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管理监督。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要努力降低营运管理成本,提高 服务质量。 附件:1.全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 2.桥隧计费分步实施方案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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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 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
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通知
内容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是为了促进全区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推动地方经济的繁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417号)以及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 492号)等相关规定,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制定了具体的 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自治区人民政 府的同意,我们现决定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此次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全区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物流业的发展,有利于 推动全区经济的繁荣。我们相信,在广大市民的支持和配合下,这一政策将得到顺利实施。
目录
01 通知简介
02 内容
通知简介
通知简介
桂价费〔2014〕87号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有关高速公路经营公司: 为促进我区高速公路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助推地方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及交通部《印发关于 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物价 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就调整我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制定了 具体方案,在此基础上,依法组织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计重收费的广西模式
稽 征
C h e c k&Le v y
{
自 徽 等 省
2 0 0 4
年 以来
.
江 苏
.
天 津
、
安
(2 0
0 4
]
2 19
号 ) 文件 的综合认定
,
广
从 计 重 收费 的范 围来看
.
广 西 实施
.
市 陆 续 在 部 分 收 费 公 路 上
。
西 各车辆类型 的最 大允许 总质 量 限值
车 主 所 熟 悉 有 利 于 计 重 收 费 中 保 持 治 超 政 策 的连 续 性 。
为 是一 种 同意 其 通 行 的意 思 表示 呢 7 笔 者 认 为 是 。 先 , 辆 通 过 收 费 站 交 首 车 费 通 行 , 在 车 辆 与 收 费 站 之 间 形 成 了
一
包 含 了 惩 罚性 和 补 偿 性 的 内容 宜 再 不
否 则 是 违 法 行 为 , 当 受 到 处 罚 。 费 应 收 站 对 超 限 车 辆 实 施 计 重 收 费 .可 否 认
不 应 当再 对 其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和 卸 载 。 至 于 赔 补 偿 更 不 合 适 . 为 计 重 收 费 已 因
超 限 车辆 认 定标 准 已 为 广大 司机 、
,
即剩余收费年限
。
5
年 以上
从计重
广 西 也 开 始 着 手 研 究 计 重 收 费
.
许 总 质 量 限 值 的运 输 车 辆 即 为 超 限 运 输 车辆
。
(含 5 年 ) 的 开 放 式 收 费 公 路
问题
并 在 人 员
.
资金 和 设 备方 面 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货车和专项作业车车辆通行费差异化收费标准表
20
4类货车
(含专项作业车)
2.07
2.59
30
25
5类货车
(含专项作业车)
2.25
2.81
35
30
6类货车
(含专项作业车)
2.33
2.91
35
30
说明:6轴以上专项作业车统一按6类货车执行。6轴以上货车在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基本收费标准及桥隧收费标准每增加1轴增加0.60元/车公里的收费系数;机场高速收费标准每增加1轴增加5元/车次的收费系数。
全区高速公路货车和专项作业车车辆通行费
差异化收费标准表
车型分类
基本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桥隧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机场高速收费标准
(元/车次)
南宁机场高速
桂林机场高速
1类货车0
10
10
2类货车
(含专项作业车)
1.25
1.57
15
15
3类货车
(含专项作业车)
1.73
2.1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公布日期】2004.04.12•【字号】桂交综合[2004]59号•【施行日期】200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交综合[2004]59号)各市交通局,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根据交通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14号)及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必须按《技术规范》及其附录a《主要车型维护工艺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实施车辆维护、检测、诊断作业。
二、道路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行驶里程或时间间隔执行维护作业。
(一)道路运输车辆的一级维护周期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出厂说明书没有作出规定的,按4000-6000公里或按每个二级维护周期内进行2-3次执行。
(二)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周期应按《规程》中所规定的合理维护周期执行,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三)《规程》中没有的车型和其他没有相应规定的车型按以下规定的行驶里程间隔进行二级维护:出租汽车、载货汽车、小型及中型普通级客车15000公里,大型普通级及各类型中级客车20000万公里,各类型高级客车25000-30000公里。
(四)道路运输车辆一、二级维护周期应以行驶里程间隔为基本依据,对可统计行驶里程的营运客车必须按行驶里程间隔进行二级维护,对其他不便统计行驶里程的运输车辆可按以下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二级维护:出租汽车及额定载质量小于1吨的载货汽车6个月,额定载质量大于等于1吨的载货汽车4个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公路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按照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者,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的设计和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
