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室内环境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时,室内人数最好不要超过四人,所有现场人员严禁吸烟。
布设监测点时,客户应予以配合,如提供施工图纸,装修工作结束退场后现场的清理等。
2、所有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或氡析出率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2)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苯、氨和TVOC)检测报告;3)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4)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检报告;5)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3、民用建筑工程分为以下两类: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
检测项目为甲醛、苯、氨、TVOC、氡五项指标。
民用建筑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房间指“自然间”,在概念上可以理解为建筑物内形成的独立封闭、使用中人们会在其中停留的空间单元。
计算抽检房间数量时,指对一个单体建筑而言。
一般住宅建筑的有门卧室、有门厨房、有门卫生间及厅等均可理解为“自然间”,作为基数参与比抽检例计算。
“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指不同的楼层和不同的房间类型(如住宅中的卧室、厅、厨房、卫生间等)。
对于室内氡浓度测量来说,考虑到土壤氡对建筑物底层室内生产的影响较大,因此,一般情况下,建筑物的底层应增加抽检数量,向上层可以减少。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有害物质的使用。
禁止使用甲醛、苯、氨、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超标的装饰材料。
确保使用的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
2.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时,应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油漆、胶水等材料。
同时,要求施工过程中进行严密封闭,不允许甲醛等有害物质向室内释放。
施工完工后,要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确保室内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标准。
3.空气净化设备室内空气净化设备的选择及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要求安装足够数量的空气净化设备,使室内空气质量始终保持在良好水平,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及清洗,保证其正常运行。
4.室内通风系统室内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安装有效的过滤装置,能够过滤掉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细菌等有害物质。
通风系统的管道应进行密封,避免空气污染物通过管道进入室内。
通风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行。
5.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时,应选取代表性的空气样本进行检测分析,主要包括甲醛、苯、氨等有害物质的浓度。
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室内空气质量达到良好水平。
6.室内照明室内照明应选择无频闪、无紫外线辐射的灯具,以减少对人眼的刺激。
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和亮度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室内光照充足、均匀,为人们提供舒适的视觉环境。
7.室内噪音控制室内噪音控制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对噪音源进行有效隔离,减少噪音传播到室内空间中。
对噪音敏感区域,如卧室、教室等场所,要进行噪音控制,保证安静的环境。
8.室内绿化进行室内绿化时,要选择适宜的植物品种,具有良好的空气净化和调湿能力。
植物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相关要求,使室内环境更加舒适和健康。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验收细则)主要涵盖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工程、空气净化设备、通风系统、空气质量检测、照明、噪音控制和室内绿化等方面的要求。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最终版)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室内环境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时,室内人数最好不要超过四人,所有现场人员严禁吸烟。
布设监测点时,客户应予以配合,如提供施工图纸,装修工作结束退场后现场的清理等。
2、所有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或氡析出率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2)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苯、氨和TVOC)检测报告;3)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4)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检报告;5)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3、民用建筑工程分为以下两类: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
检测项目为甲醛、苯、氨、TVOC、氡五项指标。
民用建筑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污染物Ⅰ类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氡(Bq/m3)≤200 ≤400 甲醛(mg/m3)≤0、08 ≤0、1 苯(mg/m3)≤0、09 ≤0、09 氨(mg/m3)≤0、2 ≤0、2 TVOC(mg/m3)≤0、5≤0、6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房间指“自然间”,在概念上可以理解为建筑物内形成的独立封闭、使用中人们会在其中停留的空间单元。
计算抽检房间数量时,指对一个单体建筑而言。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类、B类)。
3.2.1 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2.4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
当内照指数大于1.0或外照指数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
4.3.1 一类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 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 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0.10%。
5.1.2 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
5.2.1 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检测报告。
5.2.2 室内装修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检测报告。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做到建筑工程验收备案有法可依,建设部于2000年初立项进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编制,并于2002年1月1日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了该规范。
随后,又先后于2023年、2023年和2023年经过三次修订,2023年最新修订的规范(GB50325-2023)于2023年1月16日发布,2023年8月1日实施。
