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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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21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21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2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适应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和城区区划调整后城市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着力解决当前城市管理水平滞后于城市发展速度的各类深层次矛盾,有效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努力为谱写“中国梦”的“苏州篇章”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构建“大城管”格局,完善城市管理顶层设计1.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调整和充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订议事规则,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推进和高位协调。

市城管委原则上每月由市长主持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强化对全市各地、各部门之间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

各县级市、区也要加强城市管理组织领导,充实调整城市管理领导机构,形成高效有序的“大城管”格局。

2.明确市级城市管理职责。

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科学界定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职能、权限与责任。

市级城市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城市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和工作标准,编制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事项和全局性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高位协调、应急处置和综合整治,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的有关审批职能和行政执法工作。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发布时间:2020-03-02苏州是一座美丽的城市,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1 市容管理条例要与时俱进随着苏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范围和内涵也在不断延伸,市容环卫管理实践不断涌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法规体系不够完善配套;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完全适应发展要求,需要减少职能交叉,形成管理合力,提高管理效率;行政执法还缺少强有力的手段,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环卫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还不高。

这些问题都限制了城市市容环卫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与群众对市容环卫的要求还有差距。

而目前苏州施行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1997年7月1日实施的《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以及于1995年8月11日实施的政府规章《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城管局的有关人士认为,这两个法规的颁布施行均已超过8年,对照当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践和未来发展的要求,与苏州的城市现代化和实现“两个率先”的要求、与市场化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与提高效率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与202X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也不相配套和对应。

特别是从202X年10月起,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苏州在城市管理领域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在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等文件规定,市城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市区规划、绿化、工商、环保、市政、水利(水务)、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苏府[2014]1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苏府[2014]1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苏府〔2014〕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市政府决定调整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主任:周乃翔市长副主任:张跃进副市长徐惠民副市长张曙市政府副秘书长顾海东市政府副秘书长金锡奇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局长委员:顾瑾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王燕红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办主任邱惠霞市文明办副主任XXX民市发改委副主任金晓虎市经信委副主任李婧娟市教育局副局长顾丰市公安局副局长陆荣林市民政局副局长单杰市财政局副局长孙伟市人社局纪委书记焦红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费元龙市住建局副局长施旭市规划局副局长王京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吴红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赵瑞龙市水利局(水务局)副局长庄建东市商务局副局长李振林市文广新局纪委书记卜秋市卫生局副局长袁永球市体育局副局长蒋勐市环保局副局长李镔市旅游局副局长周祺林市园林和绿化局副局长丁定白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孙晓峰市信访局副局长殷寿程市民防局副局长褚春华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勇苏州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王晓雄市广电总台副总编陈久康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周旭东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主任陶金龙苏州文旅集团副总经理许磊苏州城投公司副总经理董朝文苏州轨道交通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张树杰苏州工商局副局长芮松华苏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许强电信苏州分公司副总经理顾一泓移动苏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沈克家联通苏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毛跃建苏州邮政局副局长李卫珍吴江区政府副区长沈伟民吴中区政府副区长虞伟相城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薛宏姑苏区政府副区长吴宏苏州工业园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徐炳兴苏州高新区工委副书记甘群苏州火车站副站长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并经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1日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和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

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第十一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篷(棚)、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保持整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5•【字号】苏府办[2014]161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4〕161号)吴中、相城、姑苏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5日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214号),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调研和借鉴外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遵循“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进终端综合处置能力建设,完善政府监管工作机制,力争用1~2年的时间,构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长效管理机制与资源化利用平台,维护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一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监督管理队伍,高效融合管理与执法手段,解决目前管理机构欠缺、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果不佳的问题。

(二)建立完善一套管理运行制度,推进“全过程、全要素、全范围”管理,解决当前管理制度滞后等问题。

(三)规范运输车辆的管理,推行企业化管理、公司化运作模式,着力解决运输市场因“散兵游勇”所导致的管理难、难管理问题。

(四)规范运输市场的价格管理,完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收费制度,把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纳入有形市场单独招标,解决收费与管理不匹配的问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
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9.18
•【字号】苏府办〔2017〕284号
•【施行日期】2017.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的通知
苏府办〔2017〕2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实体政务服务大厅服务能力,加快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5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开发布(截至发文之日)。