四川省联网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公告为切实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治理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推行货车计重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5号),《关于收费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川办函〔2007〕59号),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联网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的批复》(川交发〔2007〕14号)文。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定于2007年6月1日在全省联网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及范围自2007年6月1日起在联网高速公路成渝路四川段、达渝路四川段、成绵路、绵广路、成雅路、成乐路、成南路、南广路、广邻路、遂回路、内宜路、宜水路、隆纳路、成都绕城路全部收费站实行货车计重收费。
二、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一)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车货总重量)行驶计重收费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如下费率计算确定:1、高速公路收费基本费率为0.075元/吨·公里。
2、桥梁和隧道收费基本费率为0.65元/吨·公里。
3、广元瓷窑铺至棋盘关段基本费率为0.04元/吨·公里。
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20吨至40吨以及大于40吨的车辆,其20吨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
试行期间对正常装载的货车暂给予20%车辆通行费优惠。
(二)计重收费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按国家强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认定车货总重量,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如下方法计算确定:1.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机动车、机动车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符合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的要求。
计重收费知识2
计重收费一、计重收费实施的背景(一)货车按车型收费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广西高速公路一直以车辆核定装载质量为依据,按照车型分类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收费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不少车主采用“大吨小标”的形式,偷逃国家规费;二是由于收费方式与车辆实际重量没有直接的关系,客观上形成运输车辆“超得越多赚得越多”的超限超载经济利益驱动,造成了货运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规范;三是不能真正反映车辆对公路的使用程度,缩短公路的使用寿命,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影响了公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四是超限运输大量存在。
由于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竞争激烈、收费政策不完善、管理力度不够等原因,超限运输经常发生。
这已成为损害公路和导致交通事故的“头号杀手”,是扰乱正常的运输秩序、阻碍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超载超限运输带来的问题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交通安全、运输市场及汽车生产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
1.严重损坏了公路基础设施。
2.诱发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3.导致了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
4.扰乱了国家路桥收费政策,制造新的不公平。
5.造成车辆“大吨小标”泛滥。
例子:山西一货车压塌公路桥接近三节火车载重二、实施计重收费的必要性(一)充分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二)有效保护高速公路路面、桥梁等国有资产(三)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四)促进公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五)有利于汽车技术和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三、超限与超载概念理解(一)超限的定义超限车辆是车辆的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超过了公路的限值(或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
例如:一辆三轴车,如车货总重超过30t,就是超限。
(二)超载的定义1超载是指车辆运载的货物重量超过行驶证的核定载质量。
例如:一辆核定载质量为5t的车,车身重19t ,车货总重超过24t,就是超载。
(三)超限和超载的关系和区别1.汽车轴载超限容易与超载混淆,有三种情况:⑴超载但不一定超限如:一辆三轴车,车货总重为25吨,车自重为8吨,其核定载质量为10吨,即载货17吨,超载率为70%,它是超载车,但它未超限。
各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1)
各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1)天津(津蓟高速)计重收费的基本费率为0.10元/吨公里。
根据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小于14吨的车辆按照0.10元/吨公里标准计费;14吨至25吨的车辆按照0.1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7元/吨公里计费;25吨至50吨的车辆按照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元/吨公里计费;50吨以上车辆按照0.04元/吨公里计费。
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者,按5吨计费。
超限运输车辆加价收费标准1、超限运输车辆判别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制定的国家强制标准,以货运车辆的总轴限为判别是否超限的标准。
即:车辆各轴轴荷认定标准之和应为正常车货总质量,若车货总质量大于总轴限的部分即为超限。
具体轴重标准如下:两轴车辆单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7吨;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单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5吨;单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量10吨;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10吨;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认定质量15吨;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量20吨;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15吨;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量30吨。
2、超限加价收费标准。
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的程度不同,确定超限加价收费标准,具体如下:超认定质量30%以内的部分,按照规定的计重收费费率收取;超认定质量30%至50%以内的部分,按照0.1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超认定质量50%至80%以内的部分,按照0.15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超认定质量80%至100%以内的部分,按照0.2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超认定质量100%以上的部分,按照0.4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计重收费的计算办法1、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车货总质量;x;吨公里费率;x;车辆行驶里程。
