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行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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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案例归纳(3篇)

法律的案例归纳(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归纳和总结,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把握法律精神,提高法律适用能力。

本文将从我国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出发,对法律案例进行归纳,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宪法与行政法案例1. 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政府为推动城市绿化,决定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增设绿化带。

然而,此举引发部分市民不满,认为绿化带占用了公共空间,影响出行。

市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的绿化带建设决定。

2.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也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市政府在增设绿化带的过程中,未能充分听取市民意见,导致市民权益受损。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市政府的绿化带建设决定。

3. 案例归纳(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公民有权依法参与民主决策,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案例二:刑法案例1. 案例背景2019年,某公司经理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调查,甲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归个人所有。

2.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行政法案例

行政法案例
1952年政府为清真寺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产权证载明清真寺地基“四至”:东至马乙、南至谢家、北至马丙,内有瓦房69间,占地5.57亩。沙某居住的房屋在1952年登记时未进行登记,只有其兄王宝在东关大街分得一间房屋进行了登记。此后,王宝将分得的一间房屋卖给了沙某。
自1986年以来,沙某与清真寺因土地权属问题多次发生争议,为此,清真寺于1994年2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请求,县政府为此组成了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等有关规定作出某政(95)土管籍字第4号处理决定:将争议的104.54平方米土地确定为清真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归清真寺使用。
案例解析:行政行为是否可以违背行政合法性原则
大街15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县东关清真寺管理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人民政府。
沙某与县东关清真寺管理委员会所争议的土地位于该清真寺的西南角、南至东关大街,北至清真寺,西至清真港,东至清真寺,面积为104.54平方米。该片土地上面建有沙某居住的房屋三间(东屋一间、西屋二间)。清真寺始建于元代末年,均在1931年前立寺。1931年前,该寺为了以寺为了以寺养寺,决定将清真寺临街土地租赁给私人阎某、苏甲、苏乙、苏丙等人盖门面房做生意和居住使用,寺里收取租地粮。其中,苏甲在租赁清真寺的地皮上建造房屋8间(街面房两间、堂屋两间、磨道1间、西屋3间),后以200块大洋卖给了沙某的公公王某。自此,王某取代苏甲定期向寺内交租地粮,每年200斤小麦,交至“文化大革命”前夕,由于“文革”动乱,该寺宗教活动停止,有的房屋被拆除。在“文革”期间先后有九户居民搬进了清真寺,并占地建造了房屋。1982年某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某政的(1982)17号文件,即《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情况和意见的报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清真寺专门召开了清真寺内住户的搬迁会议,动员寺内住户迁出,其中包括沙某,当时沙某表示同意按期搬出,后又后悔。

行政法案例

行政法案例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

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

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

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

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A市和平村和B市林场村毗邻。

1994年,两村因一部分土地、山林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1995年,州人民政府曾派出调查组进行为期7天的实地调查,提出争议地段归B市林场所有的意见,并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决定:(1)和平村与林场村争执的土地、山林归属林场村所有;(2)由林场村一次补偿给和平村1000元,为其在原争议地段造林的补偿。

法律各章案例讲解题目(3篇)

法律各章案例讲解题目(3篇)

第1篇一、总则篇1. 案例一:某公司因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该案的审理程序和结果。

2. 案例二: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3. 案例三:某村村民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侦查阶段,李某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职责。

二、物权篇4. 案例一: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王某入住后不久,房屋发生坍塌,导致王某及其家人受伤。

王某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5. 案例二:张某将一块土地出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在租赁期间,张某将土地抵押给银行。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张某和李某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篇6.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7. 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购买一套住宅,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支付了定金20万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开发商以购房者不符合购房条件为由拒绝办理。

购房者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购房者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宪法行政法案例范文

宪法行政法案例范文

宪法行政法案例范文案例1:罗文诉元宝市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案背景介绍:罗文是市一家小型企业的所有者。

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已经在该市取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然而,在次企业经营期间,罗文突然收到了元宝市政府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支付巨额罚款。

罗文认为该罚款是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遂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罗文认为自己的企业并未违反相关法规,因此拒绝支付罚款。

他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罗文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企业在该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完全符合法律法规,且政府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罗文违反了相关规定。

法院审理此案时判断,政府对罗文企业的行政处罚未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指控,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根据宪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侵犯了罗文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撤销了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保护了罗文的合法权益。

