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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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员工的选聘
第四条选聘原则
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用。
第五条招聘计划
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人员编制和计划由总经理及其经营层确定,由资源部牵头按照编制和职岗分析进行招聘;分公司人员由资源部和各分公司遵照人员计划和资质要求进行人员的选配和任用。
第六条招聘方式
公司招聘以公开为主,可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资源部或公司员工也可进行推荐。
第七条任用方式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采用公开竞聘的方式由总经理聘用。
二、分公司副经理、项目总监和独立项目负责人的任免由分公司经理提名报资源部,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方可录用;公司职能部门主管由资源部负责招聘,经用人部门经理同意,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录用。
三、分公司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分公司常设机构人员、以及临时项目机构中的主任、高监(均含副职)]人员的任免由分公司决定,报公司资源部备案,公司有权对用人不当和配置不合适进行纠正;机关各职能部门主办由资源部负责招聘,经用人部门经理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后录用。
四、分公司其他人员的任免由分公司决定,公司有权对用人不当和配置不合适进行纠正。
五、分公司任用监理人员必须采取回避原则,公司鼓励员工介绍人员为公司服务,但如果被推荐人员和分公司经理、总监、高监有亲属关系必须要向资源部说明,公司规定不得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安排另一方工作;其他有亲属关系者不能在同一部门工作。
第八条分公司对于新进人员必须统一由资源部办理审核程序:
一、应聘人员首先应由资源部进行资质审核,应聘人员应认真填写《履历表》,交验各种资质原件(应包括身份证、学历、职称、监理上岗证、监理资质以及原有劳动关系证明)。
二、资源部应依据《公司监理人员任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和《监理人员破格提升的暂行办法》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审核。
三、经过资质审核通过后,分公司各类人员应按照第七条完善人员录用程序。
第三章员工录用
第九条所有经资质审查合格同意录用的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资源部存档,一份聘用员工自留。
第十条所有录用的新员工正式上班当日应先向资源部报到。
第十一条报到当天所有新员工须携带:
两张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医院体检表,原有劳动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担保书(若有)交由资源部存档,所有档案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分公司(职能部门)和公司资源部。第十二条在员工报到完善相关手续后,由资源部应开具《调令》,作为其服务于分公司和起薪的依据。
第十三条担保
一、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对于特定人员(财务人员和驾驶员)均需办理担保手续,并经资源部审核后方可上岗;
二、担保人资格必须符合公司规定;
三、担保人根据担保书之要求对被担保人之违法、违纪行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第十四条试用期
一、通常新员工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员工试用期间按公司《请假、休假管理办法》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
二、新员工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即随时解聘。
第十五条转正
新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应由分公司、职能部门将《员工试用期满登记表》发给试用的新员工,分公司由监理组(独立项目)、监理部、分公司签署留任意见,一式两份,一份由分公司存档,一份交由资源部备案;职能部门由用人部门和分管领导签署留任意见,交由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见习期
新聘应届毕业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制,通常本科毕业生有三至六个月见习期(含试用期三个月),大专或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含试用期三个月)。见习期满后,分公司人员应由监理组(独立项目)、监理部、分公司在《实习生见习期满登记表》,签署留任意见,一式两份,一份由分公司存档,一份交由资源部备案;职能部门人员由用人部门和分管领导签署留任意见,交由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人员调动和晋升、降职
第十七条调动
分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内部员工的工作岗位,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分公司之间进行人员的调配。员工的调动分为分公司内部调动和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职能部门之间的调动两种情况:
一、分公司内部调动:是指员工在分公司内的岗位变动,由分公司内部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公司《监理人员任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和《监理人员破格提升的暂行办法》进行调整,并将当月变动情况报资源部。
二、分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职能部门之间的调动:是指员工在各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职能部门之间的流动,员工原所在分公司或职能部门必须开具《员工调动程序单》交由资源部审核,由资源部开具《调令》完善调动程序,如分公司的副经理、总监、独立项目负责人和高监的调动必须经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待岗
由于监理业务及项目情况变化,需部分人员处于待岗状况,应由分公司将《调动程序单》交由公司资源部,完善相关手续,待岗期间待遇见合同条款。
第十九条晋升
为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及技能,选拔优秀的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分公司有权对内部除分公司副经理、总监和独立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人员进行提升,但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规定,并将提升情况报公司资源部备案;如果是对分公司副经理、总监和独立项目负责人的提升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
第二十条破格提升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结合目前监理行业情况,对于分公司的监理人员可履行破格程序,破格提升的基本条件按公司《监理人员破格提升的暂行办法》执行,破格提升的程序如下:
一、分公司副经理、总监和独立项目负责人破格提升程序为:由分公司提出候选人,报资源部,经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
二、项目内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破格提升由分公司批准,但必须报公司备案,公司对不符合破格提升条件或不具备相应素质和能力的人员有权要求项目进行改正;如破格提升人员跨项目调动后,其破格提升资格自动取消,若新调往的项目需再次对其进行破格提升,必须重新履行破格提升程序办理破格提升手续。
第二十一条降职使用
因员工的绩效表现不佳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分公司可以对监理人员进行降职使用,具体规定见《处罚条例》。
第五章离职与辞退
第二十二条离职
员工欲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填写《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单》,并应写明原因,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见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在分公司经理或职能部门经理同意后,应将《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单》报公司资源部,经由公司领导审批后,完成工作交接、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三条辞退
员工因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出现劳动合同或协议第十条第三款情形而需被解聘的,由分公司完善《员工离岗程序单》,写明辞退原因和处理建议,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报资源部,经资源部审核认可辞退的,由资源部填写《员工辞退程序单》,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辞退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分公司副经理、总监或独立项目负责人、高监)必须经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机关职能部门员工由所在部门填写《员工离职程序单》,经部门经理签认并写明辞退原因,报公司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