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对原《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设备管理工作, 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的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员,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各单位拥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仪器设备,包括来自各种渠道、使用各种经费购置,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1、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单价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一般设备:一般设备指行政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家具等。
单价在IOOO元(含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单价在2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属于低值设备管理范围,由各单位设立账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各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有计划、科学严谨地制定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请各级领导审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购置的仪器设备,凡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必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财务处方可予以报账,保证各个单位的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1、新购入和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购置价格和赠与价格登记入账。
2、自制仪器,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后,按照实际开支或成本费登记入账。
3、设备维修或新购置的维修用零配件不增加仪器设备价值。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 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科学管理学校仪器设备,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
使用单位(含党群、行政、教学等校内二级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规范管理意识,重视仪器设备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仪器管理业务水平。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使用效率,树立有偿使用意识,激活存量资源,增强共享效益,强化绩效考核,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通过学校资金购置的、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具有教学科研办公功能的仪器设备(含家具)及具有其他功能的专用仪器设备(含软件)。
捐赠、自制等其他来源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其中,50万元(含)以上的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六条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七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共享”的原则,由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的校领导全面主管相关工作,实行学校、使用单位和使用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简称实验室处,下同)为学校设备管理的扎口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二)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工作;(三)向学校和上级部门报送各类仪器设备统计信息。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配备管理人员,并给予管理人员相应的年度工作量补助。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预算、验收、使用管理、共享与有偿服务、提升使用效率效益、维修与报废等工作。
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保证教学、教研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制度、管用结合、合理调配、提高效益”的原则,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
1、设备处代表学院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配合验收、维修、调拨、调剂、报损(失)、报废等工作;管理全院教学仪器设备资产的账务工作;检查、监督仪器设备的利用状况,保证其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
2、各系部的中心主任是本中心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人。
负责仪器设备的申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管、维护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
各中心主任负责本中心仪器设备账务管理,及时与设备处核对账物,确保账物相符。
3、各单位人员须严格自觉地遵守仪器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尊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和职权。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如下:1、单价,500元、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超过一年的仪器设备;2、属捐赠、无偿调拨且符合本条款第1项规定的仪器设备;3、单价2500元或成批购置的计算机工作台、椅和其它实验工作台、椅;4、单价N5000元的各类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具备下列情况的处理方式:1、为主机配备的辅机、附件,亦纳入管理范围,其价值包含在主机的总价值中;2、对已纳入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发生加工改制,增加、拆除原有主机一部分等情况,视为主机原价值的增减;3、各类计算机软件,80OW单价<5000元时,作为主机附件入帐;4、单价在500元以下或不构成批量的计算机工作台、椅和其它实验工作台、椅按附件入帐;5、为主机所支付的运杂费、安装费、修理费,不计入主机价值内。
第五条单价210万元的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账务管理和报废(损)处置按本办法执行,其它方面管理按《***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南通大学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南通大学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制或改造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我校实验教学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制(改造)仪器设备是指由实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教师自行研制或自行设计、自行组装调试的单台仪器设备或全套试验装置,且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是教学、科研实验所需要。
2.市场上无现成产品出售或市场上虽有同类产品出售,但在功能、技术上不能满足实验教学要求,需自行研制、开发的;或者国内没有同类产品,经过努力自行研制能满足使用要求的;或者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改装后,提高或改变原有性能和用途的;或者仿效某些产品自行研制后达到一定功能的。
3.有经费来源和技术力量支持。
第三条学校自制(改造)仪器设备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学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第四条每年第一季度,各实验室根据需要编制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计划。
凡自制(改造)项目总经费在1万元及以上的,在研制前需做好充分的调研工作,提交可行性方案论证报告,其内容包括:对仪器设备的需求情况分析、效益预测,设计方案,技术说明书,长期运行所需器材、能源、消耗分析,经费预算明细及来源,经济合理性分析,仪器设备安装环境条件和公害分析,项目组人员组成,进度计划等。
在此基础上填写《南通大学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项目申请表》。
第五条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申请项目,先由各学院(系、室、所)自行组织评审,经实验室主任、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向学校申请,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的立项审批手续与外购仪器设备相同,即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列入年度仪器设备添置计划。
三、项目的管理第六条凡列入添置仪器设备计划的自制(改造)项目,由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财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七条凡总经费超过1万元的自制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学校主管部门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
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是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
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要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服从学院和系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四条我院仪器设备实行学院、系部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在分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与各系部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申报、监督、检查、调拨、分配、建帐、建档、建卡、维修和投资效益评估考核等职责。
