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跨境双保理售后回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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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浅析

售后回租浅析

售后回租浅析作者:刘奇佶来源:《房地产导刊》2013年第04期摘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除需要评价该项目投资的经济效果,还必须考虑用于该项目投资资金的来源,确定资金结构并制定资金筹集方案。

房地产开发资金的筹集过程较为复杂,筹集方式也有很多种,下文中将对售后回租从其特点、优势等方面对售后回租进行逐一阐述,并与其他的方式进行必要的比较。

关键词:售后回租,比较,问题上海一家大型房地产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座大酒店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并签定了5年的“售后回租”合同;金融租赁公司又与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将房地产售后回租形成的租金应收款卖给银行,此举使该房地产公司一次性完成融资金额高达6亿元。

从上例看出,所谓的售后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它是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

1. 售后回租融资方式的特点售后回租使设备制造企业或资产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同时又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

同时对于开发商而言,房产变现的资金可以作为新开发项目的资本金,并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用租赁控制物件所有权的特点,以物权管理为中心,整合各资源的优势,规避和分散风险,共享项目利益。

2. 售后回租与贷款融资、债券融资、股票融资的比较2.1贷款融资银行贷款融资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向银行借款以筹集所需的资金。

银行贷款融资的优点是方便灵活,类型多、可供选择的期限不等,但是申请手续比较麻烦,筹集资金的数量有限。

与贷款融资相比,售后回租并不受筹集资金数量的限制,除了需要支付相应的租金外,并无其他的利息支出,因此相应所需的成本较低。

2.2债券融资债券是企业为筹资资金所发行的,且承诺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一种有价证券。

发行债券是企业为建设和发展筹集大笔长期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属于直接融资。

售后回租与债券融资相比,其优势在于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也没有承担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终于可以按扣除本金后的余额计缴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终于可以按扣除本金后的余额计缴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终于可以扣除本金后再交增值税了2013年8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已于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融资性售后售后回租政策是最受诟病的规定,一度被认为将导致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走向毁灭。

经过业界和各类专业人士的积极争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在2013年12月12日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政策进行了重大修改,即终于可以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后再计缴增值税了。

下面我们来回顾一下这项政策的前世今生:一、营业税时期的售后回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3号公告)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因此,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给租赁公司后,租赁公司收取租金时,将承租方归还售后回租本金部分在缴纳营业税前也进行扣除。

很多政策限制行业,如医疗设备、农业专用机械等等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财政补贴等无法落实不能开展直租的业务,都可以选择售后回租模式。

如此一来,承租人将拥有的设备售后回租,减轻了资产负债,盘活了存量资产,获得了充足的资金,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营改增试点初期的政策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率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后,要求融资租赁企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适用税率17%,对于超过实际税负3%的部分给予即征即退。

但在实际执行中,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有形动产售后回租业务,采取本金部分开收据,利息部分开发票方式,纳税基数与营改增之前基本相同,如果按照超过实际税负3%的部分给予即征即退规定,增值税纳税额部分比营业税纳税额降低,这样的操作也得到试点省市税务机关的默许,营改增试点之后,售后回租业务基本没有受到影响。

城商行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应收账款投资业务的风险分析

城商行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应收账款投资业务的风险分析

城商行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应收账款投资业务的风险分析售后回租业务是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模式,集融资融物于一体,并凭借该模式的诸多优势和便利,成为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

城商行主要通过与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及投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应收账款参与其中。

本文主要对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应收账款投资的业务优势、交易结构、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对策,以期为城商行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提供相关参考。

标签:城商行;售后回租;应收账款;风险管理一、引言售后回租业务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资产。

目前,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模式可以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企业资金流动性,已成为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开展模式。

目前,城商行主要通过保理融资和投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应收账款对融资企业进行支持。

为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本文梳理了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业务优势、交易结构、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风险,并尝试性提出相关的风险管理建议。

二、售后回租业务的优势(一)盘活存量资产售后回租业务模式主要区别于直接租赁模式的是租赁物为承租人所有,即首先承租人持有租赁物,然后卖给出租人后再租回来,这一过程并没有进行实物转移,所有权变化了但是使用权并没有变化,承租人一直占有租赁物,并最终达到了融资的目的。