该规范规定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污染物由GB50325-2023(2023版)中规定的5种(氡、甲醛、苯、氨、TVOC)增加到7种(增加了甲苯和二甲苯),而且检测结果应符合规范中所作出的规定,如图所示。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23)不仅明确了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满足的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制,也对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涉及的污染物提出了明确的限量要求: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2/人造木板及其饰品(游离甲醛含量和释放限量)3/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游离甲醛限量)4/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有害物质限量)5/室内用水性胶黏剂(有害物质限量)6/室内用溶剂型胶黏剂(有害物质限量)7/室内用水性处理剂(游离甲醛限量)8/阻燃剂和混凝土外加剂(有害物质限量)9/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木塑制品地板、橡塑类铺地材料(挥发物限量) 10/地毯、地毯衬垫(有害物质释放限量)11/黏合木结构材料(游离甲醛释放限量)12/室内用帷幕、软布等(游离甲醛释放限量)13/室内用墙纸(布)等(游离甲醛含量限量)14/室内用墙纸(布)胶黏剂(游离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VOCs 含量限量)#室内空气污染#室内空气净化。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类、B类)。
3.2.1 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2.4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
当内照指数大于1.0或外照指数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
4.3.1 一类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 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 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0.10%。
5.1.2 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
5.2.1 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检测报告。
5.2.2 室内装修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检测报告。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人们对舒适生活的追求,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室内环境对健康的重要性。
室内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的负面影响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保障居民的健康和安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应运而生。
二、室内环境污染的分类与来源1. 化学物质污染室内环境中的化学物质污染主要来自于室内装饰材料、家具、清洁用品、胶水等。
这些化学物质可能释放出有害气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 生物污染室内环境中的生物污染主要包括细菌、霉菌、尘螨等微生物,以及室内空气中悬浮物质。
这些生物污染源会引发过敏、呼吸道疾病等健康问题。
3. 辐射污染辐射污染主要来自电器、电磁波、Wi-Fi信号等电子设备以及室内装饰材料中的放射性元素。
长期暴露在辐射源附近可能对身体产生潜在风险。
4. 噪声污染室内噪声主要来自交通、装修施工、机械设备等。
长期处于噪声环境下会引起听力损伤和心理不适。
三、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为了保障居住者的健康和安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应包括以下方面:1. 材料选择与施工规范在装修过程中,应选购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室内装饰材料,减少化学物质的释放。
同时,施工人员应遵循规范操作,减少室内粉尘和噪声的产生。
2. 通风与空气净化室内空气质量的改善需要依靠通风与空气净化设备。
规范应规定通风设备的使用要求,确保新风进入室内,有害气体得到排除。
此外,应安装空气净化器,有效过滤空气中的污染物质。
3. 维护与清洁规范应指导居民如何正确维护与清洁室内环境,定期清洗地面、家具、窗帘等,避免积尘和细菌滋生。
4. 辐射防护规范中应设定适当的辐射防护标准,限制电子设备和装饰材料中的放射性元素含量,并建议居民远离辐射源。
5. 噪声控制规范应明确居民室内噪声的容许值,并制定噪声控制措施,如采用隔音材料、建造噪声隔音设施等。
四、室内环境污染监测与评估为确保规范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室内环境污染监测与评估体系。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一、前言随着现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材料选择、施工工艺等方面的不合理,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民用建筑工程中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规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室内环境污染的分类室内环境污染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VOCs释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是一类易挥发且有害的物质,主要来自于建筑材料、家具、油漆等装饰材料。
2. 甲醛污染:甲醛是一种常见的有害物质,主要来自于人造板材、家具、地毯等装饰材料中胶合剂的挥发。
3. PM2.5污染:细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是一种常见的室内污染物,主要来自于室外空气传入、装修材料的颗粒物释放等。
4. 空气中微生物的污染:包括细菌、真菌及其他微生物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会引发人们的呼吸道疾病。
三、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1. 材料选择:(1)优先选择环保材料,确保材料中的VOCs和甲醛含量符合国家标准。
(2)合理选择家具和装饰材料,避免选用含有过多甲醛、有害气体等有害物质的材料。
2. 施工规范:(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使用环保材料,避免采用含有甲醛和VOCs的材料。
(2)合理控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颗粒物,避免其污染空气、墙面和地面。
3. 通风换气:(1)在室内空气跟外界空气交换时,应考虑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
(2)通过机械通风、自然通风等方式,保持室内空气的流通,减少有害物质的积累。
4. 室内空气净化:(1)使用室内空气净化器来过滤空气中的颗粒物和微生物。
(2)定期清洁室内空气净化器,确保其有效运行。
5. 空气质量监测:(1)建议安装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室内空气的污染程度。
(2)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室内空气的良好质量。
四、解决方案1. 加强行业标准:制定更加严格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的国家标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材料选择和使用。
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总论
主要内容
GB5032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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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必须解决的三个重要问题:
控制什么? 如何控制? 控制何种程度?
