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审判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_规章制度_
人民陪审员制度_规章制度_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公正、民主、科学的刑事审判原则的落实。
该制度的实施自2004年年初开始,在各级法院中广泛推广。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安排是由中国法律规定的,主要包括陪审员的选拔与产生、职责和权力以及对陪审员的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是通过职业侧重的专家和学者提出候选人名单,并由法院进行综合评选。
选拔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以确保陪审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其次,在诉讼程序中,陪审员的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陪审员要对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进行裁决,他们的判决意见不仅仅是意见,而是对整个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另一方面,陪审员在裁决过程中还要对被告人的刑期进行量刑,为被告人的刑罚提供建议。
最后,陪审员的权力和保护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陪审员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法院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工作条件,确保其独立、公正和安全;同时,在工作人员监督和保护下,保障陪审员与案件的隐私和安全。
对于陪审员的违法行为,法院将依法进行处理。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通过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实施审判的民主化和合法性,符合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
同时,也增加了普通人民对司法体系的参与和监督,提供了更多的公平和正义,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一些陪审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案件的裁决;同时,一些地方法院在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和权力不公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更加完善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其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独立公正地履行工作职责。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中国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和民主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参与法院审判工作的一种司法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深化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制度设计和运作机制、价值作用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源远流长,早在我国古代就有类似的制度存在。
近代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曾一度废止,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重新启动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一些地区率先试行,随后逐渐推广到全国各地。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纳入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成为司法审判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后,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培训等工作,使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制度设计和运作机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需要健全的制度设计和运作机制。
在制度设计方面,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参与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运作机制方面,通过建立完善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库、随机抽签制度、人民陪审员信息公开等措施,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面,各地法院通过依法选任、公开公正的程序,从社会各界中选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较高法治素养的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根据选拔结果,形成人民陪审员名单,作为人民陪审员的候选库。
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程序方面,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从人民陪审员名单库中随机抽签产生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参与案件审理。
随机抽签的机制,有效避免了人为干预和操纵,保障了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方面,人民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发表意见,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普法课堂丨人民陪审员究竟是做什么的(内附全文)
普法课堂丨人民陪审员究竟是做什么的(内附全文)2023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本法共三十二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此同时,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同时废止。
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有哪些,享有哪些权利?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具备条件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相关条件。
公证员、仲裁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担任根据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精神和实践情况,人民陪审员法对不能担任和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范围和情形增加了规定。
选举、任命、使用分离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符合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是否参审可依案情而定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增加规定死刑案件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相关补助只作原则规定人民陪审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人民陪审员法》对于我国司法有什么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重要知识点】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是指从人民群众中产生的非专职的参加合议庭的审判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均可吸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这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形式,体现了司法民主精神。
2004年8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
其主要内容包括:1.陪审的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
第1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陪审:(1)涉及群体利益的:(2)涉及公共利益的;(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4)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2条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此外,第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2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5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以群众参与审判的方式,对刑事、民事等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引入,旨在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庭陪审团制度,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前者专门适用于一些大案要案和重大复杂案件,而后者则适用于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
法庭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得一些重大案件能够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进一步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陪审团由12名市民组成,经过公正抽签产生,通过审判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根据法律规定,听取案件事实、调查取证、质证辩论等,最终作出裁决。
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社会舆论更加民主,审判结果更加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正秩序。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运用的一种制度。
人民陪审员由当地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他们是法院的审判组织中的成员,共同参与庭审过程,与审判员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陪审员的参与,增加了庭审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使庭审更具有代表性和可信度。
通过选出一部分当地居民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司法裁判与实际社会情况更加接轨,增加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然而,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需要更加规范和完善,以确保其具备专业素养和公正判断的能力。