因此,企业在不影响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实现了融资,解决了企业资金流动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

(二)融资期限较长目前,城商行针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期限较长,一般可以达到5年,最长可达10年,且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租赁情况,对投资期限进行调整。

售后回租业务期限较长且较为灵活,不仅满足了企业长期融资需求,也进一步优化企业的债务结构,从而有利于企业对负债进行有效安排,减轻企业未来的偿债压力。

售后回租的若干问题

售后回租的若干问题

回租(返还式租赁)中若干问题解析沙泉回租是融资租赁的特殊形态,又称“返还式租赁”。

不是何时有人使用了“出售回租”或者是“售后租回”这些名词,主要想更清楚地体现销售后再租回的运作方式。

因为过分地突出“出售”误导了制定政策方面人士的理解,因此在运作时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

为此我们讨论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解决办法。

融资租赁是两个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的交易。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物,因此即有融资的性质,又有贸易的形式。

随着业务的发展,简单融资租赁以满足不了客户的需求,因此围绕简单融资租赁又衍生出三重特殊交易方式:厂商租赁(出租人与出卖人合二为一);转租赁(在部分环节出租人与合二为一);回租(出卖人与承租人合二为一)。

厂商租赁的目的是促进出卖人的销售,属于信用销售;转租赁的目的是为出租人融资,相当于保理(应收帐款出售);回租的目的是为承租人融资,相当于抵押贷款。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承租人融资的目的。

在运作过程中,承租人见不到钱,反而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和各种费用。

但回租是融资租赁中唯一让承租人能见到资金的交易方式,是盘活承租人固定资产的有效手段。

如果说从操作的角度、法律的角度,会计准则的角度看,回租并没有什么问题,主要问题出在税收和监管上。

融资租赁是新经济的产物,因此在研究融资租赁时,就不能用传统的观点看问题,否则就很难理解它的内涵。

基础错了,后面的观点就无法讨论。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融资租赁的所有权都拥有那些权能,他们都分别落在谁的身上。

按照《物权法》对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权能。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拥有的所有权并不是完整的所有权,仅是处分权。

我们可以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看出,出租人的所有权是不完整的,部分权能已经渡让给承租人。

国际双保理名词解释

国际双保理名词解释

国际双保理名词解释
国际双保理(International Dual Factoring)是一种国际贸易中的保理业务,它涉及到进口商和出口商两个国家的参与。

具体来说,它是指在一个国际贸易合同中,出口商将其对进口商的贸易应收账款转让给本国的保理机构,而进口商则将其在本国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信用额度或担保转让给外国的保理机构。

这种业务模式使得出口商能够获得更加灵活和快速的资金回收方式,同时进口商可以通过其本国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获得贸易信用的支持和担保,从而降低自身的风险。

在国际双保理业务中,涉及到的当事人包括出口商、出口保理机构、进口商、进口保理机构和国际贸易中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其中,出口保理机构和进口保理机构在业务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他们负责贸易应收账款的转让、融资、担保和风险管理等环节。

在国际双保理业务中,通常需要签署一系列协议和合同来确保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得到明确的约定和保障。

这些协议和合同包括出口保理协议、进口保理协议、贸易合同、担保协议和融资协议等。

总的来说,国际双保理是一种有效的国际贸易风险管理和融资工具,它能够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便利化,同时为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更加全面和灵活的服务和支持。

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2015年3月)

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2015年3月)

谢谢!
的以国内信用证为结算方式
对客户无追索权,故可选取
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常见问题
1、房产及土地可否作为租赁
物? 2、到期后租赁物归属权问题? 3、租赁公司汇率管理费是否 需前置?
4、租赁物可否作为买方承包
额度的抵押担保?
文件参考
《关于开展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跨分行或跨境联动模式的通知》(浦银办发 [2014]50号); 《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跨境联动模式向下离岸保理融资操作要求》; 福费廷业务在一定条件下 在信贷规模偏紧或我行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暂行管理规程》(浦银办发[2010]174号);
行无权向外资租赁公司追索未偿付保理融资款,同时还承担承保
范围内应收租金的担保付款责任。
二、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优势(客户)
活资金使用,无需受托支付
企业在保留租赁物使用权的前提下,将有形动产转化为货币资 本,不仅满足融资需求,且无需按信贷资金进行受托支付,使用 灵活方便。
盘活有形动产,优化财务报表
三、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整体业务准入
额度核定与管理 -卖方融资额度 在买方承保额度范围内,应收租金经承租人逐笔书面确认 ,并签署买方保理协议书之后核定。 卖方融资额度≤Σ各期租金本金总额*融资比例,单笔应收 租金融资金额一般不超过所对应该期应收租金中的租赁物本 金;
在实际为借用租赁公司为通道的业务中,融资比例可设置
本资金,为贵公司节约融资成本。
二、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优势(银行)
售后回租带来的存款 汇率管理费产生保证金存款 手续费收益=保理手续费+本金部分结汇+本金部分购
汇+利息部分购汇
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不占贷款规模,不占风险资产