案例2:王明诉县政府违法拆迁案背景介绍:王明是县一户村民,他的住宅位于政府计划修建的一个重要市政项目的拆迁范围内。

政府通过行政命令通知王明需要搬迁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然而,王明认为政府的拆迁决定违反了宪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并隐瞒了其拆迁项目的详细信息,因此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王明在诉讼中认为,政府的拆迁决定未提供合理的解释,并且隐瞒了项目的详细规划和影响住户的信息。

他还指出,政府并未通过公开听证等程序与村民充分协商,涉嫌违反了行政法规定的程序要求。

此外,政府的补偿方案也未能合理考虑到王明的实际损失和住房需求。

结论:以上两个案例分别涉及到政府对企业的处罚和拆迁决定的审查。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宪法和行政法在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规范和限制。

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表明,在行政法的指导下,法院能够判断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一课1.什么是2.比较什么3.怎么比较仅研究外国的法律不是比较法法律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是统治者的治理工具西方:形而上学,社会契约,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比较:找到不同制度中规律性的东西,可以作为普适性的朗贝尔:基本学科,解释文明中各国立法的基本制度和总的趋势萨法地:独立、、、使得各国联系起来,从各种法律找到共同东西。

政党:西方组织选举,成为执政党我国社会统治者防止:单纯比较脱离了制度所依存的政治主管比较,比较方法上不能过于主观。

不要先入为主。

目的在于寻找差异,促进制度完善。

制度观念的路径依赖英国越权无效原则美国正当程序原则日本信赖利益保护德国比例原则勿以大炮轰小鸟美国独立监管机构美联储洲际贸易委员会香港廉政公署法国行政法院公务法人中国行政复议英国行政裁判第二课:1.宪法具有法律特征,其次具有宪法特征2.社会效力:法律建立以后,命令与服从机制未必就此建立需要认同、信念。

庞德3.实证规范主义(法条主义):价值中立4.体现主权者的意志,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

法国行政法一、法国行政法概述(一)法国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二)总体特点1.具有独立的行政法体系2.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3.行政判例法发达(引用弗雷尔的名言)二、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治原则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

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三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二)均衡原则在法国,均衡原则是为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出现的。

均衡原则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

它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行政决定是否适度,审查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一致。

宪法法律宣传小案例分析(3篇)

宪法法律宣传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宪法和法律宣传成为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各地纷纷开展宪法法律宣传活动,旨在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宪法法律宣传小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宪法法律宣传的意义、方法及效果。

二、案例描述某市某社区开展了一次宪法法律宣传活动,活动主题为“宪法在我心中”。

活动前夕,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在小区内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

活动当天,社区邀请了当地法律专家为居民进行宪法知识讲座,同时还设置了法律咨询台,为居民解答法律问题。

活动过程中,居民们积极参与,认真聆听讲座,踊跃提问。

法律专家针对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权益等,进行了详细解答。

在法律咨询台前,居民们纷纷咨询自己遇到的法律难题,得到了专业人士的耐心解答。

三、案例分析1. 宪法法律宣传的意义宪法法律宣传对于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宪法法律宣传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让公民了解国家的根本法,增强法治观念。

其次,宪法法律宣传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宪法法律宣传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宪法法律宣传的方法(1)多渠道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将宪法法律知识传递给居民。

(2)邀请专业人士:邀请法律专家为居民进行宪法知识讲座,解答居民的法律问题。

(3)设置法律咨询台: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居民的实际法律难题。

(4)利用网络平台: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宪法法律知识,扩大宣传范围。

3. 宪法法律宣传的效果通过本次宪法法律宣传活动,居民们对宪法和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法治观念得到了增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居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活动后,居民们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会更加注重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法案例分析(三则)

行政法案例分析(三则)

一、结合具体案例或事例,分析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控制2017年12月13日,陆某骑着电瓶车经过成都市东城根解与羊市街交叉口,因为停下来看了一下周边的环境,就被一名交警示意停车,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和电瓶车合格证明。