2、超限收费额应为:超认定质量部分;x;超限收费标准;x;车辆行驶里程。
3、超认定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加超限收费额。
安徽一、正常车辆的收费标准安徽省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类别收费标准车货总质量M(吨)备注Mle;1010lt;Mle;40M40高速公路元/吨公里0.08元/吨公里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3元/吨公里0.043元/吨公里计费不足20元,按20元计收;不足5吨按5吨计。
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10 吨;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10 吨;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重量14 吨;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18 吨;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12 吨;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22 吨;
(2)总重判别标准
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和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 吨。
三、超限超载车辆收费标准
超限超载车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超限30%-50%以内(含5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5 倍计收通行费;
超限50%-100%以内(含10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 倍计收通行费;
超限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
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 倍计收通行费;
当车货总质量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质量限(46 吨)和总轴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江西
高速公路计重收费
正常装载。
广西高速收费计算公式
广西高速收费计算公式在中国的高速公路系统中,广西高速公路系统是其中的一部分,为了保障公路的建设和维护,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需要支付相应的收费。
广西高速收费计算公式是根据车辆的类型、行驶的里程和通行的时间来确定的。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广西高速收费计算公式的相关内容。
广西高速收费计算公式主要包括车型系数、里程费用和通行时间费用三个部分。
其中,车型系数是根据车辆的类型来确定的,不同类型的车辆有不同的系数;里程费用是根据车辆行驶的里程来确定的,通常是按照每公里多少钱来计算;通行时间费用是根据车辆通行的时间来确定的,通常是按照每小时多少钱来计算。
首先,我们来看车型系数的确定。
广西高速公路系统将车辆分为轻型车辆、中型车辆和重型车辆三类。
轻型车辆包括小型客车和轻型货车,中型车辆包括中型客车和中型货车,重型车辆包括大型客车和重型货车。
每种车辆都有对应的车型系数,轻型车辆的系数通常是1,中型车辆的系数通常是1.5,重型车辆的系数通常是2。
其次,我们来看里程费用的确定。
广西高速公路系统通常会根据车辆行驶的里程来确定收费,通常是按照每公里多少钱来计算。
不同的高速公路可能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但一般来说,里程费用是根据车辆行驶的实际里程来确定的。
最后,我们来看通行时间费用的确定。
通行时间费用是根据车辆通行的时间来确定的,通常是按照每小时多少钱来计算。
这个费用的确定通常是为了鼓励车辆在高峰时段之外通行,以减少交通拥堵和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综上所述,广西高速收费计算公式是根据车型系数、里程费用和通行时间费用来确定的。
这个计算公式的确定是为了保障公路的建设和维护,并且鼓励车辆在高峰时段之外通行。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介绍,能够让大家更加了解广西高速收费计算公式的相关内容。
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是指根据车辆的总重量来确定收费标准的一种收费方式。
在我国,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收费方式,对于货车和大型车辆来说,计重收费是一种公平合理的收费方式。
那么,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首先,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的总重量来确定的。
车辆的总重量是指车辆自重加上载重的总和,通常以吨为单位。
根据车辆的总重量,可以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一般来说,总重量越大的车辆,收费标准也会相应增加。
其次,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的车辆类型来确定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不同类型的车辆有不同的收费标准,比如货车、挂车、半挂车等,它们的收费标准是不同的。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合理地确定收费标准,让不同类型的车辆都能够按照自身的特点来支付相应的费用。
另外,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也会受到地区和路段的影响。
不同地区的高速公路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比如一些特定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交通情况和道路资源情况来确定收费标准。
而在同一个地区内,不同的路段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比如一些特定的路段可能会因为交通状况复杂或者是风景优美而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
最后,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车辆的实际情况和道路资源的利用情况,不能简单地以车辆的总重量来确定收费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其他因素,比如车辆的轴数、车辆的类型等因素,这样才能更加公平合理地确定收费标准。
总的来说,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的总重量、不同车辆类型、地区和路段的影响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确定的。
这样的收费方式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车辆的需求,也能更加合理地利用道路资源,从而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平合理和科学合理。
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货车计重收费标准货车计重收费是指根据货车的装载货物的重量来确定收费标准的一种收费方式。
在我国,货车计重收费已经成为了货车通行收费的主要方式之一。
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维护公路设施、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合理的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对于推动我国货车运输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货车的载重能力。
