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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近年来,行政管理越来越严格,行政执法也成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是,行政执法若不加以监管和检查,可能会出现权力滥用、违法行为等问题,因此,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显得非常必要。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概念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机关的行为、程序、结果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它包括监督对象、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要素。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依据1.宪法规定宪法规定了行政执法必须服从法律、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程序行政法规和程序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程序、范围、权力、义务和职责等,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起到指导作用。

3.法律的监督程序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监督程序,有利于处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纠纷和错误。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目的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过程中,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尊重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

2.规范执法机关的行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可以迫使执法机关规范自己的行为,抑制行政执法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滥用。

3.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可以及时纠正和改正执法机关的错误和不良行为,提高执法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效率,增强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主体1.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机关通过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

比如,制定和实施执法程序、绘制执法纪律、加强内部培训等。

2.司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是否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是否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

3.社会监督与政策建议社会监督和政策建议是重要的行政执法监督监督主体。

公众的监督能促进政府的执法公正与监察力度,通过政策提案、听证会、舆情监测等方式,让政府更加贴近民心。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总则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合于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体包括下列机构:1. 行政监察机构:负责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是否遵守执法规范。

2. 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审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 司法机构:负责审理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处理行政执法纠纷。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定期检查:行政监察机构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法活动。

2. 不定期抽查:行政监察机构随机抽查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听证程序:当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可以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1. 执法依据:检查行政执法部门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是否依据合法授权。

2. 执法程序:检查行政执法部门是否经过合法程序,是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3. 执法决定:检查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决定是否合法、准确、公正,并且是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当伤害。

4. 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执法职权,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结果处理1.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发现的问题,行政监察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执法部门,并催促其进行纠正。

2. 相关责任追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监察机构可以启动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表2.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整改报告3. 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摘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监察机构:指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包括行政审查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等。

2. 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检查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内设有关执法科室及所属直管监督执法机构。

2、各有关科室要按照各科室所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科室责任制度,使每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到主管科长和分管人员。

3、各有关立法项目的科室要按照立法程序,有组织、有领导、按计划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任务,保证文稿质量和提报时间。

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搞好卫生立法调研、论证、修改工作。

4、局机关各科室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

局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法规科审核,交办公室核稿,由局党委会审定,打印后一式5份送法规科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5、各有关执法科室对国家、地方新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在四个月内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和督促检查工作。

并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政府法制办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6、各有关执法科室要建立公开办理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

7、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及时上报备案。

8、各执法科室要依法行政,保证本部门直接作出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9、各有关执法科室,要根据执法职能组织培训活动。

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

10、各有关科室要依法规范卫生系统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

11、各执法科室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下级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本系统行政违法案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处理。

12、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公告本部门的复议范围和职权,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应诉活动,受理和正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正确指导本系统各级执法单位开展复议、应诉工作,做好复议、应诉案件的年度统计工作。

13、建立卫生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

局长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全面工作;局各党委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专业行政执法工作。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3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3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迹、可追溯、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机关处室、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文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屏监控等音视频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完成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建立本单位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章受理记录第四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保留。

第五条相关受理处室、直属单位可在受理窗口安装视屏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

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作出后____日内,连同执法过程中的其他文字材料和视屏、音频记录形成案卷。

第六条建立立案审批程序,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在依职权检查时、收到举报件、上级交办件、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向稽查站移交,立案,立案审批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意见。

第三章调查取证记录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卷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编号及有效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四)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五)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委托书;(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各个阶段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第三条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具进行的记录。

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的文书样式、标准制作。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

第七条应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视音频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日常执法工作开展需要。

第八条应当将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和作为案件必要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记录要按要求及时存档,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记录及有据可查。

第二章记录规范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第十条文字记录应按案卷制作规范和市局统一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

