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条
二十一条
日本攻占青岛的报道 日本宣战之后,立即准备出兵山东。日军不顾中国政府在山东划定的“中立区”,9月 2 日 在 龙 口 强 行 登 陆 , 并 背 弃 了 自 己 原 来 提 出 的 “ 县 划 界 ” 的 要 求 , 挥 师 西 进 。 最 后 , 于 11 月 7 日 攻 陷 青 岛 , 占 据 了胶州湾租借地和胶济路全线。
二十一条
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
01 历史背景
03 条约内容
目录
02 签订过程 04 各方反应
05 条约废除
07 历史评价
目录
06 历史影响 08 历史纪念
二十一条,又做“廿一条”(日语:対華21か条要求),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 1915年1月18日由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当面向袁世凯提出。
至于满蒙权益部分,除袁世凯制定种种法令限制外,东北地方当局张作霖也进行了有力的抵制。张作霖不肯 执行满蒙条约,通过省长或县知事下达了一系列排日法令,使商租、杂居始终成为悬案。日本对张氏之漠视日本 在满蒙条约上之利益,称其“违反条约”,或“漠视条约”,无法容忍。张学良接掌东三省后,延续张作霖之政 策,除建筑满铁并行线外,屡颁禁止租售土地予外国人之命令与办法,尤其加强对韩人的取缔。
“二十一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这对中国有什么影响?
“二十一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这对中国有什么影响?“二十一条”是指1915年1月18日中日签订的《中日21条秘密
协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清退在中国东北的德、俄势力:日本要求中国清退在中国
东北的德、俄势力,以确保自己在该地区的利益。
2.日本特权和经济要求:日本要求在中国的各种特权,如租
借权、控制铁路等,并要求中国向日本提供经济上的优惠,如贷款和让利。
3.接受日本的军事顾问:日本要求中国接受日本的军事顾问,
并让其对中国军队进行指导和改革。
4.日本对中国外交的干涉:日本要求中国在对外交涉中征求
其意见,以及在对外签订协定和条约时先行征求日本的同
意。
5.日本通过“九一八事变”的默许:日本默许中国北洋政府向
日本割让中国东北的权益。
《二十一条》对中国的影响是深远的:
1.土地割让和领土占领:大连、旅顺及其周边地区被割让给
日本,东三省的主权丧失,中国领土完整受到严重损害。
2.经济和政治控制:日本通过特权和经济要求,获得对中国
的福利和控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决策产生了重大
影响。
3.军事干涉和军事顾问:日本通过军事干涉和派遣军事顾问,
对中国军队进行改革和指导,加强了日本在中国的军事控制。
4.日本对中国外交的影响:日本要求中国在外交事务中征求
其同意,限制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自主性,使中国在外交上受制于日本。
综上所述,虽然“二十一条”是一份秘密协定,但其内容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利益,对中国的领土完整、经济发展、政治决策和国际地位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这也加深了中国人民对外国侵略的反抗意识,并成为中国内外政治斗争和民族抗争的重要因素之一。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对于婚姻关系中产生的共
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应当共同管理和使用。这一条款的制定,旨在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财产的公平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尊重彼此的财产权益,共同
管理夫妻间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通过共同财产进行合作,实现家庭的稳定和谐发展。
在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共同财产的含义
夫妻间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无论以谁的名义登记,在法
律上均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夫妻共同经营的工商企业、农牧渔业和其他经营性财产;
•夫妻共同购置的不动产(如房产);
•夫妻共同存款和投资所得;
•夫妻共同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
•夫妻共同购买的汽车、家具等动产等。
2. 管理与使用原则
夫妻在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1 共同管理原则
夫妻间共同财产的管理应当由双方共同商议决定,一起参与决策和进行管理。
双方应当坚持开放、坦诚的态度,共同协商、制定和执行管理方案。
2.2 共同使用原则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共同使用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使用
范围、方式和时间等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并充分尊重对方的意见和需求。
2.3 公平合理原则
在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财
产事务。一方不得侵占另一方的财产,不得单方面擅自支配共同财产。
3. 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处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的内容是在劳动者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会⾃动终⽌,这种情况下终⽌劳动合同的,员⼯也不能让公司⽀付补偿⾦。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怎么计算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资⾼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的,向其⽀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平均⼯资三倍的数额⽀付,向其⽀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不超过⼗⼆年。
3、这⾥所称⽉⼯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前⼗⼆个⽉的平均⼯资。
4、⽤⼈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倍向劳动者⽀付赔偿⾦。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员⼯参加基本养⽼保险满15年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养⽼保险待遇,其实除了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这种情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意外事故去世的,劳动合同也会⾃动终⽌。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交通安全法第21条
交通安全法第21条
交通安全法第21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的精神状态和生理状况要
求的法律规定,它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该条款的内
容涉及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的要求和限制,以下是对该条款内
容的详细介绍:
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保
持精神状态良好,不得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其他影响
安全驾驶的药物。这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驾驶
