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全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上报的《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于2009年6月1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财务发〔2009〕66号),在全区启动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工作。《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改善我区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以经济手段引导、调控载货类汽车合理装载运输,切实减少车辆超限超载引发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整治非法改装车辆行为,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逐步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长效机制,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路桥梁安全,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高效、安全、畅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根据交通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交通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外省做法,结合我区收费公路实际情况,对通行全区收费公路的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以下简称“计重收费”)。

一、计重收费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广西收费公路现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制定较为公平、合理、科学、易行的计重收费标准。利用经济手段引导运输业户合法装载和运输,适当降低合法运输业户的运输成本,不增加合法运输车辆负担。规范货运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减少交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公路桥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广西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二、计重收费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车辆对公路的使用和破坏因素,使车辆使用收费公路的成本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轻车少收,重车多收,确保车辆在交纳通行费上的公平合理。

(二)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原则。计重收费充分体现鼓励合法运输、打击非法改装车辆和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合法运输车主做让利,让守法运输成本适当降低,保护合法运输车主利益。

(三)不增加合法运输车辆负担原则。计重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不以增收为目的,确保实行新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后,标准车型、标准装载的车辆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合法运输车辆负担。

(四)引导货运车辆发展原则。通过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的调整和优化,利用经济杠杆,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用收费政策引导我区货运车辆发展,优化货运车辆结构,纠正“大吨小标”车辆的违法运输行为。

(五)简便易行原则。计重收费标准和通行费额计算尽量简单明了,便于车主理解,社会接受,同时便于与原收费方式的衔接,收费人员易掌握、易操作。

(六)渐进试行、稳步推进原则。实施计重收费涉及面广,影响大,特别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计重收费的实施和推广必须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坚持先试点后推进的原则,确保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

三、计重收费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一)计重收费的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剩余收费年限5年以上(含5年)的开放式收费公路及新开通的收费公路。

(二)计重收费的对象:通行收费公路的载货类(含客货两用)汽车。

(三)计重收费的时间安排:从2009年7月1日起,所有已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和与高速公路平行、出省、出边、主要干道的普通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试行时间半年;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区收费公路全面推行实施计重收费。

四、计重收费的标准

(一)超限判别标准。

依据《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2004年GB1589-2004)和交通部、公安部等7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综合认定,各车辆类型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为:

三轮货车:2吨;

四轮货车:4.5吨;

二轴货车:20吨;

三轴货车:30吨;

四轴货车:40吨;

五轴货车:50吨;

六轴以上(含六轴)货车:55吨。

超过上述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的运输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允许计重设备误差为5%。

(二)计重收费标准。

按照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有关原则制定计重收费标准,封闭式高速公路基本费率标准以元/吨公里计算;开放式收费公路的基本费率标准以元/吨车次计算。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的计费金额按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超限运输车辆的计费金额除按正常费率收取外,对超限部分按本方案规定加收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封闭式高速公路。

基本费率标准为0.08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车货总重)小于等于10吨的按0.08元/吨公里计收;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计收;大于50吨的按0.04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收费额不足5元的,按5元计收。此收费标准适用于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

(2)开放式收费公路。

收费标准Ⅰ:基本费率为1.8元/吨·车次。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按1.8元/吨·车次计费;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车辆,按1.8元/吨·车次递减到0.8元/吨·车次计费;大于50吨的车辆按0.8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适用范围:开放式收费的高速公路、新建1000米以上的独立收费桥梁(隧道);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与开放式高速公路现行分类收费标准相同或接近的一级公路、南宁和柳州市路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