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政执法的复议监督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号:国办发[2009]20号颁布⽇期:2009-03-02执⾏⽇期:2009-03-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民⽤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00九年三⽉⼆⽇中国民⽤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中国民⽤航空局 (副部级),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
⼀、职责调整(⼀)将原中国民⽤航空总局规范管理航空运输业、实施航空安全和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重⼤紧急航空运输任务等职责划⼊中国民⽤航空局。
(⼆)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航空安全监管、规范航空运输业、通⽤航空管理的职责,保障民航安全,促进民航⾏业协调发展。
⼆、主要职责(⼀)提出民航⾏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业体制改⾰⼯作。
(⼆)承担民航飞⾏安全和地⾯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民⽤航空器运营⼈、航空⼈员训练机构、民⽤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评审⼯作,负责机场飞⾏程序和运⾏最低标准监督管理⼯作,承担民航航空⼈员资格和民⽤航空卫⽣监督管理⼯作。
(三)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作。
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情报、航空⽓象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民航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承担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法⼲扰民航事件相关⼯作,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五)拟订民⽤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航空器事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吉政办发〔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9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大举措。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
行政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行政执法是人民群众感知、拥护和信仰法律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行政执法状况明显改善,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等现象仍然存在,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和拥护,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标准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于全面贯彻实施法律规范、实现立法目的和宗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必然要求。
权责一致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但长期以来,行政执法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力,普遍存在着重权轻责、争权推责、权实责虚甚至有权无责等倾向,行政执法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和不文明执法等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发布以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积极推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基本制度普遍建立,有权必有责、行权要规范、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
2024年法制宣传日普法知识竞赛判断题库及答案(共220题)
2024年法制宣传日普法知识竞赛判断题库及答案(共220题)1.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2.限期治理的内容包括限期治理目标和限期治理对象。
(X)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实施免检。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置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J)4.保健食品备案,备案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说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5.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7.第二十八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8军民合用机场以及由军队管理保存的旧机场、公路飞行跑道的净空保护工作,适用军民合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有关规定。
(J)9.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工作,坚持巡查和测试检查制度;必要时,可以组织武装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军区后勤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X)11、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实行跨年度预算,不再实行会计年度的预算。
(X)12、结转资金就是本年度将转入下一年度的结余资金。
(×)13、国库是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机构,金库是国家黄金储臧的管理机构。
(×)14、各级地方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15、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不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X)16、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二号《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行政复议、政府督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监督、公正高效、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指定机构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司法所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总结、分析、解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做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执法单位及个人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如何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如何更好的履行行政监督职能从而避免引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增加行政成本,更好的把握好处理自由裁量与羁束行政执法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两种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法典,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
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
由行政执法争议的公正性影响,行政复议这个简便、迅速的一裁终局制度被当事人更多的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能提起行政诉讼。
而行政诉讼法更注重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作为一种司法行为,作为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往往被更多人最终选择。
而我国现在诸多行政执法领域,受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对执法范围的理解、对执法对象利益的漠视、政府考核导向的影响都从很大程度影响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方式、方法。
因此,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知法犯法等倍受公众质疑的事件,也就屡屡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作用,维护社会弱势群众利益,但如何更好的让公民利用好这两部法典,在加强宣传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应当从源头注重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与制约,减少基层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切实践行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总方针。
关键词:行政执法和监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提纲一、行政执法过程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一)行政执法过程存在的问题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存在乱象2.执法权限模糊不清,职能交叉现象严重3.行政执法缺乏统一的执法裁量标准4.行政征收费用存在“以罚代管”5.行政执法过程存在执法不公现象6.对行政执法公开度和群众维权意识不强(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1.行政监督主体多元,行政监督职责不明确2.行政监督缺乏有统一的规范标准3.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4.行政监督主要局限于事后追惩5.行政监督体系社会监督力量薄弱二、对行政执法过程监督的建议1.提高执法人员法制观念,切实做到依法行政2.细化行政执法处罚权的决定程序。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行政执法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卷宗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卷宗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但涉及国家、商业、个人秘密依照有关规定应分正副卷的除外。
第三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当于执法终结后一个月内,将全部执法文书立卷归档。
案卷卷宗归档应当编号,编号应当按照公文归档编号规则。
第四条案卷卷宗应当包括封面、卷内文书目录、归档备考表和封底。
卷宗首页为卷内文书目录,底页为归档备案表。
卷宗封面应当说明案由、当事人、承办人、执法起始日期、终结日期和保管期限等事项(格式见附件一)。
卷内文书目录应当列出归档的全部执法文书名称、页次等事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排序(格式见附件二)。
