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第 四 条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信 息 产 业 部 ( 下 简 称 以
“ 息产 业 部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国 家 发展 和 改 革 信 、 委 员会 ( 下简称 “ 以 发展 改革委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商务 部 ( 简称 “ 以下 商务 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 关 、 总署 ( 以下简 称 “ 关 总署 ”) 国家工 商 行政 管理 总 海 、
7 、国 家规 定 的其他 有毒 、有害 物质或 元素 。 ( 五)电子 信 息产 品环保 使用 期 限 ,是指 电子信 息 产 品 中含 有的有 毒 、有害 物质 或元 素不会发 生 外泄 或
突变 , 电子信 息产 品用 户使 用该 电子 信息产 品 不会对 环境 造成 严 重污 染或对其 人 身、财 产造 成严 重 损害 的
称 、含 量 、所在 部件 及其 可否 回收 利用等 ;由于产 品 体 积 或功能 的 限制不 能在产 品上 标注 的 ,应 当在 产 品 说 明书 中注 明。 前款规 定 的标注 样式和 方式 由信 息 产 业部 商 国务 院有 关主管部 门统 一 规定 ,标注 的样 式和 方式 应 当符合 电子信 息 产品有毒 、有害 物质 或 元素 控 制 国家标准 或行业 标准 。 第 十 四 条 电子信 息产 品生 产 者 、进 口者 制 作 并
开 发和 国际 合 作 ,落 实 电子 信 息 产 品 污 染控 制 的 有 关规定 。
第 十 三条 电子信 息 产 品 生 产者 、进 口者 应 当对
其投 放 市场 的 电子信 息 产品 中含 有 的有毒 、有害 物质 或 元 素 进 行标 注 ,标 明 有毒 、 有害 物 质 或 元素 的名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使用,减少和防治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各类电器电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办公设备、通信设备、电子玩具等。
第三条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害物质,是指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铅、汞、镉、六价铬等。
第五条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关人员负责制度的执行。
第七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手段,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使用。
第八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和零部件符合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第十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跟踪和回溯制度,确保产品出厂的有害物质含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电器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应当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获取产品,并对产品进行审核和验收。
第十二条电器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信息管理和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电器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等信息,引导消费者选择环保优质产品。
第十四条电器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合作,监督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第十五条电器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对违反有害物质限制要求的产品进行退市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电器电子产品用户应当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和保养产品,不得随意拆解和改造产品。
电子废弃物管理制度
电子废弃物管理制度电子废弃物(e-waste)是指任何不能再使用或不再需要的电气或电子设备,如手机、电视机、电脑等。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人们对电子产品消费的增加,电子废弃物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管理电子废弃物,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电子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电子废弃物的危害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例如重金属、有机溶剂、有害塑料等,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这些物质会通过土壤、空气、水体等途径被释放出来,对土壤、水体和空气造成污染,进而影响农田和水源的安全,危害人们的饮食和健康。
此外,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和处理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和废水,对工人和周围居民的健康构成威胁。
二、建立电子废弃物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环境保护:有效管理电子废弃物可以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预防环境污染,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
2.资源回收:电子废弃物中的金属、塑料等可回收物质,可以通过合理的回收和再利用,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降低新材料的需求,节约资源。
3.公共健康:电子废弃物中的有害物质对人类健康有很大的危害,通过建立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全。
三、电子废弃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立法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废弃物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2.政府监管:政府应加强对电子废弃物管理的监管,包括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实施进出口管理、指导和协调电子废弃物处理企业,加大行业整治力度。
3.企业责任:电子产品制造企业应对自家产品的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包括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产品回收等环节,推动产品的可持续发展。
4.消费者教育:加强电子废弃物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对电子废弃物的知识和意识,引导他们正确处理电子废弃物,鼓励购买环保电子产品。
5.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交流,共同应对电子废弃物管理问题,共享技术和经验,推动全球电子废弃物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
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一、依据和目的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指导和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 年版)》中的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下简称九类产品)的拆解处理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九类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的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工作,其他类别产品(具有类似拆解产物和处理工艺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提出申请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开展材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中,本指南可提供技术参考。
三、基本要求处理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基本要求:(一)厂区处理企业具有集中和独立的一整块厂区,并拥有该厂区的土地使用权或签订该厂区不少于五年的土地租赁合同。
厂区面积满足拆解处理生产活动和污染防治设备运行所需,鼓励规模化企业生产加工区面积(或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厂区总占地面积的1/2,且不低于5000 平方米。
(二)贮存场地贮存场地应具有硬化地面,容量原则上不低于设计日处理能力的10 倍。
周边具有围墙或者设置围栏,以利于监控货物和人员进出。
可能产生废液或废油等液体积存、泄漏的贮存场地,具有防渗措施和液体收集系统。
位于室外的贮存场地应安装防雨棚。
具有九类产品的独立仓储区域,不同类别的九类产品和不同类别的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应当分区贮存,自动化仓储系统除外。
各分区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贮存物名称。
(三)处理场地拆解、利用、处置九类产品的专门处理场地为具有硬化地面的室内场地,并具备处理场地冲洗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或废油等液体物质的防渗、截流、收集设施。
处理场地分区设置,各处理区域之间界限明显,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和操作流程图。
(四)设备拆解、利用和处置九类产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要求。
电子设备废物处理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电子设备废物处理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引言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设备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电子设备也带来了相应的废弃物问题,这会对环境和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环境资源,本文将介绍电子设备废物处理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措施。
1. 定义和范围1.1 定义电子设备废物指的是完全或部分基于电磁原理并带有电器线路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方式、电视等。
