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的检察监督途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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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复核维持仍不服,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复核维持仍不服,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复核维持仍不服,怎么办?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我们的交警部门要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意味着赔偿方是哪一方或者赔偿多少的问题,那么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复核维持仍不服,怎么办?呢?下面就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及复核都不服,此时该怎么办呢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难免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出现错判的可能,对于错误的认定就要有一个纠正的渠道。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下面介绍以下各个阶段救济途径。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来做出的,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二)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后诉讼之前,交管部门有内部纠正的义务。

1、申请监督。

1)申请督察部门督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2)申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

《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六十二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浅谈检察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刑事审查

浅谈检察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刑事审查

浅谈检察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刑事审查作者:孙燕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加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方法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认定;方法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刑事审查一直是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本文从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检察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审查的意义以及刑事审查的方法等层面做简单阐述。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方面依据基础性证据确定事故的基本事实,既对事故事实予以认定;另一方面依据各行为人在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另外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上说,交通肇事罪均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事故中承担至少同等以上责任才能认定犯罪。

因此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责任的认定、罪与非罪的认定,是交通肇事罪案件中最重要的刑事诉讼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被认定为刑事诉讼的刑事证据,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归属于刑事诉讼哪一类证据,目前尚无定论。

多数的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专业人员,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客观情况,运用其具有的交通安全专门知识,对交通事故的性质及各方责任的大小做出的分析判断,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交通事故案件发生的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等各种专门性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起着对专业问题的鉴定作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证据类别上应该属于鉴定结论。

二、检察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审查的意义(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刑事审查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审查起诉职权时,应依法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在综合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执法方案中,监督实施方案被视为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监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关系到交通运输行业的规范管理和公平竞争,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我将深入探讨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以期更好地了解其深度和广度。

一、监督目标和重点在交通运输领域的监督实施方案中,首先需要明确监督的目标和重点。

监督的目标主要是保障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而监督的重点则是针对交通违法行为、非法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等方面展开监督。

这些重点领域涉及到交通运输领域的核心问题,因此对于监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督方式和手段在监督实施方案中,监督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关键的部分。

监督方式可以包括定期检查、突击执法、案件查处等多种形式,而监督手段则可以涵盖执法人员、科技设备、行政执法车辆等多种资源。

为了加强监督实施方案的执行力度,还可以采取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加强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

这些方式和手段的选择和执行,直接影响到监督的全面性和深度性,因此需要在监督实施方案中进行详细规划和说明。

三、监督对象和范围监督对象和范围是监督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

监督对象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企业、驾驶员、交通设施等多方面,监督范围则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城市公共交通、铁路运输、水路运输等多种交通方式。

对监督对象和范围的明确定义和界定,有助于监督实施方案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监督效果评估监督实施方案的最终目的在于达到监督效果。

进行监督效果的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

监督效果评估可以从事故减少、违法行为减少、市场秩序良好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

只有通过对监督效果的及时评估,才能不断完善和提高监督实施方案的执行水平。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的深度和广度。

在实际的监督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监督目标和重点的重要性,合理选择和运用监督方式和手段,明确监督对象和范围,并且不断进行监督效果的评估。

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运输的快速增长,交通管理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交通运输领域涉及的各个方面繁多复杂,行政执法难免出现问题和漏洞。

为了确保公正、规范和高效的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1. 监督实施方案背景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解决交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在此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现象,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大、力度不够触及痛点,导致交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有必要制定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通过加强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2. 监督实施方案内容在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中,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设立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监督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自身的体制和机制,确保监督工作能够有效开展和落实。

2.2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执法人员是交通管理中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在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中,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不当行为,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3 规范执法程序: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程序。

在实施方案中应明确执法程序的要求,包括执法依据的合法性、证据收集的合规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等。

应设立监督机制,对违反执法程序的行为进行惩处和整改。

2.4 提高执法效能:交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效能不高。

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中,应明确执法行为对交通管理的效果要求,包括有效打击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流畅性和减少交通事故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查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越来越发达。

