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应用清单
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事项清单
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事项清单
(2018年版)
2018年4月
说明
本清单罗列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过程中查询应用信用信息的具体事项,涉及部门和单位共51家,包括47家行政机关、1家司法机关、1家社会团体、2家企事业单位;涉及应用事项290项,主要包括行政审批、资质资格认定、财政性资金安排、荣誉表彰、日常监管等。
对照本清单,各部门、单位在办理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应通过市公共信用平台查询使用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
特别是查询使用严重失信主体(即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简称“黑名单”)和诚信典型(即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简称“红名单”)信用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部委签署的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及时反馈联合奖惩效果。
本清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部委签署的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等,适时调整。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附件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
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四川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四川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一、编制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化进程,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联合奖惩机制,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社会氛围,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四川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总体情况根据国发〔2016〕33号、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发改办财金〔2018〕87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对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委牵头起草了《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听取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所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意见》通过了专家评审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了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最终形成。
三、主要目标本《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我省各类“红黑名单”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强化工作责任落实,促进联合奖惩措施落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重点内容《意见》包括十三章,包括总则、名单定义、“红黑名单”管理职责、“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红黑名单”认定程序、名单共享与发布、联合奖惩的实施、联合奖惩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退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保障措施。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6月17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经司负责人李聚合介绍《指导意见》相关情况,回答记者问,从制定《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核心机制、激励和惩戒原则、主要内容、法规制度、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对该项政策举措进行了解读。
我国发布第一部信用联合奖惩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具体举措。
《指导意见》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指导意见》制订出台的目的,是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使失信者付出足够的代价,并通过实施正面激励让守信者受益,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都将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充分运用多种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进行激励。
对诚实守信者进行联合激励,重在褒扬,重在提供优先机会,重在减轻社会负担,比如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监管频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
对违法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指导意见》提出的措施包括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
浙江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19版)
序号
实施部门名称
奖惩措施
措施类别
对应国家备忘录
对应法律及政策依据
1
省委
组织部
鼓励党政机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青年志愿者,将志愿活动情况纳入评优评先等活动的考评指标,对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活动的公务员,考核其道德品行时应注意了解相关情况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8
在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中国青年科技奖等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优秀青年志愿者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0
作为企业参加全国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作为机构负责人参加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
激励措施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1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各类评选表彰,已经取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三、第二十四、第三十三、第五十三条;《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宜宾市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附件宜宾市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2020年版)联合惩戒的黑名单1.失信被执行人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3.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4.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5.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相关责任主体6.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相关责任主体7.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8.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9.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10.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11.统计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12.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13.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14.海关失信企业有关责任主体15.涉金融严重失信人16.电子认证服务严重失信有关责任主体17.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有关责任主体18.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19.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20.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21.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有关责任主体22.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23.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24.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25.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26.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27.慈善捐赠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28.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29.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30.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31.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32.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33.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34.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35.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有关责任主体36.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37.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有关责任主体38.通行四川省高速公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联合激励的红名单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2.优秀青年志愿者3.海关高级认证企业4.电子认证服务守信机构5.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者6.慈善捐赠领域守信主体7.