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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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浅析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二 、行 政 法 与 宪 法 的关 系
行政法与宪法之 间并不 存在共 有 规范 ,并 且在对 行政 法进 行完 善 时 ,也不能将其局 限于宪法的法源之 中。宪法主要是为行政法确定 了最 基本 的价值理念 ,而行政法则是宪法价值实现的眼神 ,并将宪法 的价值 观面充分落实到具体制度和规范等方面 ,维护宪法中人权保 障理念 ,以 及法治行政等理念 。行政法的完善 ,能有效的落实宪法价值理念 ,并建 立 相 应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实 现 权 力 监 督 的 多 渠道 化 ,保 障人 民权 利 。
2 . 动义
宪法是一国法律之根本 ,也 在整个 国家法 律体系 中处于关 键作用 , 发挥着 核心作用。作为国家其他所有法律 的母法 ,宪法具有 最高的法律 效力 和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宪法主要受到特定社会政治经 济 ,以及相 应思想 文化条件等综合作用的影响 ,因此宪法也是进行其他 法律制定 和 修正 的重要依据 ,能够对圈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进行正 确规定 ,并 在维护整个 国家法律体系正常运转的同时 ,规范各个部门法的行使。
行 政 法是 我 国 非 常 重 要 的 部 门 法 , 主 要 是 对 行 政 权 进 行 监 督 和 保
宪法 在具体 实施 的过程中会 出现弱化 问题 ,并使得宪法 呈现静态化 趋势 ,这也 导致 宪法并不 具有 足够 的灵活 性 ,无 法很好 的适 应时 代发 展 。宪法 实施渠道不流 畅的同时 , 也会使得宪法的原则化 和高度 概括性 不断弱化 ,从而形成不确定化 的现象 。而行政法与宪法相 比更 为全面和 完善 ,能够通过与行政部 门的合作 ,将宪法 中的规定进行充 分执行 ,具 备 更 好 的动 态 功 能 。
浅 析 行 政 法 对 宪 法 的 积极 功 能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理解.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理解.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这六项基本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中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一、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内在要求。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合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

合法行政要求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皆不得有悖于法律。

职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能与之抵触。

这里的“抵触”既包括实体上的抵触,也包括程序上的抵触。

通常,职权的赋予与行使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机关承受。

但有的时候,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时,则其他团体或个人也可行使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

然而,依据合法行政要求,授权和委托需有法律根据,并且只能依法定程序。

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并非消极地限制行政活动,并非要抑制行政的积极性。

事实上,只要宪法、法律未加禁止的,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现代社会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积极的能动的作用。

二、合理行政合理行政要求行政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作者:姚蔚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3期【摘要】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密切,行政法以宪法作为基础,而宪法则由行政法进行具体化。

行政法与宪法相互依存,行政法在宪法的规定和指引下进行发展,而宪法的具体实施以及成长过程都依赖于行政法的发展,而正因为行政法的发展也保证了宪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修改以及补充。

通过对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研究,文章将对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进行研究。

【关键词】行政法;宪法;积极功能宪法一直被作为国家法律当中最高的权威法律体系,它不但具有着法律的最高权威以及地位,还具备着最高的执行效率。

可以说,因为宪法在法律当中具有的权威性,所以致使宪法可以涉及各个法律部门,并作为各种法律发展的基础和执行的依据。

但宪法因其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对象的选择和范围的确定上与行政法有着密切性,促使二者都会涉及到国家权力、分工、制约以及公民权利等问题上,共同成为组成公法的重要部分。

对此,可以知道,行政法与宪法有着很紧密的关系,所以行政法对于宪法会产生直接或是间接的影响,而本文将会重点研究行政法对于宪法的积极影响。

一、行政法具体化宪法,普及宪法的基本理念宪法与行政法因其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以及基本人权的保障的共同关注,将二者的关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无论行政法的原则和制度是如何进行细致的规定,都需要在宪法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基本的约束。

相同的,宪法在进行原则性规定的制定后,则需要由行政法对规定进行落实。

譬如,宪法中有规定,“对于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但对于如何追究并没有做细致的分化以及处罚法律的系统制定。

对此,国家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规定,先后制定了像《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等对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罚的法律,使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在行政法当中具体化。

其次,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性以及基本原则的抽象性,从而导致普通公民对于宪法的认识不能得到有效的普及,致使宪法不能得到广泛的应用。

阐述行政组织法的功能。

阐述行政组织法的功能。

引言概述行政组织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重要领域,具有多样的功能。

通过规范和管理行政组织的设置、职权和运行,行政组织法能够有效地促进行政效能、保障公共利益、维护行政公正、实现行政自由、推动社会发展。

本文将分析并阐述行政组织法的功能。

正文内容一、提高行政效能1.建立合理的行政组织结构:行政组织法可以规范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通过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能。