附件:苏州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附件。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解读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解读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1•【分类】其他正文《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解读一、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二、苏州市为什么可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三、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来取代17号令?四、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谁?五、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有哪些?六、为什么不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处罚幅度?七、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多而杂,不利于执法怎么办?八、市、县级市、区的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权限是否相同?九、《办法》第十八条出现的“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权”是什么意思?十、如何规范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行为?十一、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如何监督?一、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创设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外,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这就将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即实现了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有效解决多头执法和部门间因职责不清而推诿、扯皮等现象,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来的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由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二、苏州市为什么可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国务院2001年3月20日下发的《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展相当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8号),苏州市市区及昆山市可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市政行业专
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2.12.12
•【字号】苏住建城[2012]41号
•【施行日期】2012.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
员名单的通知
(苏住建城〔2012〕41号)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市政工程建设和市政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城市桥梁安全监管、市政工程评优和市政类企业资质评审工作,更好地为我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论证、技术咨询、质量抽检、专业技术指导和培训提供服务,充分发挥相关专业的社会资源和专家的积极作用,我们对原有的苏州市市政工程专家库、苏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成员进行整合、调整、补充,建立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

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单位推荐,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结合各专业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聘122名同志为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见附件),聘期两年。

现将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
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苏府办〔2018〕258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8〕258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0日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解决当前市区装修垃圾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置能力,建设生态美好城市,提升政府为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推进苏州市装修垃圾管理工作,建立装修垃圾管理体系,提高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能力,减少装修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力争用1至2年时间,实现常态长效管理目标。

二、主要措施进一步完善装修垃圾日常运营与管理措施,加快终端处置能力建设,配套建立规范清运、有偿服务、监督管理体系,形成苏州特色的装修垃圾管理模式。

(一)加快终端处置能力建设。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违法建设快速联动处置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2]18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违法建设快速联动处置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2]18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违法建设快速联动处置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违法建设快速联动处置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2〕18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违法建设快速联动处置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4日关于违法建设快速联动处置的意见为顺利推进“三区三城”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遏止违法建设,做到“发现早,认定准,处置快”,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等相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置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防止和拆除工作。

对违法建设查处、执行建立快速联动反应机制。

当前违法建设查处的重点区域为涉及征收动迁工作的小区及城市主干道两侧等区域。

(二)先行制止原则。

规划、市容市政(城管执法)部门对通过举报或自行发现的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在第一时间予以制止。

(三)分类处置原则。

对各类违法建设情形,根据其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历史成因等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四)协同配合原则。

建立市、区、街道、社区(村、小区)四级防违控违网络,明确职责,互通信息,加强考核。

公安、工商、消防等其他部门根据规划和城管部门违法建设情况通报,及时提供与查处工作相关的资料,并停止办理与违法建设相关的许可、登记、安装等手续。

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引导媒体对查处工作进行正面宣传,营造共同治理违法建设问题的社会氛围。

二、职责划分(一)市规划、市(区)市容市政(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违法建设情形负责出具相应的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6•【字号】苏府规字〔2018〕3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8〕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6日苏州市市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市区(含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虎丘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使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有效利用和房地一体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没收建筑物的没收、移交工作。

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没收建筑物,并组织开展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履行完毕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没收建筑物移交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5年11月1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5年12月24日施行根据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汛和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条在苏州市区和县级市、镇的建成区内使用和维护、管理市政设施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苏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市政设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政设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环保、邮电、供电、交通、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市政设施的专业规划;(三)负责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受理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四)制定市政设施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五)制定、实施有关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六条市政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组织社会集资,接受海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以及利用外资。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由损坏者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工程定额和实际损坏情况核定。

对维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苏府办[2010]97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12【实施日期】2010.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9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挂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城市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容市政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章,拟订市容市政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市政公共设施、城市照明、环卫专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

参与制定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三)对市区市政、城市照明、环卫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维修养护。