第十一条可以在办公区内受理接待、办案等接触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监控提醒标识或其他告知方式告知当事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视听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视音频同步记录:(一)日常巡查发现,接受上级指示、投诉举报或者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指令后至现场处置;(二)现场勘验、检查;(三)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四)实施扣押财物、查封施工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五)组织听证;(六)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七)留置和公告等送达法律文书;(八)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或紧急行动;(九)其他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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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种。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处理:(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为附送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毕业论文致谢词我的毕业论文是在韦xx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论文凝聚着他的血汗,他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敬业精神深深的感染了我对我的工作学习产生了深渊的影响,在此我向他表示衷心的谢意这三年来感谢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的老师对我专业思维及专业技能的培养,他们在学业上的心细指导为我工作和继续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这里我要像诸位老师深深的鞠上一躬!特别是我的班主任吴廷川老师,虽然他不是我的专业老师,但是在这三年来,在思想以及生活上给予我鼓舞与关怀让我走出了很多失落的时候,“明师之恩,诚为过于天地,重于父母”,对吴老师的感激之情我无法用语言来表达,在此向吴老师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真诚的谢意!感谢这三年来我的朋友以及汽修0932班的四十多位同学对我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规范进行的根本保障,有助于提高政府执法的效能和公信力。

下文将从各个方面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在制度设置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应当以法律为基础,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律规定将其明确化、细致化,从而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立法草案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并经过广泛的社会讨论和专家评议,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执法行为记录、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设置等,形成完整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体系。

其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在组织机构方面的作用凸显。

建立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例如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察部门、综合监督机构等,用以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

这些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独立行使监督和检查的职能,并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及时评估和警示。

同时,为了增加监督力度,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还可以与其他监管部门或社会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形成合力监督的局面。

再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在监督方式上需多元化。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综合运用现场检查、抽查、投诉举报、监视录音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真实的监督。

通过现场检查可以直观反映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规定;通过抽查可以提高随机性和公正性;通过投诉举报可以及时纠正不当的执法行为;通过监视录音可以确保执法过程的真实性。

这些监督方式相辅相成,有助于形成全方位、全过程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

最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在结果处理上要及时有效。

一旦发现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不当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警告。

对于监督机构无力解决的问题,可以启动上级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程序,甚至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效果和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的程序一、计划制定(一)年度计划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批相关主管部门。

(二)季度计划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行政执法部门应编制季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季度工作重点和,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

二、检查准备(一)确定检查对象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具体检查对象,并进行备案登记。

(二)收集资料行政执法部门应收集与检查对象相关的资料、证据等,并进行整理和归档。

三、检查实施(一)通知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应提前通知检查对象,明确检查时间、地点和内容,并告知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二)检查方式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查、调查访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方式根据检查对象的特点和情况选择。

四、检查结果处理(一)起草检查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起草检查报告,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以及建议的整改措施。

(二)提交上级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将检查报告提交上级部门,报告中涉及重大问题和建议的,须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三)整改落实上级部门应按照检查报告的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对象进行整改工作,并定期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三章相关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监督检查计划模板2. 检查通知书样本3. 检查报告模板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执法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规。

2. 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执法过程合法、正当和公正。

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我镇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地施行,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四、本制度所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党政领导及部门负责人。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受晋江市依法治市办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镇政府负责实施。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4.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5.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置;
6.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八、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九、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每年年底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情况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报告;专项执法检查要有专项报告。

十、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影响的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发布日期:xx-11-2214:01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委各科室(所)的执法部门。

第四条局机关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

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1)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3)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4)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2.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2)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3)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4)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5)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6)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8)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9)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10)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指外部监督和检查两大部分。

外部监督主要是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法制、媒体、公众等主体的监督,检查主要是要求市直各相关处室和下级发展改革部门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工作检查和自身检查。

第二条外部监督主要指以下内容(一)市、县、区人大和政协提出涉及行政法规的提案。

(二)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的工作检查。

(三)媒体对行政执法工作符合事实的报道。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检查主要指以下内容(一)包括行政执法工作各方面内容的综合检查。

(二)针对某一项工作的专项检查。

(三)按时间段或前期工作计划的常规检查。

(四)对行政执法任一方面工作的突击检查。

(五)对行政执法单位、窗口和人员进行民意调查。

第四条上级或同级纪检、监察和市(县、市、区)发改委为检查监督的受理机关,发改委政策法规处(科)和监察室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别负责行政执法违法投诉举报、执法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违纪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由法制部门负责处理:(一)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在行政执法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定依据或不当的。