2.明确行政职权和责任:行政组织法能够确立行政机构的职权范围和行使程序,明确责任,从而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众利益。

二、保障公共利益1.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组织法可以制定相关规则,确保行政机构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保护公共资源和环境:行政组织法能够确保行政机构正确行使职权,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保护公共资源和环境。

三、维护行政公正1.平衡行政权力:行政组织法可以通过建立权力分立和相互制约的机制,确保行政机构行使职权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提供司法救济途径:行政组织法可以确立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提供公众对不公正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

四、实现行政自由1.促进行政机构内部管理的规范:行政组织法可以确立行政机构内部管理的原则和规则,促进行政机构的自由决策和管理。

2.保障行政机构的独立性:行政组织法可以制定相关规则,确保行政机构的独立性,避免政治干预和利益纠缠。

五、推动社会发展1.促进行政机构与社会的互动:行政组织法能够规范行政机构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促进行政机构更好地服务公众,实现社会发展。

2.促进政府改革和创新:行政组织法可以为政府改革和创新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导向,推动政府提高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总结行政组织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共利益、维护行政公正、实现行政自由和推动社会发展等多种功能。

通过合理规范和管理行政组织的结构、职权和运行,行政组织法能够有效地促进行政效能、保障公共利益、维护行政公正、实现行政自由、推动社会发展的目标的实现。

行政法的法律适用范围

行政法的法律适用范围

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
提高了国家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 信力,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和认同。
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 赔偿范围不够明确、程序不够简 便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THANKS
感谢观看
如合理补偿等。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步骤,同 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标准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公正 、公平等。
04
抽象行政行为适用规则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和要求
起草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起草或者 组织起草行政法规,有关部门 参与配合。
行。
06
国家赔偿与补偿制度在行政法 中体现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界定
构成要件
包括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其 他条件。
VS
赔偿范围
涵盖人身自由损害、生命健康损害、财产 损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
国家赔偿程序启动和审理过程描述
启动程序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公务员制度在行政法中体现
01
02
03
公务员身份保障
行政法规定公务员的权利 和义务,保障公务员的合 法权益和身份稳定。
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必 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 道德规范,做到公正、廉 洁、高效。
公务员考核与奖惩
行政法规定公务员考核和 奖惩制度,激励公务员积 极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 能。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和撤销程序

行政读书笔记

行政读书笔记

行政读书笔记篇一:行政法读书笔记第一节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一.行政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

其一、除外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其二、积极说: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其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

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其四: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性说明。

2书上的归纳: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3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

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

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

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职能。

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保卫、服务等职能。

行政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人民服务”应该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

公益和私益有可能部分重叠,也可能相互冲突。

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保护。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

虽表现为若干个单独的行动,但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始终一贯,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

具有能动性,可以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不同于司法的不告不理的被动性4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论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

论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

论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法宝引证码】CLI.A.1162593引言成文法因其自身局限,其外延与内涵均无法避免缺陷。

[1]在法律的文义范围内,穷尽各种解释方法而仍不能获致答案时,即可能存在法律漏洞。

关于某项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本应作规定而未作规定,此谓法律的公开漏洞,基于“同类事物同等对待”的平等原则,应类推适用相似规定加以填补。

在民法领域,除实行法定主义者外,均允许类推适用。

在刑法领域,基于法的绝对安定价值优先地位的考虑,为贯彻罪刑法定主义而禁止类推适用。

有学者认为,在行政法领域,“依法行政”所强调的行政权力行使方式的“法定性”,同样排除类推适用的运用。

[2]然而,司法实践却证明,行政法上的漏洞是客观存在的,以类推适用填补漏洞有其正当性,[3]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虽有其限制,但亦不应绝对地否定。

我国行政法制尚未完备,行政法上应作规范而未予规范的法律漏洞在所难免,正确认识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构建符合行政法特殊性且可使法院及行政机关便于操作的类推适用理论,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及其法理基础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是指就某项行政法律关系问题,对相关行政法规范穷尽文义范围内的解释方法仍不能涵盖,存在应予规定而未规定的法律漏洞,故援引适用最相类似规定的法律适用过程。

以类推适用填补法律漏洞,虽已超出了法律规范可能的文义范围,但“仍在立法者原本的计划、目的范围内”,贯彻的仍是立法者的规整意向,系“法律内的法的续造”。

[4]因而,法院或行政机关在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本质上并未侵犯立法职权而违反民主原则,也未破坏法律的安定性原则。

