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定稿版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版
建造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版建造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造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造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合理布局、分级管理、消防安全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建造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推行市场化、法制化、社会化的管理模式,发挥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国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合用于城乡建造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工负责和任务分配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负责相关建造工程的消防检查、监督、管理和救援等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消防设计文件,并按照消防审查程序报送消防部门审查。
第七条建造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造工程消防设计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设计方案。
第八条建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方案,落实施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施工要求。
第九条建造工程竣工验收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消防审查意见,对建造工程进行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条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第十一条建造工程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方案,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配有合格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建造物内部应当设置消防水源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井、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栓等。
第十三条建造物内部应当设置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保证自动化控制。
第十四条高层建造应当设置消防电梯和防火门等特殊消防设施,以便消防人员进出。
第十五条消防器材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配置,放置在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和通道,保证随时能够使用。
第四章消防检查和评估第十六条消防部门有权对建造工程进行消防检查,发现问题要求整改,并保留有关记录。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做好火灾预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促进火灾防控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
第三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强调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整体推进。
第四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涉及建设、用地、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个环节,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第六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促进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各类建筑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入建筑物,查看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标志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建筑物的责任人提供有关消防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等相关材料,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建设单位对不符合规定的设计进行整改,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善。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检查,重点查验火灾风险高、人员密集的场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标志等。
第十三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查计划,定期组织随机抽查工作,确保抽查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第十四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随机抽查时,应当向相关责任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告知抽查的目的和要求。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防火安全责任,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测、维护和服务,促进消防安全管理的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监管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消防设施设备或系统的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该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其他管理活动相结合,形成合力,确保建筑消防安全。
第二章建设单位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筑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前应提交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文件,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验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消防设计,并确保其设计过程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规定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选型和布置,并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并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委托资质鉴定机构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测,并及时整改缺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消防监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购买并及时续保消防保险。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施工单位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消防工程设计文件,按照消防规定组织施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确安装。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设置危险源。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施工现场的消防审核,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包括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消防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设计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要求,经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消防设计应当对建筑设施的消防功能进行合理布局,包括防火分区、疏散通道、消防设备设施等的设置。
第六条消防设计应当注重灭火和疏散救援的能力,确保人员迅速安全疏散,并提供灭火装置和消防设备,以保障火灾扑救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消防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用途、火灾风险和消防救援条件,设置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等消防设施。
第三章施工验收第八条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设备和消防设施安装质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施工的监督,确保消防设备设施按照设计进行安装。
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合格,能够满足火灾防控和灭火救援的需要。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消防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四章维护和使用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备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不得有损坏和失效的情况。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灭火和疏散救援的能力。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七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消防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第一节消防设计与审核第一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并经过消防技术评审。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设计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消防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
消防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消防设计。
第三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的消防设计说明、消防设施安装和布置方案、消防设施的参数要求、施工交底和验收等内容。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保持密切的协作与沟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完毕后,依法向规定的消防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消防技术评审。
第五条消防技术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及时出具消防技术审查意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技术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消防验收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设施安装、施工结束后申请消防验收。
第八条消防验收应当由消防机构进行。
消防机构根据消防设计文件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验收,对于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办理复验手续。
第十条消防机构应当对整改后的消防设施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节日常监督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和使用效果。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版).doc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针对建设工程的火灾防控措施及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技术评估、监控预警和安全评估等活动,以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活动,包括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防火措施和设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置、使用和维护情况;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消防器材的配备和有效性;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监督检查应采用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监督检查应当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章技术评估第九条对于特定类型或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设施设计和施工之前,应进行技术评估。
第十条技术评估应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技术评估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消防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监控预警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火灾监控预警系统,对建设工程内的火灾危险隐患进行监控和预警。
第十三条监控预警系统应采集建设工程内消防设施的状态信息,对异常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发出预警。
第十四条监控预警系统应具备报警传递、信息接收和预警处理等功能,确保火灾危险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版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版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版一、背景与目的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的目的是明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力度,切实提高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三、基本要求1. 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2. 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提前向消防部门申请验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
3. 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按照消防设计方案要求进行施工,严禁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4.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消防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
5.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必须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6. 建筑工程必须配备消防安全用品和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检查和更新。
四、程序要求1. 建筑工程申请施工前,必须提交消防设计方案和消防验收申请材料。
2. 消防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评估消防安全风险。
3. 消防部门根据勘查和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消防设计方案,并向申请方发放消防设计批准文件。
