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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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基本无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 ,只能起到一定 的指导作用。而且在 当时我 国还没在刑事诉讼法中对 “ 专 家辅助人” 进行规 定。 通 过对大 陆法系 国家尤其是意大利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介绍与评析 ,对以后我 国如何建立
专家辅助人制度具有重要 的借鉴意义 。 此外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 中教授和陈学权博士在 《< 关于司法鉴定 管理 问题 的决定 > 之完善》 一文中提出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完善 司法 鉴定制度乃 至整个 司法体制 的重要举措 ,在修改诉讼法 时 ,有必要借 鉴 国外 的经验建立我 国的专 家辅助人制度 。 ( 四)“ 专 家辅 助 人 ” 的 权利 义 务 黄敏在 《 建立我 国刑事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 一文 中,进 步论述了专家辅助人在权利 义务上与证人 虽然有 相似之处 ,但其 作用 仅仅是协助控、辩 双方对专门性 问题 进行判 断,因此 他们就专 门性问题 所作出的解释与说 明并 不具有诉 讼法 上的证据效力 ,不是法定 的证 据形 式 。纵观我国当前司法实务界 ,专家辅助人应当隶属于在 国家 司法行政 部 门登记造册的鉴定单位 ,同时本人也应有鉴定资格 ,当然 ,也 不排除 拥有某行业资格认证或 因特 殊才能 享有社 会名 望 的人士成 为 专家辅 助
“ 专 家辅 助人 " 制 度 研 究 的 回顾 与 展 望
刘 思 明
摘 要: 2 0 1 2 年新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 法》 颁布 ,很 多学者对如何理解修 改后的刑 事诉讼 法 中的 专家辅助人制度发 表 了看 法, 对 “ 专 家辅助人 ”制度进行更为深入的研 究显得愈 加紧要 。鉴 于此,本 文对近年 来国内有 关 “ 专 家辅助人” 的研 究资料进行 归纳总结与 分 析 ,并在此基础上提 出我国 “ 专家辅助人” 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 施。 关 键 词 : 司法 鉴 定 ;鉴 定 人 ; 专 家辅 助 人 ;制 度 完善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及意见属性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及意见属性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及意见属性诉讼活动涉及领域广泛,法律工作者因遭遇专门性问题衍生了查明事实真相的种种障碍,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实践探索和制度选择。

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我国依法参与诉讼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专家勘验、检查人,专家检验人,被聘请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人,以及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被聘请出庭就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人。

从广义角度,上述参与诉讼协助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都是专家辅助人。

鉴于目前理论界普遍将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定位为被聘请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本文探讨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仅限于此。

一、专家辅助人:法庭上的模糊角色与裁判中的模糊“身影”从媒体报道的不多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刑事案件看,专家辅助人主要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鉴定意见质证的职责。

如备受关注的被各界称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出庭第一案”――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警察方卫、王晖涉嫌故意伤害案。

2013年4月16日,该案由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专家刘良教授以“有专门知识的人”身份出庭,就此案的司法鉴定意见提出专家意见。

最终,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两被告人由十年有期徒刑分别减为三年半、三年有期徒刑。

二审判决未采纳原鉴定意见“熊军被长时间固定体位,在伴有寒冷、饥饿的情况下,机体内环境出现紊乱”的死亡原因内容,实际上采纳了专家意见,但判决书对刘良教授意见没有表述,是否采纳未作评价。

判决书改判理由为:“熊军具有潜在性心脏疾病,方卫、王晖的行为只是熊军心源性猝死的诱因。

根据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原判对方卫、王晖的量刑过重,与其罪责不相适应,可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从理论上讲,专家辅助人作为辅助质证的人,在诉讼中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处于从属地位,应当坐在申请方旁边便于及时沟通。

