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农作物种子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
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执法探讨
22 使 用 率 较 低 .
差 。 制 观 念 淡 薄, 钻 法 律 的 空 子 , 了 自己 的 利 益 , 卖 假 种 法 常 为 贩
子 , 质 种子 , 农 害 农 。 响 农 民经 济 收 入 , 影 响 了 我 国 农 业 劣 坑 影 也 的发 展 和 粮 食 安 全 。为 了 更好 地保 护 农 民 的利 益 。促 进 种 业 发 展 . 范 种子 的生 产 经 营 与 管 理 . 必 要 进 一 步 补 充 完 善 种 子 法 规 有 规 . 之 与 时俱 进 . 使 为种 子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保驾 护航 。
料 . 的好 坏 直 接 影 响 到农 民 的增 收 。 于一 些 经 营 者 自律 意识 它 由
额 ”是 指 种 子 生 产 者 、 子 经 营 者 出 售假 劣 种 子 后 所 得 和 应 得 , 种 的全 部 违 法 收 入 。假 劣 种 子 尚 未 销售 , 值 金 额达 到销 售 金 额 5 货 万 元 的 3倍 以 上 的 , 生 产 、 售 伪 劣 产 品 罪 ( 遂 ) 罪 处 罚 。 以 销 未 定
多地 了解 种 子 出现 质 量 问题 时 的 一 些 法 律 常识 ,质 检 部 门更 要 具备 相应 的资 质 1 种 子 质 量 检 测 的 法 律 应 对 《 子法》 种子质量的检测标准 、 测机构 、 测人员作 出 种 对 检 检
销 售 伪 劣 种 子 罪 .是 指销 售 明知 是 假 的 或 者 失 去 使 用 效 能 的 种 子 , 者 种 子 生 产 者 、 子 经 营 者 以不 合 格 的 种 子 冒充 合 格 或 种
法 规 或 者 种 子包 装 明示 质 量 标 准 规 定 的 质 量要 求 , 低 、 去 应 降 失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一、背景农作物种子纠纷是指因种子质量问题、购销问题、知识产权问题等引起的纠纷。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种植业的兴起,种子纠纷已成为农业生产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种子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产量和品质。
在种植业发展的种子纠纷也日益凸显,给农民、种子企业以及相关业务的合作伙伴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商业风险。
种子纠纷的调处工作至关重要。
一方面,及时、公正、有效地解决种子纠纷,对于保障农民的生产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良好的调处工作也体现了国家的法治和政府的公信力,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种子纠纷的主要表现种子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种子质量问题:包括种子的质量不达标、掺假伪劣等问题;2. 购销问题:包括种子的供需关系、价格纠纷、销售合同履行等问题;3. 知识产权问题:包括种子品种权、品种认定等问题;4. 其它相关问题:包括种子广告宣传、技术推广等问题。
种子纠纷的处理,不仅仅是一种工商纠纷,更是一种社会治理问题。
种子纠纷的处置涉及到多方利益,需要各方积极参与和协作,形成共识,促进种子市场和农业产业健康发展。
三、种子纠纷调处的原则和方法1. 法律原则:依法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种子纠纷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处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也要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种子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原则:公正调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在调处种子纠纷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客观、公开的原则,确保双方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协商和调解,维护调处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 协商原则:积极协商,促进和解。
调处种子纠纷,首先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双方的分歧。
在协商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促进各方以诚信为本,解决问题,达成共识。
4. 多元化方法:多种方式并举,促进调处。
在种子纠纷的调处中,应当采取多元化的调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处理手段,推动纠纷的协调解决。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临泽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全县种子产业和农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张掖市国家级玉米种子基地涉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油菜、胡麻等。
第三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县种子管理局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农业、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相互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二)主要农作物的其它种子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生产玉米和稻杂交种子、亲本种子的,必须是注册法人实体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征得品种权人的同意;(三)符合种子生产规定的隔离和生产条件;(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五)检验室和检验仪器达到规定标准;(六)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种子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烘干设施设备;(七)有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仟样和室内检验)各3名以上;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应达到5名以上.