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检察工作研讨——论《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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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如何应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响 。 修 改 后 的 民诉 法 对 当事 人 不 服 生 效 判 决 的 申 诉 路 径 进 行 了 限制 。 第 二 百 零 九 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当事 人 可 以 向 人 民检 察 院 申 请 检 察 建 议 或 者 抗 诉 1 . 人 民法 院 驳 回再 审 申请 的 : 2 . 人 民 法 院
工作 面 临 的新 问题 和 新 挑 战 。 遇 与 挑 战
( 一) 扩 大 了民事抗 诉 范 围 , 拓展 了 监督 空 间。修 改后的民诉法 将检察机 关
的 抗 诉 范 围 扩 大 为 民 事 判 决 、 裁 定 和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调 解 案 件 的 监 督 、 民 事 执 行 案 件 的 监 督 及 对 法 院 违 法 行 为 的 监 督 ,极 大 地 拓 展 了监 督空间。


修 改后的民诉法赋予 了检察机 关更多的监督权 限 。 为加强对 民事诉
讼 活 动 的 监 督 提 供 了坚 实 的 法 律 支 撑
( 一) 修 改后的 民诉 法将 民事执行 活动 列为检察监督的对 象, 检 察机 关的
监 督 范 围得 以进 一 步扩 大 。 近年 来 , 民事 执 行 工 作 普 遍 存 在 执 行 难 、 执 行 乱 的
( 二) 扩 大 了检察机 关民事监 督的影
响 。修 改 后 的 民诉 法 明 确 检 察 机 关 将 以 检 察 建 议 、 抗 诉 的 方 式 对 民事 诉 讼 进 行
现象 , 损害 了执行权威和司法权威。 检察机关近年收到大量有关执行的申诉 , 但由于没有 明确法律支持 , 办理这类案件时无法可依 。此次修 改将 民事执行 活动纳入 法律监督 , 有助于整顿执行秩序 , 遏制执行乱 , 缓 解执 行难 。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影响【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民事检察工作影响巨大。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拓展和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对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强化自身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将会产生巨大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检察工作;影响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民事检察工作影响巨大。

一、再审检察建议面临的机遇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

检察建议写入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首先,有利于督促审判权的规范运作。

与抗诉相比,再审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更灵活、监督范围更宽广,检察建议入法扩大了检察机关监督权。

通过检察建议恰当处理审判权与检察监督权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尊重审判权运作规律,检察机关更能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其次,检察建议写入民事诉讼法,彰显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和检法两院的“共识”。

司法改革实践表明,再审检察建议(也叫“准抗诉”),是抗诉的一种辅助形式。

通过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便于减少办案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增强监督效果。

再次,再审检察建议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和谐。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工作运用检察建议提出监督意见,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使检法两院之间、政法部门与当事人之间关系趋于一致,在短时间内实现和谐统一的办案效果。

二、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首先,立法过于原则、简单、抽象,较为笼统,缺乏详细的操作规范,削弱了监督效果。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检察抗诉的认识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检察抗诉的认识

定) 以下 简称Ⅸ 改 决定》 。本 文针对 新修 改后 的民事诉 讼法 中的 民事检 察抗诉做 了简要 的分 析 。 ) ( 修 )
中图 分类 号 : 9 6 D 2. 3
《 于修 改 ( 关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诉 讼法 ) 决 定》 的 总结 了 民诉 法 权力偏大, 而不受限制 的权力必然 导致腐败 , 在诉权 与审判权 火衡的 实 施 1 来 的 民事 审 判 实 践 经 验 , 6年 I 了 司法 实 务 部 门 平 专家 的 建 吸收 ¨ 议 , 点对 审判 监 督 程 序 羽I 行 程序 做 了修 改 。 其 巾 , 审判 监 督 程 重 执 对 环境 中加 进 强 有 力 的第 三 者 的 法律 监 督 完 全 是 必 要 的 , 此 , 察 院 因 检 的 民事 抗 诉权 在现 阶 段 是 不 能取 消 的 。
2 0 .(下 ) 0 91
对修改后的《 斥 民事|讼法》 由民事裣察抗诉帕ii /R k
张 妮
摘 要
关键 词
第十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于2 0 07年 l 2 通过了《 O月 8日 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
民事诉讼 法 抗诉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0 9 (0 90 .7 —2 10 —5 22 0 ) 110 0
审 判 活 动实 施 全 面 的监 督 , 不仅 包 括 审判 监 督程 序 的抗 诉还 应 当包 括
( ) 二 “ 违反法律规定,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成为检 察院抗诉理由 之前 。两高” “ 多个司法解释都载有的“ 未经 开庭审理而作 出判决
裁 定 的 ” 再 审 中诉 和检 察 院抗 诉 理 由 。 为 未经 开庭 审 理 肯 定 足 剥 夺 当 事 人 的辩 论 权 利 的 ,此 次修 改 使 其 将 外 延扩 大 。就 是 说 虽 然 开 庭 审

