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结合案例浅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区别是什么
The better to have loved and lost; Than never to have loved at al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区别是什么1、从定性上讲: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要是对他人身体上进行伤害,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而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人的行为,且主观上希望受害人死亡,即使因某种原因,受害人未死亡的,亦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2、从量刑上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区别是什么1、从定性上讲: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要是对他人身体上进行伤害,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而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人的行为,且主观上希望受害人死亡,即使因某种原因,受害人未死亡的,亦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2、从量刑上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伤害致死会判多少年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
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
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最主要的区别是⾏为⼈是否以⾮法剥夺他⼈⽣命为故意内容。
关于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1、⼆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为⼈是否以⾮法剥夺他⼈⽣命为故意内容。
2、如果⾏为⼈⽆⾮法剥夺他⼈⽣命的故意,⽽只有伤害他⼈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为导致了他⼈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为⼈有⾮法剥夺他⼈⽣命的故意,即使其⾏为没有造成他⼈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罪(未遂)。
3、司法实践中,要认定⾏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应遵循主客观相⼀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为⼈与被害⼈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段、使⽤的⼯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进⾏综合分析、判断。
4、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条、第⼆百三⼗四条⼆、故意杀⼈既遂会不会被判死刑故意杀⼈既遂,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可能接受以下的处罚:1、情节严重的会被处死刑或⽆期徒刑按规定,法律上明确了以下适⽤的情形:(1)⾏为⼈出于图财、奸淫、毁灭罪证、嫁祸他⼈等不正当动机杀⼈;(2)⾏为⼈利⽤烈⽕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段杀⼈;(3)⾏为⼈杀害特定对象,如⾄亲,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4)导致诸如多⼈死亡,⽐如被害⼈亲⼈精神失常杀⼈等。
所以,如果⾏为⼈故意杀⼈,并有以上情形的,即可能被处死刑。
但是,因为当前严格控制和适⽤死刑,其实实践中很难当然适⽤死刑。
2、情节⼀般的犯罪⾏为⼈会被处⼗年以上有期徒刑.3、情节较轻的犯罪⾏为⼈将被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4、属于正当防卫杀⼈的将免以处罚。
依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最主要的区别是⾏为⼈是否以⾮法剥夺他⼈⽣命为故意内容。
认定⾏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应遵循主客观相⼀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为⼈与被害⼈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段等综合判断。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作者:张睿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4期摘要: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各方面都有一定的相似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区分两罪显得较为复杂。
而我国刑法虽然已经对其作出规定,但过于简单,仅靠法条难以对其做出准确的区分。
且二罪规定刑罚不同,不能准确判断这两个罪名,极有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的判决,既对公民的权利造成损害,也阻碍司法公正。
关键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两种犯罪,二者构成界限明晰,但司法实践中界限相对模糊。
尤其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以及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罪之间,更是难以区分。
正确区分二者的界限,才能准确的定罪量刑,这样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权利。
一、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理论上的几种观点主张目的说的认为二者的界限应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犯罪目的。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二者本身有质的差别,两罪的区分也在于此。
只要犯罪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的,不论其后果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犯罪目的是损害他人健康的,无论其结果是被害人受伤还是死亡,都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主张故意说的认为故意的内容是二者本质差别,只有根据犯罪故意的实际内容才能区分这两种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不论死亡的结果是否发生,其行为都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主张工具或打击部位说则认为,在确定犯罪的性质时,由于行为人通常可能会为了逃避承担刑事责任而作不实的陈述甚至捏造虚假的供述,所以此方面难以判断,唯有客观事实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比如行为人只要使用可以导致他人死亡的工具或者击打可以致命的部位,就可以判定为故意杀人。