反对行政法可类推适用者,其最主要理由,当属类推适用将违背依法行政的“法律保留原则”,与职权法定主义相悖。

然而,法律保留原则并非毫无限制地适用于所有行政活动,该原则并未全面排斥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

而且,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权利保障原则,更是要求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其中的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部门。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重点问题●行政的概念。

●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行政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

理解行政是行政法研究的基础。

行政的特性、内容和范围决定了行政法的特性、内容和范围等对应物。

从行政法和行政的关系表明,研究行政法必须从研究行政开始。

一、行政的概念行政的概念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开端。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其涵义除了可以翻译为“行政”以外,还可以翻译成“管理”、“执行”。

论及行政,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比如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角度,阐释各不相同的观点和学说。

行政可以被解释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或者国家的组织活动,或者国家事务的管理,或者与立法、司法并行的国家职能,或者展现公共管理的法律行为或者行政权力运作现象或者其它。

从行政法的角度,学者多是基于三权分立而界定行政,使得“行政”在行政法上有其特定的涵义,尽管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传统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中,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有着不同的解释。

1、分权说,或称除外说、排除说、狭义行政说。

这种学说是以国家权力划分的标准来界定行政的,认为行政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比如德国学者耶林纳克在其《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是包含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国家作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在所著《行政法概要》中强调,“行政即行于法律之下的国家行为中除去司法行为部分”。

1这一学说只指出了行政的外部形式特征,而没有涉及行政的实质性内容,难以表达行政的内涵。

2、职能说,或称国家意志执行说。

这种学说认为,在所有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

论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行政法论文(1)

论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行政法论文(1)

论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行政法论文(1) 长期以来,法律多是从实体内容角度着眼于结果来规范行政行为。

然而,由于行政权力不断膨胀,单单侧重于实体法的作法越来越不适应需要,于是行政程序法开始受到重视。

行政程序法通过控制行政行为的过程来实现行政合理性,具体表现在其正义功能和效率功能上。

正义和效率不可或缺,而效率是正义的必要条件,不讲效率又是我国行政实效低下的症结所在,因而强调效率功能对实现我国行政法治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功能行政程序法是重要行政程序的法律化,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及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从起始到终结的过程。

从空间和时间两方面来看,行政程序表现为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

行政程序具有科学性、正义性、合理性的特质,体现在行政程序法的一系列的具体制度上。

行政程序法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定了严格的规则。

如行政公开,调查取证制度、告知制度、教示制度、回避制度等,使行政权力的行使被限定按法定的程序进行,防止和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保护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遭行政权力的威胁和侵害。

行政程序法的正义功能是显而易见的,但它的效率功能却常被曲解。

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指行政程序法的实施能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

这里所说的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不同于有些文章所说的“效率模式”,它不是指以提高行政效率作为行政程序法立法的主要目标,更不是指先牺牲正义来提高效率。

它在现有的正义——效率侧重基础上探求立法和执法中效率功能的最大化,举例来说,强调效率功能并不是要把原先的二审终审改为一审终审,而是努力从立法上配置使每次审都以最小消耗来完成的制度,并使之实施。

对效率功能,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在其著作《行政法》中写道:“行政官员往往把法律工作者发明的程序看成是效率的障碍,这是自然而然的。

确实,自然正义规则限制了行政活动的自由,遵循这些规则须花费一定的时间与金钱。

但如果减少了政府机器的摩擦;时间与金钱似乎用得其所。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在谈宪法与行政法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将宪政行为与行政行为进行界分。

这是因为:第一,宪政行为所要设定的宪政关系,是一种“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

行政行为所要设定的行政法关系,是一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二,宪政行为是沟通宪法规范与宪政权利之间的桥梁,行政行为则是沟通行政法规范与行政法权利的桥梁。

第三,因宪政行为而引起的宪政纠纷,主要应当通过宪政诉讼机制来解决。

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则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来解决的。

这就说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确定案件主管或管辖的前提。

一、当今行政的特点自从一战尤其是二战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所以,政府不得不设置大量的行政机构和人员来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从而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深入社会的各个角落,行政权力急剧膨胀。

这种行政权扩张的趋势,西方学者将之形象地称为“行政国”现象。

行政国的出现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的情感。

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使得政府不能再像以前只是自由法治国时代“守夜警察”的角色,政府必须具有强有力的权力来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

另一方面,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状况,比如就业、环境、教育及医疗等领域,使得政府也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为民众提供就业、培训、住房、医疗机构和养老金的职责,这是行政道德所在,也是国家目的使然。

