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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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2024行政法经典案例
2024行政法经典案例行政法可真是个超有趣又超复杂的领域呢!那咱就来唠唠2024年的一些经典案例吧。
案例一有个关于城市规划的行政法案例。
某个城市想要建一个大型的商业中心,但是这个规划涉及到了一片老居民区。
居民们就不乐意啦,觉得自己的生活环境要被破坏了。
这时候行政机关就得出面啦。
行政机关在做这个规划的时候,其实是有一系列的程序要走的。
比如说要进行环境评估,要听取居民的意见等。
可是呢,在这个案例里,行政机关好像有点着急,没有充分地听取居民的意见就把规划给定下来了。
居民们就把行政机关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啦。
案例二还有一个关于行政许可的案例。
有一家企业想要开一个特殊的工厂,这个工厂生产的东西可能会对环境有一点点影响,但是企业有信心通过一些措施来控制。
企业就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呢,一开始是拒绝了这个申请的。
企业觉得很委屈呀,因为他们有很完善的环保方案。
于是企业就开始调查行政机关拒绝的原因。
发现行政机关拒绝的理由并不是很充分,而且在审核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衡量企业的申请。
这个案例就体现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审查标准和公正性的问题。
案例三再说说一个行政处罚的案例。
有个小商贩在街边摆摊,这个摊位呢,其实是违反了城市管理规定的。
行政机关就对小商贩进行了行政处罚。
小商贩觉得处罚太重了,自己只是为了糊口,而且他觉得行政机关执法的时候态度也不好。
小商贩就提出了异议。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行政机关执法态度的问题。
在行政法里,行政处罚要合理,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而且执法人员也要文明执法呢。
反正就是说,2024年的这些行政法经典案例都反映了行政法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让我们看到了行政机关和公民、企业之间的各种互动关系。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政府为实施一项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征用某村集体土地。
在征用过程中,由于补偿问题引发了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
村民认为政府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就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案例分析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听证,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政府在此环节存在程序违法。
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未充分考虑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过低。
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未与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导致村民权益受损。
因此,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某市政府撤销征地补偿决定,并要求重新进行征地补偿。
六、案例启示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
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
以下是一些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的例子:
1. 《美国诺里斯诉阿拉巴马州案》: 这个案例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8年做出的判决,它确认了当地政府没有基于宗教信仰来打击公民权利的权利。
这个案例为行政法官提供了一个指导,即在行使权力时,行政机构必须遵守宪法的宗旨。
2. 《英国凯普尔诉蒂克尔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1901年,它涉及到当地政府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英国司法部宣布,当地政府应该对未成年人的利益负有责任,并且在决定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时,必须以最好的利益为指导。
3. 《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袋鼠湾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1983年,涉及到对环境的保护。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确认,当地政府在做出决策时,必须考虑到自然环境和珍稀物种的保护。
4. 《加拿大格兰特诉多诺夫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2006年,它确认了当地政府不得以纳税人的政治观点为基础来做出决策。
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而不是个人观点。
这些案例为行政法官提供了一些具体的指导,以帮助他们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做出公正的决策。
2023年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
2023年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一、基本情况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多个方面,旨在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案例1. 案例一:某市交通运输局诉某公司违法占用道路案本案中,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建设。
某市交通运输局发现后,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在处罚决定作出后,某公司未履行该决定,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
某市交通运输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某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依法应当强制执行。
最终,法院裁定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2. 案例二:某县公安局诉王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本案中,王某因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某县公安局予以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某县公安局发现王某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3. 案例三:某市规划局诉张某违法建设案本案中,张某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市市区内建设房屋。
某市规划局发现后,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张某未履行该决定,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
某市规划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张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依法应当强制执行。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行政法案例分析(一)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
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
请问:(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
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行政法诚信原则案例
行政法诚信原则案例行政法诚信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公正廉洁的原则。
下面列举了十个行政法诚信原则的案例。
1. 案例一:某市政府在招标过程中,未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相关企业因此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损失惨重。
2. 案例二:某地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向被征收农民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农民因此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3. 案例三:某县环保局对一家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却接受了该企业的贿赂,不作为、乱作为,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也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