其次,陪审团在庭审中的角色和权责划分需要明确,避免和审判员之间权力冲突和职责重叠。
此外,社会公众对陪审团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仍有待提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其中。
总的来说,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在司法改革中的引入,为保障司法公正性和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制度在运作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但这也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中国将继续加大对陪审团制度的推进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作者:居茜来源:《世纪桥》2013年第10期摘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由普通公民和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的司法制度。
本文展示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陪审真实案例,考察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历史,说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构建当今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意义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共同审理和审判的制度。
我国人民陪审员,是指由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参与审判活动的非职业法官。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典型经验——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陪审真实案例探析2009年,来自甘肃17岁的少年博某(化名)因为在苏州抢劫他人被关押。
2008年,博某来苏打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企业大量关闭和裁员,博某失去了工作,两个月过去了,博某遭尽冷遇依然找不到工作,无法再生存下去,吃饭也成了问题。
崩溃的博某盯上了深夜回家的单身女子,经历了一番思想斗争后踏进了犯罪的泥潭……“抢劫啦!”女子呼喊声引来路人,饿得都没力气跑的博某被群众逮住,被抓时浑身颤抖。
(一)陪审全程1. 庭前调查走访负责审理此案的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认真审阅了博某的卷宗后,陷入了沉思。
如果简单地将博某投入大牢,那么也许会毁了这个还未成年孩子的一生。
基于职责的使责任感,人民陪审员开展了对博某的调查走访。
好准确适当地对其定罪量刑。
当人民陪审员从企业了解到:博某来到企业工作一年里,非但没有品行不端,相反勤恳好学,兢兢业业,最后还被提拔为了生产流水线的线长;在博某租住地,房东和周围邻居也为这个孩子博某惋惜,平时表现挺好,也没什么不良习气。
很单纯的一个孩子。
该如何来教惩结合呢?2.庭前狱中教育和心理疏导人民陪审员和法官走进看守所,和博某对话,做好教育感化工作,使他能够悔罪、认罪,放下思想包袱,防止其再入歧途。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本文将从实施背景、制度设置、优点和缺点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背景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需要。
过去,我国法院审判过程中只有法官参与,司法公正性得到人们质疑。
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使司法决策更接近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由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按照一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人民陪审员在识别事实、判断事实、决定案件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法官的决策起到举足轻重的影响。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具有多方面的优点。
首先,它使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中,与法官共同审判,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权;其次,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增加对案件的多元审视,减少法官的主观偏见,确保司法决策更加公正;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加强法治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最后,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增加司法裁判的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然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点。
首先,人民陪审员的选聘过程可能存在人事安排、权力斗争等问题,导致选聘不公正、人员不合适;其次,由于人民陪审员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可能影响到审判效果;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作成本较高,人员培训、理论学习和案件调研等需要耗费大量资源;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开程度与效力也面临一定的挑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
综上所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符合司法体制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并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来解决。
人民陪审员制度评价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社会背景和丰富的社会经验,他们参与案件审判,能够从多个角度了解案情,更全面地了解事实,更深入地理解法律规定,更公正地作出判断,避免法官在审判中的偏见和主观臆断,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的参与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更直观地感受到司法公正和权威,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从而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也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司法民主。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它让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体现了司法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增强了司法民主性,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民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有时难以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
此外,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选拔标准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健全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首先,要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标准,注重选拔具有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人员。
其次,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审判能力。
再次,要合理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时间和精力,确保审判的顺利进行。
最后,要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增强司法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 陪审员制度
中国陪审员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是指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遵循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注重从基层一线和普通群众中选任。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享有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等义务。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方式: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合议庭审判案件,也可以参与独任审判案件。
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和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参与审判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 流程
人民陪审员流程人民陪审员流程是指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的陪审团进行审判的一种方式。
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举措,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意味着普通公民参与司法决策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发挥。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流程。
第一步:陪审员的选取和确定首先,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公民中公开招募陪审员候选人。
候选人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和考试,包括法律知识、道德品质和审判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通过考试选拔合格的候选人,确定为正式的人民陪审员。
第二步:法庭组成在庭审前,法庭根据案情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决定是否需要人民陪审员参与。
一般情况下,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重大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重大社会利益的案件可能会安排人民陪审员。
第三步:陪审员宣誓和安排座位庭审开始前,人民陪审员需要在法庭宣誓,保证忠实、公正履行职责。
然后,法庭根据一定的程序安排人民陪审员的座位。
通常情况下,陪审员席位于审判长的身旁或面前。
第四步:陪审员对案件的审理庭审开始后,陪审员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参与人一同参与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陪审员负有听取庭审过程中的证人证言和事实依据,审查鉴定、勘验等材料,以及参与庭审期间的讨论与决策。
