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受伤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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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论文]

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论文]

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探析在对实习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理清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建议通过完善立法构建科学的实习工伤保险制度、实习责任险的推行及签订实习协议等方式来分散、化解风险,寻求解决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有效途径,保障实习大学生的权益。

实习人身伤害法律责任一、高校学生实习的概念及性质广东省2010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对高校学生实习作出了界定。

该《条例》指出,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

实践中,主要实习方式是学校通过和实习单位签订协议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也有学生自己通过社会中介或社会人际关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的方式。

从其本质上来看,大学生实习虽然实在实习单位完成,但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符合学校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

所以,无论哪种实习方式都是本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延伸到学校之外的一种教学活动。

作为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实习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途径。

二、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要观点2012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强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

随之而来的实习规模的扩张及实习形式的多样化使得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概率增大。

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对此类事故性质的认定与责任的承担上分歧较大。

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

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

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1为确保学生实习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实习氛围,圆满完成实习任务,根据学校校外实习的工作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要求学生实习中的安全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自我约束、互相监督”的原则,管好自己的行为,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不得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二、安全纪律要求1、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实验室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2、实习学生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有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该设备。

3、校外实习学生应由指导教师带领,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

遵守实习纪律,按时作息,不缺勤,不迟到,不早退。

未经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岗位,不准中途回家,不准在安排宿舍外住宿。

4、实习期间严禁学生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在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处游泳;讲究卫生,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等。

5、实习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6、尊重教师,遵守实习单位和食宿单位的规章制度。

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团结互助,爱护公物,保管好个人钱物。

三、责任划分1、以上安全规定每位同学务必严格遵守。

如有违犯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凡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各类后果,责任自负。

2、责任书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实习结束之日止。

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校内指导教师签字:校外指导教师签字:实习学生家长签字: 实习学生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2为确保学生实习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实习氛围,圆满完成实习任务。

根据学院校外实习的工作要求,采取层层落实责任制,特与实习学生签订本责任书。

1、此次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学生本人。

高校准毕业生实习期意外伤害 人身意外险谁来买单

高校准毕业生实习期意外伤害 人身意外险谁来买单

高校准毕业生实习期意外伤害人身意外险谁来买单准毕业生邢斌(化名)拨打海都教育热线951-05-951反映称,他在要进企业实习时,遭遇了人身意外险由谁买单的问题,导致他实习受阻。

学校说,人身意外险应由企业或学生自己买单,企业说,应该由学校或学生自己买单,一直纠缠不清。

那么,准毕业生的人身意外该由谁负责?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各自承担怎样的责任?实习生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事实上,邢斌遇到的问题并不罕见。

我国每年约有1000多万的在校生到各企业实习,由于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实习生在工作中很容易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

有数据显示,每年约3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

个案校方和实习单位都不买单邢斌是福州某高校药学专业2011届毕业生,放弃了学校安排的实习单位,自己找到某制药公司实习,院系老师也同意他这样做。

不料,就在他要去实习前,自己的人生意外保险由谁负责的问题难住了他。

原来,学校给实习学生统一拟定了一份实习协议,其中一条写道“实习期间乙方(即实习单位)为丙方(即实习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已购买的除外),并将购买凭据的复印件交甲方(即学校)备案”。

制药公司将其修改为“意外伤害险由甲方或丙方购买,并提供相应保险凭证”。

据邢斌介绍,公司负责人说,实习生尚属学生,并非公司正式员工,意外伤害险是学校的责任;而校方则表示,学生已到企业上班,意外伤害险是单位的责任。

最终,制药公司表示,若邢斌想要到本公司实习,要么学校承担意外保险责任,要么邢斌自己承担意外保险。

声音实习之前就要明确责任“我们学校统一给学生购买了人身意外险,但赔付额度较低。

在与对口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基地时,我们就已在合同中注明,学生实习期间出现意外事故,主要责任由用人单位来负。

同时,坚持要求实习单位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系徐宁主任介绍说。

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谁应承担责任-

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谁应承担责任-

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谁应承担责任?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其身份是学生,相关法规并没有明文确定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另一方面,实习学生的受伤又是发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的。

