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式诉讼模式之配套制度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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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控辩平衡的保障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控辩平衡的保障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简 介 : 穆云红(9 8 , , 北 秦皇 岛人 , 16 一) 女 河 秦皇 岛
广播 电视 大学讲师 。
6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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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在诉讼中与控诉方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对抗 。 第三 , 师 介 入 诉 讼 , 强 了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律 加 被 告人 诉讼 权 利 的 保 护 和 对 侦 查 、 诉 、 判 的 制 约 。 起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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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9月 O2
哈 尔滨 市委 党校 学报
T OURNAL OF H HE J ARB N COMMI EE S I TI CHOOL O T F HE CP C
S p, 0 2 e 20
总第 2 期 第 5 期

S r lN . 3 No 5 ei o 2 . a
民 主与 法 制 ・
浅析控辩平衡的保障及存在的问题与 对策
穆 云 红
( 秦皇 岛广播 电视大学 , 河北 秦皇 岛 06 0 ) 60 0
关键词 : 控辩平衡 ; 保障 ; 庭审方式 中 图分 类号 .9 52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50 2 0 )5— 07 3 - 2. D A 10 —8 2 (0 20 0 6 —0
在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中 , 两 种 基 本 的 诉 讼 结 构 有
— —
当事 人 主义 和职 权 主义 。职 权 主义 的非 对 抗 制
模式强调国家机关 的职权作用 , 由侦查 阶段 主张国 家具有单方 面侦查权的侦查 职权主义 , 到审判 阶段 由法官直接调查积极审判的法官职权主义 , 都显示 出一种 国家 主 义倾 向 。在 这 种 诉 讼 方 式 中 , 能赋 可 予被告人 自行辩护或委托他人辩护 的权利 , 但在法 官审 问和 推 进 诉 讼 的 条 件 下 , 讼 的 对 抗 性 较 弱 。 诉 当事人 主义的对抗制模式以控辩双方 的诉讼对抗和 法 官 的 中立 听证 为 审 判 结 构 , 诉 讼 双方 视 为法 律 将 地位 平 等 的诉讼 当事人 , 以抗 辩 的方 式 推进 诉讼 。 并 我 国现 在采 用 了 由诉讼 双方 在 法 庭举 证 、 官 法 中立听证 同时保持庭审控制权、 调查权 这样 一种诉 讼 模 式 , 大加 强 了庭 审 中对 抗 因素 , 察 官在 庭 审 大 检 中有 当事人化的趋势。因其保留了相当的职权 主义 因素 , 不 采取 “ 诉一 本 主义 ”而 要 求移 送 主要 证 如 起 , 据复印件和证据 目录 ; 不承认法官的完全被动 , 而赋 予法 官 相 当的调 查 和控 制 审 判 的职 权 , 一 定 程 度 在 上减弱 了对抗制的弊端 。因此 , 有人将其称为“ 混合 型” 讼模式。 诉 庭审方式的改革 , 改变 了原来那种审判人员先 人为 主 、 审走 过 场 的 局 面 , 化 了 公诉 人 、 护 人 庭 强 辩 双方 举 证 、 质证 的职能 , 控辩 双方 在 相 等 的诉 讼 地 使 位 上进 行诉 讼 , 得控 辩 双方 有平 等 的请 求 权 、 等 使 平 的举 证权 、 等 的 问证 和 辩 论 机 会 。在 刑 事 公 诉 案 平 件 的诉 讼 中 , 检察 机关 既 是控诉 方 , 又是 法律 监 督机

控审分离原则之法理探析

控审分离原则之法理探析
论 与实践研究》 2 1R G 20 阶段性研究 成果 。 ( O 0 K B l9) 作者简介 : 马运立 (9 4一) 男 , 16 , 山东安丘人 , 山东政法学 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副教授 , 研究 方向为司法制度 。
11 8
政 法 论 丛
力 。前者实 质上 是一种 行政 权 , 者是 司法 权 。基 于 是 在程序 意义 上 , 般都不 具有 最终 的效力 。也 就是 后 一 防止 国家权 力滥 用 、 护公 民个 人权 利 , 时考 虑 到 说 , 保 同 控诉权 的行 使者 , 不仅 无 权对 被 追 诉人 做 出具 有 诉 讼效 率及 相关 人员 的诉讼 心理 , 这两 种 国家权力 绝 约束力的实体裁 判 , 就是其在 追诉 过程 中, 所做 的 对不 能 由一个 国家 机关 来 行 使 , 已为 历史 所 证 明 。 “ 序决 定” 这 程 也要 受 到司法 权 的严 格 审查 。有 关 公 民 从 控 审分离原 则 的历史 演变 中可 知 , 在封 建社 会 的纠 如对 侦查机 构所 采取 的有关 强制措 施不 服 的 , 以就 可 法 问式诉 讼 中 ,任何 法官 都 是检 察 官 ” 法 官集 控 诉 审 该程 序争端 向法 院提起 诉讼 , 院可通 过开庭 的方 式 “ , 并 辩 判于一身 , 权力无制约 , 权利无保障, 带来 的只能是大 进行 审理 , 做 出对 控 、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的裁 定 。 量 的冤 错案 件 , 言 司法公 正 。第 二 , 内在 意义 看 , 而 法院对 发生 在控辩 双方 之 间 的 争端 做 出生 效 裁判 无 从 就有最 后 的约束 力 , 方 当事人 一 般 不得 再 向法 各 控审 分离原 则是 指其它 任 何 个人 、 织 甚 至 政 组 判职能主体分别行使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 , 二者不能 院 提 出重新 审 判 的要 求 , 更 相互逾越替代行使对 方职能而形成角色 冲突 , 实行 府机关 均不 得再 对这 一案件 进行受 理 , 无权 改变 法

