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诉复习重点
刑诉复习重点(必考)一、名词解释:1、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3、附带民事诉讼:又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罪的一项审判原则。
5、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6、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8、回避: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因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9、指定辩护:是指在遇到法定情形时,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情形:么有钱;盲聋哑;未成年;精神病;判无期,判死刑。
二、简答题:1、逮捕的条件:我国逮捕分为法定逮捕和酌定逮捕。
具体的适用条件如下:(一)法定逮捕: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特殊情况: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一)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任意逾越法律的限制。
2.公开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除外。
3.独立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4.等待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
5.举证责任原则:起诉方和辩护方均有举证责任,一方无法提交证据时,法院有责任协助采取必要的措施。
6.合法证据原则:刑事案件应当以合法证据作为基础进行审理。
二、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1.刑事立案:包括案情审查、立案决定等程序。
2.刑事侦查:包括侦查活动的组织、进行和结束等程序。
3.刑事审查起诉:包括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查和起诉决定等程序。
4.刑事审判: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5.刑事执行:包括刑罚执行的相关程序。
三、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角色及权利保障:1.公诉人: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2.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经公安机关逮捕、拘留或者被起诉的人,享有辩护权、取证权等。
3.辩护人:依法受委托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被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有自愿参与诉讼权,并享有一些权益保护。
5.证人:有权利能力的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供者,享有证言权和证物权。
6.鉴定人:有专门技术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技术性鉴定。
四、刑罚种类和适用:1.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
2.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3.刑罚适用:根据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刑罚量刑和刑罚适用的程序。
五、特殊程序和法律制度:1.临时保全程序:为了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权益,采取一些紧急措施。
2.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申诉、抗诉等程序,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正确进行。
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学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纠问式诉讼;弹劾式诉讼;当事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控审分离原则;附带民事诉讼;立案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扭送;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拘留;起诉书一本主义;起诉法定主义;起诉裁量主义;附条件不起诉;自诉;庭前预备会议;二审终审制;上诉不加刑;审判监督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二、简答题
1. 以杭州保姆纵火案简述我国审判管辖的指定与移送。
2.简述无罪推定原则。
3.简述审判公开原则。
4.简述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5.简述我国的逮捕制度。
6.简述我国的审判管辖规定。
7.简述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8.简述我国的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9.简述我国的全面审查原则。
10.简述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11.简述我国的二审裁判方式(裁判种类适用对象)
三、其他题型
2016年、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卷四的刑事诉讼内容,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不定项选择以及案例分析题。
另外就是上课时强调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重点复习!重点重中之重!
刑事诉讼法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公安机关: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只能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也是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专门机关。
(双重)3、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4、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自诉人:自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执行控诉职能。
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6、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7、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划分。
8、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9、优先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就是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10、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11、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当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12、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3、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依法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14、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地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一、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审理程序:
1.立案阶段:指刑事案件开始侦查阶段,有关机关根据犯罪事实收集
和掌握的证据,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并进行登记。
2.审查起诉阶段:指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对犯罪
嫌疑人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3.一审审理阶段:一审阶段包括开庭审理、听证、辩论等程序,最终
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可以宣告被告人无罪、有罪或免于刑事处罚。
二、证据的收集和认定:
1.证据的收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机关如何收集证据,包括搜查、抄袭、拘捕、传唤、扣押等措施。
同时规定了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要求和法
定权力范围。
2.证据的认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包括证人
证言的证明力、书证的认定方式、物证和鉴定意见的采信等。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保障措施:
1.侦查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调查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沉默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2.被告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听证权、辩论权、辩护权、质证权等,确保被告人有公正的审判。
3.证据保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护证人和证据的措施,如保护证人
的身份、保护证人的安全等。
四、非诉讼解决方式:
五、特殊程序: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七、刑罚执行程序:
八、上诉程序:
以上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这些知识点对于理解刑事
诉讼程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这些法规,同时加强法律意识