4.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消防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5. 建筑工程竣工后,消防部门将组织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决定是否发放消防验收合格证。
五、监督管理1. 消防部门将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2. 消防部门将定期开展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3. 消防部门将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单位和人员。
4. 消防部门将建立消防安全技术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
5. 消防部门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增强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建设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建设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模版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消防监督管理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技支撑。
第二章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安部门是消防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消防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负责组织制定消防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四)依法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保障消防安全。
(五)协调处理重大火灾事故。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建设与使用第八条消防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第九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消防安全设施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条消防安全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和使用的消防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消防安全设施必须定期检测、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消防安全设施应当设置明确的使用责任人,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四)消防安全设施必须在日常使用中按照规定使用,不得私自停用或拆除。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第十一条消防部门有权对各单位和个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核实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严厉打击重大火灾隐患。
(四)积极推动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效能。
第十三条消防部门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的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做到防范火灾,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审查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消防设计一律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设计初期,应进行消防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建筑构造、防火分隔、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方面。
消防审查结果应当纳入设计文件。
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审查结果进行消防设计,并绘制详细的消防施工图。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与验收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严禁违反消防施工规范。
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施工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进行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成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消防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示例2.建设工程消防规划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消防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消防法规。
2.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以及其他类型的工程。
3.防消结合:指消防安全工作中,防火和消防工作的有机结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造物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以预防、控制和处置火灾事故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防火第一、综合管理,强化责任、科学管理,依法监督,提高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消防设计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规模、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消防设施配置和布置。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效用与安全性。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明确消防设施的功能、使用要求和标准,例如消防水源、灭火器材、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考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采取适当的火灾防控措施,并明确相应的应急疏散路线和出口标志。
第三章施工与验收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应当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消防施工组织,配备专业的施工人员。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有效性。
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单位应对消防设施的合规性和功能进行检查,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意见和报告。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组织定期的消防设施维护检查和消防演练。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维护资质,负责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并及时处理消防设施的故障。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修和改建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经消防机构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的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处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装置满足法定要求,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高效,确保监管工作的廉洁性。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合作,共同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主要监督机构为公安消防部门。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三章监督内容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确保消防设计符合法定要求;(二)对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措施得到落实;(三)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消防设备和器材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四)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装置符合法定要求;(五)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维护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依法采取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督办等方式,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监督程序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程序包括:(一)设计审查程序:申请人提交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二)施工监督程序: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三)设备验收程序:设备供应商提供消防设备和器材,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检测和验收;(四)竣工验收程序: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五)维护管理程序:建设单位自行进行维护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行为。
第三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消防管理体系,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负责,共同参与,共同监督。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验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配备消防设施设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巡查、抢险救灾和设备保养维修等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合理数量、布局合理的消防设施设备,如消防栓、灭火器、自动报警系统等。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第九条对于发现存在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管理不善等情况的单位,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日常的消防检查、隐患排查、安全教育等工作,并及时报告上级消防部门。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程、应急预案等文件,确保消防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主要负责人和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第十四条消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记录,责成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存在较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火灾隐患得到消除。
建设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建设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文《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火灾安全,保护公民、物质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监督管理是指依法对建筑物、结构、设备等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消防安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保证火灾安全,防止火灾发生,减小火灾对公民、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各级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确保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国家消防监督管理机构为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级消防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消防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县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消防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全辖范围内的建筑物、结构、设备等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对检查结果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关注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有效性,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火阻燃材料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记录和档案,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章消防安全宣传第十六条各级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宣传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预防知识、火灾报警的正确方法、火灾逃生的技巧等。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高建筑物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分级负责制,依法进行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依法、公正、科学、严格进行,有益于建筑物消防安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宪法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第七条当申请人提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资料时,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
审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的重点部位应专门进行论证和设计,必要时需经专家评审。
第九条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时,相关部门应协助申请人进行修改,确保符合要求。
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和通道布局合理,防火分隔、避难通道设置合理,逃生通道满足要求。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验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应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施、设备和通道按设计要求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前,应编制消防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消防施工,并自行组织消防施工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验收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存在隐患或不符合消防施工要求的,相关部门应指导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有权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消防检查应当事先通知施工或使用单位,并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可以要求施工或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施工或使用单位情况进行了解。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消防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要求整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为消防部门。