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o f C h i n a . h e T f u t u r e C imi r n a l P r o c e d u r e L a w s h o u l d ma k e c l e a r t h e p o s i t i o n a n d r e s p o n s i b i l i t i e s o f e x p e  ̄ a s s i s t a n t s i n l i t i g a —
e x p e r i e n c e o f t h e“ t e c h n i c a l a d v i s o r ”s y s t e m i n I t a l y a n d t h e“ e x p e r t ”s y s t e m i n Ru s s i a t o i mp r o v e t h e e x p e r t a s s i s t a n t s y s t e m
中 国 司法 鉴 定 2 0 1 3 年第2 期( 总第6 7 期)
鉴 定 制 度
Fo r e n s 事诉讼专家辅助人 制度 的完善
刘广三 . 汪 枫
( 北京师 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 学研究 院, 北京 1 0 0 8 7 5 )
摘 要 :我 国新 《 刑事 诉讼 法》 首 次确 立 了“ 有专 门知 识 的人 ” 的称 谓 , 暂 且 将其 界 定为 “ 专 家辅助 人 ” , 但 由于规 定得过 于
Ke y wo r d s :c imi r n a l p r o c e d u r e;e x p e t r a s s i s t a n t ;t y p e o f e v i d e n c e ;s y s t e m ;i mp r o v e me n t

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问题研究——以《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为切入点

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问题研究——以《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为切入点

摘 要: 新《 刑事诉讼 法》 第1 9 2条创设 了专 家辅助人 制度 , 这是鉴 定制度 改革 的一 大 亮点 。但 该条规定过 于粗疏 , 缺乏可操作性 , 实践 中需要 对专家辅助人 的诉讼 地位 、 资格条 件、 中立客观 义务 、 虚假 陈述 的法律责任 、 质证 范畴 以及 申请 出庭决定程序等基 本问题进行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 以下 简称 “ 新刑诉法” ) 第
1 9 2条第 2款①规 定 了“ 有 专 门知 识 的人 ” 出庭 制
度, 学界 、 司 法 界 普 遍 肯 定 其 积 极 意义 , 并 认 为 新
《 刑 事诉讼法》 在 立法 层面正式 确认 了“ 专 家辅助 人
制 度” , 对刑 事鉴 定 意见 法 庭质 证 的实 质化 具 有 积 极 的推动作用 。
然而纵观 刑诉 法 全文 , 仅 该条 述 及 “ 有 专 门知 识 的人 ” 参 与 刑 事诉 讼 并 对 鉴 定 意 见 进 行 法 庭 质 证, 其他条 款 均 无 涉及 , 而 且第 1 9 2条 本 身 内容 更
① 《 刑事诉讼法》 第1 9 2 条第 2 款规定 : “ 公诉 人、 当事人和辩
王 跃: 专家辅助人 制度基本问 题 研究 ——以 《 刑 事诉讼法 》 第1 9 2 条规 定为 切入点
格 条件 、 中立 客观义 务 、 虚 假 陈述 的法律 责任 、 质 证 范 畴 以及 申请 出庭决 定 程 序 等 。不 对这 些 基 础 问 题 展开深入 研究 , 专 家辅 助人 制度 实施 运行 就可 能 背 离立法初 衷 , 也 就 难 以 构建 科 学 、 有效 且 符 合 诉 讼 实务操作 要求 的刑 事鉴定 意见质 证规则 。 专 家辅助人 的诉讼地位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问题与改革——基于我国侦查实践的研究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问题与改革——基于我国侦查实践的研究
查 阶 段 专 家辅 助 人 制 度
关键 词 :刑 事诉讼 ; 侦查 ; 专 家辅 助人 ; 鉴 定 争议
中 图 分 类 号 :D F 8 文 献 标 志 码 :A d o i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l 一 2 0 7 2 . 2 0 1 3 . 0 5 . 0 0 2 文 章 编 号 :1 6 7 l 一 2 0 7 2 一 ( 2 0 l 3 ) 0 5 — 0 0 1 0 — 0 5
( S o u t h w e s t U n i v e r s i t y o fP 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a n d L a w , C h o n g q i n g 4 0 1 1 2 0 , C h i n a )
Ab s t r a c t :T h e n e w Cr i mi n a l P r o c e d u r e L a w h a s s e t u p t h e e x p e r t a s s i s t a n t s y s t e m ,b u t l i mi t e d i t s a p p l i c a t i o n t o t h e t r i a l p e r i —
得 了较好 的效 果 由此 看 来 , 仅 仅在 庭 审阶段 建 立 专家辅 助人 , 必然存 在较 多局 限 , 而 侦查 阶段 的鉴 定程 序 建立 专 家辅 助 人制 度 势必具 有 必要 性 与 74 5 - 性。 因此 , 立 法应根 据诉 讼 实践 , 对 目前 的 专 家辅 助人 制度 进行 完善 . 以 建立合 理 可行 的侦
p r e l i mi n a r y i n v e s t i g a t i o n o r t h e i n v e s t i g a t i o n p e r i o d . Be c a u s e o f t h i s,s o me i n v e s t i g a t i o n o r g a n s h a v e a p p l i e d t h i s s y s t e m t o t h e i d e n t i ic f a t i o n p r o c e d u r e i n i n v e s t i g a t i o n p e r i o d,a n d h a v e a c h i e v e d g o o d e f f e c t . Th e f a c t t h a t t h e e x p e t r a s s i s t a n t s y s t e m c a n o n l y b e a p p l i e d i n t h e t r i a l p e r i o d h a s s o me l i mi t a t i o n s .I t i s n e c e s s a r y a n d f e a s i b l e t o e s t a b l i s h t h e e x p e t r a s s i s t a n t s y s t e m i n t h e i d e n t i f i c a t i o n p r o c e d u r e o f t h e i n v e s t i g a t i o n p e r i o d .B a s e d o n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we s h o u l d n l a k e t h e c u r r e n t e x p e r t a s s i s — t a n t s y s t e m mo r e c o mp l e t e ,a n d t o ma k e t hi s s y s t e m mo r e r e a s o n a b l e a n d f e a s i b l e i n t h e i n v e s t i g a t i o n p e r i o d . Ke y wo r d s :c r i mi n a l p r o c e d u r e ; i n v e s t i g a t i o n ; e x p e t r a s s i s t a n t ;d i s p u t e r e g a r d i n g a p p r a i s a l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该条文构建了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雏形。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过程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确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背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依然存在着诸多弊端。

