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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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定 的 惩 罚 广 义 的 惩 罚 既 可 能 包 括 金 钱 赔 偿 , 可 能 包 括 权 利 也 的限 制 以及 某 些 人 身 伤 害 。如 :一 方 出现 背 叛 另 一 方 的不 道 德 “ 行 为 . 须赔 偿 对 方 名 誉 损 失 及 精 神 损 失 费 3 必 O万 元 ”一 方 背 “ 叛 另 一 方 . 剥 夺 违 约 方 对 于 孩 子 的抚 养 权 以及 探 望 权 。” 则 等 方 一 定 补偿 与 安 慰 . 尝 不 可 。 未 这 些 忠 诚 协议 约 定 的 内容 . 些 符 合 婚 姻 法 的 立 法 宗 旨和 立 法 有 二 、 妻 忠 诚 协 议 在 我 国 的效 力 学说 夫
论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效 力 问 题
吴 昊
(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江苏 南京 2 0 9 ) 10 4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20 — 0 1 0 1 0 — 2 X 2 1 )6 0 6 — 2
摘要 :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于婚前或者婚后协商一致’ 共同约 定双方相互忠诚 , 互相尊重, 其中_方若违反忠诚协议, 无

精 神 , 些则 涉及 公 民 人 身 自 由等 权 利 的 侵 害 。正 是 因 为 如 此 。 有 现 在 学 者对 于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效 力 观 点 不 一 .主 要 分 为 有 夫 妻 忠 诚 协议 才 引 起 了各 界 广 泛 关 注 . 有 进 一 步 讨 论 和 研 究 效 说 和无 效 说 两 派 观 点 才 1 的必 要 。 ( ) 效说 一 有 ( ) 妻 忠 诚 协 议 效 力 的特 点 二 夫 认 为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观 点 主 要 理 由如 下 : 1 诚 协 议 . 一 种 民事 行 为 民事 行 为 是 民事 法 律 行 为 的 . 忠 是 1 诚 协 议 符 合 法 律 精 神 。 姻 法 基 本 原 则 包 括 : 妻 应 当 . 忠 婚 夫 上 位 概 念 . 诚 协 议 的 内容 若 是 符 合 法 定 构 成 要 件 . 涉 及 合 互 相 忠 实 , 相 尊 重 。禁 止 重 婚 。 止 有 配 偶 者 与他 人 同 居 。夫 忠 不 互 禁 法 人 身 自 由和 人 格 权 ,仅 以 合 理 的金 钱 赔 偿 作 为 违 约 责 任 . 则 妻 双 方 为 了促 进 双 方 互 敬 互 爱 , 护 平 等 、 谐 、 明 的 婚 姻 家 维 和 文 上 升 成 为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近 似 看 作 当事 人 之 间 的夫 妻 财 产 协 庭 关 系 , 于 平 等 自愿 签 订 一 纸 协 议 。 仅 没 有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 可 基 不 议 。若 协 议 内 容 涉 及 不 宜 执 行 的人 身 限 制 或 者 人 格 侮 辱 条 . 或 而且 遵 循 了 婚 姻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具 体 规 定 ,并 无 不 当之 处 。夫 者 明显违 反法律 、 政法规 、 序 良俗 等 , 行 公 则视 作无效 、 可撤 销 妻 双 方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照 约 定 全 面 履 行 协 议 内容 . 当 其 按 而 的 民 事 行 为 。为 了简 化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分 析 过 程 , 文 所 讨 论 中 一 方 由 于 过 错 违 背 了协 议 的规 定 , 害 了对 方 的 权 利 . 下 侵 理应 承 的忠 诚 协 议 仅 指不 涉及 合法 人 身 自由 和人 格权 的 忠 诚 协 议 担民事责任。 2忠 诚 协 议 。 一 种 附条 件 的 民事 行 为 。 妻 忠诚 协 议 生 效 . 是 夫 2将 婚 姻 关 系 看 作 一 种 包 含 特 定 人 身关 系 的 契 约 的观 念 早 . 的时 间 , 往 区别 于 普 通 的 民间 协 议 , 订 即 生 效 。 它 的 特点 在 已 在 西 方 国 家 得 到 认 可 . 在 我 国 一 直 遭 到 排 斥 。众 所 周 知 . 往 签 但 婚 于 : 议 可 以选 择 在 婚 前 或 者 婚 后 签 订 . 当 事 人 一 般 选 择 在 姻 关 系 中包 含 了一 系 列 的选 择 与 交 换 . 管 这 样 的选 择 与 交 换 协 但 尽 婚 前 签 订 。1 后 签 订 , 为签 订 即生 效 . 婚 即 当事 人 若 在 婚 前 签 订 . 相 互 交 叉 ,具 有 特 殊 性 。但 我 们 仍 旧不 能 抹 煞 其 契 约 的根 本 属 协 议 的 生 效则 以婚 姻 关 系 的 成 立 为其 生 效 要 件 。关 于婚 姻 关 系 性 。 因 此 双 方 在 此 契 约 的基 础 上 合 意 一 致 .规 定 双 方 的权 利 义 的是 否成 立 , 以结 婚 登 记 为 其 有 效 要 件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务 . 现 了私 法 自治原 则 应 最 体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未 办 结 婚 登 记 而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生 活 案 件 的若 3《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 法 》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 下 列 情 形 第 有 干 意见》 中规 定 , 自民政 部 新 的婚 姻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之 日起 . 之 一 , 致 离 婚 的 , 过 错 方 有 权 请 求 赔 偿 :一 ) 婚 的 :二 ) 导 无 ( 重 ( 有 没 有 配 偶 的 男 女 ,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而 以夫 妻 同 居 生 活 . 非 法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的 ;三 ) 施 家 庭 暴 力 的 ; 四 ) 待 、 弃 家 未 按 ( 实 ( 虐 遗 同居 关 系 对 待 。解 除非 法 同居 关 系 时 , 同居 期 间双 方 共 同财 产 . 庭 成员 的 。 0 1 布 的 《 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20 发 最 中华 人 民共 和 按一 般 共 有 财 产 处 理 。 由此 可 以 推 定 . 诚 协 议 只 会 对 具 有 夫 国 婚 姻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对 婚 姻 法 四 十 六条 的 损 害赔 偿 忠 若 一 》 妻 身 份 关 系 的 二 人 产 生 约 束 力 , 前 . 人 间 是 否 忠 诚 属 于 道 作 出 了具 体 规 定 . 出 “ 害 赔 偿 ” 括 物 质 损 害 赔 偿 和 精 神 损 婚 恋 指 损 包 德调 整 的 范 畴 , 属 于 法 律 调 整 的范 畴 。 不 害 赔 偿 。忠 诚 协 议 有 法 可 依 ,反 映 了法 律 对 于健 康 和谐 婚 姻 的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8篇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8篇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8篇篇1甲方(丈夫):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妻子):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均为成年人,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和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愿景,为了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特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忠诚的承诺和违约后果,以加强夫妻间的精神联结和共同责任感。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签订是为了加强夫妻双方的道德约束,维护婚姻的忠诚、尊重和共同责任。

