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矿产勘查开采督察程序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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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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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7号)要求,现将我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41件)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规定》的通知(浙地发〔2000〕36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申请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365号)关于选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1〕25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68号)关于加强采矿权出让所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8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年检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30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7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石料矿产采矿权拍卖工作一般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石煤矿禁采有关审批、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3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采矿权出让所得收缴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土资发〔2003〕4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103号)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甲类矿产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及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86号)关于切实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51号)关于开展编制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设置采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2号)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7号)关于温福铁路温州段建设所需石料矿产开采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45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萤石采选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号)关于做好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6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廉洁从政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矿山废渣中手选萤石碎屑规范管理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6〕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石灰岩、叶蜡石、普通建筑石料等三个矿种开采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0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6号)关于报省厅审批的采矿权电子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号)关于采矿权评估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65号)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42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矿产厅原本地质档案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地发〔1990〕10号)关于河道采矿应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浙地发〔1994〕224号)关于统一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文书的通知(浙地发〔1995〕85号)关于免、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发〔1995〕1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力度的通知(浙地发〔1996〕125号)关于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紧急请求的复函(浙地函〔1996〕4号)关于引水工程等开采矿产资源是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请示的批复(浙地函〔1996〕15号)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6〕6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发〔1997〕16号)关于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浙地发〔1998〕59号)关于石煤矿床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浙地函〔1999〕40号)关于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地质资料有偿利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8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编写提纲》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4〕390号)关于涉矿规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19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市、县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接收验收办法》、《浙江省馆藏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提供利用办法》、《浙江省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制作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56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巩固储量登记成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80号)关于进一步减少审核工作环节加快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3号)关于申报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5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2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29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93号)关于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1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94号)关于印发市、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2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保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函〔2008〕109号)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号)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23号)关于印发《地质资料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08号)三、地质勘查管理(7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矿权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6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10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轮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探矿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4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13号)四、地质环境管理(16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气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83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编制与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57号)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地质公园申报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6号)关于开展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1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63号)关于组织编制地下水监测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47号)关于做好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7号)关于热矿水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补充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63号)关于做好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成果验收及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5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1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9号)五、其他类(1件)关于调整厅有关矿政业务处室职能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67号)——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

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

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

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浙江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产督察工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据《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产督察工作的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设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由矿产开发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一)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二)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解决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三)每年1月底前,向矿产督察员聘任单位报告上年度督察工作情况;(四)负责矿产督察员的培训与年度考核;(五)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工作;(六)负责矿产督察员推荐、解聘的报批工作;(七)召开矿产督察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浙江省地质调查院承担日常具体的督察组织工作,浙江省地质调查院设立矿产督察站,矿产督察站业务上受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直接领导。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由负责矿产开发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根据矿产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督察工作;(二)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协调处理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三)每年1月中旬前,向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报告上年度矿产督察工作情况;(四)负责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年度考核提出建议,并提出对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考核、解聘、续聘意见;(五)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矿产督察员监督管理范围国家级矿产督察员重点负责大中型矿山企业及重要的矿区和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及重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负责中型以下矿山企业及矿产开发区域、勘查项目及主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

矿产督察员的具体督察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程序和方法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程序和方法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程序和方法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程序和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 收集和研究以往地质资料,包括矿区、邻区、区域、基础、科研等方面的资料。

2. 将相关的各类资料分类整理,列表汇总,编制工作程度图。

3. 认真分析以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新的认识,提出新突破方向。

4. 在野外地质填图期间,及时作好资料整理,联图和路线小结,以便发现问题和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5. 每天应对当天资料及时整理,检查、补充、修正、整饰野外记录。

整理手图、素描图、航片等各种原始图件,校对原始图件和记录吻合一致。

6. 综合整理综合研究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图件编制和数据统计等。

7. 对勘查结果进行评估,确定矿床的经济价值和开发方案。

8.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包括继续勘查、开发或者放弃等。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需要综合运用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球化学等多种学科知识,同时需要借助先进的勘查设备和计算机技术,对矿床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在勘查过程中,还需要注意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矿山督察工作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矿山督察工作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矿山督察工作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16]1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6.02.19【实施日期】2016.0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矿山督察工作情况的通报(浙土资办〔2016〕1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矿山督察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5〕77号)要求,2015年7月至11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组织矿产督察员完成69家矿山督察。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督察任务完成情况。