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及对策探析

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及对策探析

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及对策探析[摘要]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于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及时解决民事纠纷起着重要作用,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监督的重要依据。

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地位,拓展了监督的范围、手段、方式,对今后的民事检察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监督权力;多元化监督体系引言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涌现,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求。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内容广泛,尤其对于民行检察工作带来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权力,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一)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的范畴,进一步拓宽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近年来,我国民事案件逐年增多,生效的民事裁判不能有效、完整执行的情况比较突出,民事执行工作中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普通存在。

此次新《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将有助于规范执行秩序,更加有力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①(二)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监督方式,规定检察建议为检察机关监督手段之一新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改变了单一的抗诉监督模式,检察建议将成p由于之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检、法两家对调查权的认识有分歧,导致检察机关调查权难以行使。

新《民事诉讼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法律监督提供了重要的方法和手段。

(五)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为民行工作在公益诉讼方面的创新提供了依据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牢牢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扎实 做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工作

牢牢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扎实 做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工作

《 青海检察》 2 0 1 3年第 1 期
7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青海检察
本刊专稿
二 、准确把 握 民事检 察职 能定 位 的基本 要 求 , 不 断提 升法 律监督 能 力和司 法公信 力
出不予 受理 的决定 ; 同时也 应 当遵 循 审查 的法 定 期 限
要求 , 把握好 民事检察监督管理工作 的重要节点 。为 此, 对 当事人在 2 0 1 3 年1 月 1日后向检察机关 申请
展; 三 是推进 检察工作 科学发 展 , 必然 要求我 们进 一步
正确认识和把握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
规律 , 不断增 强 民事检 察监督 工作 的科 学性 。 全 省检察 机关要 切实从 事关检察 工作全 局 ,事 关检察 事业 长远
多的矛盾纠纷以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的方式进入司法 领域, 寻求司法机关公正处理” ; 与此同时“ 对法院判决 裁定不服的又到检察机关 申诉上访 ,要求依法进行检
就容易转化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 。 这一论 断深刻揭示出内含的逻辑关系,即 “ 诉讼纠纷愈益增 多, 司法公正就愈受关注 , 法律监督就愈显重要” , 充分 表明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关注和保障民生的重要 领域 , 是一项能够体现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 , 具有
很大 发展 潜 力和 良好 发展空 间 ,应 当成为检 察机 关法 律监督 的重要 阵地 。 当前 和今后一个 时期 , 在这个 领域 推进 检察工作科 学发展 的任 务主要是 :一是 修改后 的
民事检察在检察工作中显得相对薄弱 , 其中一个重要 原因是刑事检察机制 比较健全 、 程序 比较规范 , 而“ 关
于 民事检察 工作 的法 律规 定相 对原 则 , 即便 这 次 民诉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篇一: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执法理念调研报告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执法理念调研报告【摘要】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转变民事检察执法理念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创新监督方式,充分履行对民事行政监督职能,使该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民行工作基础薄弱,传统的执法理念已经不能满足基层院面临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研究。

【关键词】民诉法;检察;执法;理念一、基层民行检察在执法理念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固守“重刑轻民”观念基层院对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固守“重刑轻民”观念,民行检察部门地位不够,民行业务被“边缘化”的状况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基层民行业务的边缘化导致民行干警工作主动性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单一抗诉的监督理念长期以来基层院民行检察职能是从原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原则性规定延伸出来,只能是发现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单一抗诉的监督理念和工作思路。