和法律素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刑讼考试重点1.管辖,各机关上下级关系2.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律师辩护辩护人的范围:P145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陪审员;(6)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P162法定代理人的范围: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3.提起回避的主体、适用的对象回避的主体:回避可以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自行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还可以由有权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组织提出。
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其中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人员包括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委员;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领导、指挥和参与侦查的所有人员。
4.证据种类。
分类,主要是掌握种类和分类的标准。
证据的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证据的分类:1、言词证据和食物证据;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种类和分类的标准:证据种类划分依据的是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这种划分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不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证据的分类则是在理论上从不同角度对证据种类所作的划分。
5.证人的条件。
证人的条件: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6.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刑事诉讼法 复习重点总结
(按照《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整理的,不知道全不全,可能与笔记不完全一样天平倒向弱者:1、在司法裁判中,法庭应当给予控辩双方同样的平等地对待。
2、但是,实践证明,控辩双方难以在对抗能力和论辩水平上势均力敌,这就导致形式对等而实质不对等,不是真正的公平。
3、具体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关的追诉,即使受到辩护的帮助,也仍与公诉方处于天然不对等。
4、所以,应该遵守天平的原则,司法裁判者适当干预,给予弱者特殊的权利,给予强者特殊的义务,来设置实质平等的制度,这样是平等武装的原则体现。
5、在具体制度之中,比如谁举证谁主张的原则在一定时候是有例外的,,比如非法证据排除中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援助。
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1、自然正义的法则,即法官不能处理任何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2、后来引申为一个基本理念即法官在控辩双方中间保持中立:4点。
3、因为法官若是与案件产生了利害关系,就在主观和客观上都难以保持超然和中立,最后都然人难以信服,产生怀疑,无论审判结果正当与否。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1.第一个正义是实质正义,第二个正义是程序正义。
也就是说:…。
2.因为,首先,延迟的正义使得利害关系人长时间陷入讼累,产生不公正的感觉,其次,长时间推迟容易使得当事人感到利益被国家忽视,人格尊严被轻视。
3.但是这不意味这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可以过于急速。
因为:必要防御与证据展示、司法理性(辩论、评议。
正义根植于信赖:1、司法正义的实现要依赖于人们对司法程序的信任,没有这种信任,公众就难以对结论产生尊重。
2、法院应该有一套固有的公正标准,这种标准不能只是体现在结果之中,不然会失去公信力。
3、审判公开原则比较典型体现了这一格言,判决书说理,3点(用推理说服产生公信力,对社会负责,当事人知情权、参与的结果听取双方的陈述:1.裁判者在作出裁判之前,要听取双方的陈述,后来演变为公平审判原则,发展了诉权理论,即获得审判的权利,因为没有诉权,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后就没有办法获得救济,那么就根本不能成其为权利,维护诉权对于双方有效参与、影响诉讼进程和结果有很大意义。
刑事诉讼法重点总结
刑事诉讼法重点总结
第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律的面前人人
平等、认罪认罚制度、法定证据原则等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保障了刑事诉
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二,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环节。
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这些环节相互衔接,构成了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
第三,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种类、收集、审
查和运用等方面的规定。
合法、有效的证据对于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
性至关重要。
第四,辩护权和辩护人的角色。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保障了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
辩护人作为被告人的法律代表,扮演
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第五,量刑和司法救济。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程序,确保
了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被判决错误的救济措施,保障了被错判的人权利的追求。
第六,司法警察权力的规范。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警察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了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权限。
这有助于维护刑事诉讼的公
正性和合法性。
第八,附则。
刑事诉讼法的附则部分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灵活性和
适应性。
它允许一些情况下的特殊程序和特殊规定。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的重点总结。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环节,保障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重点复习
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普遍使用的基本原则(1)刑事程序法定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4)辩护原则(5)法的平等保护原则(6)诉讼经济原则(7)诉讼及时(8)禁止重复追究原则2.刑事程序法定原则(1)含义:在立法方面,为了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应当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公正的刑事程序,对于限制个人基本人权的强制方法及其适用条件期限诉讼手段和诉讼规则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执法和司法方面,要求侦杳起诉和审判机关必须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才能动用限制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等强制性措施追诉手段和刑罚方法。
(2)具体要求:国家应当保障刑事程序的法治化。
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与法律的规定。
确立违法制裁。
实行诉讼监督。
(3)中国目前刑事程序法定方面存在的问题(6点)3.无罪推定原则(1)含义: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做是无罪的人。
4.中国刑事诉讼坚持的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理解背诵)(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3)法律监督原则(立案监督侦察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第五章1.刑事诉讼证据应有的属性(1)客观性:证据应当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2)相关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3)合法性:证据材料的产生或收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2.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1)在法律上的分类:物证书证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证人证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察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在学理上的分类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直接言词证据规则言词证据应当由作证人直接出庭作证,以其言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的询问与质询。
违背出庭作证要求的言词证据将不被采纳。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收集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依法在诉讼中排除所获证据的证据规则,也称为证据禁止规则。