所以,现代行政的特点是干涉行政与给付行政并存,而给付行政越来越成为政府职能的重心,福利行政成为当今行政国家的重要理念。

二、宪法与行政法关系探讨之现状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诞生以来,各国法学家从各自的国情及自身的知识背景和观察角度出发,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例如,英国是崇尚普通法传统的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分,因而宪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没有清楚的界线。

关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论述

关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论述

关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论述前言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执行的行政职权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控权,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的一个监督和制约,以维护法律的适用和权利的保护。

本文将从控权的概念、控权的意义、控权的方式、控权的局限性等方面,来论述行政法的控权功能。

控权的概念控权,简单来说,就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的控制。

控权是司法机关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的一种形式,是保证行政官僚机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有效机制。

控权的意义行政法的控权功能是维护法律正确适用、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控权通过司法程序和判决实现的限制和制约,防止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行使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和违反宪政法治原则,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增强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控权的方式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最常见的控权方式。

在司法程序中,公民或法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审理行政权力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是制约行政机关的属于例行性的司法活动,是保障公民权益和法治的一种重要形式。

2.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政府部门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行政职能的监督活动。

行政监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检举和举报等渠道进行。

行政监察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打击违法行政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3.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行政权力监督方式,具有简便、快捷等特点。

公民或法人不满意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可以申请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对决定过程和结果进行再审查。

行政复议是合法维权和监督行政机关的一种方式。

控权的局限性控权功能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受限的判决权行政法的控权判决,只是针对特定的行政行为,限制了控权力的范围。

即便司法机关认为该行政行为有违法违纪之处,也会因为判决权受到约束而无法进行制裁。

2.监管难度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巨大,监管难度非常大。

制约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思考,才能达到最大程度的效果。

行政法的积极说

行政法的积极说

行政法的积极说行政法与宪法都属于"政执法"的范畴,两者间的关系也是最为密切的。

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将行政法冠以"属宪法"的称号。

在此我们对行政法之于宪法的积极功能展开探讨,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了解两者之间的紧密关系和相互作用,从而更好的在法律运用、执行中将两者区别开来。

一、理念制度化功能当前"宪法基础说"是学界有关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的主流学说。

行政法和宪法之间不存在"共有规范",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将宪法作为行政法规范的法源来看待,宪法只是为行政法奠定了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我们可以认为行政法是宪法的延伸和价值实现的一项部门法制,其最基本任务是就是把宪法的价值理念落实到具体的规范、制度层面上来。

行政法的职能是将宪法中的人权保障理念和法制行政理念等转化为依法行政、保障人权等基本制度。

宪法作为"限权法",其是作为行政法"控权"理念源头存在的,无论是"控权"理念的源头还是"有限政府"的理念都属于整套宪法的组成部分,而且都植根于宪法中。

行政法的功能就是将宪法的理念化为"治他"和"行政自律"的基本制度。

宪法为行政法设计的限权途径既有来自权利机关,还有层级节制、行政监察等,是多样化的。

值得我们反思的是,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制度没有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等宪法理念在行政法领域全面拓展开来,反而是过分的看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人民监督。

同时值得鼓励的是,现在已经有不少法律开始确认公民的"拒绝权",落实宪法理念中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思想,并尝试着确立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权力监督的多渠道化。

二、宪法权力实现功能"权利入宪"很容易导致权力的虚化,对权利的实现极为不利,这也是行政法等部门法强化宪法权利实现功能的根本所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学习目的和要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之一。

本课程系统、全面阐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反映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

通过课程训练,力图让学生掌握认识、分析问题的方法,建立体系化的知识,具备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能力。

编次教学内容课时1 导论 6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83 行政行为法264 行政程序法 35 行政复议法 66 行政诉讼法197 国家赔偿法 48 实践36小计108第一章导论本章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所阐述的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最重要的基本概念。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的渊源体系及其效力与适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教学目的:明确行政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发展概况,认清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含义是执行和管理。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法是当代自由民主国家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部门法,了解和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必须对什么是行政予以认识上的界定,否则,难以清楚、准确地把握行政法所欲规范的对象。

这就是教材之所以首先讨论“行政”涵义的原因。

至于对“行政与行政国”、“行政与法治国”的讨论,则可以从一定角度将之理解为说明行政法是在怎样的社会生活现实条件(行政国)和怎样的精神氛围(法治国)之中产生的。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与社会公行政。

公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什么

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什么

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什么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宪法肯定是规范了政府机关的组织制度的,其实在我国,行政权力是最强大的,这种强大的行政权力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是特别容易侵犯到公民的权益,所以,由宪法对行政法进行监督,而宪法的监督具体要落实到行政法的规定中。