2015年度全省计划督察矿山76家,实际完成69家(另有5家矿山因停产或闭坑、2家矿山处于基建期而未开展督察),其中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计划督察36家,实际完成32家,委托矿山所在地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计划督察40家,实际完成37家。

督察矿山按开采方式分为露天矿山60家,地下矿山9家;按开采矿种分为金属矿山4家,非金属矿山65家(其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38家);按生产规模分为大型矿山30家,中型13家,小型26家。

(二)督察意见下发情况。

全省共下发矿产督察意见61份,其中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下发24份,共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61条;各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督察意见37份,共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95条。

二、存在主要问题(一)督察发现的主要问题。

2015年矿山督察发现矿山企业存在13类250余条问题,发现有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3家矿山4起越界开采行为处理不到位。

1.越界开采行为仍未杜绝。

督察中共发现有16家矿山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占本次督察矿山总数的23%(占全省矿山总数的1.3%),均为露天开采矿山,其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15家,石英矿1家;按地区分布,分别为杭州市2家,宁波市4家,温州市1家,湖州市1家,绍兴市1家,金华市4家,台州市2家,丽水市1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矿山督察工作情况的通报-浙土资办〔2015〕1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矿山督察工作情况的通报-浙土资办〔2015〕1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矿山督察工作情况的通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2.15
施行日期
2015.02.15
文号
浙土资办〔2015〕19号
主题类别
矿产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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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监管不到位。一是个别地方对越界开采查处不到位。有的县级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的个别矿山企业发生的屡次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没有查处到位;有的地方对矿山企业发生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以政府会议纪要补缴出让金等方式代替依法立案查处。二是个别地方对矿山情况掌握不全面而致督察工作被动。有的计划督察矿山因矿产资源储量采完、处于停产闭坑阶段,导致取消该次督察;东阳市木棉田莹石有限公司萤石矿于8月20日遭受泥石流地质灾害,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矿产督察组10月16日进入该矿现场督察时才发现井口遭泥石流封堵,无法开展现场督察。
一、基本情况
(一)矿山督察基本情况。
2014年度,全省计划督察矿山72家,实际完成71家(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孙垟普通建筑石料矿区因矿产资源储量提前采完,处于停产闭坑阶段,未按计划实施督察),其中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组织完成28家,委托矿山所在地的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组织完成43家。
按矿山开采方式分:露天矿山55家,地下矿山15家,露天/地下开采1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矿山督察工作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4.22•【字号】浙土资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1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矿产资源规划是本级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为更好地实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控制矿业权数量,有效调控开采总量严格实行探矿权预期控制数量、采矿权控制数量和开采总量调控管理制度。

根据新一轮《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浙江省地质勘查规划》(报批稿)要求,以及地质条件和成矿规律,合理设置探矿权;全省2009 年度探矿权数量预期控制数另行下达。

根据本级矿产资源规划(下称《规划》)和上级《规划》要求,以及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态,合理设置采矿权;省厅下达的2009 年度全省采矿权总量调控指标(浙土资发〔2008 〕37 号),各地要确保如期完成,不得突破。

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压缩矿山数量;要适时分析预测矿产资源市场供需形势,遵循市场规律和经济规律,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

二、严格实行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继续按照“规划禁采区内矿山关停,规划限采区内矿山收缩,规划开采区内矿山集聚”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山布局调整力度。

要严格实行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制度,不得随意调整规划分区;不得在禁采区设置固体矿产类采矿权和商业性固体矿产类探矿权;在限采区设置采矿权,应当从严把关。

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

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

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一、矿产督察准备工作(一)成立督察组织成立由国家级、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组成的矿产督察小组,明确分工。

督察小组成员一般3—5人,原则上应为单数。

如需进行联合督察、会诊式督察,应向督察员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督察员办公室进行组织。

(二)熟悉资料预先熟悉拟督察矿山有关资料,包括: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地质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采矿权登记档案,采矿权人年检档案,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资料,矿山储量动态测量资料等。