各系部合理配备实验室的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财产的保管、监督、检查、建帐和建档,办理借用、调拨、报废等手续。
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如遇工作岗位调整,须及时安排管理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五条学院管理的仪器设备根据单价分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仪器设备、低值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购置及帐、物管理第六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按学院相关采购制度执行。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如需购置仪器设备,需报采购处汇总后由学院审批,与供货单位签订合同。
设备到货调试完成后,由申购单位组织验收,入库建档。
第八条仪器设备属于学院财产,都必须建档入帐,统一编号管理,任何系部或教学单位不得滞留帐外。
第九条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单位和相关部门组织专人对仪器设备、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考核技术指标和功能等。
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验收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采购部门向供货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
大学高校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仪器设备是实验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重要资源和支撑条件,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和使用效益,加强仪器设备规范化管理,根据实验室管理制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实验课程的师生及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第三条实验室所有教学仪器设备为保障教学使用,原则上不允许外借。
第四条学院举办重大活动需要借出时,应先由申请使用教学仪器设备的部门借出前按要求填写《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系部领导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实验室管理中心根据使用情况,确定借出与否。
第五条申请单位如遇特殊情况要更改使用时间,应提前1天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联系,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次使用。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在使用前应先会同实验室管理中心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须熟悉相关仪器设备的技术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管理、维护仪器设备;除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外,对责任缺失、管理不善、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或故障,应主动及时向实验室管理中心反映,切勿强行操作,以免对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如因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除赔偿维修仪器设备所需一切费用外,将酌情追究责任,严重者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八条借出仪器设备须在约定时间内交还,交还时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及借出部门进行验收、确认,填写《教学仪器设备使用交接表》,若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当按有关规定负责修复、赔偿。
第九条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均应逐台(件)建帐,并保证帐、卡、物相符对应;仪器设备应当按要求配置相应的技术说明、使用状态等标识;相关技术资料、记录、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遗失、损坏。
第十条实验室管理中心须加强对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例行保养,普通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进行检修,对无法自行修复的,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联系供应商维修。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引言大学仪器设备作为教学科研的重要支撑,对于学校的发展和师生的学习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大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 设备注册与入库1.1 设备入库申请•学校部门或研究单位需要购置或引进新的仪器设备时,应填写入库申请表,详细说明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用途等信息。
1.2 设备验收•设备入库前,应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数量与购买合同一致。
验收过程包括设备的外观检查、功能测试等。
1.3 设备注册•完成验收后,将设备登记信息录入设备管理系统,并为每个设备分配唯一的设备编码。
设备编码应标注在设备上,以便于管理和追溯。
2. 设备使用与借还2.1 设备使用申请•使用者需提前向设备管理部门提交设备使用申请,明确使用的设备名称、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目的等信息。
申请应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2.2 设备借还规定•长期借用:借用设备超过一周时,需填写借用协议,明确借用期限、责任归属等内容。
借用期满后,应如期归还或申请延期。
•临时借用:如需临时借用设备,应提前向设备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借用,并在借用期限结束后如期归还。
2.3 设备使用记录•设备使用者应在设备使用前,将设备使用信息填写至设备使用记录表,包括设备名称、使用时间、使用人员、使用项目等内容。
3. 设备维护与保养3.1 设备日常维护•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由设备使用者负责,包括设备的清洁、检查设备是否完好、设备元器件是否松动等。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
3.2 设备定期保养•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设备定期保养计划,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工作,包括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更换易损件等。
3.3 设备维修与报废•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者应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由设备管理部门与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若设备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过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学校的一切仪器设备都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生产、生活等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
1.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实验室必须选派一名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的人员负责管理。
2.管理人员必须相对稳定,确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应办理相应接交、衔接手续。
3.由教学经费、专门基建费、科研经费及其他非私人经费渠道购置、研制、组装的各种仪器设备,必须进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纳入学校管理,建帐、建卡。
4.2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各种仪器;单价不足200元,可独立使用的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单价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贵重、希缺资产必须派专人负责管理,责任到人。
5.报废设备,须填报人文科技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书,经相应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并向职能部门交回原物,职能部门依据原物交回情况再注销原使用单位固定资产账。
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为了加强XXX的设备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以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实基地,均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并从事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2.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校的学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及财务的可能,由学院提出购置仪器设备计划。
教务处将其汇总,编制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3.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依据,报帐填写设备验收单时应认真填写。
单价大于5万元以上的设备,应认真填写“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卡”,实现仪器设备的现代化管理。
4.实验室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和保养制度。
