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与案例论文
刑事案例分析范文
刑事案例分析范文
《刑事案例分析》
在刑事案例分析中,我们将对一起犯罪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便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犯罪者的动机。
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可以揭示犯罪现象背后的社会问题和规律,为预防犯罪提供重要的参考。
首先,我们要对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逐一分析。
包括案件的起因、犯罪手段、受害者情况、犯罪者背景等。
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梳理,可以了解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
其次,我们需要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包括刑事法律的适用、证据的收集和确证等。
通过法律角度的分析,我们能够了解案件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我们还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社会问题进行分析。
例如,案件是否反映出社会的某种矛盾或隐患,是否暴露了法律体系的不足,以及案件中的受害者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关注和帮助等。
这些社会问题的分析,对于我们预防犯罪和改善社会风气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犯罪现象的本质和规律,为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宁提供有益的参考。
因此,
刑事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应当得到更多的重视和推广。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19世纪70年月美国哈佛高校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
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争论已有一段时间。
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详细刑事案例将同学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同学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索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
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拟真性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详细的案例将同学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许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同学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怜悯景之中的详细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现给同学,使得同学对学问点的理解更加真实、详细和直观。
(二)实践性案例教学法同学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学问,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同学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假如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
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同学充分参加到刑法学学问的探究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学问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同学的法律实践力量。
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同学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争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老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加,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同学自主进行,同学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法对于同学法律运用力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同学学习热忱,相比具有自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刑法虽然在学问点上具有肯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详细案例。
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大事,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领实和大事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详细案件之中。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案为例,分析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探讨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本文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的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以张三案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张三案的基本案情张三,男,2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7年,张三因涉嫌贪污罪被该公司举报。
经调查,张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张三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原则(1)公平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公平原则。
首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刑罚。
(2)平等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给予了平等对待。
