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6年12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4号公布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用水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水用水,是指利用集中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保障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应急供水的财政投入,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将城镇周边农村供水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损毁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5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5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水权流转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全面推行计量收费,农业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
到2020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区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率先实现改革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一)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建立农业灌溉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有节水工程要抓紧改造。
井灌区逐步推行“一井(泵)一表、一户一卡”。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区和严重缺水地区的灌溉机井要率先完善配套计量设施,暂时无法配套的要实行以电折水计量办法。
渠灌区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扬水站点要计量到泵站出口。
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
(二)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3年度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省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3年度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省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3.10.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3年度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省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市)水利(水务)局,省滦河河务事务中心、省大清河河务中心、省子牙河河务中心、省南运河河务中心:
为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办农水〔2022〕307号),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全面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巩固专业化管护工作成果,保障工程持续稳定发挥效益,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现代化建设,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省级评价工作。
现将《河北省2023年度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省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河北省2023年度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省级评价工作实施方
案.doc
联系人:贾坤鹏
电话**************177****7880
邮箱:******************
河北省水利厅
2023年10月13日。
乡村自来水管理公告
XX村自来水管理公告各位敬爱的村民:我村自去年7月完成了自来水集中供水改造,在近一年的时间里,一直存在亏水现象。
经过乡村两级组织调研,发现小部分农户存在违法用水现象,其违法行为使大部分遵纪守法农户的共同利益受到了伤害。
为加强XX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公告。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XX水厂供水的XX村居民生活和企业用水的供水工程。
二、管理主体村“两委”组织成立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
村“两委”及其组织的水户协会是本村自来水管理的责任主体。
村总表倒各户水表以上属村水户协会管理,其他人无权对其进行处置;用户水表以下入户管道及设施管理维护归用户。
三、日常管理村成立用水户协会负责本村自来水供水的日常管理。
1、水费收缴:村水户协会选取村内责任心强、为人正直、在群众心目中有一定威望的人来担任水费收取员职务,水管员负责本村的入户抄表,收取水费,以及入村总表以下管道的所有工程维修。
从收取的水费该中按照0.3元/m3³提取返到用水户协会作为水管员报酬。
村内供水公共工程维修由村集体负责。
2、因规划或基本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供水设施的,必须报村水户协会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对原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移交。
3、安装、改建、扩建或拆迁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向水户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供水管理单位派专业人员统一实施。
由水厂负责勘察、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新增户负担,严禁私接管道取水。
四、法律责任和处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村水户协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进,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停止供水、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私自接水窃水者,未经许可私自连接、改接用水管网,违法用水者,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限期改进。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用水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水用水,是指利用集中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保障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应急供水的财政投入,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将城镇周边农村供水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损毁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会商相关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水管道等农村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条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四)从事畜禽养殖;(五)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
农户管道用水使用规章制度
农户管道用水使用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户用水行为,促进农业生产,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村居民,规范农户用水行为,保护水资源,促进农业生产。
第三条农户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规定的用水方式,合理、合法使用水资源。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做好农户用水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五条农户用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水的原则,不得恣意挥霍浪费水资源。
第六条农户用水应当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计划,不得超量使用水资源。
第七条农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台账,严格管理用水记录,做到用水有据可查。
第八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户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用水行为。
第三章水源保护
第九条农户应当爱护水资源,不得污染水源,杜绝乱倒废弃物污染水源。
第十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源的保护工作,确保水源水质安全,维护农户用水权益。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农户,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用水、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恶意破坏水资源的农户,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农户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共同保护水资源。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农户,要加强教育宣传,引导其认识到合理、节约用水的重要性。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修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政府所有。
以上为农户管道用水使用规章制度,希望农户能够严格遵守规定,共同维护水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村安全饮水管护制度