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共同构建和谐、幸福的家庭。

二、忠诚义务1. 甲乙双方应互相忠实,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及其他背叛婚姻的行为。

2. 双方应坦诚相待,不得隐瞒、欺骗对方关于自身行为的事实。

3. 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感情和权利,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忠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

2. 违约方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并接受对方的合理要求。

3. 若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双方的婚姻关系,经双方协商,可以选择终止婚姻。

四、协议效力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作为婚姻期间双方忠诚义务的依据,可作为法院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的参考。

3. 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2. 本协议的签订不代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其他问题或矛盾,双方应继续以爱、理解和包容为基础,共同面对和解决婚姻生活中的问题。

3. 若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签字确认甲方(丈夫):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妻子):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七、忠诚协议的法律解读与适用条款分析:1. 本协议基于夫妻双方自愿原则签订,内容合法且未违反公序良俗,具有法律效力。

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2019年03月(下)法制博览法律经纬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林慧芳临沂大学法学院,山东临沂276000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价值观、世界观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目前,尤其是年轻人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人们的婚恋观也在不断变化。

根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的离婚率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并且绝大多数的离婚是由于“婚内出轨”所导致的。

所以现在很多夫妻在结婚时都会签订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来维护婚姻关系和保障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虽然现实中该类案件数量不少,但是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定义和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其做具体规定,所以对其效力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9-0234-01作者简介:林慧芳(1997-),女,山东临沂人,临沂大学法学院。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定义及由来夫妻忠诚协议是在夫妻忠诚义务的基础上建立的。

夫妻忠诚义务,也称为“贞操义务”,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所以夫妻之间应当彼此忠诚,在感情上和生活上应当做到互相专一。

可见,夫妻忠诚协议的出现是有一定的依据的。

我国法律并未对夫妻忠诚协议做具体规定,大多数人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彼此平等并且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用来约束彼此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得出轨,违反的协议的一方需要赔付金钱或者丧失一定的权利等责任的协议。

虽然有的协议中也规定了夫妻双方互敬互爱、尊老爱幼、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等义务,但“忠诚义务”还是占主要部分。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根据夫妻忠诚协议中大部分的条款内容可以分为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和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

(一)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主要规定了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违反协议后需要支付赔偿费给另一方的内容,目前,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主要表现形式有:1.“空床费”型该类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具有相互陪伴的义务,若有一方存在一夜未归的情况应视具体情况支付给对方一定的赔偿费用。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5篇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5篇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5篇篇1甲方:【丈夫姓名】乙方:【妻子姓名】鉴于甲乙双方结为夫妻,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的忠诚关系,经过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故双方在婚前达成以下忠诚协议内容:一、忠诚原则夫妻双方应互相忠实,不得有任何背叛行为。

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尊重对方的感情和权利,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夫妻双方应积极履行家庭责任,互相支持,共同创造幸福家庭。

二、忠诚义务1. 双方承诺在婚姻期间不得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

任何一方都不得欺骗对方,包括隐瞒个人财务状况等事项。

若有任何不良行为发生,应立即主动向对方坦诚承认错误,积极配合对方纠正不当行为。

2. 双方承诺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对方进行言语、行为上的伤害或侮辱。

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尊重对方的感受和尊严。

三、协议效力及法律后果本协议的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道歉等法律责任。

对于因违反协议导致的离婚等严重后果,违约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同时,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影响法律所赋予的双方各自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救济手段。

在诉讼或仲裁中证明双方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重大违法的情形时,本协议无效。

若法律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双方同意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解释。