无论是原告公司还是被告张三,法院都给予了充分的发言权和辩论权,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法律程序(1)侦查程序。
张三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审判程序。
张三案中,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
张三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2)民事责任。
张三侵占的公司公款,应依法返还给公司。
这是对其侵占行为的民事制裁。
四、结论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具有很高的价值。
首先,法律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法律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严格执行;最后,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有效落实。
刑事案例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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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例分析中,我们需要以客观、全面的视角来审视案件的各个方面,包括案件的发生经过、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等。
在此,我们以一起盗窃案件为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案件发生在某市的一家超市,被盗物品为一批手机和电子产品。
经过调查和取证,警方获得了一些关键证据,监控录像显示,当天下午2点左右,一名身穿黑色外套的男子进入超市,并在未被注意的情况下将手机和电子产品放入购物袋中;超市工作人员证实,当天他们发现了一名陌生男子在手机陈列区停留时间较长,且举止可疑;警方在案发现场找到了一枚遗失的银戒指,初步判断可能是盗窃嫌疑人遗失的。
根据以上证据,我们对该盗窃案进行分析。
首先,监控录像和超市工作人员证言表明,有一名男子存在盗窃嫌疑。
其次,银戒指的发现增加了嫌疑人的线索,可能有助于进一步锁定嫌疑人的身份。
最后,我们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进一步的鉴定和分析,以确定嫌疑人的身份和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在刑事案件分析中,我们需要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进行推理和判断,不能主观臆测或凭空猜测。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因此,在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定性时,需要慎重对待每一项证据和线索,避免因为片面或不完整的证据而做出错误的结论。
综上所述,刑事案例分析需要以客观、全面的态度来审视案件的各个方面,同时要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处理案件时,我们需要坚持法律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希望通过对这起盗窃案的分析,能够更好地理解刑事案件分析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txt台湾一日不收复,我一日不过4级!如果太阳不出来了,我就不去上班了;如果出来了,我就继续睡觉!刑法案例分析论文一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案情」被告人:陈学谷,男,23岁,浙江省椒江市人,个体工商户,1992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学谷从浙江省到广东省新会县会城镇经营眼镜生意。
1992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陈学谷身带1.1万余元和旅行袋,前往新会车站乘车。
途经会城镇白石桥附近时,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民警谢健飞和阮敬伟。
谢、阮二人见陈学谷行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陈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陈学谷不允。
在纠缠中,阮敬伟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工作证在陈学谷眼前晃了一下,但陈学谷仍拒绝接受检查。
谢、阮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陈拉入城西管理区“老人之家”内进行检查。
因陈学谷依然拒绝检查并不断挣扎,谢、阮二人便对他殴打,又用手铐将他的双手扣上。
随后,谢、阮二人在陈学谷的身上及旅行袋内搜出证件、眼镜和小刀等物,并把小刀打开放在台面,要继续检查陈的下身。
陈学谷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搜查,谢、阮二人不予理睬,强行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
陈学谷误认为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1.1万多元,便乘谢、阮二人不备之机,抓起放在台面的小刀,向谢、阮二人乱刺。
谢健飞左下腹被刺中一刀,阮敬伟在抢夺小刀时手部受伤,后二人把陈学谷制服。
经法医鉴定,谢健飞左下腹部有长2.5厘米创口一处,深达腹腔;乙状结肠系膜刺穿二处,系膜小动脉被切断,肠系膜根部被刺穿,空肠刺破肠管1/3;腹腔内积血1500毫升,属重伤。
阮敬伟左手拇指第一指节至大鱼际皮肌割伤,左上臂有3处皮肤擦伤,是轻微伤。
案发后,陈学谷的认罪态度好。
「审判」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学谷在遇到便衣民警对其检查的过程中,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民警的检查行为误当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重伤罪。
刑事案件案例
刑事案件案例篇一:刑事案件案例分析刑事案件案例分析问题探讨:1.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应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2.被害人存在过错能否减轻被告人的责任?3.知情不举能否构成犯罪?一、案情介绍[案情]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94年2月1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
此时肖某将车暂停了一下。
被告人张某、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肖某说:“有人追来了,快跑。
”肖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事后,张某曾两次对唐某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人。
”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张某时,张某说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门口时才知道。