对市区道路、桥梁实行统一的路政管理。

负责市区主次干道的占用和挖掘管理。

负责对市区主要道路及两侧和公共场地,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临时堆物的审批和管理。

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同名27187)

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同名27187)

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同名27187)《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07〕2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印发给你们,本标准为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1 总则1.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和《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坚持积极推进地区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管理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好优良城市环境。

1.3 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城市水域、广告标志、城市照明、居住小区、环境卫生等有关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1.4 规划、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公安、工商、民政、国土、房产、交通、水利(水务)、文广、环保、旅游、园林和绿化、供电、邮政、电信、铁路、港口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执行本标准,做好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5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1.6 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10月印发的《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苏府〔2002〕108号)同时废止。

2 建(构)筑物2.1 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符合街景规划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建(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建筑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建筑造型和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环境及空间景观相协调,讲究建筑艺术和城市美学,注重美观。

2.2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的风格特色和粉墙黛瓦的苏州传统民居风貌,并设置专门标志,周边控制地带的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重点公路集镇交通秩序整治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重点公路集镇交通秩序整治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重点公路集镇交通秩序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苏府办[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重点公路集镇交通秩序整治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4〕2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订的《全市重点公路集镇交通秩序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4日全市重点公路集镇交通秩序整治方案根据《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对全省重点公路集镇交通秩序实行挂牌整治的通知》(苏交联〔2014〕1号)的有关要求,我省将利用两年时间分2批次开展集镇交通整治活动,从而不断深化平安畅通县市、交通安全“四项示范”创建,促进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为贯彻上级精神,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决定开展全市重点公路集镇交通秩序整治。

具体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适应城镇化建设战略对集镇人居环境的新要求,以被列入全省第一批挂牌整治的5个乡镇为重点,以点带面推动全市集镇交通整治的全面开展。

张家港市塘桥镇、常熟市碧溪街道、吴江区盛泽镇以及太仓市浮桥镇、浏河镇要全面实现全省首批挂牌整治目标。

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为全省第二批集镇交通整治打好基础,力争通过整治促使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打造一批交通安全示范乡镇,全面改善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促进农村公路集镇的交通设施齐全完善,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治理,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整治重点(一)整治“四乱”,即:整治车辆乱停放、公路乱接口、商家乱搭建和经营乱占道现象。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苏府规字[2013]6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4日关于加快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为优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公共优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战备效益相结合。

二、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苏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依法审批、核准、备案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管理,并完善相关管理技术规定。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与处置监管考核办法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与处置监管考核办法

苏州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监管考核办法为规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确保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置,维护公众利益,经双方协商,制定本监管考核办法。

一、考核主体及对象委托方——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为本办法的考核主体,具体委托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方”)负责。

被委托方——苏州市洁净废植物油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方”)——为本办法考核对象。

二、考核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苏州市餐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等制度的通知》(苏建城[2007]325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0〕102号)6、委托期内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出台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等三、考核内容本办法考核内容为:计量管理、安全运营、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1、计量管理考核是对运营方规范接纳垃圾、有效开展计量和数据报送行为的考核,保证运营方按约定原则接纳餐厨垃圾,建立有效的计量系统并保证稳定运行。

2、安全运营考核是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方面进行的考核,保证运营方制定科学的设施维护和垃圾处置方案,建立完善的应急体系,加强现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3、环境保护考核是对运营方环保措施落实及各污染指标达标情况进行的考核。

在运营方开展正常环境监测的同时,监管方可在不影响运营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随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相关指标进行抽检,运营方应积极予以配合,检测结果可作为考核依据(与运营方同一取样不重复扣分)。

