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习(word文档良心出品)
刑事诉讼法复习
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提纲第一章刑诉法概述1、刑事诉讼的概念理解、刑事诉讼模式:弹劾式、控告式、辩论式模式主要特征2、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宪法、刑法关系的理解第二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专门机关的种类,公、检、法的性质及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2、诉讼参与人中当事人有哪些及诉讼地位;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哪些?第三章基本原则1、对刑诉法中各原则的理解2、重点掌握: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犯罪嫌疑人、两审终审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第四章管辖1、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军队、监狱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分工2、公安机关犯罪地管辖:如网络犯罪地管辖、受害人所在地管辖等3、法院的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
第五章回避制度回避法定事由、人员、程序第六章辩护与代理1、辩护种类、辩护人范围和人数、职责和诉讼地位,哪些人不能当辩护人。
2、指定辩护的情形(新的刑诉法扩大了范围)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限4、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及具体权利第七章证据1、刑事证据概念、三特征2、证据法定种类及理解3、证据理论分类4、证明、举证责任、刑事案件各阶段的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八章刑事强制措施1、概念、种类2、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概念理解、适用主体、适用条件、程序等第九章期间1、期间的概念、计算2、侦查羁押期间、审查起诉期间、法院审理期间。
3、期间延长、中断、恢复4、补充侦查情形、期限、次数5、送达:留置送达。
第十章附带民事诉讼1、概念理解2、提起条件及审理程序第十一章立、销案1、立案的条件及程序2、不立案的救济程序、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程序3、销案的条件及程序第十二章侦查1、概念的理解2、每种侦查工作的程序3、侦查终结的条件及处理程序、补充侦查。
第十三章审查起诉1、审查起诉阶段概念理解2、不起诉的种类、救济程序第十四章法院审判1、审判概念、法院审判组织如何组成2、第一审程序:庭前审查、庭前会议制度、庭审程度、量刑辩护、中止审理、简易程序新规定、审批期限等。
刑诉法复习提纲
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没有权力机关〕2、独立的程度不同。
〔集体独立;人民法院的独立与检察院的独立不同〕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视1.立案监视〔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监视立案的〕2.审判监视。
〔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视,而不是庭上监视〕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中之重〕〔第15条〕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特殊情形〔重点〕〔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犯罪行为〔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
第二章管辖〔重点〕一、立案管辖注意: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没有证据证明的处理〕〔证据缺乏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公诉转自诉〔侵犯的权利;书面决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穿插案件,分别管辖;移送主罪的侦查机关管辖〔"六机关、部委48条"第1、2、3、4、6条〕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一)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学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纠问式诉讼;弹劾式诉讼;当事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控审分离原则;附带民事诉讼;立案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扭送;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拘留;起诉书一本主义;起诉法定主义;起诉裁量主义;附条件不起诉;自诉;庭前预备会议;二审终审制;上诉不加刑;审判监督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二、简答题
1. 以杭州保姆纵火案简述我国审判管辖的指定与移送。
2.简述无罪推定原则。
3.简述审判公开原则。
4.简述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5.简述我国的逮捕制度。
6.简述我国的审判管辖规定。
7.简述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8.简述我国的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9.简述我国的全面审查原则。
10.简述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11.简述我国的二审裁判方式(裁判种类适用对象)
三、其他题型
2016年、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卷四的刑事诉讼内容,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不定项选择以及案例分析题。
另外就是上课时强调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重点复习
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普遍使用的基本原则(1)刑事程序法定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4)辩护原则(5)法的平等保护原则(6)诉讼经济原则(7)诉讼及时(8)禁止重复追究原则2.刑事程序法定原则(1)含义:在立法方面,为了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应当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公正的刑事程序,对于限制个人基本人权的强制方法及其适用条件期限诉讼手段和诉讼规则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执法和司法方面,要求侦杳起诉和审判机关必须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才能动用限制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等强制性措施追诉手段和刑罚方法。
(2)具体要求:国家应当保障刑事程序的法治化。
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与法律的规定。
确立违法制裁。
实行诉讼监督。
(3)中国目前刑事程序法定方面存在的问题(6点)3.无罪推定原则(1)含义: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做是无罪的人。
4.中国刑事诉讼坚持的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理解背诵)(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3)法律监督原则(立案监督侦察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第五章1.刑事诉讼证据应有的属性(1)客观性:证据应当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2)相关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3)合法性:证据材料的产生或收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2.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1)在法律上的分类:物证书证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证人证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察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在学理上的分类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直接言词证据规则言词证据应当由作证人直接出庭作证,以其言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的询问与质询。
违背出庭作证要求的言词证据将不被采纳。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收集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依法在诉讼中排除所获证据的证据规则,也称为证据禁止规则。
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
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第一部分:概述刑事诉讼概念和特征;阶段:基本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执行。
特殊阶段:死刑复核阶段、审判监督阶段刑事诉讼法性质:程序法、公法、基本法刑诉法的渊源一即刑诉法的表现形式,它是刑诉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