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三)种子检验设备清单、购置发票复印件及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鉴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四)种子检验室、仓库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晒场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五)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清单,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六)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七)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八)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种子法及有关适用问题
种子法及有关适用问题一、学习法律、敬畏法律、依法办事1、法律效力位阶:宪法、专业法、条例、地方性法规、部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在工作实践再学习再理解3、种子法立法思想(1)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2)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和经营和使用(3)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4)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4、种业管理的重点保障农业生产用种的数、质量安全;维护公平、公正的种业环境。
5、查办种子案件的基本要求(1)讲依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或找不到法律依据的,不要主观臆断,更不能自作主张,要关注全国人大、最高两院、农业部的相关解释。
(2)讲程序。
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3)讲证据。
查案件就是查证据。
二、种子资源与品种保护1、种子资源: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DNA和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国家依法保护种子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子资源;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子资源,定期公布可利用的种子资源目录;国家对种子资源享有主权。
2、品种: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与生物学特征稳定一致;有适当的名称。
重点强调三性,即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
3、新品种保护:育种单位或育种人对自己选育或发现新的新品种(材料)可以依法申请保护。
申请的条件: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和名称。
保护期限15年,20年。
(临时保护)4、品种侵权: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维权。
(1)品种侵权案管辖: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自诉案。
受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成,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资生产者经营者的主要法律责任
农资生产者经营者的主要法律责任农资主要包括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生产者经营者违法经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赔偿金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行政责任1、与成立登记有关的行政责任《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种子经营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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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至垂亟!i至]±塞堡芏焦!塑壹笪鎏星壁王坌雯茎:兰星;鍪;兰i鲎至!兰竺二皇亟:!丝:型!!笙三!翌蔓∞寻缉圄昏国画图髓国∞纽鳃∞种子经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的独立章节,而依法经营也是广大种子经营者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
本文结合《种子法》和农业部等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论述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种子经营实行严格的审批许可与登记注册制度我国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含包装)、分装、经营种子的,应当先取得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此外,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农办政函[2006]8号文)规定,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推广过程中进行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的行为是一种推广应用行为,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经营行为,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2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否则不得经营、推广销售应审定而未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如出现任何问题均需销售者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市场检查中出现的经营推广少量未经审定品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农办政函[2006]8号文规定,只要存在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的违法行为,就应当予以处罚,其推广的未经审定品种的数量不是定性的依据;经营推广的种子数量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之一,在确定罚款幅度时予以考虑。