▲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什么?▲1、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宪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组织制度,指明了行政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成为行政权运行的指导原则,诸如民主原则、法治原则等。

宪法的基本矛盾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防范公民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成为宪法的两个基本功能。

从防范公民权力而言,对行政权的控制无疑成为重中之重,因为在当代,行政权最为强大,也最易侵犯公民权益,所以,各国宪法中均以规定政府基本运行规则为己任,授予行政职能范围的同时,也是对行政权限的限制,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不仅要求我们要对行政权进行限制,更为重要的是,要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其积极行政,为民众提供福利,这应该成为大家的共识,因为这是经济社会生活所趋。

大量委任立法的出现和行政程序日益扩张,使我们必须对行政权的积极功能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民主与自由很有可能被给予厚望的行政权所毁灭,用宪法所确立起来的宪政制度是我们防范的屏障,宪法的价值和功能需要我们去发现和发展,以指导社会生活的变化。

▲2、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今日的社会,人民不再依赖传统的基本人权,而是依赖“分享权”。

这个新兴的“分享权”唯有依赖公民权力的介入,方可实现其功能。

新式的服务行政与传统的干涉行政并存的行政法结构的改变,符合社会法治国家的宪法理念,随之导致人民法律感情的转变。

现代人民对法律的感情,除了仍然要求公民行使权力须遵循一定的界限,使人民的自由形成其权利外,人民亦要求国家有法的规范存在,当人民遭受不幸时,国家能够施以援手。

行政法习题

行政法习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名词解释行政行政法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二、选择1、下列是行政法的特殊渊源的是()A.行政法规 B.规章C.法律 D.其他规范性文件2、在我国下列属行政法的一般渊源的是()A.宪法和法律 B.法律解释C.行政法规和规章 D.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3、行政权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具有的特点是()A.自由裁量性 B.主动性和广泛性C.强制性和优益性 D.单方意志性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A.行政主体 B.行政相对人C.行政法主体 D.监督行政主体三、简答1.行政法的基本特征?2、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3、如何理解行政法地位?4、如何理解行政法的作用?四、论述1、谈谈你对我国转型时期行政法功能的理解。

2、我国2004年修订的新宪法中专门提出了国家对人权的保护,请从行政法的角度谈谈应如何落实宪法的这一基本原则。

3、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4、谈谈你对我国行政法基本理念的认识。

第二章行政主体一、名词解释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公职关系二、选择1、下列属行政职权的是()A.规章制定权 B.自由裁量权C.征税权 D.侦查权2、下列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是()A.行政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C.接受行政委托的组织 D.公务员3、在我国,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方式主要是()A.选任 B.调任C.考任 D.交流4、以下属于对公务员行政处分形式的是()A.警告 B.降级C.开除 D.记过三、简答1、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2、我国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3、引起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几种情形?4、简述我国公安机关的组织系统?四、论述1、试述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主要区别。

2、试述《公务员法》对我国现行公务员体制的变革与突破。

3、试述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4、试述行政主体制度创设的积极意义。

第三章行政相对人一、名词解释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二、简答1、简述我国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法学本科创新选题参考