(三)偏重于实体性监督,轻忽程序性监督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等诸多原因,基层民事检察长期以来偏重于实体性监督,而相对轻忽程序性监督。

轻忽程序性监督,使得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走入实体性监督长期陷入的成效差的困境,降低了监督的成功率。

(四)“唯办理抗诉案件论英雄”的传统执法理念基层检察院存在以提请、建议提请抗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被采纳数作为衡量民行工作成绩好坏的唯一标准的“唯办理抗诉案件论英雄”的传统执法观念。

(五)以“以监督者自居”的执法理念基层民行检察在执法监督中相对缺乏一些合作理念,与法院之间缺乏协商、沟通和交流,民行检察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更有甚者以监督者自居,居高临下,对法院审判工作动辄指手画脚。

修复后民事诉讼法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修复后民事诉讼法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 三) 强化 了检 察机 关民事 法律 监督 职 能 , 开展公 益诉讼 有 了法律依 据
≤ ≤ 0 囊 鎏 ≤ 墓 ≤ 毫

公益诉讼是 由国家机关 、 社会 团体参与的保护 国家 、 集体 、 社会公共利益 的一项诉讼活动。 除了 民诉法原有的“ 机关 、 社会 团体 、 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 可以支 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向人民法院起诉” 外。 新增加 了“ 对污染环境 、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 、 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疑 , 修改 后 的民诉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 , 给民行检察工作开辟了新的空间。 但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应挣 慎重态度 , 原则上不宜直接作为案件原告 向法 院提起诉讼 , 但可 以向有管理权或受害单位督促其履行职责。 今年以来 , 大通县院对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失火案, 督促管 理部门履职, 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 也得到了受损部门老爷山公园旅游管理处的积极响应 和法院的支持 , 被告人的家属也积极筹款 , 尽 自己的能力进行赔偿 , 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事诉讼 法 中没 有相 关 的处罚 措施 。实 践 中 , 通 过打 官 司来达 到不 正 当 目的恶 意虚假 诉 讼越 来越 多 ,
如滥用反诉权 、 回避请求权等 , 故意拖延诉讼时间; 通过假离婚 、 假调解等虚假诉讼 方式 , 转移财产
或虚设债务等 。作为检察院只能以抗诉再审的方式纠正错误的裁判 , 仅属于事后监督和有限监督 。
上, 法 院系统 有诸 多断 章取 义 的规定 和做 法 , 排 斥 检察监 督权 , 如 由非诉 程序 产生 的裁 定 和支 付令 ,
检察机关不得抗诉 。 现行民诉法将检察机关监督范围从 审判活动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中, 我们认为

浅谈民事诉诉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

浅谈民事诉诉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

浅谈民事诉诉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则,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依据。

修改后民诉法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健全了证据制度,完善了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细化了审判和执行程序,强化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对于妥善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准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下,笔者将从几个方面浅议民事诉诉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一、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再审检察建议是针对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为减少诉讼环节、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而建议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

一般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针对发现的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管理、执法等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或者违法情形,提出建议予以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

违法行为调查则是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一种前期调查,构成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

建议更换承办人是对审判中案件,如果发现有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情形的处理方式。

再审检察建议入法,必将导致相当一部分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表现,这无疑是减少当事人诉讼累赘的有效手段。

修改的民诉法规定的查阅法院卷宗、调查核实等手段,将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事实、做出判断提供更为扎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执行监督工作新修改的民诉法扩大了监督范围,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范围。

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

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新修改的民诉法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

但要注意的是,对民事执行权进行法律监督,涉及诉讼基本制度和权力配置问题,应谨慎对待。

一要妥善处理加强执行检察监督与解决执行难的关系;二要正确处理检察监督和执行的距离,正确处理检法关系;三要分析研究对执行领域的职务犯罪和对执行本身检察监督的关系;四要厘清监督的重点,民事检察监督应重点对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若干问题探讨--兼论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若干问题探讨--兼论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天津市滨海新 区大港人 民检 察 院课题 组
( 天津市滨海新 区大港人民检察 院 , 天津 3 0 0 2 7 0 )