(三)制定督察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督察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制定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四)发出督察通知提前10—15日由省国土资源厅或市国土资源局向矿山企业、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矿产督察通知”。

寄发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到矿山进行督察的时间、依据;2、矿产督察的内容;3、矿产督察的程序;4、对矿山、相关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配合、支持、协助督察工作的要求;5、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提纲(附1);7、矿产督察小组成员名单。

二、开展现场督察(一)持证上岗到达现场时要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督察员证。

(二)阐明来意,听取汇报召开由矿产督察组、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负责人、矿山企业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督察工作动员会。

由矿产督察组阐明督察工作依据、目的、内容、程序以及需要矿山如何配合工作的要求等;由矿山企业负责人汇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三)查阅资料查阅矿山企业的设计资料、地质报告、统计报表、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储量动态变化统计台账、“三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实测统计台账等技术资料,有关规费的缴纳票据,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规章制度等资料。

检查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考核指标、年度报告制度等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规费的缴纳情况。

(四)现场检查到矿山企业的采、选现场,实地检查矿山的采矿方法、开采顺序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开拓和回采矿量是否合理;选矿方法、工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是否切实得到回收和利用。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的工作要点分析 吕海栋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的工作要点分析 吕海栋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的工作要点分析吕海栋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和利用。

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时的重点工作内容就是进行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包含勘查和分析地表结构和岩石物质,对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工作要点引言我国地大物博,矿产资源非常丰富,为我国经济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固体矿产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许多行业都会使用到固体矿产资源,在各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些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让我国对它的需求量逐渐增大,那么如何更好地开展固体矿产资源找矿与勘查工作显得十分重要。

1固体矿产资源找矿与勘查工作的具体原则固体矿产资源找矿与勘查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为确保固体矿产资源找矿与勘查工作的工作质量,必须以科学原则为指导,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杜绝粗放式开采,并对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基本情况与资料做到有效地把握,制定科学的开采方案。

首先基于我国矿产资源的整体分布情况,对矿产的形成原因以及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情况,并结合实际矿区条件,合理选取采矿技术。

但由于矿产资源在开采完成后会被应用于不同的行业,且生成需要较长的时间,而在这一段时间内地表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因此给采矿工作制造了一定的难度。

其次,可根据矿区矿产的具体分布规律和信息反馈的情况来勘查矿产资源。

在了解当地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及规律的前提下,对资源分布区域进行初步定位。

可在矿区利用先进的技术对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进行排查,便于更快的找到分布规律。

接着利用地球物理学知识展开侦查,对矿产资源的所在位置进行大致判断,进而提高勘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此种技术应得到大力的普及与推广。

此外,还可利用化学侦探法对水体中沉积物含量和地表土壤进行检验,进而间接确定矿区的矿产资源情况,该种方法也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并且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影响下,其检测流程也越来越简化,进而操作的可行性也得以有效提高。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年检工作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年检工作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年检工作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13]3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3.04.03【实施日期】2013.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年检工作情况的通报(浙土资办〔2013〕3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探矿权人,相关地质勘查单位:2012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已顺利完成。

现将年检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勘查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10月1日,我省有效期内勘查项目430个,勘查总面积4588.3km2;勘查项目总投资2.59亿元,较上年度增加37.7%;勘查投入技术人员8705人月,较上年度增加18.4%;缴纳探矿权使用费155.7万元。

(二)年检工作过程。

2012年8月,省厅部署开展全省2012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检工作,明确了年检工作任务和要求。

8-9月,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要求对辖区内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开展了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探矿权人限期改正。

10月,各探矿权人向县级国土资源局报送年检材料和电子报盘。

11-12月,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初审工作,初审结果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完成电子资料网上报备。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复核和电子报备。

2013年2-3月,省厅完成终检和电子报备工作,公告年检结果。

(三)年检结果。

2012年,国土资源部网上报备系统中我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468个,其中:截至2011年10月1日有效期内勘查项目430个,过期的勘查项目38个;有效期内勘查项目中,新设立未满6个月的3个,年检期间(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到期注销的2个,不需要年检。