如果是确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伤后,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或者由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支付。

社会风险无处不在,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也会有一些风险,人身安全风险、财产安全风险等等,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谁应承担责任?应当由学校担责还是实习单位担责?还是自行承担责任?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这一问题的关键困扰在于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其身份是学生,相关法规并没有明文确定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另一方面,实习学生的受伤又是发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的。

如果是确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伤后,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或者由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支付。

但是如果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生很难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认定。

在这一问题上,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这一规定对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而且没有另外做出规定。

关于实习学生的工伤认定问题,各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有不同的规定。

所以给权益受到侵害的实习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困难。

虽然学生实习受伤不能按照劳动案例来处理,但并不意味着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其自己负责。

关于学生参加实习责任保险的试行规定

关于学生参加实习责任保险的试行规定

关于学生参加实习责任保险的试行规定为加快建设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责任风险,切实保障广大实习学生权益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晋教职,2010? 17号)的精神,决定在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学生中试行“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通则1、“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由职业院校为其注册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按照一定的费率交纳相应的保险费之后,注册学生在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伤、致残或死亡,职业院校根据有关法规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的一种保险。

2、“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生,最高保障限额为50万元/人,保障内容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校方责任、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工伤责任、学生教学实训期间的校方责任、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3、“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分教学实习责任保险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教学实习保险费按短期费率(月)计算,顶岗实习保险费每生每年70元。

二、部门职责1、学生处负责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负责办理学生教学实习责任保险费的借款手续和报销。

2、教务处负责确定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投保学生名单和保险期限。

3、财务处负责支付或垫付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

4、专业系负责与实习单位、与学生本人或家长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负责在财务处下拨本系切块经费中办理学生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借款(按本系顶岗实习学生总人数计算保险费总金额)手续、应急借款手续和还款。

三、投保流程1、教学实习责任保险。

教务处提前半个月将参加教学实习的学生名单按系、专业、班级确认、签章后报学生处。

教学实习责任保险费由学生处统一办理借款手续,并由财务处按院长批示转账。

实习生的权益保护及法律限制

实习生的权益保护及法律限制

实习生的权益保护及法律限制近年来,随着实习制度的普及,实习生的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享有一定的权益,同时也要面对一些法律限制。

本文将探讨实习生的权益保护及法律限制,以期增加大家对实习制度的了解。

一、权益保护1. 薪酬待遇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薪酬待遇是实习生权益保护的关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实习生支付劳动报酬,且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实习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理的实习薪酬,并要求按时足额支付。

2.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益同样需要得到保护。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不得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要求实习生工作。

同时,实习生也享有带薪年假等休假权益。

3. 安全保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实习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

实习生在工作中如遇到安全事故或工伤,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实习生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二、法律限制1. 实习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的实习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超过六个月的实习,应当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规定享受相应的权益和保护。

2. 工作内容实习生的工作内容应当与其专业背景和学习目标相符。

用人单位不得将实习生安排从事与其专业无关或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工作。

实习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以促进个人能力的提升。

3. 解雇权用人单位在雇佣实习生期间,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实习生提供解雇权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在实习生的劳动期限内任意解雇实习生,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实习生的维权途径实习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 协商解决实习生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提出自己的权益要求,并寻求双方的合理解决办法。

通过积极的沟通和协商,解决矛盾,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实习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归属

实习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归属

浅议实习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归属摘要自从我国高等教育实施扩招政策以来,每年有大约两三百万的大学准毕业生,因为课程设计或就业的需要,去公司、企事业单位实习。

然而,由于熟练程度不够、涉世未深等自身原因或是所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到位等原因导致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

而与之相关的法律保护却不尽人意,以至于实习生在受到人身伤害时得不到有效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把实习生作为准劳动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关键词实习生人身伤害赔归责原则基金项目:2012年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作者简介:吕亮,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36-02一、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概述(一)相关概念界定1.实习,即实践学习,见习。

具体是指在校学生在学习完某个阶段的理论知识后,去公司、企业或者单位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的教学活动。