全国人大常委会XX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被视作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

然而,改革的成效并不明显,鉴定过程缺乏透明度、控辩双方在鉴定程序中的权利明显失衡、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形式化等问题依然是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窘境。

究其根源,在于诉讼程序,而不在于司法鉴定制度本身。

在“科学证据裁判主义”⑴的今日,对于鉴定意见本应适用健全而严格的审查机制来辨别真伪,但实践中由于司法鉴定活动极强的专业性和公诉人与法官对鉴定人的过分信赖,以及辩护方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权与质证能力的缺失,审查机制和质证环节形同虚设,鉴定意见往往直接被采纳,打官司变成打鉴定,鉴定人甚至成为事实裁判者。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除能使法官在与行家里手的对话中全面认识和理解鉴定意见外,还能满足“程序正义最基本的要求: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机会参与到诉讼中,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的机会。

”⑵二、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适用(一)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及作用。

修改后刑诉法虽赋予了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却没有明确其诉讼地位。

对此,学界主要的观点有证人说、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说和诉讼代理人说。

从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和地位来分析,其应当定位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独立的诉讼地位表现在其工作的辅助性和专家身份的独立性。

”⑶同时修改后刑诉法一百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些案件,专家辅助人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展开,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概述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法庭在审理涉及专业领域案件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法庭理解和处理专业问题。

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法庭审理的专业性:专家辅助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专业问题,从而提高法庭审理的专业性。

2、增强法庭裁判的可信度:由于专家辅助人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有助于增强法庭裁判的可信度。

3、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专家辅助人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技术支持和法律援助,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虽然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审理专业领域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明效力: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明效力存在一定的问题。

由于专家辅助人只是协助法庭理解和处理专业问题,其意见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其证明效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2、专家辅助人作证的豁免权:在某些情况下,专家辅助人可能不愿意或无法出庭作证,这也给法庭审理带来一定的困扰。

