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创新途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9•【文号】农办市[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农办市〔2012〕2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相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为全面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我部决定于10月下旬在江苏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文件和全国农业厅局长座谈会精神,回顾总结近年来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和应用模式,认真分析农业农村信息化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准确把握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思路、重点任务和推进举措,推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全面实施。
二、会议内容会议将采取典型交流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期一天半。
(一)典型交流。
会议将安排6个省级农业部门交流工作经验,侧重选择在农业农村信息化总体推进、农业信息服务、农业物联网应用及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单位。
(二)现场考察。
会议将组织参观首批国家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无锡市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
(三)认定示范基地。
会议将认定全国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示范基地,以鼓励近年来积极投身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并起到良好示范带头作用的有关地区和机构。
(四)专题研讨。
会议将分别以农业物联网应用、农业电子商务、农产品质量追溯和“三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主题举办专题研讨,组织有关部委、专家、企业和部分农业部门介绍发展形势、推进策略和工作经验。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市发[2013]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3.02.02【实施日期】2013.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乡企、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事业单位: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业部2013年2月2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11]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农业部编制印发《”十三五”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
·政策聚焦Policy focus从农业部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全面深度融合,确保“十三五”时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取得明显进展,有力引领和驱动农业现代化,农业部组织编制了《“十三五”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近日正式印发实施。
《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把信息化作为农业现代化的制高点,以建设智慧农业为目标,着力加强农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农业信息技术创新应用能力,着力完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数据化、服务在线化,全面提高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让广大农民群众在分享信息化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为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动力。
《规划》明确了未来5年的总体目标,提出到2020年,“互联网+”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全面深度融合,信息化成为创新驱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先导力量。
《规划》在深入分析研判农业信息化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的基础上,提出五个方面18项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融合应用。
着眼于补齐生产信息化这个农业农村信息化的短板,提出突破大田种植业信息技术规模应用瓶颈、推进设施农业信息技术深化农业部编制印发《“十三五”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应用、强化畜禽养殖业信息技术集成应用、推动渔业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引导农产品加工业信息技术普及应用等5项任务。
二是促进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
着眼于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以经营网络化推动农业市场化、倒逼标准化、促进规模化、提升品牌化,提出统筹推进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破解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瓶颈、大力培育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等3项任务。
三是推动农业政务信息化提档升级。
着眼于提升农业行政管理数据化水平,提出大力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加快推动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强化农业政务重要信息系统深化应用、加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等4项任务。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2021修订)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引导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应用创新,推动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深度融合,以信息化引领驱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要求,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市发〔2013〕1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提升了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数字化、服务在线化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形成典型示范、可复制推广模式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区域平衡、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程序分为材料申报、专家评审和认定授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由农业农村部主管,制定出台有关制度要求,推动解决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场与信息化司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配合农业农村部对本区域示范基地建设进行指导、监管。
第三章示范基地类型及标准第七条示范基地按照建设内容和所起作用分为四类:生产型、经营型、管理型、服务型。
第八条生产型示范基地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业等农业生产过程为对象,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动态感知、监测预警、精准作业、智能控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探索出了典型应用场景,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运作模式,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生态改良、环境优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各类主体。
第九条经营型示范基地以农产品加工、包装、运输、仓储、交易、溯源等过程为对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初加工、分类分拣、智能分仓、物流配送、仓储管理、电子商务、产品溯源等方面,促进了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为农产品流通提供强有力支撑的各类主体。
更新法律法规目录-2016.11
质检总局令第183号
6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 业国际化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6- 2020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印发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函〔2016〕314号
64
发改气候[2016]1687号
6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 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产业〔2016〕245号
75
关于规范环境监测与评估收费有关事项 的通知
环办监测函〔2016〕1493号
7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高城市排水防涝 能力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建城[2016]174号
77
2016年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资金 奖励申请项目获批复
78
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 七号)
39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促进国土资源大数 据应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 72号
40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 改革的意见
4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森林经营规 划 (2016-2050年)》的通知
27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8
关于发布《土壤 电导率的测定 电极法 》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格式和内容》的公告
29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国能源 委员会 效率标识基本样式》(修订)、《普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标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识实施规则》、《投影机能源效率标识 会 实施规则》以及《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 公 告 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等33类产品能 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2016年 第14号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 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 指南 总纲》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 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布监测合格、递补和认定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布监测合格、递补和认定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经发[2015]1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5.10.22【实施日期】2015.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关于公布监测合格、递补和认定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和监测等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5〕16号)的规定,在各省(区、市)推荐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审核,同意顺义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等72家第一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监测合格,递补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福寿田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河北省安国中药材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59个产业集聚区为第三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名单附后)。