融资租赁业务及售后回租介绍

融资租赁业务及售后回租介绍

(一)基础业务合作模式分析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用自有资金或筹集资金,向供货商购进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租赁机构在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

直接租赁最大的受益人往往是生产厂商,对生产厂家来说,租赁可为其客户提供融资的增值服务,故可有效提升其企业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

图表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流程图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承租人为获得融资为目的或改善财务结构,将自有物件出卖给租赁机构,同时与租赁机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租赁机构处租回,是承租人和供货商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售后回租进一步发挥了租赁资本形态灵活转化的功能,企业①租赁物买卖合同④融资租赁合同在添置设备等动产时将资本货币转化为了实物资本。

而通过将现有设备卖给租赁再租回使用,又将实物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为企业开辟了一条融资新渠道。

和普通贷款相比,租赁既有债权债务关系,又有物权关系,而借贷只是债权债务关系。

融资租赁可对租赁物进行加速折旧,而贷款则无法起到这个功能。

图表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模式流程图3、厂商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通过供货商(及其经销商),签订针对其终端用户融资的合作协议,并通过为终端客户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使终端客户为从供货商获得的设备支付租金,成为承租人,从而获得设备使用权的租赁形式。

通常,供应商承担回购责任。

厂商租赁其实是直接租赁的一种变形,是厂商为了销售采取的融资租赁。

由于设备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比分期付款有更安全的资金回收保障。

图3:厂商租赁保理流程图(二)基础交易模式准入标准及操作流程上述三种基础交易以租赁公司为授信主体,须严格按照民银发[2014]86号《关于印发<中国民生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的通知》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操作执行。

三、售后回租无追索权保理合作模式(一)模式简介1、产品简介特殊的售后回租业务,银行买断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根据承租人的信用状况给予支付对价,还款时由承租人将租赁款划至我行指定账户的一种融资业务。

售后回租方案

售后回租方案

第二节租赁业务方案
一、项目基本要素
1、业务类型:售后回租
2、出租人:XXXXX
3、承租人:XXXXX
4、保证人:XXXXX
5、租赁标的物:XXXX
6、租赁期限:XXXX
7、租赁本金总额:XXXX
8、租金支付方式:按季支付,XXXX按季度将租金转账至我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保理专户。

二、基本交易结构
XXXX将其拥有的XX设备以XX亿元价格转让给我公司并租回,我公司将本次租赁形成的租赁应收款向支行申请开展有追索权保理业务,XXXX按期向我公司支付租金,XXXX为XXX租金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租赁期满及租金支付完毕后,我公司再将设备以象征性价款出售给XXXXX。

三、业务流程
1、XXXX与我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约定XXXXX将价值万元的自有设备转让给我公司,我公司以XX亿元的对价款进行购买,
并将该设备出租给XXXX;
2、我公司与支行签署《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协议》,将全部应收租赁款转让给支行,并通知XXXX该项应收租赁款转让事宜并得到其书面确认;
3、XXXX、XXXX将租赁标的资产抵押给支行,并签订《抵押合同》;
4、支行将保理融资款项划付给XXXX;
5、XXXX按租金支付表安排将租金付至我公司在支行开立的保理账户,我公司将其用于归还保理融资款。

以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租金为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效力认定正规范本(通用版)

以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租金为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效力认定正规范本(通用版)

以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租金为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效力认定1. 引言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通过将资产出租给出租人,再以资产的租金作为抵押或担保来获取资金。

