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3.08.31
•【字号】粤高法明传〔2023〕323号
•【施行日期】2023.08.31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信访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群众来信“有信必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粤高法明传〔2023〕323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群众来信“有信必复”工作的通知》,要求自9月1日起按照《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要求,全面开展“有信必复”工作。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确保规定要求落实到位;严格做好来信答复,提升办信质效;加强分析研判,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提升;强化督导问责,压实办信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规程。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结合广东法院实际研究制定了《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并于近期下发执行,请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及时报省
法院立案庭。
三、切实落实联络员工作机制。全省各级法院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上下级法院日常办信联络工作,确保联络顺畅。如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需更换联络员的,要及时确定新的联络员并第一时间将名单报送上级法院。
四、定期开展通报督办工作。《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正式施行后,省法院将根据该规定有关要求,每月定期对各级法院办理群众来信情况进行汇总和通报,并对未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办结的,采取电话、发函、约谈等方式予以督办,保障“有信必复”工作落实见效。各中、基层法院要参照省法院做法对辖区法院和本院各部门办信工作定期开展通报督办工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
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2.12.20
•【字号】粤高法[2012]458号
•【施行日期】2012.12.2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
案件范围的通知
(粤高法〔2012〕458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优化审判职权配置,规范案件审级管理,强化省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推动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省法院决定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的范围和业务指导工作,调整后具体分工如下:
一、立案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运输类侵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其他物权纠纷、案外人撤销之诉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统筹协调指导再审审查工作。
二、民一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动产物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小额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三、民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商事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四、民三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五、民四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公益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3.10.17
•【字号】粤高法[2003]218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粤高法[2003]218号)
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东山区、深圳市南山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情况,现就指定广州市东山区、深圳市南山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属于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件,指定由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其他基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件仍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前款辖区范围内的案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的案
件。中级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前条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粤高法发[2004]2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配合《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现将该规则印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审判监督工作,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监督工作主要是依法审理再审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查审判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判质量监督与业务指导。
第三条审判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司法、依法纠错、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庭之间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
高级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部署、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具体部署、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二、再审案件审理
第五条审判监督庭审理下列再审案件:
(一)本院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
(二)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
(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四)下级法院报请再审的案件;
(五)罪犯因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第六条再审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进行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4.12.20
•【字号】粤高法发[2004]35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4]35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集中管辖制度,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我院在总结近三年来集中管辖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在2004年8月31日省法院召开的"全省法院进一步贯彻实施涉外民商事审判集中管辖制度"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会后又征求了各中级法院和省法院民一、民二、民三庭、立案庭的意见,结合各方面所提意见又再次对《意见》作了补充和完善。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认真总结,并及时向我院报告。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
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五类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在实施集中管辖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对这五类案件具体范围的理解不够准确。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集中管辖制度,现特对这五类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更名及职责调整等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更
名及职责调整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26
•【字号】粤高法〔2020〕126号
•【施行日期】2020.12.2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更名及职
责调整等事项的通知
粤高法〔2020〕12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省委编办《关于全省法院监察室更名及职责调整等事项的函》(粤机编办发〔2020〕414号),全省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及其职责等作如下调整:
一、将21个地级以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监察室更名为督察室,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本院审务督察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基层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对辖区基层法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落实上级法院规定、决定情况开展司法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在中级法院党组授权范围内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指导督促辖区基层法院开展党
风廉政建设。研究拟订两级法院督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承担中级法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将广州海事法院监察室更名为督察室,其主要职责是:开展审务督察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在本院党组授权范围内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督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研究拟订本院督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承担本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综合办公室(政治部)承担本院下列督察职责:开展审务督察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在本院党组授权范围内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督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研究拟订本院督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承担本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确定我省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确定我省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事项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02]22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的通知》、法[2002]103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法[2003]1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佛山市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和[2004]民四他字第15号《关于指定广东省江门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等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为提高涉外商事审判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将我省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东莞市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州、韶关、清远市的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资源审判庭等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资源审判庭等部门
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10.30
•【字号】粤高法〔2021〕107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资源审判庭等部门管辖案
件范围的通知
粤高法〔2021〕10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经省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对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等部门管辖案件范围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审理环境类、劳动争议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刑事案件,以及以生态环境厅(局)为被告的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
二、其他物权类纠纷、特殊程序类民事案件调整到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其
他合同类民事案件调整到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调整到审判监督第一庭审理。
三、各刑事审判庭不再审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刑事案件,行政审判庭不再审理以生态环境厅(局)为被告的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
四、上述调整涉及的案由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22年1月1日之前,各部门已经受理的案件,按照原管辖案件范围继续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案由调整清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30日附件
案由调整清单
一、环资庭保留案件(以民事案由规定2020版为标准)
(一)环境类
53.相邻关系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四级案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12.24
•【字号】粤司办〔2020〕235号
•【施行日期】2020.12.2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区矫正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
关于全面开展全省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化
联网的通知