由于陆某没有随身携带证件,交警便不由分说地扣住了他的电瓶车。

并且,就在这短短的十几分钟里,该名交警先后用这种方式扣押了5辆电瓶车。

在这一案例中,交警只因行为人没有带电瓶车合格证就扣押了他的车,这样的行政处罚行为,显然是过于严苛的。

实践中,“怎么态度不好?那就罚重一点!”“这家关系不错,少罚点吧。

”日常生活中,由于存在自由裁量权的“度”,“同案异罚”的现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时有出现,这也导致一些当事人遇到被处罚时,容易产生疑问甚至不满,也影响了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实践中的一项核心手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被依法赋予的,根据自己的判断,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并且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赋予行政事务天然具有着不可避免的繁杂性。

同时,法律法规本身的滞后性加剧了行政处罚的难度,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成为完善行政执法的必要手段之一。

但是对于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控制,则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展开分析。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每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且易于将他的权力用到极限。

”任何权利都会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对于行政裁量权必须进行规制和监督,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必要条件。

二、结合具体行政诉讼法案例,谈司法审查中的“违反法定程序”徐某在安徽省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因市政道路工程要征收徐某房屋,某区街道办事处向徐某送达了《房屋征收告知书》,并告知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徐某对补偿额有异议,未签订补偿协议,亦未领取补偿款。

之后,徐某房屋被强拆。

对此,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宪法行政法案例

宪法行政法案例

案例讨论与交流案例1民警张某在开车执行公务返回的途中,顺便路过其小孩上学的学校,准备先将其小孩接回家后再回公安局。

但在载小孩回家的途中因违章与另一辆车相撞并导致对方损失8千余元。

问题:8千余元的损失应由民警张某个人负责赔偿,还是由公安局负责赔偿?案例2某公安派出所所长王某酒后与他人斗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安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第一,对王某治安拘留5日;第二,免去其派出所所长的职务,降级为普通干警。

王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法院是否可以受理此案?2002年7月29日,李某因产后大出血被急送至佳县医院,途中,急送李某的“急救车”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拦下,要求司机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司机向警察作了解释:车上拉着重病人,因走得太急未来得及拿上相关证件,请求交警放行急救病人,随车的医生和家属也作了解释,交警经确认后立即放行。

然而,刚被放行了200米,该车又被交警队指导员刘某等人拦住,任凭司机、家属和医生如何解释和哀求,都无济于事,始终坚持“有病人也不行,必须接受检查。

”(病人在痛苦挣扎时,执法用的警车就停在附近,曾有围观的群众建议:“用警车先送病人到医院急救”,然而,执法交警仍固执地依“先执法,后救人”的观念办事。

)一小时后,在众怒难犯的情况下,刘某等人才被迫放行“急救车”。

病人由于失血过多,待送到医院时已来不及输上血液就永远地闭上了眼睛。

问题:李某的家属可否要求国家赔偿?西南某院校一位女大学生在假日旅游期间,与男友在校园外宾馆度过激情一夜,后被校医院查出怀孕并报告了学校当局。

校方责令女大学生作深刻检讨,交待性行为细节,承认自己“道德败坏”。

学生和家长认为,校方行为侵犯个人隐私,拒绝接受校方的要求。

校方依据《XX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20条:“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以两学生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违反校规校纪”为由,勒令两人退学。

学生以受教育权和隐私权被侵犯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请求赔偿名誉损失。

宪法与行政法案例答案

宪法与行政法案例答案

宪法与行政法4个案例(老师说考试的时候从课堂上5个案例中选3个,但我只找到3个)一、高校本科生1996年违规,100元行政处罚。

学校行政科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从行政的特征可以看出,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是事业单位。

其行政权来自于法律的授权,而现行法律授权没有给予其行政处罚的权力,因此,其行为不是行政处罚法上讲的行政处罚行为。

只应当是一个内部管理措施。

学校行政科作出的100元罚款的性质前述可见,因为学校不是行政处罚法上讲的行政主体,自然也就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100元罚款不是行政处罚法上讲的行政处罚,而应当称作为赔偿款。

此案只应当按照民法的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某市举报违章车辆(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本案中,某市对该市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采取的新举措,其目的是为了改善交通状况,其主观愿望是好的,并且在现实中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为了追求交通秩序的优化却不顾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自由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造成许多始料不及的副作用,引起诸多争议甚至于招致官司,这其中的“罪魁祸首”便是该市行政机关没有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及行政合理性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现在我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1、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原则包含了两成层含义:(1)法律优先,即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2)法律保留,即行政活动应该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

2、从法律优先的角度来看,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规定即禁止”,而对于人民而言“法无规定即许可”,“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在此,正是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没有严格依照现有法律,才导致了公民的许多私权利受到侵犯。