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场景下,租金通常以应收账款的形式呈现,这就涉及到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

2. 应收账款保理的概念应收账款保理是一种通过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来获得资金的方式。

在应收账款保理中,保理商会向出售应收账款的企业提供资金,出售企业将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了保理商,保理商则成为了应收账款的新债权人。

3.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中的应收账款保理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中,租赁人将资产出租给出租人,作为租金的回报,出租人通常会发放应收账款给租赁人。

租赁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以应收账款的价值获得资金。

4. 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效力认定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效力认定是指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法院会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以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租金为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中,确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对于各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有效性需满足几个基本要素:4.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应满足合同法的规定,即要有合法的订立方式、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真实、真实的,合同内容要明确、具体、具体,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首先要遵守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履行。

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中,租赁人需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需按时提供租赁资产,并发放应收账款给租赁人。

保理商也需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租赁人提供资金。

4.3 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合法性要求合同的目的、内容及方式合法。

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中,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以应收账款获取资金,业务本身是合法的。

同时,合同内容及方式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4 合同的真实性合同的真实性要求合同的内容、签署和执行行为真实。

在保理合同中,各方当事人需真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确保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

裘企阳:解析售后回租及转租赁

裘企阳:解析售后回租及转租赁

裘企阳:解析售后回租及转租赁文章来源:互联网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5-15 18:46:28 阅读:260次评论0条“售后回租”(Sale and Leaseback Transactions)亦称“出售回租”、“回租赁”或“回租”,是融资性租赁交易的一种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6月30日以「2000」第4号令发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业务经营〉的第十八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一)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在外经贸部草拟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的第十二条第(一)款中,也把回租赁列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上述文件的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以财会「2001」7号文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专门有一节是〈售后回租交易〉,其35-38条对售后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又是借鉴了1997年修订、自1999年开始实施的的关于租赁的《国际会计准则17》(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17)的规定的。

该准则的第49-57条专门对售后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售后回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这种方式在我国也已被广泛采用。

据了解,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行业中,自九十年代以来,以售后回租方式交易的业务量约占全行业融资租赁交易业务量的比重是不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09.05•【文号】银发〔2015〕279号•【施行日期】2015.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

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本通知所称境内成员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且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

本通知所称境外成员企业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

二、本通知所称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

三、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其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二)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四、跨国企业集团原则上在境内只可设立一个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银行跨境双保理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跨境双保理业务操作指引

xxx银行跨境双保理业务操作指引为明确业务操作流程,提高业务处理效率,根据我行《xxx银行跨境双保理项下售后回租业务指引》,特制定相关操作指引,具体如下:一、授信审批(1)在岸承租人向在岸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或将存量额度做授信品种变更,终审意见明确授信额度可用于跨境双保理买方承保。

(2)在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向离岸部申请跨境双保理卖方保理额度,审批流程如下:分行在CMS系统中为该租赁公司添加离岸标识,提交该租赁公司的离岸跨境双保理卖方授信额度申请,申请路径为:支行客户经理—团队长—分行综合员—分行审批员—复核人—分行主管风险行领导—总行贸易融资风险派驻团队—离岸金融事业部(如需协审)—总行贸易融资风险派驻团队。

因该业务不占用离岸风险资产,CMS申请额度应为低风险额度。

二、离岸出账前准备(1)保理应收账款形成及转让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售后回租合同。

在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开立全额商业承兑汇票后,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至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再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形成应收账款。

根据《xxx银行跨境双保理项下售后回租业务指引》,融资租赁公司与在岸分行及离岸部签署《跨境双保理合同(适用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融资租赁公司与离岸部签署《融资协议》。

同时,融资租赁公司需就售后回租资产与我行签署《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承租人需额外签署《跨境双保理项下售后回租业务补充协议书》。

上诉文本签署完成后,我行向承租人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承租人签署《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回执并承诺放弃提出租赁物基础交易商业纠纷。

随后离岸部向在岸分行发送799格式swift电文(转让金额为离岸出账的外币金额),在岸分行在信贷系统选择进口保理业务出账,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管理服务。

