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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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服务平台类型:□试验检测类□信息服务类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填写说明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平台类型,每类填写一份申报书,并在对应申报类型处打√。

二、申报书中有关统计数据参照《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填写。

三、申报单位:请填写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全称。

四、推荐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无需填写。

五、投资方经济性质:请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其他经济类。

六、专业服务资质情况:其他专业服务资质情况请择要填写通过认可或认证的证书号和证书颁发机构,所填写资质都需附资质证明材料。

七、近5年主要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或填补了国内外空白的成果,应附获奖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

八、近5年主要服务成果:指为行业或区域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实例,应包括服务单位名称、服务支撑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服务单位在得到服务支撑工作前后的效益效果对比等内容。

九、仪器设备设施情况(试验检测类):请列举主要的符合试验检测所要求的抽样、测量、试验和分析设备(含软件)、计量标准器具名称、数量及原值等。

十、主要数据资源、分析工具、软件或仪器设备建设情况(信息服务类):请列举主要的专业数据资源、信息采集系统、数据处理与整合工具、数据分析与应用工具等。

十一、人才队伍及培养情况:指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培养情况等。

十二、近5年专业人员发表过重要论文、专著:请列举主要论文、专著的名称、等级等内容。

十三、建设方案要点:建设的必要性:请列举服务平台的建设符合行业或区域发展需要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服务功能:请描述服务平台现有的业务范围及主要功能,列举服务平台的关键技术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5.09•【文号】工信厅科函〔2016〕307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完善重点产业技术基础体系,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品牌提升,依据《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科〔2015〕45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开展2016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面向《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2016年将建设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15个。

每个重点行业或领域择优遴选1个。

其中,试验检测类10-12个,信息服务类3-5个。

二、申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和编写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信息服务类平台的单位除提供《管理办法》要求材料外,还应提供“近5年发布的行业相关研究报告,行业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研究报告的封面、前言或概要,行业知识产权研讨会或研究报告发布会的会议信息”等材料。

三、请各单位认真做好遴选和推荐工作,每个单位限推荐1个候选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

四、请于7月8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纸质版一式2份,电子版光盘1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电话:010-68205242邮寄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邮编:100804附件:1.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2.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16年5月9日附件1附件2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服务平台类型:□试验检测类□信息服务类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推荐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填写说明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平台类型,每类填写一份申报书,并在对应申报类型处打√。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全解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全解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任务要求,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品牌提升,完善重点产业技术基础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培育一批具备权威性、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的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服务平台分为试验检测、信息服务两种类型。

试验检测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开展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计量检测、认证认可、综合分析等基础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定试验检测方法,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构建量传溯源体系,研制相关设备,提供相关服务。

信息服务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先进的信息采集工具,构建专题信息库和知识产权资源数据库,提供政策研究、产业运行分析与预测、信息查询、知识产权分析评估和综合运用等服务。

第四条鼓励、支持服务平台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服务,建成一流的知名服务机构。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分别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单位服务平台申报进行初审、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服务平台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用牵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第七条服务平台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定;(二)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集团的指导和监督;(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五)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六)具备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七)具有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服务能力。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任务要求,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品牌提升,完善重点产业技术基础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培育一批具备权威性、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的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服务平台分为试验检测、信息服务两种类型。

试验检测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开展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计量检测、认证认可、综合分析等基础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定试验检测方法,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构建量传溯源体系,研制相关设备,提供相关服务。

信息服务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先进的信息采集工具,构建专题信息库和知识产权资源数据库,提供政策研究、产业运行分析与预测、信息查询、知识产权分析评估和综合运用等服务。

第四条鼓励、支持服务平台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服务,建成一流的知名服务机构。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分别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单位服务平台申报进行初审、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服务平台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用牵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第七条服务平台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定;(二)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集团的指导和监督;(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五)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六)具备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七)具有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服务能力。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完整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完整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

湖南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

湖南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湖南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分为试验检测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创新成果产业化平台三种类型,其功能定位分别是:一、试验检测平台围绕制造强省、网络强省、质量强省建设的重点领域,提供试验检测方面的技术基础支撑服务,主要功能包括:一是推动试验检测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标准验证、计量校准、检验检测、试验验证等基础关键技术研究,推动仪器设备研发应用,制定相关方法和标准,推动检测结果互认共享。

二是为企业从研发到产业化各环节的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检验检测等服务,支撑企业提升产品性能、质量和竞争力。

三是为重点产业链群提供试验检测服务,搭建新兴技术应用验证环境,促进产业链群整机与部件匹配、产品与应用迭代发展,支撑产业生态建设。

二、信息服务平台围绕制造强省、网络强省、质量强省建设的重点领域,提供信息服务方面的技术基础支撑服务,主要功能包括:一是加强产业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构建专题信息库、知识产权资源数据库和标准数据库等。

二是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产业信息、知识产权分析评估和运用、产业基础调查与供应链安全评估等服务。

