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练习题及答案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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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全真模拟试卷及答案解析(第一套)(1)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全真模拟试卷及答案解析(第一套)(1)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全真模拟试卷及答案解析(第一套)(1) 提示:本试卷为案例(实例)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6题,100分。

一、(本题12分) 案情:2004年6月山西省某市政府召开的一次协调会议决定,在杏花区投放一批三轮车营运牌照,一是以拍卖的形式投放新车,二是对原来只允许在夜间营运的“夜市车”改发白天也可以营业的“白证”,这两种车被车主们称为“新车”。

2004年7月12日,山西省某市公安局和该市杏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

而有100辆“夜市车”车主在交纳了1万元上牌费、45元牌证费、50元缝布费、10元喷漆打印费、7元工本费、20元每月的管理费后,也终于实现了自己可以在太阳下蹬车赚钱的愿望。

2004年11月7日,某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收回杏花区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决定收回杏花区的所有新车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的通告。

通告的内容是:“收回于2004年7月12日拍卖的为期四年的90辆客运人力三轮车和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限车主于2004年12月1日17时之前将上述牌证及车辆送至交警大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三轮车回收办公室。

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

” 问题: 1 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对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 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 根据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可否设定行政许可? 4 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是否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 市政府可否撤销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 6 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请求行政赔偿?  参考答案: 一、 1 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以对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司考模考 卷四答案

司考模考 卷四答案

一、参考答案(要点):1.根据材料,周永康同志在讲话中对法学理论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要讲政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要重实践,努力服务国家法治建设实践,不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彻底的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学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繁荣法学事业,就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法学领域意识形态的主导权。

繁荣法学事业,就必须使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系统的科学性和充分的开放性。

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是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持的重要阵地,事关我国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

繁荣法学事业,就必须不断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二、参考答案:1.关于甲、乙、丙三人关押丁的行为:(1)甲、乙、丙三人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

依据《刑法》第238条规定,因他们为索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对甲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

他使用暴力将丁打昏,后来又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其被溺死,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3)乙、丙不必为丁的死亡负责,因为杀死丁是甲一个人的行为,乙、丙不具有伤害、杀人的共同故意。

(4)甲、乙、丙发出勒索信的目的是转移视线,以掩盖丁某死亡的真实情况,不是为了敲诈勒索,因此不构成犯罪。

2.关于甲逃跑中的犯罪行为:(1)甲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122条的规定,构成劫持汽车罪。

(2)甲胁迫乘客交钱才能下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且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属于法定加重情节。

(3)甲第一次开车不慎撞倒行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甲仅致人轻伤。

司法考试卷四全真模拟试卷及参考答案

司法考试卷四全真模拟试卷及参考答案
五、 2005 年 9 月 8 日凌晨二点钟左右,宋某、蒋某和张某三人蒙面闯进庞某家。三个人进 了庞某睡觉的房间,宋某从身上抽出砍刀,用刀背猛敲庞的脑袋。一阵剧痛使庞某惊醒过来: “你们是谁?要干什么?”随后,三人将庞某按在床上,并一齐举起手中的利刃, 朝他身上一顿乱捅,可怜的庞某还没有看清对方的真面目就魂归黄泉。溅起的血花将庞妻和 庞儿惊醒,庞妻刚要张嘴惊叫,便被蒋某用胶带纸封住了嘴巴,张某见庞妻长得有几分姿色, 便当着蒋某和宋某的面将其奸污。事后,庞妻弄下嘴上的胶带,喊了一声“抢劫啊! ”宋某上前朝着她的胸口就是一刀,庞妻倒地死亡。三人从庞某身上搜出钥匙,打开
二、 张三、李四、王五于 2005 年 6 月继承祖传下来的家宝——价值 10 万元的 一幅名画。根据祖训,三人不得将此画流转入他人之手,也不得将其分割。于是三人约定由 张三保管此画。同年 8 月,一位对美术深感兴趣的朋友赵六到张三家中做客,发现此画,就 急于购买,当即提出可以 15 万元的价格购买此画,张三顾于面子,而且觉得价格也合理, 就决定将画卖给赵六。事后,张三告知李四、王五。李四、王五要求将卖画的款项分给他们, 于是张三就分给李四、王五各 5 万元。 赵六购得此画后,由于资金紧张,于同年 12 月又将该画以 20 万元的价格卖给牛七。但 是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六将该画交付给牛七,但赵六打算举行个人收藏品展,故与 牛七约定,如果该画交付后半年内展览会举行,该画的所有权就转移给牛七。根据此约定, 赵六将画交付给牛七,牛七先期支付 12 万元价款,待支付剩余的 8 万元价款后所有权才转 移。牛七的朋友己见此画后也很喜欢该画。于是己以 22 万元的价格从牛七处买得此画。己 嫌该画装裱的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去庚装裱店进行装裱。因己未按期支付庚装裱店相关费 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己应在 30 日内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但己未能按 期支付。庚装裱店即将该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己,但己不同意庚装裱店的 这种做法。 又,赵六与牛七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将该画质押给辛,辛以前即知赵六拥