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目录一、按实施部门梳理的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6)(一)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6)(二)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科技局 (8)(三)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四)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12)(五)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14)(六)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5)(七)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民政局 (17)(八)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国资委 (18)(九)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税务局 (20)(十)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22)(十一)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23)(十二)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4)(十三)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公安局 (28)(十四)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财政局 (30)(十五)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教育体育局 (32)(十六)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宜宾银保监分局 (33)(十七)联合惩戒实施部门—人行宜宾市中支 (37)(十八)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邮政管理局 (39)(十九)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 (40)(二十)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司法局 (41)(二十一)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工业和军民融合局 (42)(二十二)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文广旅游局 (43)(二十三)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 (45)(二十四)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委网信办 (46)(二十五)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委统战部 (48)(二十六)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总工会 (49)(二十七)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工商联 (50)(二十八)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妇联 (51)(二十九)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团市委 (52)(三十)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扶贫开发局 (53)(三十一)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统计局 (54)(三十二)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检察院 (55)(三十三)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宜宾海关 (56)(三十四)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法院 (58)(三十五)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59)(三十六)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水利局 (61)(三十七)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62)(三十八)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商务局 (63)(三十九)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医保局 (65)(四十)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经合外事局 (66)(四十一)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 (67)(四十二)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林业竹业局 (69)(四十三)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通信办 (70)(四十四)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金融工作局 (71)(四十五)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委编办 (72)(四十六)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各有关部门 (73)二、按实施部门梳理的联合激励措施清单 (74)(一)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74)(二)联合激励实施部门—人行宜宾市中支 (76)(三)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团市委 (77)(四)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 (78)(五)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总工会 (79)(六)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80)(七)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1)(八)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税务局 (82)(九)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教育体育局 (83)(十)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宜宾海关 (84)(十一)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文广旅游局 (85)(十二)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宜宾银保监分局 (86)(十三)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87)(十四)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88)(十五)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89)(十六)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妇联 (90)(十七)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科技局 (91)(十八)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公安局 (92)(十九)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民政局 (93)(二十)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商务局 (94)(二十一)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国资委 (95)(二十二)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财政局 (96)(二十三)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司法局 (97)(二十四)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8)(二十五)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 (99)(二十六)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委网信办 (100)(二十七)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市贸促会 (101)(二十八)联合激励实施部门—各有关单位、部门 (102)一、按实施部门梳理的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一)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本节各类失信主体指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中涉及发改部门的备忘录中的失信主体,具体指: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相关责任主体、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相关责任主体、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海关失信企业有关责任主体、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电子认证服务严重失信有关责任主体、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有关责任主体、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有关责任主体、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慈善捐赠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有关责任主体、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有关责任主体、通行四川省高速公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目标任务,就推进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积极选树和宣传诚信典型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要结合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
同时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有关诚信典型,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进行公示,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广范围进行宣传弘扬,为社会树立诚信榜样。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兴商”理念,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信易+”工作机制“信易+”是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的重要抓手,通过“信易+”,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方面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更好地提供便利等优惠服务。
1建立“信易+”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反馈机制。
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枢纽,通过在线查询、接口调用和页面嵌入等方式建立“信易+”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反馈长效机制,明确信用数据在传输、应用及反馈环节的标准和方式。
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要将守信激励应用场景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及时反馈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建立“信易+”联盟合作机制。
扩大“信易+”覆盖范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保险机构、诚信示范企业等相关主体成立信用合作联盟,加快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共同推进“信易+”在各个场景中的实施和落地,实现多渠道、多层次的共融共享。
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3
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4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39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市税务局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40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41
