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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法(一)本章考情分析消费税是CPA考试中比较重要的一章。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消费税一章的平均分值约为9分。

消费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而计算问答(分析)题一直是消费税分值中比重最大的题型,消费税与增值税、关税的混合计算是本章命题的常见考点。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明确2014年12月调整后,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只有烟、酒、化妆品等15个税目;2.取消酒精消费税;3.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4.明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5.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6.增加“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的规定;7.删除汽车轮胎税目及其相关规定;8.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9.添加电池和涂料的税目和税目注释;10.修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及相关规定。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消费税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3)平均税率水平较高且税负差异较大;(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熟悉,能力等级1)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说法,符合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的是()。

A.金首饰的进口应纳消费税B.银首饰的出厂销售应纳消费税C.钻石饰品的批发应纳消费税D.金基合金镶嵌首饰的零售应纳消费税【答案】D第二节税目与税率一、消费税的税目(掌握,能力等级2)2014年12月调整后,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只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下设若干子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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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CPA课程消费税法解读
2020/6/281
1.地位:《税法》考试的比较重要的税种之一。

2.题型: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问答题、综合题(特别是计算问答题)。

3.分值:15分左右,预计2016年分值在15分以上。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第二节税目与税率(熟悉)
第三节计税依据(掌握)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第五节征收管理
2016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P131.修订了卷烟批发环节最新的税率。

P145.新增了国内购进和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葡萄酒的消费税的扣税规定。

1.消费税概念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2.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差异方面增值税消费税
征税范围有形动产特定消费品
计税依据从价定率从价、从量、复合计税
纳税环节道道课征,在进口、
生产、批发、零售环
节征收
在进口、生产、委托加工
环节一次征收(金银在零
售环节)
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

与价格关系价外税价内税
3.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区别(增值税只针对销售货物)。

2016年注会《税法》讲义-042-080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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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契税法契税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征税对象(熟悉,能力等级2)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与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

P226-227,教材提到5项。

【相关】这里要注意与土地增值税对比记忆。

具体情况契税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不是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是3.房屋买卖(含以房产抵债、投资、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等视同房屋买卖行为)是是4.房屋赠与(含获奖、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不是,除此之外均是赠与直系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与公益性赠与、继承不是,上述以外均是5.房屋交换是(等价交换免)是(个人交换居住用房免)【特别提示1】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征收契税。

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特别提示2】买房者不论其购买目的是为了拆用材料还是为了得到旧房后翻建成新房,都要涉与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只要发生房屋权属变化,就要照章缴纳契税。

【特别提示3】某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也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缴纳契税:(1)以房屋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入股,应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入股房产现值缴纳契税。

【注意特例】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因未发生权属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故不缴纳契税。

【特别提示4】注意辨析与房屋赠与有关的规定:赠与——征税【例题1•单选题】下列有关契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原制度)A.买房用以拆料或翻建新房的,应缴纳契税B.受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缴纳契税C.以实物交换房屋的,应以差价部分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D.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免收土地出让金的,应免于缴纳契税【答案】A【例题2•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的有()。

2016注会《税法》知识点:消费税的组价公式

2016注会《税法》知识点:消费税的组价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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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税法》知识点:消费税的组价公式知识点:消费税的组价公式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016CPA《税法》精选考点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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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国际重复征税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强调被重复征税的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则在狭义基础上还包括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具有非同一性时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类型产生原因征税主体纳税人税源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原则不同相同相同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不同不同相同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复合税制度不同相同相同2.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形式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考点:增值税低税率1.低税率13%的适用范围(1)粮食、食用植物油;农业初级产品。

注意区分:属于13%税率范畴属于17%税率范畴干姜、姜黄、橄榄油、花椒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巴氏灭菌乳、动物骨粒等麦芽、复合胶、人发、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淀粉、调制乳等(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含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提示】①自2015年9月1日起,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符合规定范围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农机整机适用低税率;农机零件适用基本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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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税法(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增值税一章的平均分值约为18分,考虑有英文答题加分的因素,本章的分数经常突破20分,在《税法》科目中属于非常重要的一章。

2015年教材调整的内容较多,知识点增加且细碎。

本章可命制各种题型,既可能单独出题,也可能与其他税种混合出题,尤其是计算分析、综合题型,在复习中应对此特别重视。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增加电信业的征税范围;2.增加“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3.增加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4.增加“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的规定;5.细化承包承租纳税人的规定;6.细化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7.明确部分货物增值税适用税率;8.增加国际运输服务的解释;9.明确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10.增加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规定;11.明确融资租赁增值税政策;12.增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13.增加扣减进项税额计算依据的规定;14.增加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税务处理;15.增加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项目;16.明确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符合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17.增加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办法;18.调整出口退税实耗法与购进法的计算公式;19.增加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20.增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红票规则。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本章分为十二节:第一节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第二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第三节税率与征收率第四节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第五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节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七节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第八节进口货物征税第九节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第十节税收优惠第十一节征收管理第十二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016注会考试《税法》热门知识点讲解及试题解析