3种子经营者销售授权的农作物新品种,应当取得品种权人的同意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种子经营者应注意严格审查种子来源是否合法,如未经审查或者疏于审查种子来源的合法性,销售了未经品种权人合法授权的品种,则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将承窟园爱国种业导报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4销售种子应当附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签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所负的法律责任
子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 、 业性强 、 专 技术 含量高 的系统工 程 , 各级农业 、 政 部 门要进 一 步 统一 思 想 , 高认 识 , 强领 财 提 加
11 以非种子 冒充种子 如 用粮 食 冒充种 子 , . 一般常 规农 作物种子可能表现不明显 , 对杂交种子 , 害极大 , 但 危 后代严 重分离 , 减产 明显 ; 对蔬菜 作物 , 可能造 成商 品性极差 , 则 没
有 市场。 12 以此种 种子 冒充他 种种子 利用种 子形态 相似性进行 . 冒充 , 如水稻“ 嘉花一号 ” 冒充“ 秀水 O ” 9。 1 3 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不符 . 种 子类别 主要指种子 的繁
3 7 提 高认识 , . 财政 支持 , 确保 目标任 务 完成 大力实施种
对专业化的原 良种场基础性设施 的投 入 , 善其农 田灌溉 条 改 件 、 加仓贮 、 增 晒场等 设施 , 高 田间去杂去 劣水平 , 提 确保 新 品种 的提纯复壮正 常开展 已变 得尤 为重 要。常 规水稻种 子
殖世代 , 如大 田用种标注为原种 。
1 4 品种与标签标 注 不符 由于各 品种 的特 征特性 、 用 . 适
9%, 5 而种子实际发芽率 为 8 %, 为劣种 子。 5 则 2 3 变质的种 子 . 阴雨 、 温度偏高等 条件下保存种子 , 易导
范围 、 栽培要点都不 一样 , 品种 不 真实会 给种 子使 用者造 成 错误引导 。 种植不适宜的品种 、 采用不恰 当 的栽 培管理技术 , 3 3 建立和 完善 良种 的提纯复壮 与繁 育体 系 目前 , . 我市 常 年建立稻麦 良种 繁育基地 2 00亩 , 生产 良种 10 80 年 0 0万 。 针对 目前 我市 良种 生产现状 , 为了充分 发挥 地方特色和 区域 优势 , 应重点加强 对专 业化 、 规模化 、 标准化 稻麦新 品种扩 繁 基地建设 的投入 , 修建机耕 道路 , 改善 农 田灌 溉系统 , 确保 旱 涝保收。在繁育体 系建立上 , 以大 型原 良种场为 繁种骨 干 要
谈种子无证生产行为违法主体确认及法律责任
2010年第7期学法用法·案例分析谈种子无证生产行为违法主体确认及法律责任———对一起种子行政复议案件法律关系分析杜郁鲍聪(河北省种子总站,石家庄0500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以下简称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由县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对制种行为的类型进行了划分,规定了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主体。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以下简称无证生产)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种子企业普遍采取了灵活多样的种子生产形式,如何对这些形式进行甄别,区分合法与违法,进而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就成为种子生产管理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能使企业知晓守法经营的界限,也使种子管理部门对种子生产行为的监管更加到位。
现以一个案件为例进行分析,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一些思路。
1案例简述A省种子企业甲、乙,均持有该省农业厅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乙为小麦品种Y616的品种权人。
2008年10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小麦品种联合繁种协议”,协议规定:甲需购买乙的Y616小麦原种后成为联合繁种代理商;甲按照乙的要求进行繁种、加工和销售,乙负责繁种技术培训和指导;甲生产并自行加工的种子质量不合格,责任由甲承担;甲负责与农民签订繁种合同;甲承担联合繁种生产和销售风险,乙不承担。
2008年小麦播种前,甲与A省B市C县D村签订了小麦繁种合同,进行小麦种子生产。
2009年8月,B市农业综合执法队根据举报,查获甲公司从D村收购的Y616小麦种子10万kg。
经调查发现,甲持有的生产许可证批准生产的品种名称不包含小麦品种使其尽快上规模、上档次。
关于种子执法实践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种子执法实践中有关问题的思考[摘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种子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未审定品种的界定、种子广告、许可证办理、经营与推广的界定、违法行为处罚、处罚程序、标签管理、种子经营备案制度等方面做了详细分析,建议《种子法》做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种子执法;问题;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依法治种的新阶段。
在促进规范的基础上种子市场进一步放开,但随着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日趋多元化,种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种子法》也呈现出了不和谐的一面。
下面,就我们在种子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做一分析,同大家共同探讨。
一、关于未审定品种的界定《种子法》中对审定品种有具体规定,但在现实操作中,许多国审或省审品种存在在非适宜生态区域经营、推广现象。
针对这一情况,是判定为经营、推广未审定品种,还是经营、推广越区种植品种,《种子法》中未做界定,同时,也没有规定经营、推广越区种植品种相应的处罚条款。
在《河北省实施办法》中虽然规定了对未经批准引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品种参照《种子法》中未审定品种进行管理,但未对国审品种的越区行为加以规范。
