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
民营企业红筹上市中资本外逃问题研究
制权转移到境外去 , 引致资本外 流 , 从而招致 ” 国民财富流失” 。
在此种情况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 于年初连续发布 1 号 05 1
文及 2 号文对借壳上市各环节进行严格审查 , 9 主要 目的是 为了打
根据 以上描述 , 我们可 以的到以下博弈模型 :
击 资本外逃 ” 。但同时也受到 投资银行 界的强烈质 疑 ,因其不 仅误伤 了国际创投 资金 , 阻碍 了正常 ” 也 红筹上市 ”之路。2 0 05 年 1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 0月 3日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 殊 目的的公司境外融 资及 返程投 资外 汇管理有 关 问题的通 知》
() 1
外 汇管理局进行 管制的期 望收益 :
0 0 + =0 () 2
根据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的概率分布方法求解 ,1 =( )则 () 2 ,
P= /( + o D C D )
《 商场 现代化 20 06年 1 月 ( 1 下旬 刊)总 第 46期 8
维普资讯
●陈 乐
[ 摘
孔刘柳
金剑 昌 上 海理工大学研究生部
要】继 2 0 年 国家外 汇管理局发布 7 号文 以来 , 05 5 国内民营企业海外红筹之路 重新开启 。本文运用博弈模 型对一直 困扰 红筹
上市的资本外逃问题进行讨论 , 出解 决该 问题的结论 :只有制 定合理 的外资政 策, 步取 消内外资不平等地位 ,才能从 本质上解 决 得 逐
( 汇发[0 57 号 ) 2 0 ]5 ,同时宣布废止之前发布的 1 号文和 2 号文 , 1 9 对模型进行分析 :
这意味着堵塞 了九个多月的国内民营企业海外红 筹上市之路 ,重
新开 启。
1假设企业外逃资本的概率 为p. . 不外逃 的概率为 1 p . - c 则外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
法规制度
(四)多年研究论证、多次专题调查和课题研究形成境
外产权办法
境外国有产权监管制度空白点
长期以来,涉及境外企业产权管理的法规、 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往往是原则性的只言片语 或称“另行规定”,存在制度空白和监管缺位的 问题。
国有资产流失出血点
• • • • 境外投资规模快速扩张 投资类型、法人层级、产权结构日趋复杂 注册地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制度空白,治理机制不健全,监管难度大 出现重大损失甚至流失在所难免
权[2011]144号第四条)。
(七)关于资产评估事项 1.境内国有产权出境或者境外企业反投境 内的:按照12号令聘请具有资质的境内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评估备案或核准。
(七)关于资产评估事项
2.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 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 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比例变动、合并分 立、解散清算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 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 估值,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由中央企业备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27号) 释 义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
袁谋真
2011年11月9日
一、研究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 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背景情况
(一)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提出了明
确要求
(二)实现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总体目标需要加强境外国有
产权管理
(三)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状况迫切要求出台相关
应当由中央企业决定或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
资委。对已无存续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及时依
法予以注销。
(五)关于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
对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问题要 理性对待、从严规范、有效监管、及时 注销。
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实务详解(中))
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实务详解(中))目录一、“关联并购”规避问题二、VIE模式下的红筹架构01“关联并购”规避问题TranzVisionTranzVision迅世環球在股权控制模式下,完成红筹架构搭建最为关键的步骤,即以并购的方式将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或资产置入境外上市主体的控制之下。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然而,实务中,除了极少数国资背景个案以外,基本没有成功取得商务部审批的关联并购先例。
因此,选择股权控制模式的红筹企业通常会采用一些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审核。
(1)以境外身份通过外商独资企业进行收购(“换身份”)“关联并购”的主要审核对象,是境内主体以其在境外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并购在境内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公司。
如若相关主体不再拥有境内身份,将不会触发10号令11条规定中的“关联并购”,从而规避10号令关于外资并购的限制。
因此,在股权控制模式下,境内自然人股东通常会选择先移民,取得境外身份,然后在境外层层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包括BVI公司、开曼公司、香港公司等)。
实践中,海底捞在港交所上市前张勇夫妇移民到新加坡、周黑鸭董事长周富裕之妻唐建芳取得瓦努阿图共和国永久公民等相关操作都是基于此目的。
境内自然人股东取得了境外身份后已属于境外人士,其若直接通过香港公司收购境内公司原则上不适用10号令第11条的规定,但在实务中商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仍会存在不同的理解,为避免由此带来审批上的不确定性,一般在香港公司收购境内资产时先设立WFOE,再通过WFOE收购境内运营公司股权(股权并购方式)或核心资产(资产并购方式),此时则属于外商独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行为,在不涉及外资限制或禁止类的情形下,只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可。
收购境内公司完成后,该模式下的红筹架构即搭建完成。
《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研究》范文
《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和深化,越来越多的红筹架构企业开始考虑回归境内上市。
红筹架构企业,通常指的是在海外注册但实际业务主要在中国内地的企业。
这些企业在海外上市后,由于各种原因,如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选择回归国内市场上市。
