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调解和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调解和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调解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地促进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维护我省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我省法院调解和解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第一条深入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把调解和解作为首选和最佳的结案方式,尽量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处理各类纠纷。
除涉及公告送达或者没有调解可能等特定情形可直接裁判外,原则上都要优先考虑以调解和解方式处理。
同时,要妥善处理调解优先与依法裁判关系,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禁止违法调解、强迫调解以及为片面追求调撤率而弄虚作假、久调不判、以拖逼调等情形。
第二条深入落实“全程、全员、全面”调解原则,将调解和解工作贯穿于立案、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信访等全过程,形成人民陪审员、法官、庭长、院长共同参与调解的人员层级,鼓励有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参与协助调解,将司法调解从民商事案件领域,扩大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
第三条加强立案调解。
根据案件受理情况,配备专门人员,设立“立案调解中心”,将立案调解贯穿于诉前保全、立案、执行立案、申诉和申请再审立案、信访接待等各个环节。
在立案审查阶段送达《调解建议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案件受理后,积极促成审前调解结案,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庭审案件的数量。
第四条深化民事调解。
重点强化劳动争议、借款合同、婚姻家庭、买卖合同、人身权等受理数量较大案件的调解,着力解决涉及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案件调解难问题。
支持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依法调处民事纠纷。
及时研究解决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进一步提高各类民事案件调撤率,到2011年底,全面实现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调撤率分别达到50%和60%以上的指标要求。
第五条强化刑事调解和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粤高法[2012]458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粤高法〔2012〕45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优化审判职权配置,规范案件审级管理,强化省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推动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省法院决定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的范围和业务指导工作,调整后具体分工如下:一、立案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运输类侵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其他物权纠纷、案外人撤销之诉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统筹协调指导再审审查工作。
二、民一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动产物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小额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三、民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商事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四、民三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五、民四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公益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六、审监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抗诉审查、抗诉再审、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起的再审、减刑假释案件。
七、立案一庭、四个刑事审判庭、行政庭现有分工不变,相应增加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
八、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分别由各业务庭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粤高法发[2004]3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3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集中管辖制度,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我院在总结近三年来集中管辖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在2004年8月31日省法院召开的"全省法院进一步贯彻实施涉外民商事审判集中管辖制度"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会后又征求了各中级法院和省法院民一、民二、民三庭、立案庭的意见,结合各方面所提意见又再次对《意见》作了补充和完善。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认真总结,并及时向我院报告。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五类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在实施集中管辖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对这五类案件具体范围的理解不够准确。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集中管辖制度,现特对这五类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如下:一、由于《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没有按照争议的主体而是按照案件的性质来确定应予集中管辖的案件种类,因此只要案件在性质上属于上述五类案件的范围,则不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当实行集中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1年第108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29日粤高法发[2001]22号文公布2001年7月1日起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送达、案件排定、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审理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
它是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实行立案庭统一管理,立案庭与相关审判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
第三条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排定、调查取证、送达、笔录制作、审限监督、案卷归档、案件移送等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对各类案件的开庭、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负责。
第二章立案管理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起诉、上诉(抗诉)、申请执行、委托执行、再审申请(申诉)、国家赔偿申请以及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和证据等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各类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
案件移送到审判庭后提出的财产和证据等保全申请由审判庭受理。
第五条审查立案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劝其撤回起诉材料;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对不属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公诉案件,应当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
第六条决定立案的,应填写立案登记表,办理立案审查批准手续,编案号,载明决定立案的时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资源审判庭等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资源审判庭等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30•【字号】粤高法〔2021〕10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资源审判庭等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粤高法〔2021〕107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经省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对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等部门管辖案件范围进行调整。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审理环境类、劳动争议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刑事案件,以及以生态环境厅(局)为被告的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
二、其他物权类纠纷、特殊程序类民事案件调整到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其他合同类民事案件调整到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调整到审判监督第一庭审理。
三、各刑事审判庭不再审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刑事案件,行政审判庭不再审理以生态环境厅(局)为被告的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
四、上述调整涉及的案由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22年1月1日之前,各部门已经受理的案件,按照原管辖案件范围继续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案由调整清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30日附件案由调整清单一、环资庭保留案件(以民事案由规定2020版为标准)(一)环境类53.相邻关系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四级案由】55.海域使用权纠纷56.探矿权纠纷57.采矿权纠纷58.取水权纠纷59.养殖权纠纷60.捕捞权纠纷97.排污权交易纠纷100.碳排放权交易纠纷101.碳汇交易纠纷377.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7)光污染责任纠纷;(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378.生态破坏责任纠纷379.高度危险责任纠纷(1)民用核设施、核材料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66.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1)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2)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二)劳动争议类139.劳务合同纠纷140.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86.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187.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188.福利待遇纠纷189.聘用合同纠纷190.聘任合同纠纷191.辞职纠纷192.辞退纠纷365.用人单位责任纠纷366.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367.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368.