论控辩平等与被控人人权保障

论控辩平等与被控人人权保障

论控辩平等与被控人人权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人们对于控辩平等和被控人的人权保障越来越重视。

在司法领域中,控辩平等即法庭上控方和辩方对等地“交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而被控人的人权保障则涉及到被控人的基本权利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本文将就控辩平等与被控人人权保障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控辩平等控辩平等是一种指导司法活动的原则,也是一种保障人权和实现法治的手段。

它的实质是法庭上控方和辩方应该平等地参与交锋,相互尊重、相互配合,以确保案件能够公正、快速地审理。

控辩平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交锋:司法活动在法庭上进行,控辩双方是“平等的对手”,双方应该进行平等的辩论和交锋。

在庭审中,双方应该都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辩护机会。

2、平等机会:法庭应该为控辩双方提供平等的机会进行辩论。

包括双方均能够准确获知案情和证据、双方能够自由地进行辩护、双方能够在公正的体系下获得判决、双方均能够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

3、平等地位:控方和辩方在法庭上地位应该是平等的。

控方不应该有任何特权和优势地位。

如果控方得到过度的优先权,被控方的权利就会受到剥夺。

4、法治规范:法庭应该根据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来进行庭审。

法律规范应该是程序合法,公开透明、清晰合理的。

而法律程序应该是在平等的法律规范之下,进行平等的交锋。

二、被控人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

被控人的人权保障是维护公正司法和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

被控人享有的基本人权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通信自由、信仰自由、财产自由等基本自由权利。

在司法程序中,被控人的人权保障需要特别主张和保障,以确保公正程序和人权尊重。

1、快速审理:审理过程应该是快速、高效的。

如果被控人因长时间被关押而导致基本生活权利受到威胁,那么该司法体系就缺乏正义性。

2、公正审理:司法活动应该是公正的。

在司法程序中,法官应该发挥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以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来进行审判。

对“中国特色”的“控辩式”刑事审判方式的反思

对“中国特色”的“控辩式”刑事审判方式的反思

对“中国特色”的“控辩式” 刑事审判方式的反思内容提要:我国传统的审判方式随着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审判实践中其弊端逐渐暴露,笔者结合现代司法理念和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的传统刑事审判方式的诸多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同时对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的“控辩式”审判方式进行了反思。

关键词刑事审判现代司法理念改革思考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也确实存在诸多弊端,必须加以改革。

改革就要解放思想,更要从实际出发,必须立足我国国情,适当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并融入现代司法理念,使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进一步完善。

从近两年这方面改革的试点情况看,新刑诉法对庭审方式的改革,集中表现在重新配置控、辩、审职能,改变过去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确定了控辩双方向法院举证,同时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庭审方式。

修订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立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一系列新原则,实现了刑事诉讼模式从“纠问式”到“控辩式”的重大转变,对庭审前作实体性审查的程序加以修改,法院审判方式上用“控辩式”取代“审问式”,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趋民主化、科学化,新的刑事庭审方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庭审方式,它即具备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某些形式特征,又不乏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同时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

笔者在此对传统的审判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谈一些组浅的看法。

一、“控辩式”审判方式与传统审判方式的结合与比照。

1、庭前审查方式是独特的以程序审为主,不排除实体审的方式。

庭审前,只审查程序,即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卷事实、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齐全,符合上述开庭条件的,决定开庭审判;反之,应退回检察机关处理。

至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对被告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法庭审理解决。

这一改革,摈弃了庭前提讯、核实证据,把事实调查解决在庭审前的传统方式,有效防止了法官先入为主和有罪推定,避免了庭审走过场,同时,简化了庭前审查程序,缩短了开庭准备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控辩关系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控辩关系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控辩关系作者:曲展一来源:《大观》2014年第10期摘要:控辩关系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构建合理的控辩关系乃至实现控辩平等,对确保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意义重大。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对控辩平衡的调整上作出了许多努力,并逐渐趋于控辩平等。

但在控辩关系上,我国理论与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问题,需要做适当调整,以及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关键词:控辩关系;发展;平等;建议一、控辩关系概述在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是诉讼构造这一统一体中的两个对立方,控辩关系就是指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或一方强一方弱,或双方平等。