试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为,既损害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生和人体器官正常功能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的故意。在故意伤害这一 犯罪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而希望 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 自己的行为可能或者必然造成的伤害结果是重伤还是轻伤甚至 于具体怎样的伤害情况有着清楚的认识;而在间接故意的情况 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伤害,但是造成何种 程度的伤害(重伤还是轻伤)并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因此行为 人的行为造成轻伤的以轻伤害罪论,造成重伤的以重伤害罪论, 没有造成轻伤或重伤的,不以犯罪论。 4.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或死亡)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 4周岁且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而构成故意伤害(轻伤)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 周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杀人是从根本上消灭了人的存在,从而消灭了人一切属性 和社会价值,因此,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如 果行为人不是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就不能构成故意杀人 罪;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如果行为人 没有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两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而故意伤害罪则是必须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对 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功能进行破坏的行为。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
三、准确掌握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之间的界限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故意 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以及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既遂这
(上接第69页) 各方面增强社会群体之间、阶层之间的相互信任,培育村民的公 共理性,避免“公地悲剧”,维护整个社会的健康运行,充分发挥 和谐社会的安全、保障、救助、教化和情感满足等功能,为长期被 压抑的脆弱农民积累起丰厚的社会资本。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
故意杀⼈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故意杀⼈和故意伤害在法律上涉嫌犯罪,也就是我们清楚的故意杀⼈罪与故意伤害罪。
那么对于这两种犯罪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呢?不是学法律的⼈肯定不知道,这就需要⼤家通过本⽂来进⾏详细了解。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故意杀⼈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
侵害的客体是他⼈的健康。
因此,伤害⾃⼰的健康,⼀般不认为是犯罪。
所谓侵害他⼈的健康,就是对⼈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但是,只有给他⼈造成⾁体上的暂时的痛苦或⼈格上的侮辱、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认为是侵害他⼈健康;⽽故意杀⼈(未遂)罪所侵害的客体则是他⼈的⽣命权利。
(⼆)、犯罪的⽬的不同故意伤害罪,⾏为⼈只想伤害他⼈使其健康受到损害,并没有剥夺他⼈⽣命的⽬的。
对被害⼈的死亡,属于过失;⽽故意杀⼈(未遂)罪,⾏为⼈主观⼼理状态和杀⼈既遂是⼀致的,⾏为⼈预见到⾃⼰的⾏为会剥夺他⼈的⽣命,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
杀⼈未遂,即死亡的结果所以没有发⽣并不是由于⾏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的改变,只不过是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某种原因没有造成被害⼈死亡的结果。
因此,区别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未遂)罪,不能单纯地看⾏为结果。
如果⾏为⼈主观⼼理是追求他⼈死亡的⽬的,虽然没有发⽣被害⼈死亡的结果,也不能认为是故意伤害罪,⽽应认定为故意杀⼈(未遂)罪。
(三)、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故意伤害未遂不为罪;⽽故意杀⼈未遂构成犯罪。
即构成故意杀⼈(未遂)罪。
故意伤害罪怎么判(⼀)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体,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然⼈有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有哪些
故意杀⼈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有哪些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涉嫌故意杀⼈罪和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
同是实施⼀个打的⾏为,为何却区别巨⼤?对此,许多被告⼈家属很是困惑,特别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未遂容易混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之间界限难定。
店铺⼩编为⼤家分析。
故意杀⼈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有哪些⼩编认为,其实从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来分析,特别是犯罪主观⽅⾯来看,区别起来并不难。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未遂区别两者在犯罪客观⽅⾯都导致了被害⼈的伤害结果。
关键在于犯罪主观⽅⾯的不同。
故意伤害的主观⽅⾯是⾮法损害他⼈⾝体健康,并没有剥夺他⼈⽣命的故意;⽽故意杀⼈未遂的主观⽅⾯则是⾮法剥夺他⼈的⽣命权。
被害⼈未死亡的原因是出乎犯罪嫌疑⼈意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主观⽅⾯是否有剥夺他⼈⽣命的故意。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区别与上述故意伤害及故意杀⼈未遂类似,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在客观上都导致了被害⼈死亡。
区别关键还是在主观⽅⾯。
故意伤害致死在主观⽅⾯,犯罪嫌疑⼈仅仅只是具有伤害被害⼈⾝体健康的故意,对于死亡结果的发⽣,主观上没有故意。
⽽故意杀⼈则完全不同,其主观上就存在⾮法剥夺他⼈⽣命的故意。
从表⾯上来看,仅从犯罪主观⽅⾯就能够轻松地区分上述两组犯罪。
但现实司法实践中却远⾮如此简单。
特别是犯罪嫌疑⼈在被刑事拘留后,往往处于本能会避重就轻,⼀般都会说,⾃⼰仅仅是想对被害⼈⾝体进⾏伤害。
显然仅仅从犯罪嫌疑⼈交代来判断其主观⽅⾯是不稳妥的。
那么,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依据什么给犯罪嫌疑⼈的⾏为定性呢?⼩编认为,任何⼀个犯罪⾏为,都可以分为主观与客观两个⽅⾯。
从主观⽅⾯来讲,就是其有意识、有意志的思维活动。
⽽客观反⾯往往是主观⽅⾯的客观及外在表现。
也就是⾏为⼈在有意识、有意志⽀配下实施某种⾏为即表现于外部的事实特征。
从司法实践来看,判断犯罪嫌疑⼈⾏为到底应该定何罪应该结合整个案情,从犯罪嫌疑⼈使⽤什么样的犯罪⼯具?⼯具的杀伤⼒如何?⼯具是否预先选择?伤害的具体部位、打击的⼒度如何?该⾏为是否有所节制?犯罪时间、地点及环境的选择、犯罪嫌疑⼈的犯罪预谋情况、犯罪嫌疑⼈与被害⼈之间关系及⽭盾等等多⽅⾯进⾏全⾯分析,⽅可相对准确的判断适⽤罪名。