目前,对此类违法行为只能以说服教育为主,收效甚微。
二、关于种子广告的规定《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但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种子广告方式多种多样,电视、广播、报纸、宣传画等层出不穷,大多广告内容夸大品种优点、忽略缺点,误导消费者。
但《广告法》是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由于工商部门涉及面广,管理力不从心,而种子管理部门又没有权力加以规范,所以使得虚假广告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
我们建议广告内容由相应的种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加以宣传。
三、关于许可证办理的规定《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准入条件,这样有利于保障种子质量以及落实责任。
种子法律法规:第9章
• (2)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农业劳 动者和农业生产组织的财产遭受损 • 失,而不能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时,则依法 以相应数额的金钱给予受害者的一种补偿。 • (3)支付违约金。指合同的一方在不履行和 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给他方的一定金 额。违约金是担保债务履行和代替损害赔 偿的一种方法。
பைடு நூலகம்
• 3、违反种子法规的刑事责任概念 •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 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 律后果。这是比行政处罚更严厉的制裁手 段。 • 违反种子法律法规的刑事责任,是指违反 种子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或者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刑法规 定所必须承担的刑罚惩罚性法律后果。
• 三、因气候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作物减产 减收; • 四、因种子包装上的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 即该标注的内容未标注或夸大品种的有关 经济技术指标或包装物上的图案中的果实 与田间实际不一致等; • 五、种子使用者在使用种子时未按标签说 明进行操作。如播种时间过早或过迟,种 植密度过密或过稀,水稻秧龄期过长等;
• 2、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 本通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联合以市 字I 1993]第373号文件发布。为了保障农业生产, 维护农民利益,制止近几年来市场经常发生的经 销假冒种子等行为,特就加强种子市场管理作如 下通知。其中第八条中规定,凡生产销售的种子, 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种子,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由农业行政部 门种子管理机构扣押种子,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处罚。第十一条中规定,经农业行政部门检 验不合格农作物种子,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
第一节 种子纠纷处理
• 种子纠纷是指农民使用种子时因某种原因造成减 产减收而与种子供应商发生的民事纠纷。导致发 生种子纠纷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 一、使用了种子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 种子; • 二、使用了应该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 这里所说的审定是指某品种通过国家审定且适应 种植区域包括种植省,或者种植省通过审定。湖 北省种植的稻、棉花、小麦、玉米、大豆、油菜、 马铃薯、西瓜和花生等七类农作物的品种应该通 过审定,未经审定的品种属非法品种;
触犯种子法如何处罚
触犯种⼦法如何处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种⼦法是国家为管理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和种⼦的鉴定、检验、检疫、⽣产、加⼯、贮藏和经营等⽽制定的法规。
使育种⼯作者及种⼦⽣产者、经营者和使⽤者的权益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那么触犯种⼦法如何处罚,⼤多数⼈还不清楚具体的规定,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违反种⼦法规定,⽣产、经营假、劣种⼦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农业、林业⾏政主管部门或者⼯商⾏政管理机关责令停⽌⽣产、经营,没收种⼦和违法所得,吊销种⼦⽣产许可证、种⼦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讲,新修订的种⼦法从五个⽅⾯完善了法律责任:⼀是明确有关民事侵权⾏为的赔偿责任。
包括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私⾃交易育种成果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强迫种⼦使⽤者违背⾃⼰意愿购买、使⽤种⼦给使⽤者造成损失的,种⼦企业有造假⾏为给种⼦使⽤者和其他种⼦⽣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都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是明确有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救济途径。
包括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可以请求调解或者提起诉讼,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和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可以提起诉讼。
三是新增有关违法⾏为的⾏政处罚措施。
主要包括: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作⼈员的违法⾏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为,假冒授权品种的⾏为,违反品种撤销制度的⾏为,违反种⼦⼴告管理制度的⾏为,⾃⾏开展审定试验的种⼦企业造假的⾏为,拒绝、阻挠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为等。
