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99号――关于防止保加利亚小反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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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发布的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公告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发布的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公告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发布的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义务,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就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公告如下:一、进出口的农药应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进出口农药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农药的质量负责,出口的农药还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二、农药进出口实行名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最新调整的名录见附件1)由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公布。

三、进出口农药单位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上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件2-1,2-2)。

四、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由其在中国设立的销售机构或委托中国代理机构办理通知单。

涉及多个生产地的,还应提供相应的生产场所信息。

五、农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直接在单一窗口办理;农药生产企业委托贸易企业出口的,还应与贸易企业签订出口委托书;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供受托方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协议。

仅限出口登记的农药和特殊管理的农药出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对列入《鹿特丹公约》监管的农药(见附件3),包括《鹿特丹公约》附件三的农药品种和农药产品,以及我国已经禁用和严格限用的农药品种,应按照《鹿特丹公约》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七、因农药登记试验、科学研究、检验检测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口农药的,应提供相关用途证明材料,经确认后在单一窗口办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反刍兽疫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反刍兽疫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反刍兽疫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28•【文号】农办牧[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反刍兽疫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0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小反刍兽疫(PESTEDESPETITSRUMINANTS,PPR)是由副粘病毒科麻疹病毒属小反刍兽疫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接触性传染病,主要感染小反刍兽,特别是山羊高度易感,牛可感染带毒,野生动物偶然发生。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A类动物疫病,在我国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该病的临床症状与牛瘟、犬瘟热相似,常呈急性发作,主要引起眼和鼻大量排出分泌物,体温41℃节持续高温3—5天后,出现口腔糜烂,腹泻和肺炎等为特征。

本病潜伏期是4—6天。

感染后发病率可达100%,严重暴发期致死率为100%。

近期,我国周边老挝、孟加拉国、印度、尼泊尔、俄罗斯、巴基斯坦和缅甸等国家暴发大规模小反刍兽疫疫情,对我国动物卫生安全已构成严重威胁。

为防范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防范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小反刍兽疫的危害性,及早准备,加强防范。

特别是边境省份存在过牧的地区,更要高度重视,做到早准备、早预防,早报告。

二、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各地要加强小反刍兽疫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特别是相关边境省(区),应充分发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网络体系的作用,加大国家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监测工作力度,加强对境外疫情动态的收集汇总报告。

发现可疑疫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和处理。

发现疑似病畜必须及时采集血清学样品送农业部热带亚热带动物病毒病重点实验室。

三、强化检疫监督,严格调运环节的监管加强检疫监督,严把饲养、运输、市场、加工等环节的监管关。

羊小反刍兽疫鉴别诊断和防制措施

羊小反刍兽疫鉴别诊断和防制措施

小反刍兽疫又称羊瘟,是由小反刍兽疫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病毒性传染病。

由于其发病率高,病死率高,我国将该病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2007年该病首次由国外传入我国西藏地区。

2014年辽宁省首例病例发生在锦州北镇市。

目前全省小反刍兽疫为强制免疫,确保该病不会大规模发生,但不排除零散发生的可能性。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5月和2020年5月期间,分别在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和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某羊场发生该病,给当地养羊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笔者将通过简要叙述小反刍兽疫和症状类似疫病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羊小反刍兽疫鉴别诊断和防制措施文│孟凡曜(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症状、剖检变化、鉴别诊断、防制措施等,为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早期疾病防控工作提供参考。

一、病原1.小反刍兽疫。

小反刍兽疫病毒属于副黏病毒科、麻疹病毒属,病毒呈圆形,单股负链RNA病毒。

病毒对外界抵抗力较弱,在光照、加热、酸性、碱性环境中易失活,对大多数酸性和碱性消毒剂敏感。

2.口蹄疫。

口蹄疫病毒属于微RNA病毒科、口疮病毒属,是目前已知最小的动物RNA病毒。

病毒对外界抵抗力很强,但对酸性和碱性消毒剂敏感。

3.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羊传染性胸膜肺炎是由肺炎支原体引起,革兰氏染色阴性。

二、流行病学1.小反刍兽疫。

山羊、绵羊是常见自然宿主。

该病主要经呼吸道和消化道感染,传播方式主要为直接接触传播。

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但在多雨季节和干燥寒冷季节频发。

2.口蹄疫。

在自然情况下牛最易感,羊次之。

病毒主要存在水疱皮和水疱液中。

本病主要经消化道感染,可通过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传染。

3.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自然条件下,只感染山羊和绵羊。

病羊和带菌羊是本病的主要传染源。

主要通养殖顾问Consultant64☆中国畜牧业过呼吸道感染。

多见于冬季和早春季节,气候多变、饲养环境差等因素易诱发本病。

三、临床症状1.小反刍兽疫。

潜伏期平均为4~5天,最长可达21天。

根据该病临床症状,可分为温和型、标准型和急性型三种,其中标准型最为常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60号――关于防止以色列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60号――关于防止以色列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60号――关于防止以色列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60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1.11.07
【实施日期】2011.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60号)
关于防止以色列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1年10月10日,以色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9月19日,北部区(HaZafon)的1座村庄发生小反刍兽疫。