浅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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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意 杀 人 罪 的 概 观
( 一 ) 故 意 杀人 罪 的概 述
故意杀人罪是指以有 某种程度之 意识和意 志并表征为 积极行为 与消 极行 为之动态 , 终 以结果 他人生命之体征 的普适性 的犯 罪名称。故意杀 人罪是侵 犯人身权法益中最为严肃 的的罪行 , 故而刑法将 其置于侵犯人 身权法益篇章中的首要 位置。所谓法益是指 于法层 面法所 保护的某种利 益 形态。故意杀人罪是 表征侵犯他人 的生命权法益 ,亦 即损害他人之生 命 利益形 态。当依 我 国国家情 势 ,法 治社会 是每 部法 所追求 的美 好态 式 ,亦是 法之价值外化 于形 的体征 。社会个体 的行为 自由是 权利本位情 境下 重要 的价值取 向,因而保 障社会人 的行为 自由与生命安 全有其必要 之意 ,而故意杀人罪罪名的设 置能更好 的规制杀人行 为。 ( 二)故 意杀人 罪的解析 关于故意杀人 罪的解要 ,需要 以其构成要件始得 明析。其一 ,故意 杀人 罪之 主体 , 所谓故 意杀人 的主体是指对构成故意杀人 罪的行为施动 者 。分为一 般责任 主体 和特殊责任主体 ,一般责任主体是指 达致刑法定 制 的最低年 龄度的社会 众 民,即年满 1 6周岁 的社会 成员。特殊 责任 主 体 是指刑法上规定的特殊 年龄段 的刑法 主体 ,即年满 l 4 周 岁至未满 1 6 周 岁者。其 二 ,故 意杀人 罪之客体 ,所谓故意杀人罪 的客 体是指犯罪行 为破 坏原 有常态并且刑法 给予保 护的社会关系 。依伟大导 师马克思 的理 论概说 ,社会关 系是生产 关系 的集合 ,而生 产关系是 利益关 系的集合 。 利益关 系是 一定社会状况 的情境下最本质 的关 系态式 ,故 而刑法所调整 与保 护的社会关 系 ,实属是刑法 规制 的利 益关系 。 … 其三 ,故 意杀人罪 之 主观方 面 ,故 意杀人罪 的主观方 面是指刑法对实施故意 杀人行为 的主 体在犯罪 过程中心态的要求与评价 。刑法对故意杀人罪主 观方面 的要求 是故 意,包 括直接故意 和间接故 意。其 四,故意杀人罪之 客观方面 ,故 意杀人罪 的客观方 面是指刑法对实施故意杀人 的行为人之体 态的要求与 评价 。主要 表现 为侵犯 生命法益 的实行行为与死亡 的实害结果 。 二、故意伤 害罪的概观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案例分析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案例分析作者:董海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4期摘要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存在诸多共性,其在犯罪构成要件和概念方面的详细阐述,使得理论方面能够比较容易区分出两罪,但由于犯罪构成要件及概念的抽象性,以及具体案件的多样性,使得司法实务中还是较难区分两罪,为了准确定性,做到罪行相适应,本文现主要通过一则案例来对如何区分两罪进行探讨。
关键词案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作者简介:董海东,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76-03一、基本案情1992年12月10日15时许,周某和孙某、黄某等人在浙江省瑞安市一渡口搬运钢管和棉被到渡船上时,碰撞到被告人洪某,被告人洪某与孙某、黄某等人发生口角并扭打,后被周某、范某及其他乘客劝阻。
被告人洪某随即离船上岸,从渡口旁边的猪肉摊上拿了一把杀猪刀和一把菜刀返回到渡口,并威胁船老大将已经离岸的渡船返回。
待渡船靠岸后,被告人洪某持杀猪刀和菜刀跳到渡船里,孙某和周某等人见状逃离上岸,被告人洪某持刀随后追上周某,用刀砍、捅被害人周某的头部、颈部、胸部,被害人周某倒地后,被告人洪某又用刀砍其腿部。
后经范某等人阻止,被告人洪某才携刀逃离。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的头部创伤二处、左面部、左颈部、右前臂、左前下胸部各有创伤一处,双下肢共有创伤七处,其中左胸部创伤已穿通胸、腹腔致成左侧血气胸;当时并出现创伤性休克,伤后经及时积极抢救脱险,其损伤程度属重伤。
2011年11月5日,被告人洪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的家属支付了医疗费6000元,现已调解赔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二、案件焦点本案焦点在于对被告人洪某行为的定性问题,现主要是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種观点认为被告人洪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罪的区分故意伤害(致死),犯罪分⼦只有伤害的故意,致⼈死亡是过失所致。
此种情况下,⾏为⼈应当对超出他的伤害故意的死亡后果负责。
故意伤害致死与直接故意杀⼈的共同点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都有犯罪的故意。
但两者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伤害的故意,后者是杀⼈的故意。
因此,分清这两种犯罪,在于查明⾏为⼈是否具有⾮法剥夺他⼈⽣命的故意。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分不同情况处理:明显具有杀⼈故意,实施了杀⼈⾏为,造成死亡结果的,应按故意杀⼈定罪。
其中,杀⼈未遂,只造成伤害结果的,按故意杀⼈的未遂犯罪处罚。
明显地只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的⾏为,造成伤害结果的,应按故意伤害定罪。
其中,致⼈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致⼈死亡)处罚。
对于因⼀时激愤⽽突发起意⾏凶的案件,如果在定性上存在较⼤争议,原则上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
凡因打架⽃殴或者群众之间因民事纠纷引起械⽃⽽致⼈死亡的,除⾏为⼈有明显的杀⼈故意,应按故意杀⼈定罪外,⼀般可按故意伤害罪(致⼈死亡)处罚。
因为打架⽃殴双⽅都是出于主动,⽽且处于互殴的运动状态,⼀时情急、失⼿,就可能造成对⽅死亡。
对有些案情复杂,是故意杀⼈还是故意伤害致死⼀时难以区分,内部分歧意见很⼤的,为了慎重起见,可以按故意伤害罪(致⼈死亡)论处。
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的区别主要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
间接故意杀⼈,是明知⾃⼰的⾏为会造成他⼈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故意伤害致⼈死亡,只是损害他⼈⾝体健康,对于死亡结果的发⽣,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是⼀种过失的⼼理状态。
对于⽆故寻衅,动辄⽤⼑⼦捅⼈的突发性案件,如何认定其犯罪性质,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凡突然持械⾏凶的,虽然并不像预谋杀⼈那样有明显的杀⼈⽬的,但其特点是不计后果,不顾被害⼈死活。
在此种情况下,⼀般可按其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
如果被害⼈没有死亡,可按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被害⼈死亡,则按间接故意杀⼈论处。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界限——以刘某故意杀人案为例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界限——以刘某故意杀人案为例随着社会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分类和定罪量刑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在杀人罪和伤害罪之间的界限也愈发模糊起来。
什么情况下是故意杀人,什么情况下是故意伤害致死,法律界、学界和公众对此议论纷纷。
本文以刘某故意杀人案为例,试图探讨这个问题并解析其在其他类案中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刘某故意杀人案在这个案例中,刘某因为盗窃被人追赶,逃到了树林中。