要: 2 0 1 2年修 改后的《 民事诉讼 法》 第2 0 8 条 第 2款增加 了“ 再 审检察 建议 ” 这一监督形式. 规 定 了检 察机关可 以向
同级法院提 出再审检 察建议 , 使 民事检察监督 实践 中一直采用的再 审检察建议制度有 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虽然再 审检 察建议成为法定监督方式, 但该条款未明确再 审检察建议 的具体适 用条件和范围、 法律效力等程序要 素 , 对接 受检察建
法、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提供检察服务等形式 院抗诉 , 对法院有一定的压力。 现阶段 , 有些省 、 自 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 其行使方式具有综合性 ; 而 治 区、 直辖市及县市级检察机关 已经与法 院协商 ,
徐 赵
5 4
萍, 女,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研究 ;
华, 男,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主要 从事检察学研究 ; 刚. 男,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 民检察院检委办秘书 , 主要从事检察学研究 . 课题执笔人 。
赵福杰 , 男,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 , 主要从事检察学研究 ;
民事诉讼 中的“ 再审检察建议” 也称“ 个案再 希冀能对促进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运用再审检察建
审 检察 建议 ” , 是指 人 民检 察 院对 某 些符 合 抗诉 条 议强化同级监督 , 严格执行修改后 民事诉讼法 、 全
件的民事 申诉个案, 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 审程 面履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有所裨益。
序, 而 是 向同级 人 民法 院 提 出 书行重新审理的民事诉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论民事检察权的理性演绎——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视角

论民事检察权的理性演绎——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视角
源及 现 实依 据 , 进 而转 变理 念 、 完善 机 制 、 规 范 手段 , 能 动 化 解 应 然与 实 然 间 的分 离 , 满 足 适
当性要 求 , 实现权 力与权利 的有效表 达与整合。 关键 词 : 诉权 ; 审判权 ; 民事检察权 ; 正 当性 ; 适 当性
中 图分 类 号 : D F 7 2 文献 标 识 码 : A D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8— 4 3 5 5 . 2 0 1 3 . 0 2 . 1 7
新, 从 民事诉 讼证据 规则 的调 整 到能 动 司法 口号 的 提 出, 从“ 南京 彭宇案 ” 的网络质疑 到公 益诉 讼 的提
不 满能否有效 减 少 。 因此 , 我们 需要 考察 民事检
察权 的正 当性 , 进 而 调 配其 适 当性 , 以实 现 民事 诉
讼 的制度功 能。
摘 要: 以诉权 、 审判权相互 契合为 内核 的民事诉讼制度是利益分 配的主要 平 台, 当带 有鲜明 国家干预 色彩的 民事检察权 回应 社会 需求介入 该场域 时 , 应保持理 性 , 具备 存在 的 正 当性和运行的适 当性。为此 , 通过 考察 民事检察权 的过 去和现在 , 剖析 正 当性 的历 史渊
1 9 9 1 年新疆伊 犁 市 哈萨 克 自治 州 人 民检 察 院提 出 的“ 张某 与苟某 购 销合 同纠抗 诉案 ” 和浙 江 省人 民
检察 院提 出的“ 富阳村 民夏某 诉公 安局 治 安行政 处
罚抗诉 案” 获得改判 , 相继成 为全 国首 例 民事 、 行 政 抗诉 改判案 例 。但 该 阶段 民事诉 讼 还 是传 承纠 问 式模 式 , 人 民法 院需 依 职 权 查 明案 件 事 实 , 追 求 客

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

民诉法的修改与检察院的应对一、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修改(一)现行民诉法修改概况2012年8月31日,中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

2013年开始施行的《民诉修改决定》相较于2007年的修改决定而言,修改范围明显增大,07年的《民诉修改决定》共19条,这次的修改决定共60条,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由原来的二百六十八条增至二百八十四条;修改内容明显的更为丰富,07年的修改主要涉及审监、执行程序,而这次的修改涉及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诉讼参与人、证据、保全、送达、审理程序、执行程序等多个方面,几乎涵盖了民事诉讼法的全部内容。

《民诉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可分为五个部分: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检察监督原则;2.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司法公正;3.规范当事人举证,完善证据制度;4.优化程序设置,兼顾诉讼公正与效率;5.强化执行措施,加强执行保障。