因此,应该考虑给予专家辅助人一定的豁免权,以保障其权益。

三、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改进为了克服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之处,提高其效力和权威性,可以考虑以下改进方案:1、强化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制度:应当强化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并明确其出庭作证的时间、程序和要求。

同时,法庭也应该加强对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2、建立专家辅助人名册:为了方便法庭选择和聘请合适的专家辅助人,可以建立专家辅助人名册。

名册中应包括具备不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并定期更新和扩充。

专家辅助人制度解析与完善

专家辅助人制度解析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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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者认为,就辩护方而言,建 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意义显得更为重要。根据前文 所述,鉴定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公安司法机关的手 里,再加上公诉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当其面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法庭上控辩双方实力对比 悬殊。辩护律师虽然精通法律,但是在审核鉴定 意见中往往处于被动,因为鉴定往往是诉讼中的 专门问题,没有专门的经验、知识很难发现及应对 鉴定意见中出现的问题,因而只有在专家辅助人 的协助下,才能更加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才 能履行好法庭质证权。 1.3 提高鉴定意见质量
鉴定意见只有在法庭上经过质证之后才可以 作为最后定罪量刑的依据。但是,目前在鉴定意 见的质证 方 面 仍 存 在 严 重 问 题,“可 以 说 在 司 法 实践 中,刑 事 案 件 的 鉴 定 人 几 乎 不 出 庭 作 证。”[2]290这就加大 了 鉴 定 意 见 质 证 难 度,公 诉 机 关和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只 能被动接受鉴定人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另外, 检察机关和鉴定意见对法官作出案件判决有重要 的影响,大多数的判决法官都是主要依据案件的 鉴定意见作出的。可以看出,鉴定意见对法官自 由心证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而,鉴定 意见的实质性审查就成了不可缺少的环节。2017 年 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 施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完善证据认定规则,切实 防范冤假错案,具体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就是“鉴 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 根据”。
2 目前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缺陷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专家辅助 人”对 2015年 1月 1日到 2017年 12月 31日内 的文书进行检索,共获得 43份刑事判决书。基于 这 43份判决书以及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 解释,现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 存在的缺陷分析如下。 2.1 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模糊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2020年第03期收稿日期:2020年2月10日。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提出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而在实践中,也有越来越多的庭审活动中出现专家辅助人的身影,以达到和鉴定人对抗,对鉴定意见质证的作用。

1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的出现意义现代社会分工日趋细致,社会生活迈入专业化时代,尤其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在某一行业的专门知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通常这样的行业有着较高的准入门槛,使得各行各业形成不同的知识壁垒。

这也就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存在的土壤。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意见的质量,并将对我国的庭审方式和证据制度的改革产生重大的影响。

尤其是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往往是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相对于社会上的鉴定人,更容易对法官形成压迫性的影响。

1从理论上讲,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不仅能加强当事人和控辩双方的质证、辅助法官认证,而且还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鉴定争议,减少重复鉴定、节约诉讼资源。

该制度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有争议的科学问题,或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进行质证。

同时也可为法官的公正审判提供多一个视角,有助于发现真实,促进司法正义。

2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制度和鉴定人制度具有极大的差异。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学界的观点,从法律层面上来看,两者的差异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在证据法上,两者的地位不同。

鉴定意见属于独立的法定种类,是一类独立的证据。

出具鉴定意见的是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国家司法鉴定人。

对各项鉴定都有严格的程序和资质要求,对于鉴定意见而言更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

而专家辅助人出具的专家意见,并非法定的证据种类,除了可以独立说明一些专业观点外,一般用来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虽有多种不同的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更为合适2。

第二、对资质的要求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需要进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柜名册》。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之问题与完善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之问题与完善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之问题与完善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二款标志着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但规定过于宽泛,致使其理论上诉讼地位、意见属性、权责义务等问题不明确,阻碍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发展。

专家辅助人应当赋予其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其意见还不宜具有证据能力,同时建议在庭审中要明确专家辅助人席位等,以求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发展。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制度;诉讼参与人;证据能力引言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标志着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从理论上来讲专家辅助人的引入可能对庭审方式改革产生鲶鱼效应”[1],弥补鉴定人制度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和错误,加强庭审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力度,从而进一步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解决争议难题,然而实际存在着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必要进行分析并予以明确。