粤司办〔2020〕2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开展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工作的意见》司办通〔2019〕101号)要求,根据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开展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省法院、省司法厅总结第一阶段(调查评估、交付执行)信息化联网在全省推广应用的工作经验,就第二阶段(执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矫正)联网需求调研、系统升级改造、数据对接联调、基础设施部署等工作开展论证并组织实施,现已基本完成。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智慧法院""智慧矫正"建设部署,按照"统筹规划、协同建设、试点先行、整体推进"的原则,开展全省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工作,通过广东法院新综合业务系统、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和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信息交换通道,实现调查评估、交付执行、执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矫正等业务环节执法办案、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网上办理,防止社区矫正对象漏管现象发生,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率。
广东省各级法院受案范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的通知
粤高法【2008】1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对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4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广东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8]28号2008年8月31日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现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区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除本通知第三条所涉案件外,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遵循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均衡、方便法院审理及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三、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三)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案件,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使争议金额降至200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四)在本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指定过程中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相关事项,按照省法院粤高法发[2007]18号《关于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部分案件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的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部分案件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的意见(试行)为发挥海事法院专业审判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结合我省海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下列案件指定广州海事法院管辖:
(一)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
(二)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水域纠纷案件;
(三)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
第二条海事行政案件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海事行政管
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及通海水域等
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包
括:
1.因不服海洋、海事、渔业、渔政等行政管理机关或者
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船舶、船
载货物、设施、设备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2.因不服海洋、海事、渔业、渔政等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渔业作业、渔业生产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因不服海洋、海事、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等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安全、交通安全、船舶安全、货物安全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4.因不服海洋、海事、渔业、渔政、环境资源保护等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环境、海洋资源、海洋环境资源开发与利用、海域使用与利用、港口及渔业生产作业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5.因不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及其辅助性工作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高法发[2001]2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1]25号2001年7月13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将于2001年8月1日起在我院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施行。现将本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各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各自的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院和下辖基层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移交管理办法。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
为确保案件的及时移送,提高诉讼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案件的移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向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时,对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案件,应当同时送达《上诉须知》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并作为送达必备的诉讼文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经当事人填写确认后应与送达回证同时交回。送达回证上须加盖法院的印章和注明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名称、件数、送达方式。各级法院也可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主文后增加一段“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裁定)确定的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正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12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工作,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委托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委托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股权评估、证券评估、工程造价、价格鉴证、知识产权鉴定、法医鉴定、文痕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破产清算、拍卖等类别。
第四条人民法院加强对外司法委托工作的管理监督,省法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司职司法委托工作;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或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司法委托工作。
第五条审判(执行)部门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凡遇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司法委托的,应当移送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对外委托,审判(执行)部门不得直接对外委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3〕2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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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
(2003年10月22日,粤高法发〔2003〕25号)
第一条为规范指定执行工作,完善指定执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法院可以对全省各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执行,各中级法院可以对所辖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执行。
下级法院可报请上级法院对其执行的案件指定执行。
指定法院应对被指定执行的案件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条指定执行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
第四条对有执行条件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指定执行:
(一)超过法定执行期限未执结的;
(二)在上级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执结的;
(三)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执行法院确有怠于执行、拖延执行情形,当事人申请指定执行的;
(四)因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干扰难以执行的;
(五)其他需要指定执行的案件。
对已指定执行的案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再次指定执行。
第五条指定执行应经执行合议庭讨论决定并报执行局长审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刑事审判第一、三、四
庭管辖区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2.12.04
•【字号】粤高法[2012]419号
•【施行日期】2012.12.2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审判组织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
区域的通知
(粤高法〔2012〕419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我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个刑事审判庭职责分工的通知》(粤高法〔2006〕400号)第三条的规定,我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调整。我院已根据该规定在2008、2010年底进行过相关调整,至今即将满两年。经院领导同意,现将我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再次调整的决定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个刑事审判庭职责分工的通知》(粵高法〔2006〕400号)所确定的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与刑事审判第二庭职责分工不变。
二、从2012年12月21日起,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调整如下:
1.刑事审判第一庭管辖广州、佛山、韶关、清远、肇庆、中山的相关刑事案件。
2.刑事审判第三庭管辖深圳、珠海、惠州、河源、梅州、汕尾、汕头、潮州、江门的相关刑事案件。
3.刑事审判第四庭管辖东莞、阳江、茂名、湛江、铁路、云浮、揭阳及全省少年审判的相关刑事案件。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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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
围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优化审判职权配置,规范案件审级管理,强化省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推动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省法院决定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的范围和业务指导工作,调整后具体分工如下:
一、立案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运输类侵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其他物权纠纷、案外人撤销之诉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统筹协调指导再审审查工作。
二、民一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动产物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小额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三、民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商事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四、民三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五、民四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公益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六、审监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抗诉审查、抗诉再审、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起的再审、减刑假释案件。
七、立案一庭、四个刑事审判庭、行政庭现有分工不变,相应增加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
八、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分别由各业务庭管辖。
上述具体分工从2012年12月2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特此通知
附件:1.立案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2.民一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3.民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一)
4.民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二)
5.民三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6.民四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附表一:
立案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第一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9.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7)竞业限制纠纷
170、社会保险纠纷
(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171.福利待遇纠纷
十八、人事争议
172.人事争议
(1)辞职争议
(2)辞退争议
(3)聘用合同争议
第二部分运输类侵权及合同纠纷(部分)
101.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第三部分其他合同纠纷
十、合同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20、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21.演出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