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刑诉法概述一、刑诉法特征※地方性法规和国际公约也是刑诉法的渊源二、刑诉法与刑法关系※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实体法的组织保障;实体法的程序保障;证据保障;程序系统设计;简繁有别※刑诉法的独立价值:文明法治标志;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和创制;阻却影响实体法实现三、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诉法实现法治国家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中※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诉是动态的宪法※维护宪法制度:通过刑诉保证刑法实施;通过刑诉本身实施四、刑事诉讼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侧重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优先※诉讼效率——公正第一效率第二五、刑事诉讼目的※维护社会秩序(根本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直接目的)※积极(传统)实体真实主义强调宁可错杀不得放过;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强调不可伤与无辜六、刑事诉讼的价值——通过刑诉法的制定和实施实现※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有序)、公正(核心)、效益(经济社会效益)七、刑事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主要的诉讼参与主体)——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的原告被告2.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不是诉讼主体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侦查权:公安、检察院、国安、监狱、军队、海关缉私※检查权:检察院※审判权:法院※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二、程序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背法律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审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死缓和死立执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回避前的检查人员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委会或检察长决定※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三、检察院对刑诉的监督※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和不立案的理由※侦查、审查起诉监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的违法应当提出意见※审判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书面提意见;通过抗诉监督审判结果;最高检可对最高法就死刑复核提意见※执行监督:1、对减刑和假释,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法院审核裁定,副本抄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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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
1.立案的主体:立案主体是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被害人和其他人的报案或者根据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立即登记立案。
2.立案的程序: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必须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涉嫌犯罪的名字、事实、类型等,并制作立案决定书。
二、侦查
1.侦查的基本原则:侦查应当贯彻全面、客观、及时、准确的原则,不能真实、完整地查清犯罪事实,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不得作出结案决定。
2.侦查的手段:侦查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搜查、查封、扣押、查封、侦查协助等手段,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三、起诉
1.起诉的主体:起诉主体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已经查清犯罪事实,依法属于公诉范围的,应当及时提起公诉。
2.起诉的程序: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必须及时审查,如果认为不应提起公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审判
1.审判的主体:审判主体是人民法院,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对犯罪案件进行审判。
2.审判的程序:刑事案件审判主要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结案等程序。
五、刑事执行
1.刑罚的执行主体:刑罚的执行主体是监狱管理机关,对于被判处剥
夺政治权利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2.刑罚的执行程序:执行刑罚必须按照判决书的意思进行,不得超过
法定刑期,对于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时的责任,必须追究刑罚执
行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知识点的整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还有很多细节和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具体分析和操作。
刑事诉讼法复习
刑事诉讼法复习大纲及要点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复习,总结出复习的大纲和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该法律。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刑事诉讼法的定义: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的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的法律。
2.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平等原则、审判主导原则、法定程序原则等。
三、刑事诉讼的程序环节1. 刑事诉讼的立案:包括刑事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2. 刑事侦查:刑事侦查的主体、刑事侦查的方式和刑事侦查的程序。
3. 刑事起诉:包括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和起诉程序。
4. 刑事审判:刑事审判的组织、刑事审判的程序和刑事审判的权利保障。
5. 刑事判决与刑罚执行:刑事判决的形式、刑事判决的效力和刑罚执行的程序。
四、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1. 审判监督:包括审判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2. 纠正冤假错案: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法院的职责。
3. 刑事申诉:刑事申诉的条件和刑事申诉的程序。
五、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1. 证据的概念和分类:证据的概念、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别。
2. 证据的采信:证据的认定和证据的认定原则。
3. 证据的排除和变更:证据的排除原则以及排除证据的具体情形。
六、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和律师参与1. 辩护权的意义和保障:辩护权的内容和辩护权的保障。
2.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和条件:律师参与的适用范围和律师参与的程序。
七、刑事诉讼法相关的改革与发展1. 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历程:刑事诉讼法改革的重要事件和里程碑。
2. 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刑事诉讼法发展的新动态和前沿探讨。
八、结语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本文的复习,相信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定和相关要点,从而提高对刑事诉讼的认识和应用能力。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刑事诉讼P2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一系列的活动。
●中立原则,是指裁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论述题】●程序公正的标准P12—P14程序公正是指过程公正。
刑事诉讼作为刑事程序也应体现过程公正。
我们着重讲审判程序公正。
采用陈瑞华观点,审判程序公正的五标准:①程序参与原则;②中立原则与程序对等原则;③程序理性原则;④程序自治原则;⑤程序及时性和终结性原则。
(一)程序参与原则,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是指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具体指:1、程序参与者应在裁判制作过程中始终到场;2、程序参与者应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3、程序参与者应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活动并有效地影响裁判结果;4、程序参与者应在参与过程中具有人的尊严,并受到人道的对待。
(二)中立原则与程序对等原则中立原则,是指裁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具体要求: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成为该案的裁判官;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参与者的偏见。