(2)外债合同登记及外债专户开立在离岸部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上诉《融资协议》前,需提交以下法律审查资料,其中第1、2、3项目需要双人台签并印鉴核实:1、综合授信合同2、融资协议3、跨境双保理合同(适用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4、公司章程(最新版本)5、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议)6、营业执照7、组织机构代码证8、工商局查册结果(可在网上自行查询)法律审核通过后,客户将签署完毕的融资协议及相关资料提交注册地外管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世界经济》课程教学大纲(2学分)

《世界经济》课程教学大纲(2学分)

《世界经济》课程教学大纲(2学分)课程代码:3610149 课程名称:世界经济1.学分:2 学时:322.课程性质:专业课3.适用专业:国际商务4.先修课程: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跨国公司管理5.首选教材:专题讲座;自编讲义6.考核形式:课程论文7.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世界经济》是我校国际商务管理专业的必修课,旨在以专题讲座和课堂讨论的形式,让学生了解全球经济、主要国家和地区以及中国经济发展的历程、特点、问题和趋势,熟悉世界经济、主要国家和地区以及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热点和前沿问题,掌握运用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跨国公司管理等经济学或管理学基本理论系统分析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学术研究能力,并为毕业论文的写作和今后的专业学术研究奠定基础。

教学要求1、严格考察出勤,病假、事假须出具请假条,否则视为旷课;2、该课程以金融学、投资学、国际金融、国际贸易等课程为基础,要求学生在学习本课程之前对相关课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3、课前必须预习,上课遇到重点要认真做笔记;4、按照教学要求准备和进行课堂讨论、案例分析、专题介绍和专题研讨等;5、期末考试:平时结合教学内容给出重点,考前会答疑,但不划范围;6、关于教学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告知,以便能进行改进。

二、教学内容及学时分配课程内容及学时分配表三、教学内容安排第一讲中国引资环境专题【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国际投资环境的定义、特点和构成要素;掌握国际投资环境的评价方法;掌握中国引资环境的评价;熟悉我国改善引资环境的背景和举措。

【教学重点】国际投资环境的构成要素;国际投资环境的评价方法。

【教学难点】中国引资环境的评价。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教学内容】第一节国际投资环境的内涵一、国际投资环境的定义二、国际投资环境的构成要素-提问1. 自然因素、人为自然因素、人为因素2. 硬环境、软环境3. 政治法律、经济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科技环境三、国际投资环境的特点-提问1.动态性2.综合性3.系统性4.客观性四、国际投资环境的评价方法-提问1. PEST评价法2. 产业分析法3. SWOT分析法第二节中国引资环境分析一、中国吸引外资的现状二、中国引资环境的评价-提问与讨论1.有利因素2. 不利因素3. 综合评价三、中国引资环境的改善1. 背景—简介2.举措—自学课内讨论题:中国引资环境分析与评价课外思考题:外资如何应对我国引资环境的变化?【复习思考题】1. 名词解释:国际投资环境、PEST分析法、SCP分析法2.简述国际投资环境的特点。

2015财务管理第4章筹资管理(上)模拟试题

2015财务管理第4章筹资管理(上)模拟试题

第四章筹资管理(上)一、单项选择题1、相对于股权筹资而言,下列关于债务筹资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筹资速度较快B、资本成本负担较轻C、可以利用财务杠杆D、能形成企业稳定的资本基础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长期借款特殊性保护条款的是()。

A、要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B、借款的用途不得改变C、违约惩罚条款D、保持企业的资产流动性3、将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分类标准是()。

A、贷款的用途B、贷款的期限C、有无担保D、提供贷款的机构4、吸收直接投资中,下面各项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是()。

A、劳务B、商标权C、商誉D、特许经营权5、在吸收直接投资中,最重要的出资方式是()。

A、以实物资产出资B、以货币资产出资C、以土地使用权出资D、以工业产权出资6、东方公司从租赁公司租入一套设备,价值100万元,租期5年,租赁期满预计残值5万元,归租赁公司,租赁的折现率为10%,租金在每年年初支付,则每期租金为()元。

其中(P/F,10%,5)=0.6209,(P/A,10%,4)=3.1699。

A、276543.12B、232368.88C、223415.24D、212345.667、甲公司应丙公司的要求,于2009年3月5日从乙公司购买了一处位于郊区的厂房,随后长期出租给丙公司。

