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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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 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 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 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 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 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 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 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 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 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 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 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 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 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 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 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2017年3月
课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 调查 一般规定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七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一章
总则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一当事人自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

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1、处理事故的人员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现场处置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交通事故认定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4、赔偿调解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一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二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
第二条 福 建 省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第七条
各 方当事人 均无 导致交
通事故的过错 ,属于交通意外事 故的 ,
各方 均 无责 任 。

方 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 故的 , 第八条 当事 人 同时具有 两种 以
错交通违法行为 由《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五条 因两 方或两 方以上 当事 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 , 行为人按照
以下 规 则 分 别 承 担 主 要责 任 、 等责 任 同 ( ) 一 实施 重 大 过 错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他 方 无责 任 。
通 管理部 门适 用本 规则确定 交通事故 过错程度分类》 具体列举。 当事人 的责任 , 但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和 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 的交通事故除外。
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的交通违法行 为负交通事故责任 的, 由本级公安机关
交 通 管理 部 门组 织 3 以 上县 级交 通 事 名
的, 负事 故次 要责任 ;
( ) 施 同 类 型 过 错 交 通 违 法 行 三 实
第一条 为 规 范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故 重 大 危 险 的 交通 违 法行 为 。 ( ) 二 一般 过错 交通 违 法 行 为 : 因 指 未 履 行 交 通 安 全 一 般 注 意 义 务 而 实 施 的具 有 影 响 道 路 交 通 安全 、 发 交通 事 引 故 一 般 危 险 的 交通 违 法行 为 。 重 大 过 错 交 通 违 法 行 为和 一 般 过
行 为 所带 来 的法 律 后 果 , 自觉遵 守 交 通
规则 ,促进预 防道路交通事故社 会化。
当然 ,B 日 ,在 福建 省公 安新 闻发 布 6 5
事故外 , 其它事故处理均适 用《 规则》 确 定 当事人事故责任 。 排除适用有交通肇 事犯罪嫌疑道路 交通事故 , 主要是考虑 到本《 则》 规 尚处于试行阶段 , 而交通事 故刑事案件对刑事证 据要求较严格 , 对 当事人法律制裁较严厉,因此 ,规则》 《 暂不适 用涉嫌交通肇事犯 罪的案件 , 待 时机成熟后再考虑扩大适用范 围。 排除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 则主要 是因为正在征求意见的《 福建省无人员 伤 亡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办法》 对适 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 采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管辖 2 第三章,报警和受案 2 第四章,自行协商 4 第五章,简易程序 5 第六章,调查 6 第一节,一般规定 6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6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9第四节,检验、鉴定10第七章,认定与复核12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12第二节,复核15第八章,处罚执行17第九章,损害赔偿调解17第十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20第十一章,执法监督21第十二章,附则,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新旧对比(2018.4.2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新旧对比(2018.4.2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新旧对照表图上注明。

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图上注明。

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应当按照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的原则,主要载明下列内容:(一)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开始时间、现场勘查结束时间;(二)事故现场具体位置、天气、现场道路和周围环境情况;(三)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人员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及救援简要过程;(四)现场事故车辆车型、牌号及车辆档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置等基本情况(车辆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五)现场痕迹、物证采集和提取情况;(六)通过呼气或唾液等方式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的结果以及提取血样、尿样情况;(七)现场勘查民警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以及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上注明。

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补充勘查笔录中注明。

第五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应当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主要载明下列内容:(一)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开始时间、现场勘查结束时间;(二)事故现场具体位置、天气、照明以及道路、设施和周围环境情况;(三)现场监控设备情况;(四)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人员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可不再记录)及救援简要过程;(五)现场事故车辆车型、牌号及车辆挡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置,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事件数据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等安装及使用情况;(六)现场痕迹物证的种类、形态、尺寸、位置以及固定或者提取情况;(七)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的结果以及提取血样、尿样情况;(八)肇事车辆不在现场的,应当记录初步调查认定的肇事车辆驶离的方向、车型、牌号、车身颜色等情况;(九)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本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但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和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交通事故除外。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判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本规则对有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条 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交通违法行为分为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一)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重要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重大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一般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一般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由《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具体列举。