4. 案例四:某市教育局在分配教育资源时,偏袒某些学校,不公平对待其他学校,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教育公平,也损害了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5. 案例五:某省政府在推行某项重大政策时,未经充分论证和公众参与,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政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6. 案例六:某公司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欺骗了行政机关,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7. 案例七:某市质监局在对一批产品进行检验时,接受了生产企业的贿赂,故意放过了不合格产品,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众信任。
8. 案例八:某县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出让土地,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9. 案例九:某市环保局在对一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处罚时,未依法进行公开听证和公告程序,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10. 案例十:某地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强制拆迁了一些居民的房屋,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宪法行政法案例范文
宪法行政法案例范文案例1:罗文诉元宝市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案背景介绍:罗文是市一家小型企业的所有者。
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已经在该市取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然而,在次企业经营期间,罗文突然收到了元宝市政府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支付巨额罚款。
罗文认为该罚款是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遂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罗文认为自己的企业并未违反相关法规,因此拒绝支付罚款。
他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罗文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企业在该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完全符合法律法规,且政府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罗文违反了相关规定。
法院审理此案时判断,政府对罗文企业的行政处罚未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指控,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根据宪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侵犯了罗文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撤销了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保护了罗文的合法权益。
案例2:王明诉县政府违法拆迁案背景介绍:王明是县一户村民,他的住宅位于政府计划修建的一个重要市政项目的拆迁范围内。
政府通过行政命令通知王明需要搬迁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然而,王明认为政府的拆迁决定违反了宪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并隐瞒了其拆迁项目的详细信息,因此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王明在诉讼中认为,政府的拆迁决定未提供合理的解释,并且隐瞒了项目的详细规划和影响住户的信息。
他还指出,政府并未通过公开听证等程序与村民充分协商,涉嫌违反了行政法规定的程序要求。
此外,政府的补偿方案也未能合理考虑到王明的实际损失和住房需求。
结论:以上两个案例分别涉及到政府对企业的处罚和拆迁决定的审查。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宪法和行政法在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规范和限制。
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表明,在行政法的指导下,法院能够判断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化工厂的污染排放量也逐年增加。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化工厂应向市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然而,化工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多次违反环保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化工厂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此外,化工厂还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进一步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了监测,确定了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2. 调查结果经调查,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废气排放:化工厂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2)废水排放:化工厂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3)擅自建设生产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3. 行政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2)对化工厂超出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3)对化工厂擅自建设生产线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环保执法机关的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执法机关负责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
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
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
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
(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于2008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10年,某市规划局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并规划为公共绿地。
甲公司认为规划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规划局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是否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行政法原则。
三、案例分析(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其行为违反了以下合法性原则:1. 实体合法性原则: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听证、评估等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实体合法性原则。
2. 程序合法性原则: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听证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听取有关单位、个人和专家的意见。
某市规划局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程序合法性原则。
(二)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将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公开,侵犯了甲公司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某市规划局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听证、评估等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行政法法律程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某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化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遂于2018年6月15日向化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化工企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化工企业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7月1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争议焦点1. 环保局是否有权对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适当?三、案例分析(一)环保局是否有权对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暂停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本案中,化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环保局有权对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二)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1. 环保局是否履行了调查取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本案中,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等,履行了调查取证程序。