3、从法律保留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本案中该市行政机关把本应由其完成的行政职责交由大众来完成,导致了行政职权“虚置”,而公共权利的“泛化”,其违背了法律保留的规定。

行政法案例分析(ppt 35页)

行政法案例分析(ppt 35页)

案例九 装了白撞?
1、分析本案中行政行为的种类? 2、分析本案中行政行为的功能? 3、你如何看待撞了白撞?
四、行政行为的功能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重点
2、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
案例十 政府的“喝酒任务”
这份“喝酒文件”全名为汉川政办发(200 6)11号《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 系列酒的通知》。通知称: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农、养殖场,办事处、开发区,市政府各部 门,湖北云峰酒业有限公司是最早来我市落户 的引进企业之一,其生产的“小糊涂仙”酒去 年跻身“中国白酒品牌20强”。2005年 该企业纳税超过1300万元,是我市纳税过 千万元的六家企业之一,而目前该酒在我市的 市场份额却很低,为此,我市公务接待倡导使 用云峰酒业生产的“小糊涂仙”系列酒。
1、什么是钓鱼执法? 2、为什么会产生钓鱼执法现象? 3、钓鱼执法违背哪些行政法基本原则?
4、钓鱼执法的危害。 5、如何遏制钓鱼执法?
案例二 钓鱼执法
1、什么是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 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 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 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 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 该惩罚这种行为。
刘燕文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 件,北京大学拒绝给其颁发博士毕业证、学位 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
案例五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1、本案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 谁?为什么?
2、你认为刘燕文的做法可取吗?
案例六 运输公司不服公路检查罚款案
A市与B市之间的高等级收费公路建成后,因 为收费较高,来往车辆依然选择旧路。于是A 市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当地乡镇临时聘用人 员组成检查站,对旧路来往车辆进行严格检查, 处以巨额罚款。很快,来往车辆选择了新路。 C运输公司对检查站处罚不服,提起了诉讼。

法律基础知识案例课本(3篇)

法律基础知识案例课本(3篇)

第1篇第一章法律概述案例一:法律的定义与特征【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大学生,他对法律的概念和特征产生了疑问。

在一次课堂上,他向老师提出了以下问题:“老师,什么是法律?法律有哪些特征?”【案例分析】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 国家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 普遍性: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3. 强制性: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 规范性: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规范人们的行为。

5. 稳定性: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不会随意改变。

【案例启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了解到法律的定义和特征,这对于我们理解和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法律关系案例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邻居,因邻里纠纷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

在一次调解会上,小王提出了以下问题:“老师,法律关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案例分析】法律关系是由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和法律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1. 法律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2. 法律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3. 法律内容:法律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和小李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邻里纠纷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内容。

【案例启示】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法律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案例三:法律行为的分类及效力【案例背景】小张是一名高中生,他在一次法律知识竞赛中遇到了以下问题:“老师,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它们具有怎样的效力?”【案例分析】法律行为按照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后果,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 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3篇)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在例行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废水排放超标、废气排放未达标等。

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化工企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保局是否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3. 环保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分析1. 环保局是否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

在本案中,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收集了相应的证据,包括废水、废气检测报告等。

因此,环保局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

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采取对个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在本案中,化工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作出了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旨在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环保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充分考虑了化工企业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并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因此,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违反比例原则。

3. 环保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本案中,环保局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环保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北京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案例分析

北京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案例分析

北京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案例分析【2000字文章】北京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案例分析一、宪法案例分析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在考研法学复习中,理解和掌握宪法案例分析对于提高分数至关重要。

1. 代表性案例: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基石。

其中,我们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代表性案例:(1)温州裁判案:该案例中,涉及到了宪法第111条中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规定。

温州裁判维护了公民财产的合法权益,从而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2)乌鲁木齐火灾案:该案例中,涉及到了宪法第14条中保护生命权的规定。

乌鲁木齐火灾案要求政府加强对于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2. 案例分析方法:在阅读宪法案例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分析方法:(1)案情描述:首先,对于案例中的事实进行描述,包括相关的背景、当事人的诉求等。

(2)法条引用:其次,引用宪法中与案例相关的法条,明确权利和责任的归属。

(3)权利冲突:分析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害,以及权利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4)权益平衡:探讨宪法如何在案例中平衡不同当事人的权益,以及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二、行政法案例分析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和实施法律,是为保障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案例分析是考研法学复习中的重点之一。