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已被受理的,对其投诉举报则不予受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投诉由纪检部门负责进行处理:(一)反映有关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二)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向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喝、拿、卡、要的。

(四)其他违纪情形。

第七条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对举报材料的保存与答复工作。

对于举报人非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对投诉人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记录。

第八条举报投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投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条在局党组领导下,办公室、监察处和专卖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面或专项的监督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3、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情况;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本局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草拟的部门(机构)将文件的草稿送分管局长会签、登记,经局长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要送专卖处、办公室备二份存查。

第五条凡上级交办的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要求我局会签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意见或会签建议,报局长(含分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对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检查。

第七条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含简易程序)送办公室档案室入档,以备复议、应诉和存查。

第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分期交纳或缓交罚没款的,应由专卖处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或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一年时,专卖部门将执行情况分别向局长办公会议和上级局作书面汇报,并接受上级局的执法检查。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为实施该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2、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3、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4、罚没款情况;5、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6、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7、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8、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1、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2、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3、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查询书》;4、对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下列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①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依法纠正或建议文件制发单位纠正;②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撤消或者责令改正;③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消极执法的,有权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④对不严格执法的人员,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⑤发现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有违纪行为,报局长室研究处理。

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登记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登记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登记制度1. 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登记制度,那可真是咱法治社会的一道“安全锁”啊!就好比家里的贵重物品都得登记在册一样,行政执法监督案件也得有这么个制度。

比如说,有一回我看到城管执法,在对小摊贩进行管理的时候,有一些小摩擦。

这时候如果没有案件登记制度,可能就乱套了,谁做了啥,有没有违规执法,都搞不清楚。

但是有了这个制度,就像给整个事件拍了个照存起来一样。

2. 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登记制度,嘿,这制度就像是一个超级大账本。

你想想看,每一个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就像是一笔笔账目。

比如说交警处理交通违规,这个司机到底是因为闯红灯还是超速被处罚,这事儿得明明白白地记在这个“账本”里。

要是没有这个登记制度,就像做生意没有账本,那不乱糟糟的嘛。

这制度能让一切都清清楚楚,谁也别想在执法监督上糊弄人。

3. 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登记制度,就如同我们生活中的日记本一样重要。

咱拿环保执法来说,要是某个工厂有污染环境的嫌疑,执法人员去检查了。

这整个过程啊,发现了啥问题,采取了啥措施,都得记在这个制度的“日记本”里。

要是没有这个登记制度,就像生活里丢了日记本,回忆就乱了,执法监督也会没头没脑的。

你说这能行吗?肯定不行啊!4. 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登记制度,这可绝不是个摆设。

它就像一个舞台上的聚光灯,把每个行政执法监督案件都照得清清楚楚。

就拿市场监管执法来说吧,假如有商家售卖假冒伪劣产品,执法人员去查处的时候,每一个步骤,每一个发现,都在这个制度的“聚光灯”下记录着。

要是没有这个制度,那执法就像在黑暗里摸索,多可怕呀,天呐!5. 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登记制度,真的就像是一个放大镜。

不管多小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都能被看得仔细。

打个比方,消防部门去检查商场的消防设施,哪条通道有问题,哪个灭火器过期了。

这些细节要是不通过这个制度像用放大镜一样详细记录,那万一出了事儿,责任怎么划分呢?简直不敢想象啊!6. 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登记制度,你可别小瞧它,它就像是执法人员的“紧箍咒”呢。

行政执法制度内容_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制度内容_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制度内容_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考试祝福语】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政令统一,保证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本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有关举报、控告,发现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的及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认真接受市人大、市政府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

四、制定并严格执行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加强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二)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四)是否依法进行行政复议;(五)是否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五、被监督检查的机关、组织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和明显不当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即停止行政执法活动或逐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二)对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予以撤销、变更并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若因违反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按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三)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应及时予以撤销或纠正;(四)对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执行或责令限期执行;(五)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履行或责令限期履行;七、不具备基本执法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单位或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一、在泽州县安监局的领导下并受其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查处并纠正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