第五步:陪审员的讨论、表决和判决在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将与其他陪审员共同商讨案情,权衡证据,参与案件的讨论。
庭审结束后,陪审员将对案件进行秘密表决,确定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陪审员的表决结果结合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第六步:判决公告和判决书的送达法院在判决案件后,将判决结果公告并呈报上级法院备案。
同时,法院会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原告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人民陪审员的投票结果将与法官的裁决意见合并,共同构成判决结果。
第七步:陪审员的报酬和评价作为一项公民义务,人民陪审员在完成相关审判职责后,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
同时,他们的工作也会接受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程序和判断是否公正等。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推动了司法公正和人民民主法治建设。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在我国刑事审判中依法从社会各界择优选聘的公民,参与对被告人的审判活动,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审判权,共同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公正的一项制度。
本文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进行浅析。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有其历史背景和现实需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必然结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监督作用成为必然需求。
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通过陪审员的参与,可以确保审判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减少司法失误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加强社会参与和民主监督。
作为社会各界的代表,人民陪审员能够提供多样的观点和意见,有效监督和制约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实现司法的公众性和民主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它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
通过陪审员的参与,能够避免司法工作中的个人主观因素和偏见,保证审判的客观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增强社会稳定和公共信任。
社会各界能够通过参与陪审员制度,更好地了解和信任司法机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促进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
通过陪审员制度的推行,可以有效促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也有助于加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推动全社会的法治文化建设。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必然符合我国法治进程的需要,对于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加强社会参与和民主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增强社会稳定和公共信任,促进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在推广和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保障其权益和尊严,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形成更加广泛的共识和支持,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人民陪审管理制度
人民陪审管理制度一、人民陪审制度的设计人民陪审制度是一种依法组织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制度。
在刑事案件中,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时,有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
人民陪审员是由社会各界人士中选拔产生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活动的司法工作者。
人民陪审员具有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审判案件的权利和义务,其意见和意愿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人民陪审制度的设计要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性和社会各界的多元化,将社会各界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充分纳入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提高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确保其代表性和合法性。
制度设计还需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其具备专业素质和审判能力,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机制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机制包括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训、参与和评议等环节。
首先是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各方面人士的代表性和多元性。
其次是人民陪审员的培训,需要对其进行法律和审判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审判能力。
然后是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应当在法官的指导下,积极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发表观点和提出建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另外,人民陪审员应当履行评议职责,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审判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同时,人民陪审制度还应当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和谐和司法稳定。
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为,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正义。
三、人民陪审制度的优势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具有许多优势,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增进社会公平和法治观念。
首先,人民陪审员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可以增加案件审理的社会性和人民性,提高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人民陪审员民事审判培训讲义
人民陪审员民事审判培训讲义一、陪审制的概念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目的是为了克服司法职业化的弊端,促进司法与民意相互尊重,和谐互动。
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发达于美国。
在英国宪政发展史上,陪审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英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未来》一书中,认为陪审团审判是“英国法律的光荣”。
陪审制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
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
陪审团制度对成就美国今天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外,法国和德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有陪审员制度。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由来、概念、法律依据及现实意义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源于延安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就说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很好的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指由人民群众的代表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是一种法定的审判制度。
这是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司法民主最直接的体现,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法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通过、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规定,标志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
以上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工作、履行审判工作职责的法律依据。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浅谈民事审判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至临时换其他人 充当人 民陪审员 出席 合议庭 .很 明显这样既浪费 时 间. 又增加 了当事人 的诉讼 成本 . 而且严 重降低工作效率 和法院公信 度。 ( 法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出庭经费。由于法院经费都由财政拨付 , 近 年来 . 财政经费并不宽裕 . 事实上基层法院的办案经费非常紧缺。即便是 业务费用也无法正常支付 .又何况超 出预算的人 民陪审员经费更是 不 可能落实。 民陪审员为参加 开庭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很难报销 , 人 这就难 免降低人民陪审员的陪审积极性 . 个别地 区已经产生了抵触情绪 。 f 无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在 自 3 1 身单位 的晋升不受影响 。目前 , 行 各 各业的人事管理制度都很严格 . 政绩要求也 比较高 。不允许笨蛋 问人 员有任何兼职现象 的发 生 。 了不影 响 自己的工作与 生产 , 为 一些单 位 不支持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 民陪审员为了不旷工 . 只能选择放弃 出庭
1人民陪审制度 的优越性 .