其中,控诉方处于主动地位,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辩护方处于消极防御的地位,即使有律师的帮助,其实际力量不可能与追诉方对等,且被告人往往被羁押,两者的力量相差相当悬殊,可见,控、辩双方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性。

控辩平等,是现代刑事诉讼法中一项基本原则,指控方和辩方在刑事诉讼中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持均衡,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控辩平等的含义,不仅是指控辩双方拥有均等的攻击和防御手段,同时,还指法官对于控辩双方也应当加以平等对待,不能因为追诉方代表国家就偏向追诉方,歧视被告方,应当给予双方参与诉讼的同等机会,法官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材料,应当同等关注,法官制作的判决必须在充分关注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才能作出。

二、我国控辩关系的历史发展从我国来看,我国传统上一直奉行国家本位、法律工具主义的诉讼观念,注重发挥刑事诉讼的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功能而忽视或轻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

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以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为标志完成了刑事诉讼的三次转型: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实现了有法可依,二是刑诉法中引进了对抗制,初步引入了控辩平等的理念,三是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使控辩关系更加趋于协调。

由于诉讼构造受诉讼观念直接影响和制约,在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所构建的刑事诉讼构造中,国家侦控机关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被告人的地位趋于客体化,根本无力同追诉机关相抗衡,控、辩平等的诉讼构造难以形成,这主要表现在,被告人在诉讼中无权保持沉默,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和法官的讯问,否则将对其作出不利评价;法律未明确禁止非法证据的效力,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严重受限,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在庭审中,控方的证据由法院来出示,这就容易使法官形成预断,使被告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处境。

如何构建控辩平等的取证机制之调查研究

如何构建控辩平等的取证机制之调查研究

第三 , 权利行使没有保障 。 法律没
法 利益 及促进 案件 公正 处理 的需 要 , 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 罪或者无罪的物 有明确相关 单位 或个 人向被告方提供 也赋 予了被告人享有 自行辩护和委托 证 、书证 、视听资料” 。以上正反两个 证据也是 一种义务 。 辩护 的权 利 。然而被 告人 的辩护权都 方 面的规定 ,使 司法机关 的刑事取证 因取证能力严重不足而受到极大限制。 权得到进一步巩固 。 具体表现在 : 可以看出,t 7 年刑诉法 已形成 99 的控辩 双方 取证 能力严 重失衡 问题 , 另 一方面 ,被告方的取证能力依 19 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并没有从根本 6 9


2 司法取证权缺乏有效监督 . 从 刑事诉讼的职 能分 工来看 ,检 察机 关与公安机关分别扮 演着起诉与
个形 式上对等而 实质 上不平等的取 1 控方取证能力较强 .
证机制 。其具体表现是 :
侦查的角色 ,检察机关在 审查起诉过

我国刑事诉讼中取证机制现
在正 式庭 审之 前, 作为控方的检察 程中对公 安机关的取证活 动实施法律 机关不 仅自己可以 收集起诉 证据 ,而 监督 。 然而从 检察机 关 、 公安机关共同
求建立与此相适应 的取证机制 。然而 审法官 的阻 隔制度等 。 我国 立法在 修改庭 审模 式之 规范 时 ,
JU z L I,如 0 RA L 吾 0 A 量 T R 且被告方没有的 刑事司法取证权 0 言 墨 ∽0 S
检查 、查封 、 讯问 其 三, 法律条文规定粗略 , 司法实 搜查 、扣押 、勘验 、 并没有对原有的刑 事取 证机制作相应 践 中把 握与操作起来较 为困难 。在刑 等 。 调整 ,由此造成刑事取 证机 制与庭 审 事取 证方面 ,法律为控辩 双方没置 了 模 式相脱节 ,使庭 审实质化的立法 目 的并未真正实现 。

公诉庭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公诉庭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查 研究 , 不轻 信 口供 。 只有 被 告人 供 述 , 有 没 其 他证 据 证 实 的 , 不能 认 定 被告 人 有 罪 , 果 如 审 判机 关 仍 按 被告 人 当 庭 陈述 的 言 词证 据对 被 告人 作 出不适 当 的判 决 ,公 诉部 门应 依 法
提 出抗诉 。 三 、 于证 人 出庭 作 证 的 问题 关
出庭 作证 , 由控 、 辩双 方 询 问 、 质证 。这对 辩 明
证 人证 言 的 真伪 、查 清 案件 事 实有 着 积极 的 意义 。 目前 , 检察 机 关 向法 院提 起 公诉 , 民 人
的追究 和制裁 。. 参与 诉讼 时 间提前 及庭 2律师 审方式 的改 变 ,使 一 些 被告 人 及其 亲 属 想配 合 自己 的律 师辩 护而 翻供 ,极 少数 律 师 违反
供 的物证 等是公 诉人举 证 的关键 证 据 , 是定 罪量 刑 的重要依 据 。 因此 , 分发 充 挥被 害 人 的积极 作 用 , 使其 在 庭 审 中与公 诉人 密 切 配合 , 关 系到诉 讼 活动 是 顺利 进行 的重要 环节 。 但是 , 目前 我 国公 民法 律意识 、 就 社会 环境 、 经济 条件 、
们 的后顾 之忧 , 可 能 的条 件 下 , 在 提供 一 定 的
陈述的真实与否而定 , 如庭上陈述真实 , 庭前 陈述虚假 , 则应 以当庭陈述为准 ; 若庭前陈述 真实 , 当庭 陈述 虚假 , 则应以庭前陈述为准 。
作 为 出席 法 庭 的公 诉 人 ,在 法 庭 上应 充 分 陈 述 意见 和主 张 , 对庭 前 、 庭上 的言 词 证据 应 经 过 控辩 双 方 的 充分 质 证 ,合 议 庭查 对 核 实 证
据 后 , 合 全案证 据 进行 认证 。 证 应按 刑 事 综 认 诉 讼 法 第 4 条 的规 定 进 行 , : 证 据 , 调 6 即 重 重

