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201X)渝五中法行终字第215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新推荐】强制执行通知书-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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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新2018】被告人严玉刚、黄仕建、杜江、林宗英、肖万群犯销售假药罪一案-推荐word版 (9页)
【最新2018】被告人严玉刚、黄仕建、杜江、林宗英、肖万群犯销售假药罪一案-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严玉刚、黄仕建、杜江、林宗英、肖万群犯销售假药罪一案被告人严玉刚、黄仕建、杜江、林宗英、肖万群犯销售假药罪一案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渝五中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严玉刚(曾用名:严刚、严于刚),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2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X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仕建,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射洪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2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201X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廖成会、徐华云,重庆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江,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绵阳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1月29日因本案被捉获,201X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华楠,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宗英,女,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201X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殷洪兵,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万群,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大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1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X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元炳、陈武林,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X]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玉刚、黄仕建、杜江、林宗英、肖万群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X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推荐下载】法律文书-word范文模板 (2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律文书篇一:法律文书大合集第四章刑事裁判文书第二节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样式标签:法律被告人第一审判决书审判员分类:刑事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2019年(201X)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word范文模板 (13页)
2019年(201X)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抗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文泽,男,1953年8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主任,住(略)。
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X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长青、周文举,重庆市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文泽受贿、挪用公款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X年12月10日作出(201X)渝北法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文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对被告人王文泽受贿所得的人民币891298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桑骊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文泽及其辩护人赵长青、周文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王文泽身份事实。
201X年9月至201X年2月,被告人王文泽担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局长;201X年3月至201X年8月,被告人王文泽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201X年7月,被告人王文泽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主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该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文泽的户口证明、干部履历表、任职情况、分工情况说明、任职通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成立拆迁班子通知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王文泽的基本身份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其工作职责。
【最新201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批表-范文模板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批表篇一:201X年法院强制执行卷宗规范版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来自:WwW.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批表 )卷宗案由××夫妇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案号××乡(镇)计征字【】号当事人违法生育夫妻双方姓名承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_ ___立案日期年月日结案日期归档日期保存期限永久档案分类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质的两名以上人员12征收社会抚养费立案登记表3询问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结束询问人:(具有执法资质的分管领导或计生办主任)记录人:计生办具有执法资质的工作人员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职务:户籍地:现居住址:联系电话: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名(手印):询问人签名(手印):时间:时间:4地点:××乡镇××村××组××、××夫妇家中(或其它地方)被询问人: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出生年月日:询问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结束询问人:(具有执资质的分管领导或计生办主任)记录人:计生办具有执法资质的工作人员地点:××乡镇××村×组××、××夫夫妇家中(或其它地方)被询问人: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出生年月日:户籍地:现居住址:联系电话: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名(手印):询问人签名(手印):时间:时间:5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职务:(如农民)篇二:执行结案申请书执行结案申请书申请人:湖南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法定代表人:陈XX被申请人:长沙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法定代表人:周XX申请理由:关于湖南XX有限公司起诉长沙XX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贵院作出的【201X】长中民五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
【精编范文】王锡贵、邹连海诉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不履行监管职责一案判决书-范文模板 (4页)
【精编范文】王锡贵、邹连海诉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不履行监管职责一案判决书-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王锡贵、邹连海诉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不履行监管职责一案判决书王锡贵、邹连海诉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不履行监管职责一案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渝五中法行终字第6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锡贵,女,194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上诉人(一审原告)邹连海,男,194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有亭,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飞,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住(略)。
法定代表人钱永培,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岩,该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涂登辉,该分局民警。