归档备案表应当说明立卷部门、案卷编号、立卷部门领导意见、档案部门意见等事项(格式见附件三)。
第五条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的下列文书,应当归档:(一)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二)询问(调查)笔录;(三)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四)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副本);(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六)送达回证;(七)行政处罚结案表;(八)书证、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九)其它法律文书。
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将行政处罚缴纳罚(没)款通知书、代收罚款收据、缴款书(收据)等罚没票据等同时归档。
案件来源为移送、举报的,移送文书、举报材料也应当同时归档。
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履行合议、听证等程序的,应当同时将相应的法律文书归档,包括:(一)合议组的合议记录;(二)听证告知书(副本);(三)当事人按规定提出的听证申请书、听证回避申请书;(四)听证笔录;(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六)其它材料。
第七条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下列文书,应当归档:(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二)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三)行政许可决定书(存根);(四)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书的记录。
郭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4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颖;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当事人】郭颖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当事人-个人】郭颖【当事人-公司】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代理律师/律所】殷华理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张佩瑶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殷华理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张佩瑶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殷华理张佩瑶【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郭颖【被告】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本案中,郭颖就涉案手机号码问题多次投诉举报,河北信管局收到郭颖此次投诉后,向河北电信下发《督办事项通知单》,责令河北电信整改。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步加强⾏政复议和⾏政应诉⼯作的意见⽂号:司发通[2006]16号颁布⽇期:2006-03-02执⾏⽇期:2006-03-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政复议是国家⾏政系统内部监督的⼀项重要制度,也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获得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
⾏政诉讼是⾏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政⾏为,妥善解决⾏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为了进⼀步加强司法⾏政机关的⾏政复议和⾏政应诉⼯作,维护⾏政管理相对⼈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司法⾏政机关依法⾏政,提出以下意见:⼀、进⼀步明确⾏政复议和⾏政应诉⼯作的总体要求1.进⼀步提⾼对⾏政复议和⾏政应诉⼯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政复议和⾏政应诉⼯作,是及时化解⼈民内部⽭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略,全⾯推进依法⾏政,努⼒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是保障司法⾏政⼯作改⾰、发展和充分发挥职能作⽤的要求。
《⾏政诉讼法》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司法⾏政机关的⾏政复议和⾏政应诉⼯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但还不能适应形势和⼯作发展的需要,在履责意识、⼯作措施、办案能⼒和执法监督作⽤的发挥等⽅⾯不同程度地存在⼀些问题。
各级司法⾏政机关必须进⼀步提⾼认识,采取有⼒措施,切实加强⾏政复议和⾏政应诉⼯作,促进司法⾏政机关依法⾏政,保障各项司法⾏政⼯作顺利、健康发展。
2.司法⾏政机关⾏政复议和⾏政应诉⼯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六⼤和⼗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政诉讼法》和《⾏政复议法》,全⾯落实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认真贯彻实施《司法⾏政机关⾏政复议应诉⼯作规定》,公正执法,⾼效便民,强化对⾏政⾏为的监督,维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充分发挥司法⾏政⼯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
行政执法考试参考题库
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考试题库(供参考)一、单选题(各题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选择您认为正确的选项)1、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实施。
A 方式B 步骤C 顺序D 期限正确答案ABCD2、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做出的决定形式不包括:()A 撤销该行政行为B 变更该行政行为C 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D 限期履行决定正确答案D3、关于听证制度,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B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C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D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开始后不得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另行补充证据正确答案D4、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方式不包括:()A 直接送达B 留置送达C 转交送达D 公告送达正确答案C5、长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暂扣一违法工厂生产原料后,其所采取的处理措施中错误的是:( )A 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B 及时移交长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C 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充缴国库D 一执法人员发现暂扣原料涉及违禁物品,及时报告长江市工商行政管理正确答案C6、江城市爱民食品厂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产品被卫生局处以相应行政处罚,在以下哪种情形下,其无权要求举行听证:()A 责令停产停业B 吊销营业执照C 20万元罚款D 警告正确答案D7、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 应当全面、客观、公正B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C 不得伪造、隐匿证据D 紧急情况下可由行政执法人员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正确答案D8、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下列哪项无权规定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A 法律B 法规C 规章D 其他规范性文件正确答案D9、关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问责对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B 行政执法人员因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C 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政执法单位D 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正确答案C10、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资金的专业监督机构是:()A 上级行政机关B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C 审计机关D 同级人民法院正确答案C11、行政机关层级监督制度不包括:()A 执法案卷评查制度B 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制度C 处罚听证制度D 行政复议制度正确答案C1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 )。
浅谈我国行政监督面临的问题
浅谈我国行政监督面临的问题从总体上讲,当前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为系统、有效的体制,但由于历史遗留和落后的体制难以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思想认识上不够重视,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等原因,我国行政监督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明显的缺陷与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权威性,造成“难监”现象。
各级纪检委、组织部、人大常委会、行政监督局、人事局等众多具有干部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之间,在对各自所属的范围内应该通过民主监督方式实行监督的,包括各级政党“一把手”在内的不同层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责分工上出现了严重错乱和不到位。
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程度不高,造成“漏监”现象。
我国当前行政监督的权力和责任相分离,对于权力界限范围,权力行使主体如何对自己的权力行为承担责任、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
在廉政建设中,对腐败行为的追究基本上只追究当事人,而几乎从不追究当事人的领导责任,只强调领导干部要自身廉洁自律,而忽视对该组织领导者的责任追究。
在用人方面,对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行事造成失误的,缺少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
对推荐失误,考查失误,任用失误的,难以按法律处罚。
在项目投资方面,资金批出去收不回来却难以依法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三、行政监督部门自身建设不完善,造成“不监”现象。