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的有效途径,在示范引领农业转方式调结构、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排头兵作用。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要进一步推进龙头企业集群集聚,集中优势资源开展公共服务,支持龙头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营主体集聚发展,提供三产融合组织载体;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推动三产融合实现提质增效;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带动农户共享三产融合发展的成果。
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指导和监督,支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探索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途径和运行机制,更多的将农业产业发展增值收益留在当地、留给农民。
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典型案例
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典型案例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化已经深刻地改变了农业农村的发展模式。
信息化在农业农村领域的应用,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还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建设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推动农业农村信息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典型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案例,它们展现了信息化对农业农村发展的积极影响。
1. 案例一:四川省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四川省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位于成都市郫都区,占地面积300亩,是一个集农业生产、科技展示、信息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示范基地。
该基地依托成都市农业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科研力量,引进了一系列先进的农业信息化技术,如遥感监测、智能灌溉、无人机作业等。
通过实地示范和培训,带动了周边农户的生产水平的提升。
该基地还利用互联网评台,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技术指导等服务,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信息获取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 案例二:江苏省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江苏省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占地面积500亩,是一个以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推广为主要内容的示范基地。
该基地注重农业科技研发,与多所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致力于新品种培育、病虫害防治、土壤肥料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基地还建设了大型的智能温室大棚和水稻机械化种植示范区,引进了先进的传感器监测、智能控制等技术,有效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基地还开展了农产品电商评台建设和农业技术培训等工作,为当地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实用服务。
3. 案例三:湖北省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湖北省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占地面积800亩,是一个以农业特色产业和乡村旅游为主题的综合示范基地。
该基地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如蔬菜种植、畜牧养殖等,引进了一系列信息化技术,如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
在农业生产方面,基地开展了智能化的种植和养殖,通过传感器监测、智能化控制,有效提高了农产品的品质和生产效率。
在乡村旅游方面,基地打造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农家乐和特色美食,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观光和消费。
农业部认定40家单位为首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浙 江省 平 湖市 农业 经济局
福 建 省派 活 园科 技信 息 有苏省 无锡 市人 民政 府
福建 省武 夷 山市农 业局
江 苏省 常州 市农 业委 员会
湖北 垄上 行新 农会 信息 科技 有 限公 司 广东 省农 科院 彩 田农 业科 技 信 息 中心 广 西壮族 自 治 区田东 县农 业局 成 都天地 网信 息科 技 有限 公 司 重 庆市 农业 信 息 中心 陕西省 西 安市 长安 区农 业信 息 与培训 中心
技术创新型 :
中 国农业 科学 院农 业 资源 与农 业 区划研 究所 中国农业 科 学院 农业信 息 研 究所
中国农 业大 学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信息
中 心
辽 宁 省农 村经济 委 员会信 息
中,
吉林 省农 业委 员会
北 京农 业信 息技 术研 究 中心 上 海农 易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农业部认定 4 0 家单位为 l 首 批 全 国 农 业 农 村 信 息 化 示 范 基 地 授 牌 仪 式 首批全 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本刊讯 ( 记者 杨 勇) 从农业部获悉,为鼓励和引导信 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引领
农 业农 村信 息化 发展 ,提 升 农 业农村 信 息化 水平 ,促 进现 代农 业 快速 、健康 发展 ,农 业部 决定组 织开展 全 国农 业农 村
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经各省 ( 区、市 ) 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部属有关单位推荐和专家评 审,决定首批认定黑龙 江省农 垦总局等 4 0家单位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名单如下 :
整体推进型 :
黑龙 江省 农垦 总 局
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 有 限公 司
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经发[2011]3号【修改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1.04.06【实施日期】2011.04.0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农经发[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关于加快农村制度建设、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的要求,农业部决定,从2011年起,创建一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发挥龙头企业集群集聚优势,集成利用资源要素,完善强化农业产业化功能,提升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与工业化城镇化同步发展。
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重要意义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是示范带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主要依托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农产品加工物流等园区为载体,以提升辐射带动能力为核心,以龙头企业集群发展为重点,集成集约资源要素,拓展产业链功能,打造区域特色品牌,形成主导产业突出、规模效应明显、组织化程度较高、农民增收效果显著,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区和产业集聚区。
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现代农业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是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升辐射带动能力的客观要求。
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进入创新提升阶段,迫切需要加快龙头企业集群发展,提高辐射带动能力。
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推动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由单个龙头企业带动向龙头企业集群带动转变,有利于发挥集群集聚效应,提高优势产业整体素质和效益;推进农业产业化体制机制创新,由公司带农户模式向公司加合作社及各类服务组织带农户的模式演进,有利于发挥合作社带农惠农作用,进一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强化龙头企业服务功能,由单项服务向综合服务发展,有利于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辐射带动能力。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11•【文号】农市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示范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程,力争取得更大的成效,现就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对示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突出了信息化的重要地位。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把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等工程建设,作为积极推进农村信息化的重要工作。
发展现代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必须切实提高农村信息化水平。
开展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一是有利于各地深入探索与实践,找准工作切入点,因地制宜地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
二是有利于“以点带面”,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农村信息化良好氛围,推动全国农村信息化工作上新台阶。
三是有利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牢牢把握面向“三农”服务的大方向,让广大农民早日享受信息化带来的实惠。
四是有利于整合市场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实现多方共赢的同时,合力推进农村信息化。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认识开展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谋划,勇于创新,做大做强示范工程,开创农村信息化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示范工作的目标和原则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通过农业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以提升示范单位信息化水平为基础,以发挥示范单位示范引领作用为重点,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增加投入,使示范工作深入、扎实开展,示范单位服务水平显著提高,辐射、带动周边乃至全国各地农村信息化工作的能力明显提升,有效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繁荣。
