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促进污染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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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九府厅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09〕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两区互动、强工兴城”的总体思路,扎实推进城市管理,大力提升城市品位,努力打造城市品牌,全面优化城市环境,争得九江城市的应有地位。

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目标构想,服务城市建设和工业园区的发展,充分发挥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着力解决城乡脏、乱、差问题,净化城乡周边环境,维护城市秩序,提升城区品位,努力打造“干净、清洁、美丽”的城市形象,促进我市各项“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基本任务(一)工作重点1、干干净净:着重解决垃圾死角、垃圾广告、违法搭建、违章堆放等严重影响城乡环境与形象的突出问题。

2、漂漂亮亮:拆墙建绿,美化城区;恢复和扩建亮化设施,使城市的出入口、主干道、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白天美化、晚上亮化,彰显九江城市的鲜明个性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二)整治范围1、干干净净(1)沿路、沿河、沿江和环山两侧。

(2)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镇。

(3)工业园区、建筑工地、预留地、待建地。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九府厅发〔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9月28日九江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根据《江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决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以保障人居环境和群众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科学分析、精准监测、精细管理、依法治理为工作思路,以“控煤、减排、管车、降尘、禁烧、治油烟”为工作重点,实现明显降低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为目标。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九府厅字〔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浔阳区、濂溪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九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8月22日九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统一部署,为有效遏制空气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整治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各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扬尘治理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建筑工地以及市政道路扬尘污染的突出问题,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源头、运输及落点的管控,形成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有效控制中心城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整治范围及步骤安排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范围包括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等建成区全部区域。

治理工作共分三个阶段:1.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2018年8月至10月,重点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多部门联合动态巡查,联合办案;各责任单位结合工作任务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2.巩固提升阶段,时间为2018年11月,重点进行查漏补缺,进一步整改存在的问题,完善各项规范标准。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九府厅发[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发〔201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其中九江市中心城区达到100%。

全市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进一步推进各县(市、区、山)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垃圾收集网络,建设密闭、环保、高效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力争做到沿长江和鄱阳湖周边乡镇及居民水源地周边区域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二、抓紧规划编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编制要求,抓紧编制完善“十二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环卫专项规划。

规划编制要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布局,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列入总体布局之中,合理确定处理规模和用地指标,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15〕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15〕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7号),切实加强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一)统一思想认识。

环境监管执法是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环境法治的重要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等工作下发通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是加快九江发展、做大经济总量、提升发展质量、走“绿色发展的特色路”的有效保障,是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有力抓手。

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做好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一项重大任务来落实,紧密联系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

经过努力,用三年左右时间,划定实施全市行政区域内环境监管网格,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形成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环境监管技术保障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能力及执法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环境保护多元共治的格局基本形成,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九府厅字〔2017〕215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确保简政、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精神,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74号)及《关于确保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86号)要求,我市开展了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224件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与本通知公布前已经实施的时间连续计算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

二、《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95件文件(见附件2)予以废止。

凡超过有效期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申报。

今后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5件文件(见附件3)予以修改。

凡列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申报。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4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5件)3.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2017年11月2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10]136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24【实施日期】2010.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0〕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机动车排气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九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遏制日益上升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九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为主线,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强化和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和强制维护工作,减轻机动车排气污染对环境带来的巨大压力,推动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标本兼治、强化法制、创新机制、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强化检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强机动车登记、销售、使用、年检、维修、淘汰及机动车燃油供应等环节的污染防治与监管;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建立规范、科学的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汽车环保标志管理,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法规、政策、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逐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配合做好环保综合督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94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配合做好环保综合督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94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配合做好环保综合督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配合做好环保综合督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配合做好环保综合督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7日配合做好环保综合督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环保部的统一部署,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将于2015年7月下旬至9月对我市开展环保综合督查。

为切实配合做好环保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我市的环境综合督查工作,根据《环保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关于对九江市开展环保综合督查的函》(华东环督函〔2015〕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全面了解我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状况,深入分析当前我市环保工作面临的问题,促进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督查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扎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环保综合督查相关工作:1.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2.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情况;3.当地环境质量及群众环境权益保障情况;4.企事业单位环境监管情况;5.地方环保能力建设情况。

三、责任分工为确保督查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升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市政府制定了《落实环保综合督查工作任务责任分工表》(以下简称《分工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九府厅发[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0号),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按照2007年4月28日国家七部委联合召开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现将《九江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五日九江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江西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发的赣环专行字〔2007〕7号文件的要求,我市决定继续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针对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群众环境利益,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把九江建设成为长江沿岸和中部地区重要的经济城市。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6•【字号】九府厅字〔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月6日九江市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全市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治理,提升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着力打造平安和谐交通环境,根据《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全省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29号)和《关于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办字〔2017〕3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公路开展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开展综合整治。