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与宪法的关系子法”与“母法”二、与刑法的关系1.相同之处:同属刑事法律之范畴2.区别:实体法和程序法刑诉法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控制犯罪,保障人权;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第二部分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公安机关1.性质2.组织体系3.职权1)立案权2)侦查权♦进行各项侦查行为的权利♦强制措施权♦对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撤销案件♦侦查终结权♦对于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3)执行权♦对拘役及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对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等的监督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也是具有侦查职能的专门机关。
刑诉中的人民检察院1、性质2、组织体系3、在刑诉中的职权:法律监督权;公诉权;对自己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侦查权;批准或决定逮捕权刑诉中的人民法院1、性质2、组织体系3、在刑诉中的职权:审理和裁判权自诉;案件直接受理权;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自行调查权,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权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孳息,执行一些判决和裁定。
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当事人的范围;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被害人1)概念2)诉讼权利♦控告权;申请回避权;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权(针对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请求抗诉权;对生效裁决的申诉权等自诉人的概念;诉讼权利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诉;申请回避权;有权参加法庭辩论;自行和解/撤回自诉的权利;上诉权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诉讼权利第三部分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国家机关行使(法典第3条)二、法、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诉实行法律监督等八、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简答或判断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参刑诉法第15条)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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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复习资料一、刑事诉讼法定的不追究情形有那些?《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迅蛙耕任>吟【对的I添照刑法告*才处理切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裁定和刑事判决是两种不同的处理决定,它们有何区别?1、适用的对象范围不同。
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可以解决实体问题,又可以解决程序问题,而且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
2、适用的诉讼程序阶段不同。
判决只适用于审判程序终结时,具体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终结时。
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3、表现的形式不同。
判决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而裁定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裁定采用口头形式,必须记入法庭记录,其效力与书面形式的裁定相同。
4、使用的次数不同。
一个案件中生效的判决只能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5、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
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
而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三、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哪些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的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四、被监视居住的人应该遵守以下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
无固定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的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刑事诉讼的法定侦查措施。
(一)、进行专门调查工作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被害人、证人3、勘验、检查4、扣押物证、书证5、搜查6、鉴定7、通缉8、查询、冻结存款、汇款9侦查实验(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2、在专门调查中采取的强制性方法六、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什么?在程序上如何处理?(一)侦查终结需具备的条件: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法律手续完备4、定性定罪准确(二)侦查终结的程序:1、制作侦查终结报告2、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1)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审查起诉: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b、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c、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2 )撤消案件:a、根据第15条规定b没有犯罪事实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c、虽有犯罪事实却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3)作其他处理(4)中止侦查七、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一)一般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3、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4、民族语言文字原则5、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二)特有原则:1、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2、依靠群众原则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4、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原则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6、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7、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8、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9、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三)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八、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相同:都是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手段;都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精)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刑事诉讼: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刑事案件起诉至审判的诉讼程序。
广义的刑事诉讼,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所实施的全部具有诉讼意义的行为。
刑事诉讼特征:刑事诉讼是法定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相互作用过程;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
在我国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刑事诉讼法典。
按照不同的角度分类,刑事诉讼法可属于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目的:为了保护刑罚的正确实施,惩罚罪犯,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任务:确保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作用: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人权,促使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乃至司法过程“形式合理化”;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特征:私人告诉,不告不理;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神示证据制度:根据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这种审判制度被称为神示证据裁判制度。
以获取神的启示作为断案的方法,是神示裁判制度的证据制度下的本质特征,故该证据制度称为神示证据制度。
包括诅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十字证明等。