全省应检勘查项目425个(其中保留的勘查项目13个),实检勘查项目425个,年检率为100%;实地抽检勘查项目184个,抽检率为4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浙政发[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9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我省是经济大省,也是矿产资源消耗大省,矿产资源保障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加快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切实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从浙江的成矿地质条件出发,以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为目标,以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为动力,以实施“751”地质找矿工程为抓手,以增强矿产勘查科技能力为支撑,统筹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地质找矿工作,加大投入,突出重点,整装勘查,快速突破,不断增强我省重要矿产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主要目标。

全面提高地质工作科技水平,实现我省重要成矿区带大比例尺基础地质工作全覆盖。

以铁、铜、金、银、铅、锌、铀、地热、钼、萤石等矿种为重点,实现重点勘查区、整装勘查区、老矿山外围及深部找矿新突破,形成一批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区。

到“十二五”末,力争提交大型矿床10处、中型矿床16处以上。

(三)主要任务。

1.加强重点勘查区的矿产勘查。

按照统一找矿思路、统一勘查部署、统一工作进度、统一成果质量的要求,在淳安唐村-临安新桥、开化桐村-淳安梓桐、金华罗店-绍兴平水、龙泉查田-松阳象溪、天台龙溪-三门亭旁、衢江大洲-杜泽、杭嘉湖地区等7个重点勘查区,统筹部署矿产勘查工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等立项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等立项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等立项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02•【字号】浙土资厅函[2014]375号•【施行日期】201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等立项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4〕375号)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根据《浙江省地质矿产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2〕115号)有关规定,现将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编制的《2015年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和《2015年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申报指南》下发给你们(具体详见附件)。

请按立项指南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省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暂停一年,续作项目仍按浙土资发〔2013〕57号文要求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

附件:1.2015年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指南2.2015年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申报指南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7月2日附件1:2015年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地质勘查规划》(2009-2015年)、《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规划(2011-2015年)》、《浙江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以及《浙江省地质矿产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2〕115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全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组织编制了2015年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主要内容如下:一、基本原则1.统筹部署,搞好衔接。

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统筹矿产勘查与环境地质调查,充分发挥地质勘查先行性作用,做好与国家专项资金之间的衔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浙土资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评估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商业贿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在新形势下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管重要性的认识矿业权评估是矿业权出让转让的依据,是维护国家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矿业权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对于推进矿业权评估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提高矿业权评估工作水平,促进评估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防止商业贿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1、评估委托评估委托人应将矿业权评估工作委托在我省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并出具委托函,评估委托人应对提供评估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

评估机构凭委托函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

2、评估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评估,保证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并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书。

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负责。

3、备案和确认探矿权备案由矿业权评估机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备案申请,采矿权确认由矿业权人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确认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办事大厅负责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确认申请的受理。

省厅负责备案、确认工作的处室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备案、确认工作。

固体矿产勘查的质量问题及应对策略探微

固体矿产勘查的质量问题及应对策略探微

固体矿产勘查的质量问题及应对策略探微摘要: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很多工业部门需要在发展过程中使用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使用需要通过多个过程进行开发才能得到有效利用。

地质调查是最重要的流程之一,勘察的结果直接反映了矿产资源的分布,并可以以此作为开发矿产资源的基础。

但目前我国矿产勘查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直接影响矿产资源的开发。

在此问题现象的基础上,本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固体矿产;勘察;质量问题;策略探微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资源的开发密切相关。

我国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但是如果没有合理的开发方法,就会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以及资源的浪费。

当前,我国固体矿产资源勘查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对固体矿产资源的开发使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有必要固体矿产进行开采前的全方位多角度的勘察,有效地提升我国矿产勘查的质量。

一、固体矿产在实际勘察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由于我国的不断改革和创新,我国经济也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工业生产中越来越需要矿产资源。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在开发过程中确保矿物质的质量和安全性。

结果,固体矿物的地质勘探质量将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

1.勘察投入资金以及勘察人员的短缺在固体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中,为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矿产开发人员必须进行足够的资金投入。