交通事故是现代社会时有发生的社会事故之一。

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查呢?以下内容均为收集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询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以下内容能为您心中的疑惑找到答案。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查(一)网上无法查询。

(二)交警部门作出事故的责任认定后,会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当然,也可以直接打电话或到当地交警部门具体查询。

因为现在事故认定书还没有联网,所以网上一般查不到,但是具体办案的警察会给双方送达,到时候事故双方都会有一份,如若丢失,还可以到原机关补一份。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事责任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一)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道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道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道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一、背景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为了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相关部门出台了道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系统介绍和分析。

二、制度概述1. 目的道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范围该制度适用于道路交通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3. 监督检查内容(1)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车辆的行驶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等相关证件的检查;(2)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安全设备的完好性、超载超速等行为的检查;(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等的检查;(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检查;(5)其他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必要检查。

4. 监管措施(1)对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进行相应的整改;(2)对于态度恶劣、经常违法违规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采取列入黑名单、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3)对于规范经营、重视安全的企业,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支持。

5. 监督机构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道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实地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制度的意义和作用1. 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通过制定和实施道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能够发现并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

2. 促进道路交通行业的良性发展该制度规范了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强化了对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了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促进道路交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 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监督检查制度能够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4. 增强社会安全感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doc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doc

龙源期刊网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作者:王敏丁海棠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5期[案情]袁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路行驶时,因对道路情况观察疏忽而撞到潘某,造成小型普通客车受损、潘某受伤,后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袁某在事故现场拨打了120救助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在120救护车来了之后,协助救护人员一起将伤者送上了救护车,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而当其得知被害人死亡,未等交警到达,便无故离开现场。

次日上午7时许,袁某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并称其离开现场的原因是害怕遭受被害人亲友殴打。

经认定,袁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

本案争议焦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速解] 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首先,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备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要件。

其次,袁某在交警部门首次处理前,即在交警部门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审讯、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处理措施前,离开事故现场,具备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要件。

再次,袁某离开事故现场后,家人、交警均与其失去联系,次日才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且非因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将被害人送去医院,也非因为“立即投案”去往交警部门的途中,其逃离了事故发生现场和与事故具有紧密联系的场所,具备交通肇事逃逸的空间要件。

最后,袁某称其离开现场的原因是被害人亲属的报复殴打,实践中不排除存在这种可能性,同时实践中也很难判定其逃跑动机。

本案中袁某并未被殴打或者面临被殴打的实际危险,其逃离事故现场后并未立即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且无证人或其它证据证明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或证明其确实害怕遭受被害人亲属殴打,另外若其辩称成立,其离开现场后应是立即去公安交管部门,而不是次日上午才前往,因此,袁某离开现场的主观目的应推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具备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要件。

交通事故认定的检察监督途径

交通事故认定的检察监督途径

认 定 王 某 、 某 在 本 次 事 故 中 负 同等 责 任 , 某 、 某 贺 贺 薛
亲属 不服 均 向上 级提 出复核 申请 .上 级 交 警 支 队 维持
有 : 安机 关 及 其 上级 交 警 部 门 的 监督 , 民法 院 的 审 公 人 查 , 府各 级 监 察 机关 的监 督 , 闻媒 体 及 社 会 各 界 和 政 新
事 故 受 害人 家属 、 某等 提 出重 新认 定 申请 , 级 交 警 张 上
支队 维持 该 责 任认 定 书[ 。
【 例 3 王 某 驾 驶 挂 车 左 行 躲 避 对 向 贺 某 的 逆 行 案 】
轿 车 时 . 生碰 撞 致 贺 某及 乘 车 人 薛 某 死亡 。 警 大 队 发 交
罪 , 处付 某刑 罚 , 判 并判 赔 死 者周 某 大部 分 经 济损 失_。 1 _
【 例 2 陈某 驾 驶 小客 车 ( 载 四人 ) 行 躲 避 对 案 】 超 左
公 安 交通 管 理部 门有 权做 出 。 故 认 定 书一 经 做 出 , 事 直 接关 系 到肇 事者 是否 构成 犯 罪 和应 否 承担 刑事 、 民事 责 任 , 是 人 民法 院定 罪量 刑 和 确 定损 害赔偿 的依 据 。l 也 4 《 道路 交 通 安 全法 》 消 了对 交 通事 故 认 定 的 行政 复 议 取 程序 , 也不 能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行 政诉 讼 . 践 中对错 误 实 的事 故认 定 无 法 通 过外 部 途 径 监督 纠正 .使 交 通事 故 认 定 成 为公 众 关 注 的焦 点 , 引起 社会 各 界 的 强烈 质 疑 。
研究 . 出交通 事 故 认 定 的检 察 监 督 机 制 , 提 以期 促 进 交
能起 到 现 实 的作 用 。 “ 但 内部 监 督 不可 避 免 地 具 有 弹性