4、社会责任考核是对运营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妥善处理公众质疑方面进行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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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文件
苏容政发〔2017〕26号
关于1月份市区环卫作业考核情况的通报
各区城市管理局、吴中区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容市政和历史街区景区管理局、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环卫处:
根据《关于下发苏州市区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稿)的通知》(苏容政发〔2016〕173号)、《关于下发“共建美丽新苏州、同享美好新生活”2017年度环境卫生专项评比活动方案的通知》(苏容政发〔2016〕172号)的文件要求,现将2017年1月市区环卫作业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月份市级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姑苏区共组织开展主次干道例查12次(抽查道路60条),街巷新村暗查15次(检查16个街道,82个街巷新村点),公共卫生间例查201座次,城区垃圾转运站专项早查3次(抽查转运站12座),机械化作业质量考核4次(高架道路8条次,地面道路20条次)、节假日巡查1次(高架4条次、地面15条次),检查作业车辆GPS轨迹165辆次,发现作业规范问题34个。

对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组织检查主次干道10次(抽查道路50条),街巷10次(抽查街巷20条),公共卫生间48座次,垃
圾转运站12座次。

1月环卫信息网格化公众监督平台共受理姑苏区环境卫生方面的问题1282件,按时办结1211件,及时处办率94.46%(其中平江片区为98.1%,沧浪片区为86.7%,金阊片区为94.4%),平台总件数较上月减少了297件,平均处办率较上月有明显提升,其中涉及环境卫生方面问题主要是:生活垃圾及杂物垃圾527件,油污56件,满溢186件,涂贴杂草48件,建筑垃圾135件,混合垃圾116件,设备损坏105件,批评教育3件,其它106件。

二、存在问题
(一)姑苏区存在问题
1.人员总体到岗情况较不理想,多个标段人员存在缺岗现象;个别标段人员配比与核定标准仍存在一定差异。

检查发现,有缺岗现象的标段为:平江一标【万佳】到岗率95.6%;【吴门桥清服】到岗率75.0%、【胥江清服】到岗率65%;金阊一标【虎丘】到岗率95.2%。

部分市场化作业标段飞行保洁和辅助工在岗人数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如平江二标【万佳】核定飞行保洁19人、辅助工16人,实际飞行保洁30人、辅助工4人。

有些标段因为区域作业的特殊性,辅助工保洁更利于提高保洁质量,故检查时就出现辅助工偏多的现象,如平江三标【虎丘】核定飞行保洁30人、辅助工27人,实际飞行保洁8人、辅助工52人。

2.个别主次干道存在保洁质量较差,路面零散垃圾较多等问
题。

检查发现,部分路段沿线快车道侧石边、慢车道、人行道、店铺门前零散垃圾较多,作业质量较差,如平江片区的【华君】平江路、【水天堂】糖坊湾路、【爱卫】西北街,沧浪片区的【威玛】东大街、【万佳】葑门路、【沧浪环卫所】劳动路,金阊片区的【白洋湾】陆步桥街、【虎丘】西环路、【彩香】三香路。

3.部分街巷新村零散垃圾积存严重,垃圾桶满溢现象较多,部分涂贴清理不彻底。

部分街巷新村内巡回保洁质量较差,零散垃圾较多,如平江片区的【万佳】新春巷、【华君】天宫寺弄10号小区;沧浪片区的【华君】桐泾公园北门路、【环秀】红旗新村、【快捷】大肇源弄;金阊片区的【明新】南浩街、【爱卫】三元一村、【虎丘】新庄创业街。

部分区域垃圾桶满溢现象严重,收集亭周边环境较差,如平江片区的【万佳】新春巷、【映宇骏】新塘村;沧浪片区的【威玛】富郎中巷、【新创】相王弄35号小区;金阊片区的【快捷】蒲庵路。

个别街巷新村的涂贴清理不彻底,如沧浪片区的【万佳】前庄路、【明新】盘溪二村;金阊片区的【万佳】观景新村、【白洋湾】春馨园。

4.部分公共卫生间存在保洁人员缺岗现象且管理间内有闲
杂人员,一客一保洁制度未落实到位。

在工作时间段部分公共卫生间保洁人员缺岗、脱岗,如平江片区的【明新】齐门外大街公厕;沧浪片区的【万佳】陆家村公厕;金阊片区的【快捷】留园对面公厕、【映宇骏】山塘街11号公厕。

另有个别公共卫生间管理间内有闲杂人员,工作期间做与保洁无关事项,如平江片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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