上诉人王锡贵、邹连海因诉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不履行监管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中区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王锡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有亭、王飞,被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委托代理人陈岩、涂登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经庭审质证认定如下事实:201X年10月8日13时许,王锡贵、邹连海的儿子邹刚在本市渝中区下南区路公共厕所砍死1名老年妇女、砍伤2名妇女后逃窜。
石板坡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当即对其实施抓捕。
邹刚逃至长江大桥北桥头立交桥处翻上护栏后摔在桥下草坪被抓获。
201X年10月9日,邹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渝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渝中区看守所在对邹刚进行身体检查时发现其双下肢有轻微擦伤,在羁押期间多次使用药物对其进行治疗。
因邹刚在羁押期间精神异常,看守所值班民警医生除加强对其注意、观察以外,还督促同监舍人员对其进行看护,防止其自伤、自残。
【最新2018】被审计单位领导发言-word范文模板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被审计单位领导发言篇一:审计进点会上的发言在XX公司经理XXX任期审计进点(来自: : 被审计单位领导发言 )会上的发言尊敬的各位领导,XX公司的各位同仁:按照离任必须进行审计的工作要求,今天有幸来到我们XX公司参加公司经理XXX的任期审计工作。
下面,就本次审计工作纪律,我讲三点:首先,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审计法》所赋予的职责,按照既定方案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实事求是的把握此项工作。
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组工作,按照审计组的要求提供全面、真实的资料。
另外,参加本次会议的领导干部、职工代表,也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反映情况。
其次,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开展审计过程中要做好保密工作,涉及到的文件、资料不应带出审计现场,有关的数据和情况也不应告知与本次工作无关人员。
最后,要遵守廉洁纪律。
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不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要求。
被审计单位也要配合审计组遵守廉洁纪律。
预祝本次审计工作顺利完成,谢谢大家配合。
篇二: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上的讲话一、这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标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促进转变领导方式和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早在1999年就颁布实施了《县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去年又出台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把省部级领导干部也纳入了经济责任审计湘潭二手网今年根据市委组织部的委托,我们将对20 多名县市区和市直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中站区郑连武同志是其中之一。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审计促规范、以审计促工作、以审计促发展”的要求,希望通过这次审计,力争达到三个目标:一是要充分肯定成绩。
【2018最新】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良洪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刑事裁定书-精选word文档 (6页)
【2018最新】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良洪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刑事裁定书-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良洪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刑事裁定书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良洪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渝五中刑终字第78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良洪,男,1949年9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安监员,住(略)。
201X年11月5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X年11月4日经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蓝世其,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良洪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X年11月24日作出(201X)万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渝、张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良洪及其辩护人蓝世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认定:201X年2月18日,竹林湾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
次日,綦江办事处对该矿作出停产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年3月11日,綦江办事处对该矿进行现场复查验收后,作出书面复查意见:1、同意该矿从即日起恢复试生产;2、K3煤层工作面不得再掘进;3、K3煤层监控系统突出损坏限一周内整改完毕(全面复产前矿井监控系统必须正常使用,否则不得复产)。
3月22日,被告人王良洪参加重庆市万盛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与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安监办)共同对该矿进行的安全检查,被告人王良洪和刘明勇(镇安监办安监员)被安排在地面检查,周乐江(区安监站副站长)、曹向东(青年镇分管安全副镇长)、陈兵(区安监站安监员)、敖世全(镇安监办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特派员)到井下检查,并发现该矿仍在从井下K3煤层15号眼向上山方向三至六楼掘进以及清理“2.18”事故突出孔洞,但没有编制相关的安全措施。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渝五中法发[2013]117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年12月6日渝五中法发[2013]117号)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 11月7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市五中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指定管辖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过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有限分离方式,按照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在本院辖区内实行行政案件交叉管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叉管辖,是指在本院辖区内,中级法院可基于当事人申请或基层法院主动报请,经审定后将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指定给非被告所在地的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第三条按本办法交叉管辖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基层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应当向原告发放《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告知书》,告知原告可以申请交叉管辖。
第五条基层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按程序审批立案后,由分管院长决定报请指定交叉管辖。
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得报请指定交叉管辖。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交叉管辖的,应当在立案审查阶段向受案法院提交《行政案件交叉管辖申请书》。
【2018最新】刑事申诉状(经典)-word范文模板 (6页)
【2018最新】刑事申诉状(经典)-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刑事申诉状(经典)刑事申诉状申诉人:何某某,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江西省xx市巨源煤矿杉坡里家属区124号。
申诉人因侵占一案,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萍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撤销xx中级人民法院(201X)萍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宣告申诉人无罪,申请国家赔偿,恢复名誉,解决工作。
补发因xx电焊条厂矿灯分厂做假证陷害申诉人,和xx矿业集团纪委对申诉人于1997年2月8日和201X年8月1日所写出的申诉状不作为,而造成申诉人在1995年12月至201X年6月29日期间的工资及劳务报酬。
无罪的事实与理由:一、原终审判决确定罪名“侵占罪”不当原终审判决没有证据证实申诉人采用了什么手段“非法占有”矿灯分厂财物。
从主观上讲申诉人没有侵占公款的意识,客观上末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的行为.申诉人履行销售承包合同期间,未收回的货款,每月都向矿灯分厂支付利息,共计:8308.27元。
根据销售承包合同关系,经矿灯分厂的同意,申诉人支付利息后,该财物的所有权转为申诉人所有,未交货款应当属于合法占有。
在合法占有的前提下,申诉人处理该财物时,就不需要矿灯分厂的同意,也不需要矿灯分厂的授权,而有权自行处理。
在申诉人合法持有矿灯分厂财物期间,矿灯分厂从未向申诉人主张过该财物的权利,原审判决也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