2. 环保局是否依法告知了化工企业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化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化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在例行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废水排放超标、废气排放未达标等。
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化工企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保局是否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3. 环保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分析1. 环保局是否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
在本案中,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收集了相应的证据,包括废水、废气检测报告等。
因此,环保局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
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采取对个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在本案中,化工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作出了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旨在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环保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充分考虑了化工企业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并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因此,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违反比例原则。
3. 环保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本案中,环保局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环保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法指导案例范文
行政法指导案例范文行政法是指明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行政行为所采取的立法、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措施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分析一些行政法的指导案例,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行政法的适用。
案例一:张与政府拆迁协议纠纷市政府根据城市更新需要,与张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张将自己的房屋卖给政府,并提供补偿款。
然而,在签订协议后,张反悔,要求政府支付更高的补偿款。
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履行协议。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与张签订了合法的拆迁协议,协议中约定了补偿款的数额等具体内容。
案例二:公司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公司向政府申请行政许可,但政府拒绝了该申请,随后该公司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依法行使,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拒绝了公司的申请,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该决定。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据来审理案件。
即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查明政府拒绝该申请的原因,并判断政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政府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法院应当判决政府重新审查该申请。
案例三: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地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将一些区域划为“城市更新区”,以此为由,对该区域的居民进行强制拆迁,虽然居民没有违法或违反规定的行为。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合法、正当,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滥用裁量权,将没有违法行为的居民进行强制拆迁,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法原则之一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判决政府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以上案例说明了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行政法的规定,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1. 范小青案: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问题。
2. 青岛即墨城管局拆迁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处置权问题。
3. 百色锡林郭勒弊案:关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问题。
4. 吴淦资产处置案: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问题。
5. 李庄村地上房案:关于行政机关的解释权问题。
6. 红头文件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决策程序问题。
7. 四川广电事件案:关于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问题。
8. 大拆迁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问题。
9. TBSI案:关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问题。
10. “裸官”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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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
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
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
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
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A市和平村和B市林场村毗邻。
1994年,两村因一部分土地、山林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1995年,州人民政府曾派出调查组进行为期7天的实地调查,提出争议地段归B市林场所有的意见,并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决定:(1)和平村与林场村争执的土地、山林归属林场村所有;(2)由林场村一次补偿给和平村1000元,为其在原争议地段造林的补偿。
该文件直接发至A市人民政府和B市人民政府,一直未送达给争执双方的和平村和林场村,更未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
问:本案中,州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违法,违反了哪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州人民政府的做法无视土地法、森林法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治原则;处理决定未送达争议当事人且未交待诉权、未告知相对人相应救济途径,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
徐某1992年承包农场8亩土地种蔬菜,因效益不好,1993年改种甘蔗。
在承包的土地中有4棵芒果树未承包给个人,收益仍属农场二队集体所有。
由于树木遮荫影响,对庄稼损害较大。
为此,徐某向农场反映,要求砍去芒果权,农场未经调查,误以为只有一棵芒果树,遂即同意。
事后,农场发现有4棵芒果树,就改口说徐某的行为属于乱砍滥伐,并依据《森林法实施细则》对敘某进行处罚。
问:根据行政主体理论评析农场的处罚行为。
农场是一个国有企业,而非行政机关,森林法也没有对其进行授权,因而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无权实施行政处罚1992年至1995年间,临河村肖某等四户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己的责任田中垫土建房,占用的土地面积超出了自家的责任田的面积,侵占了李某承包的责任田的部分土地。
故李某与肖某等发生纠纷。
为此,李某申请临河乡人民政府对肖某等四户违法建房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但临河乡人民政府以“补偿李某损失,并为其调地”等理由进行调解,李某拒不接受,认为临河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问:从法定职责的角度,评临河乡人民政府的行为。