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130只山羊和30只绵羊,其中220只山羊发病,80只山羊死亡。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以色列输入绵羊、山羊等小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以色列进口绵羊、山羊等小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4•【文号】农牧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动植物检疫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切实做好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结合当前动物防疫实际,我部制定了《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2022年1月4日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

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国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疫苗,进行H5亚型和(或)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关于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关于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关于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提升畜禽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建设畜禽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减少畜禽长距离移动,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限制易感畜禽从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

用于饲养的畜禽不得从高风险区调运到低风险区,种用、乳用动物(不含淘汰的)除外。

用于屠宰的畜禽可跨风险区从养殖场(户)“点对点”调运到屠宰场,调运途中不得卸载。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动物疫病净化场的畜禽可跨相关动物疫病风险区调运。

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疫区所在县为该动物疫病的高风险区,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区。

其他动物疫病风险区划分由农业部进行风险评估后确定并公布。

三、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畜禽前,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动物检疫申报单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

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调运。

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出具。

畜禽养殖场(户)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提供申报材料。

四、从事畜禽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熟悉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兽医兽药【发文字号】农医发[2015]34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5.12.24【实施日期】2015.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农医发[2015]34号)为切实做好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有效保障养羊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要求,我部制定了《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5年12月24日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为切实做好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有效保障养羊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背景小反刍兽疫又称“羊瘟”,是由小反刍兽疫病毒引起的羊的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易感羊群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可达100%。

该病是OIE法定报告动物疫病,也是全球计划根除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规划》,明确将其列入13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

2007年,小反刍兽疫首次传入我国西藏阿里地区,农业部会同当地政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了疫情。

2013年11月底,小反刍兽疫再次传入我国,疫情波及多个省份,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迅速行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最大程度降低了疫情造成的损失。

我国是养羊大国,年养殖量约6亿只。

切实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事关养羊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农牧民增收,意义重大。

二、目标2016年,全国所有省份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小反刍兽疫总体状况评估。

免疫省份继续实施免疫,福建、海南等非免疫省份继续做好监测监管工作。

农业部关于禁止从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关于禁止从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关于禁止从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进口
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8.30
•【文号】农业部令第21号
•【施行日期】1999.08.3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关于禁止从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
三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令第21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发生绵羊蓝舌病。

为防止这些国家的蓝舌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进口羊和牛(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的羊和牛产品(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的进口羊、牛(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
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输入羊和牛(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号——进口兽药注册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号——进口兽药注册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号——进口兽药
注册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8.04.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号
•【施行日期】2018.04.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7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西班牙海博莱生物大药厂等4家单位生产的鸡传染性喉气管炎活疫苗(CHP50株)等4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再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并发布尼卡巴嗪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试行)以及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兽药注册目录
2.质量标准(略)
3.说明书和标签
4.尼卡巴嗪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试行)
农业农村部
2018年4月12日附件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和《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农办医[2018]10号【发布部门】60240【发布日期】2018.03.27【实施日期】2018.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和《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所:为加强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物质监测,有效维护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和《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代章)2018年3月27日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一、任务分工(一)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监督检测任务见附件1。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监督检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组织对市场上销售的“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和试剂盒开展比对试验。

二、样品要求(一)样品范围。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以省为单位选取监督检测屠宰企业,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原则上规模以上屠宰企业(年屠宰生猪2万头、牛3000头、羊3万只以上的企业)应占抽样企业总数70%,小型屠宰企业占30%。

(二)样品种类。

检测样品以猪尿为主,兼顾牛尿和羊尿。

(三)采样方法。

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执行。

采集待宰猪(牛、羊)尿样或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35号——防止A型口蹄疫传入我国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35号——防止A型口蹄疫传入我国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35号——防止A
型口蹄疫传入我国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3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4.01.14
【实施日期】2004.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335号)
2003年12月30日,塔吉克斯坦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2003年12月22日以来,其戈尔诺-巴达赫自治共和国(Gorno-Badakhhan Autonomous Region)发生了3起A型口蹄疫。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塔吉克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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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反刍兽疫防控知识问答