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环资庭调出案件(以民事案由规定2020版为标准)(一)其他物权类纠纷(调至民一庭)39.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38.返还原物纠纷39.排除妨害纠纷40.消除危险纠纷41.修理、重作、更换纠纷42.恢复原状纠纷4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48.遗失物返还纠纷49.漂流物返还纠纷50.埋藏物返还纠纷51.隐藏物返还纠纷53.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54.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6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70.占有物返还纠纷71.占有排除妨害纠纷72.占有消除危险纠纷73.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二)其他合同类(调至民二庭)合同纠纷【一级案由】88.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9.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93.供用电合同纠纷94.供用水合同纠纷95.供用气合同纠纷96.供用热力合同纠纷13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32.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33.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34.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35.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3)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4)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5)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三)第三人撤销之诉(调至审监一庭)470.第三人撤销之诉(四)特殊程序类(调至民一庭)396.申请确定选民资格397.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398.申请撤销宣告失踪判决399.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400.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401.申请撤销宣告自然人死亡判决40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403.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404.申请宣告自然人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405.申请宣告自然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07.申请认定财产无主408.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判决418.申请支付令464.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465.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三、调入环资庭案件(一)刑一、二、三、四庭、审监二庭调入污染环境罪,走私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非法转让、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文物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二)行政庭调入以生态环境厅/局为被告的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粤高法[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粤高法[2008]161号2008年5月14日)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案件的管辖立案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以下称《管辖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7号,以下称《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和推进行政审判管辖制度改革。
行政案件的管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防止和排除不当干预,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二)以指定管辖为主、提级管辖为辅,力求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三)兼顾方便当事人诉讼与各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平衡;(四)尽量避免两个法院之间形成规律性的固定对应管辖。
二、《管辖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山林土地等自然资源确权案件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可在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复杂程度、涉案标的及当事人数量等因素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交给被告所在地以外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确有必要的也可决定自己审理或移交给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自己审理;存在(三)至(六)项情形之一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案件类型较新、需要统一裁判尺度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二)案情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三)案件受到外来干扰或阻力较大,不利于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四)原告认为案件不宜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并提出提级管辖或异地管辖申请,理由充分的;(五)基层人民法院参与了当地行政机关组织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联合执法后,因该联合执法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六)可以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其他情形。
广东高院关于调整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案管辖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2008年8月31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现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区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事项作如下调整:一、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除本通知第三条所涉案件外,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遵循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均衡、方便法院审理及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三、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三)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案件,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使争议金额降至200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四)在本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指定过程中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相关事项,按照省法院粤高法发[2007]18号《关于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执行。
五、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广东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2008年8月31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现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区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事项作如下调整:一、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除本通知第三条所涉案件外,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遵循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均衡、方便法院审理及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三、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三)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案件,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使争议金额降至200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四)在本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指定过程中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相关事项,按照省法院粤高法发[2007]18号《关于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执行。
五、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为规范我省法院委托送达工作,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一条委托送达是指委托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受送达人在外地,为方便诉讼和提高效率,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
第二条办理委托送达事项应遵循慎重委托、严格办理和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委托送达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完成,跨辖区委托送达无需上级法院转递。
委托法院可以一次性委托受托法院向同一受送达人送达多种诉讼文书。
第四条委托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不在委托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2.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在受托法院行政辖区内;3.受托法院能够直接送达。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得委托送达:1.受送达人地址不详或下落不明的;2.委托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已通过公告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未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3.委托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除外);4.受送达人主营业地、住所地、羁押地在委托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5.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住所地或工作地址在委托法院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
案件因诉讼保全或进入执行程序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也不得委托送达。
第六条委托送达应出具《委托送达函》,并在《委托送达函》上注明委托法院的地址、邮政编码及承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附上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提供当事人的住所地、联系电话,说明与送达相关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全省各级法院应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设置专门的委托送达子系统,管理对外委托送达及接受委托送达工作。
办理受托送达事项可折算成审判工作量,纳入审判工作绩效管理范围。
对拖延办理的,应及时督办。
第八条受托法院办理委托送达事项统一由立案庭管理。
