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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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项目说明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项目说明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项目说明一、编制背景及概况2013年12月,习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谈到“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海绵城市建设本质是通过控制雨水的产汇流,恢复城市原始的水文生态特征,使其地表径流尽可能达到开发前自然状态,从而实现“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涵养水资源、提高水安全、复兴水文化”五位一体的目标。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层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的涉水顶层设计,是保护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提高城市水资源承载力的系统方案,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管控依据和支撑。

2015年10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要求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2016年,住建部发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建规[2016]50号),要求全国各市按规定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年,住建部海绵城市12位专家联合发表《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顶层设计》的文章,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定位、内容、编制方法等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这些充分说明了专项规划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印发,形成了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顶层设计架构,为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提供了规划引导。

二、主要工作内容专项规划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条件、问题识别、需求分析进行了总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建立了海绵城市规划指标体系;结合海绵生态安全格局与生态本底条件,划定了深圳市六类海绵城市功能分区并提出了建设指引;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分解到全市九大流域、25个管控单元并提出了分级分类的目标管控指引;结合本地现有特点,对水污染治理、排水防涝、雨水调蓄、河湖水系的生态修复等进行灰绿结合的技术设施系统布局;确定了24个近期建设区域,并编制了重点区域详细规划案例,对涉及“黑臭”、“内涝”治理的重点项目进行了梳理;从组织保障、制度保障、资金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对规划保障体系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实用版】目录1.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的背景和意义2.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的问题和挑战3.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的主要内容4.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案例的介绍和启示5.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未来发展方向正文一、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面临着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恶化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提出了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即通过加强城市排水系统建设,实现城市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深圳市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积极响应国家战略,开展了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的编制工作,这对于推动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的问题和挑战深圳市在城镇化进程中,面临着下垫面过度硬化、水体填埋、地下水得不到有效补充、河湖湿地萎缩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水环境和水生态。

此外,深圳市还面临着水资源紧缺、水环境污染、水安全缺乏保障等问题,这些都对海绵城市建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的主要内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划和设计:包括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等。

2.建设标准和规范:包括建筑屋面、道路、地面等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

3.工程实施和管理:包括工程施工、质量监督、验收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4.案例分析:包括深圳市已建成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案例分析,为其他项目提供借鉴和启示。

四、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案例的介绍和启示深圳市已成功实施了一系列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如某住宅小区雨水收集和利用工程、某公园湿地恢复工程等。

这些项目在雨水收集、排放、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深圳市其他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五、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未来发展方向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需要继续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加强规划和设计,确保海绵城市建设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3.11•【文号】建规[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16]5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委(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设市城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按程序报批。

《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和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城乡规划司王武科和朝东电话:************,58933414(传真)城市建设司徐慧纬牛璋彬电话:************(兼传真)附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3月11日附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机制清单

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机制清单

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序号政策机制主要举措具体做法一工作组织(一)制修订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法规制度保障1.上海市、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文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2.池州市、太原市、南平市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关键管控指标,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全过程管控流程,明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职责,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评价考核机制,强化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唐山市建立海绵城市建设“1+N”法规体系,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同时在公共停车场所管理、排水与再生水管理、节约用水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制修订中,融入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要求。

(二)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统筹推进机制1.北京市、武汉市、长治市组建海绵城市专职建设管理处(科)室,专人负责推进制订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规划、计划和政策,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考核评价等工作。

金华市、孝感市、龙岩市、晋城市成立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等专职机构(事业单位),定员定编定责,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立项审核、规划管控、设计审查、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

2.秦皇岛市、广安市等建立多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机制。

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地方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交通等部门职责,建立实施联席会议制度,针对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项目推进、资金保障、考核通报等重、难点问题,各部门统筹协调决策、常态化推进。

(三)强化绩效考核1.江苏省将海绵城市建设情况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2.长治市、昆明市、无锡市等建立海绵城市建设政府绩效考评办法,或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生态文明建设、年度绩效考评创先争优等考核体系,对市直部门、各县(区)、重点企业等开展考核。

管理办法XX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X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X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气候变化的加剧,城市水logging、内涝、排水不畅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海绵城市建设已逐渐成为解决城市水问题的重要途径。

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我市特制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一、总则管理办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的意义和目的,以及政府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规定了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基本理念和实施目标,并加强对公民和企业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海绵城市建设的基本要素基本要素部分是管理办法中的重点,主要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的八个方面:城市设计、废水处理、雨水收集利用、绿地系统、自然水源补给、道路涵养、中小河流治理、灰色设施管理。

这些要素是海绵城市建设的基础,对于建设高效、灵活、环保的海绵城市至关重要。

三、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流程实施流程部分是管理办法中描述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步骤,主要包括“前期调研和规划设计”、“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验收”、“运维管理和保护”三个环节。