司法考试卷习题四模拟试卷试题包括答案4篇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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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 4 篇)2017 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特为大家带来2017 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协助。

2017 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 1[ 案情 ]赵某 ( 男) 与李某从小青梅竹马,各自读大学时也曾信誓旦旦,非此不娶,非彼不嫁。

可惜偏偏阴差阳错,李某最终另嫁了他人。

赵某一气之下,也于 2003 年 1 月与宋萍登记结婚。

2005 年 6 月,赵某出差邻县,恰遇李某,而此时李某丈夫己因车祸去世,两人很快旧情复发,如胶似漆。

赵某遂即出面租了一套房子、购买一些家俱,李某也挑了一些原有的东西搬入居住。

此后,赵某常借口出差、开会,或利用节假日、周末,常前去与李某同居一日或数日。

两人虽深居简出,但有时一同外出吃饭或买菜,一同访亲探友。

因为在外表现关系甚为亲密,即使两人从未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但除同学、密友外,周围的其他人都认为两人是夫妻,仅仅以为赵某“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

两人还共同购买家用电器及日常用品,赵某的部分、李某的全部工资共用。

期间,赵某与妻子宋萍的关系持续恶化,但宋萍不明真相。

直至2008 年 1 月 2 日,宋萍从好友处得知后,前往捉奸,始东窗事发,两人亦供认不讳。

宋萍遂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某与李某的重婚罪。

[ 分歧 ]审理中,就赵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1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发布 ) 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司法考试四卷高仿真测试试卷答案及解析

司法考试四卷高仿真测试试卷答案及解析

司法考试四卷高仿真测试试卷答案及解析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参考答案】 1.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故意伤害罪。

2.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是对单位不进行处罚。

3.我国具有管辖权。

由于宋某是中国公民,可以根据属人原则进行管辖。

但是不能根据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因为国际列车不是我国的延伸领土。

4.由于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其在国外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5.金某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有窝藏罪、故意杀人罪,其中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6.覃某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因为其明知金某的杀人犯罪故意并负责为其传递信息,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7.构成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8.构成犯罪,构成诈骗罪。

9.构成犯罪,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参考答案】 1.虽然丙公司交运的电机与合同要求不符,但应由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责任。

因为甲乙的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存在效力。

2.甲公司不能要示丙公司承担其交货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因为甲、丙之间的合同已经发生变更。

3.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乙公司。

4.不能得到完全支持。

因为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标的物的金额的20%,即6万元,故乙公司只能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13万元[6万元×2+(7-6)]。

5.电机全部报废的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

乙公司发现货物型号与合同不符,有权拒绝接收,此时货物风险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

6.火车站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对于该损失,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予以赔偿,也可以要求甲或丙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8.不予支持。

因为乙公司怠于通知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应视为货物质量在交付时合格,甲公司不负违约责任。

三、【参考答案】 1.A区、B区、D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为本案系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诉讼(钢材公司的钢材所有权被侵占),所以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试卷四第一部分:简析题。

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0分)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二、(本题15分)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