当日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张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实。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恶和故意杀人罪、张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窝藏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汽车在马路上行使,造成汽车撞死他人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带挂于车底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不顾他人死活继续驾驶车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未作虚假证明:被告人唐某未给肖某提供藏匿处所,也未帮助其逃匿,张某、唐某的行为均属于知情不举,尚不构成犯罪。
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人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告被告人张某、唐某无罪。
【精品作文】刑法论文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性取证的禁止,“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确实有些‘崇高’”。李教授的观点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在于宣示”,“让我们的立法摆脱那些过于‘理想’,过于‘崇高’的口号宣示吧。” 〔4 〕这些学者是直接否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予以架空,是指虽然不直接否定它,但是却隐晦地使之无法发挥应有的效力。中央政法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后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非法的欺骗性取证所得言词证据如何处理的问题,都没有作出规定。这其实是对这些证据持绝对容许的态度。这导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对欺骗性取证的禁止成为一句空话。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定的吕广伦、罗国良等法官指出其中的缘由:“司法实践中,‘威胁’、‘引诱’、‘欺骗’的含义及标准问题的确不好界定,很多从气势上、心理上压倒、摧垮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讯问语言、行为和策略很难与之区分开来,如果这些讯问方法都被认为非法,将导致大量口供被排除,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冲击,因此,对此问题不必苛求严格,暂不作出规定。”可见,《刑事诉讼法》第50条并没有被直接否定,只是在实践中被束之高阁了。〔5 〕
在我国学术界与司法界,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以及其“前身”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一种通行应对方式,是直接否定或者通过“无视”而予以间接地架空。比如,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何家弘教授认为:“这样的规定在现实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是徒有虚名。坦白地说,我们连刑讯逼供都禁而不止,还说什么要严禁威胁、引诱、欺骗!” 〔2 〕龙宗智教授认为:“既然一定限度的欺骗具有实践必要性及法律许容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关于禁止以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显属不妥,因为它违背了侦讯活动的规律。” 〔3 〕李奋飞教授认为,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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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刑事案例分析时,一般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案件背景描述
首先,应简要描述案件的基本背景。
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等
基本信息。
这有助于读者对案件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2. 事实陈述
在分析刑事案例时,需要清晰地陈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包括罪犯的行为、受害
人的情况、证据的来源等。
事实的陈述应客观公正,不带主观色彩。
3. 法律分析
在案例分析过程中,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包括对罪名
的认定、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的分析,以便对案件的法律性质有一个清晰的把握。
4. 案件评析
在给出案件事实和法律分析后,需要对案件进行评析。
即通过综合分析案件的
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等进行评价,能够指出案件的关键问题和争议点。
5. 结论
最后,需要对整个案件进行总结性的结论。
指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疑点,并
给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结论要明确、有力,能够准确表达自己对这个案例的看法。
综上所述,刑事案例分析是一个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逻辑思维以及案件分
析能力的过程。
通过对案件的细致分析,能够深入理解刑事法律的运行规则,从而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思辨能力。
希望以上范文能够对读者在进行刑事案例分析时有所帮助。
刑法案例分析范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格式
刑法案例分析范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格式刑法案例分析范文不作为明知会发生很严重的后果,而不采取抢救等措施。
但张某已死亡,贰某取证困难。
请按照小论文的格式,解析一个刑法案例,要有具体的说理、分析!案例: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无业。
2009年10月9日,李某在街道上行走时,楼上一户居民从窗户往下倒水,正好浇在李某的头上。
李某非常生气,抬头往楼上喊话,问是谁倒的水,可是没有人应答。
李某站在原地打电话,叫来朱某(男,17岁),邓某(男17岁),和唐某(男,19岁)。
四人经过商量,一起来到三楼一家门前敲门。
屋内有人问是谁敲门,李某回到说:“警察,查户口!”骗开门后,四人一拥而上,围住开门的田某,质问他为什么往楼下倒水。
田某说自己没有往楼下倒水,邓某拿出携带的匕首让田某承认,田某被迫承认了。
唐某要田某拿出300元钱赔偿,田某不愿意,只同意给50元钱。
李某向朱某使了个眼色,朱某进屋搜出一台笔记本电脑。
李某对田某说:“限你3天内拿出3000元钱来取回电脑。
