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小区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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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小区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竣工验

收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的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验收,改建工程的验收也可参照执行。

1.0.3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工地的随工质量检查,并依据有关标准及时组织隐蔽工程的检验和工程质量的施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智能化系统的性能检测。

1.0.4 智能化系统的性能检测包括信息通信、技术防范、建筑设备

监控、家庭智能化及物业管理系统的检测。

1.0.5建设单位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的性能检测,检测机构应以本标准的相关内容、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作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1.0.6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生产,并具有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

1.0.7 智能化系统各子系统的检测,应按设备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抽验,最小抽样数不应小于10;抽样时,应注意地理位置分布的均匀性。

1.0.8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信息通信系统检测

2.1 一般规定

2.1.1 住宅小区信息通信系统检测应包括语音信号传输系统、有线电视系统、住户宽带接入系统、住宅小区内部局域网检测及住宅小区通信机房检查。

2.1.2 住宅小区信息通信系统应根据设计要求,向用户提供视频点播等宽带信息服务功能。

2.1.3 住宅小区的语音信号传输系统检测,应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2.1.4 住宅小区的有线电视系统检测,应按《有线电视系统测量方法》(GY/T 121-95)和设计要求执行。

2.1.5 住宅小区的住户宽带接入系统检测,应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2.1.6 住宅小区通信机房检查应按相关行业规范、标2.1.13 准和设计要求执行。

2.2 内部局域网检测

2.2.1 住宅小区信息通信系统内部局域网络检测包括系统传输介质电气性能检测和内部局域网络性能检测。

2.2.2 传输介质电气性能检测包括非屏蔽双绞线和光纤的电气性能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00)执行。

2.2.3 内部局域网络性能检查包括:

1硬件检查:系统所采用的电信设备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的入网许可证;硬件设备的配置及安装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2系统基本功能检查:节点的系统服务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安全防范系统检测

3.1 一般规定

3.1.1 安全防范系统的主要子系统应包括:

1 周界防范报警系统;

2 小区重点部位监视系统;

3 楼宇访客对讲系统;

4 门禁系统;

5 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

6 巡更系统;

3.1.2 安全防范系统的子系统可单独设置、独立运行,也可由中央控制室进行集中监控,还可与其它智能化子系统进行系统集成和集中监控。

3.1.3 本标准所指的门禁系统为联网式门禁系统,不联网式门禁系统可依据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3.1.4 安全防范系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安全防范系统各子系统的检测;

2 对安保管理中心的检查。

3.1.5 安全防范系统的检测应在系统正常使用情况下进行。

3.1.6 安全防范系统在处于正常警戒状态下和正常大气条件下,应连续工作七天,不应产生误报警和漏报警。

3.1.7 安全防范系统所使用的各种类型探测器的性能应符合安防技术的要求,并应同时满足制造厂技术条件的规定。

3.1.8 安全防范系统应针对不同级别的操作人员确定多种级别的操作权限,当输入正确密码,方可进行相应操作。

3.2 周界防范报警系统检测

3.2.1 人为触发入侵探测器,报警接收主机应能实时、准确地接收来自入侵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并指示入侵发生的部位。报警信号应能保持至手动复位;复位后,如再有入侵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重新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2.2 连接到报警接收主机的信号传输线发生断路、短路或并接其他负载时,报警接收主机应立即发出故障报警信号,并指示故障发生的部位,报警信号应能保持至故障排除。在该报警信号存在期间,如有其他入侵信号输入,报警接收主机仍应能发出相应的报警信号。

3.2.3 人为触发入侵探测器,应以探测器布测指示灯亮为起点,以报警接收主机接收到报警信号为终点,测其持续时间;应令外部连线断路或短路,以断路或短路为起点,以报警接收主机接收到报警信号为终点,测其持续时间;若系统采用专线进行传输,则报警接收主机应在报警信号发出后2s之内报警。

3.2.4 若周界防范报警系统与小区重点部位监视系统联动,当人为触发报警时,周界防范报警部位应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同时,联动开启图像复核系统,并将现场图像传输到监控中心,同时进行图像记录。

3.2.5 报警接收主机应能对任意一路报警信号的受警予以解除,并能显示已被解除受警的入侵部位或恢复已被解除受警的入侵报警信号的受警。

3.2.6 系统开机时,报警接收主机应能对开/关机时间、入侵报警、故障报警和布/撤防的时间、部位进行记录、查询和打印。

3.3 小区重点部位监视系统检测

3.3.1 应根据住宅小区的特点,对住宅小区出入口、楼宇出入口、车库出入口、主要通道、高层住宅的电梯轿箱等重要部位进行实时监视和录像,图像回放质量应能看清人的脸部特征或车辆牌号。

3.3.2 应能通过控制台遥控操纵云台,并能将所有视频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时序、定点及同步切换显示,也可进行图像混合、画面分割、字幕叠加、电梯层叠加显示等处理。

3.3.3 系统的复合视频信号,在监视器输出端的电平值应达到1V P-±3dB。

P

3.3.4 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达到4级图像的要求。

3.3.5 黑白电视系统水平清晰度不应低于400线,彩色电视系统不应低于270线。

3.3.6 系统图像画面的灰度不应低于8级。

3.4 楼宇对讲系统检测

3.4.1 通过楼宇出入口处的对讲主机应能正确选呼被访住户对讲分机,3.4.2 并能听到回铃声。

3.4.2 通过楼宇出入口处的对讲主机对被访住户对讲分机选呼后,3.

4.4 应能实施双向通话,3.4.5 话音清晰;可视对讲系统所传输的视频信号应能实现对访客的识别。

3.4.3 通过住户对讲分机上的开锁按键的操作应能打开楼宇出入口门上的电控门锁。

3.4.4 封闭式的住宅小区应设置门口管理机。

3.4.5 在楼宇出入口内部应能手动实现电控门锁的正确启闭。

3.4.6 对带有紧急报警(求助)功能的楼宇对讲系统的检测,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使系统管理主机处于通话状态,同时分别触发2台住户对讲分机的报警键,系统管理主机应立即发生与呼叫键不同的声光信号,逐条显示报警信息包括时间、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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