从刑事责任角度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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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责任角度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者:马宁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8期一句话导读本文通过实例提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二者之间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建议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囊括到一般证据范围内,适用证据采信制度,司法机关对刑事责任认定不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提出质疑,要求交警部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重新认定。

[基本案情]2008年2月某日夜晚21时许,长春市某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当时现场街道一侧有路灯,被害人身穿黑色夹克,蓝色牛仔裤,刚喝完酒横穿马路回家,此时一辆私家车经过此路段,司机孟某酒后驾车,车右前侧将被害人剐倒,孟某与同车朋友一起下车查看被害人后逃逸,据孟某事后辩称,被害人说自己喝多了,没事儿,让孟某离开的;被害人倒在路中央,几分钟后,苑某驾驶出租车经过此路段,从被害人身上开过,未停车而直接离去;几分钟后,唐某驾驶另一辆出租车也经过此路段,距离被害人约十米处发现被害人,刹车不及,汽车前轮从被害人身上轧过后将车停住,唐某下车将被害人拖出后逃逸。

后经路人发现报警并拨打120急救,当交警与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被害人已经死亡。

但据路人证实,当唐某,即第三肇事司机离开后,急救人员到来前被害人尚有呼吸。

经法医鉴定,无法确定被害人致死原因系何人所为。

根据以上事实,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孟某负主要责任,苑某、唐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从该起事故的整个过程来看,第一肇事司机将被害人剐倒后,为了逃避责任,不顾被害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而逃离现场,是整个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交警部门据此认定第一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第二、三肇事司机相对承担次要责任。

但是从被害人致死原因来看,第一肇事司机的行为很可能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因为第二、三辆车从被害人身上轧过后,被害人尚有生命迹象,而法医又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因此只能认定被害人的死亡是一个综合原因的结果。

禁止双重评价视域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定案的关系审查.doc

禁止双重评价视域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定案的关系审查.doc

禁止双重评价视域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定案的关系审查作者:孙道萃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8期[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中联”某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正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市某路口西,在信号灯变成绿色时,李某启动向西行驶,恰有被害人黄某骑着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南方向快速驶来,李某所驾的车辆正好碾扎黄某,造成黄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继续前行数十米停车,然后又向后观望,之后驾车驶离现场。

回到工地后,李某仍继续检查了车辆。

案发后被查获。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因逃逸而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虽有过错但承担次要责任。

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具有逃逸情节,分歧意见很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系意外事件。

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张某事后逃逸,负有主要责任。

但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合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不应该认定其逃逸情节,不应加重处罚。

理由为:交通管路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是以逃逸作为认定张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在刑事司法范畴再次认定其属于交通肇事罪的逃逸,属于双重评价,审查起诉阶段应该禁止。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对张某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定其具有逃逸情节,并且不存在对逃逸行为的双重评价问题。

对于交通管路部门根据李某具有逃逸行为而认定为负主要责任,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同时评价逃逸行为,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可取,即李某首先成立交通肇事罪,并且具有逃逸的行为。

