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音乐表演者权益的领跑者——访瑞典艺术家与音乐家权益集体管理组织
的权利 都能够 得到公正 的维护 ,得到精神 上和 经济上的赔偿 。有 了集体管理组织的撑腰。表演
者可 以更加专心 致志地 工作 ,从而不断地焕 发 出艺术创 造的热情 。
S AMl 首要的职责是帮助音乐表演者获得法
S M 办 公楼 外 景 AI
维普资讯
环 球 采 风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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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7条不包含点播权
为实现 宗旨和 目标 ,S AMI 的工作 内容有 : 1)与权利所有人签约;注册、 更新有关权
利所有人及其录音制品的资料;发放二次使用许
可 ;与世界其它 同类组织签订 双边代理协议 ; 2) 获取信息 ;进行教育培训 l游说 ; 3)提 高表 演者 的职业利益;开展 内部项 目 等。
S MI 事 长 汉 斯 ・ 德 斯 特 罗姆 先生 A 理 林
指 挥、交响乐团队员到室内乐团队员等都有不 同的计 分 办法 ,一律都按每分钟计算 ) ,以所具有 的分 数根 据演奏 的时间给 以分 配。 S MI A 目前 的理事长( n rl i co ) Ge ea Dr tr 汉斯 ・ e 林
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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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权 广播 / 电视转播权 - 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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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teka 向公众提供权 ——
精 神权利
在第 4 7条对强制许可制度 / 个人均衡获酬
权 的规定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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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制 品被播放 录音制 品以其它形式被公演 以无线或有线的方式 同步转 播包含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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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制 品的广播节 目
同商议 , 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组织来保 护音 乐表演者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1961年10月26日于罗马签订)缔约各国,出于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的愿望,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公约给予之保护将不更动也决不影响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因此,本公约的条款不得作妨碍此种保护的解释。
第二条(一)在本公约中,国民待遇指被要求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律给予——(甲)其节目在该国境内表演、广播或首次录制的身为该国国民的表演者的待遇;(乙)其录音制品在该国境内首次录制或首次发行的身为该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待遇; (丙)其广播节目从设在该国领土上的发射台发射的总部设在该国境内的广播组织的待遇。
(二)国民待遇应服从本公约具体给予的保护和具体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在本公约中:(甲)“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乙)“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专门录音;(丙)“录音制品制作者”是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丁)“发行”是指向公众提供适当数量的某种唱片的复制品;(戊)“复制”是指制作一件或多件某种录音的复版;(己)“广播”是指供公众接收的声音或图像和声音的无线电传播;(庚)“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被另一个广播组织同时广播。
第四条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缔约各国应当给予表演者以国民待遇:(甲)表演是在另一缔约国进行的;(乙)表演已被录制在受本公约第五条保护的录音制品上;(丙)表演未被录制成录音制品,但在受本公约第六条保护的广播节目中播放。
第五条(一)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缔约各国应当给予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国民待遇:(甲)录音制品制作者是另一个缔约国的国民(国民标准);(乙)首次录音是在另一个缔约国制作的(录制标准);(丙)录音制品是在另一个缔约国首次发行的(发行标准)。
(二)如果某种录音制品是在某一非缔约国首次发行的,但在首次发行后三十天内也在某一缔约国发行(同时发行),则该录音制品应当认为是在该缔约国首次发行。
罗马公约
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签订于罗马)缔约各国,出于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的愿望,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公约给予之保护将不更动也决不影响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因此,本公约的条款不得作妨碍此种保护的解释。
第二条一)在本公约中,国民待遇指被要求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律给予枣(甲)其节目在该国境内表演、广播或首次录制的身为该国国民的表演者的待遇;(乙)其唱片在该国境内首次录制或首次发行的身为该国国民的唱片制作者的待遇;(丙)其广播节目从设在该国领土上的发射台发射的总部设在该国境内的广播组织的待遇。
二)国民待遇应服从本公约具体给予的保护和具体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在本公约中:(甲)“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乙)“唱片”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专门录音;(丙)“唱片制作者”是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丁)“发行”是指向公众提供适当数量的某种唱片的复制品;(戊)“复制”是指制作一件或多件某种录音的复版;(己)“广播”是指供公众接收的声音或图象和声音的无线电传播;(庚)“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被另一个广播组织同时广播。
第四条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缔约各国应当给予表演者以国民待遇:(甲)表演是在另一缔约国进行的;(乙)表演已被录制在受本公约第五条保护的唱片上;(丙)表演未被录制成唱片,但在受本公约第六条保护的广播节目中播放。
第五条一)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缔约各国应当给予唱片制作者以国民待遇:(甲)唱片制作者是另一个缔约国的国民(国民标准);(乙)首次录音是在另一个缔约国制作的(录制标准);(丙)唱片是在另一个缔约国首次发行的(发行标准)。
二)如果某种唱片是在某一非缔约国首次发行的,但在首次发行后三十天内也在某一缔约国发行(同时发行),则该唱片应当认为是在该缔约国首次发行。
WTO与国际经贸惯例复习题[1]
《WTO与国际经贸惯例》复习资料一、单选题1、关贸总协定缔约于()。
A、1947年B、1945年C、1946年D、1948年2、关贸总协定正式生效于()。