如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保证协议的履行和实施。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已充分理解并接受协议内容,且签署本协议是自愿的、真实的表达意愿的行为。

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

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活理解

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活理解

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活理解从现实角度出发,夫妻忠诚协议并没有出现在明文规定中。

换言之,这个名词还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是法律术语,是我们根据他的主要内容起的名字。

有什么用,婚前表忠心,出轨后表悔过,基本上就是一种表态而已,要的只是一种态度。

”上述观点有三点是错误的,第一,“就是一种表态而已”“要的只是一种态度”等话语显示的就是一种天然的偏见,而非客观判断;第二,“夫妻忠诚协议”不是法律术语的说法更是滑稽,这些名称自身就是对生活现象的一种描述或者分类;第三,另外这种说法是颠倒因果。

如果法律规定了“夫妻忠诚协议”,其才成为法律术语,如果没有规定,其就不是法律术语。

以其不是法律术语就否定其法律意义就是错误的。

而核心的问题是,这种现象有无具体规定的必要。

此类协议事实上就是存在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为了约束彼此,为了维护婚姻稳定,通过自由协商的方式签订的有关夫妻彼此忠诚的协议。

该协议通常约定夫妻双方不能有“婚外情”、婚外性行为,若任何一方违反此约定就要承担包含离婚或者少分以及不分财产的后果。

由此可见,“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活理解表现为男女双方自愿以书面形式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忠实、保持专一,不应有婚外性行为的约定,如果违背了协议约定,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或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夫妻忠诚协议订立存在不同的时间节点。

根据夫妻忠诚协议的订立具有不同的时间节点,可以分为事前夫妻忠诚协议和事后夫妻忠诚协议。

前者是有正准备结婚或者刚刚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夫妻为了互相表示忠诚而签订的此类协议。

后者则是在夫妻一方的不忠行为被发现时签订。

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忠诚协议,出轨者往往会为了息事宁人保全婚姻而签订由另一方主导的忠诚协议。

第二,夫妻忠诚协议可以规定不同性质的内容。

根据夫妻忠诚协议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可以划分为“人身关系型”“财产关系型”和“混合关系型”。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5篇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5篇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5篇篇1合同协议一、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以及违反这些义务时的法律后果。

鉴于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夫妻双方基于相互信任和忠诚的原则,共同制定本协议。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确立夫妻之间的忠诚标准,强化夫妻间的信任基础,并明确在违反忠诚义务情况下的法律后果。

三、忠诚义务1. 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不得有任何背叛对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通奸、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

2. 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感情,不得进行言语或行为上的侮辱、攻击,不得与他人建立可能导致误解或伤害对方感情的关系。

3. 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积极参与家庭事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四、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忠诚义务,另一方有权选择是否原谅对方的过错。

如选择追究,违约方应赔偿受害方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失、物质损失等。

2. 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双方同意在此情况下依法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3. 若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五、协议履行与争议解决1. 夫妻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自觉履行忠诚义务。

2. 如发生争议,夫妻双方应首先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如协商无果,可寻求专业婚姻咨询师或律师的帮助。

3. 若涉及诉讼,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法律效力与证据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提供充分的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

3. 本协议作为夫妻间的约定,可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双方之间的忠诚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4. 在涉及违反忠诚义务的争议中,本协议可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参考依据。

七、附则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

2. 本协议的修改、解除,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婚姻关系终止。

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独钓寒江雪]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独钓寒江雪【要点提示】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30万元。

该忠诚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案情】原告(反诉被告):王某。

被告(反诉原告):赵某。

1999年4月,王某、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1曰在某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1年4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王奇(化名)。

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一般。

2001年1月1日,王某与赵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

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

2004年秋,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王某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分居至今。

分居期间,赵某发现王某与一女子有婚外情,并提供了照片和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2005年3月21日。

王某曾提起诉讼,要求与赵某离婚。

某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1日作出(2005)新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2005年12月20曰,原告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赵某提起反诉.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

后王某提出撤诉申请,某市人民法院准予王某撤诉,并以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当驳回赵某的反诉为由.于2006年4月24日作出(2006)新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撤诉。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赵某的反诉。

2007年,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1.解除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王奇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王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提起如下反诉要求:1.判决与王某离婚;2.婚生子王奇由我抚养,王某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王某依约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的违约金(即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失费)15万元。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6篇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6篇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6篇篇1甲方(丈夫):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妻子):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与诚实对于家庭的幸福与和谐至关重要,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特此制定本协议以明确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并约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协议旨在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加强夫妻之间的信任与忠诚。

一、协议目的双方同意通过本协议的签订,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并共同承诺遵守。

本协议的目的是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加强双方对家庭的责任感,并促进彼此间的信任与尊重。

二、忠诚义务1. 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不得有任何背叛对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婚外性关系等行为。

2. 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感情和权利,不得实施任何损害对方尊严、名誉和利益的行为。

三、违反忠诚义务的认定1. 夫妻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忠诚义务:(1)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婚外性关系等行为;(2)隐瞒、欺骗对方关于自身行为的重大事实;(3)其他背叛对方的行为。

2. 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法律后果1. 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2. 在严重情况下,如涉及家庭暴力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协议履行与争议解决1. 双方应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原则履行本协议。

2.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3. 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七、签署本协议由甲方和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