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公路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集中治理公路沿线违法搭建、占道经营、违法采挖、乱堆乱放“四违”乱象,通过综合整治,消除“脏、乱、差、堵”等现象,使公路路域环境更加舒适;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客货运车辆的治理力度,使公路通行更加有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路域环境和通行秩序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为“九江全面崛起、百姓更加幸福”提供良好的公路运输保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赣府厅字[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8号2010年6月1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源头控制、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体系。

实施从机动车生产、销售、进口、登记、使用、年检、维修、淘汰以及机动车燃油供应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有效控制和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目标。

1.按国家要求,全省新注册登记车辆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规定的阶段排放标准,在用机动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鼓励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淘汰未达到国家第I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I标准)的机动车,逐步淘汰未达到国家第Ⅲ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标准)的柴油机动车。

2.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纳入机动车年检管理。

分阶段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在试点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碳排放降低目标任务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碳排放降低目标任务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碳排放降低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九府厅字〔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碳排放降低目标任务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进一步强化落实碳排放降低目标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单位监督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时期碳排放降低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我市完成碳排放降低目标任务的严峻形势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能源资源需求呈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日益突出。

省里下达“十二五”时期我市碳排放强度降低主要目标为同2010年相比下降17%。

2010年我市万元GDP排放强度为1.6727吨,2013年我市万元GDP碳排放强度为1.8009吨,累计不降反升,为上升7.66%。

我市碳排放强度没有完成时序任务,为此2015年累计要下降24%。

今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完成任务形势非常严峻。

导致我市碳排放强度居高不下的主要因素是:(一)产业结构不尽合理。

1.产业结构性矛盾给节能减排和降碳带来巨大压力。

近年来,我市产业结构虽得到一定程度的调整和改善,但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的状况仍较为突出。

表现为“两个偏高”:一是工业占国民经济比重偏高;二是工业内部高耗能行业比重偏高。

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急速扩张工业经济总量是全市未来较长时期经济发展的趋势,历史形成的以重化工业为特征的产业结构要在短期内得到有效地调整和改变,难度相当大。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改善存量,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加快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加快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加快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九府厅发[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加快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发[2008]96号)各县(市、区),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两年内建成全省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并尽快投入运营的指示,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相关批示精神,加快我市县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现将九江市发改委《加快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九发改办字[2008]5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县(市、区)按照年底完成建筑构筑物主体,明年6月1日投入试运行的总体要求,倒排工期,明确时间节点、工作目标和责任人。

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表,于11月10日前报市污建办(设在市发改委),并每三天向市污建办报一次工作进度,市污建办将工作计划表及每三天工作进度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OO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加快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市发改委)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两年内建成全省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并尽快投入运营的指示,我市共有11个县级污水处理设施陆续开始实施,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分管领导专门集中调度8次,特别是市委陈安众书记批示要求:九江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要进入全省前列。

我市11个县(市、区)加快了建设进度,市污建办也制定系列相关制度,出台各种指导性文件,我市绝大部分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基本达到省里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现就各县(市、区)工程进展情况和对下步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及下步工作要求根据10月15日-17日的督查情况,我市11个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武宁、瑞昌市、都昌、修水、彭泽、永修等6个县(市)进展比较顺利,工程施工全面展开,各个子项工程绝大部份都已开工,预计这6个县(市)今年底可以完成主体工程,明年6月1日前可试运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九府厅发[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九江市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九江市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9号)和《关于组织上报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的通知》(赣发改工业字〔2007〕52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自查自纠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74次常务会议和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依法检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已出台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重点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展开自查自纠工作。

使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促进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8个部门制定的《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对重点行业的生产能力、工艺装备水平、产量、出口、效益、能耗、环保等方面情况逐条逐项开展清查。

(二)清理我市在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并提出有效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的综合措施及政策建议。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保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保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保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九府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保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发[200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有关单位:现将《推进“环保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推进“环保工程”实施方案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环保工程”,建设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的社会主义新九江,在“3+1”发展战略的奠基之年,有效改善环境质量,确保我市环境安全,同时为我市“十一五”期间创建全国环保模范城市打下坚实的基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制定推进“环保工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全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350天,优良率96%;(二)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县城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以上;(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低于55分贝,交通噪声低于70分贝,分别达到国家标准;(四)初步建成九江市环境安全监管体系,提升环境应急能力,确保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一)大气污染防治工程1、全面完成九江市城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

