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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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公司简介

龙源电力公司简介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京ICP备06020121号京公网安备110401400123号公司简介Company Profile: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早前身为龙源电力技术开发公司,成立于1993年1月,隶属于国家能源部。

1999年6月,龙源、中能、福霖三家公司合并重组为龙源电力集团公司。

2002年底,公司在电力体制改革中划归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009年7月,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公司正式改制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12月10日,公司在香港成功上市,成为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新能源发电企业,并以177亿元人民币IPO的骄人成绩被誉为“中国新能源第一股”。

公司主要从事风电场的设计、开发、建设、管理和运营。

同时,还经营火电、太阳能、潮汐、生物质、地热等其他发电项目;向风电场提供咨询、维修、保养、培训及其他专业服务。

截至2013年底,公司控股装机容量达到1407.3万千瓦,其中风电控股装机容量达到1191万千瓦,继续稳居亚洲和中国第一、世界第二位。

近年来随着风电装机规模的快速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均居行业领先地位,公司盈利能力稳步提升。

除了装机规模和经营效益,公司率先开拓海外市场、海上风电、高海拔和低风速风电等多个新的发展领域。

经过多年的积累,龙源电力成功构建了新能源十大技术服务支持系统,形成了前期测风、设计咨询、运行监控、检修维护、技术研发、专业培训等多个领域的独特优势。

公司获国家能源局授牌成立了“国家能源风电运营技术研发中心”,引领行业技术升级。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公司成立了“国电龙源风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培养鉴定风电行业高等专业人才,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

企业文化Corporate Culture“家园·舞台·梦”是公司对企业文化的定位:建设美好的家园,搭建施展抱负的舞台,实现和谐发展的梦想。

公司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用现实的业绩和发展远景鼓舞人,用正确的理念团结人,用对员工的关怀爱护人,用合理的分配制度激励人,形成了和谐向上的内部环境,为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为公司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

公司章程完整版

公司章程完整版

公司章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本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详细描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主营业务和辅助业务】。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地址:【详细描述公司的注册地址】。

第五条公司的成立日期:【填写具体成立日期】。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填写具体注册资本数额】。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列明公司的股东名称、持股比例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第九条公司的组织形式:本公司为【填写公司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十条公司的章程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的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人数不得少于【填写董事人数】人。

第十二条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

第十三条公司的监事会:公司设立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人数不得少于【填写监事人数】人。

第十四条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司的股东权益。

第十五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立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公司的运营管理第十六条公司财务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和风险的有效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的纪律和奖惩:公司应建立纪律和奖惩制度,对公司内部人员和相关方进行管理,以维护公司的良好运营秩序。

第十九条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创新成果和商业机密的安全。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公司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单位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工作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以及与公司有管理关系的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纪律。

第六条本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职责第七条公司本部及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本部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的最高指挥和决策机构。

安委会主任由行政正职领导担任,成员由行政副职,工会主席,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安委会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原则上会议日期为每季结束后第10个工作日,也可由安委会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会议日期。

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到会,由安委会主任指定一名行政副职主持会议。

发生重大的突发性事件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事件,安委会主任有权决定临时召开安委会会议。

第九条安委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二)审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三)听取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汇报;(四)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五)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六)完成上级交办事项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龙源

龙源

烟台龙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源技术"),成立于1998年,是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旗下从事火力发电厂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研发、销售的公司,现有员工600余名,注册资本8800万,是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

烟台龙源地处美丽的海滨城市山东烟台开发区,并在北京、深圳、成都、上海、武汉、西安、沈阳、济南、呼和浩特、郑州、哈尔滨、兰州、乌鲁木齐等地设有分公司,销售网络已经遍布全国各个省市。

龙源技术美国公司也于今年成立。

公司目前主要产品有3个方向。

第一,公司研发的火电厂等离子点火及稳燃技术可以代替燃油,直接点燃煤粉,每年为国家节约燃油数百万吨,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十分显著。

现已在国内外数百台机组上成功应用,公司国内市场占有率达98%,处于垄断地位,在国外市场也已崭露头角。

无油电厂的成功应用,使公司点火技术更上一层楼。

第二,双尺度低氮燃烧技术。

迎合国家"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规划,低氮燃烧将逐出超过等离子点火,成为公司支柱型产业。

