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平桥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公示-建设项(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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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表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环境质量现状及主要环境问题
评价适用标准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环境影响预测分析
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结论与建议
附图与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
依法依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和标准,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持证上岗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按 照规定在相应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诚信守法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不泄露国家和企业秘密,不违法违规收 费。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要求
真实性
评价文件应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情况,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完整性
评价文件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等 完整内容。
科学性
评价文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 范进行编制,确保科学性和合理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环境 保护措施并实施。
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环境保护措施 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处罚
对于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按照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设项目,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监督检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纠正。
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相关 信息,包括资质、业绩、人员构成 等,接受社会监督。
处罚措施
对违反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信 用记录。
06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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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陕环发[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陕环发〔2012〕104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3号令)和省级审批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1月28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管理水平,保证验收管理科学、客观、公正,使验收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

一、验收监测(一)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委托省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验收调查单位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形成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调查)表后提交省厅环评处。

(二)对于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开展验收监测,建设单位直接向行政许可统一窗口报送验收申请材料。

二、报告审查(一)环评处对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调查)表进行初审,对于未达到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待企业完成整改后重新复核。

(二)初审通过后,对于下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环评处组织2-3位专家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环评处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1.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化工、医药、钢铁、化学制浆造纸、电镀、印染、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2.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成效和问题讨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成效和问题讨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成效和问题讨论发布时间:2022-01-17T08:00:16.427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1年26期作者:王琴[导读] 本文论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重点内容王琴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摘要:本文论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重点内容,从自主验收取得的成效和现存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了改进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问题讨论,验收重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以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取消了行政许可,全面改为企业自主开展验收,并强化了“三同时”和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在企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

1自主验收需要关注的重点自主验收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按照相关验收技术指南,查阅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意见、环保设计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等,结合现场踏勘及最近的环保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后制定监测方案并实施监测、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召开验收会议最终形成验收意见,最后需要在全国平台进行公开并建立档案。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主要有:第一、是否涉及重大变动。

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于与环评时不一致的情况,在验收时要对照环评和实际情况核查不一致的内容,并按照各行业的重大变动清单核查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不属于重大变动,可自行编制变动影响分析报告,作为验收报告的附属文件一起存档。

如果属于重大变动则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得批复之后才可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在此之前不得生产。

第二、关注分期验收项目。

对于分期验收的项目,需要对比环评和实际验收的工程内容和对应的环保设施,在满足本期项目污染物处理的前提下,剩余能力是否满足后期项目的处理需求。

尤其需要结合验收监测报告,对环保工程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名单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名单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12•【文号】环发[2001]66号•【施行日期】2001.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名单的公告(环发[2001]66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2000年度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了审核,现将符合条件的新增持证单位和更改名称单位名单公布如下:一、批准向以下13个单位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1、廊坊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222号)2、邢台市环境保护研究所(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223号)3、华东理工大学(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817号)4、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818号)5、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918号)6、宿州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2120号)7、山东煤炭地质工程勘察研究院(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2432号)8、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2433号)9、泰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2434号)10、湛江港务局环境保护中心(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2832号)11、三亚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3004号)12、云南环境科技服务中心(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3418号)13、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3618号)二、批准向以下10个单位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业务:1、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919号)2、黄山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2121号)3、常德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2721号)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2722号)5、郴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2723号)6、娄底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2724号)7、永州市环境保护科研所(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2725号)8、达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3225号)9、宜宾市环境保护研究所(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3226号)10、泸州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3227号)三、批准以下5个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名称变更:1、交通部重庆公路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3102号)更名为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2、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国环评证甲字第3601号)更名为长安大学;3、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3901号)更名为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4、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004号)更名为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5、青海省环境科技咨询服务部(国环评证乙字第3906号)更名为青海省环境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但是建设项目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实施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首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开始之前,对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

其目的是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为项目建设者和决策者提供科学的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包括对大气、水、土壤、生态、噪音等各项环境要素及环境质量的评估。

评价结果将直接影响项目的可行性和环保措施的选择。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流程包括项目申报、评估范围划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评估公示和审批。

项目申报阶段,建设者需要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设的位置、规模、技术情况等。

评估范围划定阶段,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周边环境情况,确定评价的主要目标和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阶段,建设者根据评估范围划定的要求,收集并评估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

评估公示和审批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进行公示,接受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最终由政府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将直接影响项目的行政许可和环境管理。

其次,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运营和退运阶段,项目建设者要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和验收,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

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技术先进性、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环境影响控制符合排放标准三个方面。