立案庭应在接收委托送达材料3个工作日内登记造册,将相关信息输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统一编号,并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将委托送达材料分配给对口业务部门,送交承办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刑一、刑二庭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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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刑一、刑二庭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我院机构改革已经结束。
根据最高法院刑一、刑二庭的案件管辖分工,与之相适应,从今年11月1日起,我院刑一、刑二庭对案件管辖的分工为:
刑一庭依法负责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复核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刑二庭依法负责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以及复核审理。
二OO 二年十一月七日
来源: /fg/detail254913.html。
广东省高院关于原告所在地管辖案件的司法解释
广东省高院关于原告所在地管辖案件的司法解释管辖问题是诉讼中需要确定的首要问题。
结合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笔者将广州各法院对一审及部分二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辖规定加以整理、归纳和总结,并附一般管辖规定。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级别管辖1、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知识产权案件管辖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含)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含)的外观涉及专利、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4、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市辖区内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民商事案件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广东省的,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至50亿元(不含50亿)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的,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至50亿元(不含50亿)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含2000万)至50亿元(不含50亿)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集中管辖纠纷案件;4、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5、期货纠纷案件;6、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广州中院集中管辖广州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云浮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7、第三人申请撤销广州中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刑事审判第一、三、四
庭管辖区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2.12.04
•【字号】粤高法[2012]419号
•【施行日期】2012.12.2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审判组织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
区域的通知
(粤高法〔2012〕419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我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个刑事审判庭职责分工的通知》(粤高法〔2006〕400号)第三条的规定,我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调整。
我院已根据该规定在2008、2010年底进行过相关调整,至今即将满两年。
经院领导同意,现将我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再次调整的决定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个刑事审判庭职责分工的通知》(粵高法〔2006〕400号)所确定的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与刑事审判第二庭职责分工不变。
二、从2012年12月21日起,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调整如下:
1.刑事审判第一庭管辖广州、佛山、韶关、清远、肇庆、中山的相关刑事案件。
2.刑事审判第三庭管辖深圳、珠海、惠州、河源、梅州、汕尾、汕头、潮州、江门的相关刑事案件。
3.刑事审判第四庭管辖东莞、阳江、茂名、湛江、铁路、云浮、揭阳及全省少年审判的相关刑事案件。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4日。
【2008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地方法规1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4篇相关论文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广东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2008年8月31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现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区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事项作如下调整:一、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除本通知第三条所涉案件外,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遵循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均衡、方便法院审理及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三、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三)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案件,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使争议金额降至200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四)在本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指定过程中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相关事项,按照省法院粤高法发[2007]18号《关于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执行。
五、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广东省人民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粤检会字[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广东省人民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检会字〔2012〕13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法院:现将《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20日关于职务犯罪指定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工作,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诉讼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职务犯罪案件诉讼工作实际,作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的指定管辖,是指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人民检察院商请人民法院指定,或上级人民法院直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诉讼活动。
二、指定管辖应遵循合法、必要、事前协商、便利诉讼和确保案件质量原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地方县处级以上干部或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2.与前项规定案件相关联或属于系列案,且指定管辖有利于公正审理的;3.其他不适宜按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的。
四、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案件以及法院干警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下列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1.厅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2.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3.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4.其他因案情疑难、复杂,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不宜在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工作,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委托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委托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股权评估、证券评估、工程造价、价格鉴证、知识产权鉴定、法医鉴定、文痕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破产清算、拍卖等类别。
第四条人民法院加强对外司法委托工作的管理监督,省法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司职司法委托工作;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或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司法委托工作。
第五条审判(执行)部门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凡遇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司法委托的,应当移送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对外委托,审判(执行)部门不得直接对外委托。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委托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司法委托管理工作,省法院监督、指导全省各级法院的司法委托管理工作。
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依职责监督司法委托中介机构,督促中介机构遵守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的有关规定,明确受理司法委托业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并要求中介机构依照行业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司法委托业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若干意见
⼴东省⾼级⼈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若⼲意见 ⼴东省⾼级⼈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若⼲意见(试⾏)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特制定对本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进⾏指定审理和对下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进⾏提级审理的意见: ⼀、关于指定管辖 (⼀)省法院对本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交由中级法院审理: 1.案情不复杂,且在适⽤法律上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2.案情不复杂,交中级法院审理更加⽅便当事⼈诉讼和⼈民法院审理的; 3.省法院认为可以交由中级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