”四人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将电脑拿走后当天以1500元钱的价格卖出。
案发后,朱某、邓某和唐某均外逃,李某被抓获。
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分析:(1):本案中,李某构成抢劫罪。
因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进入被害人田某家里,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当场拿走被害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暴力方法,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
抢劫罪里的暴力是最狭义的暴力,即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并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实际上压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暴力的对方并不限于财物的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取得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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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故意伤害;法律适用;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一、引言法律案例是司法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可以揭示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助于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张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
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三、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案件争议焦点(1)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死亡,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1.案件争议(1)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部分观点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虽然持刀伤害他人,但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与张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被害人死亡,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张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的,张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与张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害人死亡与张某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引言: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
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部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1.1 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和起源无罪推定原则,即“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源自古罗马法中的“无罪推定”。
它确立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无罪地位,要求司法机关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将其视为无罪。
1.2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地位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是刑事司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1.3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犯罪事实以及证据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无罪推定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得到有效贯彻。
第二部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情况2.1 以罪推定为主导的司法倾向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以罪推定为主导的司法倾向。
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倾向于认定被告有罪,对被告抱有怀疑态度。
这一现象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2.2 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尽管存在司法倾向,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也有一系列的规定和保障措施来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
例如,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取证规则,确保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在审判过程中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部分: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3.1 部分司法人员的不当干预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司法人员会在审判过程中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不当干预,例如,以关键证据失踪为由拒绝采纳无罪辩护律师的申请,或者以其他形式打压辩方的权利。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刑法论文
2010年10月16日晚,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在河北大学校区内撞倒两名女生,一死一伤,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宿舍楼接女友。