第五条本规定作出的管理规定,适用于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和消防设施等方面。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是: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火灾危险性评估第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在进行火灾危险性评估时,应考虑建筑物的结构、用途、人员流量、消防设施等因素。
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评估应采用可靠的评估方法,并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火灾危险性评估结果应在项目审批前提交消防部门审查并参考。
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应在施工前提交消防部门审查并参考。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火灾危险性评估结果应在竣工验收前提交消防部门审查并参考。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火灾危险性评估结果应在使用、维护及更改前提交消防部门审查并参考。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火灾危险性评估结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修订和更新。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火灾危险性评估结果,合理设置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辆和人员进入与撤离的需要。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置应考虑人员疏散的需要,并具备排烟、防火分区等功能。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便于接入消防系统并具备独立供电。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建设工程的施工和验收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施工计划进行,并配合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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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新公消〔2009〕3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规定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应执行《规定》和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完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消防服务。
第二章?级别管辖第五条?各州、市、地和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各地结合实际划分范围后,报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确定、备案。
未设现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县(市、区)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由各州、市、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依据《规定》第十六条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依据公安部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公消[2009]52号)第四条需要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集体会审、集体验收需要技术支持的,可向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警务公开与业务受理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应按照《规定》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要求落实警务公开制度。
公示可以选择设立警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脑触摸屏及其他便于实施且易为公众获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设立统一的受理窗口,实行受理一次告知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集中受理或网上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申报,应出具《受理凭证》。
第四章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第十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程序(一)受理人员将建设工程信息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不予受理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二)按审批程序规定完成消防设计审核、施工检查、消防验收综合评定。
(三)发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或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或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后,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告知书》、《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告知书》,将建设工程移交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集体会审、集体验收:(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含本数,下同)的民用建筑;(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巴州为40000平方米,伊犁州、昌吉州、阿克苏地区为30000平方米);(三)工程造价超过5亿元的工业建筑。
第十二条?集体会审、集体验收由各州、市、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
集体会审人员可从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中选取,应邀参加集体会审的专家应当与会审项目无利害关系。
集体会审人员不应少于5人。
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成员应为建筑、结构、设施、电气、化工等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消防专家库成员应具备建筑防火设计或研究的经历,熟悉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集体验收成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州、市、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辖区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中队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聘请的廉政监督员等组成,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设施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
集体会审、集体验收应形成意见,并作为审核、验收结论的依据。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时,除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规定》第十五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建设单位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设计单位承诺书》及消防设计电子送审光盘。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时,除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施工单位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单位承诺书》和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对于建设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投入使用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可以实施局部消防验收。
局部消防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防火分隔;(二)有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且疏散宽度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三)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四)局部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功能均能独立完成;(五)取得局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和审验分离等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实行审验分离制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不应作为同一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
主责承办人对具体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行为负直接责任。
技术复核人对审核、验收意见进行技术审查,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行政主官负责审查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签批法律文书,承担消防执法领导责任。
行政主官需委托分管行政领导签批的,应以正式文件明确。
消防验收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业务和法律专业知识,并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消防岗位资格。
第五章?建设工程的施工检查第十七条?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开展施工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其他重点建设工程应作为施工检查的重点。
第十八条?下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或告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施工检查,施工检查不应少于一次,应填写《施工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施工检查除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否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建筑规模、功能是否与消防设计文件相符;(二)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三)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室内装修和建筑外墙、保温的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及审核意见书要求;(四)所选消防产品是否经国家检测合格并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是否经过见证取样检验等。
第六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二十条?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程序(一)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的备案信息正确性进行确认,对于录入不正确的信息列入虚假备案,不予受理;对于报送纸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的,确认信息正确后,由受理人员录入,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通过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二)被抽查到的或直接列入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备案材料,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进入审批流程。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表》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果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
(四)对消防设计不合格,或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
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出具。
第二十一条?对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暂不要求其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其主动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按照《规定》实施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第二十二条?被抽查到的建设工程,除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内容提供申报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综合考虑全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人员的数量和业务水平,消防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质量、消防施工质量等情况,统一确定抽查比例,可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列入抽查范围:(一)发现未依法进行备案,已经责令改正的;(二)经举报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三)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和竣工验收抽查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按照《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处理。
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应按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处理;对逾期仍不备案的,依法实施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并可依据《消防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应设立消防设计审核卷、消防验收卷及备案抽查卷,实行一案一卷,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建档。
档案内容如下:(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1、卷内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不予受理凭证》;3、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及审批表;5、专家评审或集体会审意见;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告知书》;7、其它需入档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