(⼆)⽴案庭在⽴案审查阶段认为案件可以交由中级法院审理的,经合议庭合议,层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即可将案件交由中级法院审理。
(三)受指定的中级法院,原则上应为案件较少的法院。
交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由⽴案庭登记后,将有关案卷移送相关中级法院⽴案庭。
⼆、关于提级管辖 (⼀)省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认为有必要由省法院审理的,可以提级审理。
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省法院审理并作出书⾯报请,省法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可以提级审理。
(⼆)下列案件,可以由省法院提级审理: 1.重⼤疑难或新类型案件,且在法律适⽤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2.案情复杂,社会影响⼤的案件,且下级法院难以排除外来⼲扰,不利于公正裁判的; 3.省法院认为应当提级审理的其他案件。
(三)省法院提级审理的案件,每年应控制在5件以内。
(四)省法院主动提级审理的,省法院相关审判庭应将书⾯意见送本院⽴案庭,⽴案庭审查后认为可以由本院审理的,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通知相关法院。
下级法院书⾯报请省法院审理的,报请意见由省法院⽴案庭负责审查,认为可以由本院审理的,⽴案庭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通知相关法院。
(五)省法院提级审理的案件,统⼀由省法院⽴案庭负责调卷、指定合议庭、承办⼈并纳⼊流程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06•【字号】粤高法发[2004]28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管辖,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2004年12月6日粤高法发[2004]2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争议标的金额的越来越大。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科学办公室各中院和基层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标的额,现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1999]39号)所确定的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原《通知》第一项确定的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修改为:1、广州、深圳、佛山市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金额调整为一千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
2、珠海、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调整为五百万元以下的案件。
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市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金额调整为三百万元以下的案件。
4、茂名市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金额调整为一百万元以下的案件。
5、其他中院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金额不变。
二、前一项调整所涉及的案件仅为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通知》其他规定仍然有效,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粤高法发[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2〕4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了进一步强化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就地解决纠纷,更科学合理地定位我省三级法院的审判功能,广东法院试行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新的级别管辖标准,现通知如下: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8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6000万元以下的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8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6000万元以上的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决定提级管辖或者同意移送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不受以上级别管辖标准的限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可以在受理后指定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民事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民事审判第一庭与第二庭案件管辖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民事诉讼管辖审判程序
【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6]1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04.10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民事审判第一庭与第二庭
案件管辖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6]1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民事审判第一庭与第二庭案件管辖范围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设有房地产及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庭的法院,要注意做好案件的归口报送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民事审判第一庭与第二庭案件管辖范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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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优化审判职权配置,规范案件审级管理,强化省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推动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省法院决定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的范围和业务指导工作,调整后具体分工如下:一、立案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运输类侵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其他物权纠纷、案外人撤销之诉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统筹协调指导再审审查工作。
二、民一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动产物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小额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三、民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商事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四、民三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五、民四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公益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六、审监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抗诉审查、抗诉再审、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起的再审、减刑假释案件。
七、立案一庭、四个刑事审判庭、行政庭现有分工不变,相应增加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
八、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分别由各业务庭管辖。
上述具体分工从2012年12月2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特此通知附件:1.立案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2.民一庭案由分类一览表3.民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一)4.民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二)5.民三庭案由分类一览表6.民四庭案由分类一览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附表一:立案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第一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十七、劳动争议169.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170、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171.福利待遇纠纷十八、人事争议172.人事争议(1)辞职争议(2)辞退争议(3)聘用合同争议第二部分运输类侵权及合同纠纷(部分)101.运输合同纠纷(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第三部分其他合同纠纷十、合同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8.赠与合同纠纷(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120、服务合同纠纷(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5)旅游合同纠纷(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121.演出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5.展览合同纠纷126.追偿权纠纷十一、不当得利纠纷128.不当得利纠纷十二、无因管理纠纷129.无因管理纠纷第四部分其他物权纠纷五、物权保护纠纷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33.返还原物纠纷34.排除妨害纠纷35.消除危险纠纷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37.恢复原状纠纷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43.遗失物返还纠纷44.漂流物返还纠纷45.埋藏物返还纠纷46.隐藏物返还纠纷48.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九、占有保护纠纷62.占有物返还纠纷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第五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部分)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371.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7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373.申请撤销宣告失踪374.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375.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376.申请宣告公民死亡377.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378.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379.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380、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81.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82.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383.申请认定財产无主384.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388.申请支付令新增案由1.案外人撤销之诉附表二:民一庭案由分类一览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纷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2.监护权纠纷23.探望权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第三部分不动产物权及合同纠纷(部分)四、不动产登记纠纷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六、所有权纠纷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纠纷(4)车库纠纷41.