2016注会考试《税法》热门知识点讲解及试题解析

2016注会考试《税法》热门知识点讲解及试题解析《税法》是注会考试中很重要的一门,考试难度也比较大,知识点众多又难记忆,只有在理解的基础上,外加做题加深记忆。

距离考试已经很近了,报考了该科目的考生们要开始重视起来了。

在此,小编邀请了高顿网校刘佳辉老师,为大家解读税法中人们知识点:进项税额的抵扣。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计算题】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7月收购烟叶生产卷烟,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200万元,价外补贴20万元。

另支付运费,取得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3万元。

问该卷烟厂7月份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答案】烟叶收购金额=200+20=220(万元);烟叶税应纳税额=220×20%=44(万元);准予抵扣进项税额=(220+44)×13%=34.32(万元)。

运输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11%=0.33(万元)因此合计7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4.32+0.33=34.65万元。

【计算题】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抵扣单位。

2015年6月销售2000吨巴氏杀菌乳,主营业务成本为1300万元,公司农产品耗用率为70%,行业原乳单耗数量为1.055,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5000元/吨。

问:1. 按照投入产出法,该公司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是?2. 按照成本法,该公司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是?【答案】1. 当期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2000×1.055×5000÷10000×13%÷(1+13%)= 121.37万元2.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1300×70%×13%÷(1+13%)=104.69 万元【计算题】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抵扣单位。

2016CPA《税法》精选讲义:税法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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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完整)注会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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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总论【考情分析】非重点章,题型为客观题,分值在1-2分。

2016年教材变化不大.【知识点】税法的概念【考情分析】近几年考试没考核过。

熟悉基本知识点即可。

一、税收与现代国家治理理解税收的内涵需要从税收的分配关系本质、国家税权和税收目的三个方面来把握: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2。

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1)分配主体: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一般分配以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主体;(2)分配依据: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的分配,一般分配是基于生产要素进行分配.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税法的概念1.概念: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2。

税法特点:(1)义务性法规:并不是没规定权利,权利建立在义务之上,处于从属地位。

税法属义务性法规的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

(2)综合性法规。

【典型例题】下列关于税收和税法的描述,正确的有()。

A。

税法是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B。

税收是本质上是一种分配关系C.税收的分配依据是基于生产要素进行分配D。

税法是授权性法规【知识点】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考情分析】近几年考试没考核过。

熟悉基本知识点即可.一、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

税法以税收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正是这一社会关系的特定性把税法同其他法律部门划分开来。

2。

税法主要以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为目的,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但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宪法是制定税法和向公民征税及公民依法纳税的直接法律依据.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

而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

2016年注会《税法》讲义_062_1014_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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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税收优惠三、特殊行业的优惠(P298)(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解释】(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P298)1.基金公司的投资基金——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者投资基金——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基金公司自身基金业务——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优惠(P299)(一)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处理(P299)注意西部的范围。

期限内享受15%的税率。

特殊行业“两免三减半”——按照优惠税率减半。

优惠主体应是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三)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新增)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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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CPA考试《税法》精选讲义:契税法2016CPA考试《税法》精选讲义:契税法迎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赢在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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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对象契税征税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五种具体情况: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者应向国家缴纳出让金,以出让金为依据计算缴纳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转让方需交土地增值税)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产现值(折价款)缴纳契税;(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与(非公益性赠与需交土地增值税)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应交土地增值税)(1)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2)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1.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的规定。

①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征收契税。

②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率征收,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注会学习资料-CPA《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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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总论(一)本章考情分析本章是《税法》学习的基础,包括税法的基本理论、税法的立法和实施的相关规范、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以及税收管理体制概况、国际税收关系等基础知识。

其中许多内容直接影响学习者对随后章节的理解和掌握,但本章不是CPA考试的重点章。

本章内容繁杂,考点细碎,有些考点不明显,考生在复习时重在理解。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均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最近3年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分。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将“税法公平原则”改称为“税收公平原则”;2.增加第八节国际税收关系。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节税法的目标第二节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三节税收法定原则第四节税法要素第五节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第六节税收执法第七节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第八节国际税收关系第一节税法的目标一、税收与现代国家治理(熟悉,能力等级1)区别税收——税法: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的内涵——从税收分配关系本质、国家税权和税收目标三方面把握: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这是我国税收理论界长期以来的主流认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理论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用交换说更能说明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现代国家治理”的理念,也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现代财政活动基本上由收入阶段(征税为主)、支出阶段(预算)、收支划分(财税体制)等几大部分组成,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税收已经不仅仅纯粹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而是政治领域、社会领域的大问题。

