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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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0:2010

《塑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0:2010

编号:CNCA-13C-070: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塑胶玩具类产品2010-12-1发布 2010-12-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产品范围 (1)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1)2.1认证模式 (1)2.2获证条件 (1)3 认证基本环节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认证的申请 (1)4.2型式试验 (3)4.3符合性声明 (4)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5获证后的监督 (5)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8)6 认证证书 (8)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8)6.2认证变更 (9)6.3认证范围的扩大 (9)6.4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9)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0)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7.2加施方式和位置 (10)8 收费 (10)9 相关文件 (10)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1 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或主要玩耍部分由塑胶制成的,非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包括静态塑胶玩具和机动塑胶玩具。

不包括充气玩具、口动玩具、类似文具玩具、水上玩具等。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获证后监督注:若发生认证证书被撤销或因获证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原持证人再次申请认证,或委托人提交的资料需要现场核实时,认证机构可先行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可采取抽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参照4.5.4.2进行)。

2.2 获证条件1)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向认证机构提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注:以贴牌方式(ODM)生产产品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与其它生产厂合作申请认证的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CNCA-C22-02: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CNCA-C22-02:2020)

编号:CNCA-C22-02: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玩具2020-06-01发布2020-07-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1)1适用范围 (1)2认证依据标准 (1)3认证模式 (2)4认证单元划分 (2)5认证委托 (2)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2)5.2委托资料 (3)5.3实施安排 (3)6认证实施 (3)6.1型式试验 (3)6.2认证评价与决定 (4)6.3认证时限 (4)7获证后监督 (5)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5)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5)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5)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6)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6)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6)8认证证书 (6)8.1认证证书的保持 (6)8.2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6)8.3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7)8.4认证证书的使用 (7)9认证标志 (7)10收费 (7)11认证责任 (7)12认证实施细则 (8)0引言本规则基于玩具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玩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玩具在以预定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时,不得危及使用者或第三方的安全或健康。

当玩具只供特定年龄儿童使用时,应考虑到使用者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其监护人的能力。

为符合上述基本安全要求,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进入中国市场的玩具能够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CCC标志。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

C0D110D8A575434C7BE3188EB40B76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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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13C-069:2010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玩具类产品2010-12-1发布2010-12-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产品范围 (1)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1)2.1认证模式 (1)2.2获证条件 (2)3 认证基本环节 (2)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4.1认证的申请 (2)4.2型式试验 (3)4.3符合性声明 (4)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5获证后的监督 (4)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6)6 认证证书 (6)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6.2认证变更 (6)6.3认证范围的扩大 (6)6.4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6)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7.2加施方式和位置 (7)8 收费 (7)9 相关文件 (7)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7)1 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的玩具产品,包括各种材质的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等。

注:不包括变压器和电池充电器。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获证后监督注:若发生认证证书被撤销或因获证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原持证人再次申请认证,或委托人提交的资料需要现场核实时,认证机构可先行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可采取抽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参照4.5.4.2进行)。

2.2 获证条件1)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及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标准的要求。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向认证机构提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注:以贴牌方式(ODM)生产产品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与其它生产厂合作申请认证的依据。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解读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解读

格的玩具产品给儿童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伤害事故
日 有发生。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 立以来 ,玩具产 品一 寸
直是 重点 关注 的对象 。
2 0 年 2 8 国 家认 监 委 发 布 2 0 年 第8 公 0 6 月2 日 06 号 告 :公告指定承担部分 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任务的认证机 构和检测任务的检测实验室 ( 共指定3 家认证机构 ,1 家检 5
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 ,没 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 ,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 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 度已被世界大多数国
家广泛采用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
二、 玩具类产品强髑性认证实施规则起草过程
玩具产品的主要使用对象是儿童 ,这是特殊的弱势消费
维普资讯
解读 E p nt xl a a n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群'● .一 J ● l , '
Ex ln to n I lme t七o ls p a a i n o mpe n ai n Ru e

fCo u s r riia i n f ET y P o u t mp lo y Ce tfc to O o r d c s
刘 唐 书
人物档案 刘唐 书,高级工程师,19年4 98 B毕业 于华南理工大学 ,硕士研 究生,毕业后 在广 东省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F州电气安全检验所从事产品检验 、标准化研 究
工作 。
现担 任广 东省玩 具 产品质 量监 督检验 站站 长 、全 国玩 具标 准化技 术委 员会 副秘
2 0 年2 日 国家认监委发布2 0 年第6 0 6 月5 06 号公 告:发 布六类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