但在目前的勘查工作中,勘察的资金投入很小。

有关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业尚未建立健全的投资体系。

此外,勘察资金投资需要上级领导的批准,实际批报过程中,得到上级的批准比较困难,折旧导致矿产勘探工作没有大量的资金投入,最终影响了勘探工作的顺利进行[1]。

缺乏足够的资金、发展体系的不完善、公共福利收入薄弱都导致了勘察任务开展的困难,获得的资金难以用于矿物勘探。

矿产资产资源需求量比过去几年逐年提升,因此需要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该行业。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资金和人才资源的短缺正在不断出现[2]。

试分析固体矿产勘查的质量控制方案

试分析固体矿产勘查的质量控制方案

试分析固体矿产勘查的质量控制方案张利坡;孟山;季超【摘要】矿产资源在开采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就是固体矿产的勘查,其对矿产资源实现良好开发与有效利用通常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不断加强对固体矿产的实际勘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以此促使我国能源得以有效开发.本文主要对固体矿产的地质勘查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固体矿产勘查的质量控制方案.【期刊名称】《世界有色金属》【年(卷),期】2018(000)022【总页数】2页(P116-117)【关键词】固体矿产;勘查;质量控制【作者】张利坡;孟山;季超【作者单位】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江苏南京 210007;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江苏南京 210007;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江苏南京210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624我国的社会中,矿产资源作为其实现有效生产与活动的一种重要资源,其开采的过程通常较为复杂,而勘查作为其开采中的重要环节,确保勘查的规范化以及科学性能够使有关人员更加充分的了解到矿产资源的相关信息,并在勘查的基础上,将其与矿产资源的自身性质以及地质条件进行充分结合,其对固体矿产实现有效的质量控制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此,本文主要对固体矿产的地质勘查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固体矿产勘查的质量控制方案。

1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的概况对固体矿产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与矿产所在地的国防建设、经济活动、科技发展等相结合,对固体的矿产实施相应的地质调查,对其综合应用的环境进行分析,集中体现在地质条件、地下水、地形条件、矿产分布等方面,并根据矿产的开采、评价等方案,制定出可靠、有效的数据信息[1]。

地质工作作为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经济活动开展的基础工作,其可以促使社会经济实现有效的发展。

对固体矿产勘查开展地质勘查的质量进行控制,其通常与该项目质量控制的内涵相一致,其通常能够分为两部分,也就是项目部分与企业部分。

项目的勘查施工通常包括以下几环节,即方案的设计、外业的实施、成果的编制、成果的提交,每个环节都会对施工的质量造成严重的影响,但是,集中影响环节为前三个环节,因此,质量的控制方案需要渗透在勘查的各个环节,且需要目标明确,对固体矿产的地质勘查进行有层次、有计划的开展,从而促使矿产资源实现有效利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浙土资明电[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土资明电〔2010〕38号)各市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开展我省自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是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日常监管常态化和建立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国土资发〔2009〕143 号贯彻落实情况的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部署,抓紧自查。

二、结合实际,认真自查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检查内容要求,逐项对照自查,选择有代表性的1-2 个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2-3 个矿山、勘查项目进行实地检查,认真填写自查表,形成自查书面报告。

三、对照要求,按时上报各市对县(市、区)自查情况进行汇总,于7 月22 日前将自查总结报告、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表(附表2)、2009 年度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案件发生情况统计表(附表8)上报省厅矿产开发管理处(纸质2 份,电子文档1 份)。

联系人:朱朝晖电话:*************传真:0571-******** Email:*****************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90 号)(略)二○一○年七月五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产督察员2009年度考核结果的通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产督察员2009年度考核结果的通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产督察员2009年度考核
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1.30
•【字号】厅函[2010]14号
•【施行日期】2010.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产督察员2009年度考核结果的
通报
(厅函〔2010〕1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省地调院: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12 号)要求,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09 年全省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工作。