四是加⼤对有关违法⾏为的⾏政处罚⼒度。
包括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职的⾏为,主管部门⼯作⼈员违法从事⽣产经营活动的⾏为,品种测试、试验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其⼯作⼈员的违法⾏为,⽣产经营假、劣种⼦的⾏为,违反种⼦⽣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的⾏为,违反品种审定制度的⾏为,违反品种登记制度的⾏为,违反种⼦进出⼝管理制度的⾏为,违反有关包装、使⽤说明、标签、⽣产经营档案、备案管理制度的⾏为,违反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为,违法采种、收购珍贵树⽊种⼦和限制收购的林⽊种⼦的⾏为,未按计划使⽤林⽊良种的⾏为,违法开展检疫性有害⽣物接种试验的⾏为等。
应当赔偿的种子违法经营行为及法律依据
对于罚款的规定中,用货值金额取代了违法所得,避免歧义,且大幅加大了处罚力度。
《产品质量法》第72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收稿日期:2015-11-23)应当赔偿的种子违法经营行为及法律依据纪玉忠 张立峰 石 磊(内蒙古赤峰市种子管理站,赤峰024000)摘要:结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列举了销售假劣种子、经营非法品种及虚假宣传等3种主要应当进行赔偿的种子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种子;违法行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可见,新修订的《种子法》更加注重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结合《种子法》及相关法律列举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农作物种子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旨在帮助广大农民在发生此类种子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索赔,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销售假劣种子《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关于种子质量,《种子法》未给出明确界定。
但通常认为,《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所提的种子质量问题应该就是指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假劣种子。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1. 引言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种子的质量和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种子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种子生产经营领域的法律法规。
2. 种子生产法律法规2.1. 种子生产许可管理种子生产许可管理是种子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
各国对种子生产许可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保障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种子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种子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认证要求,确保种子的品质符合标准。
2.2. 种子标签和包装种子的标签和包装是确保种子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具体的法律法规包括:《种子标签管理规定》:规定了种子标签中应包含的信息和标识要求,确保种子的来源和品质能够被识别。
《种子包装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种子包装的材料和规格要求,确保种子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
2.3. 种子流通管理种子的流通管理涉及到种子的销售、购买和运输等环节。
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种子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了种子流通企业的注册和备案要求,确保种子流通环节的规范和有序。
《种子交易合同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种子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求,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4. 种子使用管理种子的使用管理涉及到种子的种植、繁育和保护等环节。
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农业科技推广法》:规定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原则和方法,促进种子使用的科学化、规范化。
《种子生产者责任法》:明确了种子生产者在种子使用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种子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3.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为了确保种子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各国相关部门会对种子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并严格执法。
法律法规执行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包括:检查种子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对种子生产企业的种子样品进行抽检,检测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农作物种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作物种植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农作物种植法律纠纷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县农民王某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玉米。