5.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工程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
建立使用技术档案,从购置报告到报废处理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的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应成为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6.实验室建设组责任教师组织有关实验技术人员,根据仪器设备性能特点和使用情况,进行经济和技术状况分析,做到对设备的合理使用,适时更新。
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降级使用或调往其他单位。
7.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
长期没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查明原因,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处理。
有积压和浪费的,要追查责任,并进行处理。
仪器设备属国家的财产,对资产的有偿调拨、处理等收入,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手续。
二、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校内教学、科研实验对所用低值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特制定以下低值耐用品管理制度:1.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价格在500元以下)且不属于材料和易耗品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文件用品等,均归类为低值品。
2.实验室建设组责任教师根据需要和实验经费的可能提出低值品的年度购置计划。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致。
第七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第八条学校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
学校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活动的机会。
对在实验技术方面作出成绩并取得成果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九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
1(1)6%2(2)(3)(4)第十三条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大学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XX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等诸工作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资产管理处是我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对仪器设备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2.凡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十万元以上属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另订)。
3.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捐赠)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含自制)均属学校财产,必须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
4.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各司其职,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及时办理设备的变动手续,定期核对帐、卡、物,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仪器设备管理职责1.实验室即使用部门的负责人按照设备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2.督促设备管理员保管好设备卡片和设备分户帐册,及时办理设备借用、归还手续。
每台设备落实到专人保管。
3.切实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修理工作,注意培养维修技术人员,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提高自修设备能力。
三、仪器设备的采购与验收1.购置仪器设备,应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和经费状况提出申请,并按申购单的内容逐项填写后经所在院(部)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初审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
2.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由资产管理处执行。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一万元以下的设备可以自购,但必须填清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配置、价格等,到资产管理处按学校规定登记入帐。
3.仪器设备购入后应立即组织验收,核对品名、规格、型号、清点数量,检查附件、配件、资料等是否齐全,外观是否完好,技术验收由使用部门为主进行。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资产管理处,由采购员负责向供货厂商交涉解决。
四、仪器设备的管理1.申购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一律由设备管理员在资产管理处签字入帐,资产管理处审核盖章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资料推荐------------------------------------------------------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通大〔2009〕 101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学校与各学院、部门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使用部门)二级管理体制。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在学校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需要,组织编制和审核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按程序组织采购供应;做好在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效益考核工作;负责仪器设备的账务处理和统计报表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范围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使用1 / 12学校仪器设备专项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及发展基金等购置或接受校外单位、个人捐赠的专用或公用仪器设备。
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入账的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须列入学校统一管理。
学校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单台(套)价值: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教科仪器设备)800 元及以上,行政办公等管理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一般仪器设备) 500 元及以上;(二)能独立使用,且使用时间在 1 年以上。
第五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仪器设备及器材包括:各类家具;单价 200 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用低值耐用品;通过主、附(配)件更新具备继续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以及各类软件的管理,均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单台(套)价值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除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须执行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各使用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科研工作及行政管理等需要,合理编报本部门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填写《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申请表》,并按下列程序审批:(一)教学仪器设备及一般仪器设备等申请计划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最新资料推荐------------------------------------------------------ (二)科研仪器设备申请计划报科技与产业处,科技与产业处汇总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三)学科建设仪器设备计划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汇总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年度计划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提交校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
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申请计划,以及因情况变化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单价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校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各使用部门申请的仪器设备计划,须将详细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厂商、单价、数量、功能用途及主要的技术参数等填报清楚,以便审核和采购。
第十条购置对环境设施有特殊要求或需对房屋等进行立项改造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相关部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审批准。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购置第十一条加强仪器设备采购供应管理,规范仪器设备采购行为。