程序对等原则要求裁判者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给予各方参与者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主张、意见和证据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具体要求:1、程序参与者应在参与法庭审判过程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2、法官应当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三)程序理性原则,又可称为程序合理性原则,它要求法官制作裁判的程序在运作过程中必须符合理性要求,而不能是任意的和随机的。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在刑事诉讼的各项基本原则中,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是()。
A、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C、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D、依靠群众的原则2、不属于回避制度适用范围的是()。
A、签定人B、辩护人C、书记员D、翻译人员3、证人亲自看见犯罪嫌疑人焚烧带有血迹的衣服的情况所提供证言是()。
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C、传来证据D、有罪证据4、一般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范围是()。
A、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B、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C、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D、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5、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不享有()权。
A、委托诉讼代理人B、参加法庭辨论C、上诉D、申请回避6、甲地人民法院委托乙地人民法院代为询问目睹被告人王某实施犯罪情况的张某,张某的证言是()A、原始证据B、传来证据C、间接证据D、实物证据7、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的期限为()A、1个月B、2个月C、1个半月D、3个月8、下列人员中,不能作证人的是()A、生理上有缺陷的人B、未成年人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D、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的人9、某百货公司职员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拘传,那么他对侦查人员的提出的哪些问题有权不予回答?()A、刘某的夫妻感情B、刘某的收入情况C、非法侵占的财物数额D、刘某的工作职责10、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审判。
A、犯罪地人民法院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11、在刑事诉讼中负责执行逮捕的机关是()。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审判机关D、司法行政机关12、犯罪嫌疑人在()后,可以聘请律师给予法律帮助。
A、立案B、被采取强制措施C、移送审查起诉D、被起诉13、有权进行侦查的的机关是()。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刑事案件怎么打官司的一些规则、程序的法律。
比如哪些机关能管这个案子、案子要经过哪些阶段这些事儿。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就像人体的骨架一样重要。
是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合法运行的依据,如果没有它,刑事诉讼就乱套了。
比如抓犯人、审犯人、判犯人都没个章程,那肯定不行啊。
③前置知识:得知道一点刑法的基础知识,因为刑事诉讼法是操作刑法规定犯罪怎么处理的程序法。
像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这些基础的,不然都不知道这个诉讼是为啥开始的。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自己或者身边的人卷入刑事案件,就能知道权利义务,比如被警察询问时自己有什么权利。
司法人员也得按照这来进行工作,不然就是违法办案。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刑事诉讼法在法学里处于程序法这个大板块里,与刑法、行政法等平行,但又和刑法紧密相连,是实施刑法规定的工具。
②关联知识:和证据法关系密切,毕竟刑事诉讼离不了证据。
还和司法制度相关,像法院、检察院的职能运作等,因为都是在刑事诉讼这个流程里发挥作用的。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点难,程序很繁琐,概念也多。
比如不同案件的管辖法院就有好多条规定。
关键点就是程序的顺序和每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搞清楚。
就像走路,先迈哪条腿很关键。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非常高,这是法学专业必考内容,占比还不小呢。
- 考查方式:选择题考概念理解,简答题考程序步骤流程,论述题可能让分析某个程序或者制度的合理性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管辖的概念:就是规定这个刑事案件由谁来管,哪个地方或者哪个级别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有这个权力。
像我有个朋友在网上被外省的人骗钱了,这里就涉及到管辖,到底是本地管还是骗子所在地管呢?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
- 辩护权: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请人或者自己为自己说话,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
这就好比一个人被冤枉了,有权力大声喊冤给自己辩护。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实现国家的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中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的进行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支持。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平等地适用法律。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
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等。
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管辖1、立案管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广泛,包括一般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复习要点
刑事诉讼法复习要点1、刑事诉讼法的功能2、分工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原则3、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4、拘留的期间及计算方式5、拘留情形(公安机关决定拘留和检查机关决定拘留)、决定与执行6、逮捕情形、程序7、公开审判制度8、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及其适用情形9、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事诉讼法15条)10、管辖(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中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11、辩护人的权利12、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执行13、举报、控告、报案的区别14、辨认15、意见证据规则16、通缉的决定与发布17、自白任意性规则18、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自诉案件)19、审判独立、检察独立原则20、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1、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22、回避的情形23、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24、举证责任的承担(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25、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种类的区分和判断26、勘验、搜查与检查的区别27、证据的关联性28、自诉案件的种类(3类)29、拘传30、证明对象,免证事实31、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3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主观题复习要点:(1)无罪推定原则(2)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3)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4)管辖的概念(5)回避的概念(6)辩护人的责任、权利义务(7)审判独立、检察独立原则(8)立案(9)监视居住、取保候审(10)侦查实验(1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种类的概念(12)简述自诉案件的范围(13)简述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14)简述2012年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证人出庭所做的规定((费用保障、安全保全、强制出庭三个方面)(15)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及其含义(16)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17)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条件案例分析复习要点——证据(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的区分和判断,重点掌握物证、书证的区分和判断(2)证据的分类: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实物证据与言辞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54条到58条)(排除范围、排除非法证据的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与价值)。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5、刑诉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集中表现为?①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询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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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l)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所进行的活动,具有一定的民主形式和充分的诉讼保障。