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

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

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全真模拟试卷及答案解析(第三套)(3)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全真模拟试卷及答案解析(第三套)(3)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诉不当的,可向同级法院(二审法院)撤回抗诉,而不必受下级检察院的约束。 3.撤回抗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权利,不受同级法院和下级检察院的约束。因此,如果 受理抗诉的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而检察院撤回抗诉时,法院无权阻止,而只能待判 决生效后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见《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05 条。
六、(本题 30 分) 美国听证会制度是一种让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私权得到有效保护、让妥协成为社会 “润滑剂”的制度。它一方面通过吸纳各方利益和意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使公 共决策与社会治理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可以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保持社会稳定, 协调各方力量,促进社会公共活动多元化、民主化。 一.准备 在美国立法过程中,法案只有经国会或地方立法机构的下属委员会、美国行政部门的审 议并同意后,才可提交国会或地方立法机构审议。因此,立法听证会由国会的下属委员会或 美国行政部门召集举行。相关部门一旦同意举行听证会,即向媒体公布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时 间、地点、议题和规则,安排参加听证的人员,准备有关材料。 听证会要求达到法定人数才能召开。 二.召开 听证会上,先由主席公开陈述,介绍听证会的目的、主题、意义。随后介绍听证人员, 举行宣誓仪式。听证人阐述观点时,只能作概述性发言,随后接受听证会委员会的提问,时 间为 5 分钟。但目前,常常是所有听证人员陈述后,由听证会对听证人员进行提问。整个听 证会过程必须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除非听证会内容涉及到国家安全。 三.意见处理 听证会结束后,所有听证笔录须经当事人审核签名。根据听证会发言和听证人向委员会 提交论证的文字材料,形成听证报告。无论是听证人员提交的材料,还是听证笔录、听证报 告,都为法案通过或废止提供重要依据,也为日后考察立法原意提供依据。 听证委员会成员在听证会的基础上对法律草案进行制定或修改,与听证会报告一道,提 交国会或地方立法机构,供其审议。 相比较,我国也有听证制度. 请参考美国听证制度和我国听证制度,回答下列提问.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听证程序进行评论; 2.论述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 600 字。 参考答案: 六(本题 30 分) 要点提示: 第一,考察听证程序的价值。 1、体现了参与原则。通过听证会给予行政相对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并可与行政机关当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案例一】【案情】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

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

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

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

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

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

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

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

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

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

【问题】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小刘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如张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参考答案】1、(1)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进行质证错误,因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质证;(2)法院对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分担的证据错误,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0XX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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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题及答案【案例一】【问题】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答题要求:1. 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 不少于。

【答案】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法律职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直接关系到他们处理案件的正确、合理与否。

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

对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法律职业人员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司法、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执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培养和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保证他们正确地合理地处理法律问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端正司法、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司法、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司法、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职业队伍建设。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工作和法律职业人员的满意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案例二】【案情】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

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

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

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

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

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

20XX年司法考试四卷练习题答案

20XX年司法考试四卷练习题答案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练习题答案十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2)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并不是简单的诉讼案件,那么人民法庭应该怎么办?参考答案:(1)①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一般诉讼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那么根据此原则,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③人民法院径行作出判决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④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在本案中,人民法庭在判决书中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的做法是错误的。

(2)人民法庭应该改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的期限应从立案的次日开始计算。

【案例三】张某与李某因购销合同纠纷,经A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李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决之终审判决。

2年后,市检察院检查工作中发现A区人民法院之判决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于是决定提出抗诉。

请问:(1)2年后,检察院是否能提起抗诉?为什么?(2)如果检察院能提出抗诉,本案又如何提起?为什么?参考答案:(1)2年后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2年内提出,但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期限并无限制,因此本案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2)市检察院应提请省检察院向省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因为,首先,审判监督程序审查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本案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对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

其次,依审判监督程序,只能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直接提出抗诉,而只能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分析题1.犯罪嫌疑人兰某,男,河北人。

2007年前后在河北、山东、河南、山西等省盗窃作案,盗窃财物数额高达20万元。

2010年3月的一个晚上,兰某流窜到浙江省宁波市人户盗窃时被户主发现,户主在拦截兰某时,被兰某用刀杀死。

后兰某被宁波市公安局抓获。

问:该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正确答案:从级别管辖上来看,兰某犯有盗窃罪、抢劫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其所犯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从地区管辖上看,我国刑事诉讼规定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而犯罪地在数个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

在必要时候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本案中,兰某的案件最先由宁波市公安机关立案,且抢劫罪是主罪,因此应当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本题考查级别管辖。