第三,电厂余热利用技术。

大同项目订单1.6亿,正处于示范工程建设阶段,发展前景可期。

烟台龙源作为第一家国企控股创业板上市公司,拥有国家专利35项、国际专利1项,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我们拥有省级研发中心,在大力发展专利技术产业的同时对电厂的节能环保新技术进行积极研发。

为了迎合公司人才战略的发展要求,和填补工程项目和设计空缺,公司决定开展后备精英人才储备项目。

烟台龙源坚持"以人为本、人尽其才"的人才管理理念,一经录用,公司将为您提供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优良的工作环境、富有竞争力的薪酬和全方位的员工福利计划。

在"烟台龙源"的未来,挑战与机遇并存,创新与发展共生。

如果您怀有坚定的创业信心,如果您拥有专业的技术才能,欢迎您加入"烟台龙源",共同开创美好的未来。

烟台龙源"人才战略"精英储备项目主要针对电力工程项目和设计人员,从高校中招聘综合素质高的应届毕业生,通过公司在岗培训的全方位人才培养计划,打造一只富有战斗力的后备精英队伍节能减排技术之十一等离子体双尺度低NOx燃烧技术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0-01-07【技术背景】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我国越来越关注NOx的排放问题,环保部门修订的最新排放标准涵盖了各种容量的燃煤发电锅炉,分三个时段对不同时期的火力发电厂锅炉及燃气轮机组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进行了限制。

龙源技术: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3-29

龙源技术: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3-29

股票代码:300105 股票简称:龙源技术编号:临2011-007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源技术”)一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11年3月27日在无锡以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1年3月15日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2名,实到董事12名,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雨蓬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经认真审议,通过举手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一、董事会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了2010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2010年度审计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尚须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了《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10年末,公司资产总额172,343.55万元,较2009年末增加125,897.08万元,增加271.06%;负债总额22,381.32万元,较2009年末增加4,530.46万元,增加25.38%。

所有者权益合计149,962.23万元,较2009年末增加121,366.62万元,增加424.42%。

2010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8,747.13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2.02%;营业利润为10,201.2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12%;利润总额为11,884.0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8.27%;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502.49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9.76%。

2010年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5,565.82万元,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1,949.18万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0,889.13万元。

本议案尚须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龙源技术:公司章程(2020年8月)

龙源技术:公司章程(2020年8月)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党委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章通知和公告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公司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600705877689M。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7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0万股,于2010年8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YANTAI LONGYUAN POWER TECHNOLOGY CO., LTD.第五条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山路2号。

邮政编码:264006。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321.6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龙源技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龙源技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股票代码:300105 股票简称:龙源技术编号:临2020-047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烟台龙源电力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事宜,公司章程最终修订结果以主管登记部门核准为准。

特此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电力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电力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电力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公司的运作,保障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电力公司为股份制公司,其股东享有根据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决策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第三条电力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销售、输配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电力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分为XXX万股,每股面值为XXX元。

第五条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XXX,其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六条电力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副总经理由总经理任命,总经理对公司全面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七条电力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一名主席和两名监事组成,监事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工作。

第八条电力公司设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由公司全体员工选举产生,负责维护职工权益。

第九条电力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保障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声誉。

第十条电力公司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从事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电力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股东和员工公布。

第二章公司治理机构第十二条电力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其他管理层。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职责包括选举董事、监事,审议公司重大事项等。

第十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投资决策等。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对公司全面负责,有权组建管理团队。

第十九条公司应设立审计、法律、财务等专业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应定期向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管理层应保持独立性,不得因私利损害公司利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营业范围: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 固体废物治理;工程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软件销售;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 建设工程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1 总体指标 ..........................................................................................................................1 1.2 业绩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地区分布 ..........................................................................................................................4 1.5 行业分布 ...........................................................................................................................6 二、竞争能力 .................................................................................................................................7 2.1 中标率分析 ......................................................................................................................7 三、竞争对手 .................................................................................................................................8 3.1 主要竞争对手....................................................................................................................8 3.2 重点竞争项目....................................................................................................................8 四、服务客户 .................................................................................................................................9 4.1 关联客户中标情况 ............................................................................................................9 4.2 主要客户投标项目..........................................................................................................10 五、信用风险 ...............................................................................................................................11 附录 .............................................................................................................................................15

电力公司章程

电力公司章程

电力公司章程电力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章股东的名称和姓名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

通过合理有效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电力有限公司第六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城市亮化工程,水利工程,电力设备销售。

(从事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箱式变电站、开头柜的制造为主业。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