今天我们就来就来说一说检察监督制度。

(二)2012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修改的相关内容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检察监督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其实,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就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方式,致使这种监督处于无法可依的试验阶段,但是,这一规定对于改变人们长期存在的认为检察机关只行使刑事职能的观念具有一定的冲击作用。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在保留1982年民事诉讼法上诉原则规定的同时,在第十六章以第186条至188条四个条文规定了民事检察抗诉制度。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更进一步细化和扩大抗诉事由、明确了抗诉案件的受理期限与再审审级,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抗诉实践铺设了具体可行的前进道路。

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两年多来,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本文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基层民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成因,提出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新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方法及手段进行明确和强化。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对象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民事诉讼;二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人大授权13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职能之一;三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第207条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列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中;四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是《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增加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8和第209条规定,除抗诉这一传统监督方式以外,将检察建议也列入监督方式中,并对适用情形明确规定。

(三)增加检察监督的手段《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理数下降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常山县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受案数逐年降低(见表一),究其原因是《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生效裁判的检察监督受理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加之当事人对民行检察工作缺乏了解。

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法律思考

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法律思考

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法律思考作者:刘磊王献忠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8期摘要对目前事民事诉讼监督现状进行恰当的剖析,并从立法角度进行完善和法律思考,这样既有利于民事诉讼立法制度的完善,也更又有利于对检察机关自身强化监督手段,对检察机关提高监督力度、效度、深度都是很有益处的。

关键词民事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197-02199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这部法律有力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同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检察机关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是,从民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抽象、晦涩,同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范围问题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中也是原则性的,操作性不很强,致使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活动的很多诉讼阶段的法律监督出现一定的滞后性,在司法实践中就很容易形成一些法律监督的“盲点”、“空白点”,可见,对目前事民事诉讼监督现状进行一定的现实的剖析,而且从立法角度进行完善和相应的法律思考,这样不但有利于促进民事诉讼立法制度的完善,而且有利于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手段的强化、监督效能的提高。

一、现行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无法可依的民事诉讼立案阶段监督一旦当事人提起起诉,人民法院一经受理便是民事诉讼的开始。

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提起起诉,法院是否受理、立案?这一点的却关系到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与否;而何时受理、立案?这一点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与否。

由此看来,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的前提应该是人民法院的立案行为。

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立案,何时受理、何时立案这样的首要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问题,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而言却不能监督到位,甚至出现缺位。

民诉法修改对民事检察发展的影响和对策

民诉法修改对民事检察发展的影响和对策

民诉法修改对民事检察发展的影响和对策摘要: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民事检察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推动民行监督的多元化,由此也将带来民行检察工作重心和业务结构的调整。

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本文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民事检察部分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作出具体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新民诉法;民事检察;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加强了民事检察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扩大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增加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强化民事检察监督手段和充实民事检察职能。

一、将民事活动整体纳入检察监督范围新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取代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将执行活动与调解活动都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

(一)增加执行监督的规定新民诉法第235条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进一步强调民事检察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权。

根据相关统计,民事案件占法院总案件的85%以上,执行案件占民事案件达四分之一。

[1],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拆迁的司法化,拆迁的执行权集中于法院,因此城市化过程中的矛盾也必然随之向法院聚集,由于利益牵涉较大,执行容易成为司法腐败的重灾区,在实践中也有监督执行案牵出法院执行局整体腐败的案例,若缺乏相应的监督,不仅容易激化本已尖锐的城市拆迁过程中累积的矛盾,更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的崩溃,因此从法律层面加强对于执行人员和执行活动的监督的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但是新民诉法对于执行监督的规定只有235条一个条文的规定,仅明确了执行监督的法律地位,却没有相应的操作程序,在最高检与最高法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前,可由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共同探索总结实践经验,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适应实践的操作。

(二)增加对调解活动的监督随着法制的进步,由于法院调解效率高且具有法律效力,必然越来越受到公众的青睐,但是当事人对于生效的调解书不能提出上诉,即使违背了自愿原则也只能申请再审,而再审系法院内部监督,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引入检察监督,将调解书也作为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对象,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也有积极的意义。

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浅谈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加强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是此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新《民诉法》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作了许多重要规定,从监督范围、方式、手段等多方面赋予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更强大的监督权,为民事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对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工作有很大的作用,这无疑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一、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一)新《民诉法》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1、扩大监督范围。