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首先,该条款要求驾驶人保持精神状态良好。这是指驾驶人在驾驶
过程中应该保持清醒、警觉的状态,确保能够及时、正确地做出驾驶
决策。精神状态不好可能导致驾驶人反应迟钝、注意力不集中,从而
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其次,该条款明确规定驾驶人不得饮酒。酒后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
通违法行为,不仅对驾驶人自身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还可能危及其他
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对于驾驶人来说,酒后绝对是禁止的,任何时候都不能酒后驾车。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驾驶人不得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其他影
响安全驾驶的药物。这是因为某些药物会影响人的神经系统和认知能力,可能降低驾驶人的反应速度和判断能力,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因此,在服用任何药物时,驾驶人应该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
咨询医生或药师是否影响驾驶安全。
总的来说,交通安全法第21条的规定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要求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生理状况。这是为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护驾驶人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作为驾驶人,我们要时刻牢记这些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驾驶,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只有每个人都承担起交通安全的责任,我们的出行才能更加安全,道路交通才能更加有序。
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Only when you can control your emotions can you control your life, because people who are dragged down by their own emotions are the most helpless and helpl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由于日常生活当中的民事纠纷多种多样,因此我国制定的民法总则的法条是非常详细的。在法院审理具体的民事纠纷的时候,才会在民法总则当中寻找相应的法条来进行处理,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针对民事行为能力是有着一定规定的。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由于日常生活当中的民事纠纷多种多样,因此我国制定的民法总则的法条是非常详细的。在法院审理具体的民事纠纷的时候,才会在民法总则当中寻找相应的法条来进行处理,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针对民事行为能力是有着一定规定的。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最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认定?
所谓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时间
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时间
21条不平等条约是因为袁世凯而直接签约的,那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时间是什么时候签订的呢?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时间,欢迎大家阅读。
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时间
1915年5月9日
1914年正式当上大总统的袁世凯通过制定《中华民国约法》(俗称“新约法”),独揽了国家宣战、讲和及订立条约之全部外交大权。同年欧战爆发,欧洲各国几乎全体加入战争漩涡,中国政府也于同年8月6日宣告中立,日本则乘机攫夺德国在中国之势力,于8月15日向德国发出最后通牒,并以根据日英同盟为辞,通知中国政府:一、德国舰队在日本中国海洋方面者,速即解除武装;二、德国政府将胶州湾租借地全部,以还付中国之目的,于1914年9月15日以前,无偿、无条件交付与日本;三、以上两项,德国于1914年8月23日正午尚无完全承认之答复,则日本执必要之行动。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的秘密条款。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袁世凯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民四条约》。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安全生产法21条
安全生产法21条
第一条: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安全。
第二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安全。
第八条:爆炸物品企业应建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建立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矿山生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提前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企业应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鼓励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
第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外部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外部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火灾危险场所应建立火灾预防和控制制度,确保火灾的预防和扑灭。
第二十一条:对于安全生产法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班风学风21条
1.
班风: 自律、自强、团结、互助
学风:认真对待每件事,努力学好每门学科
2.
班风:求诚、求勤、勇于创新
学风:树立模范,能者先行
3.
班风:点点滴滴学做人,时时刻刻取进步。
学风:不要去想如何成为天才,不要去想如何变得聪明,唯有相信勤奋、毅力和决心才是创造天才和聪明的阶梯。
4.
班风:敬、静、净、竞、进
学风:团结合作,竞争超越
5.
班风:遵章守纪 积极进取 共耻共辱
学风:勤学上进 互相超越 永不放弃
6.
班风: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
学风:我要学、我能学、我会学。
7.
班风:自律、自信、自觉、自强
学风:乐学、善思、好问、求实
8.
班风:勤能补拙,集思进取
学风:勤学好问
9.
班风:守纪、团结、拼搏
学风:能独立、会协作、肯助人、敢竞争
10.
班风:自觉、自律、自信、自强
学风:勤学、乐学、善学;多问、多思、多练 11.
班风:自律 自信 自觉 自强
学风:信心无畏 恒心无敌 青春无悔
12.
班风:勤奋乐学 团结拼搏
学风:我努力,我进步,我自信,我成功。
13.
班风:敬 静 净 竞
学风:乐学 善思 好问 进取
14.
班风:自律 自信 自觉 自强
学风:勤学上进 互相超越 永不放弃
15.
班风:好学守纪 文明团结
学风:乐学惜时 奋进不止
16.
班风:积极进取 团结合作
学风:自信、自立、自爱、自强
17.
班风:团结协作、永争第一
学风:勤学好问、互相超越、永不放弃 18.
班风:尊重 信任 理解 团结
学风:勤学上进 相互超越 永不放弃 19.
班风:团结进取 拼搏创新
学风:认真扎实、持之以恒、全力以赴 20.