但是,考虑到被害人有违法交通法规这一事实,检察机关应在量刑建议上予以说明,具体理由如下: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作者简介 : 裴翠屏 (9 4一)女 , 16 , 山西大学法律 职业学院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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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期
裴翠屏 : 交通 事故认 定书作为证据存在 的问题 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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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 安机 关 的限制 。如 果 该 责 任 认定 错 误 , 在 审 或 查起诉 阶段请 求检 察 院予 以纠 正 , 在 审 判 阶 段举 或 证反驳 , 过 质 证 后 , 官 对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有 异 议 经 法 的 , 以将 交 通事故 案件调 查 材料 正本 调卷 , 可 由法 院 纠正 后 , 能 释放 责 任 人 。其后 果 一 是 当事 人 被 先 才 期 关押 , 是 当事人 被无 辜追 诉 , 二 三是 造成 司法 资源
1被认 定 负 全 部 事 故 责 任 的 一 方 无 法 得 到 救 .
故责任认定书不服 , 以申请 上一级公安交警部 门 可
进行重 新认定 , 者 向人 民法 院 提起 行 政 诉讼 来 获 或
济。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 , 如果 当事人被
认定 负事 故 的全部 责 任 的话 , 对 交 通 事 故认 定 书 他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存在的问题
国家 机关 提 出 申诉 、 控告 或者 检举 的权 利 , 于公 民 对 的申诉 、 告 或 者 检举 , 关 国家 机 关 必 须 查 清 事 控 有 实, 负责处 理” 也 不利 于 及 时保 护 当事 人 的 合法 权 , 益 。交通 事故 认定 书作 为证据 存 在 的问题 主要表 现
得救济 。但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后 , 交通事故 认定书被当作处理交通事故 的证据使用, 当事人对 它不服 反而没有 了直 接 的救 济 途 径 , 只能 在 就赔 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9.27•【文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健全法律监督方式的要求,发挥类案监督在统一法律适用、增强精准监督质效方面的优势,现将涉公民代理类案监督案等4件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27日1.涉公民代理类案监督案【关键词】公民代理社会治理类案检察建议【类案问题】2021年1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依托“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对柯桥区法院历年来的民事裁判文书进行文本解构,通过提取每份裁判文书中的委托代理人相关信息,筛选出涉公民代理的案件,再以相关公民代理人的姓名为关键词,针对性检索出每个公民代理人代理的民事案件,发现2008年至2020年期间,有24人在柯桥区法院以公民代理人身份接受委托代理了2065件民事案件。

随后,柯桥区检察院对2015年至2020年的案件进行抽样分析,共抽取了130件案件进行逐案评查。

经评查发现,公民代理案件分别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存在未向法院提交或未规范提交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由非近亲属担任公民代理人的问题。

二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存在未向法院提交或未规范提交证明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伪造劳动合同规避法院审查的问题。

三是有关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存在无推荐材料或未向法院提交规范的推荐材料、推荐主体不适格,伪造当事人与代理人系同事关系等问题。

同时,经对比审查三类公民代理案件,发现柯桥区法院未按照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对公民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审查不规范不统一及公民代理人职业化倾向明显等共性问题。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检验有哪些方法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检验有哪些方法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检验有哪些方法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指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留下的各种物证进行检验,推断事故的发生经过和责任的归属。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科学,主要依靠物理学、力学、材料学、数学和图像处理技术等多个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和实践。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用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方法。

1.痕迹测量法: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留下的痕迹进行测量,如刹车痕迹、车辆碰撞点位置等,以推断事故经过和车辆的相对位置和速度等信息。

2.惯性特征分析法:通过对交通事故前后车辆的运动特点进行分析,如车辆的加速度、减速度、角加速度等,以判断事故是否存在急刹车、碰撞等现象。

3.撞击角度和示意图法: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的撞击角度进行测量和分析,以及制作交通事故示意图,以推断车辆的行驶方向、碰撞点和角度等。