当时,一位渔民正在撒网钓鱼,刘某担心被抓,于是狠心杀死了渔民,并将其尸体埋在树林中。
后来,警方依据线索,查获了刘某并将其绳之以法。
对于这个案例,法律认定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因为刘某在杀死渔民时,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去思考,而且他知道这个行为的后果并且始终没有改变他的初衷。
杀人之后的行为,即将尸体埋在树林中也反映了他的犯罪本质。
因此,刘某被判处了死刑并最终执行。
案例二:程某故意伤害致死案程某是一名网吧老板,某日一名游客在网吧内吵闹,他便上前制止,并对游客进行了殴打。
但是这位游客因为过于虚弱,就此死亡。
对于这个案件,法律界意见不一,究竟应该如何定罪呢?事实上,这个案例的罪行确定为了故意伤害致死罪。
程某在殴打游客时,并没有明确的杀人意图,但是他的行为导致了游客的死亡,之后的行为也表明了他对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内疚之心。
这样的案例,虽然行为不典型,但也得到了法律的应有裁判。
案例三:李某故意驾车撞人案李某因为前妻新恋人的引导,产生了报复心理,并借助酒精的作用,开车将对方撞倒在路边。
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认定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呢?事实上,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尽管他对被害人产生了仇恨,但他仅仅灌醉了自己而并没有做其他更多的准备工作,也没有显现出要杀人的嗜好。
虽然事实上,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这并不是李某的目的,而是一种意外的局面。
因此,法律界普遍认为李某应该被判处故意伤害致死罪。
浅谈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浅谈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作者:韩莹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3期摘要:本文从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以及理论上的几种观点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浅析,从而提高对理论的认识。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界限问题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犯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
本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如果自己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不能成立本罪。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嫌疑人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客体表现为侵犯的是他人的身命权,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最本质的特征,所谓身命权,是指己身以外的自然人非经法律规定不得非法剥夺其生存的权利。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在自然人的人格权中属于首要地位,并以自然人出生时开始,至其死亡时结束,凡是有生命的人,不管其身体状况,生活能力,个人条件,平时表现如何,都同样受法律保护,都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嫌疑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非法的。
三、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一)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故意伤害和杀人未遂的相同点是,客观上都没有造成死亡,主观上行为人都是故意的。
结合案例浅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结合案例浅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作者:李晓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1期摘要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一般来说,二罪并不难区分,但当碰到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产生混淆。
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
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简要探讨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关键词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故意内容作者简介:李晓伟,中国海洋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73-02一、案件情况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某市随缘网吧找朋友被告人陈某玩,被正在上网的被害人刘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看到并叫了过去,刘某问王某某为什么最近总躲着他,王某某讲因几天前与刘某的朋友仲斌打过架,怕刘某揍他。
刘某不让王某某走,让王某某坐在刘某旁边陪他上网。
陈某听到刘某不让王某某走的话,便劝解,被刘某骂走。
陈某便在网吧吧台下面的抽屉内拿了一把刀和一个棒子,又拿了吧台上的小灵通电话到网吧外面,用该小灵通往网吧打电话,找王某某,商量一起打刘某,王某某没有答应,后陈某又往网吧打电话,再次找王某某商量打刘某一事,王某某下不了决心。
22时许,经王某某、陈某多次进行商量,陈某手中拿着一根棒子和一把自制匕首,王某某向陈某要了一把自制匕首,王某某走到刘某跟前,向刘某承认是自己错了,请求刘某以后不要找他麻烦。
浅析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
浅析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摘要: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一起案例为出发点,通过实例对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的界限做了法理上的分析。
文中以理论切合实际的方法,深入浅出地辨析了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罪,对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两罪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故意杀人情结故意伤害一、案情被告人王勇帅因被害人张小涛辞退其在莱阳市和平区怀关桥北街惠民浴池搓澡的工作而对张小涛怀恨在心。
2010年8月20日5时20分左右,王勇帅以取东西为借口来到惠民浴池,在惠民浴池厨房内,用刀将被害人张小涛身体多部位扎伤。
经莱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小涛左上肢损伤为轻伤,右上肢损伤为轻伤,躯干部损伤为重伤,躯干部损伤评为九级伤残。
公诉机关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勇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故依法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王勇帅的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勇帅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当时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只是想伤害他,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勇帅因被害人张小涛辞退其在莱阳市和平区怀关桥北街惠民浴池搓澡的工作而对张小涛恨在心。