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该肇事者不但没有关心伤者,甚至态度冷漠嚣张,高喊:“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后经证实了解,该男子名为李启铭,父亲李刚是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
“我爸是李刚”语句也迅速成为网络最火的流行语,截至现在,相关评论帖子超过36完条。
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保定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只要触犯法律,将严格依法予以惩处。
交通肇事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见多发的犯罪,每年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是触目惊心的。
同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对现行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作了实质性的修改,演绎出了许多有待探讨的理论问题,因此,引起了法学界对本罪的极大关注,对司法解释中有关交通肇事罪的理解提出了许多批评意见。
随着这一事件,交通肇事罪这一名词,变得颇为吸引眼球。
李启铭所犯到底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众说纷纭。
以下将围绕交通肇事罪做简单论述。
首先,何为交通肇事罪呢?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格式范文怎么写论文
法律案例分析论⽂格式范⽂怎么写论⽂ 对于学习法律的我们,法律案例分析是必不可少的,那它的论⽂是怎么样的呢?⼩编整理了法律案例分析论⽂格式范⽂,欢迎阅读! 法律案例分析论⽂格式范⽂篇⼀:《政策性离婚案例的法律分析》 摘要:政策性离婚是现在我国社会上讨论⽐较热烈的⼀个社会现象。
本⽂对政策性离婚的构成要件和其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均进⾏了详细分析,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些⾃⼰的建议意见。
关键词:政策性离婚;法律分析;解决办法 政策性离婚是新国五条出台后出现的新名词,具体是指已婚夫妻为了享有买房优惠政策⽽实⾏的假离婚,这⼀⾏为不仅给政策的实施造成了负⾯的影响,同时也在⼀定程度上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政策性离婚是⼀个社会性的话题,今天我通过对⼀个典型的政策性离婚案例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够以⼩见⼤,从⽽对这⼀现象提供⼀些解决⽅案。
⼀、案例概况 李强与杜梅是⼀对恩爱夫妻,杜梅在⼀家公司任要职,年薪颇丰,但丈夫李强的收⼊却很低。
⼆⼈原本共同购买了⼀套98平⽶的商品房,产权证的产权⼈为杜梅,夫妇俩的⼉⼦李中树已经恋爱三年,马上⾯临结婚。
夫妇⼆⼈想购买经济适⽤房,但⼜不符合购买经济适⽤房的条件,于是⼆⼈商量通过假离婚、假结婚的⽅式购买经济适⽤房。
⾸先,李强与杜梅于2012年12⽉2⽇协议离婚,98平⽶的商品房归杜梅所有。
然后,李强与住在农村的杜梅母亲陈菊登记结婚。
之后李强与陈菊以夫妻名义申购了⼀套68平⽶的经济适⽤房。
购得经济适⽤房后,李强与陈菊协议离婚,并与杜梅复婚。
经鉴定,李强、杜梅通过此⼿段所购买的经济适⽤房与商品房的差价为66万元。
(以上⼈名均为化名) ⼆、政策性离婚的概念 政策性离婚是指夫妻双⽅通过假离婚等⾮常规⽅式来规避政策,以达到避税、获取优惠房贷利率等⽬的。
三、政策性离婚出现的背景 由于中⼩城市快速上涨的房价引起了新⼀轮的炒房热。
⼀线城市因限购⽽剩余的投机资本进⼊⼈均收⼊更低、购房⽀付能⼒更弱的⼆三线以及中⼩型城市,此举必将导致更⼤的社会与经济风险。
法学案例分析范文 大学法律案件范文汇总 大学生法律案件以及案例分析简短(5篇)
法学案例分析范文大学法律案件范文汇总大学生法律案件以及案例分析简短(5篇)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
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
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的5篇大学法律案件范文汇总大学生法律案件以及案例分析简短是由作者精心整理的法学案例分析范文范文模板,欢迎阅读参考。
关于大学法律案件范文汇总篇一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叫xx,xx年毕业于xx大学,刑事法律专业毕业生,我对法律行业有着浓厚兴趣,并且希望暑假期间可以在贵公司进行专业实习,相信以我的专业知识和踏实的工作态度会为公司带来一份微薄的收获。
我的学校xx大学是国家重点建设学校,并实现教育部、xx省、xx市重点共建,昌平分校是xx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热爱法律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
在三年的学习生活中,系统学习了《民法》《刑法》《婚姻法》等专业知识,并于xx年x月至x月在“xx 公司”进行了为期x个月的实习,通过这次实习我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在过去的三年大学生活中,我抓住一切机会学习各方面知识,锻炼自己各方面的能力,使自己朝着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发展方向不断努力学习。
我的英语达到六级(cet-6),计算机通过国家二级,连年获得奖学金。
在努力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学习并顺利考取了《xxxx 证》《xxx证》的资格证书。
在四年法学和医学交替的学习过程中,我具备了同时对不同专业领域进行转换学习的能力,掌握了包括对理科医学类和文科类专业的不同学习方法。
同时,本专业特色的教学模式和课程,也让我可以运用已掌握的不同的学习方法学习新的工作方式并且很快的融入新的环境。
21世纪呼唤综合性的人才,我个性开朗活泼,兴趣广泛;思路开阔,办事沉稳;关心集体,责任心强;待人诚恳,工作主动认真,同时也不乏创新精神。
我虽刚刚毕业,但我年轻,有朝气,有能力完成任何工作。
尽管我还缺乏一定的经验,但我会用时间和汗水去弥补。
刑法论文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刑法论文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研究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水上旅游和娱乐活动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水上交通犯罪也随之增加,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
因此,对水上交通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研究,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一、水上交通犯罪的概念和特点水上交通犯罪是指在水上交通运输过程中,以非法手段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隐蔽性高:水上交通犯罪往往在水域内进行,容易隐藏,难以被及时发现和阻止。
2. 危害性大:水上交通犯罪往往涉及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3. 执法难度大:水上交通犯罪的执法难度相对较大,需要克服水域环境复杂、执法手段有限等问题。