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实行有罪推定;(3)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代;(4)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刑事诉讼法复习
刑事诉讼法学知识点:1、刑事诉讼的范围(一)狭义的刑事诉讼---法院的审判(二)广义的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1、三大诉讼形式的特点A、弹劾式刑事诉讼(1)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2)控告人与被告人在诉讼中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3)强调当事人的作用,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4)审判实行公开的形式进行B、纠问式刑事诉讼(1)不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是实行主动追究,不告也理的制度(2)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人无任何诉讼权利(3)强调法官的作用,法官集侦查、起诉、审判权于一身(4)盛行刑讯逼供(5)诉讼秘密进行C、混合式刑事诉讼诉讼分两个阶段,即侦查起诉阶段(体现纠问式诉讼的特点)和审判阶段(体现弹劾式诉讼的特点)1、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A、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B、人民检察院上下级的关系是领导与领导的关系C、人民法院上下级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2、检察院的主要职权A、侦查权B、法律监督权C、审查权D、公诉权E、抗诉权1、当事人的概念和范围当事人的概念: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并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的范围:A、自诉人B、被害人C、犯罪嫌疑人D、被告人E、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2、主要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权利A、被害人:(1)申请回避(2)控告权(3)参与诉讼权(4)委托诉讼代理人(5)请求抗诉权(6)公诉转自诉的起诉权(7)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9)对检查机关的不起诉对顶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B、犯罪嫌疑人:(1)申请回避(2)委托律师辩护(3)拒绝回答权(4)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5)申诉权C、被告人:(1)申请回避(2)辩护权(3)上诉权和申诉权(4)最后陈述权(5)其他诉讼权利(有权知悉被控罪名、有权聘请律师提供帮助、反诉权)A、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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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l)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所进行的活动,具有一定的民主形式和充分的诉讼保障。
(3)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的。
(4)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任务是:(l)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l)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这四项都属于侦查工作的范围,可以统称为侦查。
(2)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外,依法参加诉讼,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指控犯有罪行,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这项诉讼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l)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各自行使自己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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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复习重点广东警官学院钟政国第一章概述1.刑事诉讼的四点主要特征①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②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③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④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2.中国刑事诉讼的含义:中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诉讼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第四章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1.专门机关的概念和内容指依法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一定的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它主要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司法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
3.公安机关的性质,主要任务,职权职权: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4.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合议庭和独任庭。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各人民法院内部设审判委员会(法院最高机关),领导本院的审判工作。
5.诉讼参与人和当事人的概念诉讼参与人是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6.当事人(了解)7.当事人的种类:①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②被害人与自诉人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④单位当事人. 8.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a.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b.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c.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d.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刑事诉讼法最全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章概论第一节刑事诉讼(一)诉讼的含义与特征诉讼: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活动。
诉讼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一是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典型的“三元结构”)二是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
(二)刑事诉讼及其特征: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维护社会秩序为直接目标的活动;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刑事案件起诉至审判的诉讼程序;广义的刑事诉讼,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所实施的全部具有诉讼意义的行为。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①刑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②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③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④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三)刑事诉讼阶段划分标准:①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③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公开与否;④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平等与否;⑤诉讼的总结性文件。
按照上述标准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注: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四个独立的审判阶段;刑事诉讼阶段与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性质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按照刑事诉讼法从不同角度的分类,它属于: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权利和义务;②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和义务;③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则和制度;④刑事诉讼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和制度;⑤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
刑事诉讼法复习整理
名词解释刑事诉讼结构的概念刑事诉讼结构指的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或构造,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化,反映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图形或组合方式。