1.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标志着在我国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这个被普遍看好的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似乎并没有取得如期的效果,反而滋生出一系列问题,其现状并不乐观。

立法和理论上的不完善,导致专家辅助人这一制度在案件实践中也无法得到完美的应用,对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现状的分析,笔者一是根据现有立法规定进行分析,二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案例以及知网上关于这一制度的实证调查研究的相关文献,数据可能稍有匮乏之处,但也从中看到了这一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诉讼地位模糊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有关规定,存在于《刑事诉讼法》、《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的条文中,但也只是规定控辩双方享有对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申请权,专家辅助人是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对证人发问的规则同样适用有专门知识的人,究竟什么样的人才是“有专门知识的人”抑或“专家辅助人”,是否需要像鉴定人一样具备相关资质?其权责义务如何?“专家辅助人”居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介入到刑事诉讼中?立法没有明确,理论上也一直存在争议,厘清这个问题,对专家辅助人制度更好的发挥其作用相当重要。

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完善

2020年10月第32卷第5期四川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Oct.,2020Vol.32No.5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完善邱巧红,熊树杉(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四川都江堰611830)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3年即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但规定较为简略,故实践中面临许多问题,例如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定位模糊、资格认定缺乏规定、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及相关权利义务尚不明确等。

对此,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应当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将其纳入诉讼参与人范畴;二是应当设置专家辅助人资格认定标准,对于“具有专门知识”的要求不宜作出过于宽泛的解释,但相对于鉴定人的资质来说,专家辅助人的要求可以更为灵活;三是应当完善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及规则,关于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时机、申请的程序等具体程序性问题应当有明确规定。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刑事诉讼;鉴定意见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612(2020)05-0032-06 2013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即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具体法律条文中规定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理论研究界通常采用“专家辅助人”这一术语。

该制度确立至今已七年有余,但在实践中运用专家辅助人解决刑事诉讼中专业性问题的案件依旧寥寥。

究其原因,现行法律在专家辅助人制度方面的规定较为简略,对于专家辅助人许多相关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至今尚无定论,这也导致司法人员在需要运用专家辅助人时缺乏指引,感到无所适从,甚至排斥该制度,不愿意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从法条文本出发,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关于本条的研究成果来看,该制度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其一,“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名词的意涵。

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

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

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为了使刑事诉讼程序能够更加公正、合法、高效地进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内容、作用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刑事审判活动。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主体是法院,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以选派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的专门人员担任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角色是协助法院进行专门领域的技术性工作和事实调查,提供专业和科学的意见。

专家辅助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保护。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作用1. 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刑事案件常常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术,专家辅助人可以为法院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有助于更加客观、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和判断证据的效力。

2. 保障当事人权益。

专家辅助人的参与可以减少司法不公的可能性,避免因专业知识不足而导致的判断错误。

专家辅助人可以提供案件相关方不具备的知识和技术建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司法科学化。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促进司法科学化的进程,有利于形成科学、公正、合法的审判结论。

4. 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涉及大量的专业领域知识,借助专家辅助人的力量,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

三、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1. 专家辅助人选拔机制不完善。

目前,专家辅助人的选拔依靠法院自行选择或者由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推荐,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学、公正的专家辅助人选拔机制。

2. 专家辅助人参与程度不均衡。

目前,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存在差异。

一些地方和法院重视专家辅助人的作用,积极发挥其在案件中的作用;而另一些地方和法院对专家辅助人的角色认识不足,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和意见不被充分重视。