A、1948年5月1日B、1948年6月1日C、1948年1月1日D、1948年2月1日3、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共有()。
A、22个B、23个C、24个D、25个4、关贸总协定确定关贸总协定多边谈判的基本原则,即多边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是在()。
A、第一轮谈判B、第六轮谈判C、第二轮谈判D、第四轮谈判5、在关贸总协定历史上,达成第一个约束非关税贸易壁垒协议是在()。
A、第五轮谈判B、第六轮谈判C、东京回合谈判D、第七轮谈判6、1947年,美国联合英国、法国等8国签署了使《关贸总协定》临时生效的文件是()。
A、《国际贸易组织宪章》B、《世界贸易组织宪章》C、《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D、授权条款7、第一次增加了服务贸易的内容是在()。
A、多哈回合谈判B、东京回合谈判C、乌拉圭回合谈判D、肯尼迪回合谈判8、世贸组织成为协调世界经贸关系的国际性组织,并取代了()。
A、世界银行B、国际货币基金C、关贸总协定D、国际贸易组织9、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是()。
A、部长级会议B、总理事会C、部长理事会D、成员国代表大会10、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框架集中体现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的最终文本》,该《最终文本》的中心部分是()。
A、《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4个附件B、《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其4个附件C、《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及其4个附件D、《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及其4个附件11、《华沙—牛津规则》是由国际法协会制定,用于解释()。
A、“FOB合同”B、“CIF合同”C、“CFR合同”D、“FCA合同”12、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了其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书中对重商主义的思想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并提出了()。
《广播组织保护条约》的若干问题分析
《广播组织保护条约》的若干问题分析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组织对广播信号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
上世纪60年代,为了制止广播信号盗用行为,国际社会签署了《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授予了广播组织转播权、录制权、复制权等权利。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对传统的广播组织制度产生了新的冲击,信号盗用已经成为一个让全世界广播组织深感头痛的商业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正是在此背景下启动了《广播组织保护条约草案》的谈判。
一、历史回顾:《罗马公约》和《广播组织保护条约草案》首先让我们来考虑一个假设:华谊兄弟是《私人订制》的制片方,拥有对该影片的版权。
华谊兄弟现将该影片授权给江苏卫视播放。
在不保护广播组织权的模式下,华谊兄弟将《私人订制》许可给江苏卫视播放,江苏卫视将取得《私人订制》的放映权。
在广播组织权模式下,江苏卫视除了取得《私人订制》的放映权,还将对广播信号享有专有权。
如果湖南卫视截取江苏卫视的信号并转播,江苏卫视能否阻止湖南卫视的转播?如果收看江苏卫视的观众张三在家录制《私人订制》并制成DVD售卖给公众,江苏卫视能否阻止张三的售卖行为?为了制止日益猖獗的信号盗用行为,国际社会于1961年签署了《罗马公约》。
《罗马公约》规定的权利包括:1)转播广播节目;2)对广播节目的录制权;3)复制其广播的录制品;4)在收取入场费的公共场所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广播组织不仅对转瞬即逝的广播信号享有专有权,而且对广播的录制品也享有专有权。
所以在上述假设中,江苏卫视可以起诉湖南卫视侵犯了其转播广播节目的权利,江苏卫视也可以起诉张三侵犯了其对广播节目的录制权和复制该录制品的权利。
美国至今也未签署《罗马公约》,其它普通法国家签署《罗马公约》后纷纷修改国内立法,将广播节目作为版权法保护的对象。
在《罗马公约》中,“广播”仅限于无线广播,随着有线广播技术的应用,各国纷纷将广播行为扩展至有线广播。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音像表演条约》及其对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影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音像表演条约》及其对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影响关键词: 表演者;表演者权;音像表演条约;保护内容提要: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现有的表演者权制度不能适应保护表演者利益的需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定了《音像表演条约》对现有制度进行了改革,扩大了表演者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制度与该条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不能充分保护表演者的利益,有必要对表演者的定义、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权利的让与等问题进行修订,以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2012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在北京召开保护音像表演的外交大会,该大会有可能通过一部新的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音像表演条约》(以下简称《音像表演条约》,它将是在中国诞生的第一个国际性知识产权条约,也将成为信息时代保护表演者权利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
那么,该条约对于已有的表演者权利制度作了哪些革新,对我国著作权立法将产生哪些影响,我国应如何应对,本文将对此予以讨论。
一、现有表演者权制度的缺陷在人类文化生活中,表演者以歌唱、舞蹈、朗诵、演奏等多种形式传播作品,丰富了人类的精神生活,促进了文化事业的发展。
因此,尊重表演者的劳动,保护其艺术成果,是促进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国际上,现有的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制度是根据1961年通过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建立起来的,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无线广播、电影、电视、录音、录像等新技术条件下的表演者利益保护问题。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广播技术等新技术的大量应用,又给表演者的权利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为此,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外交大会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以下简称wppt),对网络环境下表演者的权利保护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尽管上述国际公约、条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表演者的利益,但在新的历史时期,表演者的权利保护遇到了新的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条约。