第五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按照以下规则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二)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次要责任;(三)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第六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哪些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哪些(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1、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情形有: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在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2、受伤人员认为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2款的规定,只要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不论是否是轻微伤,都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必须报警,但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的规定,造成人员轻微伤,并且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决,不需要报警。

如果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由公安机关按一般程序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只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二)简易程序的处理程序1、在事故现场的处理程序: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序,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简易处理程序: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协议书或者交通事故相关文字记录材料。

交通事故协商解决

交通事故协商解决

交通事故协商解决⼀、⾃⾏协商和简易程序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机动车发⽣财产损失事故,当事⼈对事实及成因⽆争议的,可以⾃⾏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协商。

⾮机动车与⾮机动车或者⾏⼈发⽣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撤离现场⽽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处以200元罚款;驾驶⼈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的,依法⼀并处罚。

2、具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当事⼈⾃⾏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

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天⽓、当事⼈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3、对仅造成⼈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情形之⼀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简易程序的,可以由⼀名交通警察处理。

4、交通警察适⽤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不能⾃⾏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具有本规定第⼋条第⼀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证⼈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天⽓、当事⼈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的⾏为对发⽣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遵循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保护现场,及时调查,准确认定责任,妥善处理损害赔偿。

第二章事故定义与分类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五条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三章现场处理与报告第六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第九条事故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第十条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定事故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十一条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六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和法律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七章执法记录与信息管理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记录制度,对事故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相关信息应当纳入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

第八章管辖与程序规定第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八年八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六章认定与复核第七章处罚执行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章执法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7.10.18•【文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报警和受案第四章自行协商第五章简易程序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七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八章处罚执行第九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一章执法监督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福建道路交通安全法

福建道路交通安全法

福建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下面是福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内容:第一章总则一、本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路网规划和交通安全管理体制。

三、福建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二章驾驶员一、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二、驾驶人不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得饮酒前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对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吊销驾驶证。

第三章机动车一、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二、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技术标准,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三、福建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予以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一、福建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修复损坏的交通设施。

二、福建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障受伤交通参与者的救治。

第五章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罚一、禁止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闯红灯、不礼让行人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对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扣驾驶证、扣留机动车等措施。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及时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

二、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及时报告医院,协助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

第七章法律责任一、违反福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对于交通事故中的救助、救治工作人员进行暴力威胁或者施暴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某地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第二章现场处理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第十条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第十三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第十四条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第十五条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某地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十八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四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逃逸;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四嫁祸于人;五其他恶劣行为.第二十六条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第五章调解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第三十二条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三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第三十四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六章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第三十八条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第三十九条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第四十条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第四十一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第四十三条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第四十四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道路”、“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称的道路、车辆.二“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三“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四“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五“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某某、自治区、直辖某地.六“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照当地原有规定处理.。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怎么规定的?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怎么规定的?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怎么规定的?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判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本规则对有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随着交通事故的日益增多,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纠纷也更加复杂。

为此,福建省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即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确定规则。

熟悉和理解这些法律法规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为▲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确定规则的详细规定。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本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但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和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交通事故除外。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判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本规则对有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条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交通违法行为分为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一)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重要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重大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一般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一般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由《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具体列举。

▲第五条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按照以下规则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二)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次要责任;(三)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如何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如何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如何⽤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在出现了交通事故的时候,可以采取⼀般程序处理,也可以采取简易程序来处理,对于交通事故⽐较简单的话那么直接是⾛的简易程序。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适⽤范围(⼀)适⽤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1、发⽣交通事故未造成⼈⾝伤亡,且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2、受伤⼈员认为⾃⼰伤情轻微,当事⼈对事实及成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不适⽤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1、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2、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3、驾驶⼈⽆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4、驾驶⼈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适⽤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发⽣适⽤简易程序处理的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名有资质的岗勤民警当场处理,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处理。

(⼆)民警在填写法律⽂书时,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天⽓、当事⼈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式、机动车牌号、保险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签名后,责令当事⼈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三)民警根据当事⼈的⾏为对事故所起的作⽤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并对当事⼈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作出处罚。

(四)当事⼈共同请求调解的,执勤民警应当场进⾏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签名,交付当事⼈。

(五)有下列情形之⼀的,不适⽤调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1、当事⼈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2、当事⼈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3、当事⼈不同意由民警调解的。