甲方(丈夫):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妻子):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以上协议是甲乙双方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完整内容,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协议中的所有条款。

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探讨

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探讨
笨 I J 占 缸会 ◆ 法律 经纬
2 0 1 4 ・4 ( 上)
夫妻 问忠诚 协议 的效力探讨
周玮妍
摘 要 夫妻间的“ 忠诚协 ’ 在 司法实践中遭遇到了不同的对待 , 对其效力, 学者们持有不 同的观点。“ 忠诚协议” 的本质 是私人 之 间的合 意 . 应赋 予其 法律 效力 , 但 由于 “ 忠诚协议 ” 是基 于婚姻 , 因此 又 区别于普 通 的合意 , 有 其 自身的特 殊性 , 其
理。 第二, 从道德 角度 来看 , “ 忠诚 协议 ” 蕴藏 了极 大的道 德风 险 ,
从本质 上 说, 夫妻忠 诚义 务是 道德 义务而 非法 定义 务 , 感情 是发 自内心 的 , 天 生与协议 就是不相 容 的关系 , 用 协议来 规制情 感 , 无
异于用 竹篮 来控 制流水 , 起 不 到实质 作用 又易将 婚姻 关系 异化 ,
“ 忠诚 协议 ” 的 出现 不仅在 司法实 践中效 力各异 , 在学 界也引 发 了众 多争 议 , 其 效力 究竟 如何 , 学 者有 着不 同 的观点 。 ( 一) 肯定“ 忠诚协议 的效 力 最 高人 民法院 的吴晓 芳法官认 为: 只要 是双方 自愿签 订 的协 议, 没有违 反法律 的禁止 性规定 , 就应该在 法律层面上 得到保护 。
依“ 忠 诚协 议” 所 要求 赔偿 的诉讼 请求 。 同样 是“ 忠诚协 议 ” , 其效 见 , 是现实状 况 的必然 要求 。 力在 司法 实践 中却存 在差 异 。何 谓 “ 忠诚 协议 ” ?“ 忠诚 协议 ” 是 指夫 妻双 方在平 等协 商 的基础 上, 约定 双方遵 守忠 诚义 务 , 如有 ( 二) 否定 “ 忠诚协议 ” 的效 力 虽有 支持 的观点 , 但 反对 的声音 也从未 间断 。 中科 院法 学研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指的是在婚姻关系中,双方明确表达自己对忠诚的承诺,并制定了具体
的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包括许多方面,如不出轨、不另结婚、不暴力、不粗口等等。

然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在一些国家,夫
妻忠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协议双方都有法律责任去履行协议。

但是在其
他的国家,夫妻忠诚协议不被法律承认。

在中国,夫妻忠诚协议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在许多人的心中却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

因为夫妻之间的忠诚问题是婚姻关系中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夫妻之间制定忠诚
协议,可以让双方更加清晰地明白彼此的要求,也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

然而,夫妻忠诚协议并不是万能的,它并不能解决所有忠诚问题。

因为夫妻关系是非
常复杂的,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可以影响忠诚问题,如互相理解、支持、尊重等等。

因此,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制定忠诚协议固然重要,但更加重要的是要真正理解并尊重彼此,平
等地面对婚姻中所出现的问题,并努力去解决它们。

总之,在中国,夫妻忠诚协议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它可以帮助夫妻更好地了解彼此,维护婚姻关系。

当然,在制定忠诚协议时,双方应该充分考虑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制定出
合适的协议,而不能一味地去迎合对方的要求。

只有双方真正信守协议,才能让婚姻变得
更加稳固和美好。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由夫妻双方在结婚、同居等民事行为中自愿缔结的一种协议,其中约定夫妻双方应该保持忠诚,并且不得有任何不道德的行为,以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夫妻忠诚协议在中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法规,但是在实践中却具有一定的效力。

本文将从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探讨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道德层面作为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夫妻之间的忠诚是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因素。

夫妻之间的关系不仅是法律关系,更是情感关系。

忠诚是夫妻之间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在互相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建立的。

夫妻之间缔结忠诚协议,可以更进一步加强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尊重。

即使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夫妻双方约定保持忠诚也是道德上应该遵守的准则。

夫妻之间的忠诚不仅仅是言语上的承诺,更是行动上的体现。

夫妻忠诚协议中所规定的禁止婚外恋、不得发生不道德的行为等,都应该在夫妻之间得到严格的遵守。

否则,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道德准则,也会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的伤害。

所以,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在道德上是非常高的。

夫妻双方如果能够遵守忠诚协议,将有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法律层面在中国法律上,夫妻忠诚协议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法规,因此在法律效力上并不像其他合同那样有明确的法律效果。

但是,夫妻忠诚协议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夫妻忠诚协议的缔结是以夫妻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

夫妻如果依据自己的自愿双方自行商定协议,那么这个协议的效力就会更大。

如同其他英文合同那样,夫妻忠诚协议双方也应当签署合同并且符合协议内容,以避免出现双方不同意的情况。

其次,夫妻忠诚协议当中的忠诚约定是在婚姻关系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之一,是构成婚姻关系的基础要素之一,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如果一方违反了忠诚协议,导致婚姻破裂,可能会在离婚时对方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同时,在离婚过程中也可以将忠诚协议作为证据,在争取家庭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在法律上,夫妻忠诚协议不是一份最终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夫妻缔结忠诚协议是对婚姻负责任的表现,也是维护婚姻稳定的一种方式,是一种有其存在意义的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有效性探析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有效性探析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有效性探析摘要:法律可以用来界定人们的行为,规范与指导某些行为。