2014年司考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014年司考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互惠、双边条约和多边公约的途径进⾏。
多边公约的保护是⽬前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最有效、影响、也是最主要的途径。
《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保护⽂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是⽬前影响的⼏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订,1884年7⽉7⽇⽣效。
⽣效后曾进⾏了六次修改。
中国于1985年3⽉15⽇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个世界性多边公约,也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影响的公约之⼀。
《巴黎公约》共30条。
其主要内容如下:1.《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及公约特别规定权利原则。
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商营业所的⾮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
⼀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的法律规定等⽅⾯,凡⼯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
如有的国家的⼯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代理⼈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
(2)优先权原则。
依《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优先权原则只适⽤于发明专利、实⽤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
发明专利和实⽤新型专利为12个⽉,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在优先权期限内缔约国内每⼀个在后申请的申请⽇均为第⼀次申请的申请⽇。
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后来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的申请,均不因在此期问内他⼈所作的任何⾏为⽽失效。
在先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不影响该申请的优先权地位。
优先权的获得并不是⾃动的,需要申请⼈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件。
(3)临时性保护原则。
依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知识产权法学》国际公约测试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学》国际公约测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公约是()。
A.巴黎公约B.伯尔尼公约C.日内瓦公约D.知识产权协定2、最早在国际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的是( )A.巴黎公约B.马德里协定C.尼斯协定D.TRIPS协定3、对集成电路提出明确保护的国际公约是( )A.《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C.《伯尔尼公约》D.《洛迦诺公约》4、《巴黎公约》对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期限是( )A.12个月B.6个月C.3个月D.没有规定5、《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A.保护专利权B.保护文学艺术作品C.保护注册商标D.保护录音制品6、目前保护原产地名称权的最新国际条约是()A.《知识产权协议》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C.《伯尔尼条约》D.《罗马条约》7、《伯尔尼公约》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A.作者死后50年B.作品完成后50年C.作者死后25年D.作品完成后25年8、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公约是( ).A.巴黎公约B.伯尔尼公约C.日内瓦公约 D知识产权协定9、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不包括()A.发明创造 B.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显著标志C.制止不正当竞争 D.著作10、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办理。
A.《尼斯协定》 B.《维也纳协定》C.《马德里协定》 D.《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1、工业产权中的优先权原则最早是在哪一项国际公约中确立的 (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B.TRIPS协定C.PCT条约D.巴黎公约12、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标志可以在成员国之间取得优先权?()A.商品商标B.服务标志C.厂商名称D.产地标志1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 )A.大会B.成员国会议C.协调委员会D.国际局14、我国已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涉及广义知识产权范围的一个是?( )A、巴黎公约B、伯尔尼公约C、知识产权协议D、WIPO版权条约E、WIPO公约15、《海牙协定》属于哪一项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A.工业品外观设计B.发明C.实用新型D.植物新品种16、对集成电路提出明确保护的国际公约是( )A.《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C.《伯尔尼公约》D.《洛迦诺公约》17、《巴黎公约》对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期限是( )A.12个月B.6个月C.3个月D.没有规定18、工业产权国际保护中的第一个国际公约是()A.《世界知识产权公约》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C.《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D.《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我国是( )的成员国,因此我国单位和个人在这些国家享有国民待遇,可以向该公约的所有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井可以要求优先权。
Rome convention-罗马公约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概述缔约各国,出于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的愿望,达成如下协议:[编辑]第一条本公约给予之保护将不更动也决不影响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因此,本公约的条款不得作妨碍此种保护的解释。
[编辑]第二条(一) 在本公约中,国民待遇指被要求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律给予――(甲) 其节目在该国境内表演、广播或首次录制的身为该国国民的表演者的待遇;(乙) 其录音制品在该国境内首次录制或首次发行的身为该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待遇;(丙) 其广播节目从设在该国领土上的发射台发射的总部设在该国境内的广播组织的待遇。
(二) 国民待遇应服从本公约具体给予的保护和具体规定的限制。