按照新建城区100平方公里规划的要求,在综合工业园、八里湖区、庐山和九威大道4个地点增设4个城市空气监测点位并配套建设大气自动监测子站(其中,综合工业园和庐山大气自动监测子站分别由九江开发区和庐山管理局建设),从而全面完成九江市城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城市的环境空气污染变化情况和规律。

此项工程2006年12月上旬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庐山管理局2、推进九江发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程。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污染减排任务的紧急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污染减排任务的紧急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污染减排任务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九府厅字[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污染减排任务的紧急通知(九府厅字〔2008〕81号二00八年七月十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2007年我市污染减排任务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实现了双下降。

但2008年我市污染减排压力巨大,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

现将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当前我市污染减排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任务相当艰巨。

2008年是国家污染减排中期考核年,我市减排目标是: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由2007年的4.55万吨下降到4.3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2007年的9.18万吨下降到8.12万吨,削减率分别为5%和11.5%。

考虑到2008年的新增量,要实现减排目标,化学需氧量必须削减4500吨,二氧化硫必须削减13000吨。

从上半年污染减排控制和调度情况来看,完成这一任务非常困难,必须采取超常规的强硬措施。

(二)形势十分严峻。

最近吴新雄省长、孙刚和洪礼和副省长召开了全省污染减排工作座谈会。

会上,吴省长要求全省必须全力以赴完成减排任务,对完不成任务的设区市将停止项目审批、取消一切评先评模资格、取消财税优惠政策、全省通报批评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检查。

同时省政府将于7月10日左右召开全省污染减排调度会,会上将通报批评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设区市。

因我市上半年化学需氧量仅完成全年任务的三分之一,在此次会上将可能面临通报批评的危险。

(三)重点减排项目进展缓慢。

如市政府下达的2008年重点减排计划中的鹤问湖污水处理厂(一期10万吨/日)建成运行时间2008年8月、瑞昌市城市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建成运行时间2008年11月、都昌县城市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建成运行时间2008年11月、武宁县城市污水处理厂(5万吨/日)建成运行时间2008年11月、中石化九江分公司生活污水处理厂(1.2万吨/日)建成运行时间2008年6月,工程时间非常紧。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后两年普通国省干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后两年普通国省干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后两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九府厅字[2015]58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4.14【实施日期】2015.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后两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十二五”后两年(即2014-2015年)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3〕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后两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36号)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突出工作重点,打好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攻坚战,确保“十二五”期间各项规划目标全面实现。

具体目标如下:一是公路养护管理明显规范。

稳步推进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理事权调整,加快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建管养相协调的公路管理体制机制。

二是路面技术状况明显改善。

升级改造公路83.7公里(包括2011年-2013年续建项目),其中:2014年实施16.5公里,2015年实施67.2公里,总投资7.47亿元(交通运输部补助和省级补助共1.63亿元,地方配套5.84亿元)。

实施路面改建与大中修工程124.9公里,总投资2.15亿元(交通运输部和省级补助共计1.79亿元,地方配套0.36亿元)。

确保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优良路率达到85%,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平均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达到80以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03]6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03]6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03]68号2003年4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本辖区内销售新车环保达标的管理。

各城市环保部门应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配合,依据我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型式核准名录核发新车牌照,确保新销售车辆的发动机及其安装的排放控制装置型号与核准名录一致。

凡经核对发现型号不符的,应暂停上牌照并报告我局。

各城市环保部门不得要求机动车生产企业重复申报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目录。

二、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委托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承担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委托,并报我局备案,委托期限一般为两年。

对未受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经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负责在用机动车的定期排放检测工作。

各城市环保部门应与公安交管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措施,不让未达标车辆上路行驶。

三、加强对化油器车、柴油车、摩托车、农用车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

鼓励群众参与,积极举报继续生产和销售化油器类汽车的企业和销售商及冒黑烟车辆。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5•【字号】九府厅字〔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价格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5日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随着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核心理念的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的不断深入,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7号)精神,以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原则和依据原则: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我市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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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促进
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九府厅字[2011]63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14
【实施日期】2011.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促进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氮氧化物排放量列入考核各级政府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并确定了排放量下降10%的削减目标。

统计数据表明,我市空气中40%的氮氧化物来自于机动车尾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减少氮氧化物排放,已成为能否完成减排任务的关键所在。

为确保实现“十二五”减排目标,根据《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0〕98号)和《九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九府厅字〔2010〕36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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