甲公司以自有资金向乙公司支付总价款的30%,同时甲公司以该厂房作为抵押向丁银行借入余下的70%价款。

这种租赁方式是()。

A、经营租赁B、售后回租租赁C、杠杆租赁D、直接租赁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股权筹资的缺点是()。

A、资本成本负担较重B、财务风险较小C、控制权变更可能影响企业长期稳定发展D、信息沟通与披露成本较大9、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A、要与公司的经营业务联系紧密B、要能够提高公司资源整合能力C、要出于长期投资目的而较长时期地持有股票D、要具有相当的资金实力,且持股数量较多10、下列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案例解析固定资产折旧之折旧方法与售后回租中的常见问题

案例解析固定资产折旧之折旧方法与售后回租中的常见问题

案例解析固定资产折旧之折旧方法与售后回租中的常见问题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案例概览R是一家化妆品生产制造企业,符合加速折旧重点行业范围,企业决定于2015年底开始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2015年2月,R企业买来两台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设备一号价值70万元,设备二号价值360万元。

设备二号会计折旧年限为6年,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暂不考虑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案例分析1、在申请优惠政策前,R企业应该如何对两台设备进行折旧?税会差异应如何调整?没有申请到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前,会计上的折旧按直线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会计直线法既包括平均年限法、也包括工作量法和产量法。

但三个部委的三个司局发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指出直线法仅指平均年限法,不包括工作量法、产量法等。

铂略建议就按照平均年限法来处理。

因此会计上从2015年3月开始按工作量法或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而税法上按平均年限法且不短于十年的期限计提折旧,因此会计折旧大于税法折旧的需要纳税调增,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关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货政二

关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货政二

关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管理的通知银货政二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在银行属于资金池类产品,归类于中间业务中的流动性产品的大类。

最新的一份文件是2014年1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

该份文件相当于全国开展跨境资金池的操作细则。

问题中所说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发【2014】22号)的文件仅规定了上海自贸区内的资金池的相关问题,而且关于资金池的部分仅有区区的半页,顶多算是个指导性文件。

人行关于这块业务政策文件变迁我后续会说到。

因为这个产品国家还处于推行试点阶段,就是银行和企业向当地人行申报一个批准一个,所以各家的账户体系、系统设置都有所不同。

具体到产品可以分为准入条件、账户设置、行内流程、系统设置。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是资本项目项下,跨国企业集团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资金调剂和归集业务。

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是跨国企业集团对境内外成员企业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款集中处理,可采用轧差净额结算方式。

简单些说,就是资金池是属于资本项下的,不需要贸易背景,就可以划转资金。

人民币集中收付需要实打实的贸易往来。

同时,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相类业务就构成了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所以有关跨境外币资金池业务的政策是放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2014年6月实施)规定的。

啊,为什么会有这个业务呢?因为之前资金的跨境流动在我国是严格限制,只有经常项下的贸易往来才能实现资金的跨境支付和汇兑,而资本项下的跨境流动必须经过有权机构的严格审批,在核准的额度内才可以跨境收支。

现在国家想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鼓励人民币走出去,所以想通过该项业务,微观上先提高跨国公司境内外关联企业自有资金集中调度和统一使用的便利性,使他们的人民币资金首先走出去。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详解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详解

解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一、定义跨国企业集团按照《银发〔2014〕324号》文、《银发〔2015〕279号》文要求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资金池业务是指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

(境内外人民币资金往来)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是指集团对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款进行集中处理。

(经常项下人民币集中收付款)二、产品优势(1)资金池归集在岸和离岸人民币资金,境外成员企业可以在一定限额内将人民币自由汇入境内资金池,并在境内使用;境内人民币资金流出额不设限;(2)资金池资金可以参照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比国外利息高;(3)拓展吸收境外低成本资金的渠道。

资金流入不纳入外债管理,不占企业自身外债额度。

(4)集中收付业务,集团总部指定一家境内主办企业,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付,按照集团总额轧差或成员逐个轧差结算;便于总部集中管理成员企业的外汇收支;减少汇划手续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工作效率。