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

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

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内容摘要: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我国的诉讼模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除庭审开始采取“控辩式”增强了法庭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外,在辩护制度上又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律师有权在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调查证据等。

这些立法上的修改无疑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但是,现实中的一些情况却不容我们乐观。

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正处于尴尬而艰难的困境中,如何从形式和实质上更充分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如何更全面的地以控、辩平等的理念把握刑事辩护制度,这些问题将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推向了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风头浪尖。

控辩平等是人权保障的基础,是现代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必然要求。

控辩平等不仅存在于审判阶段,而且存在于审前阶段。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增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行,但并未实现控辩的完全平等。

文章针对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见解。

关键词:平等、现状、原因、实现、意义一、控辩平等的涵义“控”和“辩”“控”是指控诉方,在公诉案件中,从广义上说,控诉方除了检察官之外,还包括侦查人员,被害人,因为侦查人员为检察官控诉提供条件,确定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也可以作为证据。

其中检察官是主要的控诉方,也是狭义的控诉方。

“辩”是指辩护方,具体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控辩固有的不平等控诉方是代表国家对被告进行追诉的,辩护方是针对控诉方的控诉进行防御的,由于双方的角色和任务的不同,决定控诉双方存在一些固有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进攻与防御的地位不平等,进攻掌握着诉讼的主动权,而防御处于被动地位。

2、双方可利用的资源不平等。

控诉方有专门的侦查机关为其调查,收集证据,检察机关也可以自己进行侦查,而且还可以使用强制措施,如搜查、扣押、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而辩护方只能自行收集证据,而且手段有限,不能使用强制措施。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抗辩式审查逮捕诉讼模式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抗辩式审查逮捕诉讼模式
{ 鼻 l J 占缸金 2 0 1 3・1 1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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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 观 察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抗辩式审查
逮捕诉讼模 式
王珍珍
摘 要 文章首先论述了当前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司法实
践 重点 阐述 了建 立抗 辩式 审查批 捕诉 讼模 式 的重要 性 , 并提 出 了完善 建议 。 关键 词 抗辩 式 诉讼模 式 逮捕 作者 简介 : 王 珍珍 , 刑 法学硕 士 , 诸 城 市人 民检察 院侦 查监 督科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6 . 3 文献标 识码 : A
人 司法 救济 权 , 是审查逮 捕 工作 的一大进 步 。
二、 建立 工作 制度 , 落实 抗辩式 审查 逮捕 今年 3 月 以来 , 根据 该院审 查逮捕工 作实 际, 依据 《 刑 事诉讼 法》 及《 人 民检察 院刑事诉 讼规 则》 结合 省院 、 市 院相 关规定 , 制 订
( 二) 建 立抗 辩 式审查逮 捕诉 讼制 度 的必要 性
介入 审 查批捕 阶段 的 比例低 二 是逮捕 条件 把 握标准 不统 一 , 尤 意见 , 作 出审慎 判 断奠定提 供法 律依据 。 《 刑事 诉讼法 》 第3 3 条、
其是 “ 社会 危 险性”条件 , 侦 查机 关和 检察 机关 有时 无法达 成 一 第 3 6条规 定犯 罪嫌 疑人 聘请律 师 的时间 , 以及审 查逮捕 阶段律 致 。三是 律师 在 审查逮 捕 阶段 的作用 以及 如 何提 出辩 护意 见缺 师 的权 利 。《 刑 事诉讼 法》 第9 5 条、 第1 1 5条规 定 申请变 更强制 乏 明确 的程序 性规 定 ,导致 律 师在 审查逮 捕 阶段 的权 利形 同虚 措施 的主体扩 大到 了辩护人 , 赋予 当事人和 与案件 有利害 关系 的