乡政府在本案中的职责是对肖某等四户村民的房屋处于拆除或没收的处罚,但其在接到李某申请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调解,是一种不履行法律职责的行为。
某市红星街道办事处的原水泥制品厂于1991年开办了一养鸡车间,后于1993年经该市工商局核准注册改为红星街道养鸡场,并办理了相关证照。
1994年该场法定代表人提出对外承包鸡场。
经协商,与退休工人周某签订了鸡场承包合同。
鸡场承包经营5年后,由于种种原因,承包人周某提出无力经营,要求解除合同,更换承包人。
1995年1月经发包方水泥厂、承包方周某及红星街道办理处工作人员参加,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鸡场收回。
同时,红星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红星街道养鸡场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决定承包方周某承担赔偿2万元。
对此,周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问:根据依授权组织的相关理论,评红星街道办事处的决定。
街道办事处是依授权组织的一种,享有管理一定区域内经济、文化、民政等事务的行政权,具行政主体资格。
本案中,办事处以决定的方式处理合同纠纷,既侵犯了养鸡场的经营自主权,更侵犯了承包人周某的合法权益。
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李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看到一辆小轿车驶入禁行道,便将车拦住,司机王某看到警察拦车就停车问为什么事,李告知这是禁行路,王说对不起,不知道。
对话中,李某闻到王某的酒味,便问你喝酒了吗?司机王某回答喝了点,没事,再说你下班了,不是多管闲事吗?李某说不行,酒后驾车属违章,罚款50元。
对此,王某不服,于次日向市公安局提出早诉。
问:本案中,交通警察李某的行为属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通常从以下几方面鉴别:第一,行政行为主体须是国家公务员;第二,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表明身份,说明代表何种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公务员必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第四,行为者应是出于执行公务的动机和目的而实施行为。
据此,应该认为,本案中交通警察李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
贺某原有宅基地100平方米。
1993年8月,贺某以拆除原房为条件,申请新占地建房。
由于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经办人员的故意刁难,贺某只好通过请客送礼的手段获得县人民政府的批准。
1994年1月,贺某新房竣工,但却拒绝拆旧房。
他认为,既然是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不仁”,他就以“不义”报复,不履行其作为审批条件的拆旧房的承诺。
1994年6月,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拆除贺某旧房的行政处罚决定。
贺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理论,评贺某的行为。
本案中贺某没有通过法律来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反而以请客送礼的不当手段为自己谋利,这不仅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更助长了行政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嚣张气焰。
另外,贺某在审批过程中,以拆除其原房为条件,当审批成功后,却不履行承诺,这是一种以欺骗手段来骗取行政机关的批准,不仅履行没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也没有履行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某县税务局局长刘某自1994年担任局长以来利用职权谋私,中饱私囊。
1994年6月,刘某乘其所辖一企业开张,需办理税务执照而有求于税务局之机,先后接受该企业港币2000多元及金笔一支。
1995年,刘某向县电器厂、县开关厂等企业索取财物,并要求这些企业请吃请喝。
1996年经群众举报,该县监察局对刘某的行为及其相关事实进行了周密调查,经多方取证,认为刘某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因而予以正式立案,并于同年,县监察局向县人大汇报情况,县人大经过调查核实,于1997年免去刘某税务局长的职务。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监督类型?本案中,县监察局对税务局局长刘某的监督属于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县人大依法罢免刘某的税务局局长的职务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监督的一种体现。
1993年8月,经营烟酒的个体户韩某先后从未成年人张某、马某处购进“万宝路”牌、“红塔山”牌等香烟七条零七包,并付给对方人民币380元,在购买过程中,韩某曾问过张、马某香烟来源,张、马声明不是赃物。
同年10月25日晚,某市公安局干警吴某等驾摩托车到韩某住所,未声明理由,即用摩托车将韩某带到公安局进行讯问,同时将韩某营业执照及酒类专卖许可证扣缴一直未还。
对此,韩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执照及许可证。
而市公安局则认为,暂扣韩某证照是追赃手段,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问:根据行政行为理论,评某市公安局的行为。
首先,本案中某市公安局暂扣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不属于刑事行为。
其次,本案中某市公安局暂扣证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其行为自始无效。
倪某持有浙江省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许可证和某县工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某县公路边设置农村机械维修点。
1995年6月,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工作人员路检时,发现倪某有专项维修汽车的行为。
工作人员当场没收了倪某的部分工具及税务发票,并于6月28日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等规章,对倪某作出处罚决定,倪某不服,认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主体不合格,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法院撤销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行为。
问:根据行政立法的有关原理,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行为。
本案中,农机个体修理户倪某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修补汽车轮胎,应按国务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由工商部门处理。
公路运输管理所对倪某的处罚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属无效行为。
陈某研究了一种再生人造革制备工艺及其设备,与某厂签订了合资生产加工鞋用部件的合同协议(有效期自1994年8月6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
1995年初,研制与开发了鞋用棱条。
1996年9月6日,陈某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名称为鞋用棱条的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陈某,设计人为陈某,申请号为96224601。
1997年4月28日,该厂向某省专利管理局请求撤销陈某对鞋用棱条的专利权。
据此,管理局根据专利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鞋作棱条”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该厂与陈某共同持(所)有。
陈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纠纷属于什么性质的纠纷?行政机关是否有权裁决?陈某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1)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省专利管理局对类纠纷有权依法裁决(参见《专利法》第57条)。
(2)陈某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参见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专利法》第45、46条)某乡政府为发展本地经济,便作出一项决定,要求本乡所有居民每户种植芦笋五亩,凡不按规定种植芦笋者,每亩罚款300元,罚款并入本乡芦笋基金,并强制种植,如有抗拒者,则由芦笋执法大队予以拘留15日以下处罚。
该乡居民王某因拒绝执行该决定,而被迫当场交纳罚款1500元,该乡政府将笔款项入了芦笋基金的帐。
该乡居民李某既不种植芦笋也不交纳罚款,而被芦笋执法大队拘留10日。
问:该乡政府的决定中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是否合法?为什么?该乡政府拘留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1)不合法。
因为乡政府无权设定行政处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合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处罚。
1997年1月某市计委公布信息说,近5年该市旅游业连续以20%的速度增长,该市将大力鼓励投资旅店业,凡欲投资旅店业的投资者可获得其投资总额50%的低息优惠贷款,消息公布当年,韩某作为个人投资者申请开办旅店业获得批准,当年即投资1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