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探析

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探析

[ A b s t r a c t ] D u e t o t h e l a c k o f t h e a p p r o p r i a t e s c i e n t i i f c a n d t e c h n i c a l k n o w l e d g e a n d e x p e t r k n o w l e d g e , l i t i g a t i o n p a r t i e s a n d
LI S u— . 1 i n 1 , 2
( 1 . S c h o o l o f La w,S h a n Xi Un i v e r s i t y,Ta i y u a n o 3 0 o o 6, Ch i n a ; 2 .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c i e n t i i f c Ev i de n c e,Ch i n a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H i f c a l S c i e n c e a n d La w,Be Ui n g 1 0 0 0 8 8 , Ch i n a)
p r o b l e ms e x i s t i n g i n t h e p r a c t i c e . T h e l a w a b o u t i t i s t o o g e n e r a l a n d l a c k o f s p e c i i f c p r o c e d u r e s ,wh i c h i s b o u n d t o b r i n g ma n y d i f f i c u l t i e s . Fr o m t h e l o g i c b e g i n n i n g o f t h e f u n c t i o n o f he t s y s t e m o f e x p e r t a u x i l i a r y , t h i s t h e s i s w i l l t r y t o s t u d y he t b a s i c t h e o r y , a p p l y i n g r u l e s a n d t h e o t h e r r e l a t i v e s y s t e ms .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作者:覃德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证据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为我国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促进司法的公正提供了良好的愿景。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并对其进行完善,以弥补司法鉴定制度的不足。

本文在分析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弥补作者简介:覃德源,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43-03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借鉴了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而设立的。

在应对专门问题充分的发挥专家辅助人的制度,由专家出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以弥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知识方面的匮乏。

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首次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进行规定,是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而做出的重大改革。

下面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在刑事审判中,质证是控辩双方当事人的重要权利,是实现其诉讼主张并维护权利的一个重要手段。

所以说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质证环节或鉴定意见中出现了差错,那么就势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建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疑问,那么也只能对鉴定结果提出自己不赞同的意见。

但是在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下,控辩双方可以向专家辅助人寻求帮助,使其更好的理解鉴定意见,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对专业性的问题能够做出科学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维护司法的权威。

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除了能使法官在专家辅助人的帮助下全面的认识和理解鉴定意见外,还符合司法的公正,因为该制度能够让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诉讼结果承担不利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机会参与到诉讼当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专家辅助人的帮助下提出有利于自己证据主张,或者反驳对方提出的证据主张。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现代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科学证据,以帮助其做出公正的裁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现有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并探讨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二、当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包括法医学、法医学鉴定、物证鉴定等多个领域的专家。

这些专家在刑事诉讼中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证据,对维护公正和公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迁,现行制度在实践应用中也存在一些不足。

三、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法律规范相对分散,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导致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差异。

2. 资格认定与准入标准不统一: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准入标准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导致专家水平参差不齐。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专家辅助人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专家在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证据时出现偏差或错误。

四、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针对上述问题,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完善法律体系可以为专家辅助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其合法性和权威性。

其次,统一资格认定与准入标准可以提高专家的整体水平,确保其提供的证据和技术支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最后,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可以防止专家在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证据时出现偏差或错误,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五、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体系:制定统一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法,明确专家的权利、义务、资格认定、准入标准、监督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2. 统一资格认定与准入标准:建立严格的资格认定和准入标准,对专家的学历、经验、技能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确保专家的整体水平。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参诉制度研究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参诉制度研究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参诉制度研究作者:冀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5期关键词专家辅助人实证考察诉讼地位完善建议作者简介:冀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诉讼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2.131科技的进步与理论的更新带来了事实认定方式的变革,科技的发展大大丰富了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

从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来看,经验主义向依赖科技力量的转变趋势愈发明显,以科学因素作为支撑力量的意见在法官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其中,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领域的构建,有利于依托专家群体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特有经验,弥补法官与案件参与者知识与能力的不足,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控辩平等,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但是,刑事诉讼法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引入更类似于一种程序宣告,具体规定较为原则、模糊,缺乏可操作性,这不仅在理论界产生诸多争议,为司法实践中制度的运行也带来了诸多困扰。

诉讼参与人聘请专家参与诉讼活动的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历时时间较短的制度类型。

纵观全球范围内的相关立法与文献资料,专业人士参与诉讼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左右,发展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左右典型的制度设计都在立法中得以确立,如英国的“专家证人制度”、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等。