1、业务背景A为跨国集团公司,多家成员企业有进出口业务,且在境外香港、新加坡等多地设有控股子公司,境内外业务量巨大,现企业提出需求,希望打通境内外人民币资金渠道,并且回流境外1亿元人民币资金。

2、方案设计该公司利用“资金池”产品达到上述目的。

此次A集团境内共计3家企业,营业收入约15亿元,境外合计1家企业,营业收入4亿元,合计4家企业纳入此次资金池。

根据其境内3家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3亿元测算,其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亿元人民币,符合企业资金需求。

3、过程经过准备阶段、内部签约阶段、与建行签约阶段,建行申报阶段和取得备案通知阶段四、对企业的好处1、人民币存款:A企业完成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搭建后,首笔回流1亿元人民币,在暂时不支用的情况下,获得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

融资性售后回租税会差异

融资性售后回租税会差异

融资性售后回租税会差异1. 融资性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2.售后租回的税务处理(1)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2)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租回增值税处理【例7—5】2014年12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准备添置一台固定资产(设备),设备售价1 000万元,价税合计1 170万元。

固定资产无需安装,在12月31日交付使用。

现有三种融资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方案二:会计处理(单位:万元)税务处理(1)贷款购进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自有 1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贷:银行存款 1 170(2)销售给租赁公司:借:银行存款 1 000贷:固定资产——自有 1 000(3)售后融资性回租: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 1 000长期应收款——融资待抵扣进项53.9036未确认融资费用 317.08贷:长期应付款 1370.9836(此处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和固定资产入账原值计算有点复杂,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需要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4)2015年—2018年确认融资费用(经计算实际利率12%):2015年的会计分录:借:财务费用 1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4759长期应付款 342.7459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20长期应收款-融资待抵扣进项 13.4759银行存款 342.7459计税基础=1 000万元;折旧=1000/5=200万元;财务费用=329.27-250=79.27万元。

2016年—2018年的会计分录类似,变动的只是“财务费用”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金额:年份借:财务费用借:增值税进项税额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016 94.89 13.4759 94.892017 66.76 13.4759 66.762018 35.43 13.4759 35.432015年-2018年每年折旧金额=1000/5=2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当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属承租方时:借:固定资产-自有 1 000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 1 000税会差异表方案三:会计处理(单位:万元)税务处理①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入账: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 1 000计税基础=170/1.17+281.42×4=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4.70 (170×0.17/1.17)其他长期应收款——融资待抵扣进项 163.56未确认融资费用 270.98贷:银行存款 170长期应付款 1 289.24②2015年—2018年确认融资费用(经计算实际利率12%)如下表:2015年的会计分录:借:财务费用 102.5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89长期应付款 322.31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02.56长期应收款-融资待抵扣进项 40.89银行存款 322.312016年—2018年的会计分录类似,变动的只是“财务费用”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金额:年份借:财务费用借:增值税进项税额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016 81.10 47.8414 94.892017 57.06 47.8414 66.762018 30.26 47.8414 35.432015年-2018年每年折旧金额=1 000/5=2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当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属承租方时:270.98万元折旧=1270.98÷5=254.196万元借:固定资产——自有 1 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 1 000税会差异表。

双保理模式的名词解释

双保理模式的名词解释

双保理模式的名词解释双保理模式是一种金融交易模式,也被称为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的组合。

在双保理模式下,有两个保理商参与,分别是国内保理商和国际保理商。

这种模式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服务,更好地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在传统的保理业务中,企业通过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获取即时的资金。

而双保理模式则进一步完善了这一过程。

国内保理商在这种模式下,承担了将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国际保理商,并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责任。

国际保理商则将这些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给国外投资者,为其提供跨境融资。

双保理模式的核心优势在于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首先,通过国内保理商与国际保理商的合作,企业能够获得更具竞争力的融资利率。

由于国际保理商可以在国外市场上获取低成本的资金,因此能够以较低的融资成本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其次,双保理模式还能够降低企业的融资风险。

国内保理商作为国际保理商的担保人,能够减少国际投资者对企业信用的担忧,从而增加了融资的成功率。

双保理模式还具有一些其他的特点。

首先,它打破了传统保理业务中的地域限制。

在双保理模式下,企业可以将自身的应收账款拓展至国际市场,获得更广阔的融资渠道。

其次,它为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融资服务。

在传统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只履行应收账款转让和融资的角色。

而在双保理模式下,国内保理商还提供了包括催收、风险管理等在内的一系列增值服务。

这使得企业能够在融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然而,双保理模式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由于涉及跨境交易,双保理模式需要企业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文件。