必须严格按照《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质、优价、优良售后服务的原则,实行仪器设备的集中采购。
3 / 12第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仪器设备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采购供应。
对于小型、零星、专用、急需等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可指导和委托使用部门组织采购,但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办理验收、进账、报销等手续。
第十三条所有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包括接受捐赠),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相关外贸申报与审批手续,并办理免税、报关、商检、索赔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购买。
财务处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入库手续办理付款结算。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验收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接货及数量、规格、型号、外观等实物验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发现短缺、破损,做好验收记录,以便索赔。
第十六条单价在 5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由各使用部门负责;单价在 5 万元至 10 万元或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单价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采购招标工作组组织验收。
单价在 1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验收须填写南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价在 10 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验收须填写南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所有仪器设备验收结束均须填写和签署验收意见,并交实验室---------------------------------------------------------------最新资料推荐------------------------------------------------------ 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第十七条单价在 2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随机技术资料由使用部门存档;单价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档案及技术资料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一)进口仪器设备验收期限为到货之日算起 8 周内。
(二)国产仪器设备,单价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 3周内;单价在 10 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 2 周内。
(三)购货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相关部门如不能按期组织验收,应书面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九条使用部门自行安装调试验收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的,使用部门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通知厂商人员按规定到校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备忘录。
第二十条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等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使用部门要立即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并5 / 12出具书面报告,以便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部门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海关、商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对法定商检的进口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知检验部门进行商检,未经检验不得启用。
实物和技术验收不合格的,请商检部门出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厂商索赔。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 2 周内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校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和属于何种用途,都须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入账,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捐赠和自制的仪器设备,有关部门须在仪器设备抵达学校和研制完成并经验收鉴定和估价后, 2 周内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设备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分户账,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仪器设备入库手续,并定期对本部门仪器设备进行账物核对,保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管理数据库,实现全校仪器设备的网络化管理,并指导和要求各使用部门使用数据库---------------------------------------------------------------最新资料推荐------------------------------------------------------ 和建立相应的明细账,确保仪器设备财产账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对仪器设备账物实行动态管理。
各使用部门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情况,要按学校的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应的账物管理手续。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修第二十七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由使用部门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和学校有关管理要求制定。
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厂商组织的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单价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要建立使用维修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损坏、检查、保养、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标准,对单价在 1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主要由使用部门负责检查、考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抽查;对单价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教育部考核标准,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考评。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使用部门可以对其内部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三十条学校应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开展对外服务,所收费用按学校财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7 / 12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不得随便拆改,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须报经批准。
单价在 5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须经使用部门批准,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单价在 5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经拆改后的仪器设备根据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工作。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状况,每年拟定学校专项维修经费额度,审核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仪器设备使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所在部门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
设备管理员工作变动时须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指导下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第八章仪器设备的调拨借用与报废第三十五条仪器设备的调拨(一)各使用部门对闲置、多余、积压、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发挥其作用。
调剂、调拨按先内后外的原则进行。
(二)使用部门内部调拨,经使用部门批准后,凭调拨审---------------------------------------------------------------最新资料推荐------------------------------------------------------ 批单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使用部门之间调拨,报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校外调拨,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