20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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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分I、II类
编制体例 规范专业用词
第一章:总则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 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 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厨房的炉灶上方 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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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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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q/m3 300
房间C空气氡对比
门窗关闭25h 门窗密闭25h
250
200
150
100
50
0
1 3 5 7 9 11 13 15 17 19 21 23 25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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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条
4.1.3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 则》GB50352 的有关规定,对采用中央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新风量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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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 类、B类)。
3.2.1 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2.4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
当内照指数大于1.0或外照指数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
4.3.1 一类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 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 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0.10%。
5.1.2 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
5.2.1 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检测报告。
5.2.2 室内装修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检测报告。
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地、各单位在工作实践中注意积累 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 寄交郑州市丰乐路 4 号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民用建筑工 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编:450053,电话: 0371-63934128 , 传 真 : 0371-63929453 , E-mail : mtrwang@),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 年工程建设 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 号)的要 求,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会同有 关单位,在原《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2006 年版)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克(Bq/kg)。 —第 i 种材料在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质量百分比(%); —第 i 种材料的内照射指数; —第 i 种材料的外照射指数。
3 材料
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
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
表 3.1.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测IRa) 外照射指数( Iγ)
≤1.0
≤1.3
≤1.3
≤1.9
3.1.3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加气混凝土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 25%
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 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325 - 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一、总则1.1 本规范旨在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要求,提供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办公楼、商场等不同类型的建筑。
1.3 本规范即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所要求的,对环境保护和居民健康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基本管理要求。
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原则2.1 室内环境应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无有害物质超标的情况,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2 对于易产生室内环境污染的材料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采购、建设和施工,确保使用符合要求的材料。
2.3 室内装修、施工过程应控制粉尘、噪声等污染源的产生和传播,保障建筑内部环境的清洁和安静。
2.4 人为行为引起的污染问题应加强管理和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行为习惯,减少对室内环境的污染。
三、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措施3.1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3.1.1 室内通风系统应设计合理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确保空气流通和质量达标。
3.1.2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应配备齐全,能及时监测室内空气的污染程度,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2 有害物质控制3.2.1 室内装饰材料、家具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产品,减少甲醛、苯等有害物质的释放。
3.2.2 地下室、车库等封闭空间应进行适当通风和排气,防止有害气体积聚。
3.3 噪声控制3.3.1 室内隔音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内部噪声在可接受范围内。
3.3.2 高噪声区域应采取隔音材料和隔音设计,减少噪声的传播和影响。
3.4 其他污染控制3.4.1 室内装修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执行,防止粉尘、有害气体等其他污染物的产生。
3.4.2 室内的垃圾分类和处理应符合国家规定,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四、监督检测与责任追究4.1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定期进行,确保室内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2 建筑施工、装修单位和业主应配合对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配合改进不达标的情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作者:日期: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3.3涂料3.3.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 100mg/ kg。
检测方法:GB18582-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附录C 蒸馏法检测设备:可见光光度计、加热套、蒸馏装置、天平(1mg)等取样规定:GB/ T3186-2006《色漆、清漆色漆和清漆原料取样》,最少量为 2kg或者试验量的3~4倍。
3.3.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应按其规定的最小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VOC和苯、甲苯+ 二甲苯+ 乙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2的规定检测方法:GB50325附录C.1 C.2 、 GB/ T1725、GB/ T6750 ,检测设备:玻璃或金属平底皿、天平( 0.1mg)、烘箱、干燥器、比重瓶、水浴、气相色谱仪、恒温箱等聚氨酯漆测定固化剂中游离二异氰酸酯的含量后,应按其规定的最小稀释比例计算出聚氨酯漆中游离二异氰酸酯含量,且不应大于4g/ kg。
检测方法:GB/ T18446《色漆和清漆用漆基异氰酸酯树脂中二异氰酸酯单体的测定》检测设备:气相色谱仪等,天平(0.1mg)等3.4胶粘剂3.4.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检测方法:GB18583-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附录A、 F 检测设备:蒸馏装置、水浴锅、分光光度计、干燥箱、卡尔费休滴定仪、气相色谱仪等取样:三份样品,每份不小于0.5kg。
3.4.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 二甲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检测方法:GB50325附录C.3检测设备:气相色谱仪等、恒温箱等3.4.3聚氨酯胶粘剂应测定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的含量,按产品推荐的最小稀释量计算出聚氨酯漆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含量,且不应大于 4g/ kg。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主编部门:河南省建设厅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1.总则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