1.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使用电子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2. 废物收集和分拣2.1 废物收集责任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承担废物收集的主要责任,确保废弃的电子设备能够被合理地回收和处理。
2.2 废物分拣废物回收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废弃电子设备进行分类和分拣,将可回收和有害物质分开处理。
3. 废物处理和处置3.1 可回收物处理回收企业应当对可回收的电子设备进行拆解和处理,将各个组件和材料分别分类,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2 有害物质处理回收企业应当对废弃的电子设备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特殊处理,以确保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安全。
3.3 合法处置电子设备废物应当委托合法的废物处理企业进行最终的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或非法出售给他人。
4. 管理监督4.1 政府监督机构政府应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电子设备废物处理的监督和管理。
4.2 多方合作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电子设备废物处理工作的开展。
4.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等。
5. 意识普及和教育5.1 废物回收宣传政府和企业应当加大对电子设备废物处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废物回收意识。
5.2 学校教育学校应当将电子设备废物处理问题纳入学生的教育内容,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
5.3 社会组织活动社会组织可以开展丰富多样的环保活动,以促进公众对电子设备废物处理的了解和参与。
结论针对电子设备废物处理的问题,科学规范的管理是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关键。
最新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最新修改稿0504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实现产品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污染、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销售和进口过程中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行为,但不适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电子信息产品则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以及软件产品等到产品及其配件。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因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而导致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所造成的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用的下列措施:1、设计、生产过程中采取的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2、设计、生产、进口以及销售过程中采取的标注有毒有害物质元素名称及其含量以及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等措施;3、销售过程中采取的严格进货渠道、不予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元素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元素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措施;4、禁止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进口的措施;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9号令)
1 设计、 、 生产过程 中, 改变研究设计方案、 整工 调
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 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 艺流程、 更换使用材料、 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 : 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 ,适用本办法。但是 ,出口产品 的生产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 ( )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 一
下列 措 施 :
损害、 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造成 的污 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 坏、
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 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
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
2 设计、 、 生产、 销售以及进 口过程中,标注有毒 、
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 ,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
使 用期 限等 措施 :
3 销售过程中, 、 严格进货渠道 , 拒绝销售不符合电
的电子雷达产品 、电子通信产品、广播 电视产品、 计算 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
造成严 重 污染 或对 其人 身 、 财产 造成 严重 损害 的期 限 。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
第 四 条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信 息 产 业 部 ( 以下 简 称 有关主管部 门统一规定 ,标注的样式和 方式应 当符合电 “ 息 产业 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国 家发 展和 改革委 员 子信 息产品有毒 、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 信 、 会 ( 以下简 称 “ 展 改革 委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商 务 部 标 准。 发 、 相 关行 业组织 可 根据 技 术发展 水 平 ,制定 相 关 电子 ( 以下 简 称 “ 务 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 关总 署 ( 商 、 以 下 简称 “ 关 总 署 ”) 国 家工 商 行政 管理 总 局 ( 下简 信 息产 品环 保 使用期 限 的指导 意 见。 海 、 以
最新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最新修改稿0504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实现产品淸洁生产,提髙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淸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淸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污染、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左,制定本办法。
第•二余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销售和进口过程中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曲他公害的行为,但不适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行为.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电子信息产品则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以及软件产品等到产品及其配件。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因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而导致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所造成的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用的下列措施:1、设计、生产过程中采取的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2、设计、生产、进口以及销售过程中采取的标注有毒有害物质元素需称及其含虽以及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等措施:3、销售过程中采取的严格进货渠道、不予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元素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元素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措施;4、禁止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进口的措施: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电子废物环境防治制度
电子废物环境防治制度摘要本文档介绍了电子废物环境防治制度的背景、目的和内容。
详细阐述了电子废物的定义、分类和危害,并介绍了电子废物环境防治的原则和具体措施。
本文还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提出了未来电子废物环境防治的发展方向和建议。
1. 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越来越快,导致大量的电子废物产生。
电子废物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电子废物环境防治制度。
2. 电子废物的定义和分类2.1 电子废物的定义电子废物是指因电子产品使用寿命结束、损坏或淘汰后产生的废弃物。
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机、电脑、手机、冰箱等家用电器,以及办公设备、通信设备等。
2.2 电子废物的分类根据电子产品的特性和材料组成,电子废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家用电器类:包括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
•通信设备类:包括手机、电话机、无线路由器等。
•电脑设备类: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