《民法总则》中有公序良俗原则,这种原则具有宽泛性,对是否违法没有明确界定,很大程度是根据事态的发展再去完善的。

夫妻之间,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会制定夫妻忠诚协议,有些人将其奉为圭臬,认为可以扞卫自己的立场。

有些则嗤之以鼻,明确夫妻忠诚协议实则基于不信任,不利于夫妻感情和谐。

无论个人观点如何,社会在进步,法律在完善,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定会给其合适的地位。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 法律效力; 有效论; 无效论;一、案例分析夫妻双方为防止婚姻破裂,双方自愿达成一些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婚后离婚,男方个人名下财产归女方所有和双方共有财产归女方所有。

后夫妻感情不睦。

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依据婚前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法院认为,协议约定离婚后男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完全剥夺了另一方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

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夫妻忠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法院在综合考量后做出最后判决:双方共有的动产平均分割,共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根据该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男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引言伴随着离婚率的攀升,一些字眼进入人们的视野,如"净身出户";"出轨";等一些词语。

有些离婚案例中,会有一方做出让步,能很好的解决离婚中问题;有些借助夫妻忠诚协议,也能有一个圆满的结局;有些虽然有夫妻忠诚协议,但是仍然"打的";不可开交。

这就引发了一个现实问题,既然是为了保护双方利益,那么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哪里?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从以往的案例中可以窥探一二,夫妻忠诚协议也是通过书面协定,其内容中含有民法基本原则部分,这使得夫妻忠诚协议有一定的法律立场。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8篇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8篇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8篇第1篇示例:夫妻之间的忠诚是婚姻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婚姻关系中,相互的信任和忠诚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石。

为了加强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忠诚,一些夫妻会签订一份忠诚协议,以约束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行为。

那么,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呢?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之间的一种约定,它是在彼此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夫妻双方都应当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是有法律依据的。

夫妻忠诚协议对夫妻之间的忠诚要求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忠诚问题时常成为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之一。

签订忠诚协议可以明确双方对婚姻忠诚的态度和要求,从而规范双方的行为,避免发生出轨等不忠行为,提升夫妻之间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夫妻忠诚协议还可以在夫妻之间建立更加健康和稳定的婚姻关系。

通过签订协议,夫妻可以更加坦诚地交流和沟通,进一步增强夫妻之间的情感纽带。

夫妻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也会更加深入地了解对方的价值观和底线,增进彼此之间的理解和尊重,从而建立更加和谐美满的婚姻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忠诚协议虽然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并不是万能的。

在婚姻关系中,忠诚不仅仅是一纸协议可以解决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双方要真心实意地彼此信任和忠诚。

只有通过双方真诚的努力和相互理解,才能真正维系好夫妻之间的关系。

夫妻忠诚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效力,可以帮助夫妻之间建立更加稳定和健康的婚姻关系。

只有双方真心实意地相互信任和忠诚,才能真正做到婚姻的长久和幸福。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立更加美好的婚姻关系而不懈努力!【2000字】第2篇示例:夫妻之间的忠诚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石,而建立一个夫妻忠诚协议可以进一步加强双方之间的信任和责任感。

这种协议不仅是一种承诺,更是一种约定,可以规范夫妻之间的行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来源于双方的共识和自愿签署。

论夫妻关系忠诚协议的效力

论夫妻关系忠诚协议的效力

论夫妻关系忠诚协议的效力前言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婚姻观念。

在经济高速增长,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却是离婚率的高增长。

为避免和预防婚外情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在婚前或者婚后以订立《忠诚协议》来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

但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两个人因爱走到一起,携手走向婚姻的殿堂,是否需要一纸“忠诚协议”来保鲜爱情,让婚姻天长地久呢?一:忠诚协议的含义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旨在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以赔偿金为责任形式的协议。

婚姻忠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在婚前或婚内签订的忠诚协议,约定一方如有外遇或发生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应当向对方承担一定的违约金等。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一般为: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要给付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忠诚协议的现实案例“忠诚协议”到底是何性质,该不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当今社会上该显示怎样的社会效力呢?我们将从现实社会中找到答案。

以下是两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案例一:法院驳回“忠诚协议”北京市平谷区的张先生经人介绍与李女士相识,并于2004年底结婚。

婚后,张先生工作繁忙,不能天天回家,李女士却怀疑丈夫有外遇,两人常为此争吵,感情出现裂痕。

2009年10月,在李女士要求下,夫妻两人签署一纸“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要互相忠实,白头到老;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50万元”。

为维持婚姻,张先生同意了。

协议签署后,双方感情状况仍未好转。

张先生于今年8月起诉要求离婚,李女士也同意离婚,但要求丈夫按“忠诚协议”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张先生拒绝了。

平谷法院东高村法庭审理后认为,张、李签订的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协议限制了婚姻自由权,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遂驳回李女士的诉求。

案例二:离异女子获赔“空床费”自2003年7月以来,刘敏(化名)的丈夫熊小华(化名)慢慢开始不回家。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讨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讨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讨【摘要】君如天上雨,我如屋下井。