小反刍兽疫防控知识问答

起疫病扩散。通过追溯调查,对于及时扑杀病羊,防止 疫源扩散具有重要意义。
9. 发生过小反刍兽疫的场区什么时候解除
封锁
疫点内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扑杀并经无害化处理后, 并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至少 21 d,疫区内没有新发病例, 经风险评估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 人民政府申请,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疫区封锁令。
12. 当前情况下,您对各地畜牧兽医部门
有哪些防控建议
一是指导各地养羊场户和牧场加强防疫管理,切实提 高生产安全水平。二是抓好疫区和高风险区免疫。严格按 照农业部要求开展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工作特别是新生羔 羊的补免。三是加强羊等易感动物的监测排查,及时发现 和消除隐患。四是强化活羊调运监管,临时关闭羊群来源 复杂、风险较大的交易市场。五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一旦发现病羊或病原学阳性,必须严格按预案和规范要求, 坚决彻底拔除疫点 ;疫区内健康动物应就近定点监督屠宰, 产品尽可能就近消费 ;对受威胁区开展紧急免疫。六是加 强边境地区防控,防范境外疫情传入。
6. 实验室诊断方法有哪些?如何确诊
血清学检测方法 :抗体检测可采用竞争酶联免疫吸 附试验(ELISA)和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病原学检测方法 :病毒检测可采用琼脂凝胶免疫扩 散、抗原捕获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实时荧光反 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普通反转录聚合酶 链式反应(RT-PCR),对 PCR 产物进行核酸序列测定 可进行病毒分型。
疑似患病动物的病料需经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 心进行确诊。
7. 小反刍兽疫病料采集哪些部位?如何运送
无菌采集病羊眼棉试子、口棉拭子、鼻棉拭子和抗 凝血,采集被扑杀或刚死亡病畜的脾、胸腺、肠系膜和 支气管淋巴结、肠黏膜、肺等组织,无菌采集全血,用 常规方法分离血清。样品采集后,置冰上冷藏尽快送至 实验室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28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德国Biochem添加剂贸易和生产有限公司等68家公司生产的126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并颁发进口登记证(见附件1)。

批准玛氏奥地利有限公司生产的“皇家成犬心脏全价处方湿粮罐头”“皇家大型犬幼犬全价湿粮”“皇家中型犬幼犬全价湿粮”“皇家成年期去毛球全价猫粮湿粮(浓汤肉块)”“皇家小型犬幼犬全价湿粮”改变产品质量标准,重新颁发进口登记证,原登记证“(2021)外饲准字880号”“(2020)外饲准字839号”“(2019)外饲准字543号”“(2020)外饲准字764号”“(2019)外饲准字534号”作废。

【总页数】18页(P82-9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
【相关文献】
1.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中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95号公告)
2.农业农村部《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3.农业农村部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r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第68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7号(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农业农村部建立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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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9号——关于进口保加利亚玉米酒糟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9号——关于进口保加利亚玉米酒糟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9号——关于进口保加利亚玉米酒糟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9.12.23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9号
•【施行日期】2019.12.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209号
关于进口保加利亚玉米酒糟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保加利亚玉米酒糟粕(DDGS)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保加利亚玉米酒糟粕进口。

现将《进口保加利亚玉米酒糟粕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保加利亚玉米酒糟粕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25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年(卷),期】2022()3
【摘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硕腾公司美国查理斯堡生产厂等3家公司生产的猪伪狂犬病活疫苗(BarthaK61株)等4种兽用生物制品在我国再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新核发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生效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该4种制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

【总页数】1页(P122-12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中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95号公告)
3.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第6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农村部公告第227号(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农业农村部建立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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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27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年(卷),期】2022()3
【摘要】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德国威廉绍曼爱尔斯雷本有限责任公司等52家公司生产的126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并颁发进口登记证(见附件)。

批准美国切迟杜威公司Oskaloosa工厂生产的“宝昱康”产品质量标准及适用范围改变,重新颁发进口登记证,(2018)外饲准字003号登记证同时作废。

所登记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总页数】1页(P123-123)
【作者】无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中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95号公告)
3.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第6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农村部公告第227号(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农业农村部建立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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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防止白俄罗斯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防止白俄罗斯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防止白俄罗斯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0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3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13.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3年第86号)关于防止白俄罗斯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白俄罗斯农业和食品部近日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6月19日白俄罗斯西北部格罗德诺州(Grodno)一村庄暴发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

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6头猪,其中1头发病、死亡,销毁15头,感染来源与饲料有关。

此次非洲猪瘟疫情为白俄罗斯首次暴发。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白俄罗斯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白俄罗斯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白俄罗斯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白俄罗斯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对运输工具上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白俄罗斯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格鲁吉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格鲁吉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格鲁吉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3.02•【文号】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6号关于防止格鲁吉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2024年2月16日,格鲁吉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卡赫季州(Kakheti)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涉及易感动物为绵羊和山羊。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格鲁吉亚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格鲁吉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

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格鲁吉亚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格鲁吉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4年3月2日。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55号——防止禽流感疫情传入我国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55号——防止禽流感疫情传入我国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55号——防止禽流感疫情传入我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4•【文号】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55号•【施行日期】2005.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55号)近日,土耳其、罗马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其境内发现禽流感疫情。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土耳其、罗马尼亚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以上两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从以上两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5年10月1日后启运的来自土耳其的禽类及其产品及10月4日后启运的来自罗马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005年10月1日前启运的来自土耳其的禽类及其产品及10月4日前启运的来自罗马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禽流感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以上两国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以上两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朝鲜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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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99号――关于防止保加利亚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99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60240
【发布日期】2018.07.26
【实施日期】2018.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
(2018年第99号)
关于防止保加利亚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保加利亚农业和食品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扬博尔州(Jambol)发生1起小反刍兽疫疫情,涉及160只山羊和380只绵羊,诊断性质为实验室检测,此次疫情为保加利亚首次发生。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保加利亚输入牛、羊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相关《进境动植物
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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