2010年8月20日5时20分左右,王勇帅以取东西为借口来到惠民浴池,在惠民浴池厨房内,用刀将被害人张小涛身体多部位扎伤,致被害人张小涛身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勇帅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事实清楚,所列举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辩称不是想杀害被害人,只是想伤害他一节,经查,被告人王勇帅持刀造成被害人多处伤害,部位也为人体重要器官,并边扎边说,我今天扎死你,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故审理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以被告人王勇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判决后,被告人王勇帅没有提出上诉。
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差异
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差异在刑法体系中,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两个常见的犯罪形式。
尽管它们都属于故意犯罪,但在犯罪构成上存在着一些差异。
本文将从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主观要素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些差异。
首先,从行为要素来看,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手段,故意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而故意伤害罪则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手段,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罪的行为结果是死亡,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结果则是身体伤害。
这也是两者最为明显的区别之一。
其次,从结果要素来看,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结果严重性上存在差异。
故意杀人罪的结果是死亡,是一种极端且不可逆转的后果。
而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则是身体伤害,其严重程度可以有所不同,但通常是可逆转的。
因此,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也更为深远。
最后,从主观要素来看,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上存在差异。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能够预见其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并且对此表示认可或者接受。
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能够预见其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并且对此表示认可或者接受。
可以看出,两者的主观故意相似,但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更为严重,因为其结果是死亡,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相对较轻。
综上所述,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从行为要素来看,故意杀人罪的行为结果是死亡,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结果是身体伤害。
从结果要素来看,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从主观要素来看,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更为严重。
这些差异使得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都是对人身安全和生命权的严重侵犯,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外,法律的适用也应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不能简单地将所有情况一概而论。
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与故意人罪区别
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与故意人罪区别刑法作为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规定。
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常见的犯罪罪名,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对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进行比较分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他人身体上的伤害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有多个构成要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以故意为动机实施暴力行为,并且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
其次,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界定的、具有危险性的行为,能够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伤害。
最后,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导致他人身体伤害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结果。
如果以上三个要件齐全,那么行为人将被定罪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相比之下,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通过实施暴力行为直接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构成要件和犯罪结果上有很明显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与故意伤害罪类似,都需要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
然而,故意杀人罪的最终结果是导致他人死亡,而不仅仅是身体伤害或健康受到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区别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及犯罪的结果。
如果行为人具有故意杀害他人的主观意图,并通过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故意实施暴力行为,虽然造成了他人身体上的严重伤害,但并没有导致死亡结果,那么其行为则应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总结起来,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在构成要件和犯罪结果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他人身体伤害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而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结果,并相应作出定罪和处罚的决定。
对于这两类犯罪行为,社会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安全。