无因同波流,愿作形与影。

夫妻相爱相伴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期望,古往今来,莫不如此,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夫妻签订“忠诚协议”,至于效力如何,我们可以仔细探讨之。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婚姻义务;效力夫妻“忠诚协议”越签越多,《婚姻法解释三》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那么是否应该赋予它法律效力呢?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我的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苇老师就是其中之一。

有的认为无效,有的认为有效,还有的持中立观点。

对此,我的观点是第三种,要按具体情况来对待。

一、关于人身性“忠诚协议”的效力夫妻忠诚通常有关身份性协议,在社会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身份性协议有:一方出轨,另一方若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那么一方就得无条件允许;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如果一方有了情人,或者所谓的二奶,那么就会丧失对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一方出轨了,那么自己就不抚养对方的父母,也就是所谓的赡养老人。

人身自由权是随着历史进化的,在古代的时候,女子只有很少的自由,如在西周时期,结婚的三大原则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程序就是六礼,在结婚方面,必须严格遵循着六个步骤,否则就是不被认同的,而在离婚方面,条件更是苛刻。

就是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七出三不去制度:七出,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者公婆可以休其之,那就是不顺父母,淫,妒,恶疾等。

但是也有几项制度看起来是保护女的,但其实更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身份具有专属性,在古罗马法中,罗马市民就分为几等公民,按照身份权,人格权,市民权。

社会进步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增强,曾经有一个调查,现在每年的离婚率是百分之十,当然对于发达一些的地方,这个数字会更高,这也充分说明了,离婚自由的观念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如果像某些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一样,一方出现错误了,那么就得无条件答应另一方的离婚要求,这无疑于有滥用权利的嫌疑,法谚云:你的权利来自于我的让渡。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经典案例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经典案例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经典案例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经典案例甲方:姓名:李小明性别:男身份证号:XXXXX地址:XXXXX乙方:姓名:张小丽性别:女身份证号:XXXXX地址: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基本情况甲乙双方自愿结为夫妻,现已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身份、权利、义务1. 甲方身份:家庭经济支持者,有权合法收入和支配家庭财产,但不得侵占婚姻财产。

2. 乙方身份:家庭经济负担者,有权利接受合法收入和享有家庭财产,对家庭财产有使用权,但不得私自占有或转让婚姻财产。

3. 甲乙双方有义务相互尊重、支持、帮助、关心对方,共同经营家庭,维护家庭安定和睦。

第三条甲乙双方忠诚协议的履行方式及期限1. 甲乙双方应本着忠诚、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甲乙双方承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不得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的婚姻关系、性关系和不当的男女关系等行为。

3. 甲乙双方应及时和对方沟通、关注家庭、维护婚姻关系。

如需长时间出差、旅游或其他原因需和对方分居时,应事先与对方商议,并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具体期限和条件。

第四条甲乙双方违反协议的违约责任1. 如甲乙双方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带来损失或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2. 如甲乙双方有一方发生不正当的婚姻关系、性关系和不当的男女关系等行为,未经先方同意,对方有权随时提出离婚。

3. 如甲乙双方在分居的协议期限内,违反协议而不履行协议,对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

第五条遵守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

第六条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乙双方应互相尊重、关心、支持和照顾,共同维护婚姻关系和家庭和睦。

2. 甲方有权享有婚姻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如收入、继承、离婚等;乙方有权利享有甲方给予合理的生活、教育等经济条件支持和权益。

夫妻婚姻忠诚的论辩

夫妻婚姻忠诚的论辩

夫妻婚姻“忠诚”的论辩涉及到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问题,关系最为紧密的应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的司法解释。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文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起草之时有讨论过夫妻忠实义务的问题,但是针对夫妻忠诚协议问题七易其稿,但由于当时众多学者意见不一,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回避了对于这一问题的回应。

关于“忠诚”论辩回避不了“忠诚权”一词的厘清。

“忠诚权”本身并没有出现在现行成文法之中。

但是厘清忠诚权的概念本身需要涉及到权利与自由。

尽管这两个词看似不搭边,但细究之下可以发现这两个法律概念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性。

由于权利在法律层面上是指以国家成文法的形式予以确立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的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行为的一种自由。

这里提到的自由,事实上就是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基础,相比较而言,权利需要借助法律规定,而自由隐含在个体行为之中,自由带有明显的主观意志性,而权利更侧重于从客观层面被法律授权。

换而言之,法律授予夫妻双方互相忠诚的权利,但夫妻二人可以依照自由意志决定是否对对方忠诚,前提是不忠诚者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忠诚权只存在于人们的脑海中,需要自由意志决定是否给对方行使的机会,还没有明确于法律条文中。

“忠诚”的对立面是“背叛”,对于违反“忠诚”的认定应当从严,而非宽泛规定。

例如有法院认为对于“背叛”的认定应当严格一些,对另一方当事人感情造成一定的伤害并不意味着就是“背叛”。

例如在“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二审案”中,法院认为“所谓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

广义上的忠实义务还包括配偶一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也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利益。

‘背叛’的含义应指在性生活上不守贞操,有婚外性行为发生。

本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证实了上诉人和网友聊天以及约见网友的行为,无直接证据证实上诉人与网友之间发生了婚外性行为。