(六)使⽤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认定书》,由各⼤队事故中队发放,《事故认定书》的存档联及处罚决定书由事故中队⽴卷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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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10-28 22:00:00 信息来源:交警总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高效,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处理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实行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执勤民警应当秉公执法,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办事。

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自行协商
第六条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具有前款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等候处理。

对保留现场的,应当依法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现场处
理、记录事实、赔偿协商的程序和步骤实施。

第八条现场处理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相互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凭证,确认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报警的七种情形之一。

(二)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拍摄留存能够反映事故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各方车辆号牌、碰撞部位的照片。

在已经建立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彩信服务平台的辖区,根据规定将照片发送服务平台。

(三)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需要申请保险理赔的,在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后,记录事故事实前,立即向保险公司或统一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受案信息平台报案。

第九条记录事实应当做到:共同填写《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简称《记录单》)的“基本情况”和“基本事实”部分。

无《记录单》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种类和号牌、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内容。

第十条赔偿协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无需保险理赔的,可以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协商并履行赔付。

(二)需要申请保险理赔的,按下列步骤进行:
1、参照《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的定责原则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自行协商或者在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指导下协商赔偿责任。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参照第十九条规定的保险理赔责任划分原则快速协商赔偿责任。

2、在事故损失查勘定损后,获取查勘人员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失确认书。

接受查勘定损方式可以是: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在不妨碍交通顺畅的撤离地查勘定损,或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时间内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定损点查勘定损,或到统一的交通事故定损理赔机构查勘定损,或到有资质的交通事故估损机构查勘定损等。

3、按规定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根据与保险公司的约定,持相关材料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

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完成《记录单》的“协商结果”部分的填写,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各持一份。

协商不成的,应当
立即报警。

第十一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捏造虚假交通事故信息以骗取保险理赔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对仅造成人员伤情轻微交通事故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报警的七种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指派就近的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责令当事人将车辆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事故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
的地点。

(二)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确认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按照《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的定责原则,确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三)依法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或第八条第(三)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还应当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四)对符合调解条件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赔偿原则,进行当场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

对造成人员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或者当事人涉嫌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交通事故,事故事实确需进一步核实,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当场确定或调解无法当场进行的,应当在现场处置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处理工作。

因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需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处理工作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

不得以需要检验鉴定为由,扣留事故车辆。

第十五条事故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
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保险理赔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现场查勘定损,应当在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后的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害而承担的损失,应当依法先在被保险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对超此出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除依本办法适用快速理赔的情形外,依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损害赔偿责任比例,按照被保险车辆投保的商业机动车保险的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在我省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对交强险赔偿实行无责代赔、互碰自赔的处理机制,简化交强险理赔流程,方便当事人办理索赔。

第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的,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快速划分理赔责任并对被保险人实行快速理赔:
(一)事故发生在6时至20时期间;
(二)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各方损失无明显高于一万元;
(三)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在我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出险案件,应按以下原则快速划分理赔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二)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方当事人承担各自交通事故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过错的,承担各自交通事故损失。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出险案件,应按以下快速理赔方式赔偿被保险人损失:
(一)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由承保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负责对各方车辆查勘、定损和理赔。

承保全责方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无责方的车辆损失,先在全责方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有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此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在全责方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赔偿;对于全责方的车辆损失,先在全责方投保的交强险无责任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超出此责任限额部分在全责方投保的车辆损失险项下赔偿。

(二)各方当事人均负有事故责任的,由各方的保险公司分别对各自承保的车辆负责查勘、定损,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各有责方保险公司对各自承保车辆的损失,先在其投保的交强险有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超出此责任限额部分在其投保的车辆损失险项下赔偿。

对于无责方的财产损失,由有责方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共同均担。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所需的材料。

对适用快速理赔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收齐理赔所需材料并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义务;其他适用正常理赔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收齐理赔所需材料并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义务。

第二十二条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保险公司选择合适地点,设立统一的交通事故车辆定损理赔中心,建立统一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受案信息平台,方便当事人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记录单》由保险公司承印,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免费发放。

驾驶人也可通过保险公司或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网站下载或向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外业务窗口领取。

第二十四条各设区市公安局和保险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公安厅或福建保监局发布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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