本次修改,检察监督范围扩大主要体现在监督阶段和监督对象两个方面。

在监督阶段方面,检察机关的监督阶段由“民事审判”扩大至整个“民事诉讼”,既包括庭审前的案件受理、证据交换等环节,也包括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环节,即自民事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至案件的裁决、执行全部过程,人民检察院都有权予以监督;在监督对象方面,增加了对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虽然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如果有损“两益”,检察机关则有权以监督机关的身份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2、增加监督方式。

本次修法之前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唯一法定方式。

新《民诉法》则将检察建议列为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另一法定方式,包括再审检察建议和一般检察建议。

近年来涉及民事审判的申诉、上访数量明显增多,需要监督的对象复杂多样,单靠抗诉一种手段根本不可能监督纠正所有的错误裁判和违法行为。

为了适应监督实践的需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创造性地探索了许多监督方式,如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等,尤其是检察建议,成为民事检察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督手段和固定的工作内容。

但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常常不被法院所认可。

新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有了法律依据,检察建议的作用将得以充分发挥。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虚假诉讼的思考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虚假诉讼的思考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虚假诉讼的思考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法动机和目的,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方式,致使法院或者与法院合作致使其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从而获取不当利益或规避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必要性(一)虚假诉讼的严重危害性虚假诉讼一方面侵害相关人或不特定人群合法权益、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严重妨害了司法功能的正常运作,侵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司法运作的功能在于定纷止争、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而虚假诉讼行为人将法院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将法庭变为侵害他人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场所,使民事诉讼功能发生异化,背离了民事诉讼救济合法利益的初衷。

此外,虚假诉讼“错误裁判、调解”所引起的一系列后续救济程序,包括诉讼监督程序、信访、申诉、控告等,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使真正合法利益诉求的当事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二)法院、公安预防惩治虚假诉讼存在的局限性法院在立案阶段和庭审阶段的警示与审理以及对有关涉案人员予以罚款等惩戒措施一定程度上规制了虚假诉讼,但难以全方面遏制虚假诉讼。

一是法院在民事诉讼审理范畴的职权主义被概括性弱化。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即使主观上高度怀疑诉讼的真实性,但因审判权的天然被动性以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的双重要求,常常明知是假也无力卫法。

二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决定了一旦其与当事人合谋串通,法院内部对虚假诉讼的监控与惩治机制形同虚设。

三是受案多人少、结案率、改判率、调解率等各项指标的影响,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也不得不采取低风险、高效率的结案方式,这也是调解案件是虚假诉讼重灾区的一个重要原因。

公安机关对规制虚假诉讼更加力不从心:一方面有限的警力疲于应付重大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在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如何进行刑事制裁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查处虚假诉讼上缺乏主动性。

论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完善——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

论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完善——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
足亟待进一步的完善。 修改后民事调解检 察监督的不足 ( 一) 民事调 解检察监督 的启动模 式不合 实际 新 民诉法第 2 0 8 条第 2 款 :“ 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 国家 利益 、 社 会公 共利益 的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 出检察建议 ,并报上级人 民检 察院备 案 ; 也 可以报请 上级人 民检察 院向 同级 人 民法 院提 出抗诉 。 ” 可
的。

见民事调解检 察监督 的启 动是 以检察 院的 “ 发 现” 为前 提 ,但对 “ 发 现”方式 未给予 明确界定 ,是 当事人 向检察机关 申诉促使检察机关 立案 还是检察机关 依职权 自行立 案?从 2 0 8 条 的解读可 以看 出本条强调 的是 检察院监督的主动性 。即依 职权 “ 发现” 。但是实务 中检察机 关不可 能 参 与到每一起 民事调解案件 过程中 。通过 事后的书面审查很难发 现损 害 “ 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 的所在 。因此 ,即使 民事调解 涉及 的是 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 ,也不应该将 当事人 向检察 院请求监督 这一
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0 1 2 年新修改 的 < 民事诉 讼法 》 扩大 了检察 院 的 民事 监督 范 围 , 新民事诉 讼法将 旧法第 l 4 条由 “ 人民检察 院有权对 民事 审判 活动实 行 法律监督 ”修 改为 “ 人 民检察 院有 权对 民事诉 讼活 动实行 法律监督 ” , 将 民事检察监 督的范围扩大到整个 民事诉讼 活动 。并且 增加规 定第 2 0 8 条第 2 款 :“ 人 民检 察院发现 调解 书损害 国家 利益 、社 会公 共利益 的 ,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 察建议 。 并报上 级人 民检察 院备案 ;也 可以 报请上 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 民检察 院提 出抗 诉。 ” 从而 以民诉法 的形 式确立 了检察 院对民事调解 活动的监督权 。民事检察监 督是权力制 约原 则的应 然要求 ,也是 民事调解 现状 的实然需要 ,民诉法 肯定 了民事检 察 监督权 ,是民诉 法历 史性的进 步 , 但是 民事检察监督制 度显而易见 的不