4.轨迹再现法:通过对现场痕迹进行拍照或录像,并进行处理和分析,以还原事故发生前的各种痕迹和车辆的运动轨迹。

5.物证比对法: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留下的物证进行比对,如车辆碎片、划痕等,以确定事故车辆的类型和责任。

6.角度分析法: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的撞击点、转向角度等进行分析,以推断车辆的行驶方向和撞击方式等。

7.鸟瞰分析法: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鸟瞰分析,即从高处或远处观察事故现场,以获取全局观念,帮助推断事故的发生经过。

8.综合分析法:将以上的各种方法进行综合分析,结合证据和相关规定进行推断和判断,形成综合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结论。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方法都需要有经验丰富的交通事故鉴定专家进行操作和判断。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一门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对交通法律法规和物理学等相关知识有深入了解,并结合现场勘查、调查问询等方式进行痕迹的获取和分析,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交通肇事罪不起诉的案例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交通肇事罪不起诉的案例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交通肇事罪不起诉的案例摘要:一、引言二、案例基本情况1.事件经过2.司法鉴定结果3.刑事责任认定三、不起诉的原因1.法律法规依据2.情节轻微3.社会危害性较小四、案例启示1.交通安全意识的重要性2.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态度3.司法实践中的人性化考量五、结语正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也呈现高发态势。

在这样的背景下,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不起诉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这起案例,分析其基本情况、不起诉的原因以及带给我们的启示。

二、案例基本情况1.事件经过2021年8月,驾驶员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禹州市区道路上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上两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报警并积极参与救援,伤者得到及时救治。

2.司法鉴定结果经司法鉴定,张某驾驶的车辆存在超速行驶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同时,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正确的应急措施,无故意逃避责任的行为。

3.刑事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鉴于其悔罪态度诚恳,且事故后果较为轻微,有关部门依法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三、不起诉的原因1.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存在超速行为,但事故后果相对较轻,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标准。

2.情节轻微鉴于张某事故后的悔罪表现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可以不起诉。

3.社会危害性较小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相较于其他严重交通事故,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不起诉有利于张某回归社会,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四、案例启示1.交通安全意识的重要性本案提醒我们,交通安全意识至关重要。

检例第146号:卢某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检例第146号:卢某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检例第146号:卢某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吊销许可证件•【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0.05.21裁判规则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可以采取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监督纠正个案的同时,推动有关机关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正文检例第146号:卢某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6号)【关键词】行政检察类案监督定罪量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抗诉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基本案情】2013年5月1日21时许,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碰撞路边行人吴某珍,致其轻微伤。

经鉴定,卢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5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某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市交警支队某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卢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的行为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该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已生效,300元罚款已折抵)。

此后,市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卢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卢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以其持有的小型汽车驾驶证与涉案交通事故无关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市交警支队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卢某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某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因醉酒无证驾驶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又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监督法的七种方法

监督法的七种方法

监督法是规范和保障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其七种方法包括:1. 听取汇报:监督机关可以通过听取被监督部门的工作汇报,了解其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 查阅资料:监督机关可以通过查阅被监督部门的相关资料,如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了解其工作情况和工作效果,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 实地考察:监督机关可以通过实地考察被监督部门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情况,了解其工作进度和工作效果,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 民主评议:可以通过对群众的调查问卷、座谈会、网上评议等方式,了解被监督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效果,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 专项检查:可以对被监督部门的某个方面或某个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深入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6. 督促整改:对于发现的问题,监督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监督部门进行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7.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监督规定或者拒不整改问题的部门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以保证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以上七种方法各有特点,相互补充,可以全面了解被监督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些方法,以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运用这些方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尊重被监督部门的自主权和独立性,不得干涉其正常工作,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2. 应当注重与被监督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工作。

3. 应当注重与其他监督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

4. 应当注重对监督工作的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水平。

总之,监督法七种方法的运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注重实效性和针对性,以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调查及对策建议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调查及对策建议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调查及对策建议Title 1:案件背景调查案件背景调查是犯罪案件调查的第一步。