法学本科创新选题参考

法学本科创新选题参考各班级:学院教科办找了一些论文题目,以下是一些法学热点问题可供参考,创新项目的实践性会比这些论文题目强些。

希望学过这些课程的学生可以选一些题目,可先选好题,可自行找导师或我们教科办帮助指定指导老师。

请各班积极发动(具体项目研究可行性、课题、题目等可以和相关老师联系请教),该项目经费较高,且获得该项目的学生在研究生推免、就业等方面,对学生们非常有利。

法学院至今仍为空白,知识产权学院去年获得一项。

请于7月6日交到我办公室,7月7日前按要求汇总到教科办,7月8日学院统一上交教务处实践科。

一,《法学基础理论》论文选题论法律解释的功能试论法的正义性有法不依的原因及其对策试论我国法律监督的机制及其对策论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及其对策程序法治的价值及其实现中国固有法文化的特点及其现代化试论法的规范作用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论法治国家的模式及其实现二,《宪法》论文选题简论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看法制的完善论选举权民主政治的价值及其实现论我国宪法中的司法制度及特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三,《行政法》论文选题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论依法行政的实现途径论行政相对人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选择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论行政合同的可诉性论行政许可制度及其完善论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五,《行政诉讼法》论文选题论行政诉讼价值及其结构论行政公诉制度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行政诉讼庭审若干问题的探讨论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及其可诉性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论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六,《刑法》论文选题试论罪刑法定主义与刑罪罚个别化的关系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问题论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主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及认定论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刑罚规定论集团犯罪安乐死的刑法思考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对策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种犯罪论家庭暴力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之定罪限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探析七,《刑诉法》论文选题论证据的审查判断法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初探论刑事诉讼与人权保护关于死刑复核程度的思考论刑事诉讼价值不起诉制度研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浅谈对电子证据的几点看法我国设立少年法院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思考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论律师的权利律师法庭辩论技巧探讨八,《民法》论文选题论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论诚实信用原则论失踪人财产的代替论抵押权的实现浅论无效保证合同中民事责任显失公平制度的运用及现有规定的弊端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理医疗纠纷的特有原则论权利质权论表见代理制度论取得时效制度论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的法定解除论善意取得制度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九,《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论处分原则论管辖异议制度论合格当事人的确定论民事诉讼制度民事复议制度研究十,《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论文选题论国有独资公司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仲裁决的域外执行论税收管辖冲突论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论金融鉴管法律制度的完善WTO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规则的比较论寄售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保险代理人制度论保险合同的变更十一,《婚姻法》论文选题论无效婚姻论亲权夫妻财产制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我国婚姻法的伦理性十二,《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简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及法律特征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与展望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十三,《劳动法》论文选题论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保护的必要性及措施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及对策其他选题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法律问题信用证诈骗及其防范税收滞纳金探析还有另外的一个学院是这样的1、系统论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道德与法治教案:法律的作用与意义(初中)

道德与法治教案:法律的作用与意义(初中)

道德与法治教案:法律的作用与意义(初中)一、引言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道德与法治教案中,探讨法律的作用与意义对于初中生来说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的定义、功能以及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的定义1. 法律概念及基本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约束公民行为的行为规范。

它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类规定。

特点如下:(1) 强制性:法律具有普遍强制力,适用于全体公民。

(2) 平等性:法律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不分贫富贵贱。

(3) 公正性:法律追求公平正义,在解决纠纷和冲突时提供了基本保障。

2. 法制建设中国一直推进着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并且在过去几十年中取得了显著成就。

通过系统化立法和加强司法独立,中国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全体公民提供了基本的权益保护。

三、法律的作用1.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通过规定各种行为准则来界定人们的行为范围,并采取相应措施制裁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法律还保障了个人的权益不受侵犯,确保人们享有公平正义。

2. 保护公民权益和尊严法律对于个人而言十分重要,它确保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例如,刑法对于破坏者他人财产、侵犯他人自由等违法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体现了相应处罚措施。

这样一来,不仅促进了社会发展与进步,也使每个公民感到安全与尊严。

3. 规范公民行为通过制订一系列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法律规范并约束着公民的各类行为。

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的各项活动,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能够有效维护个人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4.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法律的存在与实施使社会成员在秩序良好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它保护了合法权益并限制了不正当竞争,鼓励创新与潜力的释放,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

四、法律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1. 对于个人的意义法律为每个公民提供了基本权益保障。

法律法规的作用及特点

法律法规的作用及特点
施。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加 强党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统
一领导。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 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司法队伍建
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推进严格执法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 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实 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 等。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调整国家行政管 理关系。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用于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关系。
国内外法律法规比较
03
法律体系差异
法律文化差异
国际法律法规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如大陆法 系和英美法系等,其法律渊源、法律结构 和法律适用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也存在差异,如法律 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传统等方面都有所 不同,这也会影响到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 施。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律法规的作用 日益凸显,如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和国际 惯例等,对于跨国交流和合作具有重要意 义。
04
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管机 制
立法程序及法律解释
立法程序
法律法规的制定通常遵循一定的立法 程序,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 决通过和公布实施等步骤,以确保法 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解 释和说明,以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律解释有助于消除法律条文的不 确定性和模糊性,为法律的正确实施 提供指导。

《宪法与行政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宪法与行政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宪法与行政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本考试涵盖宪法和行政法两个领域,包括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制度、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等。

本考试旨在测试学生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法律制度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试卷满分为100分。

要求:掌握宪法的概念、特征、历史发展及宪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宪法的基本价值与功能,能够运用宪法基本理论分析实际问题。

要求:熟悉国家的基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等制度安排。

掌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理解公民在宪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了解我国的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国家主席制度等主要制度。

要求:掌握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原则。

了解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及在当代社会的作用。

熟悉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理解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作用。

要求:掌握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熟悉行政机关、行政编制、公务员等基本概念及制度。