浅析《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

浅析《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

浅析《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时间相隔不到5年,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再次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本次修改法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于2011年3月10日开始执行,检察系统欢呼这是一次里程碑式的进步,进而期许以此为阶,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能在抗诉制度、诉讼中的违法情形、执行监督、公益诉讼等四个方面加强检察监督的规定,从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加以确认,并进一步细化。

从本次法律修改的结果来看,检察权在民事诉讼方面的权力有所扩张,但并未达到检察系统的预期,可谓喜忧参半。

下面笔者就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进行粗浅的分析:一、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的扩展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由“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至此,相关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的表述相一致。

草案说明中,将本条法律修改的目的说的很清楚,“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同时新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遗憾的是,对于检察机关以何种程序和具体方式介入执行监督,并没有明晰的设定。

对于公民权利而言,民事法律的空白意味着授权,可以在空白处有相当的自由,但对于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而言,本质上,权力非依法律明文不得作为,这是一个法治国家必须应当遵守的一项原则。

没有具体的法律明文对监督模式或机制进行规制,势必只能是依据政策性文件,甚至是实践中自行摸索处理,为未来的立法进行铺垫。

第十四条修改后,结合新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意味着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扩及到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从案件受理、立案、审判、执行的全程,理论上所有的违法情形都纳入了监督视野,但是抽象的规定有权提出检察建议或有权监督,监督有无强制性则忽略不计,如上所述,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尤其是效力方面的规定,对法律监督而言,是否具有充足性,监督实效如何,对实务实践的指导意义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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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修 改后 的 民事 诉讼 法 进 一步 明确 了检察 机 关法律监 督 的地 位 ,并在多 个方 面增设 了检 察监督
的具体 制度和 程序 , 为 全面 正确开 展 民事检 察工 作奠定 了坚 实的法 律基 础 。与此 同时 , 在 今后 的实施 过程 中 , 仍 会存 在一 些可 操作 性 的新 问题 。因此 , 对 于 民事检察 工作 来说 , 此 次修 改对检 察监督 提 出
VO 1 .2 8 . NO. 5 S e p. .2 01 3
● 专题 石 再讨
新 民事诉讼 法 视 野下检察 工作研讨
编 者 按 :新 《 民诉 法 的施 行 ,破 解 了长 期 以 来 制 约 民事 检 察 工作 的 瓶 颈 , 标 志 着 民 事行 政检 察监 督 制 度 的 逐 渐 完 善 。 现 有 的 民事 诉 讼 法 律 监 督 理 念 已经很 大程 度 上 滞后 于 司 法 实践 的 需要 ,应 当 由 事后 监
论 《 民事 诉讼 法 》修 改对 民事检 察 工作 的影响
刘 海 璇
“ 民者 , 国之根 本 也” 。 民事诉 讼法 是 我国 的基本法 律 , 是 广大 人 民群 众进 行 民事诉 讼 活动 、 维 护 自身 民事合 法权 益 的重要保 障 , 也是 检察 机关开 展 民事检 察监督 的基 本法律 依据 。随着 我 国市场 经 济 的迅速 发展 与社 会机 制 的不断 变革 , 原 ( ( 民事诉讼 法》已经无 法 满足 当前 的需 要 , 对 民事诉 讼法 进 行修 改显得 迫在 眉 睫 。因此 ,在 司法 实践 的不 断探索 和 专家学者 的不 懈努力 下 ,2 0 1 2 年8 月3 1日,