因此,原终审判决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非法占有矿灯分厂财物。
【2018-2019】(201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34号-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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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川燕,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重庆市荣昌县安富中学教师,户籍地(略),现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X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3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荣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长林、谢小琳,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川燕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X年2月22日作出(201X)荣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田川燕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田川燕在荣昌县昌元镇东城花园小区其家的床上给出生两个月的儿子马圣鑫哺乳时,不慎将马圣鑫压在身下,被告人田川燕在明知马圣鑫未死亡的情况下,未采取救护措施,并将马圣鑫抱到卫生间的婴儿浴盆中放水溺死,抛尸于荣昌县昌州街道宝城寺社区距南北干道高速路口约200米处的河中。
经尸体检验鉴定,马圣鑫系被他人生前投入水中窒息死亡。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告人田川燕属精神应激相关障碍,系限定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川燕无异议,且有证人马伟、于绍香、钟立、周平芳、田南鹰、段炼的证言,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照片,DNA鉴定结论书,尸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田川燕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被告人田川燕属精神应激相关障碍,系限定责任能力人,可对其减轻处罚。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15号-范文模板 (2页)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15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15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1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太权。
原审被告人刘晓明。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太权、刘晓明抢劫罪一案,于201X年3月15日作出(201X)杨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太权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杜民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太权、原审被告人刘晓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胡某的报案陈述,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以及被告人陈太权、刘晓明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1X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太权、刘晓明伙同他人经事先共谋,至本市杨浦区辽阳路某号处,见被害人胡某独自一人路过,陈太权、刘晓明等人便上前将胡围住,陈太权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胡进行威胁,从而劫得胡某人民币300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太权、刘晓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太权持刀威胁被害人,迫使被害人交出钱款,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刘晓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家属帮助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太权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晓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赃款发还被害人。
【2018最新】(201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28号word版本 (4页)
【2018最新】(201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28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28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2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卿兰,女,1963年5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X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永清,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系本案被害伤者。
诉讼代理人杨宇平,重庆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卿兰犯过失致人重伤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永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X年6月15日作出(201X)中区刑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黄卿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X年7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陈杨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卿兰、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永清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宇平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定:201X年7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黄卿兰在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3号其经营的小面店内,因小事与被害人张永清的父亲有争执。
被害人张永清与其丈夫马继模知道后到该店内找黄卿兰理论。
马继模与黄卿兰的帮工邓清春语言不和发生抓扯,继而被告人黄卿兰与被害人张永清亦相互抓扯。
被告人黄卿兰与被害人张永清在争夺电热水壶的过程中,因黄卿兰不慎将壶内开水泼出洒在张永清的面部、胸部,致张永清严重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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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渝一中刑初字第170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渝一中刑初字第170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渝一中刑初字第170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渝一中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中伟,男,1980年3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村四组103号。
1999年12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永红,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重检一分院刑诉[201X]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中伟犯抢劫罪,于201X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中伟及其辩护人刘永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1999年4月10日晚6时许,被告人王中伟伙同杨忠华、经尚福、吴贵军、孙均(均已判处)等人,持刀窜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水碾转盘处,采取持刀威胁手段,抢走行人郑代明人民币300元。
随后,被告人王中伟伙同杨忠华、经尚福、吴贵军、孙均窜至重庆市巴南区红光村七社,采取持刀威胁手段,抢走行人文斌人民币300元。
所获赃款均分后挥霍。
1999年4月18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中伟伙同杨忠华、经尚福、吴贵军窜至重庆市巴南区清华中学大门外,采取殴打、持刀威胁手段,抢走行人江荣人民币20元。
随后,被告人王中伟伙同杨忠华、经尚福、吴贵军窜至重庆市巴南区重庆蓄电池隔板厂外公路附近,采取持刀威胁手段,抢走行人陈有贵人民币100元。
【优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肖云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文word版 (5页)
【优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肖云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肖云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肖云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渝五中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奎,男,1945年5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系本案被害死者李永杰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淑会,女,1946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系本案被害死者李永杰之母。