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 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 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未获认证产品、不合格品和认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附表1)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玩具产品生产、检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控制应确保:a)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3.1 供应商的控制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供应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确保在经过评定的供应商中采购关键零部件和材料。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程序中至少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首先,玩具类产品是儿童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儿童普遍年龄较小,对于自我防护能力和判断力较弱,容易被一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玩具所伤害。

为了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势在必行。

实施规则的目的是确保玩具类产品在设计、生产、销售等全过程中都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通过实施规则,可以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从实施规则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规定了强制性认证的适用范围。

对于销售、使用或者进口国内市场的玩具类产品,都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

其次,规定了强制性认证的程序。

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测试实验室的选择和委托、测试报告的编制和提交等步骤。

申请者需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测试实验室进行相关的测试。

再次,规定了强制性认证的标准和要求。

根据玩具类产品的特点,制定了一些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要求和指标。

如玩具的强度、耐用性、化学物质的含量、辐射防护等。

最后,明确了认证的有效期和监督管理措施。

通过强制性认证实行循环监督管理,对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查检验,以确保产品在上市后仍然符合安全标准。

总之,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出台,是对玩具类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力保障措施。

通过该规则的实施,能够提高企业的自我监管意识,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玩具类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保障儿童的安全成长。

希望广大企业能够积极配合,加强自身的质量管理,生产出更加安全可靠的玩具产品。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实施规则的有效执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CNCA-C22-02: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CNCA-C22-02:2020)

编号:CNCA-C22-02: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玩具2020-06-01发布2020-07-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1)1适用范围 (1)2认证依据标准 (1)3认证模式 (2)4认证单元划分 (2)5认证委托 (2)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2)5.2委托资料 (3)5.3实施安排 (3)6认证实施 (3)6.1型式试验 (3)6.2认证评价与决定 (4)6.3认证时限 (4)7获证后监督 (5)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5)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5)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5)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6)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6)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6)8认证证书 (6)8.1认证证书的保持 (6)8.2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6)8.3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7)8.4认证证书的使用 (7)9认证标志 (7)10收费 (7)11认证责任 (7)12认证实施细则 (8)0引言本规则基于玩具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玩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玩具在以预定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时,不得危及使用者或第三方的安全或健康。

当玩具只供特定年龄儿童使用时,应考虑到使用者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其监护人的能力。

为符合上述基本安全要求,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进入中国市场的玩具能够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CCC标志。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 认证模 式 .
初始工厂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 +获证后监督
注 :产 品抽样 检 测可 以在初 始 工厂检 查 前进 行 。 22 获 证条 件 .
1产品符合下列相应的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 : ) 儿童自行车 :G 4 4 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儿童三轮车 :GB 1 7 7《 B 1 7 6《 4 4 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儿童推车 : GB 1 7 8《 4 4 儿童推车安全要求》、婴儿学步车 :GB1 7 9《 4 4 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 》、玩具自行车:GB6 7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 6 5《 范》、电动童车 : GB6 7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1 8 5《 6 5《 9 6 电玩具的安全》 ( 不包括第2 章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 O
同一委托人申请、同一工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单元划分原则的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具体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 :
最大鞍座高度在4 5 3 ,mm一 3mm范围 内,仅由儿 65
儿童自行车
奎的人力通过
包括 : 各种轮径、款式的J童自行车。 L 各种车轮与地面接触点呈三角形或梯形 ( 即窄轮距 须小于宽轮距的一 半), 可承载一名或多名儿童并 仅以其人 力驱动身 £ 硝 而行驶的车辆。
41 认证的申请 . 4 初始工厂检查 . 2
4 产 品抽样 检 N4 . 3
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 4 4 获证后的监督 . 5
5 认证证书 …………………………………………………………………………………………………. 1 3 0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 5 认证证书变更 . 2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 5 认证证书的暂停 、注销和撤消 . 4
1 . 最大鞍座高度相同 2主要承载件材质相同 .