1 有利于促进 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 . 1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宪法 明确表示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的一 切权 力属 “ 于人 民” 。为充分保障人 民参政 、 议政等权利 。 政府为人民提供了很多 途径 , 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人 政治协商体制等等 , 而人 民陪审员制度司法 领域 民主性 的重 要体现 . 为人民参与司法 审判 、 弘扬司法 民主提 供了 种更为直接有效的方式 1 . 2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 人 民审判员 的直接参 与可以有效 的实 现民事司法审判 的公 平正 义 。民事案件的公平正义难以保证 。 因为法 官的个 人推理能力有差别 会导致裁判结果具有高度概然性 . 因此公平性很 难保证。实际调研可 以发现 。 长期工作的有经验的法官由于 日复一 日的处理各种各样的案 件 . 去了原有的对案件 的敏感性 . 失 导致对 世事与人情世故 的深浅适 宜掌握不够准确 . 相反 的新法官会有较高的敏感性 与细致性。对于区 域性 知识 , 陪审员们可谓如 鱼得水 、 于此处 , 善 比职业法 官有 直接 、 深 切 的体会 。凭借丰富的生活经验 . 陪审员可以帮助法官了解公众的思 想动态 , 克服积 习已久职业偏见 . 拓宽思路。 不仅 可以有效促进 司法的 透 明度工作 的进展 .而且可以增强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里的公信力 . 并且可 以有效遏制 司法腐败现象扩张与蔓延
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一、概述人民陪审员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参与审判活动,为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规范他们的行为,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现制定《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与任命2.1 选拔标准根据司法实践需要,选拔人民陪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8周岁;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5.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6.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2.2 选拔程序人民陪审员的选拔程序如下:1.公开选拔:通过媒体和其他渠道公开宣传选拔信息,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2.考试面试:对报名人员进行考试和面试,以考察其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3.考察调查:对通过考试和面试的人员进行综合调查,了解其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4.终审决定:由法院根据考试、面试和考察的结果,综合评定人民陪审员选拔结果。
2.3 任期和任免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可以连续连任一次;2.人民陪审员经过考察和评定后,由法院作出任命决定;3.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如发生严重职业失德行为,可以被法院予以免职。
三、人民陪审员的权益和义务3.1 权益人民陪审员享有以下权益:1.具有参与审判的权利;2.监督法官和其他审判参与人员的工作;3.要求法院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4.享受相应的津贴和福利待遇;5.受到法院的保护,不受侵犯。
3.2 义务人民陪审员有以下义务:1.参加案件审判,积极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2.遵守法律法规和人民陪审员的行为准则;3.保密审判信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4.完成法院交给的其他工作。
四、人民陪审员培训和考核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需要进行培训和考核。
4.1 培训内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内容包括:1.法律知识:深入学习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法律知识;2.审判理论:了解司法理论和审判实务,提高审判能力;3.伦理道德:加强职业道德和伦理道德的培养,提高专业素养;4.模拟案例:通过模拟案例的讨论和分析,培养审判能力。
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的⼈民陪审员制度2019-03-28摘要:陪审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由于国情的不同,陪审制度演变成后来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陆法系的陪审制即参审制。
新中国的⼈民陪审员制度移植于前苏联,因⽽有参审制的⾎统。
本⽂在阐述我国⼈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和演变的基础上,讨论其发展历史和瓶颈,从⼈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价值理论出发讨论其重要作⽤和改⾰⽅向。
关键词:陪审制度;参审制;陪审团;⼈民陪审员制度⼀、我国⼈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我国⼈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在我国当代,陪审制也即⼈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民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在审判第⼀审⾮简易程序刑事、民事和⾏政案件时吸收⼈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陪审员和法官⾏使相同的权利,共同审理案件。
我国的⼈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
中国古代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是没有陪审制的。
我国历史上第⼀次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的法律⽂献是20世纪初的清末沈家本、伍廷芳等⼈拟定的《⼤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我国现在的陪审模式最早来源于苏联。
早在第⼆次国内⾰命战争时期的⾰命根据地就实⾏了陪审制度。
1951年颁布的《法院暂⾏组织条例》和1954年、1979年宪法均有实⾏⼈民陪审制度的规定。
1982年宪法取消了陪审制度,随后1983年和1989年修订的组织法也对陪审制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三⼤诉讼法也都有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
(⼆)陪审员制度发展的现状和瓶颈可以说中国的⼈民陪审制基本上是移植原苏联的模式并沿袭⼤陆法系参审制的体制的舶来品,是⼈民当家作主全⽅位体现在法律领域的⼀个表现。
它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从促进司法民主,防⽌司法专断和司法腐败⽅⾯考虑的,在新中国建⽴后的⼀段时间⾥也发挥了重⼤的作⽤。
不过⽂⾰中的⼈民陪审员制度在⼝号代替法律的年代完全丧失了其本来⾯貌,成为发动群众阶级⽃争的⼀种⼯具。
[1]⽂⾰后,国情发⽣较⼤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直处于低⾕状态。
试论民事审判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民事审判领域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对于保障公平正义, 维护人民利益具有相 当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中图分 类 号: 9 62 D 2.