夫妻忠诚协议怎样才有法律效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夫妻忠诚协议怎样才有法律效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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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结婚是很慎重的一个选择,因此对于婚后的情感生活有担忧也是很正常的,很多男女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会考虑签订一个忠诚协议,借此来约束婚后彼此的行为。

那么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是什么呢?怎样写才具有法律效力呢?律师365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读后你就会明白该怎样写夫妻忠诚协议了。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或者是为了惩罚有过错方而达成的协议。

例如在2013年5月山西一女因丈夫出轨,凭“忠诚协议”成功索赔10万。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大致包括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不忠行为则必须离婚,同时有不忠行为的一方将丧失子女监护权,并于婚后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所有。

赋予夫妻忠诚协议以法律拘束力并不意味着协议的一切内容都是有效的,只有对忠诚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一定的限制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般来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无效,如法律规定婚姻自由,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都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所以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约定永远不能离婚、约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后其将失去子女探视权等无效。

其次,依照伦理道德制定的条款也可以是有效的,由于“忠诚协议”是规范夫妻感情生活的,它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协议中规定的许多内容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比如“夫妻间要保持每星期两次的性生活”、“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夜不归宿”,《婚姻法》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所以这样的伦理性条款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道德力量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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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探讨作者:周玮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0期摘要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在司法实践中遭遇到了不同的对待,对其效力,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

“忠诚协议”的本质是私人之间的合意,应赋予其法律效力,但由于“忠诚协议”是基于婚姻,因此又区别于普通的合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效力不能简单的归于有或无,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分析。

关键词忠诚协议效力婚姻限制性作者简介:周玮妍,华东交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64-02一、问题的提出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忠诚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进行审判,认同其具有法律效力并依此作出判决,而2005年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的判决却驳回了依“忠诚协议”所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同样是“忠诚协议”,其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差异。

何谓“忠诚协议”?“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双方遵守忠诚义务,如有违背,则承担相应的后果的协议。

“忠诚协议”是在婚姻这一背景下产生的,约束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而不是非婚同居的男女或者恋爱期间的男女。

在司法实践中,其内容分为三种:第一种以约定财产惩罚为内容,例如一方有不忠于婚姻的事实,赔偿另一方人民币20万元;第二种以约定人身伤害或自罚行为为内容,例如出轨方须断指、禁闭两个月;第三种以约定丧失某种权利为内容,例如出轨方自动丧失对儿女的监护权或探视权。

二、由“忠诚协议”引发的争议“忠诚协议”的出现不仅在司法实践中效力各异,在学界也引发了众多争议,其效力究竟如何,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一)肯定“忠诚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吴晓芳法官认为: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该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护。

豍这代表了部分学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忠诚协议”是有效的。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看,法无禁止即自由,“忠诚协议”不仅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反而更能贯彻契约自由的司法原则,并且双方完全自愿、平等,协议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并且,“忠诚协议”将《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化。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互有忠实义务,“忠诚协议”不过是将这一条款具体化,使其具有现实操作性,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其次,从现实层面上看,当今社会的婚恋观发生了巨大变化,婚姻的忠诚度也在大幅下降,“包二奶”、“金屋藏娇”等事件层出不穷,“小三”、“包养”的现象也是屡禁不止。

面对这样的社会风气,立法者应尽快采取措施,然而,与此相矛盾的是我国目前对于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虽然有经济补偿、经济帮助,但这只是为了保护和帮助弱者,而不是对违反忠诚义务的惩罚。

经济惩罚的运用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仅在重婚、婚内与他人同居这样重大过错时才会使用,“忠诚协议”的出现使得对有过错方的惩罚清晰可见,是现实状况的必然要求。

(二)否定“忠诚协议”的效力虽有支持的观点,但反对的声音也从未间断。

中科院法学研究所的陈甦研究员认为:“忠诚协议”的标的是夫妻之间的感情生活,其订立通常缺乏足够的合同理性基础。

而且金钱补偿情感的结果,只是情感在人民的社会观念体系中进一步贬值。

豎同样,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否定“忠诚协议”的效力。

第一,从立法角度来看,“忠诚协议”不为合同法所调整,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我国《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同样,在《婚姻法》第4条关于夫妻相互忠诚的规定也仅仅是倡导性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表明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从道德角度来看,“忠诚协议”蕴藏了极大的道德风险,从本质上说,夫妻忠诚义务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感情是发自内心的,天生与协议就是不相容的关系,用协议来规制情感,无异于用竹篮来控制流水,起不到实质作用又易将婚姻关系异化,有损婚姻的纯洁性,更为糟糕的是,对“忠诚协议”的认定极易将婚姻功利化,骗取他人感情再制造对方“出轨”的事实,从而达到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婚姻等同儿戏的现象将会愈演愈烈。

三、对两种观点的分析前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各自的逻辑性,但同时又存在着自身的漏洞。

首先,肯定者在法律层面上支持“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观点,但这一点用在此处似乎不妥,尽管缔约双方当事人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也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合同法明确规定,人身关系是不适用合同来调整的,而“忠诚协议”是极具人身性的,因此,“忠诚协议”如果只是被看作一个普通的合同,在出现纠纷时,仅由合同法相关条款来规制,这明显就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何谈法无禁止即自由?在现实道德层面来看,肯定者认为如今社会现状每况愈下,这种社会风气急需遏制,而“忠诚协议”是最好的办法。