在种植过程中,王某严格按照农业技术要求进行管理,并定期施肥、浇水。
然而,在玉米成熟期,王某发现部分玉米叶片出现枯黄现象,且部分玉米植株生长不良。
王某怀疑是农药残留导致的,于是将农药供应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玉米损失。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玉米叶片枯黄现象是否为农药残留所致?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玉米叶片枯黄现象是否为农药残留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农药残留是指农药在农作物中残留的量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允许残留量。
农药残留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在本案中,王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种植的玉米叶片枯黄现象与李某提供的农药残留标准存在差异。
同时,王某聘请的农业专家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玉米叶片枯黄现象与农药残留有关。
因此,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和专家鉴定意见,可以认定玉米叶片枯黄现象与农药残留有关。
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农药供应商,其提供的农药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王某种植的玉米受到损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应当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在本案中,李某提供的农药未达到国家标准,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农药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王某种植的玉米受到损害,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玉米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四章种子生产第五章种子经营第六章种子使用第七章种子质量第八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九章种子行政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
农作物种子纠纷与调处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关键因素之一,对农民的农作物产量和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
而种子供应商和农民之间的种子质量纠纷、种子销售价格纠纷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这些纠纷不仅会给农民的生产带来损失,还会对农作物种植行业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对这些纠纷进行调处是非常重要的。
农作物种子纠纷主要包括种子质量纠纷和种子销售价格纠纷。
种子质量纠纷是指农民在购买种子后发现种子质量存在问题,比如种子存活率低、抗病性差等,导致农作物产量下降。
此类纠纷需要进行鉴定,明确种子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
通常情况下,鉴定由农业部门或者相关种子检测机构进行,以确保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可以根据责任归属来确定补偿措施。
如果种子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供应商质量控制不当引起的,供应商应承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种子销售价格纠纷是指种子供应商在销售种子时与农民之间就价格存在分歧。
这类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调解会等方式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比较市场价格、种子质量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价格。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调解会来解决纠纷。
调解会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并由专业人士进行调解。
调解会需要考虑双方的合理诉求,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种子质量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价格,以实现双方的公平利益。
在进行种子纠纷调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公正公平:调处应以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调处机构应以客观、专业的态度处理纠纷,不偏袒任何一方。
2. 法律依据:调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调处结果的合法性。
调处机构应具备相关法律知识,能够正确解读和应用法律法规。
3. 协商优先:在种子纠纷调处中,协商是解决问题的首选方式。
双方通过协商可以更好地了解对方的意见、需求,增进互信,找到共赢的解决办法。
4. 第三方介入: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第三方介入成为必要。
调处机构应具备调解能力,能够帮助双方找到共同的利益点,并达成协议。
种子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订建议
种子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订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9a来,有力地促进了种子事业的发展,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现代农业对种子法制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有些条款急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1存在的主要问题1.1法律法规方面1.1.1执法主体缺位,体制不顺《种子法》第三条规定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但是,种子是有生命力的特殊农业生产资料,随着产业化发展,科技含量高、分工细、专业性强,需要很强的专业机构管理,尽管各级种子管理机构从事着大量种子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但由于《种子法》规定的主体缺位,使得种子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难以做到主动、及时、准确,尤其在种子案件的查处中,有时出现执法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