了解其他承担行政职能的主体,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委托的组织。

要求: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熟悉各类行政行为的性质、效力及救济途径。

了解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新型行政行为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能够运用行政行为理论分析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要求:掌握行政救济的概念及分类。

熟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救济途径的基本程序及法律效果。

了解信访制度在行政救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能够运用行政救济理论分析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本考试的难点在于运用宪法与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分析实际问题,以及在具体情境下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同时,对于宪法与行政法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最新立法动态,也需要给予。

由于宪法与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广泛,内容复杂,考生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全面掌握知识点。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行政关系并规范其权利义务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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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作者:崔莲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9期
【摘要】行政法对于完善宪法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其积极功能非常明显,包括基本权利的实现、适用以及补充功能等。

基于人权以及法治的理念,行政法正积极构建服务行政法。

“权利入宪”很容易会带来诉讼救济缺失以及权利虚化等弊端。

因此行政法应该在原来基础上扩大诉讼的范围,完善制度保障体系。

同时,宪法的适用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或者“根据宪法规定”等等,而应该在处理行政事件时将宪法的制度、原则以及理念等作为“根据规范”。

宪法的原则性、概括性等因素为行政法“补充”宪法提供了有利的空间。

基于此,本文在参阅了诸多相关资料和文献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所学的知识和浅薄见解,主要从行政法对宪法的理念制度化、权利实现、动态化以及适用、补充和拓展等这几方面的积极功能展开探讨。

【关键词】行政法;宪法;积极功能
行政法与宪法都属于“政执法”的范畴,两者间的关系也是最为密切的。

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将行政法冠以“属宪法”的称号。

在此我们对行政法之于宪法的积极功能展开探讨,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了解两者之间的紧密关系和相互作用,从而更好的在法律运用、执行中将两者区别开来。

一、理念制度化功能
当前“宪法基础说”是学界有关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的主流学说。

行政法和宪法之间不存在“共有规范”,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将宪法作为行政法规范的法源来看待,宪法只是为行政法奠定了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我们可以认为行政法是宪法的延伸和价值实现的一项部门法制,其最基本任务是就是把宪法的价值理念落实到具体的规范、制度层面上来。

行政法的职能是将宪法中的人权保障理念和法制行政理念等转化为依法行政、保障人权等基本制度。

宪法作为“限权法”,其是作为行政法“控权”理念源头存在的,无论是“控权”理念的源头还是“有限政府”的理念都属于整套宪法的组成部分,而且都植根于宪法中。

行政法的功能就是将宪法的理念化为“治他”和“行政自律”的基本制度。

宪法为行政法设计的限权途径既有来自权利机关,还有层级节制、行政监察等,是多样化的。

值得我们反思的是,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制度没有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等宪法理念在行政法领域全面拓展开来,反而是过分的看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人民监督。

同时值得鼓励的是,现在已经有不少法律开始确认公民的“拒绝权”,落实宪法理念中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思想,并尝试着确立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权力监督的多渠道化。

二、宪法权力实现功能
“权利入宪”很容易导致权力的虚化,对权利的实现极为不利,这也是行政法等部门法强化宪法权利实现功能的根本所在。

但从法律的具体实施上来看,入宪的权利必须转移到部门法律层面上来,才有可能避免由于无法得到保障和实施而成为“口号权利”。

这些被转移的权利在具体执行中与行政部门相结合,就会形成了公权利,具体的权利承担者是国家和政府。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一权力的实现同样存在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消极权利具体表现在国家和政府对这一权利的干涉上,而积极权利具体体现在国家和政府利用权利延伸出的造福功能。

从法律的本质意义上来看,所有的权利都有可能成为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我们也不能因为某些权力成为了宪法权利就对法律保护性实施否定,毕竟宪法权利也是靠法律规定来实现和落实的。

2004年,我国宪法首次确认“人权入宪”,这不仅是国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出的承诺,同时也首次将“人权观念”搬到法律中来。

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始终认为权力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也就是所谓的“权力法定说”,因此,权力的废立具体是看有无法律条文明文规定,这也就使得“权利退定”成为了一种虚有形式。

这样的做法既不利于“人权观念”的养成也不利于权利体系的完整性以及权利保障,这对行政诉讼健康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非常明显。

三、动态化功能
当宪法在具体实施以及责任机制方面出现弱化问题时,就很容易致使宪法呈现“静态化”的趋势;而当宪法不能灵活转变和与时俱进、实施渠道不够流畅时则很容易导致宪法呈现“稳定化”的态势;再加上宪法“文本化”、原则化以及高度概括性生成的宪法“不确定化”现象,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宪法被高高挂起。