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优秀等次矿产督察员名单
叶柏荣、陈旺根、王世纪、翁志成、陈剑谱
二、合格等次矿产督察员名单
叶仙云、方原勤、陈涛、丁小雅、徐益良、朱朝晖、王孔忠、石玉山、潘松林、葛送来、赵金荣、陈海滨、潘锦勃、林书贵、杨国强、杨国杏、潘志龙、陈彩良、赵小友、陈法友、XXX平、阮伟、吴小岳、章得阳、王帅、刘文、林云沛、姜家平、邓新根、傅文伟、舒元陆、杨帆、张学枝、卿晔、柳才强特此通报。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采矿权审批管理工作清理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采矿权审批管理工作清理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采矿权审批管理工作清理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2.22•【字号】•【施行日期】200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采矿权审批管理工作清理检查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62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采矿权审批管理工作的清理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检查的原则和方法全省清理检查采矿权审批管理工作的原则是:谁发证谁负责清理,上级监督检查下级清理工作。

清理检查的方法是: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要求,对每一个采矿权登记档案进行一次仔细清理检查。

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依法整改。

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符、审批程序不到位等重大问题和涉及超越权限审批发证等问题,要立即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省厅,以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二、清理检查的要求(一)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检查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发证问题。

对越权发证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进行纠正,并及时移交采矿登记档案。

在纠正期间采矿权人申请变更、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移交新的发证机关审批发证。

(二)按照原省地矿厅《转发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浙地发〔1999〕48号)及省厅关于新设置采矿权的有关规定,对1999年5月18日以后新设置的采矿权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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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保$%刷用'42015 年 8 月CONSERVATION AND UTILIZATION OFMINERALRESOURCES Aug. 2015浙江省固体矿产勘查开采督察程序研究探讨钟冰,褚先尧,刘励远(浙江省地质调查院,浙江杭州310007)摘要:针对国内督察技术方法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根据新形势下的矿产督察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及需要收集的资料的基础上,以浙江省为例提出了固体矿产勘查开采督察的程序,包括制定督察计划、督察前期准备、现场督察、提交矿产督察报告、下发矿产督察意见和跟踪整改工作等程序,本程序对固体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督察工作有较大指导意义。

关键词:矿产资源督察;督察程序;督察依据中图分类号:,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 -0076(2015)04 - 0008 - 04D0I:10. 13779/ki.issn1001 -0076.2015.04.002Discussion on the Program of Supervision of Solid Mine Exploration and Mining in ZheZHONG B ing,CHU Xianyao,LIU Liyuan(Zhejiang Institution of Geological Survey,Hangzhou 311203,Zhejiang,China) Abstract :Aiming at the research status of supe?ision technical metliods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the bases ar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regulato?documents and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and information to be collected a ccording mineral inspectors under the new situation.This paperbrings up the supervision of the programfor solid mineral exploration and mining cludes making a plan for supervision,supervision preparation,field supervision,submitting mineralsupervision reports,following the opinion of supervision and following the rectification work.Theresults are significance t o supervision for solid mine exploration and mining.Key words :mineral resources supervision&program of supervision&bases of supervisioni刖=矿产督察是指矿产督察员依法对矿业权人(探 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 和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它是一项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专业技术为基础,以监督检查为手段的工作。

矿产督察贯穿于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的全过程,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 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制度[1-3]。

为加快完善固体矿产 勘查开采督察技术方法,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于2014年7月委托浙江省地质调查院承 担“固体矿产勘查开采督察技术方法相关问题研 究”项目研究,本文基于该项目研究的基础上总结 了浙江省固体矿产勘查开采督察程序。

H国内督察技术方法研究现状及存在 的问题2001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重组矿产督察 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320014 279号),对矿产 督察员队伍进行了重组,并重新规定了国家级矿产收稿日期$2015 -07 -12基金项目: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评价及矿业权管理支撑系统建设专项(2014YQKYQ0801)作者简介:钟冰(1977 -),男,工程师,主要从事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第4期钟冰,等:浙江省固体矿产勘查开采督察程序研究探讨督察员的聘任条件、监管范围、职责、聘用和管理要 求。

2003年2月,部出台了《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32003〕62号),明确了矿产督察工作要 求,统一了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的样式。

2013年11 月,部印发了《固体矿产督察工作手册》[4],明确了 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和督察员的职责、权利、义务 与法律责任,规范了督察内容、督察程序、督察方法、督察方式等技术方法。