[编辑]第三条在本公约中:(甲) “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乙)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专门录音;(丙) “录音制品制作者”是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丁) “发行”是指向公众提供适当数量的某种唱片的复制品;(戊) “复制”是指制作一件或多件某种录音的复版;(己) “广播”是指供公众接收的声音或图像和声音的无线电传播;(庚) “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被另一个广播组织同时广播。
[编辑]第四条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缔约各国应当给予表演者以国民待遇:(甲) 表演是在另一缔约国进行的;(乙) 表演已被录制在受本公约第五条保护的录音制品上;(丙) 表演未被录制成录音制品,但在受本公约第六条保护的广播节目中播放。
[编辑]第五条(一) 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缔约各国应当给予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国民待遇:(甲) 录音制品制作者是另一个缔约国的国民(国民标准);(乙) 首次录音是在另一个缔约国制作的(录制标准);(丙) 录音制品是在另一个缔约国首次发行的(发行标准)。
知识产权试题库单选
1. 下列哪些不属于知识产权()版权专利权科学发现权物权 D2. 著作权又称为()邻接权专利权版权出版者权 C3. 版权的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不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出版者权署名者权 D4. 著作者权属于下列哪项权利()民事权利行政权利公民权利债权 A5. 商业标记不包括()商标商号商品地理标志 C6.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于何时生效()1994年1月1日1994年4月15日 1995年1月1日2000年1月1日 C7. 地理标志在WTO知识产权协议中主要是指()原产地名称产地名称出口地名称货源标记 A8. 工业产权不包括()创造性成果权识别性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著作权 D 9. 创作性成果权不包括()发明权商业秘密版权商标权 D10. 识别性标记权不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外观设计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C11. 作品传播者权即是一般所讲的版权的()邻接权录制者权表演者权出版者权 A12.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和发明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和版权工业产权和商业秘密权 C13. 知识产权最基本的性质是()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 A14. 与有形财产权的侵害相比较,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直观明显直接复杂 D15. 关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许可,在规定地域内,任何人不得利用此项权利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许可,在规定地域外,他人可以利用此项权利经知识产权所有者许可,在规定地域内,他人可以利用此项权利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许可,在规定地域外,任何人不得利用此项权利 D16. 关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另一国一定能够取得保护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另一国不一定能够取得保护任何一项知识产权,仅在它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任何一项知识产权,在一国失效,并不意味着该项知识产权在另一国也失效 A 17. 知识产权一般适用()取得地法物之所在地法确认地法权利登记地法 D18. 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期限是()权利人申请决定以存在为前提法定的永久的 C19. 知识产权向其他客体物质载体的价值转移成为可能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可复制性 D20. 知识产权所涉及的人身权不包括()版权中的财产权版权中精神权利发明人的署名权科学发现者的荣誉权 A21. WIPO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洲知识产权组织中国知识产权局世界无线电组织 A 22. 到2006年年底,已有多少个国家参加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约100个约120个约150个约180个 D23. 知识产权属于()债权物权智力成果相对权 C24. 人们利用已知的科学理论、自然规律、科学技术所创造的新事物、新产品、新方法属于()科学发现发明专利科学成果 B25.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外观设计采用何种立法加以保护()单独立法版权立法著作权立法专利法保护 A26. 我国对外观设计采用何种立法加以保护()单独立法版权立法著作权立法专利法保护 D27. 外观设计强调的是保护()艺术品工业品工艺品文学艺术 B28. 货源标记又称为()产地标志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厂商字号 A29.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知识产权不包括()版权商标权科学发现权发明权 C30.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美国称之为()布图设计掩模作品拓扑图电路布图 B31. 我国首次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始于()1911年1949年1971年1973年 D32. 以下哪些属于商业标记()外观设计版权实用新型地理标志 D33. 以下哪些不属于商业标记()商标商号外观设计原产地名称 C34. 在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主要是指()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产地标志商标 A35.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创造性成果权包括商标权 . 创造性成果权包括实用新型权创造性成果权不包括外观设计权. 识别标记权包括实用新型权 B36.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识别标记权包括实用新型权. 识别标记权不包括发明. 识别标记权包括商号权. 识别标记权包括服务标记权 A37.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识别标记权包括发明. 识别标记权不包括商号权.识别标记权包括服务标记权. 识别标记权不包括商标权 C38. TRIPS协议于何时起生效()1990年1月1日1992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2000年1月1日 C39. TRIPS协议是GATT第几轮谈判所通过的一揽子协议之一()1 3 5 8 D40. TRIPS协议是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服务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协议 A41.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罗马公约》 D42. 以下有关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阐述正确的是()宪法中没有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内容知识产权法属于经济法法律部门中一个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法律部门中一个法律制度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不包括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协议 C43. 