诉讼代理人李学问,男,31岁,汉族,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奎、吴淑会之子。
被告人肖云,男,1976年9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6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服刑。
指定辩护人薛嘉莲,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X)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审查后,于201X年10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顾政、代理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学问、被告人肖云及其辩护人薛嘉莲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1X年11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云受杨小林(已判刑)之约,与张清明(已判刑)、张胜(另案处理)至杨小林与他人合租的本市南岸区南坪玛瑙溪38号4单元4-2号房屋内,找到暂住于该处的被害人李永杰、胡孝军,以怀疑偷了其影碟机为由,要求归还影碟机,李、胡二人否认,肖云、杨小林、张胜遂持猎刀,张清明持菜刀,对李永杰、胡孝军进行砍刺,又用啤酒瓶击打李、胡二人,致李永杰死亡,胡孝军轻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试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试行)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在完善小微企业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助力全市小微企业良性发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小微企业破产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本指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一)债务人主要财产权属无争议且易处置;(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明确;(三)债权人人数在100人以下。
第二条审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应当遵循高效、灵活、便捷、低成本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可以就是否适用本指引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理由充分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适用本指引。
决定适用本指引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适用本指引审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不宜适用本指引情形的,或者案件无法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转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
第七条适用本指引审理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符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采用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
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的案件,原强制清算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组成或者参加的,可以直接指定该中介机构为管理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的说明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03•【分类】地方司法文件解读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的说明一、《规范》的起草背景2021年1月8日,重庆五中法院发布《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简称《指引》),为重庆法院的预重整工作提供规范指引。
2023年6月27日,重庆五中法院对《指引》进行了修正。
《指引》施行以来,重庆五中法院对预重整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绩,也反映出部分问题。
今年3月,重庆高院要求重庆五中法院进一步加强对预重整程序实施情况的调研,修改完善预重整相关制度。
经调研,《指引》施行过程中,反映比较突出的有几个问题:一是破产申请审查阶段的预重整,备案标准较严,期限较短,债务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沟通不够充分。
二是破产申请前的预重整适用率较低。
三是少数预重整辅助机构主动性不强,中立性不够,未能全面保障债权人利益。
针对前述问题,重庆五中法院在重庆高院的指导下启动了对《指引》的修改工作。
为完善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有效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救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了《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简称《规范》)。
《规范》要求预重整应当坚持有为司法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债务人自救与当事人自治有机融合,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效衔接的原则。
二、《规范》的主要内容《规范》共6部分29条,包括①一般规定;②预重整备案登记;③预重整工作指引;④程序衔接;⑤重整计划的批准;⑥附则。
具体如下:1预重整备案登记《规范》规定,拟以重整为目的,与债权人、意向投资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备案登记,无需债权人同意。
是否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取决于债务人自身。
人民法院对预重整备案登记仅作形式审查,不立案,不编立案号。
最新-(2019)渝五中法行初字第3号 精品
(2019)渝五中法行初字第3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渝五中法行初字第3号
原告鲁等109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鲁,男。
诉讼代表人何,男。
诉讼代表人王,男。
委托代理人黄,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资,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区长。
委托代理人韦,重庆市南岸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蔡,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鲁等109人要求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讼代表人鲁、何、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资,被告委托代理人韦、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在广阳镇人民政府门口张贴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南岸府征公[2019]第15号。
原告诉称,2019年11月,为建重庆绕城高速公路,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征用了我社110余亩土地。
我社土地被征已达3年之久,却对征地补偿方案一无所知,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向被征地农民公开相关信息。
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公布征地公告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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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渝五中法行终字第215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渝五中法行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XX,男。
委托代理人张XX,女(郭XX之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就业局。
法定代表人梁XX,局长。
上诉人郭XX因诉重庆市巴南区就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巴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经庭审质证认定如下事实:郭XX系原重庆蓄电池玻纤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201X年9月30日,郭XX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01X年10月在重庆市巴南区就业局办领了失业证。
重庆市巴南区就业局在审核郭XX档案时,发现郭XX是201X年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没有招工手续和失业登记卡,重庆市巴南区就业局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9]32号)第十六条之规定,认定郭XX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6个月,时间为201X年10月至201X年3月。
遂给郭XX发放了6个月失业保险金。
201X年郭XX向重庆市巴南区就业局的主管机关巴南区劳动局反映自己现在才知晓有失业保险金一事,并申请要求解决郭XX应享有的24个月失业保险金,201X年9月重庆蓄电池玻纤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市巴南区就业局出具证明,证实郭XX是1973年9月参加工作,201X年9月终止劳动合同,重庆市巴南区就业局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认定郭XX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24个月。
重庆市巴南区就业局于201X年11月按现行标准(470元/月)一次性为郭XX补发了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8460元,并书面告知郭XX已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郭XX不服,认为201X年重庆市巴南区就业局未给他发放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要求重庆市巴南区就业局发放。
后经巴南区劳动局复议决定,维持了重庆市巴南区就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