其中,在前期调研和规划设计环节中,应当结合当地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

四、海绵城市建设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和监督部分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后半部分,主要强调了政府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以及各参与单位在行动中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还规定了监督部门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进行现场检查和督促整改,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及时整改或终止该项目的实施。

综上所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对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设高效、灵活、环保的海绵城市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可以有效改善城市水logging、内涝、排水不畅等问题,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和市场力量的合作,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摘要:一、背景介绍-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的发布- 手册和案例的重要性和目的二、海绵城市建设的概念和意义- 海绵城市的定义- 为什么需要海绵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性和意义三、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的主要内容- 手册的编制背景和过程- 手册的主要内容和章节概述- 手册的特点和亮点四、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案例分析- 案例的背景和基本情况- 案例的审查过程和结果- 案例分析的结论和启示五、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和案例的价值和意义- 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推动作用- 对其他城市的借鉴和启示- 对未来海绵城市建设的展望正文:一、背景介绍深圳市作为国家首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之一,一直致力于推动海绵城市建设。

为了更好地指导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的设计和审查工作,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了《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

该手册及案例旨在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参考和指导,以提高海绵城市建设方案的质量和效果。

二、海绵城市建设的概念和意义海绵城市是一种可持续城市规划理念,旨在通过自然途径和人工措施,实现城市雨水的有效管理和利用,缓解城市内涝、雨水径流污染等问题。

海绵城市建设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排水能力、保障城市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的主要内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是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组织编制的,旨在为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手册共分为七个章节,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设计方案审查、方案实施审查、审查程序和附录。

手册涵盖了海绵城市建设的各个方面,既有基础理论,也有实践操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案例分析在《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中,还包括了深圳市某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案例。

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许可、施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设施。

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总体要求配套海绵城市建设设施:(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处理好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设施各项措施的衔接关系,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弯曲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水环境质量,不得采取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措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深府办规〔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7日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城市发展质量,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统筹、经济适用、安全美观”原则,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协调,降低与修复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水循环的不利影响,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包括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旧城改造、园区改造、环境提升等改造类建设项目。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除外。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许可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设施。

豁免清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按有关规定程序发布实施。

海绵城市运营管理方案

海绵城市运营管理方案

海绵城市运营管理方案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水资源和环境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海绵城市的概念应运而生。

海绵城市通过多种可持续的方式收集、储存和利用雨水,改善城市内的水资源供应和处理污水,达到减缓城市雨洪、改善城市环境的目的。

本文将着重从海绵城市的概念、目标、原则、运营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二、海绵城市概念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规划中,以生态、自然、可持续的理念为基础,打造集雨水收集、雨水渗透、雨水利用、水文调蓄、雨水径流控制、蓄洪、生态修复于一体的城市建设理念。

通过构建织密排水网,绿色道路、绿色屋顶、人工湿地等,使城市在面对洪涝、水短缺、水污染三大水问题时,能够快速减缓和响应环境的影响,最终实现城市水环境的整体改善。

三、海绵城市的目标和原则海绵城市的目标主要包括:解决城市雨洪的困扰、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城市永续发展。

为了达成这些目标,海绵城市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保障城市的洪水安全。

通过改善城市的排水设施和水资源管理,减少城市的洪水危害。

2. 促进城市雨水资源利用。

通过建设雨水收集系统和利用设施,将雨水资源合理利用,降低城市的供水需求。

3. 促进城市自然生态环境恢复。

通过建设城市的绿地、湿地和绿色屋顶等,增加城市的自然环境,促进城市生物多样性的增加。

4. 促进城市的永续发展。

通过改善城市的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5. 倡导公众参与。

海绵城市建设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四、海绵城市运营管理方式海绵城市的运营管理主要包括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设施维护、技术研发等方面。

具体来说,海绵城市的运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城市规划设计。

海绵城市的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地形、气象、水资源和城市功能等方面的因素。

因此,在城市规划设计中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恢复的要求,并在城市设计中予以充分体现。

深圳海绵城市验收流程

深圳海绵城市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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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打造“宜居城市”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按照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生态恢复和修复。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项目方案设计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供地文件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土地利用管理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同时在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生态保护、四区划定、水资源、水系湖泊布局、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各类相关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相关控制指标。

第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要求,结合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约束性控制指标,因地制宜分解落实管控单元地块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污染物去除率等控制指标。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 说明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 说明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项目说明一、编制背景及概况2013年12月,习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谈到“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海绵城市建设本质是通过控制雨水的产汇流,恢复城市原始的水文生态特征,使其地表径流尽可能达到开发前自然状态,从而实现“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涵养水资源、提高水安全、复兴水文化”五位一体的目标。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层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的涉水顶层设计,是保护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提高城市水资源承载力的系统方案,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管控依据和支撑。