了更高 的要 求 ,可谓 是 机遇 与挑 战 并存 。
作者单位 :浙 江省宁波市人民检 察院 收稿 E t 期 :2 0 1 3 0 4 一l 0
修改的有关背景与原 因
( 一 )顺应 国际 司法界 民事检 察 制度 的发展 趋势 检察机 关参与 民事诉讼 ,行 使 民事司法监督 权为世 界许多国家普遍 采用。 就世界范 围而言 ,检察 机 关对 民事诉讼 的参 与和监督 ,大致 分为 四种模 式 ,即苏俄模 式、法 国模式 、德 日模 式 、英美模 式 。① 其 中第一种模 式 即苏 俄模 式对我 国 的影响最大 , 其 发展 变化在 一定程 度上 能够作为 我 国民事检 察制度 的改 革和 发展 的重 要参考 。前苏联 的检 察机 关在 民事诉讼 中享有广 泛 的职权 , ( ( 苏俄 民事诉讼 法典 》 规 定, 检 察 长有 权参 与 民事诉 讼活动 ,对 民事诉 讼 活动实施 监督 。检察 长从维护 国 家利益 、社会 利益 或 保护 公 民权利和法 律保 障的 角度 出发 , 有权提 起诉 讼或在诉 讼 的任何 阶段 参与诉 讼 , 可 以按 照上诉程 序提 出上 诉 , 也可 以依 照审判 监督程 序提 出抗诉 。这 种模 式赋予检 察机 关参与 民事诉讼 的一 项重要 功
1 1 届全 国人 大常 委会第 2 8 次 会议 表决通 过 了 ( ( 民事 诉讼法 》 的修改决 定 ,修 改后 民诉 法 》于 2 0 1 3
年1 月 1日起正式 实施 ,其 中 ,强 化人 民检 察监督 是此 次修 改 的重 点和 亮点 。检察机 关对 民事 审判进 行 法律监 督 , 对 于维 护 司法公 正 ,维 护社 会公共 利益 , 保 护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 发挥 了不可替 代 的重要作
能是实行审判监督 ,监督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 ,纠正法院错误裁判 ,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前 苏联解 体后 , 俄 罗斯检 察机 关的监督权 利 曾出现过 断层 ,但 是在其 后的 时间 ,立法者 认识 到检察 机
督 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 。我 国传统 民事诉讼模 式下运行 的检察监督制度 源起对抗监督理念 ,由于缺乏显
性 且 和 谐 的 法 理 基 础 ,对 抗 监 督 模 式 下 民 事检 察 再 审检 察 建 议 的 内部 机 制 与程 序 、外 显 效 力 等方 面 易脱
离法 律 调 整 的 稳 定 性 、外 部 性 与 正 式 性 。《 民诉 法 》 修 改 后 ,检 察 建 议 以法 律 形 式 予 以 固定 ,在 后 3 - 业 社
有 必要 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 目的进行再认识 ,转换 思路 ,以完善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从 而
打 破 民 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工作 的僵 局 。
关键 词:新《 民诉 法 》 ; 检 察 工作 ; 民 事 法 律 监督 ; 再 审 检 察 建 议 ; 民 事执 行 检 察 中 图分类 号 :D F 7 2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章编 号 :1 6 7 4 — 9 5 0 2 ( 2 0 1 3 ) O 5 — 0 8 5 — 2 3
第2 8 卷第 5法学 院学报 ( 法治论丛 )
J o u r na l ,o f S h a n g h a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 La w
会转型时期将协 同监督理念 引入 民事检察 制度 重构 其法理边限,有 利于规 范并保 障民事检察 范围内再 审 检 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 。在依 申请启动 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中,有条件地构建人 民检察 院派 员参 与
案 件 审 理 制 度 ,并 从 诉 讼 程 序 上 予 以 完善 , 更 契合 审判 监 督 程 序 设 置 的本 意和 目标 。新 《 民诉 法 》 虽赋 予 检 察 机 关 对 法 院 民 事 执 行 活 动 的 监 督 权 ,但 仅 是 原 则性 规 定 ,对 监 督 的 范 围 、操 作 程 序 等 未加 以 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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