导师应该对案件背景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犯罪嫌疑人、受害人、案发地点、时间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还要对案件的调查部门和法律文书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理解整个案件。

通过对案件背景的调查分析,可以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背景、心理状态以及行为动机等信息,为接下来的调查提供参考,以便更准确地锁定嫌疑人。

同时,还可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制定下一步的策略提供依据。

总结:案件背景调查是调查犯罪案件的第一步,对于案件调查至关重要。

Title 2:证据收集和审查证据收集和审查是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环节。

导师应该引导学生针对案件背景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入的调查和收集证据,包括目击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报告等,以便更好地理清案件事实。

针对证据进行审查是保证案件调查质量的重要手段。

导师应该指导学生对证据进行分析和比对,以便确定证据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总结:证据收集和审查是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环节,对于确立事实、查明真相具有重要意义。

Title 3:目击证人调查目击证人调查是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一环。

导师应该指导学生如何针对案件背景和现场情况,对目击证人进行详细的调查。

通过询问和重复确认,搜集目击证人的证言,以便更好地掌握案件的情况和嫌犯的行踪。

引导学生采用多种方式,包括电话调查、面谈、书面询问等,以便更全面地了解目击证人的证言。

同时,还要注意对目击证人的身份进行验证,以防被伪证。

总结:目击证人调查对于查明案情、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至关重要,需要导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

Title 4:物证鉴定和分析物证是犯罪案件调查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导师应该指导学生如何充分认识物证的意义,并引导学生了解物证鉴定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针对不同的物证类型,导师还需要对学生进行指导,包括DNA鉴定、指纹鉴定、车辆碰撞痕迹分析等,以便掌握主要物证的鉴定和分析方法。

刑事司法部门应加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刑事司法部门应加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刑事司法部门应加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刑。

第2条又进一步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2类9种定罪标准,详细地列举了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对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影响。

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的,实际上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检察院、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缺少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实质审查,往往就是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依据的,依照《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能否认定取决于行政责任认定,甚至《解释》有修改了刑法上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的嫌疑。

所以笔者认为刑事司法部门不应当直接根据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犯罪嫌疑人应负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应加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一、直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作做出的责任认定作为刑事责任认定的根据在法理上说不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依据事故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两方面来加以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交通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起作用大小和当事人过错严重程度的一种定性、定量的描述。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并没有对涉及事故各方所受损害的权利的性质做出判断,也没有对交通事故中所涉法律利益的大小和重要程度作出评价。

刑事责任则是对犯罪人施加非难,表明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刑罚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和预防犯罪。

因此,刑事责任往往具有伦理属性,排斥结果责任。

检察院审查报告交通肇事

检察院审查报告交通肇事

检察院审查报告交通肇事一、引言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事件,严重的交通事故往往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交通肇事行为,检察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审查交通肇事案件并提起公诉。

本文将就检察院审查报告交通肇事这一主题展开探讨。

二、检察院审查报告的意义检察院审查报告是对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和审查的结果,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审查报告中包含了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综合分析和评价,为法院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通过审查报告,检察院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事实和责任人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认定,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交通肇事案件的特点交通肇事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多发性交通肇事案件在我国属于比较常见的犯罪类型,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的交通事故。

这些事故中的一部分涉及到刑事责任,需要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提起公诉。

2. 复杂性交通肇事案件往往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如道路状况、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和精神状态等。

因此,对于交通肇事案件的审查和调查工作需要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以确保对案件的客观、准确的认定。

3. 社会关注度高交通肇事案件通常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案件,社会舆论对于案件的审判结果非常关注。

因此,检察院在审查交通肇事案件时需要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的影响,保证审查工作的公正、透明。

四、检察院审查报告的内容检察院审查报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案件的基本情况审查报告首先需要介绍交通肇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案件的背景进行一个简要的介绍。

2. 案件的事实认定审查报告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包括对事故发生的经过、造成的后果等进行详细的描述。