浅谈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9月(上)浅谈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吴其珊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1127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有许多人存在对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区分不明确问题,本文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区别作为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分析,研究这两种罪行的区别界限,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研究,即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以此对这两种罪行有一个明确的理论认识。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界限问题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265-01作者简介:吴其珊(1996-),女,汉族,海南琼中人,海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如何理解故意伤害罪,通常指行为人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故意的对他人的人身健康造成伤害。
对于本罪的犯罪客体指的就是非法对他人的人身健康造成伤害。
而对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指的就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器官与身体内部的组织结构功能,但是这里伤害指的是伤害他人,如果是自己对自己的伤害则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从故意伤罪的客观角度来看,故意伤害罪的本质就是在未经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人身健康造成伤害。
对这一行为可以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此外,实施行为的人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他人,而他人除了是正常的成年人之外,也可以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病的人。
同时在故意伤害罪中,对他人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是人体的外部伤害,也可以是人体内部组织、器官的伤害。
二、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而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通常指行为人故意的去伤害他人并导致他人丧失生命的权利。
因此,本罪的犯罪客体指的就是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而故意杀人罪的最主要的特征是行为人在主观故意的思想下发生的杀人行为。
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本罪,故意杀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在国家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故意的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王丹丹摘要: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比较常见的两个犯罪,它们的概念都比较的简单,犯罪构成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些类似,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以界定,导致了一些司法疑难问题的发生。
本文通过对两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四方面进行针对性分析,对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具有指导性意义。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区别一、两罪客体构成特点的比较1.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身体健康权,是个人对其自己器官、组织、肢体等等所保持的一个机体正常工作和绝对完整性的一个权利。
故意伤害罪中的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不包含自己对自己的伤害,同时侵害的是他人身体上关乎生命健康的组成部分。
2.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自然人的生命权利开始于出生的时候,终止于死亡的时候。
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主体,单位主体不享有生命权利。
母体中的胎儿或已经死亡的尸体,同样不享有生命权利。
二、两罪客观方面特点的比较1.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在于非法伤害其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首先,这种伤害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基于合法的行为对别人造成的伤害是不构成犯罪的。
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在这种情况下对其他的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是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其次,一定要达到对其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如果行为人在其他犯罪的过程中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可以不再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在绑架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等。
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大致分为三类。
分别是伤害致死、重伤害和轻伤害。
如果确定犯罪人没有杀人的故意,结果导致了受害者死亡的,那就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在这里比较难认定的就是故意伤害的轻伤害和重伤害。
刑法中规定了一些重伤害的情况:①造成了其他人身体残废或者造成其他人毁容的。
②破坏其他人的感觉系统的,如丧失了听觉或者视觉等。
③其它的类型导致他人有重伤害的。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别1
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本罪在19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作了规定。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这是区别于其他各种犯罪的本质特征。
在我国,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允许非法侵犯。
人的生命,自胎儿从母体分离出来能够独立进行呼吸开始,这是生命起始的标志。
在医学发展史上,关于死亡的标准有不同的学说。
传统的观点是以人的心脏不可逆转地停止跳动(即心跳、脉搏和呼吸停止)为死亡的标准。
随着科学的发展,医学界又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认为心跳、脉搏和呼吸没有停止,并不意味着人体没有死亡。