有学者认为,实习的内容决定了大学生是在继续学习,是学校课堂教学的一种延伸,因此实习状态下的大学生不是劳动者。

2.实习生,是指因为课程设置需要、在毕业之前根据学校安排或者自己联系去公司、企业实习的,我国普通高等院校的在籍的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不包括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

3.实习单位,是指能够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并且提供人身安全保障,进行管理以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企业、公司或者事业单位。

实习单位有义务和责任保障实习生的人身安全,对其进行管理,并给予经济补偿。

(二)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定义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是指我国普通高等院校的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因课程设计的需要或者就业的需要,去公司、企事业单位实习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的学生自身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或毕业实习期间所发生的与其实习工作有关的人身伤害事故的简称。

二、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有多方主体,包括学校、实习生、实习单位、甚至是第三人。

学生校外实习保险制度

学生校外实习保险制度

学生校外实习保险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析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提出新形势下应对学生实习风险的对策和措施,全面部署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促进我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构建平安校园、和谐社会奠定基础和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建立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构,逐步健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网络,为学校提供风险教育、事故防范、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等一整套安全风险防范解决方案,形成学校和企业、单位、保险公司的协调配合机制。

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真正做到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

及时防范和化解教育风险,确保投保学校风险有效转移,学校安全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风险事故率有明显下降,构建平安和谐的育人环境,真正做到让家长放心,让学生满意。

二、学校应当对实习生人身安全至少要承担以下义务1、危险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将与学校相关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和危险向学生公开。

这种信息公开比一般的安全教育更会引起学生的注意从而降低危险的发生。

但现实中很多学校出于声誉考虑不愿意公开,在发生事故后多采用私了的办法隐瞒相关信息。

学生基于对学校的特殊关系从而形成一种信赖,学校的不作为会导致学生不能意识到相关危险,从而在选择实习单位或者实习中疏于自身的安全注意。

公开危险信息对于一些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特别重要,因为他们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与保护之外。

2、教育与管理义务《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9条第4款和第10款涉及到学校的教育管理义务。

第4款规定学校对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学校相关义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不仅要在实习前履行安全教育义务,更要在实习期的进行定期指导教育;不仅要有形式上的规范,要有管理实习的专门机构和指导老师。

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发生伤亡能否认定工伤

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发生伤亡能否认定工伤

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发生伤亡能否认定工伤要区分是在校生还是毕业生案例:2012年7月,安徽某大学学生李某,经学校推荐到某机械公司进行为期两个月的暑期实习,公司指派其从事加工某零部件的辅助性工作。

7月18日上午,李某在协助带教老师加工一零部件时,因加工机器故障突然断电,李某不幸被机器压伤左手,经医院救治后,诊断为:左手臂肱骨粉碎性骨折。

2012年8月9日,李某及其家人要求某机械公司为李某所在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给付工伤待遇,却遭到公司拒绝。

协商未果后,李某向所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经调查核实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系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机械公司之间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因此,李某所遭受事故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出于工作原因,却不属于工伤。

李某及其家人不服,于9月24日向所在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

经调查取证后,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给李某下达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李某及其家人认为其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理应享受工伤待遇,遂于2012年11月6日向所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在机械公司实习,但其系受学校安排,并没有与机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也不存在身份隶属,彼此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调整,故驳回李某要求机械公司给予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

不过,李某因在机械公司实习受伤,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所受伤害可按一般民事侵权处理,法院遂判决机械公司向李某赔偿医疗费、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2678元。

综上所述,李某作为在校实习生,其与机械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其所受伤害也不属于工伤,其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李某可以人身损害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而获得民事赔偿。

摘自《中国医疗保险》2013.4期。

案例争议焦点及反映问题:本案涉及的是在校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在单位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的工伤认定问题。

实习生认定工伤吗

实习生认定工伤吗

实习生认定工伤吗
实习生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涉及到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习生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首先,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
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并对实习期间发生的工作意外负责。

