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境外投资项目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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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7〕8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7〕8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7〕8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5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0日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青海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当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核准和备案机关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具有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对外贸易及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对外贸易及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对外贸易及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青政办[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对外贸易及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5]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深化对外贸易及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6日青海省深化对外贸易及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推进我省对外贸易及投资体制改革,培育外贸新优势,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现制定如下改革措施: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制定管理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先照后证”、“宽审批严监管”的新型服务模式。

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

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收费,制定收费项目清单。

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流程,省属企业的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全部进驻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条件成熟的市州下放加工贸易进口合同审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等行政审批权限;加快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落实以负面清单管理和准入前国民待遇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全面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缩小项目核准范围,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手续,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或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资质核准全面推行备案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青政办[2006]182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6]18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政[2004]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初步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进行的专门性审批,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技术工艺调整、重大方案变更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投资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范围和权限第三条凡青海省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其投资概算的审批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基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交通厅和水利厅等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负责省内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审批权限,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根据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不同,实行分级审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青政办[2011]305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30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十一五”时期,我省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对外贸易以年均14%的增幅发展,2010年全省外贸总额达到7.9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对全省经济增长、结构调整、扩大就业和社会稳定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十二五”是我省经济加快发展、产业加快转型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外贸发展,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开放度和外向度,增强开放型经济的贡献率,以外贸的快速发展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立足于全省结构调整的战略方向,按照“四个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走开放式发展道路,加快贸易与投资、外贸与内贸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特色优势、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千方百计扩大外贸规模,保持进出口协调发展。

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全面提高对外贸易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外贸国际竞争力,促进外贸与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出口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为全省“四个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13亿美元,年均增长12%以上,略高于全省GDP年均增长速度。

---到2015年,依托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及中小企业工业集中区建设,培育形成3-4个特色优势产品出口基地。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青政〔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信托与投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青政〔2017〕5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目录自2017年10月14日起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7年9月15日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一、农业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涉及跨市(州)河流的水利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小水电项目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执行。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7.06•【字号】青政办[2005]103号•【施行日期】200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10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七月六日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和《中西部优势产业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重大项目省内可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决定;须经国家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同意后上报。

第四条能源(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交通运输(铁道、公路、水运、民航)、信息产业、盐湖资源开发、高新技术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下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由各州、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六条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或州、地、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州、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6•【字号】青政办〔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5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6日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深入推进投资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省新一轮高水平全方位对外开放,将青海建成向西开放的战略通道、商贸物流枢纽、重要产业和人文交流基地,努力走在西部全面开发开放前列,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一)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4号)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的设立、变更等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二)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外资准入有序开放。

根据行业准入,积极引导外资进入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会计审计、建筑设计、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等重点服务业领域。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新形势下我省教育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并做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4•【字号】青政办[2010]271号•【施行日期】201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0]27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二○一○年十二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公示活动,选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进行公示。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二)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

本条款所指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还包括使用省级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重大项目。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名称;(二)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单位名称;(三)建设地点;(四)建设规模及内容;(五)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七)负责审批项目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公示方式包括专栏公示和公告公示。

专栏公示是指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 qhfgw gov cn)和《青海日报》开辟专栏登载公示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青政办〔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章投资范围、方向与运作方式第四章母基金及子基金终止和退出第五章母基金及子基金风险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经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母基金—青海省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及母基金出资新设、参股的子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等。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利用国外优惠贷款项目组织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利用国外优惠贷款项目组织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利用国外优惠贷款项目组织和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2•【字号】青发改外资[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利用国外优惠贷款项目组织和申报工作的通知(青发改外资[2011]234号)省有关部门、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今年是“十二五”和西部大开发新十年规划实施的起始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使我省利用外资工作迈上新台阶,确保“十二五”全省经济建设和投资目标的顺利完成。

现就抓紧做好利用国外优惠贷款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十二五”国外优惠贷款支持的重点和方向“十二五”期间,我省将进一步提升经济发展和开放水平,统筹用好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发挥国外优惠贷款对我省建设资金的配套、补充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

“十二五”国外优惠贷款主要侧重于区域平衡协调发展,支持欠发达地区改善投资环境等方面,坚持国外优惠贷款(包括世界银行、亚洲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多边和双边贷款)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在行业投向将更加突出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民生、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以使利用外资在推动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科技创新、区域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主要工作内容1、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及各地区“十二五”发展规划,认真分析和研究经济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及制约因素,根据“十二五”国外优惠贷款支持的重点和方向,认真做好利用国外优惠贷款项目的策划、筛选、准备和申报工作。