从港剧看香港的司法体制

从港剧看香港的司法体制

从港剧看香港的司法体制我看了多年的港剧,映象最深刻的就是香港法律题材的电视剧,包括专门描写警察和破案的《刑侦系列》,《鉴证实录系列》,《保护证人组》和《反黑先锋》等等,还有专门刻画法官,律师形象的《一号法庭系列》,《法网伊人》,《律证新人王》《老婆大人》等等.此外,其他港剧中也大量涉及警察戏和法庭戏,如《大时代》,《创世纪》,《流金岁月》.可见,法律是港剧中一个比较活跃的元素,也为多姿多彩的剧情锦上添花.因此我想结合港剧通过对几个关键字的解读剖析一下香港的刑事诉讼制度,顺便谈内地的刑事诉讼制度。

(一)警察。

香港建立的是比较单一的警察体系.其中央机构是警务处.警务处长是最高领导并向行政长官负责.香港的警察总部共分为5个部门:1.行动处(甲部门)包括行动部和支援部.行动部由行动课,警察机动部队(ptu),特警队和爆炸品处理组【拆弹专家所属部门】组成.在行动课中有观众比较熟悉的反恐活动组和警犬队【《宠物情缘》里戴展硕所属部门】.支援部由支援课,警察公共关系科【《谈判专家》里叶可人所属部门,《扫黄先锋》中江楚凡所在部门】及交通部【《陀枪师姐3,4》里陈三元和卫英姿所属部门】组成.2.刑事侦缉及保安处(乙部门)包括商业罪案调查科【《笑看风云》里包文龙所属部门】,毒品调查科,总部科,刑事支援科,刑事记录科,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刑事情报科【《刑侦4》里文婉兰和《无名天使3d》里杨sir所属部门】.3。

人事及训练处(丙部门)包括人事部和警察训练部。

警察训练部由警察训练总部,警察训练学校及侦缉训练学校组成。

所有加入警队的警员必须在警察训练学校接受一系列的关于法律法规,搏击技巧,体能训练,枪械技术等知识的训练,为期27周课时。

此外《陀枪师姐》里陈小生所属的军械组隶属于警察枪械政策委员会,负责枪械的设计和战术训练。

1995年首次出现了佩枪女警。

4。

监管处(丁部门)包括资讯系统部和服务素质监察部。

服务素质监察部里有观众熟知的投诉及内部调查科【《扫黄先锋》里欧阳枫开始做在的部门】。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下列哪一个选项的表述不能成立?()A.《立法法》第48条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B.依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1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C.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的全体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立法法》规定列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答案】 D2、关于诈骗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A.甲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通过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取得他人财物。

即使他人不知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甲也成立诈骗罪B.乙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取得他人财物的,由于他人知道自己付款,故乙触犯诈骗罪C.丙将钱某门前停放的摩托车谎称是自己的,卖给孙某,让其骑走。

丙就钱某的摩托车成立诈骗罪D.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刘某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

对丁应以诈骗罪论处【答案】 B3、中国的一架飞机在印度领空飞行期间,英国人雪诺在飞机上杀害了中国人张三(家住上海),该飞机经停广州最终飞往北京。

雪诺在北京入境,最终在青岛被抓获。

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A.广州B.北京C.上海D.青岛【答案】 A4、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当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项?A.双边磋商B.成立专家组C.上诉机构的审查D.上诉机构的调解【答案】 D5、回避制度体现了利益规避原则,其主要功能是防止因利益牵扯而可能影响公安司法人员等的客观公正性,下列有关回避的说法正确的是?A.陪审员和鉴定人都可成为回避的对象B.书记员和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C.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控辩平等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控辩平等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控辩平等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公诉机关)与辩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等方面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保证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活动。

控辩平等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公平、公正的诉讼理念。

本文将详细阐述控辩平等原则的法律规定,包括其内涵、立法依据、具体表现以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控辩平等原则的内涵1. 诉讼地位平等诉讼地位平等是指控方与辩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相同的诉讼地位,双方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具体表现在:(1)控方与辩方在法庭上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辩论权、质证权等。

(2)控方与辩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有权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3)控方与辩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有权提出辩护意见、上诉等。

2. 诉讼权利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是指控方与辩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

具体表现在:(1)控方与辩方均有权查阅、复制案件材料。

(2)控方与辩方均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3)控方与辩方均有权提出证据、质证。

3. 诉讼义务平等诉讼义务平等是指控方与辩方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相同的诉讼义务。

具体表现在:(1)控方与辩方均有义务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

(2)控方与辩方均有义务按时参加庭审、提交证据等。

4. 诉讼保障平等诉讼保障平等是指控方与辩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相同的诉讼保障。

具体表现在:(1)控方与辩方均有权申请回避。

(2)控方与辩方均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3)控方与辩方均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等。

三、控辩平等原则的立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确立了控辩平等原则的基本地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控诉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