本文旨在研究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背景、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背景与现状1. 背景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背景主要源于国内资本市场的政策调整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一方面,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为红筹架构企业提供了更好的融资环境和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国家政策对海外上市企业的回归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引导。
2. 现状目前,越来越多的红筹架构企业开始回归国内市场上市。
这些企业在海外上市后,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政策调整等原因,选择回到国内市场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同时,国内资本市场的开放和政策支持也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更好的融资环境和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三、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问题与挑战1. 法律与政策问题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法律与政策问题。
由于企业在海外注册,其法律地位和业务模式与国内企业存在差异,因此在回归国内市场时需要了解并适应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估值与定价问题红筹架构企业在海外上市后,其估值和定价往往以国际市场为参考。
然而,在回归国内市场时,企业需要重新考虑其估值和定价策略,以适应国内市场的特点和投资者需求。
这需要企业在回归过程中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投资者沟通。
3. 资本市场环境问题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国内市场时,需要适应国内资本市场的特点和环境。
这包括了解国内投资者的投资习惯、风险偏好等信息,以及适应国内资本市场的监管要求和交易规则等。
四、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解决方案与建议1. 加强法律与政策研究企业在回归国内市场前,应加强法律与政策研究,了解并适应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红筹公司回归境内市场上市发行相关问题研究
宁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Ju a o i x nvri ( u a ie & Sca Sine E io ) or l f n i U ie t H m nt s n N ga sy i oil c cs dt n e i
界和学术 界普 遍关 注 的一 个 问题 。一 方 面 , 红筹 公 司 回归境 内市 场 , 利 于提 高 境 内市 场上 市 公 司整 有 体 质量 , 优化市 场结构 ; 有利 于境 内投 资者分 享包括
境外 中资公 司在 内的 中 国企业 快 速增 长 的成 果 ; 也
有利 于提升我 国证券市 场 的国际竞争 力和 国际化水 平… 。另一 方面 , 红筹公 司作 为注 册 地在 境 外 的公 司 , 回归境 内市场上 市 , 同于传统 意义 的境 内股 其 不 份有 限公司在 境 内上市 , 目前 对其 发 行方 式 等 相关
3 4 亿港元 , 中市 值最 大 的公 司为 中国移 动 , 733 其 总
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本文将对红筹公司回归
境 内市 场上市 发行 涉及 的相 关 问题 进行 研 究 , 并就
此提 出建议 。
一
红 筹公 司的现状
红 筹公 司指实 际控制人 和经营性 资产在 中 国境 内、 司注册地 在境 外 并 在境 外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的 公
于该 问题 目前 仍 然存 在 一 些 争议 。本 文从 红 筹 公 司的现 状 入 手 , 首先 分析 了红 筹 公 司 回 归境 内市 场 上 市 的 必 要 性
和 可行性 ; 然后 对红筹公 司回归境 内市场上市可能采取 的 C R方式 、P D S V方式和 直接发行股票方式进行 比较分析 , 得 出直接发行股票方式是红筹公 司回归时应选择的最优 方式; 并针 对红筹公 司的特 点 , 对其 回归境 内市场直接发 。 行股票 时在制度设计方面需要重点考虑的若干问题加以明确 。 关键词 : 红筹公 司; 证券 市场 ; 股票发行
中国内地公司新加坡上市模式初步研究
中国内地公司新加坡上市模式初步研究目前,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共19家(不包括注册在香港,主营业务在中国内地的公司)。
上市形式也有很多种,主要形式包括S股、买壳间接上市以及新加坡红筹模式。
S股模式 : 中新药业在新加坡上市的内地公司首推“中新药业”,这也是最早在新加坡主板发行S股的内地公司之一。
1997年,“中新药业”在新加坡发行了1亿股S股,每股发行价格0.68美元,筹集资金6800万美元。
2001年 5月,“中新药业”在内地增发A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0元,筹集资金4亿元。
2001年6月在,“中新药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在新加坡和国内A股同时上市的公司。
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成本较低,一般在600万-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约占上市融资额的5%左右(“中新药业”融资成本约408万美元,为集资额的6%)。
而香港创业板IPO费用一般在1500万元人民币,融资成本约占融资额的10%-15%。
美国纳斯克达上市费用一般也在2000万元人民币左右,一般占到融资额的10%以上。
在中国内地的A股上市,以集资额为2亿元人民币计算,融资成本约1000万-1200万元,约占融资额的5%-6%。
买壳上市模式 :中远投资、招商亚太买“壳”上市的目的一般有三种:(1)通过买壳,控制上市公司及其资源;(2)买壳后,通过资产置换(或母公司注资)获得一级半市场利益;(3)以买壳配合二级市场炒作获利。
由于新加坡证券市场的特点,投资者以长期投资基金为主,当地居民为主的中小投资者投资倾向保守,上市炒作一般不活跃。
因此,在新加坡市场买壳的主要目的是以控制上市公司及其资源的战略投资为主。
“中远投资”、“招商亚太”等公司就以买壳方式上市。
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新加坡市场的上市公司“壳”价值也较其它市场要低,一般与直接IPO 的成本差不多。
而在香港主板的“壳费”高达8000万元左右,即使是监管严厉不易炒作的创业板“壳费”也在3000万-4000万元人民币。
《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研究》范文
《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和开放,越来越多的红筹架构企业开始考虑回归国内上市。
红筹架构企业是指那些在海外上市,但实际业务和资产主要在中国内地的企业。
这些企业回归国内上市,不仅可以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发展。
本文将对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国内上市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二、红筹架构企业概述红筹架构企业是中国资本市场特有的现象,这些企业大多在海外上市,但业务和资产主要在中国内地。