2、认真学习了解国外优惠贷款政策动向,做好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境外投资外汇【发文字号】青政办[2015]7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1.14【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5]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4日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项目核准和备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20号令)、《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及《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及权限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青政办[2005]70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5.24【实施日期】2005.05.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失效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7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落实和扩大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

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填报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报送政府备案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条前款所指政府备案管理机关,其中省级备案管理机关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和具有部分工业领域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委工业领域投资管理工作分工按2004年全省工业项目管理专题会议纪要执行);各州(地、市)备案管理机关由各州(地、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四条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诚信和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四)符合国家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备案机关应不予备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发文字号】青政办[2001]171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8.24【实施日期】2001.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1〕17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全国外资工作会议确定的“十五”期间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和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我省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改善投资环境,继续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提高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同时积极引进人才、技术和管理经验,加速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

省外经贸厅作为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负起责任,做好全省专项引资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在准备好项目的基础上,每年开展3-4次专项引资活动。

各地区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组织一批懂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抓引进外资工作,使全省利用外资工作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的工作网络。

在我省利用外资的重点地区,如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格尔木市等地要进一步加强力量,组织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各地区外资工作管理部门总体负责本地区利用外资工作,包括工作规划、外商投资促进、项目筛选实施、政策落实协调、外资企业管理等。

各地区招商部门要改变传统的一般性招商方法,瞄准市场认可的、有地方特色的优势资源和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在专项引资、重点推进上下功夫。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6〕21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6〕21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6〕2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7日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相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精神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基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协议或基金章程设立,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运作。

第四条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或省级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人协议等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或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管理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并在省内注册的国有企业代行出资人职责。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省外投资者来青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省外投资者来青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省外投资者来青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22•【字号】青政[2001]68号•【施行日期】200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省外投资者来青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政〔2001〕6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鼓励省外投资者来青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鼓励省外投资者来青投资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省外投资者来我省投资,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外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是指来青投资的省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本省市场,除国家和省政府有特别规定外,一律向投资者开放,投资者可以多种方式自主选择投资。

鼓励投资者投资下列产业或领域:(一)基础设施建设;(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盐湖、水电、石油天然气和有色金属等优势资源开发,冶金、建材、中藏药和农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四)高新技术产业;(五)科技、教育、旅游、商贸。

第三条投资者在我省创办科技型企业,允许有3年试运营期。

第四条在鼓励投资的产业和领域创办企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数额较大、对地区经济拉动明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暂缓征收资源税8年;可将地质勘查费用作为递延资产,税前逐年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六条投资兴办农牧业产业化项目,5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对收购、兼并、嫁接改造微利或亏损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10年内免征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使用税。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青政办[2011]89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8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二〇一一年四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精神,积极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并购安全审查)精神,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切实提高外资利用质量,建立并完善我省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积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一)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购买省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认购省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省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投资者购买省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认购省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
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青海政报》
【年(卷),期】2005(000)013
【总页数】3页(P48-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和《青海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0]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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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境外投资外汇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7]22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0
【实施日期】2017.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
向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7]22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事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事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企业境外投资工作
加强企业境外投资工作是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方式,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方面,对推动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展我省经济发展空间、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项目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项目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项目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2004]169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9.25【实施日期】2004.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项目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6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工作,保持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持续增长,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努力确保全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附件:1、青海省2004年超计划完成投资任务分解情况表2、青海省2004年重大项目实施滞后情况表3、青海省2004年四季度重点前期项目工作安排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今年以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平稳增长,但投资增速相对较低,增幅较往年有较大回落,投资形势严峻。

为确保全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全省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增长,现就加强全省项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调整思路自去年下半年起,国家为了抑制部分地区和行业的投资过热增长,相继出台了包括加大信贷调控力度,提高部分行业资本金比例,对电解铝、钢材、水泥、铁合金、焦碳、房地产等行业停止贷款审批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

目前这些政策措施已取得了明显有效的调控效应,部分地区和行业投资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初步控制,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从我省情况看,今年以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一直呈较低增长态势,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增幅也较往年呈现了较大回落。

同时,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显现和扩大,继续保持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快速增长的压力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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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境外投
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5]102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06
【实施日期】2005.07.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青海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5]10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除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
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并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重大项目省内可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决定;须经国家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同意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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