行政法被誉为“动态的宪法”,究其根本性的原因不仅在于其实施机制较宪法更为全面、完善,更在于其本身具备“活的法”的内涵。

毕竟,宪法中的诸多规定都需要通过行政法来实现与具体执行,因此说其具备更好的动态功能。

行政法的完善与否可以说是宪法落实状况的检验“标的物”,这一点在西方国家表现尤为明显。

比如说,美国行政程序法在这方面的体现尤为突出,其根本性的原因除了其良好传承英国法中“自然正义”原则之外,还与后来制定的宪法修正案有着密切关系。

美国行政程序法的所有规范和制度都是围绕和服务“正当法律程序”这一宪法原则而制定的,其也可以被称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理念。

也正是因为有美国宪法相关程序正当理念与原则的率先制定,行政法才得以在行政公开、听证、裁决等领域创设了一整套极富理性的程序规则,从而才形成了行政程序法的以正当理论程序和实体程序为基础的制度体系。

我国在1994年通过了《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职务行为和职务相关行为才可以诉诸民事赔偿途径。

由此不难看出我国行政公务领域民事法律与国家赔偿法形成了有效的“合并”与“互动”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法律在赔偿范围上不能对国家赔偿进行“补充”,其仅仅只能在赔偿标准、程序等有限范围内才能够在公益、效率等公法价值不排斥的情况下对国家赔偿法起到一定的参照作用。

四、适用功能
无论我们将宪法定义为基本法,还是最高法、母法等,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其根本是一项法律制度,尽管其具备管理其它法律和凌驾于其他法律至上的特殊性,但它更是社会生活以及人民群众直接接触的最基本行为准则。

因此,宪法不能仅仅被定义在“被遵守”之上,而应具备包括适用、制裁、执行以及维护等多种形态。

早在1954年五四宪法施行时,毛泽东主席就曾明确指出:“不适行就是违反宪法。

”具体来说,国家党政机关、社会经济与非经济组织以及人民大众等自然人、法人都是宪法的主体,当然在宪法中也具备不尽相同的职能,或者是立宪、执宪,或者是护宪、遵宪。

只有宪法能够体现出所有主体的相关职能,并为社会所用,其才能被称之为“活的法”、“适用的法”。

宪法权威主要是靠强化其适用性“用”出来的。

总的来说,所有部门都担负着适用宪法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又以行政法为首。

这既是出于“政治一体性”的考量,同时也是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一种必然。

毕竟,这两项法律体制共同承担着政治秩序缔造者的重要职能,其中宪法是作为政治秩序的基础与保障存在的,而行政法则是政治秩序的有效运行与延伸。

五、补充与发展功能
我国当前实施的依然是“实验性立法”,这种立法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先有下位立法而后实施上位立法的模式,其存在具有对应当前社会关系、补充立法空白以及累积立法经验、提高上位立法稳定性等优点。

“自下而上”实施立法这一模式,从法学原理上证实了行政法可以先于宪法建章立制。

但是,行政法的正当性则应当由其规定是否在立法权限和调控对象上存在“越界”现象而定,简单来说,只要行政法的限定事项属于宪法或者是议会保留,那么其正当性则是存在疑问的。

总的来说,行政法是否存在能够补充宪法的功能仍然是一项等待明确的课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两项法律制度之间的资源合理配置与否,同时更决定了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秩序正常与否;此外,这一关系也与行政法存在“违宪”与否有着重大的关联。

当前,在大多数人看来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与发展功能还主要是其是否存在“违宪”或者是“良性违宪”的问题。

因此,如何选择一种让行政法不存在这种“违宪”问题的途径,进一步提升行政法的补充与发展功能,并且有效加深行政法与宪法间的互补、动态转化关系,是业内人士和相关学者一直努力的方向。

现在,我们最主要的方法的进一步放宽行政法“合宪”的标准,具体点来说就是只要有利于人民的福祉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就应当认定对宪法理性超越的合宪性。

六、结语
关于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作用,本文主要从以上几个大的方面展开简要的论述。

总的来说,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非常密切,行政法对宪法发展完善的积极功能非常明确,包括动态化、使用以及补充、理念外化、基本权利实现等。

然而,宪法与行政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并非一成不变的,它们的内容、存在形式以及权力转移方式等都会随着社会和政
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转变。

在此,也希望更多的相关专业学习、研究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士参与到这一课题的探讨中来,为促进国家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发展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柳砚涛.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1).
[2]徐滔.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07).
[3]姚蔚.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J].青年与社会,2013(08).
[4]王贵松.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J].行政法学研究,2007(12).
[5]高秦伟.美国行政法上的非立法性规则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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