知识模块:管辖2.犯罪嫌疑人王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刘波,男,1983年7月1日出生。

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

2002年1月9日,王强与刘波一起去县城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

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张某发生激烈争执,被张某等人打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

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3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两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

在对两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人到场。

刘波的父亲刘某请求会见刘波,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

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王强和刘波有权委托辩护人。

司法考试卷四全真模考题及参考答案(2)

司法考试卷四全真模考题及参考答案(2)

司法考试卷四全真模考题及参考答案(2) 四、 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

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

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

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

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为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

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

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五、 某日晚,刘某带着5岁的女儿亮亮去家附近新落成的大型仓储式超市购物。

刚进店门,“偷一罚十”的醒目警示牌便映人眼帘。

刘某带着女儿选好要买的商品,结完账向外走时,被店内保安人员拦住。

保安人员指着亮亮手里拿着的巧克力问到“这盒巧克力没付钱liE?'’刘某吃了一惊,连声道歉,准备回收款台付钱,保安人员拦住她,指着“偷一罚十”的警示牌;要其交200元罚款,并当场出具了200元的罚款单。

刘某被迫交了罚款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以超市作为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不可能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因此,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更无权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来设定罚款。

张某主观上没有偷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偷窃的行为,巧克力是她5岁的女儿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拿的,而亮亮属无行为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是偷窃,不应受到处罚。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 4. 文书题分析题1.被告方张三、李四认为,王五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夜来香饭庄对金星装修公司所欠4万元债务、对王一所欠2万元债务以及对饭庄的亏损均应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

张三、李四的辩称有理由吗?正确答案:没有理由。

王五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

解析:对于第二个问题,《合伙企业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可见,退伙是自愿的。

王五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而对退伙后的债务和亏损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三人的合伙经营饭馆的协议中未约定经营期限,王五有权退伙,尽管其他两个合伙人不同意,但王五在2002年底提出退伙一个多月之后才提走出资退伙,且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并未造成不利影响,张三、李四仍在继续经营饭庄,所以王五的退伙有效。

但是王五抽走出资退伙,对退伙之前饭庄的亏损和债务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但对退伙之后的亏损和债务不负责任。

2.法院审理本案中,有人认为原告王一名为借款给张三、李四,但他参与饭店的盈亏分配,实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饭店经营重庆火锅的亏损,王一也应分担。

这种意见有道理吗?正确答案:没有道理。

王一并未成为合伙人之一,不应承担夜来香饭庄的亏损。

解析:对于第三个问题,《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可见,合伙要求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只共同出资而不共负盈亏不是合伙。

本案中,王一同意借款的条件是无论盈亏,张三、李四均要还本付息,王一对饭庄的经营只享盈利不但亏损,故王一与张三、李四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不存在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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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练习题及答案三篇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练习题及答案一案情:甲因为丁欠其10万元钱久拖不还,纠集乙、丙,将丁骗至自己开办的矿场内关押。

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饭时,甲对被捆绑的丁进行殴打,继而将丁掐昏,以为丁已经死亡,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丁溺死。

乙、丙二人回来后得知丁死亡,十分害怕。

甲等人为了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向丁家发出一封勒索信,称丁被绑架,索要3万元人民币放人,然后分头逃匿。

甲在逃避追捕过程中,登上一辆小公共汽车,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朝山里行驶。

由于路况不好,加之司机十分紧张,一路上险象环生,几度几乎翻车。

乘客纷纷要求下车,甲声称,要下车,必须交出身上的钱物。

众乘客只好交出身上的财物才得以下车。

司机也乘机逃走。

甲干脆自己开车。

甲只开过农用拖拉机,并不熟悉汽车驾驶,也没有汽车驾驶执照。

因此路过-/b镇时,撞倒了一个行人,镇上的行人纷纷叫喊,要其停车,也有人上前阻拦,但甲仍不停车,将拦截汽车的数人撞倒后,继续逃亡。

逃亡中又撞倒三人。

车子冲进街边的店铺才熄火停下。

乙、丙搭乘出租车逃匿,乘司机下车小便之机,乙突然将车开走。

该车司机急追,但未能追上。

乙开车时不小心撞倒行人,乙下车查看发现被撞行人受伤未死,问丙如何处理。

丙说不管,叫乙赶快开车离开。

乙驾车离开后4个小时,该被撞行人死在路边。

问题:试用刑法湘识分析甲、乙、丙的行为。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1.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车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2.乙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夺罪、交通肇事罪。