本规范不适用于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
1.0.3 本规范中实施污染控制的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氡(Rn-222),化学污染物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
1.0.4 民用建筑工程按不同的室内环境要求分为以下两类: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办公楼、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工程;2、类民用建筑工程: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医院候诊室、饭馆、理发店等公共建筑。
1.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遵守国家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2.0.2民用建筑工程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本规范所指民用建筑工程是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
2.0.3室内环境污染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1总贝y1.0.1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
注:本规范所称室内环境污染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
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不属于本规范控制范围。
1.0.3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0.4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1 I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2 n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1.0.5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民用建筑工程 civil buildi ng engin eeri ng 本规范所指民用建筑工程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
2.0.2 环境测试舱 environ me ntal test chamber模拟室内环境测试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释放量的设备。
2.0.3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radon exhalation rate from soil surface单位面积(m2)上、单位时间(s)内析出的氡的放射性活度(Bq)。
2.0.4内照射指数internal exposure index内照射指数(IRa)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标准规定的限量200而得的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室内环境质量对于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确保人们的健康与安全,我国制定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本文将对该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规范的适用范围《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适用于在建筑物内进行各类民用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
该规范的出台旨在规范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以提高人们在建筑物内部的舒适感和健康水平。
二、污染物控制要求1.装修材料和家具的污染物限制:规范要求在室内使用的装修材料和家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对甲醛、苯等有害物质的释放量进行了限制。
建筑业主、装修公司和家具制造商应确保所选材料符合规范要求,以控制室内有害物质的释放。
2.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规范要求建筑物内的通风设备应保证空气的新鲜度,排除有害气体和异味,保持适宜的湿度和温度。
此外,规范还对空气净化器的使用提出了要求,确保其有效过滤细菌、病毒和悬浮颗粒物。
3.室内噪音控制:为了保证建筑物内的安静环境,规范对噪音的控制进行了要求。
室内环境中的噪音水平不应超过国家标准限值,且各房间之间的隔音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建筑施工和监管要求1.建筑施工阶段:规范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有害物质的释放。
施工单位应使用环保型建筑材料,采取防尘、降噪等措施,以确保施工过程对室内环境的污染控制。
2.环境监测和评估:规范要求在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应对室内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指标包括空气质量、噪音水平等多个方面,以评估室内环境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室内环境管理:规范对建筑物的业主和管理员提出了室内环境管理要求。
建筑物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和维护,确保室内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了进一步推动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工作的落实,我国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验收细则)
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15.1 强制性条文1 第1.0.5条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第3。
1.1条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
1。
1的规定。
3 第3.1.2条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
1。
2的规定表3.1。
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放量。
5 第4.1.1条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6 第4.1.2条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7 第4.2.4条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址构造断裂区域3倍及以上、5倍以下时,工程设计中除采取建筑物内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8 第4.2.5条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址构造断裂区域5倍及以上时,工程设计中除按本节第4。
2。
4条规定进行防氡处理外,还应按国家标准《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GB/T 17785—1999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9 第4.2.6条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址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地点土壤中的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测定。
当内照射参数(I Ra)大于1.0或外照射参数(Iγ)大于1。
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10 第4.3.1条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11 第4。
3。
3条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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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类、B类)。
3.2.1 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2.4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
当内照指数大于1.0或外照指数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
4.3.1 一类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 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 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0.10%。
5.1.2 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
5.2.1 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检测报告。
5.2.2 室内装修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检测报告。
5.2.5 装修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TVOC、游离甲醛含量的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必须有TVOC、苯、游离TDI(聚氨脂类)含量检测报告。
5.2.6 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的,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 装修用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苯及混苯。
5.3.6 严禁在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工具。
6.0.4 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标准(见附表)。
6.0.18 当室内环境污染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合格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附表:
污染物质名称一类民用建筑工程二类民用建筑工程
游离甲醛 (mg/m3 ) ≤0.08 ≤0.12
苯 (mg/m3 ) ≤0.09 ≤0.09
氨 (mg/m3 ) ≤0.2 ≤0.5
氡 (Bq/m3 ) ≤200 ≤400
TVOC (mg/m3 ) ≤0.5 ≤0.6
一类建筑:
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二类建筑:
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场所,餐厅,理发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