业主撤销权纠纷42.业主知情权纠纷47.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49.海域使用权纠纷50、探矿权纠纷51.釆矿权纠纷52.取水权纠纷53.养殖权纠纷54.捕捞权纠纷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58.地役权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釆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第四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三十、侵权责任纠纷341.监护人责任纠纷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349.产品责任纠纷(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2)建筑物、构筑物例塌损害责任纠纷(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第五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部分)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385.申请确定监护人386.申请变更监护人38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新增案由1.小额诉讼2.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原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附表三:民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一)第一部分传统商事合同纠纷74.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互易纠纷(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89.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质押合同纠纷93.定金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96.银行卡纠纷(1)借记卡纠纷(2)信用卡纠纷97.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9.承揽合同纠纷(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102.保管合同纠纷103.仓储合同纠纷104.委托合同纠纷(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107.居间合同纠纷108.补偿贸易纠纷109.借用合同纠纷110、典当纠纷111.合伙协议纠纷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13.彩票、奖券纠纷第二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228.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229.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230、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231.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232.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233.企业分立合同纠纷23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235.企业出售合同纠纷236.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37.企业兼并合同纠纷238.联营合同纠纷23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4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4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45.股东出资纠纷24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47.股东知情权纠纷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49.股权转让纠纷250、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51.公司设立纠纷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53.发起人责任纠纷25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259.公司合并纠纷260、公司分立纠纷261.公司减资纠纷262.公司增资纠纷263.公司解散纠纷264.申请公司清算265.清算责任纠纷266.上市公司收购纠纷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267.入伙纠纷268.退伙纠纷269.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270、申请破产清算271.申请破产重整272.申请破产和解273.请求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27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275.对外追收债权纠纷276.追收未缴出资纠纷277.追收抽逃出资纠纷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279.破产债权确认纠纷(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80、取回权纠纷(1)一般取回权纠纷(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281.破产抵销权纠纷282.别除权纠纷283.破产撤销权纠纷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285.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十四、证券纠纷286.证券权利确认纠纷(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3)国倩权利确认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287.证券交易合同纠纷(1)股票交易纠纷(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3)国债交易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288.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289.证券承销合同纠纷(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290、证券投资咨询纠纷291.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292.证券回购合同纠纷(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293.证券上市合同纠纷294.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295.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1)证券认购纠纷(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297.证券返还纠纷298.证券欺诈责任纠纷(1)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4)欺诈客户责任纠纷299.证券托管纠纷附表四:民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二)第三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300、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301.融资融券交易纠纷30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303.期货经纪合同纠纷304.期货透支交易纠纷305.期货强行平仓纠纷306.期货实物交割纠纷307.期货保证合约纠纷308.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309.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310、期货欺诈责任纠纷311.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312.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313.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二十六、信托纠纷314.民事信托纠纷315.营业信托纠纷316.公益信托纠纷二十七、保险纠纷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318.人身保险合同纠纷(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320、保险经纪合同纠纷321.保险代理合同纠纷322.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323.保险费纠纷二十八、票据纠纷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325.票据追索权纠纷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331.票据保证纠纷33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333.票据代理纠纷334.票据回购纠纷二十九、信用证纠纷335.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336.信用证开证纠纷337.信用证议付纠纷338.信用证欺诈纠纷339.信用证融资纠纷340、信用证转让纠纷第四部分其他物权纠纷八、担保物权纠纷59.抵押权纠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5)动产抵押权纠纷(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60、质权纠纷(1)动产质权纠纷(2)转质权纠纷(3)最高额质权纠纷(4)票据质权纠纷(5)债券质权纠纷(6)存单质权纠纷(7)仓单质权纠纷(8)提单质权纠纷(9)股权质权纠纷(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61.留置权纠纷第五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部分)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389.申请公示催告新增案由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附表五:民三庭案由分类一览表第一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30、著作权合同纠纷(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5)出版合同纠纷(6)表演合同纠纷(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1.商标合同纠纷(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132.专利合同纠纷(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133.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5.商业秘密合同纠纷(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6.技术合同纠纷(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著作权权属纠纷(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優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26)優害广播组织权纠纷(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商标权权属纠纷(2)侵害商标权纠纷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专利权权属纠纷(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第二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二)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150、发现权纠纷151.发明权纠纷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優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156.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157.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159.虚假宣传纠纷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163.有奖销售纠纷164.商业诋毁纠纷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166.垄断协议纠纷(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1)垄断定价纠纷(2)掠夺定价纠纷(3)拒绝交易纠纷(4)限定交易纠纷(5)捆绑交易纠纷(6)差别待遇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