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29•【文号】农市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农市发〔2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全面深度融合,确保“十三五”时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取得明显进展,有力引领和驱动农业现代化,农业部研究编制了《“十三五”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
本规划已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部2016年8月29日“十三五”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制高点。
“十三五”时期,大力发展农业农村信息化,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业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智慧农业;《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提出培育互联网农业,建立健全智能化、网络化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生产全过程信息管理服务能力;《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也将对全面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作出总体部署。
为贯彻落实以上纲要和规划,推动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全面深度融合,确保“十三五”时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取得明显进展,有力引领和驱动农业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是《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的子规划,是“十三五”时期指导农业各行业、各领域和各地方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的依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24•【文号】农办市〔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农办市〔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要求,我部决定开展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全国示范基地”)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按照建设内容及其功能作用,全国示范基地按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技术创新型六种类型申报,在符合《办法》要求的基础上,本年度认定工作重点突出以下申报条件。
(一)整体推进型:申报主体应当建立了完善的农业信息化行政管理体系,落实了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领导责任制,构建了农业农村信息化统筹协调机制,设有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专项,且资金规模占本区域农业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以上,在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化发展成效显著,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生产应用型:申报主体应在相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产品不少于3年,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农业物联网节本增效技术应用上探索出了比较成熟的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三)经营应用型:申报主体应具备较为完整、设计科学的农产品交易信息系统且投入运行时间不少于3年,或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组织农产品销售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备自我盈利能力,并探索出了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以数字化推动中国渔业现代化——中国农业大学国家数字渔业创新中心巡礼
专题报道Special Coverage
农业信息化 2023.03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决策部署,按照《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关于推进农业数字化转型,提升乡村治理和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的部署要求,根据《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农市发〔2021〕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农业农村部近日启动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了解示范基地认定标准,本刊编辑部走访了部分2021年入选的示范基地,于本期《农业信息化》杂志专题报道栏目推出“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专题”,集中展示示范基地形象和成就,推广示范基地的成功经验和创新模式,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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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343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34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18•【文号】农办议〔2021〕392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343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392号刘香莲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中国银保监会、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加大支持力度,着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面临的困难,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
一、关于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创新推广和培训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农业科技服务。
我部依托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等实施,积极引导各类主体发挥自身优势,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农业科技服务质量效率,着力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科技的需求。
一方面,围绕补短板,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什么科技的问题。
印发《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2016—2020年)》,强化重大农业科学工程、重点学科实验室、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和科学试验基地建设;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大力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培育了一批产量增加10%以上、综合抗性明显增强和特用专用的品种。
另一方面,围绕科技应用最后一公里难题,加快构建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体系,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使用科技的问题。
2015年,我部会同财政部投入5亿资金在科研院校开展重大农技推广服务试点,探索建立“科研实验基地+区域示范基地+基层推广服务体系+农户”的链条式农技推广服务模式。
2017年又联合教育部出台《关于深入推进高等院校和农业科研单位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意见》,推动农业科研院校发挥自身优势并结合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开展推广服务。
农业农村部关于认定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认定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农市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认定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农市发〔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要求,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环节,农业农村部决定认定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智能装备技术研究中心等94家单位为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名单见附件)。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发挥示范基地引领带动作用,持续推进智慧农业、数字乡村创新应用,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附件: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名单农业农村部2023年12月29日附件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一、生产型示范单位(65个):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智能装备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有机良庄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扬翔猪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金新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信国际花卉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红兴隆分公司通海锦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泰市天信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玖兴农牧(涞源)有限公司上海清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田中禾食品有限公司南通天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南县南丝路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茶杉禽业有限公司湘丰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三穗县兴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松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凯盛浩丰农业有限公司京山绿丰家庭农场有限公司甘肃前进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市苏中园艺有限公司安徽安欣(涡阳)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云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益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绿创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昭通超越农业有限公司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瑶珍粮油有限公司大连韩伟养鸡有限公司沈阳秋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晟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新疆赛湖渔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牧翔禽业有限公司新疆天莱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微山县南四湖渔业有限公司常德哲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帝鸽业有限公司上海绿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广西港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山西凯永养殖有限公司中农发牡丹江军马场有限公司海南普盛