一
、
民 事审判 中人 民陪 审员 制度 的概念 及渊 源
也是当事人 发生 利益冲 突 事案 件 , 由审判 员、 陪审 员共 同组成 合议 庭或 者 由审判 员组 成 合 程 既是一 个具 体法律规 定 的适 用过 程 , 议庭 。 合议庭 的成 员人 数 , 必须 足单数 。 第 4 ” O条第三 款规 定 : “ 审员在 执 行陪 审职 务时 , 审判 员有 同 等的权 利义 务 。 民 陪 与 ”《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0 9 (0 0 I—3 -2 10 —5 22 l ) 1150 1 我 国 目前的政 治制 度 决定 。 国是社 会主 义 国家 , . 我 一切 权 利 属 于人 民 。 过 吸收普 通 民众进 入审 判组 织 , 人 民分享 审判 通 让 群 众参 与 审判 、 全法 制的 积极性 , 健 同时 也调 动 了人 民群 众管 理
( ) 国民 事审判 中人 民陪 审 员制度 的功 能 二 我 在我 国 的民事审判 中 , 民陪 审员制度 不仅 仪是一 种司法 制 人 度 ,还 是一种 民主 制度 。最 高人 民法 院前 院长 肖扬 在 2 0 年 9 07
达 到定纷 止 争 , 解矛 盾 的 目的, 化 可以促进 和 凿社会 的发 展。
意 沟通 工作 的意 见》 又明确指 出将 改进 和 完善人 民陪 审 员制度 。 ( ) 三 民事 审判 中人 民陪 审 员制度 的历 史渊源
论陪审制度
论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在刑事审判中,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的团体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做出裁决的一种审判制度。
陪审制度始于古希腊,被广泛运用于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中。
下面将从陪审制度的优点、缺点以及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来分析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的优点有:第一,陪审员代表了公众的意见和利益。
陪审员不同于专业的法官,他们是普通公民中的代表,通过随机选择的方式选出。
他们在审判中能够带来关于案件的不同观点和经验,使裁决结果更具公正性和代表性。
第二,陪审制度有助于保护人权。
在陪审制度中,被告人的命运不仅仅掌握在法官的手中,还有陪审员的共同决策。
这样可以避免法官滥用职权或对案件偏见的情况发生,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第三,陪审制度增强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众信任。
陪审制度的开放性使得公众有机会亲自参与司法过程,观察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可以促进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对司法不公正的质疑。
然而,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第一,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陪审员是通过随机选择的方式选出的,他们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可能有限。
有些陪审员对案件本身的了解可能不够深入,容易受到其他陪审员的意见影响,导致裁决结果不准确。
第二,陪审制度会增加司法程序的时间和成本。
陪审制度的引入会增加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时间,在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大规模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审判时间可能会延长数周甚至数月,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消耗。
第三,陪审制度容易受到舆论和媒体的干扰。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一些陪审员可能会受到媒体报道和公众舆论的影响,导致他们在裁决时受到过多的外界干扰,使得裁决结果不够客观。
我国的陪审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自2015年开始,我国全面推行陪审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已在多个省份实施。
这一改革将有助于提高案件裁决的公正性和法治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陪审制度改革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陪审员的选拔机制、对陪审员的培训以及对陪审员决策的监督机制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证陪审制度的有效运行。
人民陪审员典型案例
人民陪审员典型案例摘要: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1.定义与作用2.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与现状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与义务1.陪审案件的范围2.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三、典型案例分析1.案例一:涉及盗窃罪的陪审案例2.案例二:涉及故意伤害罪的陪审案例3.案例三:涉及诈骗罪的陪审案例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与价值1.司法民主的体现2.提高司法公正与公信力3.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与和谐稳定正文:人民陪审员典型案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除法官外,还邀请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近年来,我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
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与义务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范围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以及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关注度较高的二审案件。
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有权参与案件调查、庭审、评议等活动,并独立行使表决权。
同时,人民陪审员还应当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参加审判活动的时间和精力等方面的义务。
三、典型案例分析1.案例一:涉及盗窃罪的陪审案例在某一盗窃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盗窃他人财物。
经过调查、庭审等环节,陪审员们充分讨论并独立行使表决权,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
此案例展示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司法公正。
2.案例二:涉及故意伤害罪的陪审案例在另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伤害他人。
陪审员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最终一致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案例说明人民陪审员能够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断。
3.案例三:涉及诈骗罪的陪审案例在一起诈骗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