1.1.2规定不细,脱离实际①对于经营未审先推品种的处罚规定不够细化,应当依据经营量的大小有所区别。
②随着经营者违法手段的不断变化,关于假种子的认定应填充新的内容,如通过私自命名、用虚假种子标签等行为应认定为经营假种子。
③对于种子广告的管理在《种子法》中没有具体规定。
农民因虚假种子广告遭受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对于夸大、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却无法直接查处。
④《种子法》对于生产商无证生产种子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但对经营无证种子的经营者却没有具体处罚规定,由于管辖权所限,有些无证生产种子流入市场后种子执法部门无权对其经营者进行处罚。
1.2种子行政管理方面1.2.1手段落后,执法不力随着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加速,违法行为越来越呈现出产业化、集团化和科技化的趋势,违法手段越来越狡猾、越来越隐蔽。
种子执法部门办案经费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办案经费短缺,缺少投入,导致种子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装备落后,严重影响了对种子案件的查处效果,制约了对种子市场的有效监管。
1.2.2主体地位不突出,导致多头执法《种子法》明确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但是受部门利益驱使,一些权力部门超越权限进行种子执法,甚至以罚代管,乱罚款、乱收费。
销售未审定种子承担刑事责任吗
销售未审定种⼦承担刑事责任吗在我们的⽇常⽣活中,种⼦在⼤⾯积播种之前,需要经过审定,检验其质量是否合格。
毕竟“民以⾷为天”,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民的⾷品安全,那么未审定种⼦承担刑事责任吗,下⾯由店铺⼩编为⼤家进⾏解答,希望回答能对⼤家有所帮助。
⼀、未审定种⼦承担刑事责任吗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销售未经审定的种⼦,违反的是《中华⼈民共和国种⼦法》(2004修正),将按照《中华⼈民共和国种⼦法》第17条和第64条之规定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种⼦法》第17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告,不得经营、推⼴。
应当审定的林⽊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但⽣产确需使⽤的,应当经林⽊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销售⽅的法律责任:根据种⼦法第64条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应当审定⽽未经审定通过的种⼦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农业、林业⾏政主管部门责令停⽌种⼦的经营、推⼴,没收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有关政府部门会对销售⽅进⾏没收种⼦和违法所得,且处以⼀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理的条件申请审定品种的条件:(⼀)⼈⼯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三)形态特征和⽣物学特性⼀致;(四)遗传性状稳定;(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六)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已完成同⼀⽣态类型区2个⽣产周期以上不少于5个点的品种⽐较试验;(七)能提供⾜够的种⼦⽤于品种试验及标准样品留存。
可见,存在未审定种⼦⾏为,情节轻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种⼦的审定直接关系到⼈民的⾷品安全和⽣命健康,应该⾼度重视。
以上就是店铺⼩编提供的法律咨询,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朱海燕 韩光辉 吕景海(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滨州256600)摘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种业市场监管中存在备案率低、生产经营主体重复备案、备案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增加了备案管理工作量,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监管工作。
不能形成完整的种子生产经营流通溯源管理,为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有效的种子生产、销售数据,会造成企业之间无序生产,种子积压,企业亏损运转困难,各级种子管理部门也不能有效利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指导企业进行种子生产销售。
针对存在的问题探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主体法律地位,完善备案系统,施行备案主体分类管理,加强备案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更好地为种业企业服务,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关键词: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主体;市场监管;问题;对策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实现农业现代化,种子良性发展是基础。
农作物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是农业生产稳产丰产的重要保障,农作物良种的充足供应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石,也是种业企业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
良种供应过剩造成企业经营亏损和经营困难,良种供应短缺就会造成种子价格飙升导致农民用种成本增加,因此,种子管理部门应确保农作物良种有序供应。
制。
让职工拿“大头”、合作社有“甜头”,企业有“赚头”,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企农双赢命运共同体。