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有:(1)为国家治理提供最基本的财力保障;(2)税收是确保经济效率、政治稳定、政权稳固、不同层次政府正常运行的重要工具;(3)税收是促进现代市场体系构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4)税收是促进依法治国,促进法治社会建立,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载体;(5)税收是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中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2016年注会《税法》讲义_056_1008_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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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扣除原则和范围(掌握,能力等级3)14.有关资产的费用(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2)企业因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资产损失,准予与资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毁损一批库存材料,账面成本10120元(含运费120元),保险公司审理后同意赔付8000元,该企业的损失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专项申报,其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多少。

【答案及解析】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120-120)×17%+120×11%=1700+13.2=1713.2(元)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10120+1713.2-8000=3833.2(元)。

17.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例题·多选题】下列支出中,在符合真实性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直接据实扣除的有()。

A.违约金B.诉讼费用C.提取未支付的职工工资D.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答案】AB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P274)【解释】对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佣金支出有五个方面的限制:第一,手续费、佣金有支付对象的限制——不能是交易双方人员(含代理人、代表人)。

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应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

2016年注会《税法》讲义-059-1011-j

2016年注会《税法》讲义-059-1011-j

第四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一、资产损失的定义(熟悉,能力等级2)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提示】资产损失的资产范围非常广泛。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了解,能力等级2)【解释】这部分内容比较繁杂,内容包括可扣除的资产损失。

特将其中容易混淆项目的损失项目、损失原因、确认损失额度列表辨析:关于资产损失的其他政策(P285,熟悉)(十)收回已扣除损失的资产需要计列收入。

(十一)境外损失不能影响境内所得。

(十二)损失扣除需要合法证据、证明——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例题·单选题】以下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的规定正确的是()。

A.股权投资损失指的是投资额减除股权转让金额后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B.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追溯调整原损失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C.企业就应收账款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但又无法追偿的,不能确认资产损失D.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案】D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熟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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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总论(四)
第七节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权利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注意义务(1)、(6)、(8)、(10)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注意权利(2)、(4)
【例题1·多选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A.商业秘密
B.个人隐私
C.税收违法行为
D.税收违法事实
【答案】AB
【例题2·多选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

A.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B.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C.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D.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答案】ABC
二、税务代理等税务服务是税法遵从的重要途径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依据国家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代其办理涉税事宜的各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总称。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委托代理,主要特点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确定性。

三、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
现代企业一般有四大基本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自主权和自保权。

其中自保权就包含了企业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

享受法律的保护并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是企业最正当的权利之一。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权益。

对企业纳税人而言,企业税收筹划的权利与企业的其他权利一样,都是有特定的界限,超越这个界限就不再是企业的权利,而是违背了企业的义务,就不再是合法,而是违法。

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而且可以相互转换。

在纳税上其转换的条件是:
缺陷被纠正或不明确之处被明确;
政策内容重新解释;
特定内容被取消;
实施筹划侵害他人正常权利。

在我国现阶段强调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表现在:
1.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税收筹划有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
3.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纳税人利益最大化;
4.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
5.税收筹划有助于税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6.从长远和整体上看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增加税收。

第八节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一、国际重复课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一)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二)国际重复课税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强调被重复征税的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则在狭义基础上还包括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具有非同一性时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类型产生原因征税主体纳税人税源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原则不同相同相同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不同不同相同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复合税制度不同相同相同【例题·单选题】以下关于国际重复征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由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所引起的对利润和股息的国际重复征税称为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B.复合税制度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称为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C.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D.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答案】D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例题·单选题】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是()。

A.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
B.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C.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D.货币结算的普及化
【答案】C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形式
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3.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提示】从现实情况来看,作为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的各种情况中,最主要的是有关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造成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的有()。

(2009年)
A.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B.居民(公民)管辖权与收入管辖权的重叠
C.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D.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答案】ACD
(三)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

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上,有两种模式:模式一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模式二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效力等同,在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例题·多选题】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A.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B.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际税法为基础的
C.世界各国各自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和内容是基本相同的
D.国际税收中所使用的公民概念仅包括个人
【答案】BCD
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是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首要任务。

缔约国各方对避免或免除国际双重征税所采取的方法和条件,以及同意给予饶让抵免的范围和程度,都必须要在协定中明确规定,而不论缔约国各方在其国内税法中有无免除重复征税方法的规定。

一般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等,使用哪种方法要在协定中明确,并保持双方协调一致。

二、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社会不仅要采取措施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也要采取措施防范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愈演愈烈。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我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合作伙伴身份参与BEPS 行动计划,与OECD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本章小结】
本章内容繁杂,有些考点不明显,考生在复习时重在理解。

比较明显的考点包括:(1)税法的特点;(2)税收法定原则;(3)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4)税收法律关系;(5)税法要素;(6)税收立法机关;(7)我国税法的制定;(8)我国现行税法体系;(9)税收征收管理范围;(10)国际重复征税;(11)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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