刑事诉讼结构包括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
纵向结构指的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流程,反映的是案件传递关系或工序关系,它以国家机关的权力运作为主线或标志。
横向结构主要反映控、辩、审三方的权力(利)互动的基本格局。
刑事诉讼横向结构是狭义上的刑事诉讼结构。
研究刑事诉讼横向结构有利于更全面、准确地把握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律。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是在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结构的前提下,通过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分析以后形成“内心确信”。
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
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
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强调控辩双方当事人诉讼程序的主导作用,强调通过司法竞技来加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
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刑事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重要内容的复习整理。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任务包括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参与诉讼,接受群众监督。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7、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同时又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9、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刑事诉讼程序
1.刑事诉讼程序的性质和基本要求
2.刑事诉讼程序的程序安排
3.刑事诉讼程序的管辖
二、刑事诉讼的参与人
1.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
2.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3.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
三、刑事证据
1.刑事证据的定义
2.刑事证据的分类
3.刑事证据的鉴定
四、诉讼中的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民事诉讼的适用
3.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五、刑事诉讼的审判
1.刑事诉讼审判的程序
2.刑事诉讼的裁判方式
3.刑事诉讼判决的内容和形式
六、执行刑事判决
1.刑事判决的执行制度
2.刑事判决执行的法律所依据的内容
3.刑事判决执行的监督方式
七、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
1.破产程序
2.缓刑程序
3.不起诉程序
总之,《刑事诉讼法》是法律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规定。
各项法律原则、诉讼规定和程序安排都应在实践中得到深刻贯彻。
刑事诉讼法复习
刑事诉讼法复习大纲及要点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复习,总结出复习的大纲和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该法律。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刑事诉讼法的定义: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的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的法律。
2.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平等原则、审判主导原则、法定程序原则等。
三、刑事诉讼的程序环节1. 刑事诉讼的立案:包括刑事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2. 刑事侦查:刑事侦查的主体、刑事侦查的方式和刑事侦查的程序。
3. 刑事起诉:包括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和起诉程序。
4. 刑事审判:刑事审判的组织、刑事审判的程序和刑事审判的权利保障。
5. 刑事判决与刑罚执行:刑事判决的形式、刑事判决的效力和刑罚执行的程序。
四、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1. 审判监督:包括审判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2. 纠正冤假错案: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法院的职责。
3. 刑事申诉:刑事申诉的条件和刑事申诉的程序。
五、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1. 证据的概念和分类:证据的概念、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别。
2. 证据的采信:证据的认定和证据的认定原则。
3. 证据的排除和变更:证据的排除原则以及排除证据的具体情形。
六、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和律师参与1. 辩护权的意义和保障:辩护权的内容和辩护权的保障。
2.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和条件:律师参与的适用范围和律师参与的程序。
七、刑事诉讼法相关的改革与发展1. 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历程:刑事诉讼法改革的重要事件和里程碑。
2. 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刑事诉讼法发展的新动态和前沿探讨。
八、结语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本文的复习,相信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定和相关要点,从而提高对刑事诉讼的认识和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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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一、刑事诉讼法的特征P4刑事诉讼法:是国家专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其特征是:(1)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国家干预原则)(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二、刑事讼法律关系P5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只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的机关或参与人基于刑事诉讼法规定而产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同诉讼阶段因该阶段直接任务、主体、活动方式的不同,而法律关系有所不同。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的关系显然不平等的,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又本上是平等的。
三、刑事证据制度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区别P7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事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民商法、经济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执纠纷问题。
因两者解决的实体问题有所不同,两者诉讼原则、制度、程序也有所不同:(1)诉讼主体:诉的国家专门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
民诉的国家专门机关是人民法院。
刑诉人是指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被告人;民诉的当事人是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诉讼原则:诉特有的原则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民诉特有的原则为:当事人平等、辩论原则为、调解原则、处分原则。
(3)证据制度:刑诉中控诉方负证明责任,被告方不负证明责任;民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都负证明责任。
在证明标准上,刑诉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诉为优势证据。
(4)诉讼程序:民诉有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刑诉更为复杂,有审前的侦查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还有死刑复核程序。
(5)强制措施:刑诉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视、拘留和逮捕;民诉有训诫、罚款和司法拘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P17自己看书五、刑事诉讼的结构P23刑事诉讼结构式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历史上曾出现过:弹劾事诉讼和纠问式诉讼:如今:(法德)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诉讼结构(非对抗式)(英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对抗式)(日意)折中式(混合式)诉讼结构我国====》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六、简单评述我国刑诉结构 P24关于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结构,理论界一般认为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而是具有自己的特点: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而非一方当事人,侦查机关有权实施强制性处分,等等。