实习人员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例如因工伤导致的身体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其次,实习期间因工作引发的职业病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实习期间患上职业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实习期间如果由于工作环境、工作条件或工作任务等原因导致患上职业病,可以认定为工伤。

最后,实习期间因工作引起的急性病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习人员因工作引发的急性病,可以认定为工伤。

这些急性病通常是在短时间内发生,与实习期间的工作直接相关,并且经过医疗机构的诊断和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实习生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实习人员必须在正式的用工单位进行实习,而非在个人实习或非正式实习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事故。

其次,对于意外事故或病情,实习人员需要及时报告,并经过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证明,如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医疗证明等。

最后,实习人员在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包
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总之,实习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实习期间发生的工作意外、职业病或急性病,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和证明,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实习协议免责条款

实习协议免责条款

一、免责范围1.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意外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导致实习期间无法正常进行,实习生和实习单位均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等,实习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导致的事故、损失或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实习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4.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与实习单位、同事或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实习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5. 实习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无法获得预期的工作经验或培训效果,实习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6.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导致实习合同无法履行,实习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免责条件1.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习单位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德,如有违反,实习单位有权解除实习协议,实习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2.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按照实习单位的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如有违反,实习单位有权解除实习协议,实习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3.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导致实习单位遭受损失,实习生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泄露实习单位商业秘密或造成实习单位名誉损失,实习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5.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导致实习单位财产损失,实习生本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免责声明1. 本协议的免责条款旨在明确实习生和实习单位在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实习生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充分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并同意接受相关免责条件。

3.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习单位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德,如有违反,实习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实习协议,实习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4. 本协议的免责条款不适用于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实习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

5. 本协议的免责条款的解释权归实习单位所有。

四、其他1. 本协议的免责条款为实习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实习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实习生人身事故谁承责

实习生人身事故谁承责

实习生人身事故谁承责作者:谭民璐来源:《人力资源》2022年第08期司法实践中,在校生实习主要分为教学实习、就业实习等类型,然而不少企业认为在校生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他们到实习单位实习即勤工助学,双方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这就导致实习生发生人身事故时,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会就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存在重大争议。

为此,笔者将通过两则典型案例,从实习的类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角度,分析实习生发生人身事故时的责任承担主体。

王某系某职业学院学生,2019年12月1日,学院按教育部文件统一安排毕业生实习,王某进入某公司实习,约定第一个月工资1000元,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工资1500元。

2019年12月30日,王某在公司安排下给新厂房刷漆时,不慎摔伤。

王某与该职业学院、该公司因损害赔偿发生争议。

法院观点首先,王某是基于实习到公司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其次,校方未加强对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安全教育和进行必要管理,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校方对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实习单位应为王某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并对王某在实习时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负有直接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因实习单位未尽到相关义务,对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成年人對其自身安全亦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其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笔者分析教学实习是职校、高校学生学习知识和实践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案王某经学校统一安排进入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而非就业,王某与公司亦均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此类案件一般不成立劳动关系。

学校与实习单位通常会签署合作协议或与学生签署三方协议,在协议中学校、实习单位会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学校往往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习单位负责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为学生提供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一旦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伤亡,则适用侵权责任中根据三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

学生实习单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

学生实习单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

学生实习单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篇1学生实习单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范围学生实习单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公司与学生实习单位签订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和医疗费用。

二、保险责任及标准1. 保险公司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受到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负责,赔付标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 保险公司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受到意外伤害导致的疾病治疗费用负责,赔付标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 保险公司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受到意外伤害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营养补偿费用负责,赔付标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 保险公司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受到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等费用负责,赔付标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三、保险责任免除1. 学生在实习期间因违反交通法规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免除赔付责任。

2. 学生在实习期间因患有患有先天性疾病或患有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免除赔付责任。

3. 学生在实习期间因自愿参加危险运动或从事危险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免除赔付责任。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由学生实习单位承担,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支付。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保险事故的处理1.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情况,应立即通知学校和保险公司,及时进行理赔申请。

2. 学生实习单位应协助学生进行保险理赔事宜,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及赔付工作。