班风:诚实团结,共同进步
安全生产法21条
安全生产法21条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企业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该法共有21条,以下是对其中几条的简要
说明。
第一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法治化。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能。
第八条:安全生产要依法进行,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施工和违章作业。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以下追究责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可以所属职务降低一级或者撤职,可以降低或者取消岗位等级,可以辞退。
第十条:责任事故调查组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论应当准确客观。
第十一条: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堵截事故发展,确保人员安全和环境安全。
以上仅是对安全生产法21条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简要的说明,这些条款的实施对于保障企业和公民的安全至关重要。通过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我们可以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
2023年新社会保险经办21、22条政策解读
2023年新社会保险经办21、22条政策解读根据您的问题,2023年新社会保险经办条款中的第21和22条政策将会被解读。下面将为您详细解答。
21条政策解读:
2023年新社会保险经办条款的第21条政策主要涉及社会保险在退休金计算上的一些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根据这一政策,将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主要考虑参保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这一调整将使退休人员享受到更加公平和合理的养老金待遇。
2.考虑工作年限对退休金的影响:新政策将更加注重参保人的工作年限对退休金的影响。参保人工作年限越长,其退休金将会更高。这样的调整将鼓励人们更长时间地参与工作,以增加自己的退休金待遇。
3.鼓励延迟退休:根据新政策,如果参保人选择延迟退休,其退
休金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加。这一政策将鼓励人们在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后继续工作,以增加养老金的积累。
4.考虑就业对退休金的影响:新政策中还考虑了参保人在退休前
的就业情况。如果参保人在退休前继续工作,其退休金将会相应增加。这一政策将鼓励人们在退休前积极就业,以增加退休金收入。
22条政策解读:
2023年新社会保险经办条款的第22条政策主要涉及社会保险领域的另一项重要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调整医疗保险费率:根据这一政策,将对医疗保险的费率进行
调整。具体调整范围和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这一调整旨在
确保医疗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平衡性。
2.扩大医保范围:新政策将扩大医保范围,将更多的医疗项目纳
入医保支付范围。这将使参保人在享受医保待遇方面拥有更多的选择
21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1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1条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独占中国的秘密条款。1915年1月18日由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当面向袁世凯提出。
共有5号,分为21条。主要内容:(1)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全部权益,并加以扩大;(2)延长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的期限为九十九年,并承认日本在“南满”及内蒙古东部的特权;(3)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4)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得租借或割让给他国;(5)中国政府须聘用日人为政治、财政、军事顾问,中国警政及兵工厂由中日合办,日本在武昌与九江、南昌间及南昌与杭州、潮州间有修筑铁路权,在福建有投资筑路和开矿的优先权。
安全生产法第21条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21条释义
你知道安全生产法的第21条是什么吗?下面就让店铺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一)危险性较大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其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自主决定。但是,安全生产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政府需要进行管理和干预。安全生产的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具体管、具体负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在内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上对安全生产工作予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分析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因此,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方面的义务,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十分必要。
二十一条(精)
日本强加中国的“二十一条”主要内容(1)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加以扩大;
(2)延长租借旅顺、大连及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为九十九年,并承认日本在南满及内蒙东部的土地租借权或所有权,以及居住权、工商经营权,建筑铁路和开采矿山的独占权;
(3)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4)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得租借或割让给他国;
(5)中国中央政府须聘日人为政治、军事、财政顾问,中国警政由中日合办,军械半数以上应采自日本或设立中日合办的军械厂,允许给日本建造湖北、江西、广东之间重要铁路权以及日本在福建投资、筑路、开矿的优先权。
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1)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21条
安全生产法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律共有21条,以下是对其中的21条进行详细析述。
第一条: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明确了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
第二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目标,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强调了安全生产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强调了安全生产的原则,包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追究责任等。
第六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包括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等。
第八条: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强调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包括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安全控制措施的采取等。
第十条: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档案等。
第十一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工作,要求及时报告事故,深入调查原因。
第十二条:要求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措施,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等。
第十四条: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披露安全生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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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1月18日,日本公使日置益向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直接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并要求中国绝对保密。1至4月,袁一面命外交部同日本谈判,一方面暗中逐步泄露内容,希望获得英美支持抗衡日本。中国的谈判代表多次拒绝要求中的部份内容,迫使日本作出让步。中国国内亦出现反日情绪。日本则以武力威胁中国。至5月7日,日本政府向中国发出最后通牒,限令于9日前答复。最终袁世凯政府在5月9日晚上11时接受二十一条中一至四号的要求,并于5月25日完成签字。5月9日被全国教育联合会定为国耻日,称“五九国耻”。
条约内容
条约共五号,二十一款:
第一号,关于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特权,共四款:
日本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力利益让与等项处分,中国政府概行承认。
凡山东省内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
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中国政府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
第二号,关于“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共七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日本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营造商工业应用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须要土地之租借权和所有权。
日本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各项生意。
中国政府允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臣民。
中国政府如准许他国在南满洲及东部蒙古建造铁路或以该地区课税作抵押他国借款时,应先经日本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商议。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限。
第三号,关于汉冶萍公司,共二款:
俟将来机会相当,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未经日本政府之同意,所有该公司一切权力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第四号,关于“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一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共七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该条袁世凯未直接同意,由段祺瑞执政时通过)。
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内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全面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日中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之铁路,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各铁路之建筑权,许与日本国。
福建省内筹办铁路、开矿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时,先向日本协商。允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