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总体上由控诉、辩护、裁判三方构成。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有客观义务,在审判前的侦查、起诉程序中履行某些裁判职能,所以,我国审判就具有三方结构。
不过,我国刑事诉讼结构还有不够完善之处,如我国侦查、起诉程序的结构还有待进一步理顺,辩护权的保障还应进一步加强,总之我国刑诉结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完善我国性诉结构,既要考虑刑事诉讼结构的特点和我国实际,又要贯彻“诉讼”结构本身所必然要求的原则,如辩护与控诉平等对待原则,控诉、审判分离原则,以及审判职能的相对中立性和权威性,以使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更充分地发挥其诉讼目的的功能。
七、刑事诉讼客体(*与证据、证明标准等相等联系。
*联系刑诉四个阶段中的表现)P30 { 刑事诉讼客体即刑事案件,具体包括刑事诉讼中所要查明的实体法事实和对该事实所做的法律评价。
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该事实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以及情节轻重,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及大小,是刑事诉讼的客体。
诉讼客体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如下功能:①在起诉之前,可以成为确定一审法院级别管辖的根据;②在诉讼系属于法院之后,可以界定法院的审理范围;③处于系属中的诉讼客体可以排斥就相同诉讼客体再次提起的诉讼。
八、控制罪犯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内部的根本矛盾) P32{ 所谓的控制犯罪,是指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人公正地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一直犯罪。
所谓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控制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不受非法侵害。
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既对立又统一。
所谓统一,是指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的两个矛盾着的方面,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共处于刑事诉讼的统一体中,相互依赖,贯穿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
一方面,正确控制犯罪与保障被害人权利以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统一的。
同时,正确控制犯罪也不能脱离程序权利的保障。
另一方面,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正确控制犯罪。
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对待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直接反映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
客体是什么?客体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表现是什么?两者的关系是什么?在不同阶段的表现是什么?如审查起诉阶段。
其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十分重要的。
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依据利益权衡原则做出选择。
总之,控制犯罪和人权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目的两方面的对立统一体,两者结合,不可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
刑事诉讼法应当把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妥善地协调,有机结合在一起。
九、程序公正(内容是什么?)P33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方面所体现的公正。
其具体要求有:(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十、控审分离控诉、审判分离是调整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关系的一项重要的理念和原则。
控诉、审判分离的基本要求是控诉和审判职能分离,控诉审判职能分别有不同主体承担;未经起诉机关或个人起诉的事项,审判机关不得审判,审判机关审判的范围受起诉的制约。
从后者意义上讲,该原则又体现为不告不理。
控审分离又称为审检弹劾原则。
从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控审分离的实质,应当是使程序符合认识规律和诉讼规律,追求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控审之间的权利分工与制约,而非单纯为分离而分离,否则,分离的价值就不复存在。
十一、刑诉专门机关P47刑诉专门机关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有国家安全机关、海关所辖缉私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国家海洋局等。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
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检查、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有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十二、如何正确理解和认识我国上下级法院间的关系?P51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产生了一些诟病。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具体案件的指导而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的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应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应将案件在审判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审查批示。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程序维持下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来实现监督。
除了处理上诉、再审、抗诉或死刑复核案件,审判指导也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监督的重要内容。
上级人民法院应树立“办案就是指导”的观念,尽可能通过审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使审判工作直接起到指导和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
十三、人民检察院在刑诉中的职权(负查侦查的案件是哪些?)P54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检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有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的具体职权包括:①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下列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②公诉权。
除自诉案件外,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
③监督权。
“三重职能”: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法律监督机关。
十四、防御性权利是什么?P6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这些权利按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防御性权利是犯罪想一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诉讼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主要有:⑴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⑵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⑶自行或在辩护人的协助下获得辩护;在公诉案件中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的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⑷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⑸开庭前十日受到起诉书副本;⑹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实施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⑺参与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⑻向法庭做最后陈述;⑼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听出反诉。
等等十五、辩护人P63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参加诉讼活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除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以外,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指派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担任辩护人。
与诉讼代理人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