2015年10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要求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2016年,住建部发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建规[2016]50号),要求全国各市按规定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年,住建部海绵城市12位专家联合发表《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顶层设计》的文章,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定位、内容、编制方法等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这些充分说明了专项规划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印发,形成了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顶层设计架构,为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提供了规划引导。

二、主要工作内容专项规划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条件、问题识别、需求分析进行了总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建立了海绵城市规划指标体系;结合海绵生态安全格局与生态本底条件,划定了深圳市六类海绵城市功能分区并提出了建设指引;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分解到全市九大流域、25个管控单元并提出了分级分类的目标管控指引;结合本地现有特点,对水污染治理、排水防涝、雨水调蓄、河湖水系的生态修复等进行灰绿结合的技术设施系统布局;确定了24个近期建设区域,并编制了重点区域详细规划案例,对涉及“黑臭”、“内涝”治理的重点项目进行了梳理;从组织保障、制度保障、资金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对规划保障体系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说明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说明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说明第一篇: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说明10、海绵城市海绵城市,是新一代城市雨洪管理概念,是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雨水带来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也可称之为〃水弹性城市〃。

国际通用术语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等原则,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建设〃海绵城市〃并不是推倒重来,取代传统的排水系统,而是对传统排水系统的一种〃减负〃和补充,最大程度地发挥城市本身的作用。

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应统筹自然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系统性,协调给水、排水等水循环利用各环节,并考虑其复杂性和长期性。

海绵城市建设目前在全国全面展开,各个城市均以试点项目为先导。

本项目的建设具备良好的场地条件和较大的占地面积,并具备良好展示效果,同时又有利于公众对海绵城市理念的普及和教育。

在场地的规划设计中融入海绵城市理念,使得雨水管理在场地中得到充分的应用和展示,相关技术措施还可以与景观设计相结合,创造出丰富的生态景观,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建设海绵城市可持续雨水管理的基本原则:(1)、将雨水作为一项宝贵资源:水资源管理是可持续园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收集净化雨水来冲洗场地、停车场,浇灌绿地和为景观水体补水,可以减少对传统水资源的消耗,缓解场地内涝积水现象,改善水生态环境。

(2)、重视对流域水系统的影响:建设海绵城市,其积极作用不仅仅局限于项目场地,同时会对所在的流域水文循环产生积极影响,减少下游内涝灾害发生的频率和程度,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健康水文循环。

(3)、和项目规划设计结合:在项目建设初期,通过将绿色基础设施与开放空间、道路、建筑和景观进行整体性规划设计,能够在保障各项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大幅减少雨水设施的占地面积和成本,提高雨水系统的总体效益,实施可持续雨洪管理理念。

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利用,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落实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各项设施。

本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分散的小型雨水控制设施,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有效缓解因不透水地面增加而导致的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等增加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

低影响开发设施是指实现低影响开发目标的各项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海绵城市政策法规体系,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立健全技术规范标准,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管理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水务、审计、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建设城市雨水、污水系统,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

第六条区县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7月7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2年7月25日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设计和施工管理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发展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应当尊重科学规律,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海绵化设施应当因地制宜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辖区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海绵城市相关政策,统筹协调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事项。

海绵城市管理制度

海绵城市管理制度

海绵城市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气候变化的不断加剧,城市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水环境问题。

大雨过后城市内涝,城市内的河流河道水质恶化,城市整体环境质量下降,城市逐渐成为城市管理者和居民的心头病。

为了解决城市面临的水环境问题,海绵城市理念应运而生。

海绵城市的核心理念是将城市打造成为一个“海绵”,能够吸收、保持和利用雨水资源,减缓城市内涝,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海绵城市的建设离不开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只有通过良好的管理制度,才能真正推动海绵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本文将围绕海绵城市管理制度展开讨论。

一、海绵城市整体规划制度海绵城市的规划是海绵城市建设的基础,没有科学合理的规划,海绵城市建设就无从谈起。

海绵城市整体规划应包括城市功能区划、雨水利用规划、绿地规划、水体规划等内容,要求各项规划相互配合,形成闭环,确保海绵城市能够有效发挥其功能。

1.城市功能区划海绵城市应根据城市现状和发展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明确各功能区的定位和发展重点,确定各功能区的雨水治理方案和实施措施,保障城市整体防洪排涝和水环境改善的效果。

2.雨水利用规划雨水是海绵城市的重要资源,应根据城市雨水资源分布和利用需求,规划城市雨水利用系统,包括雨水收集、净化、储存和利用等环节,实现雨水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绿地规划绿地是海绵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增加城市的透水性,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