控诉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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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式诉讼与神示 证据制度的融合
融合的必要性
弥补制度缺陷
控诉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各有 优缺点,通过融合可以相互取长
补短,弥补各自制度的缺陷。
提高司法公正性
控诉式诉讼强调程序正义,神示证 据制度注重实质真实,两者融合有 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
适应社会变迁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证据形 式和证明手段不断变化,两种制度 的融合能够更好地适应这种变化。
控诉式诉讼的优缺点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缺点
容易导致诉讼拖延;
控诉式诉讼的优缺点
容易导致法官消极中立; 对律师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
02
神示证据制度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通过神的启示或超 自然力量来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一种 证据制度。
特点
依赖于神的启示或超自然力量,具有 神秘性和不可预测性。
国际交流与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 加强,控诉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将成为未来的重要 趋势。
发展前景
更加注重人权保障
随着人权意识的提高,控诉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将更加注重保 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更加严格的证据标准
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未来的控诉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将更 加严格地规定证据的采信标准和证明力要求。
控诉式诉讼与神示证 据制度
目录
CONTENTS
• 控诉式诉讼制度概述 • 神示证据制度概述 • 控诉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的比
较 • 控诉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的融
合 • 控诉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的未
来发展
01
控诉式诉讼制度概 述

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及策略

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及策略

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及策略 礼仪导语,我们大家所阅读的此篇共有28068文字,由华敏媛精心订正后,发布在##!百合(学名:Lilium brownii var. viridulum Baker)是百合科、百合属植物,属野百合的一个变种。

鳞茎球形,直径2-4.5厘米;鳞片披针形,长1.8-4厘米,宽0.8-1.4厘米。

叶散生,通常自下向上渐小,倒披针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及策略_礼仪二十篇欢迎大家来学习参考,希望能分享给用的到的朋友!第一篇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及策略_礼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可见,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是法庭调查的必经程序。

公诉人当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应根据被告人当庭陈述的情况,紧紧围绕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讯问。

讯问时要根据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条理清楚,层层深入,要合理掌握讯问的范围和重点,突出案件的主要情节,重点进行讯问。

对一些与案件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枝节问题可以略问或不问。

针对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陈述,对被告人认罪并陈述清楚的犯罪事实,应抓住主要情节简略讯问;对被告人对定性有异议的,应着重从被告人作案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其实施行为的手段、过程上详细讯问;对被告人避重就轻、推脱罪责的,要从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造成后果等方面进行讯问;对被告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的,要从现场情况和细节上进行讯问。

当庭讯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讯问方式有以下几种:(一)开门见山式直接讯问这种讯问方法是抓住案件的主要情节,正面接触,直奔主题。

此种问法的优点在于,一是由于公诉人突然触及要害问题,被告人在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在公诉人紧追不舍的发问下不得不交代犯罪事实;二是使被告人感到公诉机关已掌握了大量的事实和证据,抵赖无益于对自己的处理,从而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二)由表及里式递进讯问这种讯问方式采取稳扎稳打、层层推进、由表及里的方法,由外到内、由浅入深地逐步接触到犯罪的实质。

论控辩平衡及我国控辩审机制的选择

论控辩平衡及我国控辩审机制的选择

论控辩平衡及我国控辩审机制的选择摘要: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只是立法者对诉讼各方法律地位认识的反映。

控辩平等对抗不是刑事诉讼的关键而只是基础性条件,审判独立作为控辩双方力量平衡的支点才是诉讼能否公平公正的关键。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并不构成对控辩失衡的重要影响,而对此有着直接影响的应当是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因此,检察机关在拥有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不应拥有侦查权。

关键词:控辩平等对抗审判独立法律监督权因为被害人的“死而复生”,身陷囹圄的赵作海在瞬间完成了身份转换:原本是“杀人犯”,现在被媒体叫做“佘祥林第二”。

一样的冤狱苦主,一样因偶然事件得以洗刷清白。

这样的“洗冤录”,对当事人而言是万般不幸中的一幸。

对司法纠错机制而言,却是百分之百的不幸。

正因为被害人的“死而复生”太过巧合,赵作海才得以成为“佘祥林第二”,而不是“第二十”或“第二百”。

谁又将是“赵作海第二”呢?无人知晓答案。

但从佘祥林和赵作海的遭遇反推,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还有众多失去自由的冤狱苦主正在期盼着真凶的落网或被害人的“死而复生”。

他们未来的命运,全在他们身外。

至于体制内的救济管道,较之被害人“死而复生”般的偶然,更不靠谱。

在公共媒体上,我们很少见到法院因为入狱者的喊冤而提起了再审程序——这中间,只需要负责任的司法官员仔细审核一下赖以定案的证据,也许就能发现其中的司法错误。

但这样的内部纠错机制,在面临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时,都会自然地异化为“走过场”。

赵作海案是启动了责任追究,但能否追究下去,能追究到何种程度,还是一个未知数。

曾记否,佘祥林沉冤昭雪之后,当年佘祥林专案组排名最后的刑警潘余均被纪检部门隔离审查。

三天后,潘离奇自杀。

佘案所引发的错案责任追究从此淡出公共传媒的视野。

依刑事诉讼法,一个人的出刑入罪,通常要经手侦、控、审三机关,并经过立案、侦查、批捕、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法庭审判等繁复的程序。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之所以抛弃侦控审合一的行政专权,而分别设置公、检、法机关,其意正在于通过三机关的相互制约,来实现司法的公正。