3.5 推进示范创建 打造62团、64团两个玉米制种示范团场,由种业龙头企业领办创办玉米制种专业合作社,完善玉米种子果穗烘干加工生产线。
按照建设“五化”基地的要求,推进制种区的土地平整、地力培肥、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提高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实现制种基地高产稳产。
支持制种主体建设杂交玉米种子烘干、精选、包衣和包装设施,购置先进适用的加工设备,更新机械装备。
3.6 组建行业协会 积极组建师市种子行业协会,强化行业服务,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做好行业协调工作,履行信息交流、依法维权、技术培训、信用评价、市场营销、试验示范等多项职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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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 的禁止性规定 , 对用种者 的人身和财产权 十五条 、 四十六条和《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第
种子 质量 一般包 括 以下 内容 : 利造成损害后应 承担 的法律后果 。 由此引起 的民 八条 相关 规定 ,
事侵权责任应根据 《 立法法》 确立 的 同位法 特别
( 1 ) 种子的基 础质量 : 纯度 、 净度 、 发芽率 、 水
既不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和《 产 品质量法》 , 的说明、 咨询服务 、 质量承诺 。 也不适用《 民法通则》 关于无 过错责任原则 的有
法》 而承担《 民法通则》 规定的过错责任 。
一
( 3 ) 种 子 的魅 力 质量 : 完 善 的售 后 服 务 , 意 外 经 营 劣 质 种 子 的 主要 表 现 形 式 : 种 子 的 基 础
3 . 经 营 的种 子存 在生 态 适 应 性 问题 的 主要 指 种 子 经 营 者 违 反 ( 种子法 ) 第 十 六 条
( 一) 因经 营农 作物种 子违反 了法律法 规 的 错误信息误 导用种者 的; 经营的种子带有 国家规 禁止性规定对用种者造成损害事实 的认定 。 如果没有损 害的后果发生 , 就不构成侵权 的民事 责任 。 因经营农作物种子违反 了种子管理法律法 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 民事责任 的首要条件 。 服务有误或不到位等。
规 种 冒充 杂交 种 、 以低 产 质 劣 的 品 种 冒充 高 产 质
主要是指违反《 种子法》 第 六十九条 和《 农业
6 经营的定量包装种子净含量误差 超过国家
规 定 的
一
优的品种 ,以未经审定 品种 冒充审定 品种等 ; 二 技术推广法》 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的行为 。 是种子种类 、 品种 、 产地 与标签标注 的内容不符
的, 均属— 2 0 1 4年 第 5期
/ 览/ 种 /业
尽 /在 /大 / 观
经- 肇l l _ 辍 黉
丝 里 堡垫 . 堕 查
农 家 参 谋 ・ 种 业 大 观
二、 因 使 用种 子 发 生 民事 纠 纷 的处 理 。
在 生 产 实 践 中 主 要 表 现 为 因 购 买 种 子 短 斤
规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造 成 用 种 者 的 损 失 一 般 从 两 方 有关 引种规 定和《 农业技术 推广法》 第 十九条有
面进行认定 , 一是造成人身伤害的应依 照有关人 关 引 种 试 验 的规 定 , 经 营 未 经 有 权部 门 引种 公 告
身损害赔偿 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鉴定程序认定 , 二 的种子 的行为。在生产上 , 作物品种对 地区生态
少两致使 大 田基本 苗不足 而减产 或造成 实际种 植面积比预期减少等 。
7 . 经营 未 取 得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安 全 证 书 的转 基 因农 作 物 种 子 的
( 一) 因 种 子 经 营 者 违 法 行 为 引起 的 民事 侵 权 纠 纷 的处 理 。 种子作 用者应首 先要求 种子经营 者派有关 人员到现场考察 , 及 时 向农业 部 门 反 映情 况 并 保
农 家 参 谋 ・ 种 业 大 观
栏 目 编 辑戴 惜 春
誊 撼 南
经营农作物种子 引起 的法律 责任 问题
口杨 泽瑛
经 营农作物种 子引起 的民事 侵权责任是 指 农作物种子经 营者 单方实施 了违 反种子管 理法
2 . 经营 劣 质 种子 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二条 、 三
是造成生产损失 的, 既得利益损失包括购种价款 环境的适应 性主要是从生育期 、 产量及稳产性上 和有关费用 ( 如有关交通费 、 补种除杂用工等 ) 凭 得 到 反 应 , 所 以, 生 态 适 应 性 不 会 表 现 为 同一 地 证确认 , 可得利益损失按其所在乡( 镇) 前三年 同 区同 品 种产 量上 的差 异 , 应 表 现 为 地 区性 同 品种 种作物的平均产值 ( 以损害发生地县级统计部 门 是否能正常生长发育 的一致性 。 如某地种植 的某
出具 的证 明 为 依 据 ) 扣 除 其 当 年 实 际收 入 ( 以损 水稻 品种在 正常气候条件下 表现普遍 不能正 常 害 发 生 地 县 级 种 子 管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田 间 现 场 鉴 抽穗结实等 ( 极端气候条件除外) 。
定结论为依据 ) 计算进行认定 。 ( 二) 农作物种 子 的经 营者实施 了违反 了法 的 律 法规 的禁止性规定 的违法行为。
1 . 经 营假 种 子 的 规定 : 一 是 以非 种 子 冒充 种 子 或 此 种 品种 种 子 冒
4 经营的包衣种子 的种衣剂不符合 国家标准 主要表现在 : 种衣剂 的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 准; 有 毒的包衣种子未标注毒 性标志 的 ; 种子使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种 子法》 第 四十五条 用说明未尽使用注意事项告知义务 的。 5 强迫 种子使用者违背 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 充他种品种种子 的 , 生产实践中主要 表现为 以常 种 子 的
关 规 定 和举 证 倒 置 的举 证 规 则 , 只能适用 《 种 子 高 产 的 获取 。 农 作 物 种 子 经 营 者承 担 民事 侵 权 责 任 的 质量不符合 国家标准或低于标 签标注 的标准 的;
、
法 律 要件
经营者未尽种子 “ 缺陷” 告知义务或者提供虚假 、 定检疫对象 的有 害生物的 ; 种子经营者售后技术
法优先 的原则 和农 业部办公厅 给广东盛邦 律师 分 。
( 2 ) 种 子 的 当然 质 量 : 种 子经 营 者 向用 种 者 事务所关 于种子质量问题 的复 函中“ 在农业生产 实践中 , 一般不使用 ‘ 种 子缺 陷 ’ 的概 念 ” 的规 定 , 提供种子 的简要性 状 、 主要栽培措 施 、 使用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