二、水上交通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在水上交通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主观故意:对于故意犯罪行为,法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故意驾驶船只冲撞他人船只,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 过失行为:对于过失犯罪行为,应当根据过失程度确定刑事责任。
例如,因驾驶船只时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
3. 犯罪后果:水上交通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还需考虑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例如,造成多人死亡或重伤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更严厉的刑事责任。
三、水上交通犯罪的刑事处罚针对水上交通犯罪,我国刑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采取以下刑事处罚措施:1. 罚金:对于轻微的水上交通犯罪行为,可以采取罚金的方式进行处罚。
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后果以及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确定。
2. 拘役:对于较严重的水上交通犯罪行为,可以采取拘役的方式进行处罚。
拘役的期限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3. 有期徒刑:对于严重的水上交通犯罪行为,可以采取有期徒刑的方式进行处罚。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_论盗窃罪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_论盗窃罪摘要:本文主要讨论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处罚等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对盗窃罪进行了深入分析。
本文认为,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犯罪时的社会背景、个人情况等因素进行量刑,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盗窃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处罚Introduction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期可以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因此,对于盗窃罪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必须要对其构成要素、刑事责任、处罚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应对这种犯罪行为。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占有他人财物;2.行为主体具有犯罪故意;3.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盗窃罪的最重要的构成要素。
只有在行为主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盗窃罪。
此外,占有行为必须是直接占有和实际占有,而且必须是占有他人财物而非自己的财产。
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盗窃罪属于客观犯罪,只要犯罪构成要件全部成立,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情节较轻,如财物价值较低或是属于初犯等情况,可以酌情从轻或免除处罚。
另外,如果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有限或完全无责,或者是因为种种原因迫不得已犯罪的,也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三、盗窃罪的处罚盗窃罪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大,处罚程度也较重。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处罚可以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在量刑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财物的价值、作案工具的凶器性质、作案的方式、惯犯与初犯等等情况,从而作出准确合理的量刑决定。
四、实际案例分析2017年,某小区里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小张利用业主们不注意时,从业主家中盗走了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和5000元的现金,随后逃匿。
浅谈刑事法律相关论文
浅谈刑事法律相关论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对刑事法律的关注也越来越深入。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刑事法律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刑事法律相关论文范文一:刑事法律观念的转换刑事法律观念是一种高层次的刑法意识,它是人们对于刑法的思想认识、心理态度和价值取向等观念态文化的总和。
刑法观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民众的刑事法律意识。
因而,确立正确的刑法观是建立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刑法的思想和理论基础,是中国刑法走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确定正确的刑法观首先要具备批判的精神和创新的意识。
即着力批判“阶级斗争为纲”和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刑法工具主义,彻底破除中国封建社会延续的刑法万能主义和重刑主义的观念一(一)批判刑法工具主义,树立人权保障观刑法被认为是最集中地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
因而,刑法的政治属性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计划经济时期突出地显现出来。
刑法的政治功能被放在第一位,刑法的打击锋芒被界定为主要针对反革命罪;刑法中不具有政治职能性质的条款也要为其政治职能服务。
(注:苏惠渔等:《刑法价值观念的一次维新》,《法学》1999年第2期。
)对于刑法这种近于直观的认识,不仅在事实上导致人们直接把刑法用作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而且导致人们在观念上把刑法看成是以统治阶级意志为转移的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的工具,这个工具就是人们印象中的“刀把子”。
刑法就是执行阶级专政职能、镇压阶级敌人反抗,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工具。
