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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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演 出费 、 出诊费 、 会议 费和出场费等 , 这是居 民个人从 事第 二 职业 的收入 , 通常是一些有专长 的人士所取得的收入。这部分收 入 多数要超过其在本单位所获得的固定 收入 。 第 四层次 是资本 性 收入 , 包 括房租 所得 、 股息 、 红利、 利 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地区人均 G D P分别为 4 6 6元 、 3 1 2元 和 2 5 7元 ,东 部地 区和西
对于税收调节 的对象 而言 , 重点在于第二至 四个层次 , 尤其
O 5 1 / 大陆桥视野
一 金融财会 / d i N R ON G C A I H U
面来看 : 一是居 民个人收入差距呈现扩大化趋势 , 这种趋 势以个 人收入总水平的提高和收入差距 的扩大为标 志 ,社会财 富有 向 少部分人集中的趋势 ;二是居民个人 收入 分配差距 与长期 以来
五是对偷漏税行为打击不力。在税收执法和 司法过程中 , 对 各种违法行为 的处罚不力 , 真正查处 的个人所得税案件很少 , 法
等, 这是一部 分社会 富裕阶层投 资方面 的所 得 , 其收入不稳 定 。 但对少部分人而言 , 投资性收益 占他们个人收入的相 当份额 。
第五个层次是灰 色收入 ,它是指在法律上 尚未 明确界定其 性质 , 难 以确 定其合法 性的收入 , 其本 质属于非 正常 的收入 , 如
值得 注意 的是 , 上述数据是 国家统计局 向社会正式公布的 , 与实 际的收入 分配存 在差距 :按 国家统计 局所属城 市调查 队的
作用 。
四是税收难 以对个人收入状况起到有效的监控作用。 由于
纳税观念 的偏差 ,目前居 民的主动 申报和 自觉纳税行为 尚不到
收入水平过低 的状况有直接 的联 系。 实 际上 , 我 国高收入阶层的 位 , 加之真正意义上的存款实名制并没有建 立 , 税务当局难 以对 收入水平 与中等发达国家相 比并不高 , 而且所 占比例也很低 。总 纳税人 的真实收入进行监控 ,也就无法对居 民个人的应税所得 之, 我们既要承认收入差距 的存在 , 又要从历史 和发展 的角度 看 全 额 征 税 。
收入分配差距呈现 了过大 的趋势 ,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
了一些不 良影响 , 其主要表现 : 第一 , 居 民之间个人收入水平差距过大。依据统计部 门对城 镇收入水平 的划分 , 城镇 居民家庭 年收入可分五个层 次 : 其 中贫 困型家庭年收入在 5 0 0 0元 以下 , 占全部家庭总数 的 3 . 8 %, 温饱 型家庭年收入在 5 0 0 0元至 1 0 0 0 0元之间 ,占全部家庭总数的
明确规定 的纳税范 围有 : 工资、 薪金 、 劳务报酬 、 特 许权使用 费 、
利息 、 股息 、 红利、 财产租赁收入和财政部规定 的其他收入 。 我们认为 , 居民个 人从各种正常渠道取得 的合法收入 , 应该 全部考虑在居 民收入范 围之 内 , 根据收入来源或性质 的不 同 , 大 体上可分为五个层次 :
第一层次是工资和薪金收人 , 包括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 , 它
属于居民个 人的固定 收入 。 对 于大多数人而言 , 大约 占其全部收
入的 6 o %至 8 5 %左 右 。
3 6 . 1 %, 小康 型家庭年 收入在 1 0 0 0 0元至 3 0 0 0 0元之间 , 占全部 家庭总数的 5 1 . 1 %, 富裕型家庭年收入在 3 0 0 0 0元至 1 0 0 0 0 0元
左右 ; 据税务 系统 的典型调查 , 要高 出 2 0 %以上 。 对我 国改革开放 以来个人收入水平 的分析 ,应 当从两个方
商业 回扣 、 礼金及礼券等 , 这类 收入难 以估价 。 此外 , 在现实生 活
所要研究的问题 。