六、其他约定事项1. 保险合同期限为学生实习期间,合同到期后自动失效。

2. 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则提交至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总结:学生实习单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为了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安全和权益而设立的,希望各学校和实习单位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篇2学生实习单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为了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遇到意外情况时的权益,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通常会签订学生实习单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学校及用人单位的责任认定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学校及用人单位的责任认定

学⽣在实习期间受伤学校及⽤⼈单位的责任认定裁判要旨学⽣在实习期间受伤因主体不是劳动者,不能享受⼯伤保险待遇,也不能按雇佣关系获得赔偿,应按⼀般民事侵权案件进⾏处理。

学⽣在实习单位⼯作中因其⾃⾝⼀般性过错致受伤的,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实习⽣不因其⼀般性过错⽽⾃担部分责任。

学校就实习⽣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保障,对实习单位未尽到应有的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实习单位根据其在⽣产实习中是否提供了安全的⽣产实习条件、尽到了对实习学⽣的安全⽣产教育职责,按照实习单位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以及在法律适⽤上的⽰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实习⽣在⼯作中的⼀般过失不能作为⾃担受伤损失的归责依据如果类似本案的事故发⽣在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则劳动者可以向单位申请⼯伤保险赔偿。

⽽本案系发⽣在实习⽣在单位的实习期间,实习⽣仍为所属学校学⽣,并未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在实习劳动期间发⽣事故致实习⽣⼈⾝损害,应适⽤怎样的归责原则,成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按照《⼯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只有职⼯的故意或违法⾏为致其⾃⾝在⼯作中受伤害的,才不认定为⼯伤。

可见,⼯伤保险赔偿适⽤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职⼯在⼯作中受到伤害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论职⼯⾃⾝是否有过错,都不能免除或减轻单位的⼯伤赔偿责任。

这是现代⼯业社会保障劳⼯阶层权益的⼀个重要原则。

当然与⽆过错责任相配套的是⼯伤保险制度,即⽤⼈单位要交纳⼯伤保险费,形成⼯伤保险基⾦,使得单位对职⼯的⼯伤赔偿成本变得分散、可控。

实习⽣与实习单位之间并⾮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也不是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实习单位会发给实习⽣⼀定的费⽤,但也不宜认定为双⽅形成劳务关系,这种费⽤带有补助性质并⾮劳动的对价,故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损害赔偿。

实习⽣在实习⼯作中受到⼈⾝伤害的赔偿,应适⽤⽆过错责任原则。

实习期间工伤怎么判定

实习期间工伤怎么判定

实习期间工伤怎么判定
在实习期间发生的工伤,其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实习期间的工伤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实习期间发生事故的,应当视为工伤,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实习生进行私事活动或者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实习单位与实习生建立了劳动关系。

2. 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地位: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一般是按照实习协议进行实习,协议中包括实习的时间、内容、实习生的权益等。

实习期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关系,因此,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工伤责任较轻。

3. 工伤认定程序:
当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事故导致伤害时,应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并由单位进行报告和处理。

实习单位会通知工伤保险机构,由保险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保险机构会派遣医生进行鉴定和评估,根据医生的鉴定结果,决定是否认定为工伤。

4. 实习单位的责任:
实习单位在实习期间对实习生的安全有一定的责任,需要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负责实习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如果实习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实习生发生工伤,实习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5. 实习生的维权途径:
如果实习生认为自己的工伤没有得到合理认定或赔偿,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申诉,要求重新鉴定;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为自己维权。

此外,实习生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雇佣律师,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总之,对于实习期间的工伤认定,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实习单位需要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负责受伤实习生的医疗费用和赔偿;实习生也应及时报告事故,维权时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寻求解决。

实习生的工伤谁来报销

实习生的工伤谁来报销

实习生的工伤谁来报销实习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多年以来一直为各种各样的重大事故背锅。

工伤保险报销我们说的最多的是农民工,但是实习生其实也是需要特殊照顾的一个群体。

由于刚刚任职,公司不给缴纳工伤保险。

但是做的工作却是丝毫木有缩水。

那么实习生因工受伤了,到底应该谁来负责呢。

首先我们来明晰一个概念,实习生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属于非正式雇用的劳工,这种实习不是劳动者的就业,应该属于劳务关系,与实习期的劳动者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