这些企业的回归,对于中国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红筹企业的回归可以增加国内资本市场的活力,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其次,红筹企业的回归可以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此外,红筹企业的回归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三、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国内上市的动因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国内上市的动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国内资本市场的开放和成熟为红筹企业回归提供了更好的市场环境。
其次,国内市场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可以为红筹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
此外,国内市场的监管环境也更加透明和规范,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另外,红筹企业回归国内上市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四、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国内上市的挑战虽然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国内上市具有很多优势,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企业需要重新适应国内市场的监管环境,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
其次,企业需要重新建立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这需要时间和资源的投入。
此外,企业还需要面对国内市场的竞争压力和挑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另外,企业在回归国内上市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与海外市场的协调和沟通问题。
五、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国内上市的策略和建议针对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国内上市的挑战和问题,本文提出以下策略和建议。
首先,企业需要加强与国内市场的沟通和协调,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适应国内市场的监管环境。
红筹上市的重组及返程投资
红筹上市的重组及返程投资1. 红筹上市简介红筹上市是指以离岸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在香港股票交易所上市。
红筹上市最早于1993年开始,是中国大陆公司赴海外上市的一种模式。
红筹上市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离岸公司的上市,实现资本运作与融资,同时提高企业的国际化形象和知名度。
2. 红筹上市的重组2.1 重组的定义和目的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将不同的业务或资产进行整合或调整,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经营效益提升的过程。
红筹上市过程中的重组主要包括在离岸公司内部进行的资产重组和业务整合。
2.2 重组的方式在红筹上市的过程中,可以利用多种方式进行重组,包括资产重组、业务整合、合并收购等。
2.2.1 资产重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通过转移、出售或置换其现有资产,以实现资本的整合和优化配置。
在红筹上市中,可以通过将不同的业务板块或资产投入到离岸公司中,实现跨境整合和资本运作。
2.2.2 业务整合业务整合是指将不同的业务板块进行整合或调整,以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在红筹上市中,可以通过整合不同业务板块的离岸公司,实现跨境业务整合和协同效应。
2.2.3 合并收购合并收购是指企业通过购并其他企业或资产,以实现规模扩张和市场份额提升的过程。
在红筹上市中,可以通过收购或合并其他离岸公司,实现跨境资本合作和资源整合。
2.3 重组的影响和风险重组可以带来多方面的影响和风险,包括市场竞争、管理整合、财务情况等方面。
2.3.1 市场竞争重组后的红筹公司可能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提高竞争力和适应市场变化。
2.3.2 管理整合重组后的红筹公司需要进行管理整合,确保各个业务板块的协同合作和优化资源配置。
2.3.3 财务情况重组后的红筹公司的财务情况可能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和风险评估。
3. 返程投资3.1 返程投资的定义和特点返程投资是指红筹公司在海外上市后,通过投资或收购,将资金回流到中国大陆市场的过程。
返程投资的特点是将离岸资金引回国内,用于扩大生产、投资新项目或进行并购等。
红筹上市-规避“10号文”红筹系列之案例分析
规避“10号文”红筹系列之案例分析目录一:中国忠旺 (1)二:天工国际 (13)三:兴发铝业 (22)四:SOHO中国 (32)五:保利协鑫 (41)六:瑞金矿业 (52)七:中国秦发 (66)八:银泰百货 (75)九:英利能源 (86)十:太宇机电 (97)一:中国忠旺文/苏龙飞对于刚刚在香港上市的忠旺来说,“10号文”规定的审批程序形同虚设;是曲线创新,还是违规操作?业界律师看法不一。
但忠旺的红筹上市模式,可视为对政策底线的有效试探。
那么,忠旺究竟是如何突破10号文,完成整个红筹上市的呢?1/117随着全球第三、亚洲最大的铝型材生产商——中国忠旺(HK1333),于今年5月在香港的上市,国内又冒出一位神秘“新首富”——忠旺董事长刘忠田。
以2009年7月10日的收盘价及个人持股量计算,刘忠田这位辽宁汉子的个人财富已达373.33亿港元。
若不是因为企业上市,只怕刘忠田永远不会被关注,据说他的神秘程度丝毫不亚于华为的任正非。
和任正非相似的是,刘忠田几乎从未接受过媒体的当面采访。
甚至于上市前的全球路演,他都从未现身,而仅仅是派了一个副手全程参与。
一件坊间流传的故事,或许能为刘忠田的“神秘”做一个脚注:有一次,辽宁省政府某厅组织本地及外地媒体记者前去采访,到了辽宁忠旺集团的大门口,被保安挡在门口,保安打了个电话请示,就回复说老板不在,无法接待。
但没多久,带队的省厅官员就看到刘忠田的轿车驶出大门,扬长而去。
或许,刘忠田的神秘、财富等等,更多的只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而真正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忠旺的境外上市模式显得非常特殊。
已经登陆香港资本市场的忠旺,其红筹上市过程,直接绕过了商务部“10号文”规定的审批程序。
这种做法是曲线创新,还是违规操作?业界律师看法不一。
但是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忠旺的红筹上市模式,是对政策底线的有效试探。
那么,忠旺究竟是如何突破“10号文”,完成整个红筹上市的呢?“真内资,假外资”的合资企业架构刘忠田从个体户到民营企业的创业史,可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
投行小兵关于红筹架构等相关研究的汇编
投行小兵关于红筹架构等相关研究的汇编目录专题研究: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专题研究(一):规则篇 (2)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专题研究(二)案例篇 (6)专题研究: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 (15)案例研习(二十四):75号文的外汇登记问题 (23)案例研习(十六):返程投资解决之道 (26)投行随笔:关于OTCBB的12个感悟 (31)境内自然人对外投资(非特殊目的公司)的有关规定? (33)假外资如何处理? (33)2009年保代培训关于红筹架构要求 (34)2010年5月保代培训关于红筹架构和返程投资要求 (35)专题研究: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专题研究(一):规则篇2010-05-10 10:39博注:小兵曾对境内企业红筹上市做过专题研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红筹架构废止的问题,大家可同时参照《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本博搜索)。