不同类型的货车具有不同的载重能力,因此在制定货车计重收费标准时,应该对不同类型的货车进行分类,根据其载重能力来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这样可以更加科学地确定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该考虑货物的重量。
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不同,对于公路的损坏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在确定货车计重收费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货物的重量因素,对于重量较大的货物可以适当加收费用,以弥补公路维护的成本。
另外,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制定还应该考虑公路的使用情况。
不同的公路使用情况不同,对于公路的损坏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在确定货车计重收费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公路的使用情况,对于使用频率较高的公路可以适当加收费用,以弥补公路维护的成本。
最后,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制定还应该考虑货车的行驶里程。
不同的行驶里程对于公路的损坏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在确定货车计重收费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货车的行驶里程,对于行驶里程较长的货车可以适当加收费用,以弥补公路维护的成本。
综上所述,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货车的载重能力、货物的重量、公路的使用情况和货车的行驶里程等因素,以科学合理的方式确定收费标准,从而更好地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维护公路设施、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货车计重收费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确保制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为我国货车运输行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货车计重收费标准货车计重收费是指根据货车装载货物的重量来确定收费标准的一种收费方式。
在现代货运行业中,货车计重收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货车运输成本的计算和货物运输价格的确定。
因此,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货车运输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货物的实际重量来确定。
货车装载货物的重量是货车运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货物的实际重量来确定,避免出现因重量估算不准确而导致收费不公平的情况。
同时,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应当采用统一的计重标准,避免因地区差异而导致收费标准的不一致。
其次,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距离来确定。
不同性质的货物对货车的磨损程度不同,运输距离的远近也会影响货车的运输成本,因此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距离来确定,以体现货物运输成本的差异性。
例如,对于易碎易损的货物和远距离运输的货物,可以适当提高计重收费标准,以反映其对货车运输成本的影响。
此外,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的货车。
不同类型的货车在运输能力和运输成本方面存在差异,因此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货车进行区分适用,避免因货车类型不同而导致收费标准的不公平。
例如,对于载重能力大的货车,可以适当提高计重收费标准,以反映其对道路和桥梁的磨损程度。
最后,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应当合理考虑货车运输的环境成本。
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对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会产生一定的磨损,同时也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应当合理考虑货车运输的环境成本,以体现货车运输对社会的影响。
例如,可以适当提高计重收费标准,用于补偿货车运输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综上所述,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合理、公平、科学、透明,充分考虑货物的实际重量、性质和运输距离,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的货车,并合理考虑货车运输的环境成本,以保障货车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促进货车运输行业的良性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2•【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3年1月21日桂政发(1993)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资金来源,促进本自治区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车主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养路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四条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
全自治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交通厅统一领导,并由各级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负责实施。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切实做到应征不漏,依法管理,确保养路费征收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第五条农用拖拉机、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和畜力车养路费由地、市、县交通局负责征收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养路费由各级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第六条交通部门的征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上路流动检查行驶车辆和车主缴纳养路费的情况,并依法行使处罚权。
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中国交通稽征》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稽查证》和指挥牌(灯)。
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货车计重收费标准货车计重收费是指根据货车的重量来确定收费标准的一种收费方式。
在货车运输行业中,计重收费是非常常见的一种收费方式,它直接影响着货车运输成本和运输效益。
因此,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货车运输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货车的不同类型和载重情况。
一般来说,货车可以分为轻型货车、中型货车和重型货车,它们的载重量各不相同。
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货车,需要制定相应的计重收费标准。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货车的实际载重情况,以确保收费标准能够合理反映货车的运输成本。
其次,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不同路段和不同距离的运输成本差异。
对于不同的路段和不同的距离,货车的运输成本也会有所差异。