实习生目前不受《劳动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直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规定的劳动最低标准和条件等可以不遵守,发生伤害事故,应走人身损害赔偿程序。

多数情况下,实习生与企业之间都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故不适用工伤保险法规,因此学生在企业工作中遭受的伤害事故无法通过工伤保险获得理赔。

但实习生与企业之间形成一种劳务关系,实习生受企业指派分配任务,实际从事企业的工作,接受企业的管理,企业须承担类似雇主的责任,该学生工作中遭受的伤害事故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可通过民法的损害赔偿角度来处理。

学校作为学生实习的组织者管理者,作为学生的教育管理机构,负有对学生在校外实习的监督管理和安全保护义务,因此学校须在事故中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学生自身在工作操作中存在过错的,其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实习生此前自己购买或学校、企业为实习生购买了相关保险,那么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相关责任方的垫付费用可以由保险承担,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采用损失填补原则,受害方不能因损害而获益。

因此,企业垫付的相关费用如果与保险理赔项目相符合并且不高于保险赔偿费的,则企业可以要求学生获得理赔后返还企业垫付的费用。

保险理赔范围之外的,由企业、学校、学生根据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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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受伤责任谁承担?
作者:王立杰
来源:《河南教育·职成教》2018年第06期
案例回放:
小翟是某职业学院学生。

2014年10月,小翟根据学院的安排到一家公司实习,三方签订了就业协议书。

2015年3月10日,小翟在实习单位实习时,弯管车间的弯管机出现故障,小翟在维修排除故障时不慎将右手严重挤伤。

随即,小翟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

实习单位垫付了3.5万元医药费,学校垫付了4万元。

经诊断,小翟右手为挤压伤,多发掌骨骨折等。

经过四次手术,花费12万余元。

事后,小翟找到实习单位和学校,都没有达成赔偿协议,遂将实习单位和学校一起起诉到法院,索赔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17万余元。

实习单位称,单位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实习学生不允许单独排除故障,小翟的做法属于违规操作。

小翟发现机器出现故障应及时上报,让单位联系售后厂家来排除故障。

根据单位与学校实习协议规定,学校必须给学生购买保险,单位才能接收学生前来实习。

小翟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学校则称,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在小翟前去实习前,多次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另外,小翟是在实习单位出的事,和学校没有关系,应由保险公司对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保险公司表示,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关赔付义务。

两家保险公司已赔付了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小翟在实习单位的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

事故分析:
实习单位在小翟实习期间负有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相关培训的义务,应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保障其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环境。

让学生处于不安全的教学和实习环境里,出现安全事故,实习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结果,认定学校和实习单位都有一定责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实习单位没有尽到安全隐患的提醒和注意义务,酌定承担60%賠偿责任。

学校疏于管理也存在一定过错,酌定承担40%赔偿责任。

最终,在扣除已垫付的7.5万元后,法院判决实习单位赔偿小翟各项损失4万余元,学校赔偿1.5万余元。

案例启示:
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安全成为一个让人忧心的问题。

最显著的特征是学生对生产设备的操作不熟练,对专业操作规程不熟悉。

要想防患于未然,做好中职生实习安全工作,就要多方努力,齐抓共管。

学校应使学生在校期间接受良好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养成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良好习惯,以利于在实习中按要求操作,远离伤害。

实习单位要严格管理,并根据实习生的特点,制订严格的制度。

应该认识到,实习生不同于长年工作的熟练工,不要高估了实习生的能力,而对安全问题麻痹大意。

实习生虽然走上了工作岗位,但他们有着自主的意识,性格活泼好动,对行业安全事故往往估量不足,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一些意想不到的突发事件发生。

学生要主动增强安全意识,在实习中,要强化规范操作意识,严格按照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去做,遵守纪律,认真学习,让自己熟练掌握专业操作步骤,严谨对待自己的岗位,远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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