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案卷超限一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卷宗目录

本卷宗共有19页

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武路罚(2017)治015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3月6日16时14分,武穴市金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鄂二轴货车装运沙石行驶至武穴市盘塘治超检测站,经该站执法人员检测,车货总重22.10吨,超限4.10吨,属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前述事实由《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车辆检测单予以佐证,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以上事实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益兴支行,账号为:82010000000033690,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武穴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执行机关(印章)

2017 年 3 月 6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2

立案审批表

鄂武路罚案(2017)治015 号

3询问笔录

时间: 2017 年 3 月 6日 16 时 15分至 16 时 25分第一次

询问地点:武穴市盘塘治超站

询问人:记录人:

被询问人:与案件关系:

性别:男年龄: 48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_

联系地址:

我们是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请你确认。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

实回答所问问题,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

答:精楚,不申请回避。

问:请介绍你的基本情况?

答:

问:请问你所驾车辆的简况?

答:

问:我们在盘塘治超检测站对你所驾车辆进行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2.1吨。超限4.1吨,你知道吗?

答:看到你们检测知道了。

问:你车上装运的什么货物?

答:车上装的是沙石。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4

询问笔录

问:你从什么地方运到哪里去?

答:从梅府运往田镇。

问:你车辆超限运输有没有办理公路部们超限运输许可证?

答:没有办理。

问:为了你的行车安全和公路安全畅通,对你超限部分实行卸载,你有何异议?

答:没有异议。

问:你还有没有补充的?

答:没有补充的。

问:请把以上笔录看一下,若无误请签字。

答:好的。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备注:

5

勘验(检查)笔录

案由:武穴市金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在公路上超限运输行驶案

勘验(检查)时间2017 年 03月 06日 16时 14分至03月06日16时55分

勘验(检查)场所:盘塘治超站天气情况:晴

勘验(检查)人:单位及职务: 副站长执法证号:

勘验(检查)人单位及职务:路政员执法证号:

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姓名:性别:男年龄: 48 身份证号:

单位及职务:

住址:联系电话:

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单位及职务:

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2017年3月6日,

经检测:车货总重量为22.1吨,超重4.1吨。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勘验(检查)人签名:

备注

6粘贴专页

(车辆检测磅单)

7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案号:鄂武路调字第 015 号

(本报告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用于向上级备案)

8

违法行为通知书

鄂武路违通(2017)治015 号

XXXXXXXXX运输有限公司: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2017年3月6日16时14分,驾驶员XXX驾驶鄂JXXXXX二轴东风牌货车装运沙石在S240省道上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贰元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武穴市明珠路185号

邮编: 435400 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 0713-XXXXXXXXXX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 3 月6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9

陈述申辩书

时间: 2017 年 03 月 06 日 17 时 05 分至 17 时 15 分

地点:武穴市盘塘超限检测站

陈述申辩人:XXXX性别:性别:男单位职务:X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电话: XXX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 邮编: 435400

执法人员: XXX 执法证号: XXXXXX

XXX 执法证号: XXXXXXX

记录人: XXXXX

陈述申辩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