因此,可以根据路段的特点和距离的远近,制定相应的计重收费标准,以反映货车的运输成本差异。
另外,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货车的载重量对道路损坏的影响。
货车的载重量对道路的损坏程度有直接影响,因此,可以根据货车的载重量,制定相应的计重收费标准,以反映货车对道路损坏的影响程度。
最后,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执行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计重收费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计重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
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计重收费标准执行考核机制,对计重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以确保计重收费标准的执行效果。
总之,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货车运输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合理制定和有效执行计重收费标准,才能够更好地反映货车的运输成本,保障货车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货车运输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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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全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上报的《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于2009年6月1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财务发〔2009〕66号),在全区启动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工作。
《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全文如下:为改善我区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以经济手段引导、调控载货类汽车合理装载运输,切实减少车辆超限超载引发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整治非法改装车辆行为,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逐步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长效机制,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路桥梁安全,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高效、安全、畅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根据交通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交通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外省做法,结合我区收费公路实际情况,对通行全区收费公路的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以下简称“计重收费”)。
一、计重收费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广西收费公路现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制定较为公平、合理、科学、易行的计重收费标准。
利用经济手段引导运输业户合法装载和运输,适当降低合法运输业户的运输成本,不增加合法运输车辆负担。
规范货运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减少交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公路桥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广西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二、计重收费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合理原则。
综合考虑车辆对公路的使用和破坏因素,使车辆使用收费公路的成本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轻车少收,重车多收,确保车辆在交纳通行费上的公平合理。
(二)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原则。
计重收费充分体现鼓励合法运输、打击非法改装车辆和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合法运输车主做让利,让守法运输成本适当降低,保护合法运输车主利益。
(三)不增加合法运输车辆负担原则。
计重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不以增收为目的,确保实行新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后,标准车型、标准装载的车辆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合法运输车辆负担。
(四)引导货运车辆发展原则。
通过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的调整和优化,利用经济杠杆,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用收费政策引导我区货运车辆发展,优化货运车辆结构,纠正“大吨小标”车辆的违法运输行为。
(五)简便易行原则。
计重收费标准和通行费额计算尽量简单明了,便于车主理解,社会接受,同时便于与原收费方式的衔接,收费人员易掌握、易操作。
(六)渐进试行、稳步推进原则。
实施计重收费涉及面广,影响大,特别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计重收费的实施和推广必须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坚持先试点后推进的原则,确保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
三、计重收费的范围、对象和时间(一)计重收费的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剩余收费年限5年以上(含5年)的开放式收费公路及新开通的收费公路。
(二)计重收费的对象:通行收费公路的载货类(含客货两用)汽车。
(三)计重收费的时间安排:从2009年7月1日起,所有已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和与高速公路平行、出省、出边、主要干道的普通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试行时间半年;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区收费公路全面推行实施计重收费。
四、计重收费的标准(一)超限判别标准。
依据《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2004年GB1589-2004)和交通部、公安部等7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综合认定,各车辆类型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为:三轮货车:2吨;四轮货车:4.5吨;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六轴以上(含六轴)货车:55吨。
超过上述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的运输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
允许计重设备误差为5%。
(二)计重收费标准。
按照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有关原则制定计重收费标准,封闭式高速公路基本费率标准以元/吨公里计算;开放式收费公路的基本费率标准以元/吨车次计算。