应通过合理规划绿地空间,提高城市绿地的比例和质量,加强绿地生态功能,确保城市的生态平衡。

4.水体规划水体是海绵城市的重要景观和生态环境,应合理规划水体空间,保护水体生态系统,提高水体的水质和水量,确保水体能够有效发挥其生态功能。

二、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制度海绵城市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环节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制度应包括规划管理、设计管理、施工管理、运营管理等内容,确保海绵城市建设按照规划和要求进行,取得预期效果。

1.规划管理海绵城市整体规划应由城市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规划编制,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9月28日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城市排洪防涝能力,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注重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通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做好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的前期立项、推进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指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建设项目招标、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中,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相应指标要求。

市城建局负责编制大连市中心城区(金普新区、旅顺口区除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督导海绵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原则、指标、技术要求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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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办公室(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5一、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域范围内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旧城改造、园区改造、环境提升等各类综合整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特殊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特殊污染源地区是指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大量生产或使用重金属企业、垃圾填埋场等容易因雨水下渗而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特殊项目指电力通讯管线、燃气管线、过街人行地下通道、照明工程、零星修缮、应急建设工程、垃圾处理设施、消防站等列入《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

(附负面清单)第四条市政府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各区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共同推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各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海绵办)负责本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配合市海绵办做好监督考核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华区、盐田区、坪山区、龙岗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大鹏新区管委会,前海合作区管理局及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审计、各区级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工作,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海绵设施审查要点和相关规定,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中强化对海绵设施的审查,并在批复中载明相关海绵设施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需求。

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海绵设施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负责制定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海绵设施建设。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规划建设审批要点并组织实施;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审查等工作中;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并负责在土地出让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两证”的核查、许可等审批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验收。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居环境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中与环保相关的要求纳入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道路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道路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道路交通工程的审批体系中。

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房屋建筑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房屋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审批体系中。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水务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水务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水务工程的审批体系中。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园绿地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公园绿地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协助住房建设部门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公园绿地工程的审批体系中。

市审计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海绵设施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区级政府负责辖区内由本级财政承担的有关海绵城市项目的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区级各职能部门参照本办法建立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管控机制,在辖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要求。

对于城市更新项目,由各区级政府、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负责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和审批环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环节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其他各有关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规划编制和审查第六条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或修编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各区级政府根据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结合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区域及本地区情况,组织编制区、片区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并滚动编制建设计划。

第七条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全面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构建现代化市政设施体系。

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分区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核心指标。

编制详细蓝图、更新单元规划等详细规划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专题(专项)。

海绵城市专题(专项)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明确区域是否适宜开展海绵设施建设,明确区域内生态控制线、蓝线等相关范围,细化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编制或修编各层次城市竖向、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各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八条编制或修编各类、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时,应当纳入海绵城市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九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将规划成果充分征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法定规划、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在报批前将涉及海绵城市的规划成果征求同级海绵办意见。

三、项目前期管理第十条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应当开展海绵城市专项设计。

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应当贯彻应做尽做的要求,统筹考虑项目全寿命周期内海绵设施与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将海绵设施规划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的各个阶段,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前期勘察情况,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开展海绵城市设施的规划设计工作,保障相关经费,并确保在各阶段报送材料中编制海绵城市相关内容。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办法进行设计、建设或审查。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等。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就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进行论证,明确建设海绵设施的必要性及海绵设施建设目标。

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当就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思路、具体技术措施、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明确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中应当强化对海绵设施技术合理性、投资合理性的审查,并在批复中予以载明。

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应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招拍挂条件中应当将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设施建设作为基本要求予以明确;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将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设施建设作为基本内容予以载明。

选址阶段明确开展海绵设施建设的项目,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应当列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中应按照并联审批的原则,将专项技术审查的相关内容融入现有审批环节,加强对海绵城市设计的专项技术审查。

建设单位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的报批文件应当落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标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篇。

方案阶段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审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相关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市海绵办联合市规划国土委、市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的海绵城市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判定项目目标、设施规模及布局等是否满足要求,并出具核查意见书;核查意见书列出的修改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编制阶段予以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取得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关于该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审查意见。

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在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时,应当将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审查意见列入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中。

第十四条交通、水利等需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标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篇,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时,应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结论纳入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文件质量满足相应阶段深度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及标准,强化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的审查,对不符合上述规范及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加盖审查合格章和发放审查合格证书。

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应当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查意见中列明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总概算时,应当按地方标准与规范,充分保障项目海绵设施的规划、建设、设计、监理等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在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进行施工许可等环节时,应当根据载明海绵城市审查结论的施工图审查意见核发施工可证。

市、区水务部门在水利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备案等环节时,应当根据载明海绵城市审查结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进行施工备案。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备案等环节时,应当根据载明海绵城市审查结论的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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