如果全脑(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的全部功能不可恢复的完全丧失,即丧失意识和活动能力,对外界刺激无反应,也是死亡的标志。
现在,美、英、法等一些国家都采纳了“脑死亡”说,并在法律上作出了规定。
但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仍以心脏是否停止跳动(包括呼吸是否停止),作为生命结束的标志。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个别的表现为不作为。
但后者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医生,婴儿、幼儿的父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构成。
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刀砍、棒打、手掐、绳勒、枪杀、投毒、爆炸、火焚、触电等,也有利用化学药品、放射性物质等方法杀人的。
但方法、手段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司法工作者依法执行死刑命令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故意杀人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探析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探析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
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
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
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
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
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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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课论文题目结合案例浅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课程名称刑法专题班级法学1102学生赵文学号***********任课教师薛静丽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目录摘要 (2)A B S T R A C T (3)前言............................................................................................ .. .... .. (4)一、侵害的法益 (5)二、犯罪行为 (5)三、犯罪行为人 (5)(一)共同犯罪的特点 (5)(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5)(三)本案中两名犯罪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的分析 (6)四、因果关系 (7)五、罪数 (7)结论 (8)参考文献 (9)结合案例浅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摘要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刑法上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在案件定性上公安、检查、法院常常出现意见分歧。
主要是这两类案件在客观上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尤其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
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文结合案例简要探讨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关键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区别ABSTRACTMurder and intentional injury in criminal law are two different charges, in the case on public security, qualitative examination, often appears divided. Mainly in these two kinds of case objectively has some similarities, especially lethal damage and confusing intentional homicide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o grasp the main difference is that a person of sin would be illegal deprivation of life as the intentional content. In judicial practice, to maintain the offender's content is intentionally hurt or kill people,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consistent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ind out all the facts of cas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judgment.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case briefly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intentional injury and murder.Key words:intentional murder; Intentional injury; The difference between前言案例周某与宋某有仇。
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复仇,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
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
次日傍晚,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后,周某即冲上前去,死死抱住宋某,并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
黄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
如何认定本案?本案中,涉及到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共同犯罪的问题。
共同犯罪属于违法的构成要件层面的问题,不涉及到责任层面,因此即使成立共同犯罪,也可能因为不同的责任而成立不同的罪名。
本案即涉及到此类问题,周某与黄某共同实施了伤害宋某的行为,导致了伤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二人在违法的构成要件层面成立共同犯罪,二人都需要对宋某的死亡及过负责。
但二者的责任不同,周某成立的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黄某成立的是故意杀人罪。
一、侵害的法益本案导致的最终结果是宋某死亡。
因此周某与黄某的行为侵犯了宋某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和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
而所谓的生命权利则是指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犯罪行为本案中周某邀黄某共同去找宋某复仇,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周某明确地与黄某商议只是想教训一下宋某,不想闹出人命,而且周某抱住宋某之后只是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由此可以判断周某只是试图对宋某造成一定的伤害而不想伤害宋某的性命,所以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黄某在周某示意他上前打宋某的时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朝宋某胸部猛刺3刀致使宋某当场倒地死亡。