我国内地主要涉及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C44. 我国最早加入了以下哪个国际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 A45. 以下法律中,我国最早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A46. 《巴黎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保护对象不包括()发明专利科学发现商标实用新型 B47.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不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性保护透明度原则 D48.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不包括()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原则申请保护原则 D49. 《伯尔尼公约》保护的精神权利包括()汇编权翻译权复制权署名权 D50. 《伯尔尼公约》保护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 A51. 以下国际公约中涉及版权保护的是()《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 C52. 以下国际公约中涉及邻接权保护的是()《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 D53. 以下国际公约中涉及发明保护的是()《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 A 54. 以下国际公约中涉及实用新型保护的是()《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 A 55. 以下国际公约中涉及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 A 56. 根据《巴黎公约》,对于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 D57. 根据《巴黎公约》,对于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 C58. 根据《巴黎公约》,对于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 D59. 根据《巴黎公约》,对于商标的优先权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 C60. 根据《巴黎公约》,可选择作为保护对象的为()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B61. 根据《伯尔尼公约》,对一般作品的经济权利保护期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多少年()10年20年50年100年 C62. 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匿名作品的经济权利保护期不得少于作品出版后多少年()10年20年50年100年 C63. 根据《伯尔尼公约》,对摄影作品的经济权利保护期不得少于作品完成后多少年()15年25年50年100年 B64. 根据《伯尔尼公约》,对电影作品的经济权利保护期不得少于作品摄制完成后多少年()15年25年50年100年 C65. TRIPS协议重申了下列哪些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透明度原则复审原则 B66. TRIPS协议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最惠待遇原则保护公共秩序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A67. TRIPS协议中没有予以保留的国际公约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D68. TRIPS协议中没有涉及以下哪些方面()专利权科学发现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B69. 以下哪些国际公约是由WTO管理的()《巴黎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D70. 以下哪些国际公约不是由WIPO管理的()《马德里协定》《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D71. 已通过的世界性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影响最大的是()《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 D72. 我国内地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中,涉及发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B73. 迄今我国缔结的涉及专利保护的国际公约有()《罗马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 D74. 我国内地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中,涉及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B75. 《巴黎公约》于何时生效()1880年1884年1888年1894年B76. 《巴黎公约》于何时生效()1880年1886年1887年1894年C77. 优先权原则适用于()实用新型商号货源标记产地名称A78. 优先权原则适用于()商号商标货源标记产地名称 B79. 优先权原则适用于()发明商号货源标记产地名称A80. 优先权原则适用于()外观设计商号货源标记产地名称A81. 优先权原则适用于()外观设计商号货源标记产地名称A82. 临时性保护适用于()发明商号货源标记产地名称A83. 临时性保护适用于()商号实用新型货源标记产地名称B84. 临时性保护适用于()版权商号外观设计产地名称C85. 临时性保护适用于()版权商号地理标志商标 D86.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权利人由于未履行某种手续,将被撤销专利权时,应当给予不少于多少时间的宽限期,使权利人有机会弥补过错()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 C87.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对专利保护的最低要求不正确的表述为()各成员国对同一专利申请的授权是独立的各成员国对同一专利申请的授权是关联的必须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进口不能作为取消专利的理由 B88. WTO的前身GA TT最初主要针对()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 A89. WTO的三大支柱不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投资贸易 D90. GA TT在第几轮谈判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3 6 8 10C9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可称为()无形性可复制性垄断性时间性C92. 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采用何种立法加以保护()单独立法版权保护专利法保护物权法保护 D93. 与发现最为接近的概念是()发明智力成果外观设计版权A94. 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有关的权利是()发明智力成果外观设计版权的邻接权 D95. 与录音制品有关的权利是()发明科学发现版权的邻接权版权C96. 与广播有关的权利是()发明科学发现版权的邻接权版权C97. 货源标记属于()商标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版权 C98. 原产地名称属于()商标货源标记外观设计地理标志 D99. 下列关于专利的认识不正确的是()专利权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专利文献专有利益 D100. 下列关于专利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是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罗马公约