中还存在极少数人 的黑色收入 , 这是法律禁止 的收入 , 不是本文 典型调查 ,居 民个人之 间收入 的差距估计 比统计数要高 出 1 0 %
第 二层次是奖金和单位福利收入 , 包括本单位发放 的奖金 、
津贴 、 实物 、 住 房方 面的福利 ( 含福利 分房及住 房补助 ) 、 交 通补
助( 含单位配车及车补 ) 和通讯补助等。此类收入差异较大 , 通常
占居民个人 收入 的 2 0 %至 3 0 %左右 。
第 三层次 是兼 职收入 , 包括讲 课 费 、 劳务 费 、 课题 费 、 评 审
待收入分配格局。 三、 现行的税收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不足 我 国现行税收政策对居 民个人收入 的调节作用 ,主要体 现 在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上 ,同时消费税也承担 了一部分调节 功
能 。这些 税 收对 于 调 节 居 民个 人 收 入 再 分 配 起 到 了一 定 的作 用 ,
部地 区相差 0 . 8 1 倍; 2 0 0 1年东部 、 中部 、 西 部地 区人均 G D P分 别为 1 0 5 4 7元 、 5 7 3 3元和 4 2 8 3 元 ,东部地 区和西 部地 区相差
1 . 6 5 倍。
第三 , 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1 9 7 8年我国城镇居 民可支配 人均收入为 3 4 3 元, 农村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 3 3元 , 两者相 差 1 . 5 6倍 ;而 2 0 0 2年城镇居 民为 7 7 0 3 元 ,农 村居 民为 24 7 6 元, 两者相差 2 . 1 1 倍, 其差距也呈现扩大趋势 。
之间 , 占家庭总数的 8 %, 其 中年收入在 1 0 0 0 0 0元以上 的富有型 家庭 占家庭 总数 的 l %. 富有型家庭与贫困型家庭相 比, 其年收入 相差竟达 2 0倍之 巨。 第 二 , 地 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 并有进一 步拉大的趋势 。 以人均 G D P水平为例 , 1 9 7 8 年东部 、 中部和西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地区人均 G D P分别为 4 6 6元 、 3 1 2元 和 2 5 7元 ,东 部地 区和西
对于税收调节 的对象 而言 , 重点在于第二至 四个层次 , 尤其
O 5 1 / 大陆桥视野
一 金融财会 / d i N R ON G C A I H U
面来看 : 一是居 民个人收入差距呈现扩大化趋势 , 这种趋 势以个 人收入总水平的提高和收入差距 的扩大为标 志 ,社会财 富有 向 少部分人集中的趋势 ;二是居民个人 收入 分配差距 与长期 以来
五是对偷漏税行为打击不力。在税收执法和 司法过程中 , 对 各种违法行为 的处罚不力 , 真正查处 的个人所得税案件很少 , 法
等, 这是一部 分社会 富裕阶层投 资方面 的所 得 , 其收入不稳 定 。 但对少部分人而言 , 投资性收益 占他们个人收入的相 当份额 。
第五个层次是灰 色收入 ,它是指在法律上 尚未 明确界定其 性质 , 难 以确 定其合法 性的收入 , 其本 质属于非 正常 的收入 , 如
值得 注意 的是 , 上述数据是 国家统计局 向社会正式公布的 , 与实 际的收入 分配存 在差距 :按 国家统计 局所属城 市调查 队的
作用 。
四是税收难 以对个人收入状况起到有效的监控作用。 由于
纳税观念 的偏差 ,目前居 民的主动 申报和 自觉纳税行为 尚不到
收入水平过低 的状况有直接 的联 系。 实 际上 , 我 国高收入阶层的 位 , 加之真正意义上的存款实名制并没有建 立 , 税务当局难 以对 收入水平 与中等发达国家相 比并不高 , 而且所 占比例也很低 。总 纳税人 的真实收入进行监控 ,也就无法对居 民个人的应税所得 之, 我们既要承认收入差距 的存在 , 又要从历史 和发展 的角度 看 全 额 征 税 。