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的计费金额按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超限运输车辆的计费金额除按正常费率收取外,对超限部分按本方案规定加收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封闭式高速公路。
基本费率标准为0.08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车货总重)小于等于10吨的按0.08元/吨公里计收;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计收;大于50吨的按0.04元/吨公里计收。
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收费额不足5元的,按5元计收。
此收费标准适用于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
(2)开放式收费公路。
收费标准Ⅰ:基本费率为1.8元/吨·车次。
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按1.8元/吨·车次计费;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车辆,按1.8元/吨·车次递减到0.8元/吨·车次计费;大于50吨的车辆按0.8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适用范围:开放式收费的高速公路、新建1000米以上的独立收费桥梁(隧道);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与开放式高速公路现行分类收费标准相同或接近的一级公路、南宁和柳州市路桥。
收费标准Ⅱ:基本费率为1.65元/吨·车次。
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按1.6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车辆按1.65元/吨·车次递减到0.6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50吨的车辆,按0.6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适用范围:新建的一级公路、500-1000米独立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与宜州至金城江一级公路现行分类收费相同或接近的一级和二级公路。
收费标准Ⅲ:基本费率为1.45元/吨·车次。
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按1.4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车辆,按1.45元/吨·车次递减到0.4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50吨的车辆按0.4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7元时按7元计收。
适用范围:新建的二级公路;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与南宁至北海等二级公路现行分类收费标准相同或接近的一级和二级公路。
收费标准Ⅳ:基本费率为1.25元/吨·车次。
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按1.2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车辆按1.25元/吨·车次递减到0.4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50吨的车辆按0.4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适用范围: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与平果至百色二级公路现行分类收费标准相同或接近的一级和二级公路。
车货总质量每吨位对应的计重收费费率标准按《广西收费公路计重收费费率标准表》执行。
2.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
(1)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2)超限30%以上100%以内(含100%)的车辆,除计收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通行费外,对其超限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3)超限100%以上(含100%)的车辆,除计收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通行费外,对其超限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3.计费取整办法。
封闭式的高速公路计重通行费单车合计金额尾数实行2.50元以下舍去,2.51-7.50元归5元,7.51-9.99元进10元。
开放式的收费公路计重收费通行费尾数(角、分)按照四舍五入法归整为“元”。
五、计重收费的相关政策规定(一)实施计重收费后,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仍然保留,当计重收费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按计重方式收费时,按分类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根据计重收费实施情况,需要对本方案的费率标准作调整的,由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
(三)对载客类汽车和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的收费,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和收费期限重新核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4〕244号)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
(四)对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整车(核定装载量达80%)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凡通过我区范围内的所有收费站,一律免收车辆通行费,实行“绿色通道”通行费减免区内外无差别政策;对于超限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计重收取通行费,不再享受免费政策。
对依法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按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收费。
(五)普通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后,对按规定办理月票、年票的载货汽车,凭月票、年票通行收费站;但车辆超限运输时,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计重加收通行费。
六、计重收费投资和设备安装计重收费投资包括收费广场、车道、收费系统软件改造升级、称重设备购置等费用。
计重收费投资由各收费公路投资业主自筹解决;政府还贷公路的计重收费投资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或通过银行贷款予以解决,在建和新建收费公路的计重收费投资在项目建设投资中予以安排。
封闭式的高速公路,称重设备安装在收费站出口收费车道上;开放式收费公路,称重设备应安装在收费站收费车道上。
七、组织实施(一)加强计重收费工作领导。
实施计重收费是对现行货车通行费征收方式的重大调整和完善改进,事关广大车主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联合行动”的原则组织实施。
自治区成立由交通、物价、财政、公安、计量监督等部门组成的计重收费工作协调机构,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计重收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展计重收费工作。
(二)做好宣传工作。
计重收费是收费公路收费方式的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高度重视并大力开展宣传工作。
通过多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计重收费的政策措施,为实施计重收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广大车主、司乘人员了解、接受、支持和配合计重收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