(2)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根据《罗马公约》第10条的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授权或禁 止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权利。所谓直接复制,指通过接 触被复制的原件进行的复制,例如以原件为母带,通过录音机复 制。间接复制,指不接触原件远距离的复制,例如通过收音机录 制广播的节目。 另外,对于录音制品,如果某缔约国根据其国内法律要求履行手 续作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或表演者或二者的权利的条件,那么 只要在已经发行的录音制品的所有供销售的复制品上或其包装物 上载有包括符号P和首次发行年份的标记,并且标记的方式足以使 人注意到对保护的要求,就应当认为符合手续。 如果某种为商业目的发行的录音制品或此类录音制品的复制 品直接用于广播或任何向公众的传播,使用者则应当付一笔总的 合理的报酬给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或给二者。如有关各方之 间没有协议,国内法律可以提出分享这些报酬的条件。
(2) 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而言,在其请求给予保护的 缔约国所应享受的国民待遇,是指其录音制品在该缔 约国境内首次录制或首次发行的身为该国国民的录音 制品制作者所享受的待遇;享受国民待遇的条件是录 音制品制作者是另一个缔约国的国民(国民标准), 或者首次录音是在另一个缔约国制作完成(录制标 准),或者录音制品是在另一个缔约国首次发行(发 行标准)。如果录音制品是在某一非缔约国首次发行, 但在发行后30天内又在某一缔约国发行,则该录音制 品视为在该缔约国首次发行。罗马公约规定,任何缔 约国对于“录制标准”和“发行标准”可以声明保留。 所谓录音制品制作者是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 音录制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
(3) 对于广播组织而言,在其请求给予保护的 缔约国所应享受的国民待遇,是指其广播节目 从设在该国境内的发射台播放并且其总部也设 在该国境内的广播组织所享受的待遇。享受国 民待遇的条件是该广播组织的总部设在另一缔 约国或者广播节目是由设在另一缔约国的发射 台播放的。任何缔约国均可以声明“它只保护 其总部设在另一缔约国并从同一缔约国的发射 台播放的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
如何看待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和义_务
如何看待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摘要】听过林俊杰和金沙合唱的单曲《被风吹过的夏天》吗?这是一首很好听的歌,人们第一次听到这首歌应该是在林俊杰的一张预售CD里,然而这张看似简单小巧的CD背后却有着极大的学问。
且不说人们将歌声留在这张神奇的隐藏着的却是极其繁杂的法律关系。
作为这张CD的制作者又在这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扮演了什么样的特殊角色,承担了怎样特殊的权利义务,此乃本文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邻接权音像制作权想想我们在家中最不经常看的频道,我的答案是CCTV—11戏曲频道。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我想央视确实是下了血本的。
因为据我所知,戏曲频道的收视率实在是少得可怜。
然而,在两个世纪以前,能够上戏园子看上一场戏,富裕的家族逢年过节请上一个戏班子唱场堂会,已是满足率人们极大地精神享受。
英国完成工业革命以后,科技以其无可比拟的创造力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
在这个科学大发现的时代,法学家们也在科技的带动下发现了法学星球上的新大陆,不断地探索、求知。
天才的科学家发明了留声机、录像机,于是法学研究者们便发现了邻接权。
邻接权,源自于英文Neighboring right一词,指的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该权利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传统意义上的邻接权包括三项内容,依其产生时间的次序分别为:一、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的权利;二、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三、广播组织(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各国法律规定还有所差异。
例如我国《著作权法》将出版者对其出版物的版式、装帧设计的起案例和录像坐着对其录像制品的权利也纳入邻接权。
在美国,法律直接将此权利纳入著作权法德保护范围。
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邻接权的保护范围要更大,如涉及到对照片、科学版本、作品标题、肖像、日记书信等进行保护的问题。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音响制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音像制作者邻接权是作品在传播过程中给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详解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详解(重定向自WPPT)目录• 1 概述• 2 序言• 3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表演者的权利• 5 第三章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6 第四章共同条款•7 第五章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概述中文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文简称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Performances and 英文名Phonograms Treaty英文简称WPPT原文生效时间2002年5月20日2007年3月6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2007年06中国签署时间月09日在我国正式生效修改历史•1996年12月20日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本协议当前有效序言缔约各方: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愿望,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办法,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表演和录音制品的制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承认有必要保持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与其他公约的关系(1)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于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以下称为“《罗马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2)依本条约授予的保护不得触动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保护。
因此,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损害此种保护。