这对企业来说可能增加了运营成本和管理压力。

其次,国际保理商的选择也是一个关键因素。

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国际保理商,以确保其信誉和专业能力。

此外,国际保理商在国外市场的声誉和影响力也可能对企业融资产生影响。

总而言之,双保理模式是一种融资方式的创新,为企业提供了更全面、更灵活的资金支持服务。

通过国内保理商与国际保理商的协同合作,双保理模式能够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同时为企业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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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准入---租赁标的物
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
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应选择权属清晰、真实存在、能够产生收益且估值合理的租赁物作为租赁
标的,不得接受以下租赁标的物:
土地和房产(不包括经营性物业); 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 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
注意事项
在充分评估买方信用风险承担等基础上收取总体不低于1.5%(年化)的保理费(含进 口保理手续费及出口保理手续费)。
因离岸授信主体为在岸融资租赁公司,不需要境外律师事务所对相关合同文本出具法
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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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成本测算
承租人(授信客户)承担的成本包括: 离岸融资成本(三年期):4.5%(其中含1.5%的出口保理手续费) 租赁公司通道费:0.5% 锁定汇率成本(三年期):1.9% 在岸进口保理手续费收入:0.5%
总成本: (含增值税抵扣) 6.3% = (4.5%+0.5%+1.9%+0.5%)* 0.8547 三年期基准上浮5%,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
优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大型优质民营企业 对贷款价格敏感 对外开立保函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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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业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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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业务优势 客户:长期限、低成本融资资金 客户经理:开拓大型优质客户 我行:节约加权风险资产 租赁公司:提供买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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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产品对比
跨境双保理项下
RWA占用低, 只有50% 保函的限制
离岸部向租赁公司发放
融资款项。
业务准入---客户
承租人 需为优质国企、大型优质上市公司或大型优质民营企业,银行信用记录良好, 或能在我行获取信用授信或提供自有足值抵质押物。
融资租赁公司
需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其境外借款额度为其10倍净资产与风险资产总额的差额。 其中风险资产总额=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委托租赁资产。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4)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 (5)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
跨境双保理项下售后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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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离在岸联动模式
2
跨境双保理项下售后回租业务
平安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离在岸联动模式
3
目录
业务介绍 案例 业务流程 平安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离在岸联动模式 业务准入 注意事项
4
业务介绍---定义
跨境双保理项下售后回租业务:
是指承租人(保理买方)以自有资产为标的与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卖方)
进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交易过程中,在承租人放弃商纠的前提下,我行 在岸分行作为买方保理商承担买方信用风险,总行离岸金融事业部作为 卖方保理商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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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产品结构
承租人
租赁公司
出口双保理 进口双保理
在岸分行 (买方保理商) 离岸部 (卖方保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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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目标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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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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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署 在岸分行为承租人核定 买方保理授信额度。承 租人签署《跨境双保理 项下售后回租业务补充 协议书》 售后回租合同,租赁公 融资租赁公司与我行签 署《跨境双保理合同》。
司开立商业承兑汇票,
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至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 赁公司再将租赁物租给 承租人。
融资租赁公司、离岸部
签署《融资协议》。同 时,融资租赁公司需就 售后回租资产与我行签 署《最高额抵押担保合 我行向承租人发送《应
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同》
我行取得承租人《应收 账款转让确认书》回执 并承诺放弃提出租赁物 基础交易商业纠纷。
在岸分行在信贷系统选
离岸部向在岸分行发送
799格式swift电文
择进口保理业务出账, 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并提 供应收账款催收管理服 务。
融资性保函项下
境外资金渠通道业务出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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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业务背景
某优质授信客户A企业,在我行有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价格需求在基准 左右。由于我行在岸的资金价格要求较高,额度一直未启用。
业务方案
将A企业的流贷额度转换为3年期的买方保理额度 请A企业提供估值2亿的资产,为其搭建售后回租业务架构 利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从离岸引入低成本资金给A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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