尽管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未以统一的专业名词界定专家辅助人制度,但其在立法层面上的初步构建已成定局,这标志着“科技”与“诉讼”融合的显著进步。

从立法设计的初衷来看,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领域的构建意在与鉴定意见相互对质,双重视角阐述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通过诉讼能力平衡的双方对抗,协助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浅析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浅析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义务
专家辅助人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不得接受 他人财物等。同时,专家辅助人还应当对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02
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 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
辅助人地位
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辅助人的地位,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当事人或辩护人 进行科学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建立监督机制
建制,包 括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执业行为、职 业道德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 执业。
VS
加强行业自律
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协会和规范 执业准则,加强对专家辅助人的自我管理 和自我约束。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结论质证
鉴定结论质证
权利保障不足
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虽然有一定的权利保障,但实际上这些权利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等权利常常受到限制。
运行程序不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不规范 的问题,如申请难、审查程序不规范、质证效果不佳等。
04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专 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
审查与质证
专家辅助人提供的专业意见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质证,以确保其科学 性和客观性。然而,实际操作中存在审查程序不规范、质证效果不佳等 问题。
制度问题
资格要求不明确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要求并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具备 相关资质的人担任专家辅助人,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
专家辅助人享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等权利,同时需承担 客观、公正、科学地提供专业意见的义务。
制度运行
01
启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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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The research of Expert Assistant System in criminal procedure作者姓名:万莎莎指导教师:王勇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内容摘要专家辅助人制度,受我国法律学者和实务界的法律精英们关注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运用到了某些实际的案例当中,该制度对于案件审理的辅助效果也是非常显著的。

只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它目前应用的范围主要是民事领域,具体来说则主要分布在医疗事故与知识产权等领域,其可以被引用的范围是十分狭窄的。

但是,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首次正式引进,极大地拓宽了该制度的运用范围。

本文本着一切从实践出发的原则,通过对我国首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案例进行评述,力求厘清我国刑事司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一些利弊,试图对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的具体运用提出一些可行之策。

由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叙述。

论文的第一个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案例进行简单描述,从而对案例中因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引发的争议焦点做出分析。

该案之所以引发实务界与学界的广泛争议,与专家辅助人制度内容相关的主要有两个方面:1、案例前后存在两份性质完全不同的鉴定意见。

2、专家辅助人在庭上发表的专业性意见效果几乎为零。

出现这样严峻的现状,主要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缺乏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操作规范以及能够让业内各界实务者默守的法律习惯。

其最直接相关的方面主要为:专家辅助人的地位不明确,进入刑事诉讼的程序不规范,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的效力不清楚等。

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对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相关的法理进行分析。

该部分首先从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出发,通过对两种法律体系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特点进行对比,进而凸显出各自的优缺点,为后文该制度在中国的良好运行提出改善意见奠定基础。

接着本文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引入的背景出发,通过对该制度引入之前中国司法专家意见由司法鉴定一家主导所带来的不利局面进行分析,从而指出该制度地引进可以平衡之前的司法不公现象。

另外,本部分作者还通过对中国特殊环境下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研究,来说明在中国的法治环境下司法体制本身已经要求必须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第三部分在结合上文对案例的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对本文研究的案例进行了更深层次的理论与实践分析。

通过对案例中出现的不符合法理性问题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得出1了强化该制度作用的实践性结论,即首先我国的司法实务者本身应该从实质上遵守法律,而不是将法律作为一种政治性工具,将其形式化,削弱化。

其次,我国司法实务者作为可能主导他人命运的裁判官,更应该时刻谨记维护他人应有的诉讼权利,不应对被告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视而不见。

最后,在此基础之上,笔者阐述了建立该制度的作用。

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系统性建议。

笔者通过对上文案例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地运行所引发的一系列争议问题的分析,归纳出了相关的争议焦点,并由此从立法和相应的配套制度两个方面对于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提出了系统的支持。

立法上,笔者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应尽快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以明确该制度的操作规范和应有地位。

配套制度上,从专家意见质证制度的建立,到法官证据采纳意见说明制度,以及保障该制度顺利运行的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的配合。