检验检疫信用AA级企业
株洲海关
《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市财政局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7
失信被执行人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
《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8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市统计局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9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联合激励
42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
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43出入境检验ຫໍສະໝຸດ 疫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株洲海关
《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23版)
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
(2023版)
一、介绍
该清单旨在提供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的参考信息。
以下是其中所涵盖的措施列表:
二、守信激励措施
1. 奖励与表彰:公开表彰守信主体的先进典型,并提供相关奖励、荣誉称号或资金支持。
2. 信用优先: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倾向于守信主体、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人。
3. 信用贷款支持:为守信主体提供利率优惠、额度更高的贷款支持,以促进其发展和扩大业务。
4. 共享资源:守信主体享受政府资源共享、专享等权益,包括共享办公、展示与推广等。
三、失信惩戒措施
1. 公示曝光:对失信主体进行公示曝光,公众可查阅其失信记录和处罚措施。
2. 限制准入:对失信主体限制参与政府采购、行业准入等活动,以降低其影响力和竞争优势。
3. 失信联合惩戒:与其他省份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联合惩戒失信主体。
4. 惩罚性赔偿:对失信主体给予惩罚性赔偿,强化其违约成本,提醒其遵守诚信行为。
四、其他措施
1. 信用监管: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监督和指导守信激励与失信
惩戒工作的开展。
2. 信息共享: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建立信用信息平台,提高信
息的透明度与互联互通。
以上所述为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的参考清单(2023版)。
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与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以进一步促进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的有效推进。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清单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清单在社会交往中,信用是一种重要的价值观念,守信与失信对个人和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的诚信环境,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成为必要的措施。
本文将以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清单为主题,探讨这两种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并提出相关的措施和建议。
一、守信激励1. 奖励制度: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对守信行为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个人和机构积极守信。
例如,提供荣誉称号、奖金或优先权等激励措施,激发人们守信的积极性。
2. 信用记录: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系统,对守信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估。
信用记录可以作为评价个人和企业信誉的重要依据,积极守信者可以得到更多的信用支持,提高其信用额度和信贷利率等优惠条件。
3. 互助合作:积极推动互助合作的机制,鼓励人们相互信任和支持。
例如,在商业领域,建立起信用合作伙伴关系,提供互惠互利的机会,让守信者获得更多的商业机遇和资源支持。
4. 公益宣传: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宣传和倡导,让守信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通过广告、宣传片等形式,向公众传递守信的重要性和好处,引导人们培养守信的意识和习惯。
二、失信惩戒1. 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者的黑名单制度,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参与各种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
例如,在金融领域,失信者将被限制贷款、购房等资金交易活动,强化失信者的惩罚感。
2. 法律制裁:强化法律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严重失信者依法追究责任。
例如,在合同履行中故意违约或欺诈行为,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护守信者的合法权益。
3. 信用惩戒: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将失信行为公开曝光,引起公众关注和警惕。
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公布失信者的信息,让其承受舆论压力和社会责任,促使其改正行为。
4. 自律组织:在行业和社会组织内部建立自律机制,严格要求成员守信。
例如,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准则和规范,要求会员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对违反行业规范的成员进行处罚和开除。
总结起来,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清单是维护社会信用环境的重要手段。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清单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清单一、引言在社会交往中,守信是一种重要的品质,它不仅是个人的修养,也是社会的基石。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机制。
本文将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两个方面,提出一份清单,以期能够引导人们改善行为,让诚信成为社会的共识。
二、守信激励清单1. 教育引导:通过教育引导,培养人们树立诚信意识,加强道德修养,从小培养孩子的诚实守信习惯,让诚信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为。
2. 奖励机制:建立奖励制度,对那些守信的个人和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为他们树立榜样,激发更多人向他们学习。
3. 公开透明:及时公布守信者的信息,让他们获得更多的认可和信任。
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让守信成为个人和企业的自我推广,形成良好的社会声誉。
4. 建立信用档案: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档案,记录他们的守信行为,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机会,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一个参考依据。
5. 利益关联:将守信与个人和企业的利益关联起来,让守信成为他们获取更多机会和资源的前提。
只有守信者才能够获得更多的信任和支持。
三、失信惩戒清单1. 处罚制度:建立失信者的处罚制度,对那些违背诚信原则的个人和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严厉打击失信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失信记录:建立失信记录,将失信者的信息公布,让他们承受社会舆论的压力和惩戒,形成一种社会震慑力。
3. 限制措施:对失信者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如限制其参与招投标、限制其融资能力等,让他们付出实际的代价,以警示其他人。
4. 法律制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通过司法手段追究失信者的责任,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5. 社会排斥:失信者在社会上受到排斥,失去了信任和支持,不再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机会,从而让他们深刻认识到失信的严重后果。
四、结语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清单的制定和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通过对守信者的激励和失信者的惩戒,我们可以建立起一个诚信的社会风尚,让诚信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为。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鞍住建发〔2017〕95号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正文:----------------------------------------------------------------------------------------------------------------------------------------------------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鞍住建发〔2017〕95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做好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全面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好的营商环境,根据《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方案》(鞍住建发〔2017〕81号)要求及国家各部委联合签发的相关惩戒合作备忘录精神,制定了《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实施对象根据国家相关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备忘录的要求,住建委实施联合激励对象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联合惩戒措施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二、工作机制(一)各相关单位在收到其他行业推送的守信主体和失信主体信息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部委联合签发的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对守信主体在项目审批、公租房保障、危房改造过程中给予优惠待遇,对失信主体按照《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细则》(鞍住建发【2016】88号)文件进行联合惩戒。
(二)本清单印发后,国务院各部委和国家民政部联合签发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时,市住建委将对清单进行及时补充和更新。
三、联合奖惩措施(一)联合激励措施1、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为守信企业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与市行政审批局联合为守信企业提供“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发〔X〕33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发〔X〕53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发〔X〕17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支撑,是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的具体举措,建立以惩戒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依靠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牵头单位:县网信办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二、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县级行政管理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