经过庭审和评议,陪审员们认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此案例表明,人民陪审员在审理复杂案件时,也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与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与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一、引言人民陪审员是法律中的特殊参与者,他们的存在和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代表人民群众的一部分,人民陪审员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然而,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认识和了解,在大多数国家仍然相对较少。
本文将探讨人民陪审员的定义、历史背景、角色与职责、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司法制度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二、人民陪审员的定义人民陪审员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由人民群众中选举或抽取出来的一部分公民,他们参与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发表意见。
三、人民陪审员的历史背景由来已久的陪审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的时期,例如古希腊和古罗马等。
然而,现代陪审制度的实施主要起源于英国。
十三世纪英国开始采用陪审制度,作为监督司法体系的一种方式。
此后,这一制度逐渐传播到其他国家,并在各自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员的出现,为公众参与司法决策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
四、人民陪审员的角色与职责作为司法制度中的一部分,人民陪审员有着明确的角色和职责。
首先,他们代表了普通公民的利益,确保正义的实现。
其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发表意见,与法官一起对被告进行定罪或无罪的判决。
最后,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起到了监督司法过程的作用,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五、人民陪审员存在的问题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首先,人民陪审员的选择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偏见,某些群体可能会被排除在外。
其次,人民陪审员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个人偏见、社会压力等,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判断力和公正性。
此外,人民陪审员的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存在差异,这也会对判决的正确性带来风险。
六、人民陪审员对司法制度的影响不可否认,人民陪审员对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在刑事案件中。
首先,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强调了透明度与公正性。
其次,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减轻法官的负担,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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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审判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一)
摘要在陪审制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引入陪审制的过程中,刑事审判中陪审制度被当作研究重点。
在民事审判领域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保障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利益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审判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一、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及渊源(一)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陪审制度是指由普通公民中的非法律职业人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一种制度。
①民事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民事案件审判的制度。
(二)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渊源《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②第40条第三款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③《民事诉讼法》这两款的规定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事审判的一种制度。
200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又明确指出将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三)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渊源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随后传入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陪审制度由于其所固有的民主特性与启蒙主义思潮的民主、人权理念不谋而合,因而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们所热情讴歌”④。
陪审制度的出现,使司法在解决纠纷、分配正义和稳定社会方面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并促使其完成在社会变革中的使命,同时又有力地遏制了司法权的滥用和消除司法领域中的不公正现象。
在英国的民事审判中,采用的是陪审团,即由12人组成的审理陪审团。
1933年《司法实施法》第六条规定对民事案件基本上不采用陪审审判制度,把要求陪审团的权利限于诽谤、文字诽谤、恶意控告、非法拘留、勾引、违背婚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申请时才使用。
⑤美国不仅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陪审制度,而且把接受陪审审判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之中。
综观世界趋势,民事审判中采用陪审制的国家已经很少,即使采用的,也将范围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目前世界上陪审制度发展的趋势是仅在严重的刑事犯罪中采用,在法国和巴西,对大多数重罪的审判保留了陪审制度,且是强制性的。
而民事案件则不采用陪审制度。
在日本,2009年进行司法改革,重新引进了陪审制度,但是只有对重大的刑事案件初审才采用陪审制度。