在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 3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60 %;实物折价 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40 %;第五章股东名称和姓名第十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分配红利;(二)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三) 股东会上的表决;(四) 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六) 被推选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七)(八)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电力股份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电力股份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旨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员工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各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公司高效运转。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方针、财务预算等。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策,组织实施公司战略规划。

第八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员工行为规范第九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员工应按时上班,遵守公司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一条员工应爱护公司财产,合理使用办公设备,不得损坏、浪费。

第十二条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

第十三条员工应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共同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四章考勤与薪酬第十四条公司实行考勤制度,员工需按规定打卡,如实记录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经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确保员工收入与付出相匹配。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七条公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八条员工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公司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员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章保密与知识产权第二十一条公司对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信息,实行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员工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将公司技术、经营信息用于个人或他人利益。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详细的公司章程模板电子版

详细的公司章程模板电子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组织结构、管理机制和运营行为,保障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章股东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整。

第七条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允许的出资方式。

第八条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退出公司;6.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的义务:1. 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3.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一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修改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电力技术开发公司规章制度

电力技术开发公司规章制度

电力技术开发公司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技术开发公司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实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公司发展,共同维护公司利益。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重大决策等进行审批。

第五条公司设立若干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主持部门工作,确保部门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人力资源管理第七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员工招聘、考核、晋升、薪酬、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公司注重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员工职业发展提供机会。

第十条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科研与技术创新第十一条公司把科研与技术创新作为核心竞争力,加大研发投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机制,确保科研项目的高效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鼓励员工参与科研与技术创新活动,对取得成果的员工给予奖励。

五、质量管理与安全生产第十四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六、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公司财务状况健康稳定。

第十八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七、企业文化建设第十九条公司积极营造积极向上、团结协作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十条公司通过举办各类活动,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试行)》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试行)》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试行)》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保证燃料供应,控制燃料成本,提高公司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燃料管理实行公司、火力发电企业二级管理,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燃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燃料管理机构设置。

公司的燃料管理由安全生产部负责,并设置专项管理人员,各火力发电企业设立燃料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燃料供应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上报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燃料供应和管理方面的信息,研究分析煤炭供应和煤炭价格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负责贯彻落实国电集团燃料管理办法、制度及有关工第1页共8页作要求,制定本公司燃料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组织完成本公司各项燃料管理工作任务。

3.负责统计本公司的煤炭需求计划,提出资源获取和配置有关意见方案。

4.负责对公司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燃料管理指标收集、汇总、燃料成本控制考核工作。

5.负责公司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燃料计划、信息报送、经济活动分析、人员培训等基础管理工作,组织火力发电企业完成国电集团确定的各项燃料管理指标。

第六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对本单位燃料供应和燃料管理工作负责。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电集团和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燃料管理制度,落实公司对燃料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是本企业燃料供应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2.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煤炭需求计划,提出重要供应商的选择意见,并衔接煤炭订货数量。

负责制订并具体实施市场煤炭采购方案,保证煤炭供应,控制燃料成本。

3.根据发电生产需要组织好日常的煤炭订货及调运工作,组织谈判,优化调运结构,实施均衡调运。

4.负责本单位煤炭计量、采制化验收管理和燃料基础管理工作。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生产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生产的电力生产设备,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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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与运营,明确公司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详细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

第二章股东及股份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股东为【股东名称】,股东出资额分别为【具体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具体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第九条股东出资应当一次性缴清。

第十条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三)获取公司分红;(四)转让股权;(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六)公司终止时,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出资额足额缴纳出资;(二)遵守公司章程;(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四)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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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08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党委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章通知和公告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公司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600705877689M。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7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0万股,于2010年8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YANTAI LONGYUAN POWER TECHNOLOGY CO., LTD.第五条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山路2号。

邮政编码:264006。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321.6万元。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发行上市为目标,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激励模式和体系,使烟台龙源继续保持在我国电力行业燃烧控制设备制造和研发领域的领导地位,为公司未来的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安装电力生产设备,电力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总承包,市政工程、环保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空气污染治理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自有技术转让,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1)公司股本总额为51321.6万股,均为普通股。

(2)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6600万股,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1、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2046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1%;2、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65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5%;3、烟台开发区龙源电力燃烧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584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4%;4、烟台海融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32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0%。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准。

公司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在转股期内,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在转股交易时间内申请转换股份。

公司在可转换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向工商部门登记变更因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数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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