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凤和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吉运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润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东源新农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硕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大理春沐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金西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金丰源种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县园艺场辽宁三友农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恒通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弘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经营型示范单位(11个):梧州市天誉茶业有限公司品源(随州)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祁连牧歌实业有限公司汇链通产业供应链数字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九江谷稼米业有限公司太原市鸿新农产品有限公司湖南蔬益园食品有限公司宁夏盐池县鑫海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重庆市赤甲旅游文化创意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管理型示范单位(6个):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北京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沈阳农业大学门源县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东彩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四、服务型示范单位(12个):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广州极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左岸芯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福建农林大学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乐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健坤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河北有限公司山东思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小草数字生态产业有限公司贵州交投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3.15•【文号】农办市〔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农办市〔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智慧农业的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我部印发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农市发〔2021〕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并决定开展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按照建设内容及所起作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按生产型、经营型、管理型、服务型四种类型申报。
申报主体侧重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教学科研单位。
本次认定将围绕“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在《认定办法》要求的基础上,侧重遴选运用互联网理念和信息化技术,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副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现代种业和耕地保护建设,提升乡村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进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保障长江禁渔等当前“三农”工作重点领域取得明显成效的示范典型,以及信息化技术装备的创新研发主体。
二、申报认定程序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将严格按照《认定办法》执行,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各类主体(含中央直属单位、国家级科研院所、教育部部属高校等)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及推荐名单(含推荐排序)报农业农村部。
(二)每个省份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个(中央直属有关单位、国家级科研院所、教育部部属高校每家可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不占省份推荐名额)。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信息化新技术与现代农业的深度融合,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闽农市函〔2021〕229号)精神,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各单位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农市发〔2021〕3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农办市〔2021〕4号)要求,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区域平衡、动态管理”的总体原则,按照生产型、经营型、管理型和服务型等4种类型,重点遴选推荐承担国家数字农业推广应用基地、现代农业智慧园、农业物联网应用基地、“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等工作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单位,以及在推动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数量每个县(市、区)推荐1个。
三、申报程序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申报工作,申报主体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书、辅证材料(纸质一式六份,电子版刻录光盘一份)。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于2021年4月23日前正式行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市农业农村局汇总筛选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厅将组织专家对全省申报单位进行材料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后上报农业农村部。
四、其他联系人:王相俊;联系电话:************,159****5053;邮箱:***************;地址: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道红岩新村37幢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信息站。
农业部关于认定2017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认定2017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
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1.01
•【文号】农市发〔2017〕11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关于认定2017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
知
农市发〔201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和公布2013年度示范基地考核评估结果的通知》(农办市〔2017〕19号)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属有关单位推荐,中央直属有关单位、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直报,以及农业部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决定认定山东省农业信息中心等104家单位为2017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名单见附件)。
希望被认定为示范基地的单位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农村数字经济,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和农业现代化的加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7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名单
农业部
2017年11月1日。
农业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农业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农业示范基地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 农业技术水平:农业示范基地应具备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包括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精确施肥技术、良种选育技术等。
2. 生产能力和规模:农业示范基地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可以进行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并能够实现较高的农产品产量和质量。
3. 环境保护和生态效益:农业示范基地应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效益,采用无公害、绿色、有机的农业生产方式,保护土壤、水源和生物多样性。
4. 科学管理和技术服务:农业示范基地应具备科学的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科学的生产指导、技术培训和示范示范等服务。
5.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业示范基地应具备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农业示范可以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6. 政策支持和行业认可:农业示范基地应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行业的认可,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措施,并能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以上是一般的农业示范基地认定标准,具体的认定标准可能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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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乡企、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事业单位: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11]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由农业部组织认定和管理,有效期为4年,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四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示范基地申报、初审工作,提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推荐意见,并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分类与标准第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按照建设内容和所起作用分为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技术创新型六类。