二、我国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保留的必要性及其功能(一)我国民事审判中保留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性1.我国目前的政治制度决定。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通过吸收普通民众进入审判组织,让人民分享审判权能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性和优越性。
人民陪审制度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健全法制的积极性,同时也调动了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建设国家的积极性。
2.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状况决定。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至今仅30多年,经济发展迅速。
经济的发展带动社会的转型,各种各样的矛盾大量地涌现出来,民事案件受案量也激增。
“审判过程既是一个具体法律规定的适用过程,也是当事人发生利益冲突后的利益平衡过程。
利益平衡的恰当性是社会接受判决结果的主要考量因素。
”⑥有些判决结果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都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当事人就是不满意,因此,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社会正义的朴素认知提出自己的意见,判决结果容易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我国的文化国情决定。
中国五千年的历史留下了太多的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等文化。
因此,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不能只考虑法律条文,要化解当事人的争议,就还要考虑到风俗习惯,人情世故等。
这样才能做到案结事了,真正消除人民之间的矛盾。
而人民陪审员长期生活在当地,对相关的风土人情比较了解,吸收他们进入审判中,会与思维法律化的法官形成优势互补,从而达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目的,可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二)我国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在我国的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制度,还是一种民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在
2007年9月举行的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一种民主制度,同时又是一种司法制度,是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⑦。
笔者认为,要对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进行定位就要要从民主制度层面和司法制度层面来评析。
1.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民主制度层面存在的功能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制度,托克维尔曾精辟地指出:“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
应当始终从这个观点去评价陪审制度。
……只要它不把这项工作的实际领导权交给统治者,而使其掌握在被统治者或一部分被统治者手里,它始终可以保持共和性质。
”⑧陪审制度作为民主的产物,本身即是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说人民通过选举权表达了抽象的政治意愿的话,那么人民通过参与审判则实现了具体的政治意愿。
也可以说行使选举权参与立法是实现了一般正义,而陪审则是法律最后适用阶段、实现了具体的正义”。
因而,陪审制和选举制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两个重要的直接结果,也是它的最终结果。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被看作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人民陪审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司法民主的一条重要途径。
2.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制度层面的功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在民事审判领域,功能有:
(1)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促进民事审判实体的公平正义。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在民事案件中,裁判标准是“高度概然性”,即通过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对事实进行认定。
诸多研究表明,职业法官由于日复一日地与案件、证据打交道,会形成职业麻木,对事实和证据失去应有的敏感性,相比之下,非职业法官表现得更敏感、细致。
对于地方性知识,陪审员们“如鱼饮水,冷暖自知”,比职业法官更有直接、深切的感悟,有着丰富的生活经验,可以帮助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思想动态,克服法官不良习惯和职业偏见,拓宽思路。
(2)通过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保障民事审判程序的公开公正。
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有利于督促法官严格执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实现。
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就易滋生滥用和腐败现象,在司法领域审判权亦不例外。
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陪审制度不仅是分享权力的需要,它也是监督权力的需要,因此有学者指出:陪审员是参加国家司法审判的第三只眼睛。
⑨(3)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是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途径之一。
人民陪审员通过与法官的零距离接触,不仅可以亲身经历一场法治的洗礼,还会将自己的感受和收获向身边的人广泛传播,形成很好的辐射,从而减少公众对司法的猜疑、不满和误解,增进对司法的信任和理解与支持。
在这个网络发达以及人民维权意识高涨的社会,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宣传司法公正的途径之一。
三、我国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现状和完善(一)我国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现状以笔者所在的浙江省为例,2008年,浙江全省法院共收一审案件436817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占85.36%。
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23069件。
2009年,浙江全省法院共收一审案件463243件,其中民商事案件401116件。
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为34099件,比2008年上升47.81%。
以笔者所在义乌法院为例。
义乌法院2009年度收结案数均居全省前列,其中法官人均结案数全省第一。
2009年度义乌法院全年民事案件共收案13507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有4520件。
适用陪审案件的有605件,其中以判决结案有382件,调解88件,裁定撤诉11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