一、基本概念1、小兵个人认为,较之H股上市公司回到国内直接发A股的“联通模式”,这种情形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红筹回归,具体叫做什么名称也没有定论。
简而言之,就是这样的一种情形:原本想去境外上市,于是搭建了红筹构架,但是由于最近两年境外资本市场不太好,于是又准备回到境内A股上市,就只能把原来搭建的红筹架构拆掉,恢复到搭建前的结构并筹备上市。
2、这个问题由来已久,虽然证监会一直是持开放的态度,但是很长时间来都没有取得突破,而现在不管是过会的还是被否的,其中一些对于红筹结构抽离之后境内上市的尝试已经相对完善且值得借鉴。
3、根据小兵狭窄的知识视野以及网友的资料提供,现在存在该种情形且成功过会的公司有:263网络(二次过会)、日海通讯、得利斯、启明星辰、得利斯以及誉衡药业;而红筹结构被否的企业为:海联讯和同济同捷。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被否的企业原因有很多,绝对不是单单因为是红筹结构,因此,不管是成功过会还是被否企业,且在红筹结构抽离方面的一些尝试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4、小兵个人认为,上述案例中263网络和日海通讯是我们所讲的典型的解决红筹结构的问题,招股说明书也是用专门的篇幅来说明这件事情的始末。
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专题研究案例篇
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专题研究案例篇一、263网络返程投资架构的建立及废止【美国回归】2005年公司拟于境外(美国)申请上市并计划于上市前进行海外私募,鉴于境内对增值电信行业的产业政策限制公司建立了相关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架构;2006年公司拟申请境内首发,废止了该架构。
小兵个人认为这是已披露案例中就红筹问题思路最清晰、处理最彻底、披露最详细的案例,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一)公司境外上市、返程投资架构的建立1、设立境外上市主体——Net263 Holdings Ltd.:即二六三网络控股有限公司(二六三控股),于2004年11月16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2005年1月该公司的股东为Skyscaler Ltd.(由昊天信业、海诚电讯、智诚网业的全体自然人股东,即李小龙、陈晨等12个自然人100%控制)、TalorNielsen Investment Ltd.(由武汉星彦全体股东100%控制)、Freepivot Ltd.(由利平科技全体股东100%控制)及二六三股份的若干员工。
2、设立NET263 Ltd 及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即二六三网络有限公司(BVI263),于2004年3月11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5年1月该公司的股权结构为:Skyscaler Ltd.持有其76.25%的股份,Bluesanctum Ltd(由李小龙100%控制)持有其15%的股份,Freepivot Ltd.持有其7.05%的股份,Talor Nielsen Investment Ltd.持有其1.7%的股份。
2005年1月17日,BVI263在北京注册成立外商独资企业二六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二六三信息)。
【为什么要多这一层?】3、二六三控股收购BVI263 100%的股份:2005年1月20日,BVI263的四家股东分别将其持有的BVI263全部股份转让给二六三控股。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二六三控股持有BVI263100%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并间接控制二六三信息100%的股份。
境内企业海外上市研究
境内企业海外上市研究之一海外上市概述一、海外上市的概述1、海外上市的发展状况证券市场按照股票上市地可以分为境内证券市场和海外证券市场.目前境内企业海外上市已经初具规模,选择海外证券市场的视野也在不断扩大.就上市数量和筹资总额而言,香港历来领先于海外其它证券市场见图1、表1、表2、表3、表4.图1. 境内企业海外上市的数量资料来源:根据公开报刊资料整理表1.香港主板历年筹资金额百万港元表2.香港创业板历年筹资金额百万港元表3.香港主板历年市价总值百万港元表4.香港创业板历年市价总值百万港元注:1、以上资料来源:香港联合交易所;2、截至2004年5月底新加坡是中国企业近年来海外上市的新爱.以2003年为例见表5,中国企业在新加坡首次公开上市的达12家,筹资额约亿新币,超过了新加坡当地公司的售股总额.但与香港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表年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企业公司名称上市时间售股额百万股融资额百万新币鸿国国际6/5 75 15新达科技6/18 100 44翔峰控股6/206/26 29RADIANCEELECTRONICS迪森环保热能8/1 48新浦化工8/6 63CHT控股9/24 60中国食品工业9/25 27群体应当是其产品的消费者,他们最知道公司的投资价值,其所居住的地方也是一个公司上市的理想所在地.比如,“娃哈哈”饮料全国都有销售,中国股民对“娃哈哈”的投资价值可能远比美国股民对其认识更深,因为“娃哈哈”产品是美国居民所不知晓的.相比之下,“青岛啤酒”的市场在海内外都有,它既可在国内、又适合在国外上市.可见,以出口为主的民企最适合境外上市,以服务为主、不生产实物产品的民企更适合于本地上市.4公司与股东之间信息沟通的通畅程度.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严重,不了解公司的股民们愿为其股票付的价格就越低,因为从信息、文化障碍讲,投资国外信息成本太高,“被骗”的可能性太大.对于正在考虑境外上市的民企而言,各国投资者的这种“偏爱本国股”的选择应当是必须考虑到的事实之一.5投资者的文化认同状况.投资者通常主要是在文化上更能认同上市公司的人,相同或相近的语言和文化有利于克服信息障碍.比如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其股票的投资者以华人为主;在新加坡的情况也类似,在上市之后公司就不需花大量的成本来处理和克服信息上、文化上的障碍.6上市地的信息浑浊程度.股市信息越浑,投资者越不能分辩公司好坏,于是股民们只好选择“是股即买”,愿意为任何股票支付的价格也基本相同.从上市公司的角度讲,“坏”公司应偏向到浑浊股市上市,而“好”公司应尽量到透明的股市上市,这样有利于两类公司都能找到“最高”的上市股价.根据有关统计,中国股市在一周中平均有80%的股票齐涨齐跌,在新加坡有%,在中国香港有68%,日本有66%,英国有63%,美国有57%.7热点与寒流的交替.比如内地企业的信誉使民企的A股上市机会变得更少.在“欧亚农业”等事件后,民企在香港的上市机会受挫,于是上市热点曾转向了新加坡.8不同上市地的行业认同度.以房地产行业为例,上市并非地产公司的最佳融资模式,房地产开发商从来不是海外股票市场的宠儿,尤其在美国.除了香港之外,中国房地产企业在海外从来未实现过成功上市,即便在香港,地产股也正逐步淡出股市.比如1998到2003年,地产股私有化退市的案例达12家之多,目前恒生指数成份股中地产股只有6家,只占成份股总市值的10%.2、全球主要证券市场综合因素对比见表6、7、8、9、10表6.香港、新加坡、美国、加拿大上市规则对比注:1、矿业类第1类:生产型矿业公司,第2类:矿产勘探开发公司;2、资料来源:香港、美国、新加坡、加拿大相关交易所以及公开报刊资料.境内企业海外上市研究之三上市方式的选择三、境内企业对海外上市方式的选择1、海外直线IPO.即注册在境内的企业在海外直接发行H股、N股、S股等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虽然注册在境内的企业在海外直线IPO的过程中所涉及的业务及资产重组、独立经营、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土地权属、税务等问题,面临的监管相对比较复杂,但其路径安排相对比较简单.2、海外曲线IPO红筹股形式.是指境内企业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或购买壳公司,将境内资产或权益注入壳公司,以壳公司名义在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筹资的方式.在香港上市的股票称为红筹股.