其实,刑法并不仅是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工具,甚至主要不是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工具。
现代刑法理念和原则的产生是基于人权保障、实现社会正义而产生的。
现代刑法的灵魂——罪行法定原则就是基于公民防范司法擅断,制约国家刑罚权,保护个人自由,实现社会正义而提出的。
这一原则确定的理论基础即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的思想和观念,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受社会本位的整体主义的束缚,受政治刑法观和刑法工具主义的影响和制约,个人权利强调得不够,(注:梁根林:《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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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与案例结课论文
——《三国演义》案例分析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三国演义》一书是我国四大经典名著之一,全书中包含了大量对于研究三国时期政治经济文化有帮助的信息,在本文中,我们结合当代刑事法律,分析一下历史人物所犯下的罪行。
一:关羽:
故意杀人罪:
案例引原文:“吾姓关名羽,字长生,后改云长,河东解良人也。
因本处势豪倚势凌人,被吾杀了,逃难江湖,五六年矣。
今闻此处招军破贼,特来应募。
”
由文中可以看出,关羽在家乡解良故意杀人并逃逸,根据我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明显,关羽这个案例属于情节较重,并且犯罪后逃逸,可以从重处罚。
关羽逃逸5,6年,根据我国刑法,法定最高刑在无期和死刑的,其有效追诉时效为二十年,所以关羽的案例仍旧可以追诉。
案例二:过五关斩六将。
关羽仍然犯故意杀人罪,但是事出有因,可以依律从轻发落二:曹操:
非法拘禁罪:
案例三: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将汉献帝囚禁在许昌。
根据我国刑法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在认定非法拘谨罪时,在客观方面拘禁行为有强制性,即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中。
主要表现为使用足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在《三国演义》中,曹操手握重兵,威胁迫使汉献帝迁都许昌,并强制软禁汉献帝,属于非法拘禁罪。
诽谤罪和故意杀人罪:
案例四引原文:却说曹兵十七万,日费粮食浩大,诸郡又荒旱,接济不及。
操催军速战,李丰等闭门不出。
操军相拒月馀,粮食将尽,致书于孙策,借得粮米十万斛,不敷支散。
管粮官任峻部下仓官王垕人禀操曰:“兵多粮少,当如之何?”操曰:“可将小斛散之,权且救一时之急。
”垕曰:“兵士倘怨,如何?”操曰:“吾自有策。
”垕依命,以小斛分散。
操暗使人各寨探听,无不嗟怨,皆言丞相欺众。
操乃密召王垕入曰:“吾欲问汝借一物,以
压众心,汝必勿吝。
”垕曰:“丞相欲用何物?”操曰:“欲借汝头以示众耳。
”垕大惊曰:“某实无罪。
”操曰:“吾亦知汝无罪,但不杀汝,军必变矣。
汝死后,汝妻子吾自养之,汝勿虑也。
”垕再欲言时,操早呼刀斧手推出门外,一刀斩讫,悬头高竿,出榜晓示曰:“王垕故行小斛,盗窃官粮,谨按军法。
”于是众怨始解。
由文中可以看出,曹操故意用小斛发粮,却诬陷是粮官自作主张用小斛发粮,并最终致人死亡。
跟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例中曹操不仅犯有诽谤罪,更兼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应从重量刑。
三:张角,张梁,张宝三兄弟
暴乱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
案例五引原文:角遣其党马元义暗赍金帛,结交中涓封谞,以为内应。
角与二弟商议曰:“至难得者,民心也。
今民心已顺,若不乘势取天下,诚为可惜。
”遂一面私造黄旗,约期举事;
领导黄巾起义的张角兄弟三人以“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岁在甲子,天下大吉”为口号,率众攻城略地,想要推翻东汉政权。
按照我国刑法第104条和第105条的规定,对暴乱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诸葛亮
纵火罪:
案例六:诸葛亮火烧新野,博望坡,致使曹军大面积伤亡,并且在后来的赤壁之战中引来东风,属于纵火罪并且屡教不改,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纵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人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多次犯案应从重量刑
诈骗罪:
案例七:诸葛亮草船借箭。
在本案例中诸葛亮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雾气迷漫的夜色里,采用装满稻草人的船只佯装进攻的欺骗手段,使曹操误以为遭受进攻,而命令向草
船放箭,导致曹军遭受财产损失,而诸葛亮则获得了曹军损失的财产,是典型的侵财型犯罪,应以诈骗罪追究诸葛亮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诸葛亮已完成诈骗行为,并取得了财产,已构成既遂。
因涉案数额巨大,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五:周瑜
诬告陷害罪:
案例七:蒋干盗书。
蒋干被派遣到东吴游说周瑜投降,却在周瑜的房内发现了蔡瑁、张允暗通东吴的证据,于是盗走了证据书信。
虽然书信本身的价值不大,但由于是入室盗窃,仍然要追究蒋干刑事责任。
周瑜为了除去蔡、张二将,伪造了和他们往来的书信,故意让蒋干盗去,为的就是使蔡、张二将受到曹操的追究,而结果蔡、张也的确被斩首示众,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周瑜应当被追究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
六:袁术
分裂国家罪
案例八引原文:术怒曰:“吾袁姓出于陈,陈乃大舜之后。
以土承火,正应其运。
又谶云:‘代汉者,当涂高也。
’吾字公路,正应其谶。
又有传国玉玺。
若不为君,背天道也。
吾意已决,多言者斩!”遂建号仲氏,立台省等官,乘龙凤辇,祀南北郊,立冯方女为后,立子为东宫。
由文中可以看出袁术得到玉玺以后,僭号称帝,公然反叛国家,属于犯分裂国家罪。
我国刑法规定,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背叛国家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另根据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
七:集体犯罪
纵火罪:
案例九:赤壁之战火烧曹操八十万大军。
在此案例中,诸葛亮借来东风,为实行火攻创造有利条件,可以认为是从犯。
庞统为曹操献连环计,将所有战船铁锁连环,也属于从犯。
黄盖直接驾船去放火,是本案的实行犯,而周瑜下达命令,是本案主犯。
虽然上面列举了我国四大名著的一些刑事犯罪案件,但是这丝毫不能掩盖四大名著在文学方面的光辉。
但应该说,以古典文学作品所描述的社会生活内容为素材,探索中国古代犯罪,治安,和法制等问题也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可以给我们现代人一些启示和借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