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范,自己执行规范,自己裁决因执行规范而发生的争议,这种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方式,决定了权力拥有者可以以国家名义强制被管理者服从,政府官员所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拥有对社会财富的支配权。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腐败,上行下效便由此产生。
四、行政监督体制缺乏整合,造成“乱监”现象。
干部监督形式和监督方式的选择上不科学。
在监督方式上,至今没有同时将其各自所属范围内的,那些已经或应该有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的,处于各个不同层级内部常设最高层领导机关的领导干部,都作为民主职权和民主监督方式监督的对象,并采取相应的民主监督方式对其进行监督。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附全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附全文3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规定》对2023年5月2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规定网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
《规定》规定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等制度,明确了“一事不二罚”原则。
《规定》规范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
一是明确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多环节的具体程序要求,并规定网信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二是完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三是明确法制审核程序,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审核机构、审核人员,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是明确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网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是明确规定网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限以及结案的具体情形。
《规定》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执行与监督。
明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规定国家网信部门依法建立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上级网信部门对下级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网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定》,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考前必备2023年甘肃省张掖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预测试题(含答案)
考前必备2023年甘肃省张掖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预测试题(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久警察是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菌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当今世界()A.每个国家都拥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B.只有较大的国家才有自己的警察C.只有少数较小的国家,有军队而没有警察D.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强弱和社会制度如何,有的甚至没有军队,但都有自己的警察2.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设督察长,由()担任A.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B.同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C.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D.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特派员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
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24个月4.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5.清正廉明,其要点是:艰苦奋斗,(),防腐拒贿,()。
A.克己奉公不沾不染B.克己奉公不枉不纵C.不枉不纵不沾不染D.不枉不纵忠于职守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B.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D.申请人获得的所有行政许可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7.有关行政复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
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C.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D.行政复议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8.团结协作的要点是:()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拟稿人:时间: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四)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委托,责令限期改正;(五)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八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系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二)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五)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六)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第七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定后公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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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政执法的复议监督下(四)通信行政复议的程序通信行政复议是通信行政机关裁决通信行政争议的一种活动。
这种活动是通信复议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依法对通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经查明发现通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时,有权撤销、变更该具体通信行政行为或确认该具体通信行政行为违法,这样使得违法或不当的具体通信行政行为在通信行政系统内部得到纠正,从而有利于促进并维护具体通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为了保证通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实现,通信行政复议机构在进行复议时必须遵循法定的方式和步骤。
在通信行政复议活动时,通信行政复议机关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的总称叫作通信行政复议程序。
从我国行政复议的立法和实践来看,通信行政复议应主要经过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四个步骤。
1、通信行政复议的申请通信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要求通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通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要求改变或撤销该具体通信行政行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申请人的申请,是引起通信行政复议的必要前提。
没有申请,通信复议机关不会主动进行行政复议,但是申请并不一定必然导致行政复议的发生,还必须经过复议机关的审查。
经复查申请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才是引起通信行政复议的必要前提。
(1)申请通信复议的期限通信行政复议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是一种通信行政司法活动,因此,必须有严格的期限规定。
期限就是提出申请的时间限制,也是复议申请权的有效时间段。
如果申请人认为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希望得到行政上的补救和监督,就应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这种权利即不存在。
《行政复议法》第九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一般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这一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统一按照六十日执行。
在行政复议法制定以前,多数规定为十五日。
根据几年的行政复议实践,十五天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过短,许多行政管理相对人因为逾期申请而被拒之于行政复议大门之外,丧失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条件。
二是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这里所讲的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法定渠道,确切地了解到具体行政行为及其内容的事实。
一般讲以下几种情况应认定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1)具体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书面决定注明的日期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2)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是送达的,送达书面决定的日期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3)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公告送达的,公告之日起规定的一定时间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4)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证书或申办批准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规定的答复期届满的次日起的适当期限,均可作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
