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费的举证指引以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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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费的举证指引以及赔偿保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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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确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但在诉讼中,应由谁向法院提交保单经常引起争议,本文一一向您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一、没有护理证明时护理费用举证指引

交通事故中没有医院护理证明时获得护理费用的证据指引

【案情回放】

2007年7月24日16时0分,刘某驾驶金旅小客车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四队一大门前倒车时,适有胡某(4周岁)在大门右前侧大便,小客车的右后部将胡某撞倒,致胡某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队认定,由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救治,并于当日转入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胡某伤情为腹部闭合损伤(肝脏挫裂伤、腹腔大出血、腹膜血肿、失血性贫血、右肾周围血肿)、双肺挫伤、左4—6肋骨折。原告进行了探查修复清创术。2007年8月10日,胡某出院。医嘱门诊复查,勿剧烈活动,变化随诊。2008年1月,胡某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鉴定,其伤残赔偿指数为l0%。后胡某代理人将刘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护理费l5,000元(即胡某之母徐某因照顾受伤的胡某所发生的误工费用)。庭审中,胡某代理人称徐某系运输司机,月收入1500元,自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为护理胡某误工10个月,故主张护理费15,000元。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证明,也没有提供其母徐某的收入证明: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未能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相关证明以及胡某之母徐某的收入证明,但胡某年幼,因此事故身体严重受伤,确需专人照顾,故原告主张一定的护理费,合乎常理,但其主张的数额存在不合理因素,法院无法全部支持,具体赔偿数额法院结合胡某伤情酌情判定,判决刘某赔偿胡某护理费3700元。

【关键证据】

人民法院酌情判定护理费依据

一般而言,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是获得护理费用支持的前提。在本案中,因为原告胡某在交通事故事发之时才4周岁,又因交通事故身体严重受伤并致残,此时,虽然原告胡某一方没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证明,但法院还是酌情判定被告刘某赔偿一定的护理费。受害人胡某的年龄及伤情严重状况是人民法院酌情判定护理费的依据。

【举证指导】

虽然本案中原告方没有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证明,法院也酌情判决了部分护理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护理费不需要护理证明也能得到支持。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司中,受害人主张的护理费要想得到支持,必须向法院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主张2名护理人员的费用,还必须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2名护理人员的特别证明。因此,受害人在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或者门诊治疗时,如因受伤处影响正常生活的,应当向医院要求开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当然,如果受伤处并不影响正常生活,也不应强迫医院出具需要护理证明。

综上可见,关于护理费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证据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实务中,法院支持原告护理费的请求,都会要求原告能够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以及需要护理人数”证明,否则,原告的护理费请求多不会得到支持。

(2)与误工费所需要的证据相同,原告还需提供支付护理费的有效凭证。一般表现为正式的护理费收据。护

理人员既可以是医院的护工,也可以是家政服务等护理机构的人员。

二、交通事故损害营养费的证据指引

交通事故中没有“需要补充营养证明”营养费的证据指引

【案情回放】

2008年3月20日,在朝阳区王四营乡文化大道,徐某(3周岁)坐在其父骑的自行车车后座等红灯时,张某驾驶小客车转弯时不慎将自行车撞倒,致使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队认定,由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先行赔偿了徐某医疗费700元,但徐某之父称徐某因事故受到惊吓无食欲,只能购买麦片、薯片、牛奶等零食和营养品哄徐某,为此花费200元营养费,并提供乐购大成东店购买商品小票。张某认为没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费证明,因此不同意赔偿营养费,为此,徐某将张某诉至朝阳法院。法院认为,虽然徐某未能提交医疗机构出具需要补充营养的医嘱,但考虑到其年龄尚幼,在事故中受伤后确需一定的物质安慰,故徐某关于营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张某赔偿徐某营养费200元:

【关键证据】

人民法院酌情判定营养费依据

一般而言,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费的证明是获得营养费支持的前提。在本案中,因为原告徐某在交通事故事发之时才3周岁,因交通事故身体受伤、受到惊吓。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徐某没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费的证明,但法院还是判定被告张某赔偿相应的营养费。本案中.受害人徐某的年龄及需要零食、营养品哄开心的事实是人民法院判定营养费的依据。

【举证指导】

虽然本案中原告方没有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的证明,法院也支持了受害人的营养费请求,究其原因,原告徐某事故发生时才3周岁,因交通事故受到惊吓无食欲符合常理,其父母为哄其开心购买麦片、牛奶等零食和营养品可以理解,因而支持原告徐某的营养费请求。由此可见,在小孩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中,与成年人受伤相比,小孩更需要特殊的照顾,需要零食等才能逐渐从事故的惊吓中恢复过来,即使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的证明,只要提供了购买相应营养品的票据,也有可能获得支持。

相关交通事故法律知识推荐阅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举证指南

起诉人立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原告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本、当地派出所的证明)。

五、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

六、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七、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等。

八、证明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具体材料。

九、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继承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证据指引

受害人死亡后继承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指引

【案情回放】

黄某的母亲三个多月前遭受车祸受重伤,经过三个月的抢救治疗,还是未能挽救生命,不久前死亡。在抢救过程中,黄某的母亲时而清醒,时而昏迷,肉体和精神上都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料理完母亲后后事,黄某和其父亲准备向肇事司机李某索赔。对于黄某母亲生前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他们是否能够向李某要求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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