然而,“忠诚协议”是否是唯一的办法?如何能认定“忠诚协议”是最好的?由谁来认定?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并且能否起到确实的作用也未可知。

凭借这些理由,就断言“忠诚协议”有效,不仅难以服众而且本身也有明显漏洞。

其次,就否定者的观点,从法律角度看,婚姻法中虽有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但仅仅只是倡导而已,在除重婚、婚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外,没有给其他未履行忠诚义务的人规定任何的法律后果,这样看来,忠诚义务的规定也只是一纸空文。

这就陷入了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肯定者无法可依,否定者有法可依却无实质作用。

从现实道德角度来看,否定者则认为“忠诚协议”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一个问题而制造出的另一个更大的问题,很有可能会让人有机可乘,利用“忠诚协议”来骗取财物,道德上的风险是巨大的,但是,这是否是否认“忠诚协议”存在的理由呢?任何制度的实施都是有风险的,法律也不可能万能,是否可以用完善相关制度的方法来降低道德风险,而不是一味的制止,评价这两种风险缺乏有力的手段和标准,孰轻孰重,无从比较。

四、“忠诚协议”的效力探讨出现上述矛盾的原因有二:其一,“忠诚协议”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只见普遍而忽略特殊,没有处理好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自然会出现漏洞。

“肯定论”与“否定论”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没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二,忽略了“忠诚协议”与婚姻这个大背景的内在关系,没有婚姻,“忠诚协议”则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一)承认“忠诚协议”具备法律效力首先,“忠诚协议”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协议,是一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私人关系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其具有可协议性。

夫妻双方皆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赋予法律效力。

其次,“忠诚协议”与婚姻的本质是相辅相容的。

关于婚姻的本质,学说众多,主要观点有两种:其一,契约说,独立的意思主体的当事人(即夫妻)立于平等地位,且由于当时人自由意思(无欺诈、胁迫等情事),而其意思业已合致(愿与对方结婚)者,当即发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据此约束婚姻当事人。

豏其二,制度说,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婚姻是使当事人结合从而达到婚姻制度上的效果。

然而,不论是契约说还是制度说,维持婚姻的稳定是婚姻存在的本质要求也是目的所在,“忠诚协议”的存在是为了使婚姻更长久、更稳定,因为有“忠诚协议”的惩罚措施,使婚内双方更加谨慎,让双方更明确各自的忠诚义务从而更好的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忠诚协议”很明显是一种合意、一种契约,用契约来维持契约或者用契约来维持制度,对于婚姻而言,都是积极的。

再次,忠诚义务是法定义务,可是很可惜,法律仅仅提到了这个义务而没有落实这个义务,作为法定义务,没有相应的惩罚机制是很矛盾的。

法律之所以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是在于如果违反义务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婚姻法》第4条不具可诉性是的忠诚义务变得不像义务而更像倡议。

换言之,履行忠诚义务是值得赞扬的,而不履行忠诚义务则没有惩罚,可以容忍,但事实上履行忠诚义务是天经地义,不履行忠诚义务是需要惩罚的,“忠诚协议”的出现恰好弥补了这一漏洞,让忠诚义务有实现的可能。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忠诚协议”应具备法律效力。

(二)“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限制如前所述,“忠诚协议”是应当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又需要看到其法律效力是受到限制的。

“忠诚协议”虽然是一种合意,但却是一种特殊的合意,并不当然的适用《合同法》来进行调整。

“忠诚协议”有三种形式,分别是以财产为内容,以人身伤害为内容,以某种权利为内容。

第二种和第三种的惩罚方式侵犯了公民的法定权利,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皆为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除相应执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剥夺监护权、探视权亦为法律所禁止,这些法定权利当然不可由契约来剥夺,这两种“忠诚协议”显然无效。

但是关于第一种,只要基于平等、意思表示真实,可以承认它的效力,虽然《合同法》中规定涉及人身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但第一种以财产为内容的“忠诚协议”并不违反这一点,仅仅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为夫妻,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忠诚协议”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没有“忠诚协议”的约束,“婚外情”、“第三者”的情形频繁出现,婚姻中弱势一方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同样,“忠诚协议”的存在又难免产生一定的道德风险,例如可能出现借“忠诚协议”骗取他人财物,或借机敲诈勒索。

关于这两种风险,是鱼与熊掌不可得兼还是两者可以平衡?“婚外情”、“第三者”的状况在现今社会愈演愈烈,这一现象的严重程度超乎想象,因为惧怕“忠诚协议”所可能带来的风险而将日益猖獗的畸形婚恋观置之不理显然是不明智的。

“婚外情”、“第三者”出现的可能可以通过“忠诚协议”来降低,而“忠诚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可以通过配套的法律法规来降低。

“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的实现不仅仅是“忠诚协议”自身的问题,更有赖于健全的法律体制,需要进行良性的规制。

综上所述,“忠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意,虽然承认其具有效力,但其效力需要受到限制,同时,在完善的法律体制下,保证“忠诚协议”的效力,更有利于婚姻乃至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1]张强,张跃康.婚姻“忠诚协议”的无效性分析.怀化学院学报.2011-7.[2]彭松.论夫妻忠诚协议的道德风险及法律效力.三江学院学报.2010-9.[3]赵敏.“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法律分析——以现行法为视角.广州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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