第六条整体推进型基地是以区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为对象,有健全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农业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且成效显著,形成了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发展模式,在促进区域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第七条生产应用型基地是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过程为对象,应用3S、物联网、3G、智能控制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的远程监测、科学决策管理、自动控制、精准作业、精细饲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典型的技术应用模式,探索出了有效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八条经营应用型基地是以农产品加工、交易、仓储、运输、溯源等过程为对象,在农产品网上报价、电子交易、仓储管理、物流配送、产品溯源等方面,利用无线射频、二维码、身份认证、电子结算、追踪定位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推动网上交易、诚信体系、追溯体系、农产品物流体系建立和发展,促进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为现代农产品流通提供强有力支撑。
第九条政务应用型基地是以各级涉农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手段,在提升农业农村科学决策水平、行政管理效率、农村社会管理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形成了可以推广的典型发展模式。
第十条服务创新型基地是以向农民、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现代媒体,构建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服务,形成了典型的服务创新模式,且受到农民和市场主体广泛欢迎。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型基地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产品和装备的研发、示范、推广为主要内容,围绕制约我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的共性关键问题,开展相关技术创新、集成组装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研发的技术和产品已在农业农村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融合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可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报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基地;教学科研机构可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企业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和技术创新型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和服务创新型基地。
第十三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信息化行政管理体系要健全,落实了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领导责任制,成立了农业农村信息化统筹协调机构,设有农业农村信息化专项,且资金规模占本区域农业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农业各行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生产过程、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至少在本区域的两个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且应用比重超过10%,有效支撑了本区域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健康发展,并在应用模式、推广策略及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等方面积累了成熟及可供推广的经验。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农产品加工流通经营方式、促进农民增收、质量安全和农产品产销衔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在本区域范围培育出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手段开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经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批发市场等经营主体,其中,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至少培育20家,地(市)级至少培育8家,县级至少培育3家。
申报政务应用型基地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围绕信息采集、指挥调度、行业监管、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等农业部门的行政职责,构建业务信息系统,覆盖本级政务业务范围或所属政府部门60%以上,有效提升农业行政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原则上所在地人民政府已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的,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不能重复申报。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要建有省、地、县、乡、村五级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组建了覆盖农业全行业的专家队伍,农业信息资源体系比较完善,农业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且建立了全省统一的“三农”信息服务平台。
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和短彩信服务在本区域内无盲区覆盖,且提供24小时服务、8小时人工服务,年提供有效信息服务百万人次以上。
要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热线人工值守制度,省级热线坐席数10个以上,全省范围联动专家要达到每县5人以上。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的地(市)、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参照省级申报条件适当降低标准。
第十五条教学科研机构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应具有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不低于30%,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项目,相关技术成果在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有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有关企业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本企业相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产品不低于3年,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应具备较为完整、设计科学的农产品交易信息系统且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或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组织农产品销售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备自我盈利能力,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其中,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5年,要建有电子结算、批发市场信息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促进农产品有效、有序、安全流通的相关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定时发布农产品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信息,在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产销衔接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申报主体应为负责电子商务网站运营法人单位,平台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在减少农产品交易环节、增加农民收入、农资或日用品直销入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年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品配送、货款支付、质量控制、信用管理等机制。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要以提供农业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提供服务为主业,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运营3年以上,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注册时间不低于5年,主要从事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销售及推广,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化产品,年销售额1 0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等基地参照企业申报相关条件。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八条基本程序为材料申报、省级初审、专家评审、认定和授牌。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各类主体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本省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对于农口部门分设的省(区、市),由农业厅(局)会同畜牧、渔业、农垦、乡企等单位组织实施。
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并批准认定。
中央直属有关单位可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厅(局)申报,也可直接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各类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见附件);(二)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第二十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审意见时须向农业部附报以下材料:(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二)经审核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每个申报主体一份);(三)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四)专家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评审专家依据申报条件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可视情况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审意见;凡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由农业部批准认定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二十二条同等条件下,已获得农业部农村信息化示范单位或省级单位授予的相关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资格的单位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结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方向和重点,农业部负责指导示范基地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在资金和项目上优先予以安排;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应重点支持示范基地发展,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建设和培育计划。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仅用于引领和示范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及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管理,并定期对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考核;农业部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开展不定期的抽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