县网信办为全县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统筹协调单位。
牵头单位:县网信办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三、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步伐(一)建立县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市级、县级有关部门间互联互通,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
依托互联网,启动“信用X”网站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公开与查询服务,逐步实现与“信用X”网站对接。
乐山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乐山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建立健全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黑名单”)制度,规范完善各行业信用,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信用规〔2019〕23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系列工作部署,建立健全乐山市“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行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全面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舆论引导机制。
(二)部门主导,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诚信“红黑名单”管理中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
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联合奖惩合力。
(三)保护权益,鼓励修复。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依法审慎认定诚信“红黑名单”。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信息异议处理机制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开展行业诚信“红黑名单”认定工作。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X〕1798号)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各项备忘录要求,以及《X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X政发〔X〕3号)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系列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X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为基本原则,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以X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对信用数据进行归集、分析、挖掘并深度应用;建立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构建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X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市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各有关部门、各重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并与X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交换共享,基本建立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指导意见详解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指导意
见详解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一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旨在激励守
信者,惩治失信行为,提升社会信用意识和规范行为准则。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详细解析:
1. 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 奖励机制:对守信行为予以奖励,例如通过评选“守信模范”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 优先权享受:守信者可以享受一些优先权,例如在获得信贷、购买票据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 减免政策:在一些行政、税务等方面给予守信者一定的减免政策,提供一定的经济激励。
- 信用记录共享:将守信企业的信用记录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共享,并通过信用等级评定,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守信证明,帮助其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
2.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 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者名单和信用不良记录,通过限制失信者的活动范围,降低其市场准入门槛,限制其获取信贷、投资融资等资源。
- 行政处罚: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例如罚款、行政拘留、吊销执照等,从经济和法律层面对失信者进行惩戒。
- 社会排斥:失信者在社会上的形象受损,会受到媒体曝光和社会谴责,产生负面影响,降低其社会声誉和商业价值。
- 法律追责:对于涉嫌犯罪的失信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通过刑事处罚进行惩处。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包括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起健全的信用信息管理和共享平台,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此外,还需要加强信用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信用体系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社会信用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
科 技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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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奖惩对象清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褒扬诚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联合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74号)、《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和《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26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的联合奖惩事项(对象)梳理形成了如下联合奖惩对象清单:一、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一)守信个人激励对象1、优秀青年志愿者,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二)守信企业激励对象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依据《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
2、纳税信用A级企业,依据《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严格遵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遵从认证业务规则、拥有良好的认证服务记录、具有较高信用评价等级,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失信记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依据《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1、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依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
2、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依据《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3、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
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
依据《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依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5、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依据《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
安全监管总局6、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环境保护部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依据《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
8、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依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
9、“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依据《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
10、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依据《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
1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依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
12、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
13、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
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
依据《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联合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74号。
14、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
农业部门15、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
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依据《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
16、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依据《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