通过对事实的认定,可以确定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事实和责任人。

3. 证据的分析和评价审查报告需要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包括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评价,可以确定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为后续的法律适用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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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的检察监督途径作者: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3期[案例1]付某与高某各驾驶翻斗车在弯道处会车时,将违章超车的韦某驾驶的摩托车刮到,致韦妻周某摔落在付某驾驶的车辆左后轮下,被当场碾压致死,两车肇事后分别逃离现场。

交警大队认定付某负主要责任,高某负次要责任,韦某不负责任,付某不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上级交警支队维持了原责任认定。

法院审理后也认为该案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但又无法否定其法律效力,因而仍然据此判决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付某刑罚,并判赔死者周某大部分经济损失[1]。

[案例2]陈某驾驶小客车(超载四人)左行躲避对向张某逆行货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本车乘客四人死亡,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虽有违章行为,但与该起事故无因果关系,故无责任。

事故受害人家属、张某等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上级交警支队维持该责任认定书[2]。

[案例3]王某驾驶挂车左行躲避对向贺某的逆行轿车时,发生碰撞致贺某及乘车人薛某死亡,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贺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贺某、薛某亲属不服均向上级提出复核申请,上级交警支队维持该事故认定书。

[3]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普遍融入到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成为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由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加,严重影响着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何有效遏制机动车辆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减少交通事故的数量,是当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中亟需解决的课题。

本文从上述几起案例出发,对交通事故认定监督机制的现状与理论进行考察研究,提出交通事故认定的检察监督机制,以期促进交通事故认定的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引导事故当事人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

一、交通事故认定的监督现状分析前述三个案例中,上级交警部门均未否定下级交警部门显然有瑕疵的事故认定书,后两个案例的比较中更能体现这点,陈某驾驶小客车左行躲避前方逆行车辆,是“虽有违章,但无因果关系,故无责任”,王某驾驶挂车左行躲避对向逆行车辆,要负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申请复核或重新认定均被驳回。

这三个案例虽然只是个案,但类似的情况却是普遍存在的。

交通事故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核心,只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做出。

事故认定书一经做出,直接关系到肇事者是否构成犯罪和应否承担刑事、民事责任,也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依据。

[4]《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对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复议程序,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对错误的事故认定无法通过外部途径监督纠正,使交通事故认定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的监督途径有:公安机关及其上级交警部门的监督,人民法院的审查,政府各级监察机关的监督,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从实践效果看,只有公安机关及其交警部门的上级复核、人民法院的审查有明确规定,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其它监督机制内容空泛,基本上不能起到现实的作用。

但“内部监督不可避免地具有弹性和妥协的缺陷,不足以遏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5]对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外部审查监督机关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仅限于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审查),而审查之后的结果只有两个:一是采信后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是不予采信后不作为证据使用。

在这两个终结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的结论中,对错误的事故认定书只有采信与否的决定,而不能作任何形式的变更或者处理(前述案例1集中体现了这一点)。

法治社会在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进行纠正,更无法对作出错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及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沉重地打击着民众的法情感,阻碍了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从权力制约和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利益出发,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存在着重大缺陷。

其实际造成了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基本由事故处理机关最终决定的局面[6]。

二、关于交通事故认定的监督观点梳理面对交通事故认定监督机制阙如的现状,法学理论和实务界提出了多种解决途径和办法。

一是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监督,这是目前多数学者和实务部门同仁所持观点[7]。

对交通事故认定如果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的漫长历程,然后才能做出民事或刑事判决,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延缓了事故当事人救济的时效性,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规定[12]也是行政可诉性观点的难以逾越的障碍。

二是通过民事或刑事附带司法审查机制进行监督[8]。

附带司法审查途径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应然内涵,但目前各地法院的普遍做法是,直接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权威的证据,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规定和法官公平正义的职业操守,应当加以改正,而不是再对其另行规制。

三是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通过重新认定等途径进行监督[9]。

赋予事故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监督途径,有着一定的法理基础。

但该做法面临着设置鉴定机构、培养鉴定人员的现实难题,在不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的情况下,无法及时应对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现状。