这一整个的配套制度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几乎还没有痕迹,应该尽早地确立起来。

关键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意见2AbstractExpert Assistant System is concerned by legal scholars and legal practitioners’ elites for a long period of time. At one time, it was applied to some of the actual case to a certain extent, which is apparently helpful for the result of the case. However, people must recognize its range of applications was primarily in the areas of civil proceedings, specifically, are mainly distributed in the areas of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which can be narrowly referenced. However, in the latest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 Experts Assist System was officially introduced for the first time, which has greatly broadened the scope of the assistant system’s application.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all starting from the practice, through to our country's first criminal litigation experts assist people to appear in court case was reviewed, seeks to clarify the expert auxiliary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 China exist some of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trying to expert auxiliary system in our country's criminal procedure shall be applicable to the specific put forward some feasible. Thus, this article narrates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parts.The first part of the thesis is to introdu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ase and the case of the focus of controversy related criminal proceedings triggered Expert Assistant system for analysis. The reason why the case triggers controversy in the practice and academic circles ,with the expert auxiliary system related content mainly has two aspects: 1.There are two completely different nature of expert opinions before the case. 2. The effect of the expert opinion of experts which was published in the court to assist the defendant almost be zero. And now the such grim situation, mainly due to lack of specific litigation on operations about the Expert Assistant system for the criminal practitioner and the specific legal habit to allow all legal practitioner to comply. The existed problems of the Expert Assistant system are most directly involved with the expert assisted person's status is not clear, the procedure involved in litigation are not standardize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expert opinions expressed vaguely.In the second part, the author analyzed the related legal theories of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expert assistant system. This part firstly start from the concept of expert auxiliary one, through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under two kinds of legal system expert auxiliary system, compar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 and highlights the respectiv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to later good operation of the system in China and lay a foundation1improvement opinion. And then introduced criminal proceedings expert auxiliary system background, discussed the system before the introduction of China's judicial expert opinion dominated by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a brought about by the adverse situation, lead to the system prior to introduction to balance tendency of judicial injustice. In addition, this part the author also studied the growth environment of the system in China, suggests that the judicial system in China's judicial environment itself has demanded that must to perfect the system.The third part was mainly to analyze the case mentioned above from theory and practice on the basis of a combination of the above legal analysis of the case. The author firstly discussed the problems of inconsistency of the case with the legal rational analysis, then attempt to draw some conclusion which can enhance the efficiency of the Expert Assistant System. Firstly, the Chinese judicial practitioner themselves should comply with the law in essence, rather than make the law as one kind of political tool ,or make the law only formalize. Secondly, the Chinese judicial practitioners who could control other people’s fate should always bear the rights of the defendant in mind, and should not neglect the fact of the violation of defendant’s sue rights. Lastly, on this basis, the author describes the ideal role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expert assistant system.The fourth part is to make recommendations to improve the Expert assistant system at the basis of above analysis for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summarized the relevant focus of controversy through a series of controversial issues of the above case on Expert System appeared. Then the author made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Expert assistant system from tow aspects: on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some other system to support. On the legislation, the author proposed some suggestions to publish the specific proper operation of the system and as soon as possible to clarify its status. On the supporting institution, there are three angles to improve the system. For example, cross-examination system should established to support the expert opinion, similarly the justice should give the completely explanation on the adoption of expert opinion; at last, to guarantee the Expert Assistant System smoothly running, which should be established as soon as possible.Keywords: criminal procedure; Expert Assistant System; expert opinion2目录引言 (1)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一)案情介绍 (2)(二)分歧意见 (2)(三)争论焦点 (4)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6)(一)专家辅助人的概念辨析 (6)(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对比 (6)(三)专家辅助人制度引入的背景 (7)(四)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生长的环境分析 (9)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9)(一)严格遵守法律,强化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 (10)(二)专家辅助人赋予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 (10)(三)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的作用 (12)四、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13)(一)专家辅助人的立法完善 (13)(二)确立专家辅助人意见质证的制度 (15)(三)法官对专家意见的取舍必须具备充分的说明 (16)(四)确立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 (17)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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