【2018最新】姚绪生故意伤害一案-实用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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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绪生故意伤害一案
姚绪生故意伤害一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石刑初字第0057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绪生,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镇原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4月11日被羁押,4月29日被刑事拘留,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1X]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姚绪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姚绪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X年4月11日22时许,被
告人姚绪生在不具备驾驶资格且酒后驾驶的状态下,驾驶夏利小客车(京
GCW946)沿本市石景山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首钢厂东门外时,将骑自行车自东向
西穿越马路的行人张小琴撞到,姚绪生明知被害人张小琴受伤倒于车前仍驾驶
该车从张小琴身上轧过后逃逸,致使张小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3至8肋),
左颞顶部头皮裂伤,左颌面部皮肤裂伤,张小琴身体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被告人姚绪生造成被害人张小琴的经济损失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绪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小琴的陈述,证人姜文卿、任万祥、魏军琴、齐生朋、赵随兴、王保忠、黄柳恒等人的证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
物证鉴定报告,北京市石景山交通支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伤者衣着勘查
笔录,石景山医院诊断证明书,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现场勘查照
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绪生无视国法,交通肇事后明知已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本应及时救助被害人,但其却为逃避责任采取放任的态度驾驶车辆从被害
人身体轧过,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
予惩处。
被告人姚绪生能自愿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酌情予以
从轻处罚。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绪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据此,根据被告人姚绪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
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