农村安全饮水管护制度农村安全饮水管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农村供水县域统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农村供水县域统管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农村供水县域统管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切实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和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系统提升农村供水工程管护水平,省水利厅决定开展农村供水县域统管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总体要求聚焦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要求,按照“政府监管、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总体思路,推行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全面落实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等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统管主体运行管理责任,以水质水量达标、管理服务到户为目标,建立完善县域农村供水专业化管护平台,健全优化县域统管标准服务体系、运营管理体系、监管责任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实现农村供水专业化管护全覆盖,不落一户一人,供水工程实现良性运行,农户享受优质供水服务,实施主体取得合理收益,最大程度实现同一供水区域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2025年底前全省基本实现农村供水县域统管。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县城统管推进机制。
要将县域统管纳入省级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目标任务,明确适合本地实际的县域统管运营维护、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跟踪调度、监督考核等推进机制。
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或调整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并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
对于水价不能反映运行成本,或不能满足24小时供水运行成本的农村供水工程,依法依规建立财政补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财政补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巩固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巩固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巩固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水资源研究与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加快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巩固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切实提升取用水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规范取用水及管理秩序,根据水利部《取用水管理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相关要求,省水利厅决定自2024年5月-12月,在全省开展取用水管理巩固提升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在2020-2023年已开展的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全面落实水利部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河北省现状情况和管理需求,进一步完善和巩固取水口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计量监测规范化管理机制,依托“河北省水资源和节水管理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进一步优化全量取用水管理对象信息化档案及业务关联关系的动态维护和数据治理机制,常态开展违法违规取水问题线索大数据排查和整改动态清零,切实提高取用水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系统规范取用水管理秩序。
二、主要任务(一)巩固取水口核查登记成果,进一步提升取水口及取水许可信息的数字化管理能力1.开展地表水取水口摸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做好地表水核查登记和标识牌安装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托省平台取水口管理子系统(原“机井管理子系统”),全面开展地表水取水口排查和信息建档:一是对照系统内已建档的取水口清单,逐点开展现场勘察,复核当前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及时修订完善系统内的取水口信息档案,地表水取水口档案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1;二是对尚未纳入系统的地表水取水口,在开展现场核查的基础上,第一时间在系统内完成补充建档,并规范填报新增地表水取水口与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在线计量监测站点以及水资源税纳税人等相关管理信息间的关联关系;三是在完成全量地表水取水口信息档案维护的基础上,下载系统内自动生成的地表水取水口电子标识牌信息,完成电子标识牌制作和安装,并将安装后现场照片上传至系统。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冀政办〔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水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精神,扎实推进全省农业节水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农业农村工作重大战略部署,以改善和保障民生为中心,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水资源高效利用为重点,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综合开发、立体推进,建管并重、深化改革的原则,优化农业生产布局,转变农业用水方式,推广农业节水综合技术,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农业节水机制,创新工程管理体制,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综合节水体系,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初步形成与水土资源条件相匹配的农业生产布局,达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农业用水规模和用水效率。
基本建立农业节水工程齐全、农业用水监测设施完备、用水管理制度合理、工程运行管护及技术服务组织健全的农业综合节水体系。
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基本完成86个粮食生产核心区县的田间节水工程建设。
全省发展节水灌溉面积2700万亩,节水灌溉面积累计达到5400万亩,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面积达到3600万亩以上。
初步构建农业用水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高效节水灌溉区用水计量全覆盖,全省农田灌溉计量设施普及率达到70%。
初步建立农业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在139亿立方米,综合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 69。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水资源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规建局:农村供水工程作为重要的农村基础设施,既担负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任务,也承载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民生期待。
为此,水利部明确了各省“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目标,要求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将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为高质量做好我省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工程建设在南水北调受水区,加快实施农村居民生活水源江水置换,确保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在冀东平原地区,积极谋划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通过实施配套水厂建设和供水管网延伸等工程措施,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在高氟水为生活水源实行分质供水地区,通过地表水源置换、新辟合格地下水源、远距离输水等方式,年底前彻底消除高氟水隐患;在山丘区,积极推进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提升,减少分散供水工程数量。
通过安装供水自动控制、在线监测预警、数据信息管理等系统,不断提升供水工程自动化管理水平,其中千吨万人工程2022年安装使用比例达到85%以上,2023年达到90%以上,2024年达到95%以上,2025年达到100%。
二、着力加强水源保护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加快千吨万人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牌建设,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标示、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大力开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标识标牌设立工作,力争2022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按照水利部要求,推进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立、治”工作,2022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比例达到70%以上,2023年达到80%以上,2024年达到90%以上,2025年达到100%。
农村供水部门管理制度内容
农村供水部门管理制度内容一、背景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比较高。