(3)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的。
(4)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任务是:(l)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l)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这四项都属于侦查工作的范围,可以统称为侦查。
(2)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外,依法参加诉讼,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指控犯有罪行,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这项诉讼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l)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各自行使自己的职权。
(2)公、检、法三机关才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3)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4)公、检、法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3.依靠群众的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l)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忠于案件事实真相,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以客观存在的案情事实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本依据。
(2)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两者紧密联系,必须全面贯彻执行。
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6.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原则。
7.公开审判的原则。
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要公之于众。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在诉讼中保障其能够依法自我进行保护,又能够得到他人帮助进行辩护。
所谓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提出和论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理由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该原则有以下两点基本含义:(l)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
(2)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罪犯看待。
10.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11.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诉的原则。
12.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包括三个方面: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
(四)管辖1.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2.立案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受理和侦查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l)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包括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
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3.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l)级别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2)地区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五)回避回避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因与案件或与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地处理案件,而不得参加本案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
适用回避的四种情形:(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无论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都应由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员和组织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六)辩护与代理1.辩护人。
这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是经人民法院指定参加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的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人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刑事诉讼代理。
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
代理可分为三种:公诉案件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和自诉案件的代理。
(七)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或继续进行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他们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
1.拘传。
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方法。
2.取保候审。
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由保证人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3.监视居住。
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限定其活动区域和住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4.拘留。
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由于情况紧急,依法采用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方法。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用拘留应当符合法定情形,并且,拘留人犯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人犯后,还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5.逮捕。
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人犯羁押起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采取逮捕的条件是:(l)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还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八)附带民事诉讼所谓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是指刑事裁判确定以前的全部诉讼阶段。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九)证据1.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证实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
刑事证据有三个特征:(l)客观性。
(2)相关性。
(3)合法性。
2.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l)人证和物证。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4)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3.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
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既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包括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凡是与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证明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
证明责任,是指由谁来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罪重的责任问题。
刑事诉讼采用的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行为,谁就负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