四是将事故调查权与责任划分权分离,由法院对责任进行划分[10]。

将事故调查权和事故责任划分权分离的做法,与我国目前的国情不符。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曾经有过这样的规定,但“一些地方和法院提出,如果公安机关不再作责任认定,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只能由法院处理,法院难以承担。

由公安机关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11]。

五是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时,引入听证制度进行监督[12]。

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中引入听证程序,在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47条第二款已经有了一些雏形,只是不够明确、完备而已,该提法值得肯定,但尚需在程序上做进一步的完善。

三、交通事故认定的检察监督:一种全新的途径(一)交通事故认定检察监督的宪政及法理基础在“一元多立的权力构架” [13]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对国家法律实施的各个领域实施监督,既要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也要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法律监督权最初的性质和功能就是以限制行政权的强大而产生的。

”[14]法律监督与行政权、司法权相平行为而成为国家基本权力的一种,并对行政权、司法权进行监督,则是基于人类社会对权力本质的强制性的认识……为制约权力而生的法律监督是法律的守护神,其主要的精力在于维护行政权在规范和制度中运行。

[15]近年来,中央部署政法工作时,都将强化对执法权、司法权的监督制约,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

[16] 基于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其能相对超脱于行政机关,以独立的法律监督权监督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因此在现行国家宪政体制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主动性,是实现对行政执法权力有效制约的最佳途径。

[17]从现行法律法规看,《规定》第78条,是公安交警部门接受检察监督法律依据的具体体现。

同时,从证据角度进行分析,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是一个取证过程,无论该证据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该取证行为均为诉讼过程中的一项活动或一个阶段,依据五部委《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律监督调查规定》)第3条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其“违反法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或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调查。

依据《检察官法》第8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检察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进行监督不仅是检察机关的职权,更是检察机关的义务,是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和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尽的义务。

(二)交通事故认定的检察监督机制构建1、监督内容。

检察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进行监督包括程序合法性、实体正当性审查两个方面。

(1)程序合法性审查一是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不具备相应的等级的交警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交通警察并未参与该交通事故处理,则该认定书不能采信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是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

在审查中,如果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在法律规定期限之内做出的,该事故认定书是有瑕疵的证据。

三是发生死亡的交通事故,是否进行公开调查取证。

如果没有经过公开调查取证,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有瑕疵的证据。

四是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对不按规定送达当事人的,交警依据该检验、鉴定报告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有瑕疵的证据。

五是送达手续是否规范。

如果送达手续不完备,不能证明已经送达或送达的期限,有剥夺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之嫌,该事故认定书为瑕疵证据。

六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在进行交通认定过程中,如果存在应该回避而未回避、办案人员未首先表明身份或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情况而进行事故处理做出的事故认定书为瑕疵证据。

七是证据收集是否充分、完备。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是否记录在案。

对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是否进行现场摄像。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该事故认定书是瑕疵证据。

(2)实体正当性审查一是有证据证明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一是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否客观公正,二是归责原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的推定是否恰当。

针对“肇事后逃逸”的案件,要重点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其程度。

三是对存在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受害人的故意碰撞、好意同乘者、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形的,审查驾驶员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是否适当。

2、监督途径。

检察权和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并行的两种权力。

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权并不必然居于优位……它只具有审查程序的启动权……它的监督是事后的……对不产生外部效力的行政行为应保持克制。

[19]因此,检察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在坚持事后原则、程序原则、有限监督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进行监督细化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对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程序,按照本文前述监督内容,对违法的事故认定行为进行纠正。

在程序审查中,发现前述程序内容第一种情形的,直接做出不予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发现有二——七项情形之一的,限时要求公安交警部门予以补正或做出书面说明,对未予按时补正或做出的说明没有正当理由的,该证据不予采信,做出不予逮捕或不起诉决定;实体正当性审查中发现存在责任划分不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情形的,建议交警部门重新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再行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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