技术先进性要求项目建设者在选用设备和工艺技术时,尽量选用先进、高效、节能、环保的技术,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要求项目建设者对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环境影响控制符合排放标准要求项目建设者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和控制,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浙政办发[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0日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特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或严重影响生态的、选址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实行属地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选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调整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19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2019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9月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冀环评函〔2018〕1230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123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为落实《关于河北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回头看”暨投资项目审批时间进一步压减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环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规范我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厅重新修订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8月13日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3.有色冶炼、炼钢炼铁、火电站、热电站、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铅蓄电池及再生铅冶炼、汽车整车制造、国家高速公路、大型主题公园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4.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发规划。

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规定必须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1)非跨市(州)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公路桥梁及隧道(跨越长江、汉江桥梁除外)、输油输气管网、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等建设项目;(2)汽车制造项目(汽车整车制造除外)、城市天然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接收及存储设施、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中型和小型主题公园等建设项目;(3)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非跨市(州)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4)非跨市(州)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项目,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项目(包括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微波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射频溅射设备等);(5)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省属社会事业项目。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渝环〔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渝环〔2018〕57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评审批权限依法受理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参加此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现场检查、资料查阅、验收会议,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出具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三、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2份(附电子版);(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1份(附电子版);(三)《建设项目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附电子版);(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1份(附电子版);(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受理情况、拟验收情况和验收决定予以信息公开,并加强对建设单位竣工时间、调试时间及验收报告等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我局于即日起受理了建设单位竣工环保验收许可申请材料,并拟验收合格,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验收调查报告全本附后查询。

即日起,公众可以在5日内以电话、信函、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受理中心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受项目直接影响的公众可在即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89181938 89181939传真:89181940电子邮箱:cqjgc2008@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邮编:401147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附件:竣工验收调查报告1 前言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铝土矿开采项目(以下简称“水江铝土矿”),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城东30km处的肖家沟,隶属南川区水江镇劳动居委五组。

地理坐标为东经-------~-------;北纬-------~-------。

矿区紧临水江~鱼泉公路,矿井距水江镇5km,距南川火车站30km,矿区总面积约0.8907km2。

2007年9月,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重庆市南川区肖家沟~板桥铝土矿详查”探矿权,同年,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六大队开展了南川区肖家沟~板桥铝土矿详查工作。

2009年6月,重庆开元地矿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了《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水江铝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和《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水江铝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分别以渝地矿协矿划审字[2009]081号和渝地矿协储核审字[2010]007号予以批复。

根据《先锋氧化铝公司水江铝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和渝地矿协矿划审字[2009]081号文,本项目矿区范围由19个坐标拐点依次连线闭合圈定,l)中上部铝土矿层,开采标高矿区面积0.8907km2,开采二叠系下统梁山组(P1+617m~+150m,铝土矿储量365万t、可采储量250万t,设计铝土矿开采能力为15万t/a,服务年限15a。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鄂环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鄂环发〔2015〕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现下发执行。

《目录》中未列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鄂环发[2015]11号中分级审批权限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2015年10月19日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一、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一)农林水利1、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2、在长江二级支流及以上、汉江二级支流及以上、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3、涉及长江、汉江和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以及对其他市(州)造成影响的水事工程。

(二)能源1、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2、抽水蓄能电站;3、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4、火电站、热电站、垃圾焚烧及发电项目;5、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6、跨市(州)输油、输气干线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三)交通运输1、国家铁路网非干线铁路项目及地方铁路项目;2、高速公路、跨市(州)公路建设项目;3、跨越长江、汉江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4、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长江、汉江上千吨级及以上的码头,煤炭、矿石、油气、集装箱专用泊位;5、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6、改、扩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新、改、扩建通用机场项目。