[1](3)本条约不得与任何其他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2条定义在本条约中:(a)“表演者”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b)“录音制品”系指除以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所含的录制形式之外,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所进行的录制;[2](c)“录制”系指对声音或声音表现物的体现,从中通过某种装置可感觉、复制或传播该声音;(d)“录音制品制作者”系指对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e)“发行”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系指经权利持有人同意并在以合理的数量向公众提供复制品的条件下,将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提供给公众;[3](f)“广播”系指以无线方式的播送,使公众能接收声音、或图象和声音、或图象和声音表现物;通过卫星进行的此种播送亦为“广播”;播送密码信号,如果广播组织或经其同意向公众提供了解码的手段,则是“广播”;(g)“向公众传播”表演或录音制品系指通过除广播以外的任何媒体向公众播送表演的声音或以录音制品录制的声音或声音表现物。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4)任何在1971年10月29日仅根据首次固定地为录音制品制作者提供保护的缔约国,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通知书,声明其将适用这个标准而不是制作者国籍标准。
第八条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应当汇集和出版与保护录音制品有关的信息资料。各缔约国应当将所有这方面的新法律和官方文件及时传送国际局。
承认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这方面所做工作的价值,
期望毫不影响已经生效的国际协定,特别是毫不妨碍保护表演者、广播组织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1961年10月26日罗马公约得到更广泛的承认,
达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公约中:
(a)“录音制品”指任何仅听觉可感知的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固定;
(b)“录音制品制作者”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固定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
(c)“复制品”指一件含有直接或间接从录音制品获取的声音的物品,该物品载有固定在该录音制品上的声音的全部或主要部分;
(d)“公开发行”指将录音制品的复制品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众或任何一部分公众的行为。
第二条
各缔约国应当保护是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录音制品制作者同意而制作复制品和防止此类复制品的进口,只要任何此种制作或进口的目的是为了公开发行;以及防止公开发行此类复制品。
(2)国际局应当应要求向任何缔约国提供有关本公约的资料,应当为促进本公约规定的保护开展研究和提供服务。
(3)国际局应当与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履行本条第(1)、(2)款所列的职能。
第九条
(1)本公约应当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在1972年4月30日之前,联合国和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或国际法院规约的任何成员国均可在本公约上签字。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简称《罗马公约》。
1961年10月26日,由国际劳工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共同发起,在罗马缔结了本公约。
公约于1964年5月18日生效。
公约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下列7点:(1)国民待遇原则。
任何一个成员国均应依照本国法律,给予其他成员国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及广播组织,以相当于本国同类自然人及法人的待遇。
但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的专有权所有者,在国民待遇上作了三种不同规定。
表演者依照公约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是:表演行为发生在其他任何一个成员国内(如发生在本国自不待言);表演活动已被录制在受公约保护的录音制品上,表演活动虽未被录制,但在受公约保护的广播节目中广播了。
录音制品录制者依照公约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是:录音制品录制者系其他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如系本国国民自不待言),这就是所谓“国籍标准”;录音制品首次录制系在任何一个成员国进行,这是所谓“录制标准”;录音制品系在任何成员国内首先发行,这是所谓“发行标准”。
广播组织依照公约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是:广播组织的总部设于任何一个成员国内;广播节目从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发射台播放。
对于录制者的条件,任何成员国均可保留不采用录制标准或不采用发行标准的权利。
对于广播组织的条件,任何成员国均可声明只对总部设在某成员国并且从该国播放节目的广播组织提供国民待遇。
如果某录音制品是在非成员国与成员国同时首次发行,那么也符合上述发行标准。
“同时发行”即在30天内先后在两个以上国家发行。
(2)在录音制品录制者或表演者就录音制品享有专有权方面,实行非自动保护原则。
经济金融财务贸易词库: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
经济金融财务贸易词库系列文库——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经济金融是人类活动重要组成,在社会生产中有重要地位。
本文提供“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的现代视点解读,以供大家了解。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又称罗马公约。
1961年第一个世界性版权邻接权国际保护公约。
在罗马缔结。
公约规定只有参加《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才能参加该公约。
至1990年1月止已有35个国家参加。
公约基本内容(1)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公约规定,任何一个成员国均应依照本国法律,给予其他成员国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及广播组织,以相当于本国同类自然人及法人的待遇。
同时公约针对不同情况,对国民待遇原则作出三种不同规定。
第一,公约规定表演者享有国民待遇的前提可以是下列三条中任何一条:①表演活动发生在罗马公约的成员国中;②表演活动已被录制在依照罗马公约受到保护的录制品上;③表演活动未被录制,但在公约保护的广播节目中播放了。
第二,录制制品录制者享有国民待遇的前提可以是下列三条中任何一条:①该录制者系公约成员国;②录音制品系首次在公约成员国中录制;③录音制品系首先在罗马公约成员国中发行。
第三,广播组织享有国民待遇的前提可以是下面两条中任何一条:①该广播组织的总部设在罗马公约成员国中;②有关的广播节目是从公约成员国中发射的。
(2)邻接权的内容。
公约中仅规定了经济权利。
公约规定表演者权利包括: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广播或向公众传播其表演(但专为广播目的而演出者除外);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录制其未被录制过的表演;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载有其表演内容的录制品;录制者权利包括:许可或禁止他人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广播组织权利包括:许可或禁止同时转播其广播节目,许可或禁止他人将其广播节目固定在物质形式上,以及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固定后的节目载体。