1. 代表性案例:在行政法案例中,可能会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方面的案例。

我们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代表性案例:(1)《城乡规划法》案:该案中,涉及到了城乡规划许可的行政法律关系,以及违法建设的行政行为处理方式。

(2)《食品安全法》案:该案中,涉及到了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行政处罚规定,保护了公民的健康权益。

2. 案例分析方法:在行政法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分析方法:(1)行政行为描述:首先,对于案例中的行政行为进行描述,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当事人的权利。

北京市考研法学复习宪法与行政法基础概念与案例分析

北京市考研法学复习宪法与行政法基础概念与案例分析

北京市考研法学复习宪法与行政法基础概念与案例分析在北京市考研法学复习中,了解和掌握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以及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宪法与行政法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对于理解和运用法律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入手,结合案例分析,为考生提供帮助和指导。

一、宪法的基础概念与案例分析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权力机构的设立与运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重要内容。

下面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理解宪法的基础概念。

案例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小明作为中国的公民,在一次和平游行中被警察以没有申请许可为由阻止,不允许参加游行。

小明认为这是侵犯了他的言论自由权,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在宪法的规定下,小明可以提出申诉,通过合法手段维护他的权益。

案例二:权力机构的设立与运行某市市长在没有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任意拆除一座公园的建筑物,造成了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

市民通过法律途径发现,市长违反了宪法赋予他的权力边界。

市民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的基础概念与案例分析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是公法的重要分支,它规范并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理解行政法的基础概念。

案例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某单位以超出法定权限的方式停止了小红的工资发放,导致小红的生活陷入困境。

小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要求相关部门对该单位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某政府按照自己的意愿将一家企业关停,企业主认为政府过于滥用行政裁量权,导致企业的破产。

企业主可以通过行政法的合理性审查程序,要求相关部门对政府的行政决策进行合理性审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北京市考研法学复习中的宪法与行政法基础概念与案例分析对于考生的备考非常重要。

通过理解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以及通过案例分析来深入分析法律的运用和实践,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法律冲突的案例汇总(3篇)

法律冲突的案例汇总(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冲突是指在法律实践中,不同法律规范之间、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之间、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之间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法律冲突的存在不仅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也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本文通过对一系列法律冲突案例的汇总,旨在分析法律冲突的类型、原因及解决方法。

二、案例汇总1. 案例一:劳动合同法与公司法冲突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张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工资为每月8000元。

然而,公司实际支付的工资仅为6000元。

张某认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本案中,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公司法规定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员工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与公司法在工资支付问题上产生了冲突。

在此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二:刑法与民法冲突案例背景:某甲与某乙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甲将乙打成轻伤。

乙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同时,乙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刑法与民法在处理同一行为时产生了冲突。

刑法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民法规定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同时适用刑法和民法,对甲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进行判决。

3. 案例三:行政法与地方性法规冲突案例背景:某市为保护城市环境,制定了《某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市区内露天烧烤。

然而,某餐饮企业认为该条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经营自由权,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本案中,行政法与地方性法规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产生了冲突。

行政法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而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产生冲突时,上位法优先适用。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某市环境保护条例》与上位法相冲突,判决该条例无效。

4. 案例四: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案例背景:某国公民李某在我国境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我国公安机关抓获。

公共基础法律案例题库(3篇)

公共基础法律案例题库(3篇)

一、宪法案例1. 案例:甲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甲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问题:请根据甲国宪法,回答以下问题:(1)甲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什么?(2)甲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哪些机构选出?答案:(1)甲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2)甲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2. 案例:乙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多党制,各政党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问题:请根据乙国宪法,回答以下问题:(1)乙国宪法规定的是什么政治制度?(2)乙国各政党在政治生活中享有哪些权利?答案:(1)乙国宪法规定的是多党制政治制度。

(2)乙国各政党在政治生活中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二、行政法案例1. 案例:丙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该市规划局对其小区的规划进行调整,规划局经调查后认为调整不符合城市规划,予以拒绝。

问题:请根据我国《城市规划法》,回答以下问题:(1)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要求规划局调整小区规划?(2)规划局在处理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时,应遵循哪些原则?(1)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规划局调整小区规划。