建设项目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建设项目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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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高强钢产品质 量技术改造项目 高强钢生产电气转 动系统技术改造项 目 高线粗中轧机组更 新改造项目 360m2烧结机烟气脱 硫系统技术改造项 目 360m2烧结机氨水制 备及接受系统硫铵 系统技术改造项目 220KV五总降变电扩 容改造工程
南钢公司内 南钢公司内 南钢公司内 南钢公司内 南钢公司内 南钢公司内 南钢公司内 南钢公司内 南钢公司内 南钢公司内 南钢公司内 南钢公司内 南钢公司内 南钢公司内
投产 投产 投产 投产 投产 投产 投产 投产 投产 投产 投产 投产 投产 投产
江苏省环保厅 苏环表复[2008]7 号 2008-01-09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表复 [2008]013号 2008-01-17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表复 [2008]063号 2008-04-29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表复 [2008]092号 2008-06-11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表复 [2008]094号 2008-06-11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表复 [2008]091号 2008-06-11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表复 [2008]090号 2008-06-11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表复 [2008]093号 2008-06-11 江苏省环保厅 苏环管(2008)153 号 2008-07-14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登复 [2008]005号 2008-07-18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表复 [2008]130号 2008-07-29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表复 [2008]175号 2008-10-07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表复 [2008]203号 2008-12-19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表复 [2009]009]010号 2009-12-22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验[2009]150号 2009-12-22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验[2011]187号 2011-12-23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验[2010]89号 2010-06-27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验[2010]091号 2010-06-27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验[2010]88号 2010-06-27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验[2010]87号 2010-06-27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验[2010]90号 2010-06-27 南京市环保局 苏委宁[2009]011号 2009-12-12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验[2011]136号 2011-11-01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园区)验 [2014]54号 2014-12-11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验[2010]183号 2010-12-27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园区)验 [2014]48号 2014-12-11 南京市环保局 宁环(园区)验 [2014]49号 2014-12-1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2001]1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2001]1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20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我局于1999年制定并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以下简称“试行名录”)。

针对“试行名录”执行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认真研究,我局重新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现予公布,请贯彻执行,原“试行名录”停止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2000]16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2000]16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2000]169号2000年8月25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津环保法[2000]232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限期补办手续”的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对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申请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则分别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程序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程序,即责令限期补办或者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逾期未办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另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统一的改正期限,而是授权行政机关裁量。

据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期限。

二、关于“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是否适用听证程序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该办法规定的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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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公示
台环建示〔2010〕35号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我局拟对天台县平桥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作出环保行政许可。

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告知我局。

一、建设项目概况
平桥镇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远远落后于城镇建设的发展,至今城市排水设施尚未完善,镇区内还建成一座城市污水处理厂。

为此,天台新时代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拟投资6873万元,在天台县平桥镇周坎头村溪滩建设天台县平桥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总占地面积20000㎡(一期用地约4800㎡),新建镇区污水处理厂1座(不包括纳污管网和尾水排放管网的影响评价),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18000吨(其中一期日处理规模为5000吨),项目配套污水收集管网22.1km,其中主干管长约6.5km,次干管长约15.6km。

此项目已取得立项批复。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可能影响
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主要为:
(1)对水环境的影响:①污染因子COD Cr、NH3-N的浓度随着离开排放口距离的增加而递减,在项目废水始丰溪排放口至排放口下游两者的浓度均低于标准浓度值;②当事故排放时,COD Cr、NH3-N的削减量比正常排放时的削减量下降了,且COD Cr在排污口下游近距离内会出现超标情况,因此,对于事故性排放,不仅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且对水质地改善基本没有起到作用,所以应积极预防事故性排放和严厉禁止不加处理的直接排放。

(2)对空气环境的影响:项目NH3、H2S有组织排放速率均能满足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中的排放量(4.9 kg/h、0.33 kg/h),NH3、H2S有组织排放浓度甚至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居住区环境空气有害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

废气无组织排放能满足《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1.5mg/m3、0.06 mg/m3)。

项目废气对周围环境及敏感点的影响较小。

(3)对声环境的影响:在采取环评提出的各项措施后,项目设备对各厂界昼、夜间贡献值在24.0~37.8dB,均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1类标准要求;由于项目最近保护目标平桥镇里葛村与项目距离为382m,项目噪声经距离衰减后对其影响较小,其声环境能够维持现状。

(4)固体废物:本项目的固体废物有职工生活垃圾、机械格栅拦截物,沉砂池沉淀的泥砂和剩余污泥,其中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机械格栅拦截物,沉砂池沉淀的泥砂和污泥经脱水后送至天台县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

因此,项目各项固废均得到了妥善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三、环评结论
天台县平桥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选址于天台县平桥镇周坎头村溪滩,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该地区的总体规划,其建设对促进天台县平桥镇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平桥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具有重大意义,项目污水厂厂址和排放口选址基本合理,但项目存在尾水排放、恶臭污染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设单位认真执行本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使尾水及其他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做好与其配套工程的环保工作。

则从环保角度考虑,本项目建设基本可行。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公众可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台州市环保局提交书面意见。

通信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108号台州市环保局项目处收
电子信箱:xy@传真:8581184,电话:88581026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10年10月18日——2010年10月29日
信息发布单位:台州市环保局
信息发布日:201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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