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修订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修订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制性 认证 实施 规 则 》 ( N A 1C 0 2 C C 一 3一 7:
21 0 0)、 《 娃娃 玩具类 产品强 制性认证 实施 规则 》 ( NC 1C 0 3 2 1 )。 C A一 3 一 7 : 0 0
实施规 则 》 ( N A 1 C 0 8 2 0 )、 C C 一 3一 6:06 《 电玩具类 产品强制性 认证实 施规则 》
( NC 1C 0 9 20 C A一 3 一 6 : 0 6)、 《 胶玩具 塑 类 产品强 制性认证 实施规则 》 ( N A CC一
据苏 宁电器相关 人士透露 ,由于有
半年 时间 的准备 ,各家企 业在卖场 的低
能耗产 品所 占比例并不 大 ,但近期新 国
标实 施仍是企业 营销 的重点之一 。根据
施 规 则 》 ( N A一 3 一 6 : 0 0)、 C C 1C 09 21
今年 6 月颁 布的 《 板电视能效 限 平 定值及 能效等级 》将平 板电视分 为 3 个
根据 《 强制性产 品认证管 理规定 》
《 塑胶玩 具类产 品强 制性认证 实施规则 》
( N A 1C 0 0 2 1 C C 一 3 一 7 : 0 0)、 《 属玩具 金
门正在 积极地研 究征收环 保税 的问题 , “ 十二 五”期 间,开征环保税明确 了有关 产品 的相
关 技术要求 、简化相关 认证程 序、缩短 了认 证 时限 、增加 了对 玩具产 品获证企
强制退市 和张贴能 效标识 等工作将在 明
年 3月 1E后 正式执行 ,家 电企 业 由此 l 获得 3个月 的缓 冲期 。一位企业 负责人 表示 ,部分高耗能 的 L D彩 电将按 6至 C 8折甩 卖 ,这 可能是 全年 彩电 的最低售

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40号公告--《关于修订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一)

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40号公告--《关于修订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一)

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40号公告--《关于修订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01•【文号】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40号公告•【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40号公告关于修订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的要求,国家认监委对《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68: 2006)、《电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69: 2006)、《塑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0: 2006)、《金属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1: 2006)、《弹射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2: 2006)、《娃娃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3: 2006)6种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简化相关认证程序、缩短了认证时限、增加了对玩具产品获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证书有效期等内容,同时对原规则的个别内容进行了勘误修改,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68: 2010)、《电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69:2010)、《塑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0: 2010)、《金属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1: 2010)、《弹射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2: 2010)、《娃娃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3: 2010)(具体见附件)。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新旧版实施规则对照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新旧版实施规则对照
1、强调管理的重要性;
2、突出技术管理;
3、强调岗位的特殊性
1、增加“与生产的产 品相适宜的”
2、取消“产品生产、 检验、储存等必备的 环境。”
2

文 件 和 记 录
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 文件和数据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 性
6.1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 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校准,确保满足检验试 验能力要求。
6.2自行检定/校准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有文件规定 合理、有效的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及校准周期,并按规 定执行。
6.3自行检定/校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6.4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状态应能被方便识别,检定/校 准记录应予以保存。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
明确了质量保存期限。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 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 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 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新旧版实施规则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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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
说明
1

职 责 和 资 源
1.1管理与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
系,应:
a)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 保持
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 求;
C)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 并妥善保管

0682021《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

0682021《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

0682021《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2010-12-1公布2010-12-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目录1.适用产品范畴 (1)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1)2.1认证模式 (1)2.2获证条件 (1)3 认证差不多环节 (2)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 (2)4.1认证的申请 (2)4.2产品抽样检测 (6)4.3初始工厂检查 (8)4.4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 (8)4.5获证后的监督 (9)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专门规定 (12)6 认证证书 (12)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2)6.2认证变更 (13)6.3认证范畴的扩大 (14)6.4认证证书的暂停(含复原)、注销和撤销 (14)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4)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7.2加施方式和位置 (14)8 收费 (14)9 相关文件 (15)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6)1.适用产品范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各种材质的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畴内);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不含滑板车)。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初始工厂检查 + 产品抽样检测 + 获证后监督注:产品抽样检测能够在初始工厂检查前进行。

2.2获证条件1)产品符合下列适用的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儿童自行车:GB 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儿童三轮车:GB 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儿童推车: GB 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婴儿学步车:GB 14749《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玩具自行车: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电动童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其它玩具车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注1:上述产品如附加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或部件作为童车产品的配饰、挂件,这些配饰、挂件应通过CCC认证或符合相关标准(GB 6675、GB 19865)适用条款的要求。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