三是为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政策研究与决策支持、产业咨询、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等服务,支撑产业链供应链打造。

三、创新成果产业化平台围绕制造强省、网络强省、质量强省的重点领域,提供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技术基础支撑服务,主要功能包括:一是从产业需求端出发,推动建立“中心+承载区+平台”的创新成果产业化模式,推动创新成果评价、新技术新产品应用。

二是为企业提供成果供需对接、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交易、试验验证等服务,推动应用场景转化为技术需求,推动创新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

三是为重点产业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服务,聚焦地方优势产业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推动创新成果在优势地区落地转化及产业化。

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造业产业发展与平台建设、投资促进与企业发展、要素配置、服务保障等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改革引领、开放融合、创新驱动、区域协调的原则,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集群化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

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统筹优化制造业布局,推进珠三角地区与港澳、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与粤港澳大湾区、本省与国内国际重点区域的协同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2021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2021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2021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2021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这一项目的实施旨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提升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中的核心地位。

在本文中,我将就该项目的背景、目标及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存在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等进行全面评估,并为读者提供有价值的观点和理解。

一、背景与目标1.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的定义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指的是为各类行业提供的技术支撑、资源共享和创新服务的共享平台和创新体系。

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咨询、研发支持、测试检测、标准认证等。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旨在搭建和完善这样的服务体系,推动我国产业创新和转型升级。

2. 项目目标2021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的目标是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我国在全球产业竞争中的技术优势和核心地位。

这些中心和平台将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技术支撑和创新服务,帮助其实现技术突破和创新升级。

二、意义与挑战1. 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提升我国产业链中的附加值,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它能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该项目还可以促进科技创新,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撑和创新资源。

2. 面临的挑战然而,2021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资源投入不足是一个主要问题。

要构建高水平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需要大量的资金、人才和技术资源。

缺乏协同创新机制和体制机制,导致各方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存在困难。

三、发展方向与建议1. 提高资源投入要推动2021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的发展,需要各方加大对该项目的投入。

政府可以增加财政支持,企业可以增加研发投入,科研机构可以加强技术转移和转化。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苏科计〔2006〕102号苏财教〔2006〕22号(二〇〇六年三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3.04.23•【字号】苏科计[2003]141号、苏财教[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计[2003] 141号苏财教[2003] 25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科技局、财政局,省有关委办厅局:为加强我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实现我省各类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发挥其对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的公共性、基础性支撑作用,提高我省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特制定《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平台”)是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组成部分。

为规范我省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实现我省各类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发挥其对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的公共性、基础性支撑作用,提高我省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通过组织、优化和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创建社会共用的技术服务基础平台,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各类公共技术服务,提高公共技术服务的科学性和规范化,形成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共享机制,从而建立健全区域性公共技术服务支撑体系,整体提升创新服务能力。

第三条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设施优势、资源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构建直接为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的试验验证、测试评价、开发设计等开放性技术装备平台和各类科技资源库,开展技术标准、分析方法、评价体系等基础性的研究和公共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培养基础技术服务人才。

公共服务云平台建设方案

公共服务云平台建设方案

3.1重大项目管理
重大项目管理平台
项目申报
项目管理
项目监督 统计分析
3.1重大项目管理(项目申报平台)
网上申报 评审 批复
3.1重大项目管理(项目管理)
申报项目统一管理,实现各关键字段查询,并根据项目
性质,进行分库管理。项目建设各方在建设时应实时维护
项目的各类信息。
3.1重大项目管理(项目监督)
1、信息资源体系建设 2、应用支撑体系建设 3、城区经济综合管理 4、市场运行数据采集和监测 5、OA协同办公系统 6、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 7、服务业数据中心
1.1信息资源体系
服务业企业基 础数据库
集聚区基础数 据库
引导资金基础 数据库
社会消费品基 础数据库 决策 数据库
重大项目基 业务运行基 础数据库 础数据库 某某市服务业信息资源标准规范
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 等方面提供自动预警功能。并提供督察督办等功能。
3.1重大项目管理(统计分析)
信息查询 信息查询定制 汇总统计
项目甘特图
自定义报表
3.2引导资金管理系统
资金申报 资金审核 专家评审 资金使用
3.3集聚区管理系统
集聚区企业管理
集聚区管理系统
集聚区网上申报
党政内网:通过联通网络资源, 将所有党政机关与党政内网平 台连接,全面提升电子政务水 平。
移动 采编 党政 内网
智能 化出 租车
数字 城管 平安 城市 移动 警务 智能 校车
全运会
党员 远程 教育 电子 政务 外网
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实现 了省市县三级党政机关的 互联互通,138个省直部 门和地市政府全部与省政 务外网综合平台连接,并 建成了全省统一的互联网 出口。

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2024)

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2024)