(2)规划局在处理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时,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案例:丁市某公司因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进行生产活动,被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

问题:请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回答以下问题:(1)该公司是否应取得环评批复?(2)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答案:(1)该公司应取得环评批复。

(2)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

三、民法案例1. 案例:戊市某居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租金为每月1000元,租赁期限为一年。

问题:请根据我国《合同法》,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租赁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是否需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答案:(1)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法律案例清单(3篇)

法律案例清单(3篇)

第1篇一、民事案件1. 案例一: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十年,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离婚。

2. 案例二: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交付定金后,因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房,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3. 案例三:赵某诉某超市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赵某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经法院审理,判决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4. 案例四:陈某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陈某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餐时,因食物中毒,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经法院审理,判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 案例五:李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刑事案件1. 案例一: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李某因与妻子发生争执,持刀将妻子杀害。

经法院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2. 案例二:张某涉嫌盗窃案案情简介:张某多次潜入他人住宅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五万元。

经法院审理,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3. 案例三:王某涉嫌诈骗案案情简介:王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4. 案例四:陈某涉嫌非法拘禁案案情简介:陈某非法拘禁他人,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

经法院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5. 案例五:李某涉嫌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经法院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三、行政案件1. 案例一:刘某诉某规划局行政许可纠纷案案情简介:刘某因规划局不予批准其房屋建设申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规划局的行政许可决定。

宪法行政法案例

宪法行政法案例

案例讨论与交流案例1民警张某在开车执行公务返回的途中,顺便路过其小孩上学的学校,准备先将其小孩接回家后再回公安局。

但在载小孩回家的途中因违章与另一辆车相撞并导致对方损失8千余元。

问题:8千余元的损失应由民警张某个人负责赔偿,还是由公安局负责赔偿?案例2某公安派出所所长王某酒后与他人斗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安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第一,对王某治安拘留5日;第二,免去其派出所所长的职务,降级为普通干警。

王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法院是否可以受理此案?案例32002年7月29日,李某因产后大出血被急送至佳县医院,途中,急送李某的“急救车”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拦下,要求司机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司机向警察作了解释:车上拉着重病人,因走得太急未来得及拿上相关证件,请求交警放行急救病人,随车的医生和家属也作了解释,交警经确认后立即放行。

然而,刚被放行了200米,该车又被交警队指导员刘某等人拦住,任凭司机、家属和医生如何解释和哀求,都无济于事,始终坚持“有病人也不行,必须接受检查。

”(病人在痛苦挣扎时,执法用的警车就停在附近,曾有围观的群众建议:“用警车先送病人到医院急救”,然而,执法交警仍固执地依“先执法,后救人”的观念办事。

)一小时后,在众怒难犯的情况下,刘某等人才被迫放行“急救车”。

病人由于失血过多,待送到医院时已来不及输上血液就永远地闭上了眼睛。

问题:李某的家属可否要求国家赔偿?案例4西南某院校一位女大学生在假日旅游期间,与男友在校园外宾馆度过激情一夜,后被校医院查出怀孕并报告了学校当局。

校方责令女大学生作深刻检讨,交待性行为细节,承认自己“道德败坏”。

学生和家长认为,校方行为侵犯个人隐私,拒绝接受校方的要求。

校方依据《XX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20条:“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以两学生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违反校规校纪”为由,勒令两人退学。

学生以受教育权和隐私权被侵犯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请求赔偿名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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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系长沙某某纺织印染总厂的正式职工,系工人身份,未有违法乱纪行为。

2010年,黄某某位于长沙市某某区某某路288号11栋1门4楼6号的私有住房一套,被长沙市拆迁指挥部以该房在某某新城项目的拆迁范围内为由要求限期拆迁其住房。

黄某某认为其私房不在某某新城项目的红线范围内,不属于拆迁范围,长沙市拆迁指挥部把开发商做高层商品房项目捆绑在某某新城项目一起,不是用于公共事业,私自扩大拆迁范围,完全是违法的。

黄某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采用了去北京上访的方式反映其诉求。

2011年9月1日下午,黄某某与阮某某等十多人聚集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一起冲过天安门广场两道警戒线,闯入国旗警戒区内,采取打横幅、举状纸、喊口号、下跪等方式,制造混乱,扰乱了天安门广场的社会秩序,引起了数百名中外游客的围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9月3日,长沙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将黄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2011年10月10日,长沙市劳教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长劳教(2011)字58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黄某某收容劳动教养壹年。