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为了提升农村供水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部门的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1. 农村供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具体包括:农村供水部门领导班子的成员及职责,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等。
2. 农村供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建立农村供水部门领导班子,明确领导成员的职责和权利。
3. 农村供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内设机构,明确机构设置,并制定具体的职责分工。
三、管理制度1. 农村供水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等。
2. 农村供水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农村供水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预算编制、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定,保证财务的合理使用和监管。
4. 农村供水部门的资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资产登记、保管、维修、处置等方面的规定,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5. 农村供水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教育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工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6. 农村供水部门的信息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分析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信息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四、经营管理1. 农村供水部门应当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及时了解用户的需求和意见,制定合理的供水服务方案。
2. 农村供水部门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
3. 农村供水部门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及时掌握用户使用情况,做好用户关系维护工作。
4. 农村供水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供水服务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供水服务质量。
五、监督管理1.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工作开展检查和评估。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利用价格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用途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城乡水厂和生态环境的用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保障基本、节奖超罚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确定、调整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六条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提出确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申请,并按照供水价格保障正常供水。
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使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合作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用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的水价制度。
工业服务业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水价制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9•【字号】冀政[2003]68号•【施行日期】200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冀政[2003]68号2003年12月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特作如下决定:一、从战略高度认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充分认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战略意义。
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
当前,我省农业处在新的发展阶段,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面临着新的形势:一是粮食生产安全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我省粮食生产出现下滑趋势,耕地面积、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人均占有量逐年减少。
民以食为天,粮食关系到国计民生。
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必须以旱涝保收的基本农田作保障,而我省近1亿亩的粮食播种面积中有效灌溉面积仅占6600万亩,无水源条件的纯旱地达3300多万亩。
即使在灌溉面积中也有一部分水利设施不完善,保浇程度低。
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必须坚持不懈地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强化农业的支撑保护体系建设。
二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解决好“三农”问题,必须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农村实行税费改革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形式和组织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明确规定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的方法,组织广大农民群众投工投劳。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冀政办函[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2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编制和实施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举、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认真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由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编制《河北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和《河北省“十一五”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编制《河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河北省“十一五”(2007-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认真编制本地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要按照规划搞好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
要大力治理污染,积极推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
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对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水电发展的意见-冀政办[2004]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水电发展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水电发展的意见(冀政办[2004]23号2004年12月3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我省农村水电发展,促进生态建设和山区植被保护,涵养水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现就加快全省农村水电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农村水电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一)农村水电的地位和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农村水电是直接服务“三农”的农村基础设施,并把农村水电列入重点支持发展的农村“六小工程”。
2004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农村水电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
“十五”以来,国家实施了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工程,开展了小水电代燃料试点,收到了明显成效。
发展农村水电,有利于改善偏远农村供电条件,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矛盾,促进当地工农业发展;有利于保护林草植被,巩固生态工程建设成果,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我省农村水电可开发资源量达到150多万千瓦,分布在太行山、燕山42个山区县(市、区)。
这些县(市、区)多数是国家级扶贫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和少数民族集中居住区。
加快农村水电开发,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搞好扶贫开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涵养水源,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村水电建设纳入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大农村水电开发力度,推动农村水电建设更快发展。
村里自来水管理制度
村里自来水管理制度自来水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为了保障村里居民的饮水安全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制定一套科学、高效的自来水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水质监测、供水设备维护、水费收取等方面介绍村里自来水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水质监测为了保证自来水的健康安全,村里需要建立水质监测系统。