收入分配差距呈现 了过大 的趋势 ,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
了一些不 良影响 , 其主要表现 : 第一 , 居 民之间个人收入水平差距过大。依据统计部 门对城 镇收入水平 的划分 , 城镇 居民家庭 年收入可分五个层 次 : 其 中贫 困型家庭年收入在 5 0 0 0元 以下 , 占全部家庭总数 的 3 . 8 %, 温饱 型家庭年收入在 5 0 0 0元至 1 0 0 0 0元之间 ,占全部家庭总数的
明确规定 的纳税范 围有 : 工资、 薪金 、 劳务报酬 、 特 许权使用 费 、
利息 、 股息 、 红利、 财产租赁收入和财政部规定 的其他收入 。 我们认为 , 居民个 人从各种正常渠道取得 的合法收入 , 应该 全部考虑在居 民收入范 围之 内 , 根据收入来源或性质 的不 同 , 大 体上可分为五个层次 :
第一层次是工资和薪金收人 , 包括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 , 它
属于居民个 人的固定 收入 。 对 于大多数人而言 , 大约 占其全部收
入的 6 o %至 8 5 %左 右 。
3 6 . 1 %, 小康 型家庭年 收入在 1 0 0 0 0元至 3 0 0 0 0元之间 , 占全部 家庭总数的 5 1 . 1 %, 富裕型家庭年收入在 3 0 0 0 0元至 1 0 0 0 0 0元
左右 ; 据税务 系统 的典型调查 , 要高 出 2 0 %以上 。 对我 国改革开放 以来个人收入水平 的分析 ,应 当从两个方
商业 回扣 、 礼金及礼券等 , 这类 收入难 以估价 。 此外 , 在现实生 活
所要研究的问题 。
中还存在极少数人 的黑色收入 , 这是法律禁止 的收入 , 不是本文 典型调查 ,居 民个人之 间收入 的差距估计 比统计数要高 出 1 0 %
第 二层次是奖金和单位福利收入 , 包括本单位发放 的奖金 、
津贴 、 实物 、 住 房方 面的福利 ( 含福利 分房及住 房补助 ) 、 交 通补
助( 含单位配车及车补 ) 和通讯补助等。此类收入差异较大 , 通常
占居民个人 收入 的 2 0 %至 3 0 %左右 。
第 三层次 是兼 职收入 , 包括讲 课 费 、 劳务 费 、 课题 费 、 评 审
待收入分配格局。 三、 现行的税收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不足 我 国现行税收政策对居 民个人收入 的调节作用 ,主要体 现 在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上 ,同时消费税也承担 了一部分调节 功
能 。这些 税 收对 于 调 节 居 民个 人 收 入 再 分 配 起 到 了一 定 的作 用 ,
部地 区相差 0 . 8 1 倍; 2 0 0 1年东部 、 中部 、 西 部地 区人均 G D P分 别为 1 0 5 4 7元 、 5 7 3 3元和 4 2 8 3 元 ,东部地 区和西 部地 区相差
1 . 6 5 倍。
第三 , 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1 9 7 8年我国城镇居 民可支配 人均收入为 3 4 3 元, 农村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 3 3元 , 两者相 差 1 . 5 6倍 ;而 2 0 0 2年城镇居 民为 7 7 0 3 元 ,农 村居 民为 24 7 6 元, 两者相差 2 . 1 1 倍, 其差距也呈现扩大趋势 。
之间 , 占家庭总数的 8 %, 其 中年收入在 1 0 0 0 0 0元以上 的富有型 家庭 占家庭 总数 的 l %. 富有型家庭与贫困型家庭相 比, 其年收入 相差竟达 2 0倍之 巨。 第 二 , 地 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 并有进一 步拉大的趋势 。 以人均 G D P水平为例 , 1 9 7 8 年东部 、 中部和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