编号:CNCA—13C—068:2006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2006-01-24发布2006-03-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产品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认证模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获证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认证基本环节......................................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认证的申请......................................... 错误!未定义书签。

初始工厂检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产品抽样检测.......................................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获证后的监督 (7)5 认证证书 (9)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9)认证证书变更 (9)认证范围的扩大.....................................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0)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加施方式和位置 (10)7 收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 N C A-13C-068: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2010-12-1发布2010-12-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产品范围........................................................................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2.2获证条件...........................................................................3 认证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4.2产品抽样检测.......................................................................4.3初始工厂检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获证后的监督.......................................................................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6 认证证书.............................................................................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6.2认证变更...........................................................................6.3认证范围的扩大.....................................................................6.4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7.2加施方式和位置.....................................................................8 收费.................................................................................9 相关文件.............................................................................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各种材质的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不含滑板车)。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

编号:CNCA—13C—068:2006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2006-01-24发布2006-03-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产品范围 (1)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1)2.1认证模式 (1)2.2获证条件 (1)3 认证基本环节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4.1认证的申请 (2)4.2初始工厂检查 (5)4.3产品抽样检测 (5)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4.5获证后的监督 (7)5 认证证书 (9)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9)5.2认证证书变更 (9)5.3认证范围的扩大 (8)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0)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6.2加施方式和位置 (10)7 收费 (9)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1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初始工厂检查 + 产品抽样检测 + 获证后监督注:产品抽样检测可以在初始工厂检查前进行。

2.2获证条件1) 产品符合下列相应的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儿童自行车: GB 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儿童三轮车: GB 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儿童推车: GB 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婴儿学步车: GB 14749《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玩具自行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电动童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其它玩具车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 塑胶玩具类产品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 塑胶玩具类产品

1 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由塑胶制成的,非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包括静态塑胶玩具和机动塑胶玩具。

不包括充气玩具、口动玩具、类似文具玩具、水上玩具等。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符合性声明 + 获证后监督注:符合性声明指认证委托人、工厂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2.2获证条件1) 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 认证委托人、工厂向认证机构做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3 认证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的划分同一委托人申请、同一工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单元划分原则的产品视为4.1.2 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资料。

2) 工厂概况:a) 工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b)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c)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d) 工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初次认证时提交)及组织机构图。

3) 产品有关信息:产品有关信息一般包括下表中的适用内容。

4) 足以识别所有认证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图片。

5) 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包括:主要塑胶材料、涂层材料、驱动机构。

清单中应说明其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

6) 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 委托人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弹射玩具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弹射玩具

编号:CNCA—13C—072:2006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弹射玩具类产品2006-01-24发布2006-03-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产品范围 (1)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1)2.1认证模式 (1)2.2获证条件 (1)3 认证基本环节 (2)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4.1认证的申请 (2)4.3符合性声明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4.5获证后的监督 (6)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0)5.2认证证书变更 (10)5.3认证范围的扩大 (11)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1)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1)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1)6.2加施方式和位置 (11)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3)1 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通过可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弹射机构发射弹射物的蓄能弹射玩具和由儿童给予的能量发射弹射物的非蓄能弹射玩具的玩具产品。

不包括投石器、弹弓、带有金属尖头的飞镖或标枪、气压和气动汽枪和汽手枪、弓弦的最大松弛长度大于120cm的弓箭装置。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符合性声明 + 获证后监督注:符合性声明指认证委托人、工厂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2.2获证条件1) 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 认证委托人、工厂向认证机构做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3 认证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的划分同一委托人申请、同一工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单元划分原则的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具体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4.1.2 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资料。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符合性声明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符合性声明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符合性声明
(CQC/PDC095-2006)
(认证委托人名称)
(工厂名称)自愿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申请产品强制性认证,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获证后监督
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承诺:
1、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已经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见相应的型式试验报告及有关申请资料)。

申请的认证产品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批准认证后,在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证书中所覆盖产品的质量保证将持续满足国家相应产品标准及相关认证技术规范要求,并保证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保持一致。

2、经自我检查,生产厂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已符合《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并保证在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持续符合其要求。

3、自愿接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对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如不能实现第1、2条款的承诺,我们愿意接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按有关规定做出的处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自觉遵守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自愿接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按有关规定做出的处置。