十多年来,全国矿产督察队伍不断壮大,矿产督 察工作制度逐步完善,督察水平有了显著提升。

但 在实际工作中,也显现出了一些问题,主要反映在以 下三个方面:①督察技术方法已不能满足新形势对 监督管理工作的新要求;②督察内容仍不够具体、细化,评价标准不完善,督察工作针对性不强;③缺少 一套完整的督察技术规范,致使部分工作依据不足,难以督察到位。

3新形势下的矿产督察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 “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处理好政 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 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 制”;国土资源部要求“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监 管和服务抓起来”。

在新形势下,矿产资源督察提 出了如下要求:(i)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扎实推 进监督管理改革;(2)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建立 一支切实发挥支撑作用的督察队伍;(3)要准确定 位,明确目标,提升矿产合理开发利用水平;(4)要 依法依规,廉洁自律,加强督察队伍自身作风建设。

4固体矿产督察程序研究4.1矿产督察工作依据矿产督察工作依据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文件、技术规范以及督察工作开展需要收集的系 列材料。

4.1.1 法律法规矿 督 工作依 的 要法 、法 和部章如下$(a)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c矿产资源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d)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e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f)矿产 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g)矿产资源开采登 记管理办法;(h)地质资料管理条例;(i)地质资料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1.2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矿 督 工作依 的 要 文件和范有$(a)《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 -1999);( b)《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 资发〔2000〕133号);(c)《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总则》(GB/T 13908 - 2002);(d)《关于规范矿产资 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10〕29号);(e)《国土资源部关于高岭土\矿产 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第28号);(f)《国土资源部 关于金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 行)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第29号);(g)《国土资源部关于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 标要求(试行)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第30 号);(h)《国土资源部关于铁、铜、铅、锌、稀土、钾盐 和萤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 要求(试行)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3第21 号);(i)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 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 局公告《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2010] 140 号);(7)《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 资发〔2009〕148号);《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指标 及其计算方法DZ/T0272 -2015》。

4.1.3需要收集的资料需要收集的资料分为勘查项目、矿山项目督查 需的 料。

(1) 督 需要的 料勘查项目督察所需的资料如下:①相关证照:矿 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 照;②技术报告:勘查实施方案(近两期)、开工报 告、阶段报告及相关图件、原始编录资料(包括钻 探、坑探、探槽、浅井、测量填图、物化探等)、样品测 试分析报告;③合同:勘查合同、探矿权出让合同;④ 票据:探矿权使用费缴纳票据、探矿权价款缴纳票.10 .矿产保护与利用2015 #据、勘查经费转入凭证;⑤报表:勘查项目年度财务 决算报表、历年完成实物工作量及经费投入明细表、 施工进度报表;⑥接受监管资料:地质资料汇交凭 证、上次督察意见、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材料、项目 审查验收材料等;⑦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汇报等其他 材料。

(2 )矿山项目督察需要的资料矿山项目督察所需的资料如下:①相关证照:工 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②技术报告:矿山地质报 告、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 案、近三年储量年报、季(月)储量动态检测报告、最 近期矿山实测图件;③合同:采矿权出让合同、矿山 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④票据: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价款(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自然 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和土地复垦费等缴纳凭证;⑤ 近三年储量台账:矿山查明资源储量台帐(表)、设 计资源储量台帐(表)、矿山资源储量变动台帐 (表)、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表)、矿石损失 统计台帐;⑥近三年报表: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 础表、销售报表、采矿生产报表、选矿报表、三废处理 情况统计资料等;⑦接受监管资料:矿山巡查记录 表、开 用方案实施 况 督 料、 督意见、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材料;⑧开发利用情况汇料。

4.2矿产督察工作程序4.2.1制定督察计划(1) 确定督察对象:督察对象的确定可以采取或 的方 。

(2)成立督察组:督察组成员搭配的合理性是 决定督察质量和成效的关键,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应 针对每个督察对象合理确定矿产督察员,成立督察 组。

(3)下发督察计划: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根据以 上步骤,进一步明确督察时间,明确省、市两级矿产 督察员办公室分工,制定年度督察计划,在征求相关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督察员意见 的基础上,下发年度督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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