通常离岸公司设立在英属维京岛、巴哈马、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巴拿马等世界着名的避税岛.好处主要是离岸公司可以节税.避税岛对当地注册公司豁免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公司应付税和印花税,而只需每年收取几千美元年费.另外,境外公司累积盈余可以无限制地保留.1海外曲线IPO的优势.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海外曲线IPO的民营企业在纳斯达克、香港、新加坡三大证券市场中,以境内资产作为其核心资产的上市公司已有将近 100家,包括新浪、蒙牛乳业、华晨汽车、格林柯尔和侨兴电子等一大批各个行业的企业.境内民营企业选择海外曲线IPO主要有以下优势:一是绕开国内严格的资本与外汇管制,实现国际资本的双向流动.境内民营企业家可以不必经过海外投资登记和审批手续,即可控制一家海外上市公司;二是通过收购、注资、换股,境内企业股权为海外公司所控制,在法律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完全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三是境内企业股东包括风险投资资本可以通过海外上市公司实现所持股份的全流通,同时可按照壳公司注册地法律简便地办理有关股权的转让、抵押、增资、减资等系列资本运作,避免依照境内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履行资本变动的繁琐程序;四是可以避开发行H股等复杂的事前审批程序,而仅需按照壳公司注册地和上市地法律要求自主进行企业改造、资产重组包装、审计,由上市地发行审核机构一次性审核通过即可;五是海外公司上市募集资金不必比照H股募集资金强制调回境内,而是依据上市地法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所募集资金的投放方向和运作模式,从而为海外开展投资和资本运作活动创造了条件;六是企业可以实施股票期权、员工信托股票等激励机制,有效改进公司治理方式,实现管理制度创新;七是海外曲线IPO公司股价普遍好于发行H股等公司股价,根本原因在于发行H股等公司适用中国国内的法律和会计制度,海外投资者不大认可,海外曲线IPO公司适用海外注册地法律和会计制度,更容易得到投资者认可.2海外曲线IPO的流程见图2.一是实际控制人决定将旗下公司资产到海外上市;二是造壳或买壳.造壳是指公司在境外避税岛注册一个或若干相互关联的壳公司,买壳是指公司收购或兼并境外已上市公司;三是资产跨境转移.即境内企业将所控制的境内资产从法律上全部转由壳公司所控制;四是壳公司将境内资产证券化,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五是上市公司以外商投资或外债形式将大部分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但不强求,可自主决定投向和运作模式.图2.海外曲线IPO流程图3、海外买壳上市.海外买壳上市、反向兼并中国大陆或大陆之外的企业法人,然后由壳公司实现再融资.4、海外上市方式的综合对比见表11表11.海外香港上市方式对比寻找海外策略性投资者向甲、乙于境外设立的英属避税岛公司以先债后股的方式投入不少于内资企业经评估的净资产金额,作为向英属避税岛公司的贷款见图3.图3.设立海外公司运作图2、英属避税岛公司在获得贷款后运用贷款资金向境内的甲、乙,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收购内资企业的全部股权,从而将内资企业转型为由英属避税岛公司持有100%权益的外商独资企业.3、完成以上的收购程序后,英属避税岛公司向海外策略性投资者发出股份取代偿还贷款.完成发股后,股份架构的组合便如图4所示的状况.图4.向海外策略性投资者发股后的股份架构境内企业海外上市研究之五规管政策五、境内企业海外上市的规管政策1、“无异议函时代”2000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称“证监会72号文件”,要求有关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不属于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通称“国务院21号文件”规定情形的,适用证监会72号文件,由中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受理境内律师就有关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过一定程序后,由证监会法律部函复律师事务所,其格式是“我们对××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不提出异议”.据此,业界人士遂将其通称为“无异议函”.“无异议函”的监管制度是针对2000年初民营企业裕兴科技电脑控股有限公司,采用在境外注册公司的办法,绕道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情况而出台的,实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及中国境内资产被非法转移,控制中国境内资产通过境外上市流失的情况.中国证监会通过“无异议函”制度对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海外市场上市主要进行三方面的严格审查:一是纯境外公司涉及境内权益项目,例如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投资项目,而包含这家外资企业的集团在国外上市便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境内权益,其权益的形成及其合法有效性;二是中国境内机构或公民通过注册境外公司,并以境外公司的名义持有境内权益安排到海外上市,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公司权益的形成及其合法有效性;三是中国国资背景的公司拟在香港以海外公司控股的方式上市下称国资红筹公司.上述情况都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才可安排于境外上市.中国证监会把审查焦点集中在核实股本结构、转资以及外资进入等环节的合法性;境内权益企业的业务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境内资产是否以合理价格转移到境外,确定没有造成境内资产流失的情况;收购境内资产的外汇是否属合法的外汇及获得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及登记.2003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告以及做好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宣布取消对“中国律师出具的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审阅”,至此由“裕兴事件”引发的“无异议函时代”随之宣告终结.目前,除了仍保留根据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通称“红筹指引”对国资红筹公司境外上市作出审批外,中国证监会已经不再对国内民营企业的境外上市作出审批及管辖.2、并购新政策为了配合中国入世后外商在中国的投资及适应国际投资新趋势,鼓励多渠道引进外资,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了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机制.其中,2003年4月20日起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出台,除了为外商在华收购境内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规管法律框架外,也可被视为国家对国内民营企业利用境外资金转型为海外控股模式,继而安排海外上市即“红筹股”的重组活动的规管新政策.这一并购规定对并购股权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给予了民营企业清晰导向,在转型为海外控股的运作上应予遵守的基本法则;二是对拟转型为海外控股的民营企业给予了操作上的严格限制.例如,股权转让方及受让方必须遵循评估价值作为定价的依据,不可再只因应双方的商业意愿,自由决定低于评估价值的对价;受让方在特定时限内必须向转让方支付对价;对价汇进中国境内的记录应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并出具证明.实际上,该规定中的部分重要条文与以往中国证监会发出的“无异议函”的审查基础是一致的.在符合上述规范的前提下,安排具有上市资格的民营企业转型为海外控股模式,间接在海外上市是可行的.。