5、本声明覆盖所有获得认证的产品。

我方对上述声明及承诺完全负责。

(认证委托人签名盖章)(生产厂负责人签名盖章)
(签署时间及地点)(签署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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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14页)编号:CNCA—13C—070:2006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塑胶玩具类产品2006-01-24发布2006-03-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产品范围 (1)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1)2.1认证模式 (1)2.2获证条件 (1)3 认证基本环节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认证的申请 (1)4.2型式试验 (3)4.3符合性声明 (3)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5获证后的监督 (4)5 认证证书 (6)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5.2认证证书变更 (6)5.3认证范围的扩大 (6)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7)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6.2加施方式和位置 (7)7 收费 (7)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9)1 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由塑胶制成的,非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包括静态塑胶玩具和机动塑胶玩具。

不包括充气玩具、口动玩具、类似文具玩具、水上玩具等。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符合性声明 + 获证后监督注:符合性声明指认证委托人、工厂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2.2获证条件1) 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 认证委托人、工厂向认证机构做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3 认证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的划分同一委托人申请、同一工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单元划分原则的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具体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4.1.2 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资料。

2) 工厂概况:a) 工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b)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c)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d) 工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初次认证时提交)及组织机构图。

3) 产品有关信息:产品有关信息一般包括下表中的适用内容。

4) 足以识别所有认证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图片。

5) 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包括:主要塑胶材料、涂层材料、驱动机构。

清单中应说明其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

6) 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 委托人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

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它文件。

4.2型式试验4.2.1 送样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委托人向检测机构提供认证产品的样品并对样品负责。

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送样3只,需做差异试验的产品各送样1只。

每一认证单元均应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4.2.2 检测标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4.2.3 检测项目产品检测项目包括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目需补做检测。

4.2.4 样品的整改型式试验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如期完成整改后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

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

4.2.5 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完成后,主检产品在检测机构封存至初次工厂监督完成之后,其它样品按委托人要求处置。

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4.3符合性声明型式试验合格后,认证委托人、工厂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工厂质量保证体系持续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相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为方便认证委托人,认证产品质量保证符合性声明也可与申请资料同时提交。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及符合性声明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向委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样品检测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30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整改时间。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检查频次4.5.1.1 一般情况,从颁发首张证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以后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颁发证书后工厂的认证产品12个月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认证监督检查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可减少监督频次,但每12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应增加监督频次:1) 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认证产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检查的范围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

4.5.3 监督检查的内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 + 产品抽检。

产品抽检的结果可作为工厂确认检验的结果。

4.5.3.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

其中第4、5、8条款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余条款可以选查。

获证后的第1次监督检查和第1次监督检查后每隔4年的监督检查,应对工厂进行一次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检查,工厂检查时间根据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个人日。

其余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加工场所1至2个人日。

4.5.3.2 产品一致性检查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工厂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认证检测报告所覆盖的产品保持一致:1) 认证产品的标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警示说明;2) 认证产品的结构;3) 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

4.5.3.3 产品抽检产品抽样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工厂进行抽样,抽样活动可与监督检查同时实施。

1)产品抽样的原则每一类别产品监督时均需抽样检测。

注:类别是指本规则4.1.1条规定的产品类别,包括静态塑胶玩具、机动塑胶玩具。

每一类别产品认证单元为7个及以下时,每次监督检查抽取1个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检测。

每一类别产品认证单元为8个及以上时,每次至少抽取2个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检测,最多不超过同类产品认证单元总数的25%。

通常每个单元抽取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测试。

监督检测项目包括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抽样数量同4.2.1中的规定。

2) 抽样方法在生产线末端经工厂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或成品库中随机抽样。

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2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委托人负责寄/送样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5.4 监督结果的处置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

逾期将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认证机构应将构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的不合格情况报认监委,由认监委向有关指定认证机构予以通报。

未经整改者,其它认证机构不予受理其再次申请。

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负责组织的定期监督获得保持。

5.2 认证变更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2)4.1.2 中3)、5)规定的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货单位等发生变化;3)认证产品的商标,持证人、制造商或工厂(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范围的扩大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持证人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按本规则4.1、4.2、4.3的要求办理认证。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和进口供境内销售。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持证人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加施方式和位置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认证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

对于不能在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应在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可以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

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标志印制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且标志下方应标明该产品的工厂代码。

7 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

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 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 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未获认证产品、不合格品和认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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