3.丙与乙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

【解析】1.《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湘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甲为索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人质,即使是为讨取赌债、高利贷而非法扣押人质的,也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理。

甲将丁某掐昏,以为丁已死亡,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丁溺死,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定罪。

《刑法》第122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故甲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

甲在汽车上要求乘客交出财物才能下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在交通工具上的抢劫罪加重犯;其撞倒第一个行人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他人要求其停车仍不停并连续撞倒数人,在逃跑过程中又撞倒多人,此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乙对丁仅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甲致丁死亡的行为“过限”。

甲、乙、丙不构成绑架罪,因为缺乏扣押人质向第三人强要的目的,不具备绑架罪的主观要件。

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向丁家人发送敲诈信件的目的是为了掩盖罪行,并非为了勒索财物,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要件。

乙趁司机不备时将车开走,符合抢夺罪中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特征,构成抢夺罪;撞倒他人后发现他人未死而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3.丙同乙一样对丁仅构成非法拘禁罪。

乙突然起意将车开走的抢夺行为不具备共同犯罪故意,乙与丙不构成抢夺罪的共犯,但在乙撞倒人后,丙叫乙开车逃离,是指使司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练习题及答案二一、本题(12分)案情:某个体户孟某平日在朋友中被称为“认识人多,路子野、能量大”。

1999年6月某日,孟某的朋友齐某找到孟某,称其子当年参加中考想进重点高中,但考试成绩很不理想,想请孟某找人帮帮忙。

孟某说:“帮忙不成问题,可是现在……,你也知道!”齐某当即表示钱的事不成问题,只要孩子能进某重点高中花多少钱都愿意。

于是孟某带着齐某找到平日关系不错的某市土地管理局局长金某,说明来意,并暗示事成之后必有重谢。

金某遂答应下来。

数日后,金某借故设宴,招待该市招生办公室主任高某,在席间金某提出齐某儿子入学一事,高某表示此事违反规定不好办。

金某大怒:“办事情要想想退路。

”高某回去后考虑到本单位职工宿舍建设用地正在土地管理局审批,遂指令某重点中学接受齐某的儿子入学。

事后齐某给金某送去了现金2万元,金某推辞一番后,全数收下。

问:(1)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2)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3)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4)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二、(本题15分)案情:2004年5月23日,商人李某到素以安全著称的“大富豪”酒店住宿,下台阶时不慎摔倒,扭伤了脚踝,花去医疗费500元。

经查,酒店的楼梯安检合格,但李某认为如果配置更人性化一点,他可能就不会摔倒。

当晚,李某又在“大富豪”酒店客房里遭仇人甲毒打,致成重伤。

警方事后从酒店的安全监视系统记录资料中发现,凶手甲在入室作案前,曾尾随李某在短时间内多次上下电梯,但酒店保安人员无一人上前对形迹可疑的嫌疑人进行盘查;李某也曾接到甲的电话,但认为酒店安全,甲不敢找到这里,就没有告诉酒店保安。

事后犯罪嫌疑人甲被抓获,但只有财产5000多元可供赔偿。

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等30万元,酒店拒绝赔偿。

问题:1.李某扭伤脚的医疗费如何承担?为什么?2.李某可否要求“大富豪”酒店赔偿其受重伤的医疗费等全部30万元?为什么?3.李某要求“大富豪”酒店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4.法院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能否将酒店直接负责的保安列为被告?为什么?5.假如甲能够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甲承担后能否向酒店追偿?为什么?6.“大富豪”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甲追偿?为什么?三、(本题15分)案情: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

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

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

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

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

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

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四、(本题16分)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

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

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

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

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3.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确?为什么?4.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5.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6.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7.对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诉,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8.天南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法院在判决中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四、1.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

(2分)(评分标准:答出其中一个管辖法院,即可得1分。

)2.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分)(评分标准:答出其中一种途径,即可得1分。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分)(评分标准: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分。

)3.正确。

(2分)(评分标准:必须回答准确,方可得分。

)原告请求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因本案尚在审理中,合同是否解除尚无定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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