•办公设备类:包括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等。
3. 电子废物的危害与环境防治的需求3.1 电子废物的危害电子废物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卤素化合物和有机溶剂等。
这些物质对土壤、水源和空气造成污染,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致癌、致畸等。
3.2 电子废物环境防治的需求为了减少电子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电子废物的环境防治成为必要的措施。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采取有效的措施,可以减少电子废物的产生和危害。
4. 电子废物环境防治制度的原则和措施4.1 原则和目标电子废物环境防治制度的原则包括“谁污染、谁治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等。
其目标是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电子废物的合理处理和回收利用。
4.2 具体措施为了实现电子废物环境防治的目标,各国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制定法律法规:建立电子废物的管理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规范电子废物的处置和回收利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_条例_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1.09.07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9号
•【施行日期】2021.09.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第39号
关于发布《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
与污染防治指南》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
现予以发布,供有关单位参照使用。
附件: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
生态环境部
2021年9月7日。
电子废物处理与回收规定
电子废物处理与回收规定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电子产品的迅猛普及,电子废物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电子废物包括废弃的电子设备、电池和配件等,这些废弃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造成严重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电子废物处理与回收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电子废物的处理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促进电子废物的有效回收利用。
本文将结合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详细探讨电子废物处理与回收的规定及相应措施。
1. 电子废物的分类与收集针对电子废物的庞大数量和多样性,对废物进行有效的分类是实现有效处理和回收的基础。
电子废物的分类包括:家用电器、IT设备、通信设备、电池、打印机和配件等。
每类废物都有相应的处理方式和回收渠道。
为了方便电子废物的回收,各地设立了特定的收集点。
这些收集点可以是各个城市的回收站、特定的电子废物收集中心等。
通过设置收集点,方便居民将废弃电子产品投放到指定的容器或指定的地点,便于后续的处理和回收。
2. 废电子产品的处理与利用处理废弃电子产品是降低环境污染的关键环节。
一般来说,对废弃电子产品的处理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是拆解。
废弃的电子设备需要被专业人员拆解,以便分离出可回收部件和有害物质。
可回收的部件包括金属、塑料和玻璃等,这些部件可以通过再加工进行回收利用。
而有害物质则需要经过特殊处理,以避免对环境和人体产生危害。
其次是物质回收。
回收废弃电子设备的可回收部分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再加工和回收,废弃电子设备中的金属、塑料和玻璃等资源可以得到有效利用。
同时,这也可以减少新资源的开采,达到节约能源和环保的目标。
第三是有害物质处理。
废弃电子设备中常含有有害物质,例如铅、汞等。
这些有害物质需要经过专门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和消除。
相关部门应制定严格的有害物质处理标准,确保有害物质的安全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类造成进一步的危害。
3. 回收政策与经济激励措施为了提高电子废物回收的效率和质量,政府可以制定一系列回收政策和经济激励措施。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 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于2007年9月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生贤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当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 , 向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 以上 ( )是 否建 立 电子 废物 经 营情 况记 录 簿制 三 地方人 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报批环境 度 ;
影 响报 告 书或 者环 境影 响报 告表 ( 以下统 称 环境 影 响评 价文件 ) 。 ( ) 否 建立 日常 环境监 测 制度 ; 四 是
管理 的规 定 。
(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 、 五) 技术论证 ; ( ) 六 对建设项 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
( ) 本 项 目不 能完 全拆 解 、 七 对 利用 或 者处 置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对 全 国电子废 的 电子 废 物 以及 其 他 固体 废 物 或 者液 态 废 物 的 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 主管 ( ) 境影 响评价 结论 。 八 环 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 四条 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有 保护环境的 义务 , 有权 对造 成 电子 废 物污 染环 境 的单 位 和 并
规定 。
术 规 范和 管理 要求 , 否 与所 拆解 利 用处 置 的 电 是 子废 物 类别 相适 应 ; ( 四)建 设 项 目对 环境 可 能造 成影 响 的分 析
和预测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电子 类 危 险废 物相关 活 动 污染 环境 的防 治 ,
适用《 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 有关危 险废物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当包括下 应
( ) 五 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 、 利用或者处置 的 电子 废 物 以及 其 他 固体 废 物 或 者 液态 废 物 的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二)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三)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四)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五)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六)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
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
产生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将产生的电子类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有关环保部门报告。
三、禁止使用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装置处理电子废物。
禁止以露天或简易冲天炉焚烧、简易酸浸等方式从电子废物中提取金属。
对电子废物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及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必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或焚烧。
四、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电子类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电子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为加强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防止污染环境,促进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包括电子电气设备制造企业、电子电气设备维修服务企业和大量使用电子电气设备的企事业单位等,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本公告所称电子电气设备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来实现正常工作的设备,以及生产、转换、测量这些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其设计使用的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或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具体产品包括: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等大型家用电器;吸尘器、电动剃须刀等小型家用电器;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话机等信息技术(IT)和远程通讯设备;收音机、电视机、摄象机、音响等用户设备;钻孔机、电锯等电子和电气工具;电子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放射治疗设备、心脏病治疗仪器、透视仪等医用装置;烟雾探测器、自动调温器等监视和控制工具;各种自动售货机。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产品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电子废物的增加,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控制和管理电子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探讨其重要性和实施效果。
一、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现状电子废物包括废旧电子设备、废旧电池以及废弃的电子元件等。