由此可以断定黄某是抱着杀死宋某的信念,因此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虽然周某并无杀害宋某的本意,但由于周某与黄某是共犯,所以周某也需要对宋某的死亡结果负责,因此周某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即周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三、犯罪行为人周某与黄某相约共同向宋某寻仇,因此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二人是共同犯罪行为人。
(一)共同犯罪的特点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法条中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这一定义明显的表现出以下主要特征:(1)表述的科学性。
定义揭示了共同犯罪必然具备的要件:二人以上;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故意。
(2)用词的明确性。
定义明确指出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是“二人以上”而未采用含义不够明确的词语。
(3)内容的概括性。
定义未将犯罪集团单独列出,而是概括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之中,同时在主体人数上未写“二人或二人以上”,而将二人包括在“二人以上”之内。
此外,另用一款说明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对定义作进一步的补充,使定义言简意赅,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如上所述,必须具备三大要件: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二,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文中并未明确说明周某与黄某的具体情况,为便于分析,视二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并且,共同犯罪的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一人单独犯罪不发生共同犯罪问题。
本案中周某与黄某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因此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三)本案中两名犯罪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的分析本案中,周某与黄某就向宋某复仇一事事先进行了商议“别打出人命,不能用刀,吓唬吓唬他就行”,此时二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因此二人绝不是共同过失犯罪而是共同故意犯罪,再一次印证了周某与黄某存在共同犯罪行为。
但周某的本意只是想吓唬吓唬宋某,他与黄某商议的是“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的,吓唬吓唬他就行”。
由此可见周某只是试图伤害宋某,并且其不希望对宋某的生命造成损害。
黄某并未明确提出反对,因此此时周某有足够理由相信黄某同意其观点,也只是想对宋某造成一定的伤害,故此时周某与黄某二人在故意伤害层面构成共同犯罪。
在周某死死抱住宋某之后,黄某上前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朝宋某胸部猛刺三刀,从“事先准备好匕首”及“朝胸部猛刺三刀”两处说明可以很明显的看出黄某的行为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
且黄某并未将其杀人的故意告知周某,周某此时并不知情,因此周某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根据共同犯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即使周某对宋某并无杀害的故意,但周某也需要对宋某的死亡结果负责任,即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综上,黄某与周某构成共同犯罪,黄某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周某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周某邀黄某同去复仇,因此可推断此时二人有共同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故意虽然与个人的犯罪故意有所不同,但其内容同样可以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分析。
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的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即共同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果和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
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要件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疏通)。
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沟通。
本案中,周某邀黄某共同复仇并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的,吓唬吓唬他就行”即为意思联络。
此二人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要件,所以此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四、因果关系周某与黄某共同去找宋某复仇时,周某死死抱住宋某,而黄某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此时周某并不知情)朝宋某胸口猛刺三刀,黄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宋某的死亡。
黄某具有杀人的故意这是很明显的,因此其无可争议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周某只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根据其行为可以认为其对死亡结果的出现是持反对态度的,因此只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至于能否适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也是争议点。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通常要求具有一定的预见可能性,本案中,周某向黄某表达了不杀害被害人的意思,黄某未作反对的表示,可以按照一般人的观念理解为其接受了周某的意见(很难说社会一般人会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性质更为严重的犯罪),因此,不能认为周某应当预见黄某的杀人行为,即不能认为其对于孙某的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所以不应适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五、罪数罪数,是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
罪数形态,是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主要在于:一、有助于刑事审判活动中准确定罪;二、是正确适用刑罚的重要条件;三、关系到我国刑法中一些重要制度的适用;四、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