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2023年12月29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业科创活动第三章产业科创主体与人才第四章产业科创载体第五章产业科创保障第六章产业科创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产业强市战略、人才兴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产业科创名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促进产业科创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业科创,是指围绕地方产业发展,从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创新,以及运用科学技术成果促进地方产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产业科创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地方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高效协同深度融合的产业科创体系,构建贯通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全过程的产业科创链条,对政策、资金、项目、平台、人才等关键创新资源系统布局,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产业科创高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产业科创工作的引导、组织和管理,将产业科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把产业科创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明确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方向,研究制定财政、金融、用地、人才等保障政策措施,加强工作协调、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统筹解决产业科创名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业科创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管理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产业科创促进工作。

第二章产业科创活动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需求,组织实施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生命健康等主导产业重点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技术改造活动,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前瞻布局未来产业。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提高产业发展的水平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需求和服务市场的发展需求,构建的以信息化手段集成业内外技术资源,推动技术研发、应用、交流和转化的载体和平台。

第四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原则,鼓励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多方参与,加强创新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第五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根据所在行业或领域的特点,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信息服务、人才培训、产业导向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建设和管理第六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协调推进产业创新和发展。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以以新建、改建、引进等形式建设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平台规模和功能需求,制定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评估和安全评估。

第九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提供。

第十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定期对技术设备和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对于出现故障或者安全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章服务和使用第十一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以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人才培养、项目合作等方式为企业和科研机构等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平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评价和监督机制,及时了解用户需求和意见反馈,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加强产业基础能力建设行动计划

加强产业基础能力建设行动计划

加强产业基础能力建设行动计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入人心。

同时,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世界经济陷入低迷期,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全球能源供需版图深刻变革,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威胁。

一、加强产业基础能力建设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快补齐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瓶颈短板。

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加大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加快工程化产业化突破。

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完善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示范应用。

健全产业基础支撑体系,在重点领域布局一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和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试验验证等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技术、工艺等工业基础数据库。

二、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聚焦产业转型升级和居民消费升级需要,扩大服务业有效供给,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构建优质高效、结构优化、竞争力强的服务产业新体系。

第一节推动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化发展以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聚焦提高产业创新力,加快发展研发设计、工业设计、商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聚焦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推动供应链金融、信息数据、人力资源等服务创新发展。

聚焦增强全产业链优势,提高现代物流、采购分销、生产控制、运营管理、售后服务等发展水平。

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深化业务关联、链条延伸、技术渗透,支持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流程再造等新型专业化服务机构发展。

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企业。

2021年中国军用电子元器件可靠性检测服务行业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军用电子元器件可靠性检测服务行业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军用电子元器件可靠性检测
服务行业政策汇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军用电子元器件可靠性检测服务为“M74专业技术服务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军用电子元器件可靠性检测服务属于“M科技研究和技术服务”之“74专业技术服务业”之“745质检技术服务”之“7452检测服务”。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3、主要行业政策
军用电子元器件可靠性检测服务作为专业技术服务业,对保证国防武器装备产品质量、助力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等电子信
息产业升级、促进供给侧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行业支持政策,主要政策情况如下:
主要政策
4、国家军用标准
军用电子元器件可靠性筛选试验的国家军用标准主要包括:。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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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国制造》的任务要求,实施工业强基工程,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品牌提升,完善重点产业技术基础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培育一批具备权威性、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的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质量可靠性实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服务平台分为实验检测、信息服务两种类型。

实验检测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开展质量可靠性实验验证、标准验证、计量检测、认证认可、综合分析等基础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实验检测方法,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构建量传溯
源体系,研制相关设备,提供相关服务。

信息服务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先进的信息采集工具,构建专题信息库和知识产权资源数据库,提供政策研究、产业运行分析与预测、信息查询、知识产权分析评估和综合运用等服务。

第四条鼓励、支持服务平台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服务,建成一流的知名服务机构。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分别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单位服务平台申报进行初审、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服务平台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用牵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服务平台申报
第七条服务平台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技术基础
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定;
(二)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集团的指导和监督;
(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
(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
(六)具备提供实验检测、信息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
(七)具有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服务能力。

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见附件。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申报单位经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推荐申报,中央管理企业经所在企业集团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

第十条申报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申报渠道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见附件)。

第十一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当对申报单位的申报书进行初审、择优推荐,提出审查推荐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审核公示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建专家评审组,分类型对申报书和申报单位服务能力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答辩或实地评审。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以及工业强基工程规划布局,听取行业意见,研究确定服务平台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服务平台建议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列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名录,并公告。

第四章服务平台运行
第十六条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十七条服务平台应当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向政府和行业提供实验检测、信息服务发展报告,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服务平台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上报。

上报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
的渠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条服务平台负责人、地址、主要投资方或上级主管单位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备案。

备案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渠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发布服务平台名录。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予以扶持。

第二十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服务平台的指导、监督,支持服务平台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复核。

对复核合格的服务平台予以确认,否则移出名录,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从名录中移出并公告,且不再受理其申报。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发现在申报或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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