汉坤?观点回归之路系列(一):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策略解析
汉坤•观点回归之路系列(一):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策略解析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李时佳 | 薛冰 | 杨晨开篇之语在创业融资的征途上,一直都有诸多“矛盾”的问题摆在创始人、企业和投资人面前。
境内资本市场与境外资本市场的对比选择,是其中一项至关重要的路径选择难题。
为了方便一直在路上的众多市场参与者有更清晰的战略和战术判断,我们汉坤律师事务所组织了内部的各专业领域的专家,通过“回归之路”的系列文章,为大家在境内资本市场的探索之路中保驾护航。
11一回归的起点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本。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行业的企业,会作出差异化的融资方案及架构选择,也会存在基于其特定情况如何选择未来资本路径的困惑。
为了方便讨论,我们先从下面这家已经完成了两轮融资(A轮为人民币融资、B轮为美元融资),虚拟名称为Hui Gui公司(“HG公司”)的企业架构谈起。
二回归的触发因素如前述图示,HG公司的境内业务经营实体包括外商独资企业WFOE(开展外资不受限业务)与VIE协议控制下的纯内资运营公司(开展外资受限业务)。
HG公司架构属于较为典型的拟通过注册于境外的控股公司于境外上市且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红筹架构企业(“红筹企业”)。
由于完成了私募融资引入了外部投资人,随着企业不断发展,HG公司自然便有了进行公开资本市场融资的主动和被动需求。
[资本交易汉坤提示]:对于类似HG公司的企业及其创始人,可以翻阅一下自己企业的历史融资交易文件,惯常情况下,投资人都会提出“合资格上市”(Qualified IPO)的退出机制要求(这本身也是很合理的交易安排,毕竟大量以基金为存在形式的投资人,都是有一定的存续期限的)。
综合而言,选择境外还是境内资本市场是一个自然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是有多重因素比较的结果。
我们结合近期市场环境及实践,将红筹企业选择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红筹回归”)的关键触发要素总结如下:•政策红利:境内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快速推进,给原有无法实现境内上市的产业和企业有了新的通道和多样化的选择机遇•外资准入:外资开放的力度持续加强,部分产业的外资受限情况发生了实质变化•估值差异:就特定行业而言,境内资本市场提供了更具有吸引力的估值预期• 外部环境:经济全球化受到的一系列外部环境不确定的影响,也提升了中国背景企业深挖境内资本市场空间的动力三“拆”与“不拆”的困惑当红筹回归的话题出现在HG 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上时,一个不容回避的技术难题自然出现——“拆”架构与“不拆”架构的选择。
如何搭建拆除红筹架构回归境内上市
如何搭建拆除红筹架构回归境内上市搭建和拆除红筹架构、回归境内上市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划和操作。
下面将详细介绍如何搭建、拆除红筹架构,并进行回归境内上市。
一、搭建红筹架构1.准备资料:首先需要准备好企业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证券监管部门对红筹回归的相关要求、公司财务状况报告等。
同时需要对公司的结构、业务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确保公司符合红筹回归的要求。
2.设立境外公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在境外设立一个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公司。
这可以是一个全资子公司、合资公司或独立公司,目的是为了将公司的主体业务和资产转移至境外公司,并通过境外公司发行股票。
3.境外公司上市:境外公司需要在境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通过境外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发展业务。
上市过程中需要与当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满足相关要求。
4.红筹架构建立:在境外公司上市后,需要将境外公司与境内公司进行股权关系的重新调整,实现红筹架构的建立。
这可以通过境外公司发行股票,与境内公司进行交换,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本运作。
5.完善治理结构:在红筹架构建立后,需要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团队等。
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保护股东利益。
二、拆除红筹架构1.提前评估:在拆除红筹架构前,需要对公司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发展情况、市场前景等。
同时需要了解国内证券监管部门对红筹拆除的相关要求和政策。
2.撤销境外公司上市地位:首先需要撤销境外公司在境外的上市地位,这可以通过向境外交易所提交撤销上市申请等方式实现。
同时需要与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满足相关程序和规定。
3.复审和审批:拆除红筹架构后,需要向国内证券监管部门申请复审和审批。
这个过程中,需要向证监会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表格,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红筹上市介绍
红筹上市介绍一、红筹上市的概念红筹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境外(如开曼群岛、百慕大)设立壳公司,通过返程投资的方式将境内资产、权益注入壳公司,并最终以境外壳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如香港联交所等) 发行股票并交易的上市方式。
二、红筹上市的条件需要符合境外各个上市地的规定,无需中国证监会的审批。
香港上市(一)主板(需要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的审批):(1)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上市前至少三个年度内管理层维持不变,及在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
(2)于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市值5,000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必须占发行人在上市时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 。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联交所可能会接受将公众持股量降至15%至25%之间。