三是为了充分体现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单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则要按照单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超过六十日的行政复议期限执行。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权利,《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测、不能抗拒也无法避免的客观事实。
如:地震、火灾、海啸、洪水、战争等;其他正常理由的范围较广,一般包括存在非因行政复议申请人故意导致的障碍而影响行政复议权行使的情况。
如:公民疾病、法人改组阶段等。
但是无论是因不可抗力还是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当事人应提出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据。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延长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持续的时间。
也就是讲,申请期限延长的这段时间应扣除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外,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形成的障碍消除时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才继续进行。
(2)申请通信复议的条件申请通信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但该项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不能必然引起行政复议活动的发生。
为了防止滥用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法》对申请复议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对通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同样适用。
第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是对提出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要求。
首先,《行政复议法》中的公民是否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如果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最好使用“自然人”这一概念。
因为公民从严格的概念上讲,是公法上概念,是政治概念,不是私法概念,在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虽然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但是为了与公法上的公民概念相区别,在“公民”概念后还加上了“自然人”的表述,这是为了将公民概念等同于和私法上的自然人概念;而《合同法》正式使用了自然人的概念。
这样一来,《行政复议法》中的“公民”在表述上就有些限制。
但是无论公民还是自然人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还必须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其次,《行政复议法》中的法人是指《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主要指法人以外的组织,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组织等。
除符合复议申请主体资格外,同时还必须是认为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不是直接侵犯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不能成为通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第二,有明确的复议被申请人。
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必须明确指出实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一个。
如果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开始复议活动。
第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具体的复议请求,是指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主张和要求通信复议机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
如要求撤销、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通信行政处罚决定;要求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或申请通信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事实根据,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机关已经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
如通信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
第四,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申请人向通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有关内容,超出第六条的规定范围,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通信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具体通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范围主要有两大类:一是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通信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证书或申请通信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通信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二是对通信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五,属于管理复议机关管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管辖的规定,向有复议管辖权的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如果通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应及时地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申请通信行政复议的方式及内容通信行政复议是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的法律制度。
因此,对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的规定,要有利于充分实现这一根本宗旨。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根据这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既包括书面申请,也包括口头申请。
但笔者认为,通信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形式比较严肃、郑重,既有利于全面、具体地表达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请求的目的,阐述申请行政复议的事由及有关根据,也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准确地掌握申请人的要求及其理由,从而更为方便地查明案情和及时结案。
行政复议申请书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在内容上应明确、具体地表达申请人的意思。
一般而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有四项。
一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是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三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四是接受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以上四项内容是复议申请书的必备内容,其中“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是核心部分,是申请人通过复议希望达到的目的,以及提出这种要求应具备的事实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标志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了相对人的怀疑从而引起外部行政争议的产生,是可能引起行政复议程序开始的一种行为。
所以制作通信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定要认真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事项叙述清楚,要忠于事实、合理合法,以便于复议机关审阅。
2、通信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复议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复议条件的,但是不属于通信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以上两种情况,通信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根据以上内容,通信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在程序上作出以下行为:(1)审查复议申请第一,审查复议申请书的期限应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
这样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的高效原则,对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对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查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二,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主要包括: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受案范围;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本通信行政机关管辖;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复议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处理复议申请经过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后,通信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第一,对于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起为受理。
这时通信行政机关应制作《通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对于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决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对于符合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受理过程中的行政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通信行政机关的具体通信行政行为不服,向通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通信行政复议申请,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