该系统由专业人员负责定期对水源地、水处理设施和供水管网进行水质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
一旦发现水质问题,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直至水质恢复到达标水平。
同时,村里应向居民提供饮水安全知识,引导他们正确使用自来水。
二、供水设备维护村里的自来水供水设备需要定期维护和检修,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在村里设立专门的运维部门,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紧急维修。
同时,也可以对有条件的村庄引进智能化的自来水供水设备,实现设备的远程监控和故障预警,提高维修效率。
三、水费收取为了保持自来水供水系统的可持续运行,村里需要对居民收取水费。
村里可以根据居民的用水情况,制定合理的水费收费标准,并公示于众。
村里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方便居民缴纳水费。
对于拖欠水费较长时间的居民,可以采取催缴措施,并视情况暂停其供水服务。
四、节水宣传村里应重视节水意识的宣传与普及,鼓励居民采取各种节水措施,如修复漏水设备、合理使用自来水等。
可以组织节水宣传活动,向居民普及节水知识,提高他们的节水意识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五、应急预案村里应建立自来水供水应急预案,对突发水质事故、供水设备故障等情况进行预案编制和演练。
预案制定中应明确责任部门、应急措施和应对流程,提高对突发情况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六、投诉处理村里应设立相关的投诉处理机构或者热线,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问题反馈。
对于投诉内容属实的,应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并向居民公示处理结果。
同时,还可以通过定期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来水管理工作。
以上是村里自来水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我们可以确保居民的饮水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自来水系统的运行效率。
村自来水管理制度
村自来水管理制度
是指在农村地区,为了保障村民的饮用水安全和有效利用水资源,建立起的一套自来水管线网络和管理措施。
1. 自来水管线网络建设:制定规划,建立村级的自来水供应网络,包括主干管道、支线管道和室内管道,确保水源能够覆盖到每个村民家庭。
同时,对已有的水源进行检测和改造,确保水质符合安全标准。
2. 水源保护和净化:建立水源保护区,严禁乱排废水和污染源的存在,确保水源的清洁和安全。
此外,定期对水源进行净化和消毒处理,提高水质。
3. 水费管理:制定合理的水费收费标准,确保村民能够承担得起水费。
建立收费管理机制,确保水费的合理使用和投入。
对欠费行为进行处罚,并进行催缴措施。
4. 维护和管理:建立自来水管理机构,负责管线网络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对管道和设备进行巡查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能力。
5. 宣传教育:开展水资源节约和水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村民对自来水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加强与村民的沟通,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通过建立和完善村自来水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和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村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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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 门 和 乡(镇)人 民 政 府 ,会 商 相 关 村 民 委 员 会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划 定 供 水 管 道 等 农 村 供 水 设 施 的 保 护 范 围 ,设 立警示标志。
第十条 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
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 展 取 土 、采 砂 、打 桩 等 作 业 ; (二)排 放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 (三)堆 放 垃 圾 、粪 便 等 废 弃 物 、污 染 物 ; (四)从 事 畜 禽 养 殖 ; (五)擅 自 改 造 、迁 移 或 者 拆 除 农 村 集 中 供 水 设 施 。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应当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畜禽 饮 水 、庭 院 生 产 等 用 水 。 不 得 用 于 工 业 生 产 和 规 模 化 畜 禽 养 殖 。 已 经 实 行 农 村 集 中 供 水 并 且 能 够 全 天 候 供 水 的 地 区 ,禁 止新打自备井。
第十二条 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统 称 供 水 单 位来自负 责 向 用 户 供 水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供 水 设 施 维 护 、用 水 管 理 等 活 动 ,适 用 本 办 法 。
本 办 法 所 称 供 水 用 水 ,是 指 利 用 集 中 供 水 管 道 及 其 附 属 设施主要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领 导 ,保 障 水 源 保 护 、水 质 监 测 检 测 、应 急 供 水 的 财 政 投 入 ,落 实 有 关 用 地 、用 电 、税 收 等 优 惠 政 策 。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发 展 城 乡 一 体 化 供 水 ,将 城 镇 周 边 农 村供水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卫 生 、农 业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国 土 资 源 等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做 好 农 村 供 水 用 水 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制 度 ,配 合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卫 生 、环 境 保 护 等 部 门 做 好 农 村 供 水 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 村 供 水 设 施 的 义 务 ,并 有 权 对 破 坏 或 者 损 毁 农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农 村 供 水 设 施 的 行 为 进 行 检 举 和 控 告 。
供 水 单 位 应 当 落 实 农 村 集 中 供 水 设 施 运 行 维 护 经 费 ,保 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 应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的 饮 用 水 ; (二)满 足 供 水 设 施 设 计 的 水 量 、水 压 和 供 水 保 证 率 等 要 求; (三)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水 费 ; (四)检 查 、维 护 供 水 设 施 ; (五)设 立 供 水 服 务 电 话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购和使用经依法批准生产 并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的 水 处 理 设 备 、水 质 消 毒 设 施 、输 配 水 管 材 和 化 学 药 剂 等 涉 及 饮 用 水 安 全 卫 生 的 产 品 ,采 取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水 质 消 毒 措 施 ,确 保 饮 水 安 全 。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水质检测 制 度 ,定 期 向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报告检测结果。 设计供水能力在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一万人 以 上 的 集 中 供 水 设 施 ,供 水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专 门 水 质 化 验 室 , 配 备 相 应 的 检 验 人 员 和 检 测 设 备 ,对 原 水 、出 厂 水 、管 网 末 梢 水进行水质指标检测。 其 他 集 中 供 水 设 施 ,供 水 单 位 可 以 配 备 与 供 水 能 力 相 适 应 的 检 测 设 备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水 质 检
水利指南
编者按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已经 2016 年 11 月 28 日省政府第 9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 施行,全文如下。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 安 全 ,维 护 供 水 单 位 和 用 户 合 法 权 益 ,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二章 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 水 源 保 护 协 调 工 作 机 制 ,推 进 农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或 者 保 护范围划定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 划 定 农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不 具 备 划 定 水 源 保 护 区 条 件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划 定 农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范 围 。
供水单位包括农村集中供水设施所有权人和通过承包、 租赁等方式依法获得运行维护管理权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中 供 水 设 施 运 行 维 护 经 费 合 理 负 担 机 制 ,通 过 财 政 补 贴 、水 费 提 留 等 方 式 ,推 行 农 村 集 中 供 水 设 施 维 修 养 护 基 金 制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