(3)满足下述三种测试方式之一:方式一:盈利测试:过去三年纯利总额达5,000万港元,其中最近年度须超过2,000万港元,另外前两年的纯利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市值于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方式二:市值/收益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方式三: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新申请人前3个会计年度年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豁免:在市值/收入测试下,如新申请人能证明下述情况,本交易所可接纳新申请人在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具备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1)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2)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二)创业板(需要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的审批):(1)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上市前至少两个年度内管理层维持不变,及在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2)于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市值3,000万港元。
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
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是指一种特殊的资本运作方式,通过香港或其他境外上市方式来融资并在海外股市上市的企业。
红筹指的是由中国大陆的企业与香港或其他境外投资者共同组成的境外特定目的公司(SPAC),通过此方式实现境外上市。
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具有多方面的好处,包括融资渠道更加多元化,更好地吸引境外投资者,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形象,提升估值水平,增加公司的发展潜力等。
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设立境外特定目的公司(SPAC),该公司的成立可以通过股权投资形式,以持有中国内地境内企业的股权作为资本金,或通过发行股票方式获得境外投资者的认购,并用于投资中国内地企业。
通过设立SPAC,中国内地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境外资本市场的优势,实现境外投资者对于中国市场的投资,同时也为未来上市提供了更为便捷和灵活的方式。
另外,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还包括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金融服务机构的参与。
投资银行在整个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包括负责境外上市的筹备工作,例如股权投资者的募集、投资组合的建立等工作;律师事务所则负责制定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规范;会计事务所则承担了财务报表审计和评估等工作。
这些金融服务机构的参与,为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提供了专业的支持和指导,确保整个过程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在境外上市的过程中,中国内地企业需要制定相关的市场营销策略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策略。
这包括利用好境外上市的平台,加强与境外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形象;同时,企业还需要加强对境外市场的了解和研究,以更好地满足境外投资者的需求,提高企业的估值水平和吸引力。
总之,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是一种有效的资本运作方式,通过境外上市来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知名度和形象,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但是,企业应该注意在境外上市的过程中,加强对市场的了解和研究,制定合适的市场营销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策略,确保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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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博注:小兵自我感觉,红筹上市是一件比较有技术含量的事情。
遗憾的是,至今未能参与过,甚至没有沾过边,下面内容仅是根据资料做的些许整理和总结,只希望能理解些皮毛,更希望有经验的朋友能深入沟通。
特别提醒:由于博文对文章格式有诸多限制,因此该文仅对一些问题作了提纲性阐述,如果需要本文详细内容的朋友可发邮件给我或直接给小兵留言。
一、基本概念(一)红筹股和红筹上市1、红筹股具体如何定义红筹股,尚存在着一些争议。
主要的观点有两种。
一种认为,应该按照业务范围来区分。
如果某个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在中国大陆,其盈利中的大部分也来自该业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就是红筹股。
另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权益多寡来划分。
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大部分直接来自中国大陆,或具有大陆背景,也就是为中资所控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才属于红筹股之列。
2、红筹上市通过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将中国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注入境外控股公司,并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海外上市募集资金的方式,就是通常所称的“红筹模式”。
相比直接海外上市方式,红筹模式具有诸多优势:上市门槛较低、上市程序相对简单、易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这些优势使得红筹模式备受拟赴海外上市企业的青睐,诸如新浪、网易、搜狐、联想、中国联通、越秀、腾讯科技、蒙牛、慧聪国际、李宁、东方集团等知名企业均采用了红筹模式赴海外上市。
我们将国企称为“大红筹”、将中小民营企业为“小红筹”,以前小红筹上市并不需要商务部审批,自2003年证监会取消“无异议函”制度以来,“小红筹”这条通道上基本只有来自外管局方面的有关外汇的监管。
现在10号文规定必须武安不需要商务部审批,而以往地方上的类似审批,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而商务部通常要三四个月。
商务部的审批肯定比地方规范严格,但是如果不分企业和项目规模的大小,审批一律收归商务部,大家有些担忧。
或许这也是从另外一个间接地途径限制了很多企业的红筹上市之路。
(二)红筹上市的优势1、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
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
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
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
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
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2、审批程序更为简单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
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
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3、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
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4、股权运作方便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