(3)在录制者或表演者就录音制品享有专有权方面,适用自动保护原则。
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法律保护(一)
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法律保护(一)关键词:网络;广播组织;法律保护内容提要:新技术的发展对于广播组织的权利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网络环境下的转播问题、重播问题、交互式广播问题、向公众传播广播节目问题、发行广播节目的录制品等新问题都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我国应当在充分研究国内外已有立法的基础上,根据新技术发展的要求,构建新的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模式,完善我国的广播组织权保护制度,如扩大解释转播的含义,增加广播组织的录制后播送的权利、提供已录制的广播节目的权利、发行被复制的广播节目音像载体的权利,并拓宽向公众传播权的范围。
在20世纪60年代,为了制止日益猖獗的盗播广播信号的行为,国际社会制定了《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授予了广播组织转播权、录制权、复制权等权利,体现了在当时的技术背景下广播组织的权利要求。
这些规定后来被1994年达成的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所采纳。
及至20世纪90年代,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与广播技术的有机结合,使传统的广播形式发生了天覆地覆的变化,网络广播、数字广播的出现都对现有的广播组织权制度产生了新的冲击。
《著作权法》虽然对广播组织权已有规定,但在新技术的冲击下,原有的广播组织权保护制度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为此,笔者将结合新技术发展的趋势及国际立法的最新动向,对此予以探讨。
一、网络环境下的转播问题广播组织是有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称。
在20世纪中叶广播组织诞生之初,一些广播组织的节目经常被其他广播组织未经许可而转播,这些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盗播行为。
为了保护广播组织的利益,《罗马公约》第13条第1款规定,广播组织应当有权授权或禁止转播其广播节目,该权利即为转播权。
关于转播的含义,该公约第3条第7款将其解释为:“一个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被另一个广播组织同时广播”。
由此可见,转播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转播的广播节目并非实施转播行为的广播组织自己制作的节目,二是转播表现为对他人已有的广播节目的同时广播,即转播行为与其他广播组织的广播行为发生在同一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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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下列7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国民待遇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均应依照本国法律,给予其他成员国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及广播组织,以相当于本国同类自然人及法人的待遇。但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的专有权所有者,在国民待遇上作了三种不同规定。表演者依照公约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是:表演行为发生在其他任何一个成员国内(如发生在本国自不待言);表演活动已被录制在受公约保护的录音制品上,表演活动虽未被录制,但在受公约保护的广播节目中广播了。录音制品录制者依照公约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是:录音制品录制者系其他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如系本国国民自不待言),这就是所谓“国籍标准”;录音制品首次录制系在任何一个成员国进行,这是所谓“录制标准”;录音制品系在任何成员国内首先发行,这是所谓“发行标准”。广播组织依照公约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是:广播组织的总部设于任何一个成员国内;广播节目从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发射台播放。对于录制者的条件,任何成员国均可保留不采用录制标准或不采用发行标准的权利。对于广播组织的条件,任何成员国均可声明只对总部设在某成员国并且从该国播放节目的广播组织提供国民待遇。如果某录音制品是在非成员国与成员国同时首次发行,那么也符合上述发行标准。“同时发行”即在30天内先后在两个以上国家发行。
(6)管理机关。公约由联合国的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管理,日常事务由该公约的政府间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办理。
(7)“闭合式”公约。版权领域的闭合式公约以参加《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为前提条件。公约的第22条与24条规定,只有参加了两个版权基本公约中的一个,才允许参加《罗马公约》。
(2)在录音制品录制者或表演者就录音制品享有专有权方面,实行非自动保护原则。如果把表演者的演出录制下来,不仅录音制品录制者对录制品享有专有权,表演者也对它享有专有权。例如,想要复制该录音制品的第三者,不仅要取得录音制品录制者的许可,而且要取得被录制表演的表演者的许可。但录音制品录制者与表演者的这种专有权不能自动产生,而必须在录音制品上附加三种标记:录音制品录制者或表演者的英文 (Producer of Performer) 字首略语;录音制品首次发行之年;录音制品录制者与表演者的姓名。
(4)保护期。三种不同邻接权的保护期是以20年为最低限,按三者的情况分别规定的。表演者权保护期--如果演出实况没有被录音或录像,则保护期从表演活动发生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录音制品录制者权保护期--从录音制品录制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广播者权保护期--从有关的广播节目开始播出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在保护期内,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及广播组织者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向经其许可而利用其专有权的人收取合理报酬。当然,公约不阻止其成员国提供比20年更长的保护期。
(3)专有权内容。表演者权--未经表演者许可,不得广播或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实况(专为广播目的演出除外),不得录制其从未被录制过的表演实况,不得复制以其表演为内容的录音制品(公约另有规定者除外);录音制品录制者权--未经录制者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广播组织权--未经广播组织许可,不得转播其广播节目,不得录制其广播节目,不得复制未经其许可而制作的对其广播的录音、录像(公约另有规定者除外)。
至2002年7月15日,该公约有69个缔约方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10月26日,由国际劳工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共同发起,在罗马缔结了本公约。公约于1964年5月18日生效。
(5)对邻接权的权利限制。公约中规定了使用邻接权所保护的演出、录音制品及广播节目时,可以不经权利所有人同意、也无需付酬的四种特殊情况:私人使用;在时事报道中有限的使用;广播组织为编排本组织的节目,利用本组织的设备暂时录制;仅仅为教学或科学研究目的而使用。此外,公约还允许成员国自行以国内立法规定颁发强制许可证条件,以防止邻接权所有人滥用自己的专有权。但颁发强制许可证不得与公约的基本原则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