这些废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铅、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威胁。
据统计,全球每年产生的电子废物超过5000万吨,其中仅10%被正确处理,其余大部分被随意丢弃或者进行不规范的处理,导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电子废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会通过空气、土壤和水体的传播,进而进入食物链,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存在非法的电子废物贸易和处理,加剧了环境污染问题。
因此,制定和实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重要性1.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电子废物中的有毒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
通过规范管理电子废物的流向和处理过程,可以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降低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威胁。
2.推动可持续发展电子废物中的许多元素和材料可以被回收再利用。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鼓励和规范电子废物的回收利用,可以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推动可持续发展。
3.打击非法电子废物贸易非法电子废物贸易是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制定和实施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监管,打击非法贸易行为,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三、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建立监管体系各国应建立健全的电子废物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同时,加强监测和检测手段,提高电子废物的追踪和溯源能力。
2.促进生产者责任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起废弃产品的环境处理责任。
管理办法应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规定生产者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来推动其履行责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08]1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0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环境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9月27日发布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将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要重点针对电子废物产生单位和拆解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推动企业知法守法。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告,定期调整(样式见附件一),同时分送上一级和下一级环保部门,并向列入目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签发有关列入名录的通知单(样式见附件二)。
2008年2月1日起,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2008年2月1日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老企业”),根据本《办法》可安排120天过渡期。
在《办法》施行120日后仍未申请或经申请但不符合列入上述名录(包括临时名录)条件的老企业,不得继续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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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于2007年9月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电子废物令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二)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三)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四)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五)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六)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
第七条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三年内没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没有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的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二)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三)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四)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近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记录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新设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列入名录。
名录(包括临时名录)应当载明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
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电子废物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应当严格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规定,如实记载每批电子废物的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等。
监测报告及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
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
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
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雨、防地面渗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体的设施。
拆解电子废物,应当首先将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多氯联苯电容器、制冷剂等去除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贮存电子废物,应当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
破碎的阴极射线管应当贮存在有盖的容器内。
电子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定期报告电子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监督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时条件、情节轻微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经及时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列入临时名录,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二)环境保护设施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三)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条件,能够达到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四)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要求。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列入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列入临时名录经营期限满三年,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列入名录。
第三章相关方责任第十四条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产品或者设备所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信息,产品或者设备废弃后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提示。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拆解、利用或者处置:(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未自行以环境无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二)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维修者、再制造者,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三)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电子废物的;(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非法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需要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第十六条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记录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情况等;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记录资料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七条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破碎的措施。
第四章罚则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