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
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
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5、税务豁免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
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法律法规(一)75号文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75号文”),该文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相关定义1.1)特殊目的公司: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2)返程投资: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
3)控制:指境内居民通过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债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决策权和控制权。
4)境内居民法人: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5)境内居民自然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2、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资料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报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架构、境外融资安排);2)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3)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4)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境内居民法人需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3、返程投资外汇登记变更资料返程投资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申报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与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与股权变更过程、境内企业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定价方式);2)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3)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对返程投资的核准、备案文件;4)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价值的确认文件;5)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证明文件;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4、其他规定1)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2)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已登记事项之外的不涉及返程投资的重大资本变更事项,应于30日内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3)境内居民于发文前已设立、控制的但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特殊目的公司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二)10号文1、外资并购的基本类型允许的支付对价手段类型方式适用被并购企业外汇、外国投资者来自境内的人民币利润购买股权股权并购境内公司(非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拥有处置权企业)(经外管局批准)认购增资的股权外汇、外国投资者来自境内的人民币利润买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境内企业(经外管局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买资产号文的其他类型10、适用2.涉及规定10类型号文的条件适用外商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适用《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优先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资企业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投资企业增资号文规定10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境内优先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企业或收购境内企业资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号文规定10《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问题的外国投资者并购成立外商投优先适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暂行规定》司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适用资股份有限公司号文规定103、外资并购商务部审批权限属于商务部审批权限的情形:鼓励外商投资类,投资总额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外商投资类,投资总额5千万美元及以上;并购成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居民通过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并购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发改委并未参与起草10号文,但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资并购,鼓励外商投资类投资总额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外商投资类投资总额5千万美元及以上,应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核准。
4、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规定1)定义: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2)可实施换股的两类境外公司:为已上市境外公司或者为特殊目的公司。
10号文中的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不同于75号文定义下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3)可进行跨境换股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须满足的条件: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内公开合法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不适用特殊目的公司。
4)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前的情形对于上市的境外公司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加注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