三、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建议撤销原批准。

七、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具体情况必须采取紧急应急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

八、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应不少于两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员,必须首先出示有效地监督执法证件。

九、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十、在监督检查中,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违法、非法生产行为、发现问题及隐患和对监督检查处理情况应作详细的记录,并经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安全执法人员签名保存,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执法人员要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大队报告。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遵循依法检查,严格程序,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检查到位的原则。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按照执法工作计划的安排和上级部门的总体部署开展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2023-11-05•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概述•监督检查的主体与客体•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方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议与对策目•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案例分析录0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概述定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有权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纠正的行为。

目的确保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公正、高效地行使行政执法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

定义与目的监督检查的原则客观公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客观公正,尊重事实,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

公开透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及时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行政执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依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监督检查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还应当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政策性文件、行业标准等,确保行政执法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02监督检查的主体与客体监督检查的主体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包括拥有行政执法权限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领域的执法行为。

03监督检查的客体020103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方法监督检查的内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包括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和职业资格,以及是否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等。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第一条为有效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中所记录信息、使用情况,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管理,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下的信息管理、使用情况,适用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和采集电子数据等。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市场监管各类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和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等。

电子数据包括手持执法终端现场采集并上传数据中心的电子记录等。

第四条全局各执法部门要把本机构产生的文字、音像等记录执法信息依法依规管理,对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记录, 做到台账化管理,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调阅执法过程有关信息的需经涉及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调阅者填写《汝州市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过程信息调阅审批表》,对调阅人信息、调阅内容、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各机构信息管理人员应监督调阅过程,保证信息不在调阅过程中被删除、删改、弃毁、破坏,要保障原始记录信息和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案件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中,需要调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记录。

监督执法机构应如实提供,并将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第八条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九条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

可以复印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监督城市管理系统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和《XX市行政执法监察检查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组织实施单位(含受委托执法的单位,下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依法实施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活动。

第三条城管系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地施行,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领导本市城管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城区各执法分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及城区各执法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监督检查职权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所属城区各执法分局、其所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编制部门核定的职能,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权。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职权包括:(一)审核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资格,颁发《行政执法证》、《城建监察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三)督促被监督检查机关、组织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四)责令被监督检查机关、组织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取证;(六)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纠纷;(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持有《XX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配备的专职或兼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依照证件载明的监督范围和发证机关的授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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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1
阔斯特克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人员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的要求,结合全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进行监督检查必须采取现场记录。

第三条乡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方面进行监督应记录的内容:
(一)依法行政领导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依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情况;
(四)依法行政统计和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试情况;
第四条乡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方面进行监督应记录的内容:
(一)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集体决定、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是否建立和规范运行;
(二)行政决策权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
(三)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专家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
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向社会公布或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五条乡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
管理制度方面进行监督应记录的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县法制机构备案;
(四)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乡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进行监督应记录的内容:
(一)是否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有无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及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
(二)是否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依据,及时学习宣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无适用已修改、废止、失效的法律依据的情况;
(三)是否依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有无权责不清、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未予追究责任的情况;
(四)是否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立案、回避、调查、听证、决定等程序,有无严重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五)是否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有无行政执法文书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
(六)是否建立行政执法职权争议协调机制,有无职能重叠、职权交叉得不到解决的情况。

第七条乡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方面进
行监督应记录的内容:
(一)是否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有无越权行政以及随意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剥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情况;
(二)是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并纠正违法行为,有无因行政不作为损害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
(三)是否维护政府公信力,有无随意撤销、变更生效行政决定的情况;
(四)是否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有无该受理不受理、该审查不审查、该裁决不裁决的情况;有无拒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情况;
(五)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有无拒不应诉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的情况;
(六)是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查处机制,有无推诿、敷衍、拒不查处投诉举报的情况。

第八条乡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监督应记录的内容:
(一)编制及更新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的情况;
(二)涉及公众利益重大信息的公布情况;
(三)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
(四)本机关执法依据、执法人员、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第九条乡政府对辖区行政执法机关、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除本制度其他条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转变政府职能的情况;
(二)依法设置机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的情况;
(三)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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