诉讼管理制度

诉讼管理制度

诉讼管理制度一、诉讼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诉讼管理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与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密切相关。

在传统的司法体系中,审判程序往往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因此易出现审理周期长、效率低下、诉讼成本高等问题。

而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的需求不断增加,对诉讼程序的速度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各国在司法改革中开始对诉讼管理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完善。

诉讼管理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推动司法改革。

诉讼管理制度的完善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减少冤假错案,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推动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

2.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管理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规范诉讼程序和确保程序正义,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提高司法效率。

诉讼管理制度的完善可以提高审理效率,减少案件积压,缩短审理周期,有效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提高司法效能。

4. 促进司法公正。

诉讼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强对诉讼程序和审判过程的监督,保障司法公正,降低司法不公的可能性。

5. 促进司法公信力。

通过诉讼管理制度的规范,可以加强司法透明度和公开性,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公众的满意度。

二、诉讼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诉讼管理制度应当以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为基础:1. 公正原则。

诉讼管理的核心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因此,诉讼管理制度应当始终以公正为核心,保障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公平权益。

2. 效率原则。

诉讼管理制度应当以提高司法效率为目标,通过对诉讼程序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为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3. 简便原则。

诉讼管理制度应当简化诉讼程序,通过减少繁琐的程序环节和规定,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4. 公开原则。

诉讼管理制度应当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让公众对司法活动有所了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公众的满意度。

诉讼管理制度提纲

诉讼管理制度提纲

诉讼管理制度提纲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越来越多地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

然而,由于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诉讼过程中常常出现延期、诉讼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管理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有必要建立健全的诉讼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诉讼管理制度的内容、目的、原则和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诉讼管理制度的内容1. 审理程序的规范诉讼管理制度应当规范和规范审理程序,明确案件办理的流程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审判效率。

审理程序的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诉讼前程序、开庭审理程序、证据采信程序、判决宣告程序等。

2. 诉讼材料的规范诉讼管理制度应当规范和规范诉讼材料的提交和审查程序,明确当事人须提供的诉讼材料,规定诉讼材料的格式、内容和数量等,保证诉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诉讼费用的规范诉讼管理制度应当规范和规范诉讼费用的缴纳和使用,明确当事人须缴纳的诉讼费用,规定诉讼费用的用途和使用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权利。

4. 诉讼结果的执行诉讼管理制度应当规范和规范诉讼结果的执行程序,明确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程序,规定法院应当如何执行诉讼结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诉讼管理的机构诉讼管理制度应当规范和规范诉讼管理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明确法院内部的诉讼管理机构和外部的诉讼管理机构,规定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的诉讼管理职责,保障诉讼管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6. 诉讼管理的监督诉讼管理制度应当规范和规范诉讼管理的监督方式和程序,明确上级法院和相关部门对下级法院和相关部门的诉讼管理进行监督,规定监督方式和程序,保障诉讼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7. 其他相关内容诉讼管理制度还应当规范和规范其他与诉讼管理相关的内容,如法院内部的信息管理、法官和庭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以达到更有效地管理诉讼程序的目的。

三、诉讼管理制度的目的1. 提高审判效率诉讼管理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审判效率,通过规范和规范审理程序、诉讼材料、诉讼费用等方面的内容,加快案件办理的速度,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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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式诉讼模式之配套制度探析-
刑事法修改后,传统的庭审方式也随之进行了重大改革,从纠问式模式向控辩式模式转变。

在法庭上控审职能分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控辩双方平等对峙,法官居中裁判,体现了控辩式模式的价值目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但我国庭审方式改革具有局限性,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程序制度并没建立起来。

(一)控辩式诉讼模式要求建立控方庭前程序一体化
控辩式诉讼模式的题中之意,即公诉权与侦查权在本质上是相互统一的,彼此之间组成控方这一统一体,而同时检察官又在这一统一体中居于绝对支配的地位。

但我国在构建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同时,却仍强调侦检两家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于是在检察官的审查起诉工作中就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制约而缺乏对以起诉为目的的刑事侦查工作的有力调控。

笔者认为“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两原则和控方的诉讼职能矛盾,和诉讼规律悖离,将导致司法不公和诉讼效率的丧失。

原因在于一则侦检两家在刑事诉讼中虽然存在不同的内部职能分工,但是两者并不是“分工负责”的关系,不能要求各自独立地对其控诉职能负责;二则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及
流失,保障控方司法体制高效运作,故在法理上也不容许在诉讼过程中承担相同控诉职能的侦检双方进行内耗式的“相互制约”;三则侦查程序呈现严重失控状态。

近年来高检为何要反复强调侦查监督,原因就在于侦查监督不力,司法不公,侦查和起诉脱节。

在现行刑事司法体制下,整个侦查程序基本上由侦查机关一家进行“暗箱操作”,各行其是,不仅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司法不公现象普遍存在,也难以避免各种法外因素的干扰,悖离追诉犯罪的目的。

针对上述弊端,为更好地在控辩式诉讼模式中准确成功地起诉犯罪,适应我国“严打”的需要,立法界应修改刑诉法中关于侦检两家“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规定,建立配套的控方一体化的审前程序。