2011年10月11日,长沙市劳教委将该《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给黄某某。

黄某某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12年1月2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长政复决字(2011)第1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劳动教养决定。

2012年2月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黄某某家属。

市劳教委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的
长劳教(2011)字58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认定黄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1年9月1日下午,黄某某与阮某某等十多人聚集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一起冲过天安门广场两道警戒线,闯入国旗警戒区内,采取打横幅、举状纸、喊口号、下跪等方式,制造混乱,扰乱了天安门广场的社会秩序,引起了数百名中外游客的围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天安门广场的现场监控录像视频资料、现场处警民警、现场群众的证言、现场当班的国旗护卫队武警战士书写的事件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出具“901”案人员的到案经过、对黄某某等37名犯罪嫌疑人的训诫谈话及对阮某某等5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各违法犯罪嫌疑人也均对自己的行为有详细的供述。

长沙市劳教委做出劳动教养决定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有:1、长劳教(2011)字587-60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宣布(送达)劳教决定回执;2、天安门武警出具的处置经过说明、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训诫书、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黄某某供述及同案犯询问笔录;
3、黄某某户籍证明、《刑事诉讼法》;
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呈请劳教报告、拘留证、聆询及聘请律师告知书、聆询通知书、聆询笔录;
5、《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节选。

请问:1、黄某某闯入天安门广场国旗警戒区内下跪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黄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教养的对象,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能否直接采用劳动教养措施。

3、长沙市公安局及某某分局办理此案,长沙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是否程序合法,有无超越职权的行为。

4、黄某某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有权采取其他救济措施,是什么?
附:劳动教养行政诉讼判决书一份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庆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永才,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包光锡,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朝鲜族,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制处干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小区3号楼1单元702室,
委托代理人杨彤勇,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制处干部,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顺街98号6楼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门安良,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大庆市龙凤区厂前131楼1单元501室。

委托代理人刘玉芹,女,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第五十七中学教师,住大庆市龙凤区厂前131楼1单元501室。

委托代理人李冠云,绥化市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虹,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大庆市龙凤区厂前138楼4单元202室。

法定代理人周丽萍(系原审原告之母),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庆石化总厂老干部活动室工人,住大庆市龙凤区厂前138楼4单元202室。

上诉人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门安良因焦虹不服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门安良作出的劳动教养复议裁决一案,不服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1)萨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1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基本情况:
2000年5月30日,焦虹不服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1999年11月24日作出的复决字(1999)第2号复议决定书,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第三人门安良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成立,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0日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告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第三人门安良进行了答辩,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原审人民法院于二00一年三月一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原告焦虹的法定代理人周丽萍、委托代理人周克、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包光锡、杨彤勇、第三人门安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冠云、刘玉芹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被告对提交的证据当庭举证,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原审法院认定被告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3项作出的撤销的复议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该法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故依法判决撤销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1999年11月24日作出的复决字(1999)第2号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仅凭没有适用“款”和“目”为由撤销省劳教委的复议决定是违背立法原则的;原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后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因此请求撤销原判。

门安良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适用法律有误,只是书面文字不够详细,没有引用到“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复议决定,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裁决。

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焦虹辩称:门安良的行为违法,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实行劳动教养是正确的,原审被告的复议决定撤销了对门安良的劳动教养,没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审理程序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及理由,形成下列争议点:1、本案原审被告作出的复议适用法律是否错误?2、是否需要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对上述双方当事人二审中形成的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原审被告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受理门安良的
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定庆劳字(1999)第264号劳动教养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认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之规定,决定撤销庆劳字(1999)第264号对门安良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

该决定在适用法律上“款”、“目”不清,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共有二款,其中第一款有(四)项、第(三)项有5目。

复议机关作出裁决在适用法律上应当“条”、“款”、“项”、“目”具体、清楚、准确、到位、而原审被告作出复议决定适用该条无“款”、无“目”,属适用法律不准确。

二、关于是否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的同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认定及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但在判决撤销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复决字(1999)第2号复议决定的同时,应当依法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1)萨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即“撤销被告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1999年11月24日作出的复决字(1999)第2号复议决定”。

二、责令上诉人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门安良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门安良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清和
审判员梁晓军
代理审判员谢立新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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