具体而言,就是将代表国家进行刑事追诉的多个环节视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统一整体,视为侦检两家为发现事实真相,惩治犯罪而必经的诉讼阶段,同时,确立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主导核心地位,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追诉活动的成功承担最终的责任。

(二)控辩式诉讼模式要求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如果庭审前控辩双方证据材料准备不足,信息不畅,正式庭审时必然会出现争议焦点模糊以及“证据埋伏”、“证据突袭”、“延期审理”等情况,从而导致庭审程序设计有失公正和诉讼效率
的恶化。

我国在建构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同时,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辩护方对控诉方主要证据的知悉权,但对控诉方如何知悉辩护方证据的问题却未作规定;同时,辩护方仅对控诉方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在庭审前有查阅权,而对控诉方搜集到的对被告人罪轻、无罪的证据又一无所知。

这显然不利于控诉方准确高效地惩治犯罪,也不利于辩护方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与控辩式诉讼模式的价值目标悖离。

而通过庭前证据开示,即通过庭前控辩双方就案件证据材料彼此公开,一则有助于改变控辩双方知悉对方证据的不平等现象;二则有助于控辩双方对证据获得过程的了解,提高诉讼过程的透明度,加强对侦查阶段乃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行为的监督,从而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并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提供进一步保障;三则有助于控辩双方从敌对式对抗转变为理性化对抗,提高法庭辩论及法庭调查的质量。

通过庭前证据开示,控辩双方都能做到知己知彼,都会积极地提出最有价值最有针对性的意见。

而证据开示纪要的提交,使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在庭审前受到法官关注,有助于法官兼听则明。

(三)控辩式诉讼模式要求建立保障证人出庭的机制
控辩式魅力或曰精彩之处集中表现于对证人的交叉询问。

证人出庭庭作证时,由当事人从控诉、辩护的不同角度来询问、质疑同一证据源,有助于法庭更全面、客观地把握案件真相。

而司法实践中,庭审证人到庭的情况极罕见,特别是直接关系到能否定罪之复杂案件的关键证人出庭的更少。

对证人而言,其原因不外乎无物质补偿,无人身保障,无法律责任及“和为贵”的厌讼心理等因素,这些因素大多是立法上的漏洞所致。

而且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更是在法律上为证人不出庭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由此出现的问题是——证人可能有数份证言,其间可能有不同的情节,数份证人证言之间可能存在矛盾,有些庭审中涉及到的新问题在以往证言中没有表述;这样,证人不到庭接受质证就产生一系列的麻烦,使书面证言的采信、取舍成为庭审难题而不易决断。

有时,因某些证言中的细节矛盾,没法当庭由当事人对质排除,而使得控辩双方对此纠缠不休,由此导致控辩色彩的失真和诉讼效率的恶化,同时也不利于法官以亲身感知原始证据而建立内心确信,不利于案件最终得到公正裁判。

另外,控方或辩方单方面所取的书面证言都存在虚假的可能性。

在目前公民法律意识还很淡薄的情况下,一些人对权力的畏惧感往往超过对法律的信服。

尤其是那些有污点、有短处的证人,权衡利弊之后很容易在单独面对控诉方时百依百顺,甚至会
揣摩控诉方心理去作证。

而在辩护律师单方提取证言时,证人亦会因为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律师及被告人家属做工作下,“积善行德”或受利益驱动,开脱罪犯。

正是因为书面证言存在虚假成份,不利于查明案件真相,不能代替在控辩审三方在场时证人作证,所以国际上普遍采取直接、言词原则,我国也吸收了对证人交叉询问的规则。

唯有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才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均衡,才能使得虚假证据充分暴露及真实证据的证明力显露无遗。

鉴于此,笔者认为,建立证人出庭保障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让每一个证人都出庭有难度也在很多案件中没太大必要。

在庭前证据开示过程中,控辩双方均认可的证言之证人就不必出庭,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的证人应到庭与被告人对质,对控辩一方持合理疑议的证人应到庭接受质证。

对这些必须出庭而拒不到庭的证人,应赋予法院司法处分权,同时,国家应完善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及明确规定证人享有经济补偿权。

(四)控辩式诉讼模式要求法官居中公正裁判
刑事诉讼法对庭前审查方式的改革,理顺了控、辩、审三方关系,要求法官与控辩双方保持等距离关系,居中裁判,进一步体现诉讼的对抗性和公正性。

然而,刑事诉讼法又规定,控方要在庭前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而不是起诉状一本主义。

与原有的案件移送方式相比,目前这种阅览主要证据的做法更易造成法官庭前判断的扭曲,因为法官接触的是检察官经过筛选的“主要证据”,从而破坏法官中立地位和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

另外,刑事诉讼法对控辩式庭审的庭后评议程序无明确规定,导致定罪量刑随意性很大,这直接影响到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和控辩结果是否公正,从而使得建立严格的合议程序也势在必行。

张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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